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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會史分期新探



  在原始社會史的研究中,建立新的分期法是一個相當重要而復雜的問題。從本世紀三、四十年代以來,國内外學者都在進行積極的探索,提出了不少方案,對分期的劃分標準、各段(時期或時代)包含的内容和上下限的討論,都有所深入和發展。但是,綜觀各家不同的意見,關於第一段中的開端階段的性質、血緣家庭的歸屬和最後一段的劃分、定名等,仍然存在着不少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本文圍遶這些問題,試作新的探討,不當之外,請同志們指正。

  一

  摩爾根是一個力圖以民族學資料爲主要依據給原始社會史建立分期體系的學者。他於1877年在《古代社會》中提出的原始社會史分期法,爲恩格斯於1884年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以下簡稱《起源》)一書時采用,並作了修訂和補充,重新定名爲“史前各文化階段”〔1〕。經過恩格斯加工過的摩爾根的分期法,一直爲各國的馬克思主義史學家贊同和采納,在各民族的原始社會史研究上起過積極的指導作用〔2〕。這是不可争辯的事實。

  然而,在摩爾根和恩格斯時代,考古學和古人類學尚處於襁褓時期,民族學也才誕生不久,正是由於資料的缺乏,致使他們的分期法留下不少空白點和不確切的地方。恩格斯曾經估計到這點,所以認爲它的有效期是有條件的〔3〕。恩格斯逝世後的一百餘年間,這些學科均有長足的發展,新資料的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建立新的分期法,以指導原始社會史的研究。

  建立新的分期的嘗試,蘇聯學者在戰前就進行了〔4〕。他們提出的新分期法,有三段説,有二段説,也有四段説。這些分期法,大都在本世紀五十年代先後介紹到我國,對我國原始社會史的教學和研究影響很大。近年來,我國學者對分期法的探討也十分活躍,並在批判蘇聯學者分期法的同時,提出了不同的新三段説。現列簡表試作比較。(見表一、表二)

  從表一、表二中可以看出,蘇聯學者的三種分期法,都將原始社會第一階段定名爲“原始群”或“原始人群”,把早期猿人作爲原始社會的起點,視爲“完全形成的人”。國内持新三段分期法的學者却把從猿向人過渡的“臘瑪古猿”和“南方古猿”看作“正在形成中的人”,劃爲原始社會第一段,將原始社會史的内容擴展到距今500萬—1,400萬年以前的遥遠時代。我認爲這兩者的分期法均未能確切地反映馬克思主義的原始社會史的科學體系。究其原因,一是没有確切地理解馬克思主義關於原始社會史的科學概念,二是忽視了馬克思主義原始社會史的分期體系。後一個問題將在本文第二部分論述。

  關於原始社會的專門術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自己的歷史著作中曾使用過“太古時代”〔5〕、“原始公社”〔6〕“原始公社制”(或“原始公社制度”)〔7〕、“原始共産主義時期”〔8〕,甚至批判地使用過資産階級學者慣用的“史前史”這個概念〔9〕。這些術語盡管名稱各异,但涵義却是完全相同的,都是指原始社會。因此,將原始社會視爲範圍大於原始公社制,並把後者等同於氏族制的觀點都是欠妥的,就氏族制的範圍而言,它要比原始公社制小得多。

  綜觀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有關著作,馬克思主義的原始社會史,都以人類在地球上的誕生爲起點,以氏族制度作基本内容,以農村公社作爲最終時期;其具體内容則包括人類的童年、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氏族制度和農村公社諸時期。從原始公社制的形成、發展和消亡的歷史全過程看,作爲原始社會史基本内容的氏族制度並没有貫穿原始社會的始終,在原始公社制形成的初期,氏族制度尚未出現,在向階級社會過渡的農村公社時期,它已成爲行將消逝的殘輝餘影,因此,把農村公社劃入父系氏族公社是不妥當的。

  因此,我認爲蘇聯學者各家的分期法和國内學術界近年來提出的新三段分期法,均未能準確地概括原始社會史的全部内容,因而没有系統地反映原始社會的發生、發展和消亡的完整過程,與馬克思主義原始社會史的科學體系不相符。

