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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主權問題始末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但自從1553年葡萄牙人進入、租居和逐步佔領澳門的400多年來,關於澳門主權問題就是成爲熱點。不少西方的歷史學家和政治人士,出於歪曲歷史事實和政治偏見,斷言“葡萄牙自始就擁有澳門主權”,或説“久占之地,即有主權”〔1〕,這完全是錯誤的觀點;國内的一些歷史學家和人士,由於對澳門歷史缺乏具體細緻的研究,認爲“從公元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統治澳門已有434年的歷史”〔2〕,這不符合澳門歷史事實。實事求是地説,只是到了光緒十三年(1887年)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並於次年换約生效之後,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才遭到破壞,由“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但葡萄牙“管理澳門”並不完全等同於對澳門擁有主權,這是因爲依國際法理而言,管理權不等於主權,而是低於主權。只要我們實事求是地審視400多年來澳門主權問題的歷史軌迹,就能得到很好的證明。

  一、明清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1553~1842)

  自從葡萄牙人於嘉靖三十二年(1553)進入和租居澳門之後,明政府於萬曆四十二年(1614)采取“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方針,在澳門設置行政的、軍事的、司法的、海關的行使主權的組織管理機構,並派遣相應的官員對澳門使使主權。

  第一,在行政方面,明朝政府規定由香山縣主管澳門。但因澳門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廣東海道副使管轄,設守澳官“承皇帝之旨”〔3〕同時管理澳門。守澳官是統稱,按其職權分爲提調、備倭和巡緝三職。到了清朝,雍正八年(1730),因澳門“距縣遼遠,改爲分防澳門縣丞”〔4〕管理澳門民夷事務。按清代官制,縣丞是知縣的副職(副縣長),説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門的機構屬於副縣級。而且從雍正九年(1731)起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任命、派遣朱念高、顧嵩、黄冤、廖鵬飛〔5〕等57年任縣丞對澳門行使主權和進行直接管理。分防澳門縣丞衙門初設在前山寨共12年,至干隆八年(1743),“移縣丞駐望厦村”〔6〕,後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佐堂欄尾(今草堆街與盧石塘街之間)。同年,爲了加强對澳門的管理,清政府又增設同知管理澳門,將肇慶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名曰“廣州府海防同知”,又稱“澳門海防軍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職,正五品官階,屬於清廷批準的省一級政府管理比較重要地區的派出機關。管理澳門的行政機構在縣丞級上再加副知府級,説明清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視和加强。從干隆九年至宣統二年(1744~1910),清政府任命、委派印光任、張熏、張汝霖、王朝俊、夏錫疇〔7〕等64任同知對澳門行使主權。由上可知,清政府設置了從保甲、縣丞、同知至巡撫、總督一整套行政官員及機構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行有效的管理。

  首先,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自萬曆元年(1573)葡萄牙租居澳門後,明清政府每年開始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銀500兩,後另加“火耗銀十五兩”,共515兩。每年冬至前後,由香山縣派書差前往征收,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門總督亞馬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非法抗拒交納地租銀爲止,共275年,“澳門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縣完納地租,這正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完全承認”〔8〕。明清政府還嚴格規定,葡萄牙不得在澳門買賣土地;未經中國政府批準,不得在澳門建造、改建和擴建房屋,如有“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罰,房屋、廟宇仍行毁拆,變價入官”〔9〕。有令必行,萬曆四十八年(1620)葡萄牙人藉口防禦荷蘭人襲擊澳門,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禦工事,兩廣總督陳邦瞻和廣東巡撫王尊德於天啓元年(1621)初,派布政使司參政“馮從龍等毁其所築青洲城,番亦不敢拒”。嘉慶十三年(1808),兩廣總督百齡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築房屋。

