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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庭公社諸問題



  家庭公社,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以下簡稱《起源》)中又稱作家長制家庭、大家庭、家長制家庭公社、大家庭公社。〔1〕它是原始社會中繼母系氏族公社之後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基本細胞。就現有的資料來判斷,它幾乎流行於世界各民族中間,〔2〕並以殘餘形態遺留在今天的某些民族之中。

  恩格斯曾根據俄國著名的歷史學家和社會學家M·M·科瓦列夫斯基蒐集的和自己手頭已有的民族學資料,對家庭公社的主要特點和内部的家庭生活等問題作過精闢的論述,並將它劃分爲形式完善的斯拉夫類型和形式有所改變的東方類型。同時明確指出:這兩種類型都“是一個由群婚中産生並以母權制爲基礎的家庭到現代世界的個體家庭的過渡階段”,而“實行個體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後來是永遠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農村公社或馬爾克公社,就是從這個過渡階段中發展起來的”。〔3〕這些結論無疑是精當的。

  然而,恩格斯的《起源》是在民族學誕生後不久撰寫的,由於資料所限,其中對家庭公社的論述只着重於斯拉夫類型,對於東方類型雖提到了印度西北部的家庭公社,但没有加以闡釋。因此,在關於東方類型的特點和發展結果,以及與斯拉夫類型的异同等問題上,留下了一些空白。我國自古以來是東方多民族的國家之一,解放前,由於自然和歷史的原因,各民族的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除大多數早已進入階級社會外,有少數還不同程度地保存着原始公社制的殘餘,其中聚居在雲南山區的崩龍、布朗、拉祜、怒、獨龍等民族甚至殘存着活生生的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解放後,民族學工作者深入而系統地考察了這些民族的現狀和歷史,編寫了不少重要的調查報告。這些珍貴的資料,對復原東方類型家庭公社的歷史面貌和特點,並將它同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作比較,理出兩者的异同,以豐富恩格斯關於家庭公社的論述,都具有重大的學術價值。

  本文以崩龍、布朗、拉祜、怒、獨龍等民族的有關調查資料爲主,〔4〕就家庭公社的特點、由來、類型和去向諸問題試作初步探討。

  一、家庭公社的特點

  恩格斯在論述家庭公社時,曾指出它的重要特點不是多妻制,而是若干數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長的父權之下組成一個家庭;而組織這種家庭的目的是爲了在一定的地域範圍以内進行生活資料的生産。〔5〕從這種家庭的内部結構看,它是許多小家庭的結合體,這些小家庭就是尚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夫方居住和少數殘留的妻方居住的對偶家庭。它們與大家庭的關係,用拉祜人形象的話來説,是蜂房與蜂巢的關係。家庭公社的所有成員都處於家長的管理之下,過着共同耕作,共同佔有産品和共同消費的原始共産主義生活。現代意義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産生,乃是這種家庭解體的結果。所以它是一種中間階段的家庭形式。

  “這種家庭的主要標誌,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權”。〔6〕這兩個標誌,斯拉夫類型和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都有自身的特點。

  綜觀世界民族學的有關資料,家庭公社的非自由人大都被置於一定的婚姻形式之下,牢牢束縛在家庭中,受家長權力的支配。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的非自由人,大都是從部落戰争中擄來的戰俘、家長用實物或牲畜買來的妻妾和處於一種特殊婚姻關係的奴婢(他們都是家長强令與幼童婚配的成年和壯年婦女),這種手中抱着小丈夫的奴婢,在俄羅斯人的鄉村裏幾乎處處都可以看到。〔7〕家長根本不把他(她)們看作是人,而是當作可以隨意買賣和宰殺的牲畜。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的非自由人,則多數是掩蓋在血緣關係之下的所謂養子、養女。諸如拉祜西人的家長“頁協帕”,就常常把嬰兒收爲養子、養女,待他(她)們長大後替他們娶妻,讓她們出嫁或爲之招贅。養子、養女的來源有三種途徑:一是用實物購買;二是作爲債務扺償;三是荒年乘人困厄時直接收養。獨龍人的家長“卡桑”除納養子、養女外,還畜幼童爲奴。在拉祜西人的家庭公社中,養子、養女雖然呼家長爲“父親”,但他(她)們在家中却毫無地位,既無繼承財産的權利,也無權過問大小事務,唯有終日埋頭於家務勞動和田間耕作。他(她)們惟家長之命是從,稍有輕慢便被攆出家門,倘敢頂撞家長或睹氣外出一個晚上,便要按“家法”處罰,以示嚴加制裁,但無殺戮現象。這些情况説明,東方類型的非自由人,不但來源與斯拉夫類型有所不同,而且受家長奴役的程度也很不一樣。這點,我們還可以從下面家長對家庭成員支配方式的分析中看到。

