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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龍族父系氏族中的家庭公社試析



  獨龍族是我們社會主義祖國民族大家庭的一員,據1974年統計,約有二千七百多人,聚居在我國西南邊疆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境内的獨龍河谷(圖一、圖十一)。由於各種歷史原因,直到1949年解放前夕,獨龍族的社會發展,還處在原始社會末期父系氏族中的家庭公社解體階段。獨龍族的家庭公社,在我國原始農業民族中,是比較典型的。這裏,我們根據現有的調查材料,力求以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理論爲指導,對獨龍族家庭公社的由來、特徵和解體等幾個問題,作初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

  獨龍族的家庭公社屬於父系氏族公社階段。一個氏族,分爲若干家庭公社。分佈於獨龍河谷四個行政村中的家庭公社,在其全盛時期有辛根木、龍棍、白麗、孔當、馬庫等五十四個,它們分屬於薑木雷、凱而却、木仁等十五個稱之爲“尼柔”的氏族。家庭公社,獨龍語稱爲“吉可羅”或“其拉”,意即一個父親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的共同體。這種家庭公社曾經歷過漫長的發展階段,我們對它的歷史細加考察,還能找到它脱胎於母系氏族公社的痕迹來。

  解放前,刀耕火種農業雖然早已成爲獨龍人社會經濟的重要部門,但婦女仍定期從事集體采集,并且“家家有魚網,户户有弩弓”(圖六、五),可見采集和漁獵在他們的經濟生活中還佔有一定的地位。可以推定,獨龍族先民在遠古曾經歷過采集和漁獵生活,而采集和漁獵正是早期母系氏族公社的經濟基礎。

  其後,隨着生産力的發展和生産經驗的積累,獨龍人的祖先除采集和漁獵外,又開始從事初期農業,進入相對定居時期。解放後,在獨龍河谷出土的中原類型的長身磨光石斧和石刀等,應是獨龍族祖先當時用於農業生産的工具。這樣,母系氏族公社便進入全盛時期,並逐漸分裂出母系大家庭。這可以從以下幾點得到證明:

  解放前,獨龍族的村寨中殘存一種面積約百餘平方米、可住數十人的大房子,獨龍人呼爲“皆木瑪”,意爲母親的房屋。以婦女的稱呼命名大家庭,正是母權制時期通行的風俗。

  按照獨龍人的習慣,一個家庭中有兩個以上兒媳的,便實行輪流煮飯。喫飯時,由主婦(家長之妻)按人口平均分食。這種主婦分食制度,他們稱作“額雜布雜”。同時,主婦還負責管理倉庫,當倉中糧食用完時,她便對男人們説:“明天去打獵吧!”於是,男子就去打獵,婦女就去采集,共同解决食物問題。這些制度的遺留,反映了年長的婦女先前曾是一家之長,她不僅安排家庭的生活,而且還領導氏族的生産。

  十九世紀中葉,獨龍人還存在着一種稱之爲“伯惹”的婚姻制度,即甲家庭公社的幾個兄弟同時和乙家庭公社的幾個姊妹互相婚配,但又各有一個主夫和主妻。這是母權制時期一種帶有群婚色彩的對偶婚形態。

  獨龍人母權制的遺迹甚至保存在人名之中,例如,有個男子名“辛根木·嫩·汀”,“辛根木”是家庭公社名,“嫩”爲母親名,“汀”爲本人排行。有個女子名“龍棍·秘尼·倒菩桑”,“龍棍”爲家庭公社名,“秘尼”爲母親名,“倒菩桑”是本人排行,等等。這種人名中貫以母名的現象,説明獨龍人曾經有過依母系計算世系的時期。

