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黎族原始社會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試探



  聚居在海南島上的黎族,是我國歷史悠久的一個南方民族。據1982年統計,有817,562人,其中大部分居住在黎族苗族自治州境内,少部分散居於自治州的東北部,與漢、苗、回等族交錯雜居。

  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黎族形成了幾個自稱“美孚”(或“美阜”)、“侾”、“杞”(或“岐”)、“尊”(漢稱“本地”)的支係。解放前,各支係由於所處的自然環境和歷史條件的不同,社會發展極不平衡,從大體上劃分,五指山腹地以外地區的本地黎、侾黎、美孚黎和大部分杞黎都已程度不同地先後完成了封建化;但深居五指山腹地約有一萬三千餘人的杞黎,却明顯地保存着稱爲“合畝制”的屬於父權制時期的家庭公社殘餘,直到解放前夕還處於封建化過程中。這種合畝制從内容到形式都清楚地呈現出家庭公社在漢族封建生産方式影響下次第解體的階段。因此,它實質上是一種由瓦解的原始社會生産關係和萌芽狀態的封建生産關係并存的過渡性的社會形態,而這種形態本身的發展進程又交織着内外因素,情况極其錯綜復雜。

  上述現狀表明,黎族和世界所有的民族一樣,曾經歷過原始公社制度時代,它是一個由原始社會直接向封建制度過渡的民族,過渡的起點不是農村公社,而是家庭公社。因此,對其原始公社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進行深入研究,將有助於認識我國乃至世界某些民族由原始社會直接過渡到封建社會的客觀規律,從而在具體細節上豐富馬克思主義關於這一問題的論述,本文就現有的調查資料〔1〕,試作初步探討,不當之處,請民族學界同仁指正。

  一

  追溯黎族的族源,國内學者大都認爲與曾活動在我國東南沿海地區的古百越族有淵源關係,其先民是先前居住在祖國南大陸上的百越族中的支族。從解放後在黎族地區發現的同屬於東南沿海地區新石器時代文化系統的中晚期遺物看〔2〕,他們也許是在殷周或秦漢之際以氏族爲單位,乘竹筏或木筏先後遷到海南島上的〔3〕。他們可能是島上最早的居民之一。

  黎族先民到達海南後,先聚居在北部、西南部的濱海地帶,其後隨着人口的不斷增加、氏族的分裂和流動的刀耕火種農業的需要,才沿着南渡江、昌化江、陵水和萬泉河逐步移居到五指山腹地,所以,這些河流沿岸均發現有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誠然,今天五指山地區的黎族,還包含有後來懾於漢族封建勢力而被迫相繼遷來的黎族先世的後裔。正因爲如此,所以,五指山地區的家庭公社殘餘的消失也很不一致。

  黎族村寨附近新石器時代中期遺物的發現,以及黎族社會生活中帶有母權制殘餘的“上門”、“放寮”和婦女手制陶器等風俗習慣的遺留,都有力地説明黎族先民確曾經歷過母權制全盛時期的歷史發展階段。至於他們什麽時候過渡到父權制時期,則因材料缺乏,無從確指,然而,幾個支係的“不落夫家”風俗的流行,以及父系家庭中妻方居住婚的殘留和舉行祭鬼時“鬼公”〔4〕先念父系的鬼名然後再念母系的鬼名的習慣,説明這個“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5〕,在黎族先民的原始社會中無可置疑地發生過。

  五指山腹地家庭公社殘餘——合畝制,是黎族先民曾經進入父權制的活生生的證據。這種在外圍地區業已消失的家庭公社,我們運用民族學的歷史文化殘餘分析方法,綜合各方面的材料加以研究,還能復原其廬山真面目。