  二

  國内外學者現有的分期法未能完整地反映出原始社會歷史進程的原因,除了將原始公社制龢氏族制這兩個不同的科學概念混淆外,還與他們忽略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前期著作中關於原始社會史發展階段的科學理論有密切關係。

  馬克思主義奠基人對原始社會史的研究成果,不僅體現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以下簡稱《摘要》)和《起源》中,而且體現在這以前的一系列有關論著裏。馬克思和恩格斯爲了闡明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以指導無産階級革命運動的偉大目的,對資本主義以前各生産形態早就作過深入的研究。他們通過對資産階級進步學者的許多關於原始社會的著作的批判、繼承和發展,逐漸形成了自己的原始社會史的科學體系。馬克思和恩格斯對原始社會史的分期問題雖然没有寫過專門性的論著,但從他們的一些有關論著中,已經給我們提供了劃分原始社會史發展時期的理論根據。這些著作有:《德意志意識形態》、《資本主義以前各形態》、《自然辯證法·導言》、《勞動在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作用》、《反杜林論》、《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給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論日耳曼人的古代歷史》、《法蘭克時代》、《馬爾克》、《德國古代社會歷史和語言》等等。

  關於原始社會第一段的狀况,馬克思在1879—1880年間的一本讀書筆記中寫道:“人類社會的原始群居狀態,没有婚姻和家庭;他們之間的聯繫;共同生活和共同的職業(例如戰争、狩獵、捕魚),另一方面,母親及其親生子女之間的骨肉關係。”〔10〕“從這種群居狀態中後來由於其逐漸自行瓦解而發展出氏族和家庭。”〔11〕恩格斯對此也作過推斷:“最初的人想必是群居的,而且就我們所能追溯到的來看,我們發現的情况就是這樣”〔12〕。從現有的考古學和古人類學的材料看,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説的群居狀態的人類,當是原始人(包括猿人和古人)。至於馬克思所説的家庭當是指對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

  這是氏族制度産生以前的人類社會的粗略情景。

  從馬克思主義奠基人的有關著作中還可以看出,在人類群居狀態與氏族制度之間,還有兩種建立在一定的婚姻習俗基礎上的家庭形態,這就是恩格斯稱爲“舊家庭公社”和“新家庭公社”的血緣家庭和普那路亞家庭〔13〕。它們搆成孕育和産生氏族的時期。這個時期的人類社會組織仍然帶有結群而居的特點。它不同於群團的地方,只是由於早已存在的“母權”(馬克思語)〔14〕作用的逐漸明顯而開始形成有意識的血緣紐帶的維係,使成員之間的團結日趨鞏固。

  根據經典作家以上的論述,我認爲完全可以把氏族制度産生以前的群團、血緣家庭和普那路亞家庭三個階段定名爲群居公社,作爲原始公社制的發生時期,即原始社會史的第一段。

  關於原始社會的最後時期,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上述的一些著作中也有精闢的論述。這個時期,經典著作中稱爲農村公社、地域公社、比鄰公社、農業公社、農户公社等,或簡稱村社。馬克思指出:“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爲基礎的社會向私有制爲基礎的社會的過渡。”〔15〕這裏所説的“原生的社會形態”,就是指原始社會。“次生的形態”則是指原始社會以後的階級社會。馬克思認爲農村公社是原始社會中“最新型的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統關係的自由人的社會聯合”〔16〕,它有别於建立在血親和血緣關係上的一系列的公社,諸如群團公社、血緣家庭公社、普那路亞家庭公社和一些依次相續的氏族公社。可見,農村公社由於血統關係不復存在或已成爲殘餘形態,已經越出了氏族公社的範疇,搆成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發展的過渡時期。正因爲農村公社龢氏族公社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别的歷史時期,所以,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一書的有關篇章中將兩者依次並稱和論述。我國關於基諾、景頗、怒、布朗、崩龍、傣等民族的社會歷史調查材料,有力地證明瞭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將農村公社作爲原始社會最終時期的正確性,那些躍過農村公社階段而徑直由家庭公社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民族,則完全是受其周鄰的先進民族强大影響的結果。筆者對此曾作過探討〔17〕。由此可見,那種認爲“農村公社却未單獨形成一個歷史階段”的觀點,或把它稱之爲“發達的父系氏族公社”的看法〔18〕,顯然是與馬克思主義關於農村公社的理論不相符的。

