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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統計亟待修改



  方積干 王智瓊 劉家琛 陳鏡合

  目前,我省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均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鈎,但這樣的繳費基數是虚高的,使得低收入群體的繳費門檻過高,也使得養老保險擴面和征繳工作遇到不必要的阻力。

  繳費基數虚高的癥結是“平均工資”,但現行統計公佈的職工平均工資並不反映客觀實際:

  1.“平均工資”覆蓋面過窄

  目前職工及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及平均工資計算的覆蓋群體僅爲城鎮以上國有、集體及其他經濟類型單位(包括港、澳、臺及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的職工和在崗職工,並不包括私營企業勞動者和個體勞動者。例如,2005年底我省統計職工和在崗職工工資總額的覆蓋人數分别爲928萬人和886萬人,僅占當年底全省城鎮從業人員1613萬人的57.5 %和55%,也僅占當年底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565萬人的59.3%和56.6%。

  2.“平均工資”並不“平均”

  目前,我國不同群體間收入差距較大,雖然高收入的群體是少數,但他們的收入可以是中低收入群體的幾倍甚至十幾、幾十倍,他們的存在大大拉高了算術平均數;再加之目前職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統計覆蓋範圍未包括低收入 人口集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這些都導致現行“平均工資”偏離了社會勞動者的實際平均收入水平,使得只有少部分人的收入高於或等於“平均工資”,而大部分人的收入低於“平均工資”。以珠三角爲例,70%農民工的收入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的60%。

  在省政府參事室主持的調研座談會上,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建議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統計覆蓋範圍擴大到城鎮勞動者或由省統計局公佈城鎮勞動者收入中位數。我們認爲這樣改動是科學的,也是積極的,理由如下:

  (1)將“職工工資”或“在崗職工工資”改爲“城鎮勞動者收入”,符合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實際情况。

  我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群中,私營企業勞動者、農民工和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的比例逐步增長,而大量密集型、低收入群體集中在這幾類人群中,他們中相當一部分人的實際工資水平僅略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最新公佈的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珠三角大部分城市的標準爲690元(廣州市爲780元),該標準僅爲統計公佈的2005年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97元的34.5%。因此,由於目前統計的工資的覆蓋範圍過小,造成了社會實際工資水平低於統計工資水平,這直接導致了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鈎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虚高,超過了大量低收入參保人員的承受能力。

  (2)將“平均工資”改爲“中位數”可摒棄參保繳費和計算的不合理性。

  中位數的最大優點是不受極端值影響,它是一組數據由小到大排序後,處於中間位置的值,即小於中位數和大於中位數的數各占一半。據瞭解,很多發達國家、我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均采用中位收入代表社會平均收入水平。我國現行收入分配仍爲金字塔形,即收入偏低的人群占大多數,所以中位收入比簡單平均收入更能代表社會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

  (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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