  黎語中保存着一種對合畝的最原始稱謂,即“紋茂”,漢意爲“有血緣關係的團體”,有“大家庭”或“大家族”的明顯含義。據此,紋茂當是黎族原生形態的家庭公社的名稱。從雲南地區保存家庭公社殘餘的民族如獨龍、拉祜、布朗、崩龍等族的有關調查材料看,家庭公社在其方興未艾之時,成員是共居一幢大屋頂之下的〔6〕。黎族家庭公社的大型住宅,即使在合畝地區也已盪然無存,但從明人的著作中,還能找到:“黎俗,……男子家富者,兩耳復贅盞口大銀圈十數爲富侈,……凡深村黎男婦衆多,必伐長木兩頭搭房各數間(着重號是引者加的)上覆以草,中剖竹,下横上直,平鋪爲樓板,其下則虚焉,登陟必用梯,其俗呼曰“欄房”。遇晚,村中幼男女盡驅而上,聽其自相諧偶,若婚姻仍用講求,不以此也。”〔7〕這段簡略的記載雖無調查材料佐证,但我認爲它應是黎族家庭公社的一種干欄式的大型住宅。理由有三點:其一,從“兩頭搭屋各數間”一語看,這種房子的面積相當大,所以能容納村中幼男女;其二,建築這樣大的房屋單個人是無能爲力的,只有公社成員的共同協力方能奏效,説明當時的父系小家庭還未從大房子中分裂出去,所以“男婦”還“衆多”;其三,“男子家富”一語,説明當時的財富早已轉歸男子占居統治地位的各個家庭私有〔8〕,與家庭公社的内容相吻合。其實,也只有這樣的大型住宅才能住下“一個父親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9〕。這個看法如無誤,則黎族家庭公社紋茂在某些地區一直延續到明代。

  每個家庭公社都有一個家長,黎語叫“俄布籠”,全體公社成員都處於家長的最高管理之下,共同耕種土地和共同佔有剩餘産品。並由家長代表公社對外交往。俄布籠一般都由富有生産經驗和傳統知識的最有威信的長者擔任,妻子在家庭中起着助手作用,常常幫助丈夫管理婦女的生産活動,她實質上是一位能幹的家庭主婦,與恩格斯描寫的南方斯拉夫人的家庭公社扎德魯加的“domacica”完全相同。〔10〕畝頭的妻子就是先前家庭公社的主婦。

  家庭公社初期的主要生産部門是原始的“刀耕火種”農業。解放前夕保存在合畝地區的“種山欄”,當是家庭公社紋茂的刀耕火種農業餘留形態。據有關黎族地區的考古學龢民族學材料,當時的主要生産工具有磨光的雙肩石斧、石鏟、石鋤和尖木棒、木鋤等。還不懂得使用石犁,似未進入犁耕階段〔11〕。當時粗放的耕作方式,我們可以從黎族種山欄的程序中窺見其大概:先在旱季時選好地段,將山林砍倒燒光;等餘燼冷後,把殘枝稍加清除;俟雨季來臨時,才進行播種。播種時,男子用一根長約丈餘的尖木棒在前面戳洞,婦女隨後點種種籽,並蓋上泥土;經一、二次除草後,即坐等收穫。一塊山欄地只種一年,或二、三年便丢荒,再另行選地燒墾。解放後民族學工作者在黎族村寨附近的山欄地裏采集到石斧一類生産工具,説明在鈎刀等鐵制工具未傳入以前,黎族先民砍伐樹木的主要工具是石斧等。播種的作物,可能是稻穀、玉米、九尾粟(即小米)、木薯、蕃薯等等。

  黎族聚居區内大量的陶片、石矛、石戈、石網墜的發現〔12〕,表明黎族先民除從事原始農業外,還進行漁獵生産活動和製作陶器等手工業,並有飼養猪、狗、鷄、鴨等畜禽的家庭副業。出於需要,家庭公社之間也進行物物交换。

  家庭公社紋茂是包含在父系氏族“抱”中的。黎族地區至今還殘存着一種黎語叫作“KOm”和抱的血緣組織,前者漢稱爲峒,含有“一定人群集團共同居住的地域”之意,後者漢稱爲村,過去有用動植物之名作爲名稱的習慣,並有黎語叫做“ε:ng”的公共墓地。峒又有大小之分,並以山脈、河流爲界,同時還有砌石、栽樹、種竹等人工的標識。一個峒往往包括幾個小峒,小峒又包括若干個村,村則居住着一個或幾個合畝。大峒、小峒和村都各有自己的頭人“峒首”、“哨官”和“頭家”,原先,他們都是自然形成的領袖;後來才由漢族封建統治者委派,而頭衔則歷代均有沿革。這些頭領的責任是爲群衆調解糾紛,維持社會秩序,並根據民族的習慣法處理内部事務,故受到人們的尊敬。

