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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地區清代布依族鄉規民約碑的道德法律思想淺析


  【中文摘要】貴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有數量較多、内容豐富的清代鄉規民約碑,它們對當時布依族地區社會治安的穩定、民風民俗的健康發展起着積極的作用,是研究布依族文化、道德、法律思想的珍貴資料。
  Abstract: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steles of loc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Qing dynasty in Qinxinan Buyi&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These loc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for stablization of social order,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folkways,and were valuable data for studying the cultural,moral and legal thinking of information of Buyi nation.
  
  
  
  
  清雍正年間,大規模的“改土歸流”,使黔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受到重大衝擊。之後,“流官統治”和“土流並治”並行,殘存的奴隸制開始瓦解,中央集權的封建制開始實施。盡管封建統治制度較之奴隸制度要進步得多,但其本質仍然是階級壓迫龢民族壓迫。布依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一樣,隨着清王朝及其地方政權機構的日愈腐敗,生計日漸艱難,生活很不安寧,尤其是清嘉慶以後,官府的横征暴斂和大户的巧取豪奪,把整個社會秩序攪得一片混亂,殺人、搶劫、偷盜等經常發生,人民生命財産受到嚴重威脅,社會世風日下,民不聊生。富有優秀文化傳統和反抗精神的布依族人民,一方面揭竿而起,發動或參加起義,另一方面自發聚衆協議,共訂鄉規民約,維護地方社會秩序,以圖自保。這些鄉規民約,大都勒石成碑,立於村邊路旁,其内容健康豐富,是我們研究布依族道德法律思想的珍貴史料。筆者研究了黔西南州部分鄉規民約碑,通過這些鄉規民約碑,清代布依族道德、法律及社會治安群防群治思想略見一斑。
  一、思想道德
  
  布依族人民有很多傳統美德,這些美德世代相傳,不斷發揚光大。黔西南清代布依族鄉規民約碑中所體現的道德思想主要是:
  
  1. 尊老愛幼,文明禮貌,和睦相處
  
  道光二十八年(一八四八)訂立的册亨者冲鄉規民約碑文寫道:
  
  “敬老慈幼,勿忘賓禮”。“處鄰里而和鄉黨,莫使鬼心而昧騙”。“富貴貧賤,紅白會期,扶老助幼,鄰里相幫,一境悦和”。宣統三年(一九一一)十月十六日册亨八窩、板城等寨訂立的鄉規民約倡議,“大衆同心,相商一體,猶如瓜葛之親,姻婭之誼”。
  
  2. 愛護自然環境,關心公益事宜
  
  咸豐五年(一八五五)冬月二十五日訂立的興義緑蔭村碑文記載:“然山深必因乎水茂,而人杰必賴乎地靈。以此之故,衆寨公議,近來因屋後兩山放牧牲畜,草木因之濯濯,掀開石廠,巍石遂成嶙峋。舉目四顧,不甚嘆息,於是齊集與岑姓面議,辦錢十千,於後龍培植樹木,禁止開挖”。“開山破石罰錢一千二百文,牧牛割葉罰六百文”。貞豐必克爲保護墳山樹林,於光緒三十四年(一九八零)季春三月十五日訂立刻制了墳山禁砍樹木碑。安龍阿能寨謹白碑明示人們:要保護水源,不準“污穢水井”。干隆五十五年(一七九零)訂立的册亨屯修路碑倡議大家集資修路,“以免往來崎嶇之嘆”。
  
  3.自食其力,不損人利己
  
  道光二十八年(一八四八)訂立的册亨者冲鄉規民約碑告戒鄉民:“各户種植之穀物各管,不可私竊,勿爲狗盜。不可妄害生訟”。同治五年(一八六六)六月初十日訂立的龍渣板街等寨鄉規民約碑指出:“不得以强凌弱,以衆欺寡,因私滅公,害衆成己。”册亨馬黑道光二十七年(一八四七)七月訂立的鄉規民約碑指出:“貧不可爲賊,賤只宜賣氣。”
  
  4.安分守己,不生是非,誠善爲本
  
  咸豐七年(一八五七)二月二十曰者駡者六等寨訂立的鄉規民約碑提出忠告:“協力同心,安分守直,毫无妄爲,各宜冰心。父或其子,兄勉其弟,老幼全安,切莫聽其旁人唆哄,肇事生端”。同治六年册亨秩佑(一八六七)訂立的鄉規民約碑提醒人們:“從來爲善必福,爲惡必殃”。册亨者冲鄉規民約碑則要求人們要“各盡其誠,以誠相待”。
  
  5.勤勞節儉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三)七月中旬册亨八達訂立的鄉規民約碑雲:“吾鄉之老輩,勤儉各爲家風,朝出耕以仰待父母,幕入息聚議場圃桑麻”。者冲鄉規民約碑勸告人們:“各方勸化,謹戒奢華”。
  
  6.加强民族團結
  
  同治二年(一八六三)七月二十二日訂立的丫他八窩齊團合同碑指出:各民族人民“雖實异性,猶如同胞”。團烘、訂宫、板集等寨齊團合同碑也説道:“一人不能有濟,衆志始可以成城”。呼吁各民族人民“互爲唇齒相顧,共作屏藩之永堅”。册亨者六寨鄉規民約碑直接寫到:“我寨中衆姓,内外不分彝漢人等”。
  
