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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經紀環境之中西比較

http://www.CRNTT.com 2007-08-16 12:44:17 戴智忠
  出版經紀人,一個最近幾年才開始在我國出版界被注意的名詞,通常我們的理解,就是接受作者的委託代理作者作品版權及其他出版事宜,並向作者收取仲介費的出版仲介人,是介於作者與出版社、報刊以及其他媒體之間(因為著作的版權通常會涉及到其他的媒體,如圖書轉載或被改編為電視劇電影)的“第三實體”。最早的出版經紀人出現在1875年的英國。而第一位專業的出版經紀人是華特(A.P.Watt,834-1914),他主要代理英國和愛爾蘭作家的作品。如今,他的華特公司已發展為世界上最成功的出版經紀公司之一。雖然早期因為出版社害怕付給作者的高報酬會損害出版社的利益,出版經紀人曾受到出版商的敵視和輕蔑。然而,隨著一批出版經紀人和出版經紀公司的成功運作,出版經紀人不但被出版商和作者所接受,而且,圖書出版找經紀人的做法很快就傳遍了歐洲大陸,並傳到了美國。現在出版經紀已被認為是出版業的一個重要且不可缺少的部分,並為越來越多的出版社和作者所接受。出版經紀業之於中國,誠然,目前出版經紀人對我國出版界來說雖不是什麼新名詞,但確切地說,還不是一個被普遍認可的職業。但是,由於出版經紀人給作者和出版商都帶來了便利,因而也就有其存在的價值。所以,隨著我國出版產業的不斷開放和出版制度的改革,這個職業也將會得到發展並逐漸完善。這裡,在查閱了中西有關出版經紀業和出版經紀人的資料後,我也就借花獻佛,就此把出版經紀環境在我國和西方國家(由於代表性的關係,可能主要是歐美,特別是美國)的有關情況作一番對比。 

  眾所周知,任何新生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是會受到其內部和外部環境所影響的,出版經紀業也不例外。雖然說出版經紀在西方國家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物了,但是,就我國而言,即使不能說是剛產生的職業,卻也絕對屬於剛起步發展的職業的範疇。所以,在討論和研究我國的出版經紀業的發展時,是十分有必要分析其發展環境的。而在比較中西出版經紀業的時候,討論和分析中西出版經紀業產生和發展的時候的不同的環境亦是十分必要的。 

  出版經紀業發展所面臨的環境因素主要包括:市場機制的自主程度;出版制度的開放程度和靈活程度;文化信用機制的優劣程度;出版產業的法制化程度。當然,這些主要是針對出版經紀業發展的一些“特定”的比較能產生直接影響的環境因素,更廣泛化的因素比如社會環境和經濟發展環境等都是不言自明的。下面就以上幾個方面就中西的不同作些比較。 

  市場機制 

  西方國家的出版產業幾乎已經到達完全市場化的程度。在西方,圖書出版市場的開放使得其圖書的選題、策劃、出版、印刷、發行等出版環節都呈現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之中。多種經濟成分的出版投資、多渠道流通並行的圖書發行、多形式參雜的選題策劃(當然,這個可能有一定的政策範圍)、多種規模並存的市場實體,使得繁榮複雜的市場競爭煥發出強大生命力的同時又逐步走向規範化(當然,這種規範化也許是相對的,也許是變化著的)。其實,市場機制下的西方出版經紀業的運行機制在一個簡單的出版商向作者獲取版權的商業行為中就可以很明顯的得到體現。以美國為例,一個美國的出版商想要在作者處獲得版權通常需要涉及的人員有:作者、出版經紀人和出版商。出版商首先要與作者或作者的經紀人進行交涉,出版商同意先付給作者一筆錢,這筆錢稱為預付款。預付款加上一定的版稅條件,就是交換一本書版權的條件(當然,在合約中,版權可以是美國版權、世界版權、某個國家或某幾個國家的版權)。預付款和版稅的數目取決於幾個因素,除了作者的知名度、圖書預期的需求量、預期的零售價格和利潤率、出版時間是否符合讀者需要等以外,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就是作者的出版經紀人在談判中爭取預付款的談判能力。出版商把版權合同交給作者的經紀人,經紀人負責交涉談判的條款和條件,並於此中極力維護作者的利益。我們知道,西方出版商的存在完全依賴於他們對版權使用的控制,而他們對版權使用的控制又必須建立在與出版經紀人的合作基礎上。由此可以很明顯的發現,西方出版經紀業在自由競爭的自主的市場機制下,其運行機制已經臻至成熟,已經到了規範化的程度。 