  其次,把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動置於中國政府統一的、絶對的管轄之下,對葡人發號施令,制訂各種法令、章程和條例,要求葡人切實嚴格遵守。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香山縣知縣蔡善繼制訂的《制澳十則》、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發佈的《澳夷禁約五事》;清干隆八年(1743)首任澳門海防同知印光任發佈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年)同知張汝霖發佈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十五年(1759)兩廣總督李侍堯制訂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條》;道光十一年(1831)兩廣總督盧坤修訂的《防範澳夷章程》、十九年(1939)欽差大臣林則徐發佈的《傳諭澳夷將夷船棧鴉片呈繳》和《傳諭西洋夷目嚴拒英夷》等等。爲了使禁令、章程和條例能够落實到葡萄牙租居地,萬曆十一年(1583),給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議會民政長官授予“夷目”的職衔,或稱“外國人的總管”,作爲中國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務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負責,遇事要到議事亭向守澳官請示報告;中國官員也經常在此召見“夷目”訓示。同時,爲了監督、檢查澳門民夷事務,明清政府的官員還要經常到澳門巡視,瞭解情况傳諭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當局,做好接待工作。據統計,自萬曆四十一年至光緒十三年(1631 ~1887),先後到澳門巡視的有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縣令但啓元、平南王尚可喜、兩廣總督吴興祚、欽差大臣石柱、杜臻,粤海關監督成克大、廣南韶道勞之辨、兩廣總督福康安、吴熊光、韓崶、百嶺、鬆筠、蔣攸铦、盧坤、鄧廷楨,廣東水師提督關天培、欽差大臣林則徐、廣東巡撫吴大征等人。每次每人巡視澳門,均受到澳葡當局的隆重接待。這就説明,“中國官員擁有對澳門葡萄牙人居住澳門的嚴密的控制權”〔10〕。

  第二,軍事方面,明政府令廣州海防同知“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11〕,對澳門進行軍事管理,並於“天啓元年改設參將於前山寨,……終明之世無他虞”〔12〕。按明朝武官制度,參將官屬三品武官,説明明朝政府是相當重視對澳門的軍事管理的。清承明制,在前山寨仍設參將把守。康熙三年(1664),委派從二品的副將前往澳門進一步加强管理,下設“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其官司兵二千名”〔13〕。爲加强對澳門的軍事管理,明政府屯駐軍隊於澳門外圍防守,又於萬曆二年(1574)在蓮花莖外建立關閘,設把總1名,領防員60名把守,防範葡萄牙人,並規定關閘每月啓閉6次。19世紀初至40年代,盡管有荷蘭、西班牙、英國等西方殖民國家多次侵奪澳門的軍事行動,仍被把守澳門的中國軍隊一一擊敗。中國軍隊保衛了澳門的領土主權,所以馬士説:“中國人是不會錯過表示他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的機會。他們在軍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衛本港以後對英國人,並在該市範圍内握有征税權”。〔14〕

  第三,在司法方面,明清政府不在澳門設置具體的司法機構來行使司法主權,而是由香山縣負責。《大明律》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15〕。清朝於干隆十三年(1748)下令:“嗣後如遇民夷重案,仍須按律究擬,庶幾夷人畏罪奉法,不敢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寧謐”。〔16〕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門犯罪,在澳門的中國官員均堅持了對犯人的定罪、復審、監督、執行治罪等司法主權的行使,直至鴉片戰争時亦未作任何改變。例如干隆二十八年(1763年),英國人斯瓊特在澳門打死1名華人,葡萄牙自治法庭判其無罪釋放,清廷聞此後,責成澳葡當局將罪犯交中國政府審理,並警告“如不獻之出,必毁澳門一邑。〔17〕”最後由中國政府依法判處斯瓊特死刑。

