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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文明養犬 保障公共安全構建和諧社會的建議



  陳永泉 甘子鈞 葉 梧 郭 岳

  衛生部提供的數據表明,今年1-9月,全國累計報告狂犬病病例2254例,與去年同期的1738例相比上昇了29.69%。其中,我省今年1至9月共報告狂犬病病例265例,比去年同期(212例)上昇了25%,同時估計全省約有150萬人次被動物所傷。狂犬病已經連續5個月位居我國報告死亡數最高的傳染病病種。

  目前,越來越多的犬傷人、犬擾民的情况正困擾着社會公衆,“城市犬患”正在成爲公衆關注的焦點,犬只傷人已搆成公共安全事件。導致城市犬患的原因可歸納爲四個方面。

  一、 絶大部分寵物狗屬於“無证狗”

  如廣州市的寵物狗數量已近10萬,而全廣州有牌照的狗僅500只左右,這就意味着逾99.5%的寵物狗是“黑户口”。 廣州每只狗第一年的費用爲1萬元,以後每年還需繳納管理費6000元。 領牌程序繁瑣、代價高昂是市民不願爲狗上牌的主要原因。大量“無证狗”對社會是一個隱患,由於“無证狗”大多没有注射疫苗,它成了傳播疾病的潜在來源;“無证狗”大多養在家裏,主人不敢踏踏實實地帶它外出,日子一長,狗怕生人導致咬人的現象比較突出。最令人擔心的是,無证的流浪狗萬一將人咬傷,受害者甚至無處尋找應該承擔責任和賠償的人。

  二、 一些職能部門各自爲政

  多個部門都在管養狗,但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各自爲政。人群的疫苗接種屬於衛生部門管理,動物的免疫接種由畜牧獸醫站負責,動物的登記註册歸城管或公安部門負責,狂犬疫苗的生産經營則歸藥品監督部門管理,工商部門則負責管理寵物銷售、規範市場等環節。這種分散管理的體制,導致執法不力,客觀上形成了“大家都在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狀態。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過於滯後

  《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於1992年9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經14年了,其中的部分條款已不符合當今社會的客觀實際。如其中的第四條規定:“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鎮、近郊)、工礦、港口、機場、遊覽區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區,經濟開發區、各類有對外經濟合作的鄉鎮政府所在地,均列爲犬類禁養區。上述地區的機關單位、外國駐粤機構、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養犬者,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領取《 犬類準養证》並對犬只進行免疫注射後方可圈(栓)養。”根據此規定,市區普通居民是不符合養犬條件的。此外,《條例》中並未提到違反條例應如何處置。

  四、養犬者自身素質不高

  有些城市養犬人意識不到養犬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隨意性很大。有些居民養狗完全是一時興起,看到馬路邊臨時狗攤上的狗挺好看,也不貴,就買一只翫玩,一段時間過後,覺得養狗太麻煩,就找個地方把狗放掉,這些狗就成了流浪的“黑户口狗”。一些養犬人不以不文明養犬爲耻,反而振振有辭地説,養犬是一件私事。真是這樣的嗎?當養犬的行爲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當養狗自由危害了不養狗人的自由時,這種行爲就成爲社會公共問題。

  因此,整治“城市犬患”,加强綜合治理,規範養狗,已成爲民心所向、刻不容緩的大事,須提到日程上來。據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 規範養犬登記

  1. 適當降低養犬費用

  目前養犬者合法登記收費過高,導致絶大部分犬只都轉爲“地下”飼養,這樣一來,犬只得不到合理的防疫。因此,可適當下調養犬收費,提高犬類管理費繳納、使用的透明度;而對於納入管理範圍的犬類,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養犬户主檔案,加强巡查、查處工作等,以促使衆多“無证狗”成爲“有证狗”。

  2. 在犬只體内植入 “電子身份证”

  可借鑒深圳市的做法,在所有登記的犬只體内植入電子標籤。這些類似“身份证”的電子標籤記録了許多信息,包括: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繫方式;養犬登記证號碼、發放時間和年檢資料;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養犬人每年須到登記機關更新電子標籤記載内容。根據小狗携帶的高科技的“電子身份证”,很容易就能找到養狗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二)各部門加强配合,齊抓共管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互相配合,齊抓共管,落實管理責任制。可建立由農牧、公安、衛生、工商、城管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犬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

  無序的養狗也是在破壞生態環境。城市本是人類爲自己所向往的生存環境來打造的,過多的寵物要增加管理成本,增加垃圾,佔有空間,製造噪音,特别是現在已經發展到了野狗滿街跑,這顯然是影響城市衛生的不利因素。因此,有關部門須對養犬進行宏觀調控,控制寵物狗的數量。目前,街頭巷尾大量的流浪狗該如何處置,由哪個部門處置,目前也没有明確的規定。可通過聯席會議確定下來。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實際情况説明,養犬管理力度有待加强,相關管理規定亟待完善。消除不文明養犬,相應的處罰監管十分重要。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出臺相關養犬管理法規,其基本原則是“低收費、高處罰”。因此,建議在修訂《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時,增加違規處罰的相關條款,并且應加大處罰的力度。對於在城市公共場所不帶口罩並無主牽引的游浪狗,執法部門要加强管理,以免傷人。

  各地市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况,在《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當地的實施細則。

  總之,消除犬患與愛護動物並不矛盾,只有文明養犬與嚴格管理相結合,才能從根本上消除犬患,才能使養犬不致成爲公共安全隱患,營造和諧生活環境,這是每個公民的共同責任。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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