  另外,在歐美,許多圖書館裡有各種分類作家書冊,在那裡可以找到各種著作權的經紀人。這些書中列出了該年或當時登記在冊的全部出版經紀公司並詳細說明了聯繫方法、業務範圍及傭金提成等情況。正是在圖書作者具備了主觀的找出版經紀人的前提下,再加上這種成熟的能充分為作者提供方便的市場機制,才構成了西方出版經紀業的成熟發展。 

  在中國,相對單一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的市場的不成熟使得出版經紀人的發育不完善。雖然圖書出版體制改革從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開始,但是,這種體制改革也只是一直停留在圖書發行、出版手段等表像上的具體措施上面,至今為止,我們在圖書市場格局上,還沒有出現真正成熟的圖書市場(往往的格局是30%的出版集團佔據了70%的圖書市場)。另外,相對“企業化”的出版單位在企業化的改革中也不大有成果,並逐漸發展畸形化,變成了表面企業化實質事業型的“半企業半事業”單位。民營書業企業還處於被動的壓制地位,常常被束縛的發行、營銷等框框內。這種畸形發展的市場機制導致了出版經紀和出版經紀人的“名不正言不順”:一者,作為一種職業,出版經紀業不被人們(主要是指那些“事業型”心態很重的出版單位)所承認,就更別談什麼接受了,由此也就不可能有什麼介紹出版經紀人的專業書籍目錄的出現,此為“名不正”;一者,出版經紀業淤生所需要的土壤(民營書業企業)的受到壓制,使得出版經紀業的發展得不到必要的支持,此為“言不順”,甚至是“不能言”。由於沒有發展完善的出版經紀人制度,在缺乏良好市場運行機制的情況下,我國的圖書出版活動中通常採用出版商直接找作者的聯繫方式,或是一些不規範的仲介方式。誠然,在此種市場的不成熟之外,我國的市場機制的自主程度也逐漸地變大,出版經紀業的產生和發展也具備了一定的條件。我國的圖書市場已經逐步的得到開放,民營書業也逐步發展壯大,並且它們已經具備了相當的策劃能力、市場能力和資本運作能力,已在事實上成為中國出版業中難以忽視的一個部分。基於此,我們可喜地發現,一部分具備出版經紀功能的機構和個人正從中醞釀而生。 

  出版制度 

  對於一個不懂複雜的出版流程的圖書作者來說,尋找一個能全權代理自己出版業務的出版經紀人是自由市場機制下其必然的選擇,也是市場經濟規律所要求的必然趨勢。對於出版商來說,同樣如此。而開放和靈活的出版制度能夠使市場機制更朝著市場規律的方向自主運行,如此,也就必然導致出版經紀業的產生和發展乃至繁榮。西方國家的出版制度的開放程度和靈活程度,就目前來說,可以說是世界最開放和最靈活的,而我們中國的出版制度雖然說正在逐步開放和改革之中,但還是讓出版界倍感束縛,還有待更進一步的開放和改變。 

  就開放程度而言,在歐美國家,除了圖書出版的選題部分需要在一定政策範圍內進行外(況且,在通常的圖書出版活動中,這個政策的範圍也是非常的寬泛的),其他的有如出版、編輯、製作、發行、印刷等出版流程都是開放的,不但沒有國營事業和民營之分,而且是世界性的開放,就是說世界上所有的企業或個人,只要有相關意願、能力和資本,都可以參與其中的出版活動。如此,就像越長的河流就需要並有越多的橋來連接一樣,開放的出版市場,各種規模各種經濟成分的出版實體交融在一起,也必然需要並出現更多的出版經紀人這種聯繫作者和出版商的“橋”。所以,開放的出版制度,也將使出版經紀業的發展繁榮成為必然。而我國出版制度對於開放的定性是:在業務上,除了開放了印刷和圖書發行部分的零售業務外,就連圖書的批發業務也還是正在逐步開放之中,更別說其他的比如出版、選題、等方面了;在資本的參與上,目前外資也只被允許定額地參與在圖書發行的零售、部分的批發和印刷部分,民營資本也差不多就是被允許在這個範圍,最多還被允許在部分的選題策劃方面。如此的對國營出版社和大出版集團的種種“優待”和對外資以及民營資本的約束,無形之中把一個出版世界的整體劃分為兩個甚至三個“階層”。於是乎,各個“階層”的出版實體只是交往於各自“階層”中,很少有跨“階層”的出版行為,更別說什麼國際視野的出版活動和交往。如此,出版經紀也就找不到更多的可“經紀”和需要“經紀”的實體,往往只限制在出版商和作者的三線直接聯繫上,只是單純的靠聯繫而經紀,為“經紀”而經紀,不免束縛了出版經紀人的作為和出版經紀業的發展。 

