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略論拉祜族的母權制及其向父權制的過渡



  歷史悠久的拉祜族是我們社會主義祖國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主要居住在雲南省西南邊疆的山區。該族自稱有拉祜西(黄拉祜)、拉祜納(黑拉祜)、拉祜普(白拉祜)三支。有些地區的漢族人民稱他們爲“苦聰人”,而分别稱三個支爲“黄苦聰”、“黑苦聰”、“白苦聰”。在遥遠的古代,這三個支當是有血緣關係的兄弟部落。它們脱離原始公社制較晚,約始於十九世紀中葉。嗣後,在毗鄰的傣族和漢族的封建生産方式的影響下,逐步走向封建化。然而,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直到一九五O年解放前,不少地區的封建制尚未完成,都不同程度地保存着原始氏族公社的殘餘。其中聚居在瀾滄、金平等縣一些地區的拉祜西發展尤爲緩慢,生産仍未脱離刀耕火種。在婚姻家庭等方面則保留着相當濃厚的母權制及其向父權制過渡的殘餘。由於這種形態去古未遠,運用馬克思主義研究歷史殘餘的方法,還能復原出來。本文主要引用筆者一九六四年在瀾滄縣糯福區巴卡乃、南段兩個鄉的調查材料,對這個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一

  拉祜族母權制早期的詳細情形,由於年代湮遠,已很難知道。不過,從其歷史傳説和現實生活的原始殘餘中,仍能看出它的輪廓。

  傳説拉祜族原是我國西北一個以打獵著稱的民族。三個支都流傳有關祖先由北而南一道遷徙、打獵的歷史傳説。不少地區的拉祜族中采集、打獵和捕魚等生産活動一直繼續到晚近。他們用圍獵、驅獸墜死懸崖下和設陷阱等原始方式打獵,還崇拜獵神。獵物共食,甚至留守村寨的人也不例外,反映了原始共産制的生活原則。這些原始遺風,説明采集、打獵和捕魚曾是拉祜族先民社會的主要生産部門。當時使用的生産工具,歷史傳説中提到有尖石頭(石器)、木棒、弩弓等。弩弓則流傳到現在。由於生産工具簡陋,生産力薄弱,拉祜族的先民必須進行共同協作,否則無法獲得生存所需的生活資料。馬克思指出:“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也就是進行生産的個人,就顯得越不獨立,越從屬於一個更大的整體”〔1〕。

  這種原始的集體生産和生活方式,導致拉祜族先民的群婚家庭。拉祜族姨表不婚,並禁止有血緣關係的同村人通婚等習俗的遺留,證明群婚龢氏族確實存在過。在群婚的狀况下,世系的計算只能是母系。

  解放前,拉祜族仍保存若干由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母系大家庭(“底頁”)所組成的村寨。這種村寨,拉祜語稱爲“卡”。“卡”具有以下的特徵:

  (1)每個“卡”都有以動物或植物的名稱命名的圖騰標誌,例如“帕透”意爲松鼠,“麽谷”即猴子洞之意,“巴卡乃”是茅草茂盛之地等等。與摩爾根調查美洲印第安人社會當時的氏族名稱相近似〔2〕。

  (2)“卡”内有一個由大衆公選的頭人“卡些”。當選的條件是善於辭令、會辦事、公正而有威信的老人。拉祜西人常説的“拉祜西的古俗只有老人可以辦事”,就是這種觀念的反映。“卡些”的職能,對内調解糾紛,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對外則代表全“卡”交往。“卡些”無特權,身份與普通成員一樣。