  據以上所述推測,峒可能是黎族先民的部落聯盟,小峒爲部落,抱係氏族,其中包含若干個家庭公社紋茂,恰如獨龍族的一個氏族“尼柔”包括幾個家庭公社“其拉”一樣〔13〕。可見,部落聯盟——部落——氏族——家庭公社,乃是黎族父權制社會的内部結構。但這裏必須指出,當氏族的職能一旦爲家庭公社取代以後,氏族部落便逐漸成爲一種不起任何作用的軀殻了,並同部落組織一樣在封建化過程中和封建地方政權的基層組織結合爲一體〔14〕。黎族先民曾組織過部落聯盟的推斷是可信的,不然,他們就無力扺禦歷代封建王朝的頻繁“征剿”。至於後來峒、抱向地域的演變、分合和首領的蜕變及其銜頭的更改,顯然是在漢族影響之下逐步走向封建化的結果。

  以上所述,是根據遺留在各個支係中的歷史文化殘餘和歷史文獻資料加以復原的家庭公社紋茂的概貌。可以斷定,在漢族到達海南島以前,它幾乎遍佈黎族聚居區内。

  毫無疑問,如果没有漢族封建生産方式的强大影響,黎族的家庭公社將沿着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歷程朝着農村公社方向發展,並過渡到奴隸社會,而不會直接向封建制過渡。然而,社會發展的具體歷史,除一般進程外,還有它的復雜性和曲折性的一面,這就是某些民族由於所處的自然和歷史條件的不同而可能越過一定的歷史階段向前發展,恰如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指出的那樣:歷史常以跳躍、曲折和迂逥前進〔15〕。黎族的歷史發展正是屬於這種情况。這樣説,並非把黎族歷史的發展完全歸於外因,而恰恰是辯證地看待它的内因和外因關係,因爲唯物辯證法認爲:“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内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内因而起作用。”〔16〕

  從内因方面考察:由於黎族内部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的發展,其原始社會在與漢族接觸以前已進入了父權制時期的家庭公社階段。這種家庭公社,就它的内部結構而言,是由許多父系小家庭結合而成的統一體,其中的小家庭就是尚無完全獨立生産能力,但已開始有自營生活要求的夫方居住和少數殘留的妻方居住的對偶家庭。現代意義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産生,乃是這種家庭瓦解的結果。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實現私有財産繼承制的適合於任何階級社會的家庭形式。因此,恩格斯在論述家庭公社的特點和作用時,曾引用馬克思的話指出:“現代家庭在萌芽時,不僅包含着奴隸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農奴制,因爲它從一開始就是同田間耕作的勞役有關的。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後來在社會及其國家中廣泛發展起來的對立。”〔17〕説明家庭公社自身的發展,已包含着向階級社會過渡的因素。

  從外因方面考察,黎族先民到達海南島之後,又相繼遷入了漢、回、苗等民族,這些不同社會形態的民族交錯雜居於同一地區之内,就必然會互相交往,互相同化,從而搆成了影響黎族社會發展的外部條件(即外因)。從歷史上看,漢族是自始至終給黎族社會發展以强有力影響的民族。據典籍記載,遠在公元前214年,當秦始皇“徙民五十萬戍五嶺”時,漢族封建統治階級的政治勢力就已擴展到珠江流域,是時,可能已有部分漢人遷居海南島上,但大批漢人的遷入却始於公元前111年西漢王朝在島上設置郡縣以後,中經三國、唐宋、元明,到清中葉便達到了高峰〔18〕。除漢人外,從北宋末年至清萬曆年間,入居島上的還有回族和苗族。漢人之中不少是商人,他們爲了换取當地的名貴特産而帶來了鐵制生産工具和日常用品。而歷代封建王朝的屯田和遷來島上的漢族勞動者則給黎族帶來了先進的生産技術和勞動經驗,從而促進黎族社會生産力的提高,使家庭公社的刀耕火種農業逐步發展爲以鐵犁作主要工具的耕耘農業,最終導致私有制的確立,貧富的分化和階級的形成,使黎族原始社會迅速解體並逐步向封建化過渡。

