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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建設緑色廣東加强環保民間組織作用的建議



  甘子鈞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祝光耀在出席2006中華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時表示,新的歷史時期,環保工作出現了歷史性的轉變,環境保護成爲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環保民間組織要緊緊圍遶歷史性轉變這個中心任務,在爲各級政府建言獻策,維護公衆環境權益,組織動員公衆參與環境保護,促進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這裏“更大的作用”包括:環保民間組織要發揮政府同公衆之間、國内與國際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要發揮團結和凝聚環保力量的作用;要發揮監督和維權的作用。

  這個消息,説明環保民間組織的作用得到了環保主管部門的肯定和重視。但縱觀近年來環保民間組織在我省乃至全國的活動,大多還處於“舉步維艱,難以爲繼”的狀態。現實表明,要讓我國的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並“發揮更大的作用”,光靠主管部門領導的肯定是遠遠不够的。治本之策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讓法律爲環保民間組織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爲此,我認爲,至少需要在下列三個方面作出法律制度的改進:

  一、 改進民間組織的監督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還没有統一的《民間組織法》,對民間組織的監管主要依據國務院發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管理制度可以概括爲“歸口登記、雙重負責、分級管理”。民間組織必須要有一個主管單位是當前我國民間組織的特色;這無疑對民間組織設置了過高的登記門檻並附加了苛刻的限制條件,與民間組織的自治性質相違背,不利於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在這方面,我省在2006年新出臺了民間團體管理的有關新政策,明確了民間團體可以不要有主管單位,只要依規到民政部門登記和接受其年審,即可自行開展活動等等事項。這是我省在民間學會、協會管理方面適應市場經濟機制的一大進步。我省應加强對民間組織的監管,以進一步促進民間組織的發展。

  二、改進民間組織的資金捐贈制度。

  民間組織的特性决定了其資金來源不是源於政府撥款,而是來自於組織成員交納的會費或社會捐助。開展環保活動,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因此,能否吸引社會的捐助是民間組織能否有效開展活動的基礎。當前,我國的《公益事業捐贈法》明文規定,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但對民間組織的捐贈是否一律視做對公益事業的捐贈,還没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對捐贈人的税收優惠標準還不够規範,優惠的力度也不够大。對捐贈人的制度性鼓勵不足,導致了環保民間組織的資金來源不足,影響了民間組織的生存和發展。

  三、 改進民間組織的公益訴訟制度。

  通過訴訟來監督、來維權應當是民間組織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但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中還没有建立起公益訴訟制度,在一些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環保事件中,民間組織在提起訴訟時常常面臨着“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其中大部分案件由於不符合訴訟的主體資格而被法院駁回,這大大影響了訴訟的效果,使民間組織“英雄無用武之地”。因此,建立公益訴訟機制,賦予環保民間組織更多的訴訟權利,同樣刻不容緩。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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