  由此可見,獨龍族曾經歷過母權制繁榮時期。這大概是十七世紀以前的事情了。

  獨龍族從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發展,是同社會生産的發展相聯繫的。距今約三百年前,獨龍人在和鄰近兄弟民族的友好交往過程中,獲得了一種他們叫做“削姆”的鐵砍刀(圖八)。鐵器的輸入大大促進了生産力的發展,使初期農業逐步過渡到大面積的刀耕火種農業。隨着刀耕火種農業的發展,男子便逐步代替婦女而在生産中居主導地位,成爲生活資料的主要謀取者。男子不僅成爲糧食、鐵工具等財富的主人,而且隨着禽畜飼養業的發展,還是鷄、猪、牛、羊的所有者。男女經濟地位的轉變,引起了家庭和財産繼承關係的變化,“這純粹是因爲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經不同了”。“因此,隨着財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産生了利用這個增强了的地位來改變傳統的繼承制度使之有利於子女的意圖。但是,當世系還是按母權制來確定的時候,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廢除母權制,而它也就被廢除了。”〔1〕 從前母系的大房子“皆木瑪”,現在變爲父系的房屋“皆木巴”,而人名也從貫以母名改爲貫以父名〔2〕。這樣,獨龍族的母系氏族公社便爲父系氏族公社所代替了。

  二

  如前所述,獨龍族的氏族社會曾經歷過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兩個銜接的歷史階段。恩格斯指出:父系氏族中的家庭公社,是母權制共産制家庭和現代個體家庭之間的過渡階段〔3〕。

  那麽,獨龍族解放前殘存的父系氏族中的家庭公社,具體情况是怎樣的呢?從各方面材料來看,獨龍族這種家庭公社正具有恩格斯所説的過渡階段的特徵。

  家庭公社時期的獨龍族經營以刀爲主要生産工具的刀耕火種農業(圖九)。當時由於鐵制工具不多,獨龍人在生産中還使用大量的竹、木、石工具,例如挖土用的小木鋤“戈拉”,點種用的竹、木尖棒“宋姆”,加工糧食用的石磨盤(圖二)等。這些工具一直沿用到解放前夕。對此,曾到過該地區的清朝官員作過具體的描述:“(獨龍)江尾雖間有 (俅)牛,並不以之耕田。農器亦無犁、鋤,所種之地,唯以刀伐木,縱火焚燒,用竹錐地成眼,點種苞谷。若種蕎麥、稗、黍等類,則只撒種於地,用竹帚掃匀,聽其自生自實,名爲刀耕火種,無不成熟。今年種此,明年種彼,將住房之左右前後地土分年種完,則將房屋棄之也,另結廬居,另砍地種。其已種之地,須荒十年、八年,必俟其草木暢茂,方行復砍復種。”〔4〕

  在當時的生産力水平下,獨龍族家庭公社實行土地公有,共同耕作,共同消費産品和共同佔有剩餘産品。這種獨龍人稱爲“奪木枯”的家庭公社土地公有制,在一百五十年前還普遍存在。這種公有土地制的殘餘,一直保存到解放前,如當時第三村三個家庭公社殘存的公有土地還占總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四點八。家庭公社除公有耕地外,還有公有的獵場和捕魚的河段。家庭公社成員在家長的統一指揮下,共同耕種公有土地、飼養家畜。收穫物儲藏於公共的倉庫“棒千”中。生活上,實行上文提到的主婦分食制。作爲財産的少量剩餘産品則歸家庭私有。當然,這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私有財産。

  獨龍族家庭公社在本世紀初仍遍佈獨龍河谷。上面提到的清朝官員,對它的住房情况,也作過簡略的叙述:“房屋概以竹搆成,離地三、五尺不等,上覆茅草,聚衆而居,中隔多間,每間即一家(指一對夫婦及其子女——引者),每房有多至十餘間、二十餘間者。”〔5〕這段記載和解放前殘存的一種干欄式長方形的大房子大體相似。這種大房子面積約一百六十平方米,屋内兩邊用竹席隔成十多個小間,他們稱之爲“得厄”,一對夫妻及其子女占一間。每個“得厄”中央設一火塘,用以取暖和燒煮食物,在周圍鋪上樹皮或竹板,作爲睡眠和接待客人的地方。兩排“得厄”中間是一條較寬的走廊,走廊兩端各開一門,有木梯供上下。這類房子就是一個家庭公社的住宅。它與恩格斯描述的十八世紀法國盧昂地區的家庭公社住房情况相類似。