  原始社會的最初和最後時期確定以後,它的中間時期就顯露出來了。這個時期就是搆成氏族制度的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或稱母權制和父權制)。氏族公社是原始公社制的發展時期。將氏族公社劃分爲母權制和父權制兩大階段,國内外學者的分期法在這一點上似較爲一致。

  上述三大時期——群居公社、氏族公社和農村公社,搆成了原始公社制的發生、發展和解體的完整的歷史過程,這種分期法較確切地反映了原始社會生産關係適合於生産力發展的規律。現結合對各家分期方案的評論,將我對三個時期的劃分分别闡釋如下,而對其中争論最熱烈的最初時期則詳加論述。

  三

  (一)群居公社時期

  這一時期始於人類的誕生,終於氏族的出現,是原始公社制發生時期。相當於考古學上的舊石器時代早、中期和晚期之初,生活在這一時期的人類是猿人(包括早、晚期)和古人,化石代表有能人、元謀人和爪哇人、北京人、阿特拉人、海德堡人,以及馬壩人、丁村人、奥莫人、尼安德特人,等等。依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從人類出現到氏族産生前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的論述,可以清楚地劃分出群團(原始群團)公社、血緣家庭公社和普那路亞家庭公社三個依次發展的階段。群團,是原始社會史的開端階段,恩格斯曾形象地比喻爲“人類的童年”〔19〕。然而,關於群團的上限及性質問題,國内外學者各持己見,争論十分激烈。

  國内持新三段説的多數學者認爲,人類的童年屬於從猿到人的轉變階段,生活在這個階段中的是正在形成中的人。理由是:第一,原始社會和原始公社是兩個範圍大小不同的概念,前者始於從猿到人的過渡,終於父系氏族公社;後者的起點是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現。其中包括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龢氏族公社。第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稱的“最初的人”、“蒙昧的人”和“原始蒙昧人”,是指正在形成中的人,因爲它正處於恩格斯論述從猿到人時提出的“攀樹的猿群”和完全形成的人的中間階段;這些人已經從樹上下到地面生活,會使用天然工具進行“勞動”,已開始向人過渡,這與恩格斯《起源》中描寫的蒙昧時代低級階段的“過渡狀態”相吻合。第三,馬克思在《摘要》中説過,群團階段實行雜亂的性交,没有家庭,血緣家庭才是“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恰好説明恩格斯所説的人類的童年屬於尚無社會組織的從猿到人的過渡時期。

  據新三段説的上述觀點,原始社會史的開端——群團階段,被劃到了距今1,400萬年前的臘瑪古猿和距今約500萬年前的南方古猿生活的遥遠年代去了,而人類出現的歷史却整整推後了一個群團階段,這個階段據粗略估計約好幾千年〔20〕。這顯然是由於誤解恩格斯關於人類童年的論述而作出的判斷。我認爲這種劃分值得商榷,因爲原始社會史首先是人的歷史,它應以人類誕生於地球上爲起點,而不應包括漫長的從猿到人的過渡時期。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導言》和《勞動在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作用》(以下簡稱《作用》)等著作中,就一再强調人、社會、歷史三者是同時出現的〔21〕,他並没有將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過渡狀態作爲人類原始社會史的開端,或劃作原始社會史第一段。