  第四,在海關方面,自嘉三十二年(1553)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澳門未設置正式的海關機構,由廣州市舶司委托香山縣負責管理,所謂“香山澳税隸市舶司,而稽察盤驗責於香山縣”〔18〕。到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廣州設置粤海關之後,才由海關臨督成克大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到澳門設置正式的澳門海關,名曰“粤海關澳門關部行臺”,簡稱“澳門關部行臺”,地址在今關前街和關後街之間的地方。行臺下設大馬頭、關閘、娘媽閣、南灣4個税館,具體負責征收關税事宜。行臺的官員和職員共27人,計“有旗員防禦一名,又有總書一名,櫃書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19〕。從干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清政府委派黑達式、斡章阿、侯學詩、徐懷懋〔20〕等44任旗員防禦到澳門關部行臺管理澳門海關事務。明清政府均規定:凡是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入澳門貿易和居留,必須持有清政府發給部票(入港許可证);凡到澳門貿易的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必須向中國政府辦理申報手續,向澳門海關繳納關税。嘉靖時,“蕃商和藏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司封籍,抽其十二,乃聽貿易焉”〔21〕。清代仍按明代抽丈之制向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征收關税,並將外國商船分爲西洋船9等和東洋船4等,按等征收船鈔。爲了嚴格實行關税征收,“粤海關部派一工作委員駐在普拉亞·格蘭德(praya Gramda)碼頭地方處的臨時居留區……向在澳門上岸或下船的客、貨物征收捐税” 〔22〕。

  從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296年,中國政府一直是設置各種管理構對澳門的土地、軍事、司法、行政、海關等全方位行使主權的,管理是得體的。當其時,澳葡當局和葡萄牙人也是承認中國政府對澳門擁有主權,自認是租居澳門的臣民,服從管理的。1776年,澳門主教基馬良士向葡萄牙的海外委員會寫信説:“(中國)皇帝擁有全權,而我們則無能爲力。他是澳門的直接主人,收取地租;而我們只有使用權” 〔23〕。19世紀30年代,在澳門居住達22年之久的澳門史專家龍思泰(Andrew Ljungstedt)也説:“盡管葡萄牙人佔有澳門幾乎達三個世紀之久,他們從未獲得澳門的主權”,“葡萄牙人無權處理澳門,他們只是當地的租賃者,或者説更像是臣屬”〔24〕。

  二、葡萄牙當局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1843~1888)

  鴉片戰争之後,葡萄牙人眼見英國人通過《南京條約》的簽訂無條件地割得香港島,便不甘示弱,利用其長期租居澳門的有利條件,對中國趁火打劫,不斷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直至最後騙取“永駐管理澳門”的特權。

  第一,澳葡總督亞馬勒瘋狂侵佔澳門。

  《南京條約》簽訂後不久,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瑪麗亞二世(Maria II)公然擅自宣佈澳門爲自由港,并發佈敕令12條,其中:“第一條:澳門城市的港口,包括内港及氹仔和沙瀝向所有國家宣佈爲自由貿易港,允許他們可在這些港口利用、存放及再出口各種貨物和經營各種貿易”,“第二條:本法令在澳門公佈三十天後,進口到上述口岸的所有物品及貨物,不論是哪一個國家的,完全免征進口税”〔25〕。

  爲了貫徹此敕令,瑪麗亞二世於1846年4月21日任命海軍上校亞馬勒出任澳門總督。亞馬勒扺澳門履新後,瘋狂地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

  (一)1846年5月30日,亞馬勒宣佈在澳門頒佈殖民地征税法,公然向在澳門居住的中國居民征收地租、商税、人頭税和不動産税;規定停泊在澳門的中國船隻一律要向澳葡理船廳登記,並每月繳納1元税款。

  (二)1849年3月13日,亞馬勒率領數十名葡兵釘鎖粤海關澳門關部行臺的大門,推倒門前的中國旗幟,驅趕行臺的官員、丁役,封存行臺的大量財物。行臺官員基溥被迫遷至廣州黄埔港辦公。

  (三)1849年8月,亞馬勒命令黑人士兵拆毁租界圍墻内的澳門縣丞佐堂衙門,驅逐縣丞汪政出澳門,縣丞被迫“遷署前山寨”〔26〕。亞馬勒還停止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

  (四)亞馬勒擅自審理和判决涉及中國居民及外國居民的犯罪案件,破壞中國的司法權。例如,有1名黑人殺死1名中國居民,他自己决定將殺人兇手殺了算數;又有1名葡萄牙士兵侮辱把守關閘的中國官兵的妻女,他擅自打了這個士兵200鞭了事。

  凡此各種,説明亞馬勒已公開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由其實施對澳門的土地、行政、司法和海關的管治,企圖將澳門變成葡萄牙“絶對自治的殖民地”。