  各民族的家庭公社都有一個由推選或自然形成的家長。東方類型的家長一般由年事較長的男子擔任,獨龍、怒、拉祜、布朗、崩龍等族的家長就都是一些辦事能力强、熟悉本民族歷史的長者。諸如怒族的家長,怒語叫“阿夏帕”,“帕”爲老人,“阿夏”是有能力,會辦事,合起來是能幹的老人之意。但斯拉夫類型的家長却不一定是最年長者,如在塞爾維亞人、保加利亞人和俄羅斯人那裏,精明能幹的年青人有時也當選爲一家之長。在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中,家長死後,一般由全體成員另選,或由其弟繼承。選舉的方法,獨龍人采取抽籤,拉祜人則采用往竹筒裏放玉米,類似文明時代的投票。某些地區的拉祜人的家庭公社,家長死後如無人繼承,便自行解體。這當是家庭公社開始衰落的現象,方興未艾的家庭公社是不可能出現這種情况的。有些民族的家庭公社的家長在家庭中有表示權力的特殊標誌,諸如崩龍人的家長“格尼阿貢”在家中就設有專門的床位——“格冲”,並在格冲前置一爐竈,以顯示自己的最高地位,因爲爐竈的佔有乃是父權的統治、權利、榮譽和權力的象徵。〔8〕按照崩龍人的風俗習慣,家庭成員和客人均不能在家長的床上坐或卧,否則將招致責備。無論是斯拉夫類型或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在其剛剛脱離母權制的初期,家長對家庭生活的管理都具有一定的原始共産主義的民主性質,但是,隨着時間的進展,家庭財富的日益增加,這種民主性就逐漸爲家長行使的父權所淹没了。所以,馬克思將家庭公社稱爲“個别人的個性開始上昇於氏族之上”的人類發展的特殊時代的標誌。〔9〕這是父系氏族職能爲以家長作代表的家庭公社取代的必然結果。這種凌駕於家庭之上的父權往往集中表現在下述三個方面。

  其一,主管財産(包括動産和不動産)。高居家庭之上的家長不但把房屋、土地、漁獵場、牲畜、家禽,農具和手工業品看作是自己管轄的財産,而且把所有的家庭成員也視爲自己的財産。塞爾維亞人和保加利亞人的家庭公社的家長,除過問土地的耕作、掌管帳目和對整個家務的正常經營負責外,還對外代表公社,有權出讓小物品。〔10〕 崩龍人的家長格尼阿貢則經常主持家庭會議,解决籌劃生産、出賣糧食、猪、鷄等重大問題。拉祜西的家長還主持祭祀家神——“底華拉”。這説明兩種類型的家長在家庭中無論對内或對外都是最高的代表。

  其二,支配家庭成員。斯拉夫類型的家長對家庭成員的支配權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如在羅馬人的家庭中,家長不但對妻妾、奴婢、童僕等非自由人操有生殺的大權,而且對自由人——家長的子女、叔伯兄弟及其兒女也操有生殺的大權,恰如嚴酷的羅馬法所規定的那樣,他(她)們是“在他的手中”(in manu)。〔11〕 家長可以隨意將自己的兒女賣作奴隸,而打死妻妾只不過是作爲行使他的權利罷了。因此,家長在家庭中儼然是個立法者、審判官和執刑者。〔12〕 這是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最突出的特點。在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中,家長置家庭成員於死地的野蠻行徑是罕見的,他對家庭成員尤其是非自由人的壓迫、剥削常常是在血緣關係的掩蓋下進行的。這也是東方類型有别於斯拉夫類型的地方。