  持新三段説的少數學者爲了論证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説的“蒙昧人”、“原始蒙昧人”和“最初的人”這三個涵義相同的概念是指正在形成中的人,特别引证了馬克思《哥達納領批判》中一段話作爲依據:“什麽是‘有益的’勞動呢?只不過是能産生預期效果的勞動。一個蒙昧人(而人在他已不再是猿類以後就是蒙昧人)用石頭擊斃野獸,采集果實等等,就是進行‘有益的’勞動。”〔22〕仔細分析這句話,我認爲怎麽也得不出馬克思所説的蒙昧人是指正在形成中的人的結論;恰恰相反,從馬克思給蒙昧人下的注釋——“人在他已不再是猿類以後就是蒙昧人”看,這種蒙昧人顯然是已離開了動物界的人。正因爲他們是具有某種主觀能動性的完全形成的人,所以才懂得製造工具,才能進行可以收到預期效果的“有益的”勞動。文中所説的“石頭”,絶非天然工具,而是一種經過人工打制的極粗糙的石器。馬克思使用“石頭”一詞,是爲了行文的通俗化,以便於讀者的領會,因爲《哥達綱領批判》是準備在工人代表大會上宣讀的重要文件。這種簡陋的石器在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處的時代還没有發現,但時過一世紀後的1960年,科學工作者終於在坦桑尼亞奥杜威峽谷中找到了,這就是能人使用的砍砸器。這種砍砸器只經過簡單的打制,無一定形狀,顯露出原始的特徵。科學工作者根據能人遺址一些石塊的排列,以及能人所吃動物殘骸的化石,推測他們已懂得建造簡單的住所和捕捉動物的活動。由此可見,蒙昧人已不再是過渡中的“亦人亦猿”,而是離開了猿類祖先的完全形成的人。

  承認蒙昧人是已經脱離了動物界的人,這同恩格斯《起源》一書所説的過渡狀態並不矛盾。因爲,《起源》中所説的過渡狀態與他在《作用》一文裏所説的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過渡狀態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剛脱離動物界的人與新人即現代人相比較,尚處在一個過渡狀態。因爲無論從體質特徵還是從社會組織的結構看,他們還帶有許多猿類祖先遺留下來的胎記,諸如除手骨及足骨與新人相似外,腦容量只有680毫昇,頭骨壁薄,眉脊不明顯;他們還有少部分居住在樹上,實行雜亂的性交;他們結合的群體還不鞏固,是一種雛形的社會團體等等。這些胎記,只有隨着時間的推移,狩獵經濟的形成和發展,才會慢慢地暗淡、消失。亞洲、非洲和歐洲發現的早晚期猿人化石及其文化所顯示的人類由低級逐漸向高級發展的歷史進程,有力地説明瞭恩格斯關於人類的童年是一種過渡狀態的論斷的正確性。關於正在形成中的人和完全形成的人的問題,最近學術界還有另一種看法,即認爲只有新人才算得上完全形成的人,猿人、古人還是正在形成中的人。這種觀點雖然頗爲新穎,但與恩格斯提出的兩個科學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很不相符,筆者未能苟同。我認爲生活在人類童年階段的蒙昧人是已離開了動物界的人,正因爲他們是完全形成的人,所以才有“清晰的語言”〔23〕、“分節語”〔24〕。而“語言是從勞動中並和勞動一起産生出來的”〔25〕,“勞動是從製造工具開始的”〔26〕,語言和勞動則是人區别於任何動物的最明顯的標誌。

  關於馬克思説的群團階段所没有的“家庭”,我認爲是指由於原始狩獵的産生而引起群團解體後才出現的、建立在一定的婚姻風俗限制之上的家庭,如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等。馬克思之所以把血緣家庭看作是“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就是因爲它是人類最早建立在排除父輩和子輩、祖輩與孫輩婚配而只允許同輩(以直系爲主,旁系爲次)相婚的基礎上的家庭形態。誠然,這種兩性關係也是一種雜婚形式,但這是在一定血緣集團内的雜婚,它的範圍比之群團階段的雜亂性關係要小得多了。所以,血緣家庭的出現,無疑是人類社會的一種進步。然而,這裏應當指出,群團内部雖然還不存在一定的婚姻風俗限制的“家庭”,但由於子女與母親的骨肉關係,“母權”能在其中起某種作用(如維係成員之間的團結等),它實際上就是蒙昧人的“血親家庭”。這種“家庭”體現了人類最原始的社會關係,蒙昧人就是賴它以進行生産活動和種的蕃衍的,因此,不能否定群團是人類的一種初始形態的社會組織。

