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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資税制並軌的財政政策選擇



  吴厚德

  我國經過20多年的發展,投資環境已經從根本上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統一内外資税制具備了條件,更是我國切實履行加入WTO承諾的必然要求。應該肯定的是,爲了適應對外開放戰略的需要,我國對外資企業在税收上采取了一些鼓勵投資和引進技術的優惠措施,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這種内外資不同税制所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目前已成爲阻礙内外資企業公平競争的重要因素。從目前的許多國家來看,對外資企業和本國企業分别實行兩套所得税制度的國家並不多見。我國獨特的内外資税制已經使市場競争變得扭曲,阻礙了市場競争和資源的有效配置,也不符合WTO的“非歧視性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更不利於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環境下展開公平競争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内涵之一,營造公平競争市場環境是爲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開展競争提供一個現實平臺。縱觀我國現行外資税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現在:外資企業税賦大大低於内資企業,導致不公平競争;税收優惠層次過多,政出多門,管理紛亂;税收優惠方式單一;税收優惠以地區優惠爲主,背離國家産業政策。由於税收優惠存在時限,導致部分外商通過重新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辦法來規避税法,外資企業的税收流失極爲普遍。由於過度優惠政策競争,一些内資企業通過境外註册,采取“離岸公司”的形式,獲得外資待遇,等等。

  有人認爲,内外資税制統一後會影響我國吸引外資。評價内外資税制統一後的影響,應該説在國家利益的高度來看,從數量和質量兩方面來分析。量的影響已經無足輕重,質的改善才是關鍵。從我國現階段的情况來看,港澳臺及周邊地區和國家中小資本向我國大陸進行産業轉移的階段已逐步結束。我國已經進入較爲成熟的引資階段,大型跨國公司資本的進入將成爲主流。跨國公司選擇我國的原因主要取决於我國整體投資環境,使得我國吸引外資的機遇有增無减,再加上全球産業結構調整的大環境,相比較而言,税收優惠政策已經不是最主要的考慮因素。即使我國統一了内外資企業的税收優惠,只要我國的税收負擔不高於其它國家,税收就不會成爲影響我國吸引外資的不利因素。

  統一内外資税制早已成爲共識,但是何時統一以及如何統一都存在不同的看法。不管看法如何,從我國的實際情况出發,内外資税制的統一,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  在時間上,内外資税制統一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這主要是由於需要時間完善相應配套政策措施,穩定投資環境,防止外資流入量急劇下降。2005年1月13日,54家在華跨國公司向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提出:“取消對外資企業優惠政策應有5到10年過渡期是必要的”,但過渡期宜短不宜長,因此,5年的過渡期較爲合適。

  2.  應適當降低所得税率,使實際税負與名義税負相一致。就現實看,從原來名義税率的33%和30%的企業所得税率,降爲20-25%税率較爲合適。

  3.  改變税收優惠方式。内外資税制統一後,不等於放棄優惠政策,保持一定量和一定程度的優惠政策是需要的。主要着重從兩方面轉變:一是要逐步减少直接的减免税,多采取間接的方式,如加速折舊、加成折舊、投資扺免、技術開發費加成攤銷等;二是將普遍優惠轉爲重點優惠與産業税政策優惠相結合。

  4.  提高準入門檻。要建立全國統一、規範、公開的投資準入和退出制度,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比如資源、環境、勞工標準、社保等。

  5.  建立外資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一是應重視引進外資的監管工作,這就需要建立外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並强化披露機制。可納入的指標包括:實際利用外資的數量、來源結構、就業人數、投入産出、外資資源消耗指標(包括土地、淡水、能源、礦産品指標等)、外資環境污染指標、外資效率指標。二是完善引資决策制度,强化决策程序,並實行問責制度。三是建立政策影響分析機制,定期評估政策的績效。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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