  獨龍族一個家庭公社成員約有數十人。例如1940年第四村殘存的辛根木·嫩·汀家就還有三十二人。可以推斷,在家庭公社的全盛時期,人數可能更多一些。家庭中除一個祖父所生的三、四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外,有的已養有奴隸。約百餘年前,第二村個别家庭公社的家長就開始佔有奴隸。有些富裕家庭的家長還通過收養孤兒的途徑,把孤兒變成奴隸。此外,家長的所謂衆妻妾,實際上也是他的奴婢和生育子女的工具。這些非自由人在家庭中毫無權利,且被繁重的勞動折磨得面黄肌瘦。正如恩格斯所指出:“這種家庭的主要標誌,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權”。〔6〕

  在婚姻方面,實行氏族外婚制,在家庭公社内和近親家庭公社之間不能通婚,用他們的話來説,就是“自家的姑娘不能娶”。家庭中只有家長多妻,其他男子基於經濟原因,都以一妻爲滿足。隨着夫權的滋長,爲了確保子女出自一定的父親以便繼承遺産,妻子必須恪守貞操,如和他人發生性行爲,丈夫有權處罰妻子和責令姦夫殺猪、鷄賠禮。爲了防止財産轉移,家庭公社内盛行轉房制,如:兄死,嫂歸其弟;弟死,弟媳歸其兄,等等。此外,還有濃厚的妻姊妹婚的殘餘。總之,“這種家庭形式表示着從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7〕

  每個家庭公社有個家長,稱爲“卡桑”,由年長和輩分較高,通曉本民族歷史和習慣法,並善於辭令的男性擔任。“卡桑”是自然形成的,不需經過選舉産生。他的職能,對内領導和指揮生産,教育青少年,料理青年的婚嫁,調解糾紛,負責祭祀神靈(圖七)等。對外,以家庭公社財産所有者的資格,與其他家庭公社或其他民族進行交换,以及向藏族、納西族土司和國民黨反動政府繳納貢賦。若遇兩個家庭公社成員發生糾紛時,兩個家庭公社的家長便出面調解和處理。家長由於掌握經濟大權,往往呆在家中處理大小事務,雖未完全脱離勞動,但主要的是靠他人的勞動收穫過活。家庭公社成員獵獲野牛必須獻給他牛心和一條牛腿,表面上是對他的尊敬,實質上是懾於他的權威。以後,富有的家長更開始利用職權,化公爲私,逐步養成好逸惡勞的劣習,慢慢腐化起來。從他們身上,可以看到後世奴隸主貴族的雛型。但是一般的家庭公社成員都還具有維護共同利益、互相幫助和熱情好客的原始共産主義品德。偷盗的事絶少。比如,外出打獵、采集或交换時,爲了减輕背運口糧的負擔,他們常常將所携帶的糧食,掛在沿途的樹上,以備返回的時候吃用,過路的人不管如何飢餓,也不取吃。然而,不管他們的社會風尚如何值得讚嘆,他們的品德如何高尚,有如恩格斯説的那樣:“用馬克思的話説,他們還没有脱掉自然發生的共同體的臍帶。這種自然發生的共同體的權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確實被打破了。”〔8〕下面我們就來談談它被打破的情况。

  三

  約在十八世紀中葉,獨龍人開始使用一種名叫“恰卡”的農具,這是在木鋤尖上包上一層鐵皮的小鋤。它的挖土效率較之原先的“戈拉”高二、三倍。稍後,獨龍人在與藏、漢、白、怒、納西等族人民的交换中,又獲得了鐵斧,到本世紀初還在怒江地區交换到一種叫做“俄爾種”的小怒鋤(圖三)。這些鐵工具雖因價格高昂而數量不多,然而它的使用却在生産領域中起了革命的作用。一方面,使開墾廣闊的森林地區、耕種更大面積的山地成爲可能;另一方面,又給家庭手工業提供了一種鋭利的金屬工具。這樣,不但使農業成爲獨龍族社會中的决定性的生産部門,而且使諸如修理、打制小鐵農具,編織竹、藤器(圖十)等家庭手工業也逐漸發展起來,並顯示出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的傾向。