  總之,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有關論述,我認爲人類的童年時代是原始社會史的扉頁。將這頁歷史説成是從猿到人過渡的記録,不但與經典作家的有關論述相矛盾,而且與考古學和古人類學上反映的人類早期歷史事實不相一致。

  群居公社時期的第二和第三階段是血緣家庭公社和普那路亞家庭公社,始於天然火的使用,結束於取火的發明或氏族的産生,相當於舊石器時代中期和晚期之初。

  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原始社會史早期的論述看,血緣家庭公社是上承原始群團公社下啓普那路亞家庭公社的异常重要的發展階段。馬克思指出:“一俟原始群團爲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仍實行雜交”〔27〕。當時人們的“生計”,主要爲狩獵活動。在遠離住所追殺野獸時,群團必須分成人數較少(據考古學家估計約爲三、四十人)的小集團,即血緣家庭。由於經常遠離山洞狩獵,兩性生活便在小集團内展開。這樣,先前那種父輩與子輩、祖輩與孫輩等不同輩分的血親雜交的可能性開始慢慢减少了。隨着歲月的流逝,以直系兄弟姐妹爲主、旁系兄弟姐妹爲副的同輩婚配逐漸成爲習慣,不同輩分的雜交遭到了社會輿論的非難。這種婚姻習俗的禁例一經確立,這些小集團便轉化爲血緣家庭了。從亞、非、歐地區的晚期猿人遺址(尤其洞穴遺址)的層次中發現較能人進步的各種石器,明顯的用火痕迹和大量的動物化石看,天然火的使用乃是當時狩獵發展的主要原因,並使人們進入了洞居生活,而洞居的結果,則加强了成員之間的團結,使血緣家庭日益鞏固起來。

  然而,原生的血緣家庭早已消失在歷史的洪荒之中了,它是摩爾根依據十九世紀後期還殘留在夏威夷群島上的馬來親屬制度推論出來的。恩格斯對這種推論同樣作了修訂補充。目前,國内外學者在人類早期歷史中是否存在過血緣家庭的問題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有些學者甚至對恩格斯也進行了責難。其實,恩格斯對血緣家庭問題是持慎重態度的,他除轉述了摩爾根的有關觀點外,更從歷史發展的不同角度來論证血緣家庭的存在。他鄭重地指出過:“家庭後來的全部發展,也使我們不能不承認這一點,因爲這種發展要求以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作爲必然的最初階段。”〔28〕在論及與血緣家庭銜接的普那路亞家庭時,恩格斯又作瞭如下重要的追述:“在這種情况下,級别制度就是從雜亂性交關係的狀態中直接産生的;或者是在級别發生的時候,父母和子女的性交關係業已成爲習俗所禁止,——在這種情况下,當前的狀態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經存在過血緣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緣家庭的第一步”〔29〕。很明顯,我們只要承認婚姻級别的存在(這點責難者並未否認),對血緣家庭就不能不加以肯定,否則就會使自己的理論陷入自相矛盾的泥淖之中。

  我認爲,否定血緣家庭的存在固然與經典作家的有關論述和歷史事實不相符,但將它作爲完全形成的人的起點,並劃作原始社會史的第二大段,也是值得商榷的。因爲,第一,考古學資料業已證明,血緣家庭公社晚期的猿人已經懂得用火,而剛脱離動物界的猿人(如能人等)是不會使用火的。第二,從族外婚的發展來看,血緣家庭是婚姻級别的初始形態,普那路亞家庭是婚姻級别的發展形態,兩者搆成孕育和産生氏族的完整時期。可見,血緣家庭是集團群婚的一個環節,而不能作爲原始社會發展的一個大時期。

  群居公社的第三階段是普那路亞家庭公社。從世界各地發現的晚期猿人的物質文化遺存來看,人類在這一階段上的生産力已有明顯的提高。工具製作的種類增加、形式漸趨固定,懂得選擇不同的原料進行打制,出現了新的工具——骨器,還學會了熟練地保管和使用火。生産力的提高,促進了狩獵業的發展。爲了適應頻繁的狩獵活動,血緣家庭不斷分裂出新的婚姻級别。,並次第地排除同胞乃至旁系兄弟姐妹的婚配,從而導致普那路亞家庭的形成龢氏族制度的出現。恩格斯在論述普那路亞家庭時寫道:“看來,氏族制度,在絶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誠然,澳大利亞的級别制度也可以成爲氏族的出發點:澳大利亞人有氏族,但他們還没有普那路亞家庭,而只有更粗野的群婚形式。”〔30〕這裏所説的更粗野的群婚形式,是指尚未完全排除直系婚配的血緣群婚。