  (3)“卡”有公共會議,由“卡些”召集各個“底頁”的家長參加,共同商討全“卡”大事。

  (4)同一個“卡”的成員嚴格禁止通婚。

  (5)“卡”有公有的森林、牧場和土地,凡屬“卡”内的成員均可自由墾種。

  (6)死者的財産留在“卡”内,由“卡”的成員繼承。

  (7)“卡”内有一定數量的公共積累,由“卡些”管理,專門用於宗教活動和對外開支。其來源,最初是共同耕種公有土地的收穫物。

  (8)“卡”内的成員在生産或蓋房屋時,彼此之間有相互幫助的義務,主人殺猪、鷄招待一餐即可。

  (9)拉祜族實行火葬,每個“卡”都有一個設在山坡上的火化場。在火化場内,各“底頁”又有自己的火化處。火化時,死者的頭要向太陽的出處,放置的位置有較具體的規定。“卡些”比一般成員高出一點,母親比子女高些。根據母權制的原則,男子到妻方結婚,夫妻必須是兩個不同氏族的成員,夫妻死後,要在自己的氏族中埋葬。因此,男子死後要運回自己出生的“卡”火化。有些地區受漢族影響而實行土葬的拉祜族,在公共墓地上,往往以家族劃分,按輩分、年齡大小依次埋在一起。這種葬制,同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元君廟和横陣村遺址的埋葬制度恰好互相印证〔3〕。

  (10)“卡”有公共的宗教活動。每個“卡”的中心都有一個小廣場,供奉寨神“薩帕遮”。寨神由幾根刻有圖騰紋飾的木樁搆成。一年一度舉行祭祀,全“卡”男女老少圍遶寨神跳蘆笙舞,祈求人畜平安和豐收。

  不難看出,“卡”完全具有氏族的特徵。它無疑原是一個母系氏族,亦即一個“卡”爲一個母系氏族公社。“卡些”就是當時的氏族首領。

  根據系譜學方法,對該族的歷史調查,以二十五年爲一代推算,約在十至十四、十五世紀的漫長歲月中,拉祜族從滇西北逐漸向南遷徙,並逐步相對定居下來。他們經過長期的生産實踐,學會了種植穀物,出現了初期的原始農業。這種原始農業,雖然範圍不廣,只限於屋旁或聚落周圍的種植,但它却把拉祜族母系氏族公社大大地推進了一步。

  隨着時間的推移,農業逐漸成爲拉祜族社會的主要生産部門,但並未排除采集和漁獵。從十八世紀雲南地方誌的記載來看,所謂“以葉構棚,無定居。略種雜糧,取山芋爲食。性嗜獵”〔4〕,就是這一情况的生動寫照。歷史傳説當時的生産關係和生産力狀况是:“大家住在一起,由九個‘卡些’領導生産”,“不知道使用鐵器,種地用的工具是木棍和石頭(石器)。集體勞動,同吃同做,不分你我。”這是典型的共産制母系氏族社會的生活情景。

  這種初期的原始農業,盡管生産水平仍十分低下,但較之采集和漁獵却是很大的飛躍。它和定居是氏族社會賴以發展的兩個重要條件。隨着原始農業的發展,人口的不斷增加,每個母系氏族公社逐漸分裂出若干母系大家庭,母權制從而進入繁榮時期。

  母系大家庭是母權制繁榮時期的社會細胞。這種母系大家庭的歷史面貌,根據解放前殘存於拉祜西人中的婚姻家庭形態,我們還能重新復原出來。

  拉祜西人稱他們的大家庭爲“底頁”。它以一個始祖母爲中心,包括女兒、孫女、曾孫女及她們的丈夫和子女所組成的血親集團。這種家庭的房屋係一種面積頗大的木竹結構樓房,形如傣族的竹樓,上層住人,下層關家畜或放什物。面積最大的房屋常達23米× 10米,一般也在10米× 7米左右。屋内兩邊用木板簡單分成若干小格,一對配偶“小家庭”(拉祜語叫“底谷”)占一格。中間爲一條較寬的過道,火塘設在過道上。人口多的“底頁”往往設幾個火塘。這種“底頁”經常包括六、七個“底谷”,三至四代的母系血緣親屬成員,人數達四十至五十人之多。也有包括二十個“底谷”,一百人以上者,例如巴卡乃的熱娜帕·娜珠樸“底頁”就是一個擁有二十五個“底谷”,一百三十多人的大家庭。這種母系大家庭的房屋布局,與美洲易洛魁印第安人的長屋頗爲相似,兩者大致上都是同一歷史發展階段的産物。