  二

  馬克思認爲:勞動工具是社會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的指示器〔19〕。因此,我們探討引起黎族原始社會解體進程的動力時,必須從研究黎族先民使用的生産工具開始。

  據調查,黎族人民解放前用於農業生産上的工具有鈎刀、斧〔20〕、手捻小刀、鐮刀、鋤、鏟、鍬、鐵犁以及竹木犁、耙、木鋤、尖木棒等。這些工具除尖木棒和木鋤是原始工具的遺留外,所有鐵工具均來自漢區。有關使用鐵器的歷史資料表明,黎族使用鐵質工具有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爲三個階段,即:(一)使用鈎刀、斧頭階段;(二)應用鋤、鏟、鐮刀、竹木犁耙階段;(三)使用鐵犁階段。這三個階段基本上與刀耕火種的山欄農業逐步過渡到以旱地和水田爲主的耕耘農業相一致,這些生産力發展不同的階段,便搆成了黎族原始社會解體的總進程。

  1957年,考古工作者在瓊山縣發掘斬對山遺址時,在地層中發現了雙肩石斧、鐵片、宋代瓷片共存現象。據發掘者的鑒定,鐵片似屬刀類〔21〕。本世紀50年代,民族學工作者在白沙保亭、東方等縣,對黎族使用鐵制工具的歷史進行了調查。各地使用鈎刀、手捻小刀等簡單鐵制工具的時間,雖然早晚不一,但就老農記憶所及,約在一百五十年到二百五十年以前(個别老農據傳説,認爲在30代約750年以前就已開始使用),而且都是來自漢區。鋤、鏟、犁的使用則晚於刀類工具。白沙縣本地黎在歷史傳説中,也認爲他們的祖先住在山溝裏種山欄地的時候,使用的只有向漢商買來的鈎刀、鋤頭,而未提及其他工具。

  上述材料説明:第一,黎族最初用於原始農業耕種的鐵工具是形制簡陋的鈎刀、手捻小刀;第二,鐵刀與石斧共存,表明剛使用鐵器時,還未排除石器;第三,使用鐵刀的時間在五指山邊緣地區,其下限可以推到宋代或稍晚,在五指山腹地則遲至明清兩代;第四,在鋤、鏟、犁等鐵工具未傳入以前,黎族只有原始的山欄地,而没有旱田和水田。

  鈎刀、斧頭、手捻小刀雖然簡陋,而且開始獲得時數量有限,然而,這些工具的應用,却促進了黎族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引起了家庭公社内部的深刻變化。

  恩格斯在論述鐵器的作用時曾指出:鐵是在歷史上起過革命作用的各種原料中最後的和最重要的一種原料,它使更大面積的農田耕作和開墾廣闊的森林成爲可能,並給手工業提供了一種堅固和鋭利的工具。所有這些,都是逐漸實現的;最初的鐵往往比青銅軟。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22〕。黎族使用鐵器的歷史,證明瞭恩格斯對這個問題論述的正確性。

  黎族先民將鈎刀用於山欄農業的耕作情况,明人也有簡明的叙述:“黎俗四月晴霽時,必集衆砍山木,大小相錯,更需五七日酷烈則縱火,自上而下,大小燒盡成灰,不但根干無遺,土下尺餘,亦且熟透矣。徐徐鋤轉,種棉花,又曰貝花;又種旱稻,曰山禾,米粒大而香,可食。連收三四熟,地瘦,棄置之,另擇地所,用前法别治。”〔23〕 與解放初五指山腹地杞黎砍山欄的情况大致相同。從這段叙述可以看出:首先,使用鈎刀、斧頭砍伐森林,大大提高了勞動工效,擴大了耕地面積,所以既種棉花又種旱稻;其次,延長了耕地的使用年限,即把一年丢荒改爲三、四年丢荒,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第三,由於能連收三、四熟,因而迅速增加了農業産量。