  澳門居民對亞馬勒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侵略行徑極端憤恨,决心同亞馬勒進行决死的鬥争。1849年8月22日下午6時,當亞馬勒照例在副官李特(Senhor Leite)陪同下,騎馬前往關閘巡視時,早有策劃的龍田村青年沈志亮、郭安、李保、張先、郭洪、周有、陳發等埋伏在離關閘約300米的亞婆石處刺殺了亞馬勒。事發之後葡萄牙借此擴大事端,一方面要求清政府懲辦沈志亮等人,另一方面還不斷擴大其侵佔澳門的範圍。至同治十二年(1873),澳葡當局佔領了相當於今天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的整個澳門地區。

  葡萄牙當局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而取得的對澳門的管理權,是不可能獲得清朝政府承認的。因此葡萄牙政府便千方百計包括以哄騙等手段與中國政府交涉、談判以至簽訂條約,以使葡萄牙侵佔澳門取得合法地位,企圖取得澳門主權。

  第二,《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的達成。

  1862年6月20日,葡萄牙派遺澳門總督基瑪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aes)爲全權公使到北京,與中國政府的代表侍郎司祺、總理衙門幫辦大臣崇綸進行協約談判。但由於恒祺代表中方提出“澳門必須仍歸中國設官收税,並每年應輸地租萬金,方與議立條約”〔27〕,而基馬良士正是想通過簽約取得澳門主權,所以雙方會談8次,無法達成協議。後經法國駐中國公使團的一等秘書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調處,以“中國仍在澳門設官,而納租一節,彼此俱置不論〔28〕”的雙方妥協方法,於8月1日共同達成《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54款。其中涉及澳門主權者是第9款:

  大清國皇帝、大西洋大君主,願照彼此和好之誼定例,……仍由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辦理通商貿易事務,並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員應係或旗或漢四五品人員,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异〔29〕。

  按此款雖言及清政府仍設官員駐紮澳門,但此官員“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异”。言下之意,中國政府在澳門設官是一種領事性質,澳門無疑已不再是中國的領土了。所以,《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實際上已使葡萄牙取得澳門主權合法化。

  幸好,在换約前,清政府發現《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有喪失澳門主權之嫌,所以到1864年6月17日進行换約時,清朝换約大臣薛焕首先提出:“現奉我本皇帝諭旨”〔30〕,先修改第9款文,然後换約。但葡萄牙换約代表澳門總督亞馬廖(Jose Rodrigues Coelbo do Amaral)則提出先换約後修改。由於雙方各執已見,争持不下,遂使换約談判中止,换約未成。結果,(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未能生效。葡萄牙首次企圖以締約方式取得澳門主權遭到失敗。

  第三,葡萄牙騙取“永駐管理澳門”的特權。

  上述《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换約失敗後,葡萄牙人一直尋找機會與中國談判簽訂包括澳門地位條款的通商條約。1876年,葡萄牙人終於找到這個機會。9月13日,中英簽署的《煙臺條約》,提出在香港實行鴉片税厘並征。中國於17日便批準這個條約。但英國政府却遲遲未予批準,致使税厘並征難以實行。1886年,中、英和港英政府在香港開會討論實行税厘並征問題,港英政府爲了使英國貿易船隻得到同澳門一樣的按國内有關税則納税的利益,提出港澳一體辦税的要求作爲條件,如果澳門不參加緝私,香港也不執行《煙臺條約》,從而誘迫清政府與葡萄牙談判解决澳門問題。這給葡萄牙一個天賜良機。它即以此爲本錢向中國索取澳門的主權。在此期間,發生中法衝突,法國欲向葡萄牙購買澳門作爲進攻南中國基地的謡言甚器塵上,清政府害怕澳門落入法國手中,加上清政府面臨財政危機,希望以條約的形式來確定澳門的地位,從而取得鴉片税厘並征,以增加財政收入。這樣,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談判和簽約又重新開始。