  這種大家庭,原先都從事集體生産勞動,共同開墾和耕種公有土地,並從事采集和漁獵等輔助生産。産品共同消費,大家庭同吃“大鍋飯”。直到解放前,那些處於解體狀態的“底頁”,與其已分裂出去的“底谷”,還保持着每逢農曆初一、十五或過年回來團聚的習俗。這無疑是拉祜人往昔曾實行過的共産制家庭生活的遺風。

  由於初期的原始農業是婦女發明的,因而她們是生活資料的主要獲得者,加之血統依母系計算,故她們又是大家庭中唯一可以確認的家長。所以婦女在大家庭龢氏族公社中享有崇高威望,受到全體氏族成員的尊敬。當時大家庭的家長都由年長有能力的婦女擔任。女家長,拉祜語叫“頁協瑪”。大家庭的名稱,也用家長的名字來命名。臨滄至今尚保留以女性名字命名的古代地名(如娜招、娜戈等),當是這一歷史階段的证迹。在“底頁”中,“頁協瑪”不僅領導生産,安排生活,過問兒女婚姻,而且還代表“底頁”對外交往。拉祜西人的“女兒、女婿比兒子親”的思想意識,正是這一母性中心家庭的真實反映。解放前,由於男子到妻家結婚,女子留家奉養父母,所以大家庭的財産依母系繼承。在析産時,負責奉養父母的女兒常常分到雙份,其餘只分得一份。留在“底頁”奉養父母的大都是幼女,因此幼女得到的財産多些。這種財産的劃分法,雖然是大家庭日趨没落的殘餘,但它却證明,拉祜族在母權制繁榮時期的財産繼承,確是依母系進行的。

  婚姻方面,拉祜族三個支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種男子“上門”(從妻居制)的風俗。青年男女婚前社交自由,包辦婚姻較少。在婚姻締結過程中,女子居主動地位。婚禮在女家舉行,然後男子携帶生産工具(一刀、一鋤)、衣服和氈子到女家終身上門。這種婚姻制度,無疑是母權制繁榮時期的産物。當時,由於原始農業的發展,妻方氏族的農事繁忙起來,需要增加勞動人手,妻子便要求丈夫從漁獵活動轉向農業生産,並搬到自己的氏族來居住。這樣,氏族的群婚就發展到母系大家庭的對偶婚——從妻居制。

  在婚姻關係上,男女地位平等。離婚是極其容易的事,彼此都有權提出,任何人不得阻攔。離婚後男女均可另找配偶。如夫妻同意離婚,便各自出三個半開〔5〕,一半歸村寨,一半歸村寨頭人。若單方提出,只要出一些錢給對方,或取些鷄酒請寨中老人吃,然後就可宣佈離婚生效。此種婚姻的可離异性,乃是對偶婚盛行時期的特徵。當然,使用“半開”來取得社會同意,已經滲有近代貨幣經濟的成份。

  此外,母系大家庭爲了續嗣,還有收養子的習慣。這習慣,在拉祜族一直延續到解放初。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母權制繁榮時期,所有氏族成員都過着集體勞動和共同消費的平等生活。他們之中既無貧富差别和階級對立,也無壓迫和奴役。一切生産、生活資料,諸如土地、牧場、房屋、家畜,以及生産工具等,均爲氏族公有。他們根本不知道私有財産、階級和階級壓迫爲何物。這些歷史事實,有力地駁斥了蘇聯學者柯斯文所謂“根據人文志的實例來判斷,處於逐步解體過程中的、發展到高度的母權制社會,也有奴隸制”的謬論〔6〕。

  二

  拉祜族母系大家庭的出現,一方面象徵着母權制進入繁榮時期,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氏族制度向下發展的開始。孕育在母權制中的父權制的萌芽,隨着生産力的發展,必將日益增長,最後取母權制而代之。

