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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恢復收取農副産品(水果部分)檢疫費的建議



  馮志新

  2006年5月,我們先後到茂名、信宜、高州、電白等市縣調研“水果生産及香蕉枯萎病疫情”的過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茂名市從2003年5月起暫停征收水果特産税,農副産品(水果部分)檢疫費(見茂府[2003]48號)。同時我省其他地區也有類似的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爲了搞活水果流通,切實减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業增産,農民增收,决定暫停征收有關税費的决定是好的。但其中農副産品檢疫費(水果部分),不應屬於免征税費的範疇。2005年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以及2004年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準設立、調整、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情况,編制了《2004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目録》,植物檢疫收費納入其中的收費項目之一。

  根據調查,停征農副産品(水果部分)檢疫費,直接影響各縣市正常植物檢疫工作的開展,因爲植物檢疫費的收入全部用於各級植物檢疫機構的檢疫事業開支,主要用於植物檢疫試劑、必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和保養以及人員培訓及其他檢疫工作所必需的開支,如在水果産區設立現場簽证點,此項工作需花大量人力、物力和運作經費等。2004年省農業廳在全省植物檢疫工作檢查中曾指出,停征農副産品檢疫費是不妥當的。

  其次,停征農副産品(水果部分)檢疫費,影響水果的流通和銷售。按國家植物檢疫調運程序,未經植檢機構檢疫,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書的植物及其産品,不能進入銷售地域,檢疫合格證書和植檢收費收據,隨貨同行。取消水果檢疫收費後,雖經檢疫,調運的水果只有檢疫合格证,而没有檢疫收費收據,輸入地的檢疫機構復檢時都不認可,一樣要補收檢疫費,也就是説茂名市不收檢疫費而由輸入地檢疫機構補收,因此對减輕農民負擔没有什麽幫助,反而增加了經營商的麻煩。據高州市部分水果經營商反映,在暫停收取水果檢疫費後,他們把水果運往北方,同樣要給當地植檢機構復檢和收取檢疫費,有的甚至還要罰款,從而也影響了水果經營商的積極性和水果的流通。

  從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植物檢疫法規,保護農業生産安全,促進農産品貿易和植物檢疫工作的發展。建議有關政府考慮恢復農副産品檢疫費(水果部分)的征收工作,或在政府財政中支付植物檢疫所需的必要經費,確保植物檢疫工作的順利進行。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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