  爲了促成其事,1886年11月23日,深受清政府寵信的時任海關總税務司英人赫德(Robert Hart),授權並派出其心腹、拱北海關税務司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代表清政府去裏斯本與葡萄牙代表、葡國外長羅果美(Henrque de Barros Gomes)進行談判。1887年3月23日,草簽了中葡《會議草約》4條,其中關於澳門主權問題是第二款、三兩條款:

  二、定準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

  三、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31〕。

  草約簽字之後,赫德於3月31日致電葡國政府,請其任命澳門總督羅沙(Tomas de Sousa Rosa)爲全權代表前到北京最後議定並簽訂條約。7月13日,羅沙到達北京,與清政府進行談判。中國代表由總理衙門以全體名義參加,議定後再選派兩名大臣充任全權大使代表中國政府簽約。12月1日,中國政府全權大臣奕劻 、孫毓汶同羅沙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内容共54款,其中涉及澳門主權的第二款、第三款,重述《會議草約》的第二、三款内容。條約簽訂後,羅沙立即携帶條約原本趕回裏斯本,請葡萄牙國王鈐璽批準,然後立即趕來北京,於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與中國换約大臣李鴻章互换條約。這樣,葡萄牙殖民者334年來夢寐以求的“永駐管理澳門”合法化的目的實現了。這是赫德“逼着中國不過爲了商務上的利益而付出了一種可耻的代價”〔32〕。從此之後,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遭到破壞。澳門從一個是中國領土、中國政府行使主權的葡萄牙人租居地,變成爲中國領土、由葡萄牙“永駐管理”的特殊地區。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葡萄牙政府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唯一的條約,但它與中英《南京條約》畢竟有本質的區别。

  其一,從國際法觀點看,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本身並未表明中國政府將澳門割讓(Ceded)給葡萄牙,僅僅是允許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罷了。而管理(Administration)權只是一種事實,並非是主權本身,是低於主權的。因此,澳門仍然是中國的領土。這一點,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約後的第三天,葡萄牙外交部長就聲稱過:“我們從未指明,也不擬指明這行動是割讓領土”〔33〕。既然澳門未割讓給葡萄牙,澳門的“所有權”(Ownership)就屬於中國。而就法理而言,“所有權”是主權最根本的標誌。

  其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表明,中國對澳門具有法定的最終處决權,這是因爲“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就是説,葡萄牙没有交换、出賣、出租、割讓等澳門的最終處决權。澳門的最終處决權(主權)仍然由中國掌握。因此,著名歷史學家、前北京大學歷史係主任朱希祖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説:“葡國不得讓其(澳門)地於他國一款,正約改爲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是澳門主權,中國未全失也”〔34〕。

  其三,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一個不完全的條約,它留下一個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界址不清的問題,而且明文規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减、改變之事”(第二款)。既然連“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界址都未確定,就更進一步證明中國没有將澳門割讓給葡萄牙,基至連“永駐管理澳門”的權利都是成問題的。依法理而言,中國也僅僅是承認葡萄牙暫時管理澳門的事實而已,這是因爲條約規定,在“澳屬之地”“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所謂“現時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來租居圍墻以南的地區。

  三、歷届中國政府爲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而鬥争(1889~1987年)

  如上所述,葡萄牙政府並没有通過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取得澳門主權,只是破壞了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而已。因此,中國人民和歷届中國政府從未在澳門主權問題上作過任何讓步,也從未在法律上將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讓予葡萄牙,并且以“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劃界爲契機,開展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長期鬥争。

  第一,晚清政府延岩澳門劃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門”的範圍。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後,葡萄牙殖民者利用“澳屬之地”界址未定的機會,肆意進行擴展活動,企圖使“永駐管理澳門”的地區擴至南北25公里、東西10公里的地域〔35〕。鑒於澳葡不斷擴張管理澳門範圍的情况,中國人民和清朝的一些開明官紳,紛紛呼吁和咨請清政府早日與澳葡進行劃界。於是,1909年7月15日,中國派出曾任中法雲南交涉使的高而謙爲勘界大臣,葡萄牙派馬查多(Joaquim Jose Machado),在香港舉行勘界談判。

