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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從《公路法》的“實施細則”遲遲未出臺説起:“實施細則”不應改變法律的普適性和剛性



  王則楚

  對征收養路費問題,廣東省交通廳的負責人表示,“1999年修訂後的《公路法》雖然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税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同款的後半部分也同時明確‘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而國務院則轉發了《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意見》,明確規定:在交通和車輛税費改革方案正式公佈實施之前,各地仍應嚴格執行現有交通規費征收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征收工作。”該負責人表示,這個意見正是落實《公路法》有關規定的具體體現。同樣的,明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的《義務教育法》已在今年新學年開始的9月1日正式實施,但雜費還不會馬上不收,因爲“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而國務院還没有做出規定。事實上,類似“實施步驟”、“實施細則”制定的這種“授權”在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中都可以見到。它使我們許多法律、法規的普適性和剛性大打折扣,使法律、法規成了“原則性宣言”。

  爲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政府應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相關法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况,盡快制定地方性的有關實施細則的法規、規章,積極主動去促進相應法律的實施落實。如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就曾經根據國務院有關財政支出中用於教育的支出在“八五”期間應達到不低於15%的意見,制定了《廣州市教育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年度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十五。”而省人大常委會雖然批準了這個條例,但省裏却没有做出相應的規定。

  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情况相差甚遠,如果什麽都要等國務院或上級政府制定好實施規則才動,那就會因爲國務院或上級政府在短時間内尚未制定統一的“實施辦法”,而使法律、法規遲遲不能實施而形同虚設,使其普適性和剛性大打折扣。例如,雖然1997年《公路法》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的表述,盡管2002年的國務院471號令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有“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和“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届滿,必須終止收費”的規定,但僅由於條例同時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規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而目前,該具體管理辦法仍未出臺。這就使1997年《公路法》的普適性和剛性被整整拖了10年!

  我們希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牢牢樹立“立法爲民、執政爲民”的觀念,應結合本省實際,積極主動地、及時地制定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並改變目前一些因“實施細則”遲遲不出臺,而導致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真正實施、其普適性和剛性被人爲改變、其法律法規效用被人爲降低的情况,切實做到與時俱進、執政爲民,爲建設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礎。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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