  其三,家長過着多妻的生活,這是斯拉夫類型的普遍現象。在俄羅斯人的家庭公社中,據民歌的反映,家長對年輕婦女,特别對他的兒媳常常濫用他的地位,而且把她們作爲後房。〔13〕 東方類型的家長雖然也過着多妻的生活,但在獲得妻妾的方式上並未達到俄羅斯人那樣粗野的態度。如獨龍人的卡桑雖有納兒媳作妾的權利,但往往是在兒子死後,并且明顯地爲一種母權制殘餘的婚姻風俗所遮掩。

  由上可見,“家長支配其成員和支配其財産的權力是這種家族的實質。最突出的特點是:把處於以前未曾有過的奴隸境遇和依附地位的一些人包含在家族成員内。”〔14〕

  家庭公社除上述本質特點外,還有兩個顯著的特點,即父子連名制的存在和母權制殘餘的保留。

  象徵父系血統的父子連名制問題,恩格斯在《起源》中没有提及,但却常見於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中。據我國民族學工作者的調查,西南邊疆凡是殘存家庭公社的民族,大多可以找到正推順連或逆推倒連的父子連名制。前者從遥遠的母系始祖開始向下直連到背誦者本人的子孫;後者則始於背誦者的子孫而向上直連至遠祖。怒族和佤族的父子連名制可以看作是這兩類系譜的典型。怒族正推順連的父子連名制最長的達六十三代,佤族逆推倒連的父子連名制一般爲二、三十代,少數也有達四十多代的。父子連名制的出現乃是父權制確立的主要標誌,這種系譜常常是民族學工作者用以推定該民族歷史年代的一種依據。

  母權制殘餘的存在也是家庭公社的特點之一。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由於父權得以充分發展,遺留下來的母權制殘餘十分稀少;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由於父權的發展不充分,保存的母權制殘餘相當濃厚。前者的母權制遺俗只限於尊敬婦女和崇拜女神;後者除此之外,主要表現在主婦(家長之妻)在家庭中的作用和婚姻制度方面。例如,直到民主改革前,我們在獨龍人和崩龍人那裏,還能看見主婦負責平均分食或管理倉庫等母權制時代的遺風。至於母權制全盛時期的妻方居住婚的風俗,在獨龍、怒、拉祜、布朗和崩龍等族的家庭中,則一直殘留到晚近。據對鎮康縣木廠區大寨崩龍人9個家庭公社的調查統計,保存這種婚姻形式的就有4個,占44%;在瀾滄縣糯福區的南段、巴卡乃、南波滴等村寨的拉祜西人中間,這種殘存的婚姻習俗直到1964年仍十分普遍。

  此外,特有的名稱,成員共居一個大屋頂下,共同耕作土地等,也是家庭公社的特點。我國西南民族關於這些方面的資料也極其豐富,同樣可以補充恩格斯關於這些方面的論述。因篇幅關係,這裏不再贅述。

  二、家庭公社的由來

  在原始社會時代,父權制階段的家庭公社不可争辯地是屬於原始社會後起的家庭形態。然而,在資産階級學者的歷史著作裏,家長制家庭經常被歪曲成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擴大,而一夫一妻制家庭則是自古就有的家庭形式。這無疑是爲資本主義私有制永恒觀和“父權論”辯護的偏見。大量的民族學資料已向人們證明恩格斯的精確論斷:家庭公社作爲一種規模小於氏族而比一夫一妻制家庭大得多的血緣姻親集團,“乃是母權制共産制家庭和現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間的中間階段”。〔15〕我們完全可以從獨龍、怒、拉祜、布朗和崩龍等民族在民主改革前殘存的家庭公社中,找到它導源於母權制的、無可懷疑的胎記。