  與鈎刀一類農業生産工具同時傳入的還有鐵制尖刀、鑿等手工工具。這些工具的使用,又促進了編織竹器、藤器和製作木器等家庭手工業的發展。晚近還保留在各個支係的原始編織,可能就是在這個階段上發展起來的。這樣,家庭公社的手工業除制陶和紡織外,又增添了新的項目。這些手工業雖然依附於農業,但它的發展却滿足了家庭公社成員日常生活的需要和使少數的産品交换成爲可能。農業的發展又促進了牛、猪、狗、鷄、鴨等家庭副業的飼養。

  如果説,先前由於使用石器工具而效率不高,必須依靠公社全體成員集體協作,才能保证獲得必需的生活資料的話,那麽,隨着鈎刀,斧頭的應用,勞動效率的提高,公社成員的集體勞動,便慢慢地由其中的幾户父系小家庭的共同勞動所代替。當然,一些繁重的勞動諸如砍伐森林開墾耕地,建築家庭公社的大型住宅等,還需整個公社成員全力以赴,其他的生産勞動,則由幾個小户就可以勝任了。於是家長俄布籠便將土地劃成大小相等的份數,分給它們耕種,而將收穫物集中起來按户平均分配。從而打破了共同消費的傳統分配制度。而幾户的共耕,又逐漸激起了對生産資料的幾户佔有,首先是對動産如生産工具、手工業品和家庭副業畜禽等佔有,其次是對土地的佔有。解放前五指山腹地合畝制中同一血緣關係的幾户伙耕伙有,毫無疑問,就是這一發展階段上的殘留物。然而在黎族任何一類合畝制中,我們却找不到家長給小家庭分配耕地的痕迹。這一現象説明合畝中的幾户共耕伙有,在漢族封建生産方式的影響下,早已脱離家庭公社而處在向個體私有蜕變的過程中了。總之,鈎刀、斧頭的使用促進了黎族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引起了家庭公社内部各種關係的連鎖變化,即:公社成員的集體勞動、生産資料公有和産品共同消費向幾户共耕、伙有和平均分配的過渡。從而引起家庭公社解體的先兆。

  以上所述,是黎族原始社會解體進程的第一階段。這一階段在濱海地區可能早在漢末或遲至三國時代就已發生了。

  從三國歷六朝、隋唐到兩宋,隨着漢族封建政治、經濟和文化影響的逐步擴大,以及漢商大賈因垂涎島上的奇珍异寶而接踵遷入黎族地區,從而加强了黎漢之間的頻繁接觸。黎族先民在獲得鐵鈎刀、斧頭的基礎上,又用自己的手工業和農付生産品從漢商手中交换到鋤、鏟、鍬、鐮等鐵農具,並向漢族人民學會了開墾旱田、水田和仿漢式鐵犁耙製作竹木犁耙等先進技術,從而使家庭公社的刀耕火種農業慢慢向耕耘農業過渡。

  旱田和水田的開墾,只有憑藉鐵鋤、鏟、鍬等工具才有可能,先前使用的鈎刀、斧頭、木鋤是難以勝任的。所以,我認爲黎族旱田和水田的出現,是其先民使用新的鐵工具的結果。然而,必須指出,由於各地黎族獲得這些工具的時間很不相同,因而各個支係或同一支係内的旱地和水田的開墾有先有後,發展極不平衡。如本地黎直到解放前還以種山欄稻爲主,而美孚黎的旱田和水田却已相當普遍,在五指山腹地的杞黎,其山欄稻還占一定的比例,但其他地方的杞黎情况却相反。

  五指山以外地區的水田開墾雖然較早,但直到隋唐似還未成爲主導的耕作方式,甚至到宋代,農耕還相當粗放,既不施肥,又不灌溉,完全依靠大自然的恩賜。“深廣曠土彌望,田家所耕,百之一爾,必水泉冬夏常注之地,然後爲田,苟膚寸高仰,共棄而不顧。其耕也,僅取破塊,不復深易,乃就田點種,更不移秧。既種之後,旱不求水,澇不疏决,既無糞壤,又不籽耘,一任於天。”〔24〕