  馬查多在會上提出“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勘界方案是:包括由關閘起至媽閣廟的整個澳門半島、清洲、氹仔、路環、大横琴、小横琴、對面山以及附近一切島嶼和水域;自關閘以北到北嶺爲界外中立區,共計地域達326平方公里,比原來葡萄牙的租居地大30倍。馬查多還聲稱“久占之地,即有主權”〔36〕;“澳門全島所有附屬地,全係得自海盗之手,原始即有佔據管理之實。〔37〕”

  清政府的基本立場是:“葡國永駐管理澳門”的地界應是原葡萄牙租居澳門城東起嘉思欄砲臺,往西至水坑尾、大砲臺、三巴門,轉北至白鴿巢、沙梨頭以南的地方,“作爲澳門原界,於原界之外,查彼最先佔據之地,作爲附屬”〔38〕。高而謙按此方針與馬查多談判,使第一次談判陷入僵局。馬查多見形勢不利,遂於11月14日退出談判,使劃界談判不歡而散。此後,中葡雙方的勘界問題成爲懸案,使得“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界址始終没有獲得法律的確認。因此,葡萄牙不擁有澳門主權。澳門僅僅成爲“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

  第二,孫中山革命政府致力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辛亥革命後,中國國民黨在廣州成立革命政府,孫中山定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方針,那就是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和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他説:“餘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追求中國之自由平等,……廢除不平等條約,尤須於最短時間促其實現”〔39〕。

  1921年9月11日,廣州革命政府派出軍隊在廣東沿海剿緝盗匪時,澳葡海軍在銀坑越界干涉中國軍隊的行動,並開砲轟擊。中國軍隊當即反擊。10月3日,中華民國非常大總統孫中山命令中國海軍前往澳門近海實行戒備。11月10日,當廣東交涉員李錦綸向廣東省省長、粤軍總司令陳炯明報告澳門事件並請示處理辦法時,陳指示李錦綸:中國軍隊一定要堅决反擊葡軍,絶不退讓。

  1924年11月,孫中山發起召開國民議會和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人民運動,得到中華各族人民的熱烈響應,連北洋政府外交部也於1925年6月正式照會葡萄牙政府修改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並於1928年2月6日,即在其復滅前夕,仍電令駐葡萄牙公使王廷璋,在有效期爲10年的中葡條約四次期滿之際,預先向葡萄牙政府聲明,雙方應定期開議,改訂以相互平等爲原則的新約。

  第三,民國政府宣佈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期滿失效。

  1928年6月,國民革命軍佔領北京。7月10日,民國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畢安琪(Joso Antonio de Bianchi),稱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經於本年4月28日期滿無效。8月2日,畢安琪在復照中否認條約已經失效,但表示願在相互尊重領土、主權完整的基礎上修訂條約。到了9月初旬,中葡兩方分别以外交部副部長唐悦良和畢安琪爲代表,在南京開議新約。此時,民國政府已發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宣言,當然不再承認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在談判過程中,葡萄牙政府指令畢安琪,這一次修約以不涉及澳門問題爲重要方針,否則寧願處於無約國地位。但由於民國政府尚無在此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决心,因此在12月19日簽訂的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僅有5款條文,且其中完全没有提到澳門問題。這樣,使葡萄牙得以按原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繼續管理澳門。澳門回歸又成爲懸案。

  第四,民國政府圖謀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1945年8月14日,當中國人民取得了抗日戰争勝利的時候,再次掀起要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運動。首先是8月31日民國政府外交部提出《關於收回澳門的方案》,指出:“電令駐葡張公使向葡政府表示我國收回澳門之决心,請由葡政府提出辦法與條件以憑考慮”〔40〕。

  10月,當張發奎率領國民革命軍第二方面軍到達廣州接受日本軍投降後,即暗示中山縣縣長張惠長和駐軍159師師長劉紹武共同策劃一次反對葡萄牙佔領澳門的動動。國民黨先通過澳門支部在澳門内發動一些集體遊行示威,表示不滿葡萄牙繼續管理澳門,提出“收回澳門”的口號。這些行動引起澳葡當局的恐慌,於是即以維持社會治安爲名,封鎖關閘,限制内地中國人進入澳門。