  在生産工具改進的同時,獨龍人通過生産實踐積累了耕作經驗,提高了耕作技術,出現了一種他們習慣稱爲“斯蒙木朗”的改良耕地。“斯蒙木朗”意即水冬瓜樹地。水冬瓜樹是一種人工培植的樹木,它的優點是成活率高、生長快 。用水冬瓜樹代替自然生長的森林以改造耕地的方法,是獨龍族人的一種創造。過去耕種的自然林地(“火山地”)砍燒後只能種植一年便要抛荒,待七、八年後樹木重新長起來才能砍燒種植。水冬瓜樹只需三、四年時間便枝繁葉茂,葱鬱成林。砍燒後灰多土肥,增加産量,可以連續耕種三年。這就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並使耕地逐步走向固定化。解放前夕,這類耕地已發展到總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至四十五。其時,獨龍人還學會了輪作間種,即在水冬瓜樹地上,第一年種蕎子,第二年種小米,第三年種玉米、稗子,和在地裏間種豆類等作物。耕地的改良和耕作技術的進步,使單位面積産量比原來的“火山地”提高了一倍左右。以第一村爲例,“火山地”每畝産量最高爲二鬥四昇半,而“斯蒙木朗”每畝産量最高可以達到五鬥二昇。勞動生産率的提高,進一步增加了産品的數量,開始提供了少量的剩餘産品。

  生産的不斷發展,造成了基本生産單位的縮小,引起了共耕關係和土地佔有形式的變化。首先,整個家族的共耕逐漸失去必要性,幾個小家庭合伙勞動却成爲可能;伙有共耕逐步取代公有共耕,合伙佔有逐步取代共同佔有。伙有共耕,獨龍語稱爲“奪木奢”,形式是由家庭公社中處在游離狀態的小家庭,以錯綜的多角關係形式,共同佔有一塊耕地,共同出籽種共同耕作,收穫物則按户平均分配。獵物也有平均分配的(圖十二)。解放前伙有共耕地在第一、二、四三個行政村中約占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成爲獨龍族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態。這種伙有共耕的形式,實際上既是小家庭尚無力完全脱離家庭公社而獨立的表現,又是小家庭開始小土地勞動的一種過渡形態。除了這種形態外,獨龍族也還存在另外兩種土地所有制形態:一種是前面談過的公有共耕的土地,這已成爲殘存;另一種是新形成的私有土地(包括少數私有伙耕的土地),它從宅旁屋後的小塊園地開始,正在不斷擴大。從這裏我們可以窺見土地所有制如何從家庭公社所有到伙有共耕,最後爲個體家庭所有的大致發展綫索。

  在農業勞動中,這種個體勞動即小土地勞動的發生和發展,進一步激起人們把自己的勞動産品變爲私有的欲望。所以馬克思説:“最重要的還是私人佔有的泉源——小土地勞動。它是牲畜、貨幣、有時甚至奴隸或農奴等動産積累的基礎。”〔9〕 這就是獨龍族家庭公社中除了公有的大倉庫“棒千”外,各個小家庭“得厄”也陸續建起小倉庫“棒秋”的根本原因。這些小倉庫有的建立在房屋附近,有的則建造在人們難以發現的高山密林中,以防偷盗。家畜和鐵制工具等也已由小家庭據爲己有。可見,隨着家庭中物質財富的不斷增加,私有觀念已逐漸植根於獨龍人的頭腦之中。

  但獨龍族原始公社的公有制,開始還是在動産私有方面先被冲開一個缺口。“無論在古代或現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隨着動産的出現才出現的。”〔10〕 以後才發展到房屋、土地等不動産的私有。那種所謂“私有財産的第一種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制”〔11〕的斷言,是毫無根據的。而這種動産私有同樣也有一個發展過程,即由家庭公社私有到各小家庭合伙私有,最後到個體家庭私有。私有從它産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不平衡的。一些富有的家庭爲了炫耀自己的財富,常常在殺牛祭祀鬼神後,把牛頭骨掛在房門上端或墻上,牛頭骨掛得愈多則愈表現自己富有。那些家長制家庭公社已經解體的民族,例如佤族、黎族等都有過這種社會習俗。説明社會發展到同一階段,就會出現相似的歷史現象。