  嗣後,隨着生産技術的發展,水利設施的加强,到明代旱田、水田才有顯著的增加。據文獻記載當時還以水源遠近把田地劃分爲三等:“海南之田分三等:有沿山而更得泉水,曰泉源田;有靠江而以竹桶裝成天車,不用人力,日夜自車水灌田者,曰近江田;此二等爲上,栽稻二熟。又一等不得泉不靠江,旱澇隨時,曰遠江田,止種一熟,爲下等。”〔25〕 這裏所説的“遠江田”實際就是仰賴天時的旱田。在旱田和水田逐步擴大的同時,原始的山欄地就相對减少了。

  在未使用鐵犁以前旱田和水田的耕作方式,主要采用牛踩田,即一人同時牽幾頭牛到田裏,驅牛往返把泥和代替肥料的木葉一起踩爛,然後用形制極其原始的竹耙弄平,再播種水稻。所謂“其力田不耕,以牛躊土,而糞以木葉”〔26〕的帶有原始特點的耕作方法在某些地區直到清代甚至解放前夕還很普遍。爾後才把竹木犁耙用於農田耕作上。這些竹木犁耙的形制與漢式鐵犁耙十分相似,不同的只是没有裝上鐵鑄犁頭和耙齒而已。

  旱地和水田在剛出現時數量儘管有限,但其糧食産量比種山欄地無疑要高得多。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拿白沙縣第一區南溪鄉從事種植山欄稻爲主,耕作旱田和水田爲付,並主要使用竹木犁耙工具的本地黎爲例推算出來。解放初,該鄉每人每年的平均糧食産量已達635市斤,除掉種籽、工具折舊費和口糧約600斤,尚剩35斤。剩餘産品的出現,爲個體勞動提供了條件,並爲交换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前提。於是,上一階段已從家庭公社中分裂出來的伙耕伙有小户便逐漸增加起來,並顯露出向個體生産發展的傾向。與此同時,按户平均分配便開始逐步向以户爲單位佔有過渡,即出現幾户共同耕作,收穫則由各户單獨進行的新的生産關係。“自來黎峒田土,各峒通同佔據,共耕共收(着重號是引者加的)”〔27〕,就是幾户共同開墾田地,共同播種,共同收穫,然後按户爲單位進行分配。這一歷史現象,實際上就是個體家庭佔有産品的開始。因此,共耕而户分的出現是家庭公社進一步解體的標誌。解放前仍然保存在五指山腹地合畝中的那種幾户伙同佔有耕地和耕牛與少數個體户佔有耕地和耕牛的現狀,當是這一發展階段上的殘留形態。

  以上所述是黎族原始社會解體進程的第二階段。這個階段在五指山以外地區可能到唐宋時代就已完成了,在五指山腹地則遲至明清之際或稍晚一些才發生。可見這一解體進程同樣表現出極大的地區性的不平衡。

  接着,黎族人民又同漢商交换到一種先進的鐵質工具——犁,並開始廣泛使用牛耕,最終形成了耕耘農業,使種山欄稻成爲一種原始的耕作殘餘。木犁裝上鐵鑄犁頭後,不但啓土深,爲精細耕作提供了條件,而且工效高,據對合畝地區的調查,鐵犁犁田的效率比竹木犁犁田提高了百分之五十。過去竹木犁容易損壞,每塊田只一犁一耙;現在改用鐵犁,就可以二犁二耙了。先進生産工具的使用,耕作技術的改進,從而大大提高了農業産量。以解放初保亭縣第三區通什鄉福關、毛利、什勛三表的合畝爲例,使用鐵犁和牛耕以後,平均每人每年能種四畝旱田和水田,每畝平均産量爲187市斤,四畝共748市斤。扣除口糧、種籽和必要開支600斤外,尚剩餘148斤,比未使用鐵犁以前的旱田和水田提供的剩餘高出四倍多。可見耕耘農業的形成,説明黎族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已達到不但完全可以由單個家庭進行個體生産,而且爲使用他人勞動力進行剥削提供了前提。