  恩格斯的論述,指出了血緣家庭和普那路亞家庭的密切關係。可以推斷,當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婚配一經禁止以後,早已存在於血緣家庭中的旁系兄弟姐妹之間的性關係便慢慢發展起來,並形成一些以一群從兄弟姐妹爲核心的婚姻級别。當這些婚姻級别進行交錯婚配時,從兄弟姐妹之間的性關係便逐漸成爲一種爲所有成員遵守的風俗習慣。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這一進步,由於當事者的年齡比較接近,所以比第一個進步(即排除父母和子女之間相互的性交關係——引者)重要得多,但也困難得多”〔31〕。可見,普那路亞家庭由親而疏、由近而遠地排除血親婚配的發展是極其緩慢的。從民族學資料還能看出這種發展的大致綫索:當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結婚受到禁止時,兩性之間的生活,便依次在姐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之間逐步展開,今天仍然殘留在世界上一些原始民族中的姨表婚、姑舅表婚或姨表不婚、姑舅表不婚的習俗,乃是在普那路亞家庭中次第排除母方旁系親屬間婚配的一種歷史遺迹。

  據考古學龢民族學材料的推測,約在晚期猿人演變爲古人的舊石器時代晚期之初,普那路亞家庭中從兄弟姐妹乃至母方最遠的旁系親屬間的性交關係的禁例才最終確立。但這些禁例一經確立以後,彼此進行婚配的婚姻級别便轉化爲氏族了。不過,這裏應該指出,氏族雖然在禁止母方遠繫親屬間兩性關係的前提下産生了,但先前的群婚並没有絶迹,相反它還作爲殘餘長久地保留在氏族公社之中。從民族學材料看,這種殘餘在母權制的早期尤其濃厚。

  由上可見,血緣家庭和普那路亞家庭是人類從童年進入氏族制度的過渡階段;前者的産生孕育着外婚制的萌芽,後者的出現則使外婚制得以實現。從氏族産生的歷史過程看,作爲氏族産生前提的外婚制要是没有一個較長的孕育期,氏族要想在普那路亞家庭迅速成長起來是不可能的事情。這也是我將它們歸入原始公社制發生時期的主要原因。

  (二)氏族公社時期

  始於舊石器時代晚期,終於新石器時代或銅石器並用時代,是原始公社制的發展時期;生存在這個時期的人類是古人和新人。

  恩格斯指出:氏族在蒙昧時代中級階段發生,在高級階段繼續發展起來,到了野蠻時代低級階段,它便達到了全盛時代,進入中級階段後便開始逐漸解體〔32〕。這是氏族制度歷史的全進程,是我們劃分氏族制度發展階段的主要理論依據。把氏族制度劃爲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兩大階段,是國内外各家分期法較爲一致的意見。我認爲這樣的劃分是符合馬克思主義氏族公社的理論的。然而,我們在劃分發展階段時必須考慮這一時期出現的復雜的新情况,即:隨着人類踏入母權制繁榮時期,世界各地的自然條件發生了差异,各個氏族部落共同體形成了不同的經濟類型,並産生了發展不平衡的歷史現象。恩格斯對此曾作過明確的指示:“在此以前,我們可以把發展過程看做是一般的,適用於一定時期的一切民族,不管他們所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隨着野蠻時代的到來,我們達到了這樣一個階段,這時兩大陸的自然條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義。……由於自然條件的這種差异,兩個半球上的居民,從此以後,便各自循着自己獨特的道路發展,而表示各個階段的界標在兩個半球也就各不相同了。”〔33〕世界各地舊石器時代文化的基本相似性和新石器時代文化的多樣性,有力地證明瞭恩格斯這個論述的正確。