  11月,張發奎命令劉紹武帶軍隊從石岐進駐前山寨,封鎖粤澳邊境,斷絶内地對澳門的糧食和副食品供應。同時,在灣仔、前山兩地進行夜間軍事演習。在這種形勢下,澳葡當局十分恐慌。於是一方面通過英國政府向民國政府轉令廣州行營撤銷對澳門的封鎖;另一方面又致函廣州行營,表示願意將所有在澳門的日軍交由中國政府處置,並允準中國軍民自由出入澳門,允許中國一切黨團在澳門公開活動。同時派官員向中國道歉。葡萄牙駐廣州領事雅瑪紐(Mario Gracia)還在廣州記者招待會上表示:“澳門交還中國極有可能,爲求中國領土之完整,本人極願對此作各種努力”〔41〕。在此情况下,廣州行營按照南京政府的指示,於9月下旬始撤除對澳門的封鎖。

  1946年2月5日,劉紹武帶領武裝警衛連到澳門示威,並在澳門各界人士招待會上發表演説:“中國領土必須完整,澳門迅速收回,纔可符合同胞之願望”〔42〕。1947年8月,南京政府參議會通過了“及早收回澳門”的議案;全國各省、市參議會也紛紛作出收回澳門的决議,並通電全國。立法院向外交部提出通過向葡萄牙收回澳門的建議。廣東省參議會還組織了“廣東民衆收回澳門活動促進會”,研究收回澳門的具體方案,但後來由於民國政府態度不堅决,甚至認爲“目前國際形勢之下,此問題一時難以解决,俟時機成熟,再提出交涉收回”〔43〕。因此,在民國政府統治時期,收回澳門的願望未能實現。

  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現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新中國人民和政府爲實現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進行不懈的鬥争,並最後得到完滿的解决。

  1955年10月26日,爲了抨擊澳葡當局籌備“紀念澳門開埠500週年”活動,《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爲《警告澳門葡萄牙當局》的評論員文章,表示收回澳門的强烈决心,指出:

  澳門是中國領土,中國人民從來没有忘記澳門,也從來没有忘記他們有權利要求從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這塊領土。……澳門至今還没有歸還中國,並不等於説中國人民容忍澳門遭受侵佔的情况長期繼續下去。

  1963年3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評美國共産黨的聲明》一文,再一次重申中國政府收回澳門的立場,指出:

  我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就宣佈,對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歷届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所訂立的條約,要分别按其内容,或者承認,或者廢除,或者重訂。……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經過談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維持現狀。例如香港、九龍、澳門問題,以及一切未經雙方正式規定的邊界問題,就是這樣。

  1972年3月8日,中國政府在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别委員會主席的備忘録中,更堅定和更迫切要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鄭重聲明:

  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强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内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非殖民化’範疇。我國政府主張,在條件成熟時,用適當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問題。在未解决以前維持現狀 〔44〕。

  同年3月10日,中國駐聯合國大使黄華在聯合國大會上,代表中國政府再一次嚴正聲明收回澳門的立場:

  香港和澳門係英國與葡萄牙政府所佔領的中國領土;香港與澳門問題的解决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内而不能等同於其它殖民地。中國政府一貫認爲,關於港澳問題,應在時機成熟時,以適當方法解决。聯合國無權討論此問題〔45〕。

  這就表明瞭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堅定立場。於是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别委員會於當年6月5日通過决議,向聯合國大會建議從殖民地名單中删去香港和澳門兩個地區。11月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决議,批準了該特委會的建議報告。這爲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創造了良好的國際條件。

  1974年4月25日,由葡萄牙年輕軍官組織而成的革命組織“武裝部隊運動”發動政變。1975年11月25日,由埃亞内斯出任總統,使葡萄牙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葡萄牙新政府宣佈實行“反殖民地主義”的對外政策,决定從亞洲各葡萄牙屬殖民地撤退。這一政策大大改善了葡中關係。1979年2月8日,兩國政府在巴黎簽署了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决定自1979年2月8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在3個月内互派大使”。