  首先,隨着母權制的被顛復和父權制的確立,氏族首領和家長也由女性改爲男性。這種歷史變革,鎮康縣木廠區大寨的崩龍人記憶猶新,據該族老人説,他們的祖先在未和漢、傣先進民族接觸以前,崩龍族的氏族首領“克勒”是由女性擔任的,名叫“達干恩”,後來隨着崩龍族社會的封建化,父權觀念日益增强,婦女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被剥奪,逐漸喪失先前的崇高地位,於是氏族首領克勒也改由年長的男性充當,並稱之爲“達干安”。據民族學工作者的調查,耿馬縣福榮區芒美鄉的拉祜人的家庭公社底頁中,由女性家長葉協瑪改爲男性家長葉協帕也是不久前發生的事情;在另外一些地區則女性家長葉協瑪與男性家長葉協帕并存;而在大多數地區則只有男性家長葉協帕。這三種歷史現象清楚地給我們指示出一條家庭公社脱胎於母權制的歷史綫索。

  其次,家庭公社的大型住宅就是先前母權制時代的母系大家庭住宅,不同的只是更改了名稱而已。追溯獨龍人的歷史,他們母權制的全盛時期大概一直延續到十七世紀。當時獨龍人居住約160平方米的大型房屋叫“皆木瑪”,意即母親的房子。然而,隨着十八世紀的來臨,獨龍人通過與周鄰的藏、怒等民族的交往,逐漸獲得了一些鐵質農具,迅速提高了社會生産力,使男子很快轉到農耕領域中,從而爲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提供了重要的前提。父權制確立後,原先的大房子皆木瑪被改稱爲父親的房屋“皆木巴”了。皆木巴的建築形式和内部布局則完全繼承了皆木瑪的風格,住宅名稱的更改是發生不久以前的事,該族老人記憶尚新。類似的情况,在瀾滄縣糯福區的拉祜西人那裏也普遍存在。

  再次,母權制全盛時期,由於依母系血統繼承財産,社會上曾流行母子連名制。按照這種風俗,母系大家庭成員的名字都必須連上母親或祖母的名字。這種不無興趣的歷史現象,我們在勐海縣布朗山的布朗人中間還可以碰到,在獨龍人和拉祜西人中間也同樣有迹可尋。然而,當母權制爲父權制取代後,母子連名制也就演變爲父子連名制了。在母權制和父權制矛盾消長的過程中,還出現一種既連母名又連父名的混亂狀况,這種歷史陳迹,筆者1964年春在調查瀾滄縣糯福區南段、巴卡乃、南波滴等寨的拉祜西人的社會歷史時就曾發現過。那裏的拉祜西人在母親與長女或長子連名的同時,存在着父親與長子或長女連名的現象。獨龍人名字的命名與拉祜西人不同的地方,是一個人的名字除連父名或母名或同時既連父名又連母名外,還必須冠以家庭公社名,如:龍棍(家庭公社名)·雄羅(父名)·朋(老大);龍棍(家庭公社名)·及此(父名)·婻(大女兒);布朗(家庭公社名)·都桑(父名)·金(老二);龍棍(家庭公社名)·秘尼(母名)·倒菩桑(二女兒);白麗(家庭公社名)·丁板(父名)·頂(母名)·阿克恰(愛稱)·婻(大女兒)等等。那種既連母名又連父名的現象無疑也是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時遺留下來的歷史痕迹。這些無可置疑的民族學資料,有力地説明家庭公社同母權制的歷史淵源。

  最後,從拉祜西人婚姻家庭的演進過程,還可以看出家庭公社脱胎於母權制全盛時期的歷史事實。只要深入拉祜西人的村寨進行考察,我們就可以看出:由妻方居住婚向夫方居住婚的過渡,是在母系大家庭中逐步完成的,它與男子社會經濟地位的提高有着密切的關係。當夫方居住婚成爲主導的婚姻形態時,母系氏族便轉變爲父系氏族,而其中的母系大家庭也相應轉變爲父系大家庭了。