  由於社會分工的逐步發展和私有制的産生,獨龍族内外的商品交换,不僅成爲可能,而且日趨經常化。一些外族(藏、納西、白、漢等)商人很早就來到獨龍河谷。這些唯利是圖的商人打着“交朋友”的幌子,以不等價交换的方式,用鹽巴、鐵器、黄牛(獨龍人换來祭鬼神)以及貨幣半開(解放前雲南地方的一種銀幣)换取國内外市場極其需要的當地名貴的麝香、鹿茸、熊膽、貝母、黄連、當歸、茯苓、毛皮等數十種産品,牟取暴利。這種商品交换,最初是由家長代表家庭公社去與外地商人進行的,但隨後就逐漸轉爲個人之間的交换了(圖十四)。私人交换的發展,導致了小商品生産的出現。爲了獲得進行交换的産品,獨龍族從事麻布和藤、竹器編織等家庭手工業和獵取野獸、採挖貝母、黄連等副業生産的人與日俱增。一些富裕的家長甚至每年都挖數十斤貝母、黄連專程到貢山縣市集上去出售,再以得到的貨幣購回生産和生活用品。獨龍族商品生産發生的事實,充分證明瞭列寧關於“私有制是商品經濟的基礎”〔12〕的馬克思主義觀點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從而有力地駁斥了蘇修經濟學家所謂商品生産“發生於(原始)公社的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的條件下”,“商品生産的出現同私有制範疇没有歷史的(邏輯的)聯繫”的謬論〔13〕。這種謬論是旨在爲蘇修叛徒集團瓦解社會主義公有制,復辟資本主義效勞的。

  由於財産私有和商品生産的發展,各小家庭爲了有更多的商品進行交换,迫切要求生産更多的糧食,同時家畜飼養業的發展以及其他農副業生産也需要有充足的糧食作爲前提。一些小家庭在這種意圖的驅使下,想方設法去佔有較好和較多的耕地(先占宅旁園地,漸次佔有水冬瓜樹地,最後佔有“火山地”),伙有共耕也就逐步被個人私耕所取代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隨着商品生産,出現了個人單獨經營的土地耕作,以後不久又出現了個人的土地所有制。”〔14〕以第三村爲例,個體家庭的私有土地已經占了總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八點八。而在將土地化爲私有的過程中,那些家庭公社的首領(家長)和較富有者最爲貪婪和活躍,例如三村的三個家庭公社的四個家長就將三十二點六畝公有土地攫爲私有。他們侵吞的土地,占三個家庭公社總私有地六十八點四畝的百分之四十七。可見,土地私有和動産私有一樣,一出現也是不平衡的。第一、四兩村的土地私有化過程更爲迅速,那裏私有土地已占全部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佔有者都在私有土地的地邊插上交叉的竹片(圖十五)或在樹干上刻上引人注目的記號,甚至壘石爲界,不許别人佔用。佔有者對已經佔有的土地,不僅有使用權,而且有處理權。他們不但可以拿它去交换或買賣,死後還可以作爲遺産由子孫世代繼承。解放前三十年中,第一村發生的土地交换和買賣就有三十起之多,這種土地買賣乃是土地私有制確立的明顯標誌。

  至此,獨龍人家庭公社經濟基礎的核心——土地公有制已被商品經濟逐步肢解,作爲一夫一妻制家庭經濟的個體家庭私有制已開始確立。

  與此相適應,家庭形式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如上所述,獨龍族的家庭公社原是個整體,大家庭中的各個小家庭“得厄”,基於當時生産力低下,尚無自營家庭經濟的可能,與大家庭還有不可分割的聯繫。爾後,在動産私有的吸引下,漸漸具有離心的傾向,開始建立自己的“火塘”和小倉庫“棒秋”,從而産生火塘分居制(獨龍語稱爲“卡爾信”),與大家庭貌合而神離了。隨着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生産勞動的日益個體化,商品生産的發生,土地逐步變爲私人財産,同時也隨着人口的一天天增加,大家庭便一步步地發生分裂,各個小家庭終於停止輪流做飯的共食制,另建新房居住,自成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加之在本世紀三十年代,國民黨反動政府爲了多收門户捐,强迫獨龍人析産分居,從而加速了家庭公社的瓦解和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建立。到解放前夕,獨龍族的家庭公社已日漸消失。家庭的數目愈來愈多,而其中的成員却愈來愈少。殘留下來的家庭公社,在第四村二十個公社中只有四個,其餘則已分解爲六十五個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到此,個體家庭開始成爲社會的經濟單位,而氏族“尼柔”已成毫無内容的軀殻了。這一發展過程,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那樣,由於商品形式和貨幣“侵入那些爲生産而直接結合起來的社會組織的内部經濟生活中,它們逐一破壞這個社會組織的各種紐帶,而把它分解爲一群群私有生産者”。“公社也就愈加迅速地瓦解爲小農的鄉村”了。〔15〕