  就靈活程度而言,在歐美國家,就像我們在武打片中看到的武林高手只有在更寬廣的範圍內才可以充分發揮出自己的功力,才能夠更自由更靈活得活動一樣,西方國家出版制度的寬鬆同樣帶來了其高度的靈活性。在制定了一定的政策範圍後,大框架之下,出版企業往往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圖去發展,大中小企業都可以並存,可以在自由的出版市場中靈活地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間。出版業務相關的手續甚至可以通過“一卡通”就辦好。就拿獲取書號來說,不管國營出版社也好,外資或民營出版公司也好,大出版集團也好,小型出版公司甚至個人工作室也好,只要一個電話,就可以很快地從其IPC資料管理中心輕鬆得到書號。如此靈活的出版制度,使得出版經紀人可以靈活地穿梭於作者、國營出版社、外資或民營出版公司、大出版集團和小型出版企業之間,巨大的生存空間為出版經紀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在我國,同樣是基於出版制度的開放和寬鬆程度,由於出版制度的寬鬆度的約束,我國出版制度的靈活度頗值得質疑。特別是這種向國營出版社和大出版集團傾斜的“單向傾斜性”的出版制度,導致了我國圖書出版市場的極端不成熟,並造成了圖書市場格局的畸形發展(比如說,出版選題環節的市場完全被國營出版社所壟斷,30%的出版集團佔據了70%的圖書市場等)。而且,就算在一個文化產業內部,各個主管部門也都是被割裂的,都是各管各的,出版經紀人如果要處理一個相對跨部門的版權貿易,就必須跑很多不同的相關部門,並且每個部門都要重新開始。在這種制度的約束帶來的現實約束下,出版經紀業是不能生存的,就算是生存下來了,也是苟延殘喘地活著;出版經紀業往往也是不能發展的,就算是發展,同樣也會是畸形的發展。 

  文化信用機制 

  和人類所從事的任何活動和職業所需要的一樣,出版經紀業的產生和發展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的。作為一個出版經紀人,如果不能與作者以及出版商之間建立相互信任的關係的話,那將無法繼續從事出版經紀這個職業。所以,良好的信用機制,對於出版經紀業的發展和出版經紀人的成長都至關重要。 

  一方面是作者對出版經紀人的信任。西方國家在版權保護方面做的比較成功,盜版問題不是很普遍,而且他們的出版經紀人往往可以在保護作者作品的版權問題上發揮一定的作用,因此可以很好的保護作者的利益,此層面導致作者往往對自己的出版經紀人比較信任。再者,發育成熟的市場使得西方社會得以建立一套很好的信用機制和信用監察制度,在這種信用機制和信用監察制度下,作者不用擔心自己的出版經紀人不講信用,因為出版經紀人一旦失去信用,自己將無法再從事出版這個行業,甚至在社會上也將無立足之地。還有,西方的出版經紀人往往在出版交涉過程中就已經與作者建立了良好的個人關係和信任關係,並且他們的利益是建立在作者收益的基礎之上的,維護作者的利益就等於是在維護他們自己的利益,所以作者在這方面完全可以信任自己的經紀人。而在我國,由於版權保護比較差,盜版問題非常嚴重且始終不能得到解決,在這方面,出版經紀人無法保證作者的利益,因此,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作者無法完全對出版經紀人建立信任關係。再者,中國的出版經紀業由於很少有專業的出版經紀人,他們的作用也只是產生了一部分出版經紀人的功能,這些使得出版經紀人往往很少能與作者建立深層次的交往和個人關係,有基於此,中國的作者也很少能夠對自己的經紀人完全信任。還有,由於市場的發育不成熟帶來的信用危機和缺少完善的監察體系,出版經紀人與出版商的勾結在作者的腦海裡成為可能,比如說另立約定,共同向作者隱瞞圖書的實際印數等。 