  母權制内部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的發展,乃是任何經濟類型民族的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的决定性因素。拉祜族是從事山地農業的民族,其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綜合已有的調查材料分析,是與初期的原始農業向大面積的刀耕火種鋤農業過渡相一致的。從拉祜西人解放前遺留下來的部分木質工具,諸如木鋤、木尖棍、木鏟等來看,這一過渡可能經歷了漫長的過程。拉祜族先民從遷徙到定居過程中,通過與傣、漢等先進民族的友好交往,先後獲得了砍刀、斧子、小鋤等鐵質工具。衆所周知,在平原地區的農業部落,磨光的石斧、石錛足以清除短小的灌木叢,但在山區,要砍去高大的喬木,却是萬分困難的事。所以,只有鐵質工具的使用,方能引起山區農業耕作上的革命。因爲它給人們提供了一種堅硬鋭利,遠非石、木器可比的工具,從而使開墾廣闊的山林,造成大面積的耕地,改良土壤等成爲可能。這就大大加速了拉祜人大面積刀耕火種鋤農業的出現。這大概是十四世紀以後,拉祜族遷到臨滄不久,並逐步向瀾滄和西雙版納地區定居過程的事情了。

  拉祜西人在叙述村寨的歷史傳説時描畫了這種耕作的大致過程:當時使用的鐵質工具有砍刀、斧子、小鋤、鐵尖棍(在木棒的一端裝上約七厘米長的尖狀鐵器),而以砍刀爲主。先將樹木砍倒,俟其曬干後放火燒光,灰燼冷後稍加撥平,然後用小鋤挖土,用鐵尖棍打洞點種。播種後不除草,讓作物自然生長,坐待收割。由於使用的鐵質工具小,數量有限,生産時還使用大量的木質工具。這種情况,初遷到瀾滄龍竹棚時(距今七、八代約二百餘年),還没有多大改變,木質工具如木鋤、木尖棒等還未退出生産領域。

  用上述耕作方式耕種的土地,拉祜語叫“哈樓地”。直到解放前,它在一些地區仍有部份存在。

  這種以砍刀、小鋤爲主要生産工具的“哈樓地”的耕作,盡管很粗放,但比過去範圍狹小的初期原始農業却有很大進步。“哈樓地”的墾種,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而且一些繁重的工序,如砍樹、挖地等需要男子才能完成,單靠婦女是力所難及的。在這種情况下,先前從事打獵、捕魚的男子,便離開獵場轉而參加農業生産,並逐步取代婦女,把她們排擠到這一生産領域的次要地位,讓她們主要從事家務勞動。隨後,在農業發展的基礎上,家畜飼養和交换也發展起來,男子在生産和社會中擔負的工作愈來愈重要。這樣,婦女從事的家務便慢慢與主要的生産活動相倒置,使其勞動失去了原先的社會性。恩格斯在論述這一重大曆史變化時指出:“婦女的家務勞動現在同男子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比較起來已經失掉了意義;男子的勞動就是一切,婦女的勞動是無足輕重的附屬品。”〔7〕 新的兩性分工的出現,又引起了拉祜族氏族公社内部生産勞動組織的變化。

  從前需要整個氏族“卡”全力以赴的工作,如清除林地、開墾新的耕地等,現在只需幾個大家庭“底頁”的共同協作就可以完成了。往後隨着生産技術的不斷提高,甚至單個大家庭“底頁”也能勝任了。這樣,氏族“卡”便開始把公有土地分配給各個大家庭“底頁”耕種,“卡”的公有土地慢慢縮小。於是,氏族所有制便一步步地過渡到大家庭所有制。這種大公有制向小公有制的轉變,導致拉祜族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

  拉祜人的大面積刀耕火種鋤農業及其附屬物——家畜飼養業的發展,以及在此基礎上産生的交换,不但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質財富,而且産生了全新的社會關係。先前屬於氏族的財富是十分有限的,只有爲謀取生活資料而製作的生産工具以及房屋、衣服、裝飾品等。這時,除此之外,還有較多的農産品和成群的家畜、家禽——猪、牛、羊、鷄等等,以及交换而來的物品。這些財富,以及不動産的土地,當時無疑也歸大家庭所有了。