  7.是非清楚,善惡分明
  
  在上述鄉規民約中,是與非、善與惡表述得非常清楚,彼此毫不混淆,充分體現了布依族人民檏實高尚的是非觀念和抑惡揚善的傳統美德。
  二、法律思想
  
  這類鄉規民約碑是當時布依族人民安居樂業,修養生息及共享太平的美好願望的充分反映,一經訂立,更受布依族人民群衆的擁戴,具有其權威性和特殊的約束力,實際上起到了綜合性地方法律的作用。從這些鄉規民約中,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些法律思想:1.刑事犯罪概念已開始形成。翻開上述鄉規民約,强姦、搶劫、盜竊、詐騙、賭博、窩臟等刑事犯罪概念不斷出現,這表明這些犯罪概念在當時已開始形成。2.倫理道德與違法犯罪有所區别。同治元年(一八六二)册亨壩江鄉規民約碑文中就已經有了“藐法背倫,串姦有孕”、“白日强姦”、“星夜通姦”等提法,並對亂倫通姦及强姦作出了不同的處罰規定。3.對違法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册亨壩江鄉規民約碑指出:“强盜出於賭博,命案出於姦情”。故絶盜源,須除賭博;欲愍民命,須除姦情。除賭博而鄉中之男善,除姦情而邑内之女貞節。亨册八達鄉規民約中把“民風漸薄,貪婪啓心”,“遊手好閒,無思種土”等作爲引發犯罪的原因之一。4.“違法必究,秉公執法,有法必究,執法必嚴”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鄉規民約中已經充分體現。册亨秩佑鄉規民約碑中規定:“自立禁碑之日,告之我村各安守法,比户雖殊,視若一體。諸惡莫作,衆善奉行,各守典則,形成天體。尚有不遵本禁,違條過犯者不拘寨頭花户,理應照條實罰,依法重究”。册亨八達鄉規民約碑明示:凡違背條約,該處死的,“雖其家有餘,富冠江南,財如石崇,皆不準贖命”。道光四年(一八二四)七月訂立刻制的興仁曾家莊禁約總碑道:“内外素疏,言法隨,决不姑寬”。册亨者冲鄉規民約碑明令嚴禁爲違法犯罪者説情,不準爲其“循情賄縱”。
  三、社會治安群防群治思想
  
  患難與共、團結互助、同心同德是布依族人民的傳統美德之一,正是因爲這一傳統美德,才使清代布依族地區的社會治安群防群治有了堅實的基礎。鄉規民約碑中反映出來的群防群治思想及措施主要有:
  
  1.晝夜聯防
  
  興仁曾家莊禁約總碑碑文寫道:“盜賊不一而足,只能衆等邀集,同心協力捕拿,晝夜嚴禁”。板街板集亭等齊團合同碑規定:“如有賊匪竄入,不拘何寨星夜飛報”。宣統二年(一九一○)八月二十五日訂立的册亨者六衆寨合氣協防合同碑明示:“朝夕扶持,晝夜同防”。
  
  2.村寨聯防
  
  八窩板陳等寨協力防匪合同碑規定:“若有東北隅有警者,準三槍連聲,號角嗚呼,西南隅有警者,東北亦前往捕征。須必出入相友,勿得反目,顧外貽禍團内,守望相助,不可袖手而觀”。
  
  3.各家各户積極參與,出人出糧,義不容辭
  
  安龍阿能寨謹白碑碑文明令:“一凡有盗賊進寨,大衆搌迹,誰户不秉人等行查根有者,將伊命賊同黨”。龍渣板街等寨聯防合同碑規定:“陡有逆賊入境,各帶口糧追堵,或三日五日,十天半月,不得分出彼此”。板街板集亭等齊團合同碑也規定:“藥鉛、軍器、口糧隨帶,協力同心,和意剿除,追擊出境”。
  
  4.化解内部矛盾糾紛,以免釀成内亂
  
  丫他八窩齊團合同碑規定:“如婚姻、田土、口角細故、大小事件,各寨各勸了事”。道光二十六年(一八四六)六月十五日訂立刻制的安龍平樂公議碑文中寫道:“有口角細故,要經頭人,不可枉控”。者冲鄉規民約告誡人們,一定不要“因小事而威逼大事”,各方要多多加以勸化。
  
  5.加强外來流動人口管理
  
  册亨者冲鄉規民約碑規定:對外來人口要“查實盤問,方可借宿”。壩江、宜哨等鄉規碑明令禁止不許擅自容留可疑人遠及窩藏違法人員,否則,一並予以懲處。
  
  6.嚴禁賭博及小偷小摸,不許酗酒滋事
  
  鄉規民約中嚴禁賭博及小偷小摸的條文較多,幾乎各地的鄉規民約碑都有這一内容。興義阿紅大寨、册亨者冲等地的鄉規民約碑都明令禁止酗酒滋事。者冲鄉規碑規定:“借酒逞兇,此失其大節,切莫以行以留”。
  
  7.對抓獲違法犯罪者的有功人員予以奬勵
  
  册亨八達鄉規碑規定:“捉犯之辛力錢,賞賜十二千文”。此類碑在黔西南境内各縣皆有,不一而足。 


  (劉軍,貴州省六盤水市文管所所長,研究員。嶺南考古研究專業委員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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