  一方面是出版商與出版經紀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如果說出版經紀人與作者的相互信任關係還有個人關係的成分在內的話,那麼,出版商和出版經紀人的相互信任則是完全建立在利益的關係之上的。在西方國家,由於出版經紀業已經發展到一定階段,如今的出版經紀人,已經成為了出版商選取稿件的篩檢程式,因為對出版社而言,把時間花在從大量未經打磨的作品中尋找合適的作者的工作中是沒有價值的。出版經紀人對於出版商來說,合作的時候永遠是為其工作提供便利的“朋友”,而交涉和談判的時候則永遠是其“難以搞定敵手”。因此,他們之間的信任關係完全是“利益信任”。另外,由於其市場的發育成熟,他們建立了很好的信用機制,再加上完善的出版監察體系的建立,使得出版商很少有可能和必要去鑽出版經紀人和作者的空子,所以,彼此也建立了一定的“約定”的信用(就是指一定有效期的一定層次的信用)。在我國,前面其實已經說到過,主要是由於市場發育的不成熟,還有其帶來的信用危機,以及缺少完善科學的出版監察體系來約束出版社,這些導致了出版社瞧不起出版經紀人,不願意和出版經紀人打交道,以及出版經紀人完全不信任出版社的尷尬局面。 

  出版法制 

  在當前法制先行的社會浪潮下,建立法制社會,提倡民主法制已經是大勢所趨。如此,對於出版,法制化似乎也是必然的發展要求。而對於出版經紀業而言,法制化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版權的保護,切實在立法和執法上保護知識產權;一是建立並健全出版經紀有關的法律法規,實行出版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地承認出版經紀人為一種職業。 

  關於第一方面,其實前面也已經說過,西方國家大概由於版權保護開始的比較早,已經有一段發展歷史的原因,版權保護做的比較好,處於世界前列,而且,他們國家的公民也比較有版權保護意識。同時,在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上也已經達到比較完善的地步,在執法上也比較嚴格、執法手段上也比較先進。如此,版權保護的工作的進步和完善,使作者和出版經紀人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證。這樣,也給出版經紀的發展帶來了更大的可能和更廣的發展空間。而在我國,由於版權保護問題的糟糕和國民版權意識的薄弱,盜版問題非常的嚴重並且始終得不到解決,這樣,出版經紀人不但無法保障作者的利益,也無法保證自己的利益,這不但造成了出版經紀人與作者信用關係的緊張,也使得出版經紀人無法正常地與出版商進行合作。 

  關於第二方面,西方國家對於出版活動早已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且不斷得到完善,關於出版經紀活動亦是如此。同時,出版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在西方國家的實行使得出版經紀業在西方已經成為法律所承認。同時,這也使得這一行業的經營者有規章可循,並且對於培養出版經紀人對作者的忠誠度和自身的專業化,加強行業自律等都很有益處。在我國,由於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有關出版經紀的法律法規和正式實行出版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所以,健全出版經紀人的法律法規,實行出版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對於我國來說迫在眉睫,而這,也將是我國出版經紀業同仁長期的奮鬥目標。 

  出版經紀活動已經成為出版活動中的調節紐帶,出版經紀人制度也已經成為出版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的出版經紀業雖然目前發展前景不是很明朗,但是,隨著其淤生發展的土壤“民營書業”的逐漸發展壯大,其在中國的發展也是必然的。而且,由於西方的出版經紀業已經走在了我們前面,至少在完善出版經紀的客觀環境方面,從他們身上,我們可以發現很多值得借鑒的東西,這也許是我寫下這篇文章的目的。韓愈有句名言叫做:“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我們相信,在借鑒西方出版經紀業發展經驗的前提下,我們的出版經紀業最終也可以這樣做到“勝於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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