  以上所述,充分地證明瞭家庭公社的由來,從而在具體細節上補充了恩格斯關於家庭公社出自母權制的光輝論斷。

  三、家庭公社的類型

  如上所述,恩格斯曾將家庭公社劃分爲形式完善的斯拉夫類型和形式有所改變的東方類型。關於前者,恩格斯主要以印歐語系的斯拉夫語族、羅馬語族、日爾曼語族和克爾特語族的一些民族爲例加以闡述,尤其着重剖析了羅馬語族的羅馬人關於家庭一詞的含義和斯拉夫語族的塞爾維亞人、保加利亞人的家庭公社——“扎德魯加”。關於後者,恩格斯雖然提及印度某些地區的家庭公社而没有詳加論述,但我們仍然可以從馬克思在1879—1880年間撰寫的《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中看到它的輪廓。據該書描寫,這是一種生存在莫卧兒帝國和英、荷、法等殖民主義者的統治和騷擾下的家庭公社,它只存在於印度西北部和北部的鄉村中。從十七世紀開始,這些家庭公社已成爲承擔國税和繳實物税雙重攤派的單位,並呈現出向農村公社過渡的錯綜復雜的現象。由於帝國和殖民主義者的長期干預、破壞,家庭公社的風俗習慣大多已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甚至形式發生了變化。這種家庭公社與我國雲南山區處於周鄰先進民族影響的獨龍、怒、拉祜、布朗、崩龍等民族的家庭公社大體相似,而與在發展過程未受外民族統治者干預的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則有所不同。

  從這兩種類型的家庭公社的歷史進程看,斯拉夫類型的發展由於未受外民族的影響,故其形式完善,而東方類型的發展則始終受外民族的干預,故其形式有所改變。在這個意義上説,前者又可以稱爲發達類型,後者又可以稱爲不發達類型。我認爲這兩種類型的家庭公社的形成,乃是各民族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結果。據恩格斯在《起源》中的論述,世界各民族發展不平衡是從人類進入野蠻時代低級階段以後開始的,他明確指出:“在此以前,我們可以把發展過程看作是一般的,適用於一定時期的一切民族,不管他們所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隨着野蠻時代的到來,我們達到了這樣一個階段,這時兩大陸的自然條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義。……由於自然條件的這種差异,兩個半球上的居民,從此以後,便各自循着自己獨特的道路發展,而表示各個階段的界標在兩個半球也就各不相同了。”〔16〕 這個理解倘若不謬,我認爲這兩種類型的家庭公社似應存在於世界各文化民族中間,具體地説,就是歐洲(尤其多民族的國家和地區)也有形式有所改變的類型,東方也有形式完善的類型。恩格斯没有談及歐洲的形式有所改變的類型,只是由於資料所限而已。東方那樣早已進入階級社會而原始公社殘餘消失殆盡的民族,它們先前的原始社會中的家庭公社應屬於形式完善類型。實際情况是否如此,值得深入探討。

  四、家庭公社的去向

  我認爲一個民族的家庭公社如果在没有受到外民族影響的情况下,無疑會沿着農村公社的方向發展,反之,它將取代於受外民族影響的程度而躍過農村公社直接進入階級社會或帶着影響民族本身的某些因素逐步向農村公社過渡。前一種情况是歷史發展的普遍現象,世界不少民族的原始社會史進程已經作了證明;後一種情况是歷史發展的特殊現象,所謂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的去向屬這一情况。因此,我們面對世界各民族錯綜復雜的原始社會後期的歷史發展,既要看到它的普遍性,也要看到它的特殊性,兩者的關係是辯證的,因爲:“世界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不僅絲毫不排斥個别發展階段在發展的形式或順序上表現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爲前提的。”〔17〕下面僅以拉祜、布朗和崩龍三個民族的家庭公社爲例略作剖析。

