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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控制藥價虚高 解决看病貴難題



  ——深圳市鹽田區的經驗值得借鑒

  劉家琛

  衛生部長高强同志在今年全國政協會議期間曾指出:要嚴格控制藥價,藥物的流通環節要壓縮,越少越好。取消流通環節更好,最好是由生産環節藥廠直銷到醫院去。

  “看病貴”是困擾廣大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的問題,其原因集中在藥品價格居高不下,而藥品價格居高不下的關鍵在於流通環節的弊病。如:

  感康,出廠成本價0.8元,零售價12~13元;

  雙迪(0.1×12),出廠成本價6元,零售價21元;

  順奇膠囊(12粒),出廠成本價8元,零售價38元。

  一、藥價虚高的原因

  1. 當前藥品流通的程序龢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見下圖)

  從圖中可看出整個流通領域呈腰鼓形,中間大,兩頭小。從利益分配上看,患者基本得不到實惠,藥廠獲利也有限,大部分利益都被中間各部分所攫取。據專家測算,從藥廠出來的産品到終端消費者手裏,有6~9個流通環節,而國外一般只有2~3個環節。

  某不到1000人的藥廠,招募的營銷隊伍就達2000多人。其中,“醫藥代表”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通過多種形式的回扣和藥品發佈會進行不正當的促銷,是活躍在醫藥界的一個龐大群體。正是上述這部分非正常流通成本,使藥價增加了幾倍甚至幾十倍。

  老百姓形象地比喻:“賣藥的人比吃藥的人還多”,藥價怎麽能不貴?!虚高藥價的主要搆成就在這部分非正常的流通成本,不徹底割除這部分成本,藥價永遠也降不下去,百姓就永遠要在藥費中爲贍養這個寄生群體付出巨額代價。

  從表中可看出,醫院藥品的進出差價率:中藥平均爲17%左右,西藥平均爲20%左右,相對比較固定。問題的關鍵在藥品流通的中間環節(其加價率中藥爲168-550%;西藥爲125-387%)。

  目前,我國的藥廠衆多,良莠不齊。但是,任何藥廠最爲重要的工作是:(1)想方設法進入基本醫藥目録。(2)在進入基本醫藥目録後,想方設法進入公費醫療目録。(3)進入公費醫療目録後,要争取在招標采購中中標。(4)中標後,還要分别做臨床大夫、科主任、藥房主任等的工作,以使藥品經上述人員之手可有償地流通到患者手中。因此,花費了大量的財力、物力和“心力”。這些費用最終還需患者承擔。由此看出,藥品的出廠價並不高,藥廠因采取以上所謂的公關行爲打入市場和醫院耗費了大量資源,變相行賄,助長腐敗。從而也導致了“正規軍”打不過“遊擊隊”的狀况。

  正是由於中間環節過多、過長、過亂,造成了藥品市場的混亂、價格虚高,百姓難以承受。因此改革的關鍵就在於:采取有效措施,將“腰鼓”形的利益分配形式變成“啞鈴”形(見下圖),使患者從中得到好處。

  二、深圳市鹽田區創新藥品采購方式,着力降低群衆藥品負擔的經驗值得借鑒(實施辦法見附件)

  鹽田區政府最近試行常用藥品直接從協議藥廠采購新方式,積極探索藥品流通體制改革,通過實施政府采購,區屬醫療機構與協議藥廠建立直接采購供應關係,取消藥品供應的中間環節,建立質優價實、確保安全、高速陪送、監督有力的藥品采購方式,把藥品流通環節和流通成本壓縮到最低限度,從源頭上根除藥價虚高的癥結弊病,清除藥品銷售中的不正當利益。

  經過一個月的實踐,已經初見成效,而且效果十分明顯:

  共計有32家藥廠參與招標,中標13家,包括最常用藥83種。

  全區社康中心每次診療費用降低了23%-49%;

  2家區屬醫院門診每診療人次藥費降低了12-14%。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藥廠心存疑慮,深恐破壞了行市的潜規則,否則參加招標的藥廠還會增加,藥價降低的幅度還可加大。

  附件:

  鹽田區醫療機構藥品直接從協議藥廠

  采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爲進一步解决人民群衆“看病難、看病貴”問題,降低群衆基本用藥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采購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藥品直接從協議藥廠采購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爲人民健康服務的衛生發展方向,按照《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采取競争性談判的方式,由協議藥品生産廠家(以下簡稱協議藥廠)直接爲區屬醫療機構供應常用藥品,在確保藥品質量和藥品價格低於現行采購價格的前提下,取消藥品供應的中間環節,遏制藥品流通環節價格虚高的現象,糾正藥品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爲。

  第三條 藥品直接從協議藥廠采購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公平競争原則,確保采購價格低於現行招標價格;

  (二)誠實信用原則,確保采購藥品質量優良,保证臨床用藥安全以及醫療機構臨時緊急用藥需求;

  (三)公開透明和公正原則,在確保程序規範的基礎上,簡化手續,確保各個采購環節廉潔高效。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區屬醫療機構。

  第五條 藥品直接從協議藥廠采購采取競争性談判的方式進行,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 藥品直接從協議藥廠采購的組織管理:

  區政府成立藥品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兼任組長,成員由區監察局(區糾風辦)、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政府采購中心、鹽田社保管理處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藥品采購工作,監督藥品采購過程,受理群衆檢舉、控告事項,調解糾紛。

  區屬醫療機構負責擬定並報送《協議藥廠采購藥品目録》(以下簡稱《目録》),委托區政府采購中心實施藥品集中采購,與協議藥廠簽訂采購協議,嚴格按照合同要求采購藥品,動態監測藥品供應質量,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協議藥廠履行合同的情况。

  區衛生局負責審查《目録》。《目録》應根據區屬醫療機構提出的藥品使用目録、用藥習慣、用藥特點編制。

  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區屬醫療機構委托的藥品集中采購的代理機構,負責按照《采購法》的要求,組織競争性性談判,確定協議藥廠和藥品供貨價格。

  區監察局負責對藥品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協議藥廠提供的藥品必須是本企業生産的藥品。

  第八條 協議藥廠參加藥品采購活動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一)具有《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條件。

  (二)配有倉儲設施、檢測設備、技術力量、信息渠道等資源。

  (三)具有完善的藥品配送工作制度和供應服務體系,具備按照合同規定及時供應藥品的生産和配送能力。

  第九條 競争性談判一般每年進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區政府采購中心會同區衛生局、區屬醫療機構向藥品生産廠家發送藥品協議采購邀請書。

  (二)區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建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區屬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5人或7人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條款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四)區衛生局會同區屬醫療機構向談判小組推薦協議藥廠;談判小組應對參加談判的企業進行現場考察,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五)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藥廠分别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藥廠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藥廠。

  (六)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藥廠在規定時間内進行最後報價。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區政府采購中心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藥廠(協議藥廠)和成交價格,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藥廠。

  第十條 區屬醫療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内,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協議藥廠簽訂藥品供應合同,並在7個工作日内將合同副本報區政府采購中心、區監察局、區衛生局備案。

  第十一條 協議藥廠不得將中標藥品分包給其它藥品生産經營企業。

  第十二條 區屬醫療機構與各協議藥廠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内容的其他合同。區屬醫療機構付款要及時,藥品回款時間嚴格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

  第十二條 區屬醫療機構不得另外選定其他企業作爲《目録》藥品供應商,區屬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采購和使用《藥品采購目録》外同效高價藥品(爲患者代購的藥品除外)。

  第十三條 區屬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目録》外的藥品,按照深圳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區屬醫療機構《目録》内藥品的銷售價格,按照省物價局《關於改進醫療機構物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粤價〔2004〕102號)執行,實行差别差率作價,購銷差率一律不得超過20%。

  第十五條 社區康服務中心藥品購銷差率執行“零差率”。

  第十六條 區屬醫療機構實施藥品協議采購後,藥品收入减少部分,由區財政予以補足。補助金額由區財政局會同區衛生局核定。

  第十七條 區屬醫療機構、區政府采購中心必須嚴格按照《采購法》的要求實施藥品采購,否則按該法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 協議藥廠必須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不得違反《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所列規定,否則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區監察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集中采購的藥品價格和質量、協議藥廠的信譽情况、采購活動有無違法行爲進行定期考核,對工作開展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醫療機構予以限期督促整改;對違反本辦法的,要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需要吊銷執業資格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對醫療機構負責人和責任人視情節予以處理。

  本辦法由深圳市鹽田區衛生局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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