  農業的發展又進一步促進手工業和家庭副業的進步。手工業的發展表現在,除了男子從事的編織和女子從事的紡織兩項外,還新增加了打鐵項目。家庭副業,除經濟作物水果外,還有家畜家禽牛、猪、羊、狗、鷄、鴨、鵝等,品種比過去也有了增加。

  手工業和副業的發展,又爲交换增添了新的内容,並使由物物交换發展爲貨幣貿易。黎漢之間的交往也由生産力的發展而漸趨頻繁。如果宋代黎族先民在交换中“得錢無所用”〔28〕,而要求以物易物的話,那麽到元明兩代,由於墟場和集場的漸趨固定,漢商絡繹而來,商品和貨幣就逐漸侵入黎族社會的肌體而起腐蝕作用了。

  在上述情况下,早已從家庭公社分裂出的共耕伙有户,便紛紛要求將早已劃分給自己耕種的田地歸自己長期佔有;與此同時,它們又力圖把手工業和副業的收入據爲己有,以增加家庭財富的積累。而生産工具和作爲農耕牽引力的牛只,則早已先於不動産而私有了。這樣,以公有制爲基礎的家庭公社終於在私有制的侵蝕下瓦解了,而父系小家庭轉化爲一群群的私有者——一夫一妻制家庭了,由於私有具有從一開始就不平衡的特點,所以各户擁有財産的差距相當大,明顯地呈現出兩極分化的傾向。在貧富分化的過程中,先前的氏族部落頭人、家長和擁有充足生産資料的富裕户,便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優勢去奴役和剥削貧窮户,從而形成階級對立,促使原始社會瓦解,並在漢族影響下直趨封建化。在濱海地帶,黎族原始社會這一解體進程和封建化,大概從唐宋至明初就已結束了;在五指山腹地,則直到解放前夕還在進行之中。

  總上分析,黎族原始社會的解體和封建化進程,各地雖然發展不平衡,但基本上都是沿着私有制不斷戰勝原始公有制的規律進行的。推動這一歷史演程的動力,乃是在漢族封建生産方式的强大影響下黎族社會生産力的逐步發展,即刀耕火種農業向耕耘農業的逐漸過渡。

  三

  黎族原始社會解體的進程,實際上就是直接走向封建化的過程。造成黎族歷史跳躍、發展的主要原因,是漢族封建政治、經濟和文化上的强大的直接影響。

  前文已經指出:黎族先民在和漢族接觸以前已經獨立發展到父權制時代的家庭公社階段;這種家庭公社,就其内部結構而言,既包含着奴隸制因素。也包含着封建制因素。自始至終影響黎族的漢族是一個早已進入封建制後期的强大民族,它對黎族家庭公社的影響,只有利於其中封建因素的發展,而不利於奴隸因素的成長,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馬克思認爲:個體小農經濟和脱離開農業的手工業生産,同樣都是這種或那種生産方式發展的起點〔29〕。隨着黎族家庭公社的解體而出現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小農經濟。這種植根於耕耘農業中的小農經濟,在五指山腹心地帶直到解放前夕雖然大都已先後確立並已處在封建化過程中,但還有少部分尚未最後挣脱家庭公社餘留下來的父系血緣紐帶。現在我們就從黎族社會中最原始的合畝地區開始,回過頭來分析其封建化的過程。

  據解放初的調查,在五指山腹地,即瓊中、樂東和保亭縣的毗連地帶的某些區鄉,直到解放前夕,還保存917個合畝,3591户,13413人,占當時黎族人口(36萬人)的百分之三點七三。這些合畝根據其内外生産關係的不同性質,可以劃分爲兩大類。