  “這些財富,一旦轉歸各個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來,就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爲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8〕 這一打擊的表現,便是拉祜族母系大家庭“底頁”中父權制與母權制新舊矛盾的發展,以及母系大家庭的逐步質變。拉祜人家庭中這一空前的歷史變革,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幾方面:

  其一、在從妻居制的“底頁”中,子女在認識母親的基礎上,又確切地知道了生身的父親。他們之間,夫妻、父子的關係是明確的。所以,男方媒人向女方家庭求婚時,逕直對女方父母説,“他們已在某處得子”。説明父權早已植根於從妻居制的家庭之中。當時,父親的社會地位隨着男子經濟地位的提高而愈益要求社會對它的承認。拉祜西大家庭中,父親與長子、長女連名同母親與長女、長子連名并存的現象,正反映了父權制與母權制在世系計算方面的矛盾。

  其二、從妻居制的確立,使婚姻範圍漸次縮小到由一男一女相結合的最後單位,並組織成對偶家庭。不過,“這種對偶家庭,本身還很脆弱,還很不穩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願意有自己的家庭經濟,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傳下來的共産制家庭經濟解體。”〔9〕然而,當男子逐步參加到刀耕火種鋤農業中,幾個人,甚至個人的生産能力愈來愈具有意義的時候,原來的生産組織形式便發生變化,各個大家庭成爲生産和生活的單位,并且佔有財産,這就與氏族共産制生活原則逐漸産生矛盾衝突。這種矛盾衝突,是與男女生産地位的轉變,父權的增長,母權的削弱過程完全一致的。

  其三、拉祜西人中女性家長(“頁協碼”)和男性家長(“頁協巴”)的并存,以及前者逐漸被後者代替的情形,反映了母權與父權消長的過程。

  其四、男子既是財富的主人,他便要求有自己的家庭,以生育出確定無疑的子女,來繼承財産。這與過去按母系繼承財産的法則是互相衝突的。這個矛盾正是父權制和母權制的主要矛盾。因此,從妻居制對於男子就變得不可容忍了,於是他們要求娶妻權,將妻子帶回自己的氏族中去。在這一社會變革中,拉祜族男子作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改從妻居制爲從夫居制。拉祜族某些“底頁”從妻居制與從夫居制兩種婚姻殘餘形態的存在,表明從妻居制向從夫居制的轉變確實存在過。

  拉祜族從妻居制向從夫居制過渡的細節,我們雖然已無從得知,但可用同時期從事山地農業而又經歷過這個發展階段的景頗族的例子來加以補充。據我們直接調查該族的歷史傳説瞭解到,景頗族從夫居制代替從妻居制的原因,是男子生産忙,東西太多,不方便“上門”。故事叙述:男子出嫁那天,耕地上的樹木未砍完,房屋未蓋好,竹籮未編成,衣服、頭巾、背袋、長刀均來不及收拾,因此怨言諸多。爲了省却這些麻煩,從此索性改由女子出嫁,因爲她們的東西少。這個故事雖然簡單,但却爲男女生産地位的轉變,男子日益擁有社會財富,從而引起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提供了合理的解釋。

  母權制與父權制的矛盾,具體表現在人名的混亂上。以拉祜西爲例,一個人一生的名字,婚前婚後,生育子女前後,都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母親與長女或長子連名的同時,存在父親與長子或長女的連名。父子連名的意圖,在於改變原有的財産繼承關係。“借更改名稱以改變事物,乃是人類天賦的詭辯法!當直接利益十分衝動時,就尋找一個縫隙以便在傳統的範圍以内打破傳統!”〔10〕“因此,就發生了一個不可救藥的混亂,這種混亂只有通過向父權制的過渡才能消除,而且確實這樣部分地被消除了。”〔11〕“一般説來,這似乎是一個十分自然的過渡。”〔12〕