  根據考古學龢民族學資料考察,隨着新石器時代的開始,世界不同地區的部落共同體都在各自的自然地理環境内,發現不同的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從而形成了以農業、畜牧業、狩獵和捕魚爲主體的不同經濟類型的母系氏族公社。這些母系氏族公社在向父系氏族公社的過渡上,不但標誌不同,而且速度也很不一致。這一歷史事實告訴我們,世界各地不同經濟類型的母系氏族公社的下限是不一樣的,我們在劃分原始社會史分期時必須指出這種發展不平衡的歷史現象。我認爲在正常的歷史情况下,母系氏族公社内部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的發展,是任何經濟類型民族的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過渡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應該考慮到,由於歷史發展的不平衡性,在多民族的地區和國家中,某些民族的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常常是在外民族的影響下進行的,因此,它往往較正常發展的民族的母系氏族公社的結束爲晚。

  作爲氏族制度和第二階段的父系氏族公社階段,在時間上相當於新石器時代晚期,有些地區則延入銅石並用時代或更晚。這是氏族制度向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父系氏族的職能已逐漸爲包含其中的家庭公社(或稱家長制家庭公社、大家庭公社、父系大家庭)所取代。恩格斯認爲,家庭公社是母權制對偶家庭到現代個體家庭的過渡階段,這個階段流行於舊大陸的各文化民族之間〔34〕。從民族學材料看,世界各民族的家庭公社又似可劃分爲發達和不發達兩種類型。這兩種類型的家庭公社,不但父權强弱程度和非自由人的表現形式不同,而且發展的結果也迥然有别。國内外學者的分期法之所以以父系氏族公社作爲原始社會史的最後階段,究其原因,我認爲就是因爲忽略了發達類型的家庭公社的去向,而只看到不發達類型的家庭公社的去向的結果。

  發達類型的家庭公社在其脱胎於母權制時不受外民族的影響,恩格斯曾以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魯加爲例,對這一類型的家庭公社作瞭解剖,並指出羅馬家庭是這類家庭的最完善的形式。在發達類型的家庭公社中,父權往往得到充分的發展,其具體表現是家長對妻妾等非自由人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并且當它一出現,就具有明顯的家長奴隸制的性質。這類家庭公社往往隨着金屬工具的廣泛使用,犁耕的出現和公有制的解體,逐步過渡到農村公社階段。這是歷史的普遍現象,是我以其作爲原始社會最後階段的主要依據。

  不發達類型的家庭公社則在其脱胎於母權制時受到外民族的影響,因而具有以下特徵:一是父權的發展不如發達類型那麽充分;二是非自由人常常以養子養女的形式表現出來;三是對非自由人的壓迫剥削大都在血緣外衣的掩蓋下進行;四是母權制殘餘遠較發達類型濃厚;五是家庭手工業不發達;六是家長奴隸制的色彩不大明顯。由於受到外民族的影響,它的發展進程往往越過農村公社而直接向階級社會過渡,有些甚至躍過奴隸制而進入封建化。

  (三)農村公社時期

  這是原始社會的最終時期,始於家庭公社的解體,終於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最後確立,約當考古學上的新石器時代晚期或銅石並用時代,有些地區則結束於青銅時代甚至鐵器時代。

  農村公社是從家庭公社發展起來的〔35〕。它雖然帶有家庭公社的某些痕迹,但却有許多不同於家庭公社的特徵。根據經典作家的有關論述龢民族學資料,我們可以將這些特徵歸納爲六點,即:1.已經挣斷了氏族的血緣紐帶,成爲没有血統關係的自由人的聯合體。2.耕地和草地屬於農村公社所有,最初在家庭公社中間實行定期分配,然後由家庭公社再分給所屬的個體家庭耕作;定期分配制度取消後,耕地歸個體家庭佔有,最後轉變爲私有。3.與上述土地所有制相適應,并存着兩種耕作形式,即個體農户的耕作和家庭公社階段的伙耕;并且隨着公有制殘餘的消失,前者逐步取代後者成爲主要的耕作形式。4.在所有制方面,公有與私有并存,但以個體私有爲主。公有只局限於邊遠貧瘠的森林荒地,動産則已基本上私有。5.産品分配,是絶對平均分配和頭人、富裕户的多分多占并存。6.一夫一妻制日益確立,它的最後勝利便是文明時代的開始。