  1984年3月,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前往裏斯本參加葡萄牙新任總統馬裏奥·蘇亞雷的就職典禮,拜會了葡國外交部長波雷斯·德米蘭達,雙方就通過友好談判解决澳門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並分别在裏斯本和北京發表新聞公報,决定於1986年6月最後一周,在北京就解决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進行會談。

  經過8個月又14天的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會談,終於取得圓滿成功,並於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的聯合聲明》進行草簽;又於4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隆重的正式簽字儀式,聲明指出:

  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46〕。

  注 釋:

  〔1〕《宣統朝外交史料》,卷6,第6~7頁。

  〔2〕張錫群等:《中國近代割地簡史》第258-259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元邦建等;《澳門史略》第329頁,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其中前書將澳門列入割讓地給葡萄牙是錯誤的。這是因爲澳門與香港不一樣,香港是通過簽訂《南京條約》割讓給英國;澳門並非是割讓給葡萄牙,而是由葡萄牙租居和“管理”。兩者不能同日而語。

  〔3〕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

  〔4〕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

  〔5〕祝淮:《道光香山縣誌》,卷3,《職官表》;陳澧:《光緒香山縣誌》,卷10,《職官表》;厲式金:《民國香山縣誌》,卷8,《職官表》。

  〔6〕祝淮:《道光香山縣誌》,卷4,《海防》。

  〔7〕祝淮:《道光香山縣誌》,卷3,《職官表》;陳澧:《光緒香山縣誌》,卷10,《職官表》;厲式金:《民國香山縣誌》,卷8,《職官表》。

  〔8〕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1,第48、50頁,三聯書店,1958年版。

  〔9〕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

  〔10〕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 I,P.28.

  〔11〕《明神宗實録》,卷557。

  〔12〕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

  〔13〕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

  〔14〕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 III,P.324.237.

  〔15〕《大明律》,卷1,《名例》。

  〔16〕《清高祖聖訓》,卷195,《嚴法紀》。

  〔17〕申良翰:《康熙香山縣誌》,卷9,《澳夷》。

  〔18〕〔19〕樑廷枏:《粤海關志》,卷7,《設官》。

  〔20〕龐尚鵬:《題爲陳未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載《明經世文編》,卷357。

  〔21〕馬士著、張匯文等澤:《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1, 第48、50頁,三聯書店1958年版。

  〔22〕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 Vol III,P.324.237.

  〔23〕《中西通商原始記》,轉引郭廷以:《中國近代史》册1,第531頁,商務印書館1941年版。

  〔24〕龍思泰著、吴義雄等譯:《早期澳門史》第1、91頁,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清高宗實録》,卷436;文慶等輯:《籌辦夷務始未》,卷70。

  〔25〕J·R·Morfrison:《中國貿易指南》第3版,廣東中國陳列室出版1894年。

  〔26〕祝淮:《道光香山縣誌》,卷3。

  〔27〕文慶等輯:(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8。

  〔28〕文慶等輯:(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8。

  〔29〕《澳門專檔》(一),第2~5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臺灣1995年版。

  〔30〕《澳門專檔》(一),第2~5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臺灣1995年版。

  〔31〕《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74~95頁,中華書局1983版。

  〔32〕馬士著、張匯文等澤:《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2,第428頁,三聯書店1958年版。

  〔33〕陳飛霞:《中國海關密檔》卷4,第396頁,中華書局1992年版。

  〔34〕見《東方雜誌》第19卷第11期。

  〔35〕蔡國楨輯:《澳門公牘偶存》(《叢書集成續編》本),第5頁。

  〔36〕王 威、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册7,第148、141、142頁。

  〔37〕王 威、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册7,第148、141、142頁。

  〔38〕王 威、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册7,第148、141、142頁。

  〔39〕《國父遺囑》1925年3月12日。

  〔40〕《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18)第1905號。

  〔41〕〔42〕:黄啓臣:《澳門通史(遠古—1998)》第518頁,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3〕《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二)第9224號。

  〔44〕黄漢强主編:《澳門問題資料匯編》第1册第78頁,澳門《華僑報》編印,1985年。

  〔45〕黄啓臣:《澳門通史(遠古—1998)》,第526頁,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一條文。

  (原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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