  其結果,拉祜族上述的母系大家庭——“底頁”,便轉變爲父系家長制家庭——“底頁”,母權制於是過渡到父權制。從此,“底頁”的名稱也改用男性家長的名字來命名了。直至解放前,在拉祜西人中,還殘留着兩種“底頁”的命名現象,有力地證明在拉祜族的歷史上,確實有過這種過渡。這也就是直到解放前夕還展現在我們眼前、帶有濃厚母權制殘餘的拉祜人父系“底頁”(即家長制家庭公社)的歷史發展過程。當然,由於種種歷史原因,這種過渡在拉祜族的三個支中是極其不平衡的,而過渡以後的發展也是一樣。

  三

  恩格斯指出:“這樣確立的男子獨裁制的第一個結果,表現在這時發生的家長制家庭這一中間形式上。”〔13〕關於拉祜族家長制家庭的殘餘社會形態,我們擬另作詳細分析和評述。這裏,只就拉祜西解放前展示給我們的殘餘形態,概括出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過渡後的家長制家庭,拉祜語仍稱“底頁”,其房屋仍然很大,每座均可容納四、五十人,有的則達百人以上。這種大房子的形式與過去母系大家庭的房子形式基本上一樣。這個材料給我們一個啓示:在考古發掘中,我們不能凡是遇到大房子就認爲它一定是母系大家庭的。這要作具體分析,即要對其中的内容作全面的綜合考察。母系大家庭剛轉變爲父系大家庭時,房屋的形式不可能一下就作根本的改變,只有經歷若干代後,隨着其中的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不斷游離出來,並成爲獨立的經濟單位時,房屋的形式才會改變,即由大而小。這種過渡狀况,在拉祜西人中是十分明顯的。

  第二、這種家長制家庭,常常包括一個男性家長的三到四代的後裔、養子,以及這些人的妻子和子女,有的還包括女婿和他的子女。家庭中的家長,拉祜語叫“頁協巴”。全體成員在“頁協巴”的統一指揮下,共同耕作屬於家庭公社的土地,飼養家畜家禽,經管家庭副業,平均分配産品(起初在全家庭公社成員間進行,爾後在小家庭“底谷”之間分配),“頁協巴”對外代表公社交往。此時的“底谷”,與母系大家庭時期的“底谷”的重要區别在於:它們不僅僅是婚姻關係,而且逐漸具有經濟單位的性質。它們已逐漸自營經濟,另立爐竈,甚至開始單獨對外交往。

  第三、這種家長制家庭,是由若干數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長“頁協巴”父權之下組成的。家庭中的非自由人,在拉祜西人中,一般係以“養子”的形式表現出來。“養子”的來源有三:一是用實物(谷子)或貨幣購買;二是荒年乘人之危直接收養過來;三是作爲債務的償還。這些養子大都是幼童,長大後由家長替他們娶妻。非自由人在家庭中毫無地位,家長完全佔有他們的人身。他們從事勞動,除了由家長給飯吃,每年得一套衣服外,其餘一無所有。他們没有繼承財産的權利,本身就是家長的財産。他們稍有輕慢,動輒被攆出家門。如果他們敢與家長争吵或賭氣外出一夜,就要按“家法”罰錢(三個半開),以顯示家長的權力。他們不能過問家庭或氏族的事務,終年唯有埋頭生産。因此,他們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我們透過非自由人的種種遭遇,可以看出階級壓迫已在這種家庭中開始孕育。恩格斯指出:“家長制家庭中奴隸制已經被發明瞭”〔14〕。不過,這種奴隸制此時還掩映在親屬關係的外衣之下罷了。

  此外,由於母權制殘餘的存在,在拉祜西的家長制家庭中,有一些從妻居的男子,也遭到如同“養子”那種悲慘的命運。他們常常被推進非自由人的行列中去。對此,我們必須進行歷史的分析,不然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釋。