  解放前,拉祜族、布朗族和崩龍族與雲南境内其他民族一樣,歷史上除受中央王朝或地方民族政權統治外,還先後不同程度地受與它們雜居的漢、傣等先進民族的影響,並被納入傣族封建領主制的經濟軌道,使它們家庭公社的歷史演程交織着内外因素,顯示出自身的特點。

  這三個民族由於受漢族和傣族封建制影響的時間和程度不同,因而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種不平衡性不僅表現在民族之間,甚至表現在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區之間。在封建化早已完成的地區,它們的家庭公社殘餘幾乎消失殆盡,發展綫索無迹可尋。然而,在封建化尚未完成的地區,却又常常叠壓着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的殘餘形態,給我們指示出家庭公社沿着農村公社發展的歷程。如西雙版納勐海縣布朗山、西定和巴達一帶的布朗族和鎮康縣木廠區大寨的崩龍族的情况就大致如此。但這裏應該指出,由於傣族封建制的長期干預,這兩個民族的家庭公社在向農村公社發展的過程中已産生了諸如雇工、借貸、土地租佃、買賣等封建因素。這種特殊的歷史現象表明,布朗族和崩龍族的家庭公社的發展,顯然是屬於帶着影響民族本身的某些因素進入農村公社的類型。然而傣族封建制的影響在拉祜人中間却産生了另一種情况。

  拉祜族的社會發展同樣極不平衡,在封建化已經完成的鎮源、景谷、元江、墨江、臨滄、雙江等地區,原始公社殘餘早已消失,家庭公社去向無從確指。但在封建化尚未完成的滄源、瀾滄、孟連一帶,却保存着活生生的家庭公社殘餘。綜觀這些殘存的家庭公社的現狀和歷史,似大都已越過農村公社階段逐步走向封建化,其中尤以居住在瀾滄縣糯福區龍竹棚、南段、巴卡乃、南波滴等村寨的拉祜西人的家庭公社最爲典型。

  這部分拉祜西人進入瀾滄縣境内的年代,據歷史調查資料,在距今七、八代約二百餘年前,最早的定居點是今天的龍竹棚寨。該族老人説,他們的祖先遷到龍竹棚時,還未受傣族土司管轄,當時居住的房子是一種長方形的大型平房,最大的長約十一至十二排,〔18〕 房内兩邊分成若干小間,一個小户(一夫一妻及子女)占一間,共住17個小户。婚姻風俗是男子“上門”,即妻方居住婚。家庭的生産和生活由男家長和女家長共同領導、安排,生産上使用簡單的砍刀、斧子、小鋤、鐵尖棍等鐵工具和木質工具。據此,拉祜西人的社會發展階段似處在母權制解體和父權制的確立時期。其後,孟連傣族土司將糯福地區納入了自己的權力範圍,從而加速了拉祜西人的社會發展,使尚未充分發展的家庭公社夾着濃厚的母權制殘餘和各種封建因素越過農村公社逐步走向封建化。傣族土司對拉祜西人的統治,同樣采取保存其原始生産方式、策封其氏族頭人“卡些”爲代理人的方法,逐步將其家庭公社拉上自己的封建領主經濟軌道,使其緩慢地向封建化過渡。拉祜西人的頭人卡些在傣族土司的長期熏染下,慢慢喪失先前氏族首領的古檏品質,並從爲傣族土司催收貢物、“門户捐”和攤派勞役中漁利致富,而一步步地蜕變爲本民族大小剥削者。他們處處仿傚傣族土司,甚至帶頭將原來的平房改爲傣族式的干欄建築。傣族封建領主經濟的影響,使拉祜西人的社會明顯地産生了前面所指的封建因素。到本世紀初,由於從傣族傳入犁耕,水田的開墾和商品貨幣的侵入,上述封建因素不斷發展起來,從而加速其家庭公社封建化的進程。

  然而,拉祜西人家庭公社的封建化仍然是沿着個體家庭私有制不斷戰勝自然成長的公有制的規律進行的,因而其解體過程往往帶有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農村公社二重性的特點。但由於封建因素的迅速成長,使其不可能停留在農村公社階段,而只帶着它的色彩逐步趨於封建化。