  總之,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交錯并存,乃是農村公社的最主要特徵。鑒於它的二重性,所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把它作爲原始社會轉向階級社會的過渡時期。

  我國豐富的民族學資料有力地證明瞭農村公社是原始社會史最後時期的正確論題。聚居在我國西南邊疆地區的傣、布朗、景頗、崩龍等民族中,直到民主改革前還依次叠壓着屬於原始社會兩個發展階段的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的殘餘形態。從現狀入手追溯這三個民族的歷史發展進程,還能清楚地看出由家庭公社向農村公社過渡,並由農村公社向階級社會轉變的歷史發展綫索。這一歷史事實有力地説明,在正常的歷史情况下,氏族公社和農村公社是兩個相續的歷史發展階段,農村公社才是原始社會的最後時期。

  金屬生産工具的廣泛使用,犁耕農業、畜牧業、手工業和商品交换的發展,導致了農村公社内部私有制的確立和階級的對立,從而使農村公社終於在階級鬥争中消亡,結束整個原始社會,人類從此踏進一個嶄新的時代——階級社會。

  然而,這裏必須指出,由於世界各民族所處的自然和歷史條件的差异,其原始社會解體的時間不但不一致,而且解體後的去向也不盡相同。在古代文明的東方,一些民族的原始社會結束於銅石並用時代,到青銅時代已建立國家進入階級社會;在西方地區,一些民族的原始社會往往在使用鐵工具的基礎上才漸露崩潰的端倪,當過渡到鐵器時代方形成國家,踏入階級社會。世界上有些民族,在原始社會解體後進入奴隸社會,有些民族則躍過奴隸制直接走向封建化。我認爲前者是獨立發展的結果,屬於人類歷史的普遍現象;後者則是在先進民族影響下的必然歸結,屬於人類歷史的特殊現象。

  以上所述,是我力圖根據原始社會生産方式的發生、發展和消亡的歷史總進程而劃分的新分期法(簡見附表三)。這種劃分是否合乎馬克思主義原始社會史的科學體系,能否反映出原始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還有待於實踐的檢驗和進一步的探討,我這篇文章只不過是一種大膽的探索而已。

  

  1983年1月於康樂園

  

  注 釋:

  〔1〕〔3〕〔9〕〔19〕〔20〕〔2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23頁。

  〔2〕本世紀四十年代以前,蘇聯和我國歷史科學中采用的原始社會分期法,基本上是恩格斯在《起源》中所闡述的“史前各文化段階”。最早把這個分期法介紹到國内來的是蔡和森同志,他1924年編寫的《社會發展史》教材,就是以恩格斯的《起源》爲藍本的(見《蔡和森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37-444頁)。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中的進化論觀點的傳入,則可以追溯到1902年。

  〔4〕 A.И·别爾什茨:《原始社會史的分期問題》,《民族譯叢》1981年第3期。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5頁。

  〔6〕同上書,第218頁。

  〔7〕斯大林:《列寧主義問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34、649—650頁。

  〔8〕《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08頁。

  〔10〕〔11〕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頁。

  〔12〕《馬克思恩格斯書信選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3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4頁。

  〔14〕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0頁。

  〔15〕〔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450頁。

  〔17〕見拙作:《論家庭公社諸問題》。《思想戰綫》(雲南)1982年第5期。

  〔18〕餘繼林:《原始社會簡史》(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頁;A.И.别爾什茨 :《原始社會史的分期問題》,《民族譯叢》1981年第3期。

  〔2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57、512、155頁。

  〔22〕同上書,第6頁。

  〔23〕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1頁。

  〔25〕〔2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511、513頁。

  〔27〕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20頁。

  〔28〕〔2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3、39頁。

  〔30〕同上書,第36頁。

  〔31〕〔32〕同上書,第33、154—174頁。

  〔33〕同上書,第19—20頁。

  〔34〕〔35〕同上書,第54—56頁。

  

  (原載《中山大學學報》哲社版198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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