  第四、正如恩格斯所説,家長制家庭“這一形式的主要特點不是多妻制”〔15〕。拉祜西人直到解放前,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的現象極少,只限於富有家庭的家長。多妻者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然而,在這種家庭中,婦女的遭遇,却同世界上的先進民族一樣,“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生孩子的簡單工具了。”〔16〕 在拉祜族中,由於婦女地位的日益低下,歧視婦女的言論比比皆是。婦女被當作“不會説話,只會馱鞍架的牛”。因此,婦女不能當家長。解放前,在拉祜西人的家長制家庭中甚至有這種情况:在節日聚餐款待客人時,男子先就席,婦女坐在一旁侍候,待男子飽餐後才吃。這種鄙視婦女的習俗,乃是婦女受壓迫、受奴役的結果。

  

  綜上所述,運用馬克思主義對歷史文化殘餘的分析方法,分析拉祜族在解放前仍層積着的包括不同時代的社會殘餘,給我們展現出:拉祜族和我國其他兄弟民族一樣,經歷過漫長的没有階級、没有壓迫、没有剥削的原始氏族公社時代。拉祜族早期歷史的發展證明,母權制和父權制是原始社會的兩個銜接的歷史階段;母權制先於父權制是任何民族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從而有力地駁斥了資産階級學者所謂母權制與父權制“毫無先後”的謊言〔17〕。拉祜族母權制由早期向繁榮時期發展,是與采集、打獵和捕魚等原始多種經濟向初期的原始農業過渡相一致的。母權制繁榮時期,人們仍然過着共同生産、共同消費的原始共産制家庭生活,氏族成員是平等的,氏族内部是團結的,不存在任何壓迫和奴役的現象。那種認爲母權制繁榮時期已産生出奴隸制的觀點,不但是對馬克思主義社會發展史理論的歪曲,而且完全不符合歷史事實。拉祜族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的動力,乃是生産力的發展,大面積刀耕火種鋤農業的出現,男子在社會生産中取代婦女,財富歸各個家庭公社所有的結果。婦女的受壓迫和受奴役始於家長制家庭的建立,是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産物,而不是象資産階級學者所斷言的“古已有之”的事。隨着家長制家庭公社的發展,社會上逐步形成“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識。這種意識,進入階級社會後更加根深蒂固。由此可見,“婦女解放的第一個先决條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勞動中去”〔18〕,“只有在婦女可以大量地、社會規模地參加生産,而家務勞動只占她們極少的工夫的時候,才有可能。”〔19〕 而這“只有在廢除了資本對男女雙方的剥削並把私人的家務勞動變成一種公共的行業以後,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實現。”〔20〕也就是説,婦女的解放是同無産階級革命的勝利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一九五O年春,中國人民解放軍徹底擊潰了企圖負隅頑抗的國民黨反動派和帝國主義宗教特務的反動武裝,解放了滇西南。在毛澤東同志親自製訂的黨的民族政策光輝照耀下,廢除了民族壓迫制度,拉祜族人民從此充分享受民族平等龢民主的權利,於一九五三、一九五四年先後成立了瀾滄、孟連兩個自治縣。隨後又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况實行民主改革或直接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經濟政策,並先後實現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解放以來,拉祜族人民在黨的領導下,越過了幾個社會發展階段,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有巨大的發展,現正沿着社會主義金光大道闊步前進。

  

  注 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7頁。

  〔2〕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6頁。

  〔3〕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新中國的考古收穫》,文物出版社1961年版,第10頁。

  〔4〕雲南省《景東廳志》。

  〔5〕“半開”,解放前雲南地方通行的硬幣。

  〔6〕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綱》,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28頁。

  〔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8頁。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頁。

  〔9〕同上書第43頁。

  〔10〕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138頁。

  〔11〕〔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2頁。

  〔12〕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139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9頁。

  〔15〕〔16〕同上書,第52頁。

  〔17〕羅維:《初民社會》,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198頁。

  〔1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0頁。

  〔19〕同上書,第158頁。

  〔20〕同上書,第452—453頁。

  

  (原載《中山大學學報》哲社版1979年第1期。此文與楊鶴書合作)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