  一個民族的家庭公社在外民族强有力的影響下之所以能躍過農村公社直接進入階級社會,我認爲主要决定於其内部結構。因爲家庭公社内部包含的從夫居對偶家庭逐漸接近一夫一妻制,並慢慢開始有自營家庭經濟的要求。在這種情况下,隨着生産力的進一步提高和外族父權觀念的影響,它們將一步一步游離出來,成爲獨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這是不言而喻的。馬克思説過:“現代家庭在萌芽時,不僅包含着奴隸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農奴制,因爲它從一開始就是同田間耕作的勞役有關的。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後來在社會及其國家中廣泛發展起來的對立。”〔19〕因此,它可以經過農村公社階段進入奴隸社會,也可以在外民族强有力的影響下直接走向封建化。因爲從統治、壓迫、剥削的實質而言,任何類型的階級社會都没有根本的區别,不同的只是統治、壓迫、剥削的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已。正因爲家庭公社所包含的個體家庭的發展會産生這種結果,所以恩格斯指出:“我們對於它在舊大陸各文化民族和其他若干民族中,在從母權制家庭向個體家庭的過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能有所懷疑了。”〔20〕由此可見,家庭公社這種過渡階段的家庭形式,無論在正常或特殊的情况下,均可以發展爲現代意義的一夫一妻制家庭。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初步認識:

  (一)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同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相比較,兩者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

  (二)斯拉夫類型是獨立發展的類型,故其形式完善;東方類型是受外因影響較深的類型,故其形式有所改變。

  (三)斯拉夫類型由於父權發展充分,具有明顯的家長奴隸制的性質;東方類型由於父權没有充分發展,家長奴隸制的色彩不大鮮明。

  (四)東方類型和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都和母權制有着密切的歷史淵源,並不同程度地帶有母權制的殘餘。

  (五)斯拉夫類型的家庭公社都過渡到農村公社;東方類型的家庭公社在外因的不同影響下,少數躍過農村公社階段,直接進入階級社會,大部分則帶着影響民族的各種因素逐步過渡到農村公社,歷史進程錯綜復雜。

  (六)我國雲南邊疆民族的家庭公社的資料極其豐富,對之深入研究,可以在具體細節上補充和印证恩格斯關於家庭公社的論述,我們必須把對雲南民族的原始社會史的研究放到重要的地位上。

  

  注 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9—71頁。

  〔2〕恩格斯在《起源》中就當時掌握的資料推斷,認爲家庭公社曾流行於亞歐非美各文化民族中間,是一種“雖不是到處流行,但却流行很廣”的過渡階段的家庭形態。見注〔1〕第70—72、160頁。

  〔3〕同〔1〕,第70、72頁。

  〔4〕本文所引資料,除筆者1964年在瀾滄縣糯福區的調查資料外,主要來自中國科學院民族研究所雲南民族調查組和雲南民族研究所有關崩龍、布朗、拉祜、怒、獨龍等族的調查資料。

  〔5〕同〔1〕,第69頁。

  〔6〕同〔1〕,第69頁。

  〔7〕拉法格:《財産及其起源》,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81頁。

  〔8〕拉法格:《宗教和資本》,三聯書店1963年版,第61頁。

  〔9〕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頁。

  〔10〕同〔1〕,第70—71頁。

  〔11〕同〔8〕,第52頁。

  〔12〕同〔7〕,第81頁。

  〔13〕同〔1〕,第72頁。

  〔14〕同〔9〕,第36頁。

  〔15〕同〔1〕,第160頁。

  〔16〕同〔1〕,第34—35頁。

  〔17〕《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頁。

  〔18〕排是拉祜人計算長度的單位,等於一人雙手平伸的長度,約6市尺。

  〔19〕同〔1〕,第70頁。

  〔20〕同〔1〕,第72頁。

  

  (原載雲南《思想戰綫》198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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