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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區域合作及相關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王仲興

  一、區域合作領域的擴展

  我省的發展與周邊地區乃至世界都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提出與實踐,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深化區域合作”的精神,都體現瞭高瞻遠矚與開拓創新精神。從《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看,合作的十個領域主要屬於經濟技術領域,這正是當前對區域合作範圍的普遍性理解。但是,能否與時俱進擴展區域合作領域?如果説,區域合作初始階段將重點放在經濟發展領域是十分必要的話,那麽,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區域合作勢必也將向社會和諧層面發展。其實,不但市場經濟是開放性的,和諧社會也具有開放性特徵。例如,在外來工的技術培訓與勞動保護,對外來工及其子女的法治教育及醫療衛生,對外來工子女(包括留守子女)的義務學歷教育等,都需要與周邊地區,特别是外來工輸出地區政府密切合作。在防灾减灾體制、公共安全防控體系、應急聯動指揮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會保障等方面,也同樣需要區域合作。例如,對於“雙搶”、盗竊之類常發案件,局部地區的突擊型的嚴打行動固然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是往往會出現暫時性區域轉移現象。也就是就,在“嚴打”之下,這類違法犯罪行爲會出現空間上的位移,向周邊及更邊遠地區躲避與發展,這樣,全局和長遠的違法犯罪總量大體上不變。只有開闊視野,放眼全盤,這類違法犯罪現象的防治才能有較大的改觀。例如,如果從流動人口是該類犯罪主要分子考慮,那麽,對相關重要地區除了發展經濟合作,走共同富裕道路,從經濟基礎角度防範外,還可以對流動人員特别是違法犯罪人員建立檔案,匯集信息,應急聯動,統一步驟。如此等等的合作,勢必會收到揚長避短,各有所得,事半功倍,各方滿意的效果。

  建議:在進一步發展經濟領域的區域合作之時,應當大力發展社會領域的區域合作,這是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辯證統一的完滿結合。 

  二、珠江水系的綜合治理

  今年,珠江水系有兩件大事引人注目:一是廣州市珠江游泳;二是特大洪澇灾害。

  這兩件事的啓示:一是區域合作的重要性。珠江綜合整治工程離不開珠江流域所有地區的通力合作,“八年江水變清”不是廣州市甚至我省單獨能够完成的壯舉,特大洪澇灾害是樂昌、韶關甚至我省事先無法防範的,只能盡可能减少損失或者灾後救濟。二是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依存關係。環境污染、特大洪澇灾害,不僅需要事後救濟,更需要事前預防。環保與水利設施建設,不僅關係到經濟發展,更關係到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三是各項事業的關聯性。珠江水系的綜合治理,事關財政預算、技術開發、科學規劃、計劃安排、水利建設、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等,因而需要綜合治理,統籌安排。 

  建議:應當突出對珠江水系綜合整治的規劃與投入,在水域環保和旱(明後年會不會旱)澇防治方面有所建樹,並就水質、洪澇事件向公衆有個承諾。

  三、能源的開與節

  我省資源環境壓力大,國内尤其是國外能源供給不可靠和價格不利,致使煤電油特别是車用汽油柴油供應等能源短缺現象時而出現,能源困境對我省社會經濟生活帶來巨大影響。

  建議:(1)能源開發。開源與節流是相輔相成的,而且是先開源而再節流,對於能源資源稀缺的我省來説,更是如此。一是在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生物能、核能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上應當加大力度,加快速度。二是在石油、天然氣和煤等常規能源上,要加强與外省、外國特别是發展中國家的合作,投資開發,擴展能源供給渠道。對於我省與跨國企業的非傳統、非常規、綜合性的能源伙伴關係,也應當開展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三是加緊和加强能源戰略儲備。

  (2)大力倡導能源節約。應當突出抓好節能降耗、加强資源節約、積極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節能增收等環節,並盡快制定並貫徹奬勵與懲治相關的法規和制度。

  四、物業管理 

  住宅小區的出現與發展,是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體現,但是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業主與業主自治組織的行爲、物業公司及其服務行爲、政府及行業部門的管理行爲的自身以及相互之間,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利益上的矛盾與衝突,并且日益增多與加劇。由於缺乏經驗,法律法規滯後,又是全國性問題,因而深入調查研究,制定長遠規劃,甚至等待全國物管理條例的修改,都是可以理解的。

  建議:我省在物業管理的規範化方面應當更加主動些積極些,政府有關部門要有所作爲,除了面向社會繼續修改我省相關條例規章工作外,還應當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依法合理地調節在住宅小區範圍中的各方社會利益,填補漏洞,防範負面事件爆發。

  五、文教大省

  “文化大省”是我省的目標之一。一般來説,文化與教育是同位概念。在我省政府文件中,教育和文化都是並列的,不歸同屬,而且都是教育在先,文化在後。作爲在教育戰綫工作的一員,感到我省有必要也有可能將“教育大省”列爲建設目標之一。經過近五年的發展,我省在硬件與軟件上已經具備了建設“教育大省”的堅實基礎。我想,我省現在是不是教育大省,並不影響教育大省提法的成立。“教育大省”,即使不是對現實的確認,也可以作爲未來目標的設定。 

  建議:我省在對教育的建設目標中,應考慮加上“教育大省”;或者將“文化大省”改爲“文教大省”。

  

  (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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