  基於一夫一妻制個體家庭的出現、不同的家庭公社成員雜居和商品交换的發展,社會上出現了獨龍語稱爲“牟干姆”的富人和稱爲“生夜”的窮人,加上長期以來納西族、藏族封建土司和近百年來半封建半殖民地經濟因素的影響,開始産生了新的階級分化,促使各種剥削形式相繼出現。除以前的養奴剥削外,富人們還巧立名目,打着往昔的“迪裏哇”制(獨龍族的原始互助形式)作幌子,叫窮人來給他們從事生産勞動,而他只煮少量的酒爲誘餌,不另給報酬,實際上是變相的雇工剥削,甚至雇傭短工和童工種地等封建性的剥削因素也已萌芽。此時,自私、姦詐、盗竊行爲出現了。道德觀念也發生了變化,習慣法對偷盗處罰甚嚴,例如偷糧食者,處以抄没家産,或被罰爲奴。在家庭婚姻關係上,青年男女失去了社交自由,完全由父母包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意識已産生;在一些富有的家庭中,家長對妻子還擁有生殺予奪之權。一言以蔽之,解放前夕獨龍人的原始社會已在解體,並朝着階級社會的門檻邁進了。

  1949年,紅太陽照亮了祖國西南邊疆,獨龍河谷解放了!在偉大的中國共産黨和毛主席的民族政策光輝照耀下,獨龍族人民從此獲得了新生(圖四、十三、十六),從古老的原始社會末期越過人類社會發展的幾個階段,同各兄弟民族一道,前進在社會主義的康莊大道上。

  偉大的無産階級革命導師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曾經向全世界莊嚴宣告:“共産黨人可以用一句話把自己的理論概括起來:消滅私有制。”〔16〕獨龍族社會發展的歷史也證明,私有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産物,並不是象資産階級的“理論家”所斷言的那樣,是古已有之和永遠存在的。私有制如同有其産生的必然性一樣,也有其被消滅的必然性。毛主席曾經指出:“私産和公産之間有一條由此達彼的橋樑。”〔17〕也就是説,爲消滅私有制,實現全部生産資料歸整個社會所有,要有一定的條件。在毛主席革命路綫的指引下,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不斷爲將來消滅私有制創造條件。當前,我國正處在一個重要的歷史發展時期。我們必須遵循偉大領袖毛主席的教導,以階級鬥争爲綱,牢記黨的基本路綫,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中,不斷加强無産階級專政,堅持無産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在把上層建築包括各個文化領域的無産階級革命進行到底的同時,繼續完成經濟戰綫上的社會主義革命,大力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對所有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産品分配方面仍然存在着的資産階級法權,對目前還不可避免地要實行的商品制度和貨幣交换,都必須在無産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使之逐步縮小,以至最後消滅。進而逐步消滅三大差别,徹底鏟除産生私有制的社會基礎,爲實現共産主義的遠大理想而奮鬥到底。

  

  注 釋: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58、51頁。以下依此版本。

  〔2〕如男子名:“龍棍(家庭公社名)·雄羅(父名)·朋(本人排行)”;女子名:“龍棍(家庭公社名)·及此(父名)·嫡(本人排行)”。

  〔3〕參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54、137頁。

  〔4〕〔5〕夏瑚:《怒、俅邊隘詳情》,見李根源《永昌府文征》。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52頁。

  〔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53頁。

  〔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94頁。

  〔9〕馬克思:《給維·伊·查蘇裏奇的復信草稿——三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450頁。

  〔10〕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70頁。

  〔11〕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綱》,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222頁。

  〔12〕列寧:《無政府主義和社會主義》,《列寧選集》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18頁。

  〔13〕格·格利戈連:《社會主義商品貨幣關係中若干方法論問題》,蘇聯《經濟科學》1973年11期。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109頁。

  〔15〕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3卷,350、201頁。

  〔16〕馬克思、恩格斯:《共産黨宣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卷,265頁。

  〔17〕《毛澤東選集》(合訂本)304頁。

  

  (原載《文物》1976年第8期。此文與楊鶴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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