  其一,在血緣紐帶的基礎上,由父系親屬組成。土地、牛只是祖先留下來的,屬父子、親兄弟共有。一般未分,也有已分給各户所有的。分與未分均一律交合畝使用。個體户有錢可以買田和牛只,所有權屬買主,但要交合畝使用。退畝時可以將屬於自己的田産和牛只一起退回和帶走,畝内屬於個體户的私田可以出賣,但必須徵求合畝同意,要先賣給畝内,在畝内無人要時,才賣給畝外。個體户買的或分給的牛只,只要畝内協商同意,隨時可以出賣。生産工具則一律屬個體户所有。手工業和家庭副業的收入全歸個體户。畝頭一般都由輩分高的人擔任,他領導全畝的生産和掌握分配。畝頭除多得少量“稻母”外,他與畝衆的關係基本上平等,畝衆與畝衆之間的關係則一律平等。但這種合畝由於存在從畝外租進來耕種的田地和耕牛,却受畝外地主和“奥雅弄”的地租、債利和處罰等各種剥削。

  其二,以血緣親屬爲基礎,吸收外來户入畝時帶來的土地、牛只同樣歸全畝使用,退畝時可以退回和帶走。耕牛普遍爲個體户私有,個體户有錢可以買牛,所有權屬買主,但要交給合畝使用。生産工具,手工業品和家庭付業産品一律歸個體户私有。畝頭由原合畝畝頭擔任,外來户即使後來增置了財産,一般也不能當畝頭。畝頭與畝衆尤其是外來户有明顯的壓迫和租佃、債利等剥削關係。畝衆已有富裕和貧窮之分。

  合畝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小,只有幾户,二十至三十户的極少。兩種合畝所占的比例,各地很不相同。兩者相比,純血緣關係的合畝,一般户數和人數都比較少,大都是二、三户組成的“父子畝”和“兄弟畝”,處於明顯的解體狀態。

  以上是根據調查材料反映出來的五指山腹地的合畝制的基本狀况。從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合畝制是耕耘農業形成後家庭公社迅速瓦解時遺留下來的殘餘形態。它之所以被保存下來,一是使用鐵犁的歷史比較短;二是五指山腹地交通閉塞,與外界聯繫少,在“逢山無路,遇水無橋”的情况下,漢族的影響到達較晚。我們只要對兩種合畝細加剖析,就不難看出它已開始趨向封建化的歷史事實。

  首先,隨着耕耘農業的形成和漢族封建父權觀念影響的深入,隨着原生形態的家庭公社紋茂的解體,一夫一妻制家庭已基本確立。這表現在:家庭公社早期的大型住宅已消失,分裂出來的父系小家庭早就從事黎語稱爲“沃偏”,意即“做私已”的個體勞動,並開始佔有耕牛、農具、手工業品、家庭副業和田地。衣、食、住均以户爲單位實行消費。它們的耕牛和田地之所以交給合畝使用,主要是出於生産力水平仍然較低和父系血緣紐帶還未最後挣斷。然而,它們在析産分居和退畝時,有權將屬於自己的田地和耕牛退出和帶走,又説明生産資料私有權已經確立和父系血緣紐帶的十分鬆馳。據對保亭縣第三區通什鄉福關、毛利、什勛三表119户調查,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有111户,占總户數的百分之九十三點二八;其餘5户爲童養媳、夫兄弟婚、姐妹續婚和交换婚,但也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形式。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實現私有財産繼承制的家庭形式,它的出現是與完全的私有財産的形成相始終的。〔30〕 這種以一家一户爲生産單位的小農經濟乃是封建生産方式賴以發展起來的條件。

  其次,在私有制確立過程中,畝頭已逐步向封建剥削者轉化。從畝頭殘留下來的職能看,他無疑是先前家庭公社的家長。然而,在家庭公社日趨解體的情况下,他們的社會、經濟地位和職能已發生了變化,並憑藉種種特權而開始蜕變爲剥削者。據調查,畝頭擁有的特權就有:1.畝頭家中有事,即令畝衆來做,只待飯,無報酬;2.畝頭與親兄弟分家,要多得一塊(約一畝)田産;3.分配上,畝頭除多占“稻母”外,經常少分外來户,而給自己和親兄弟多分;4.外來户入畝時,要給畝頭送一頭猪作禮物;5.私人出租田地,“頭米”要交畝頭收;6.畝頭大都充任地方政權的大小頭目,動輒借故處罰畝衆以漁利。從這些特權中可以看到封建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的始初形態及畝頭起步向封建剥削者——地主階級方向蜕變。

  第三,先前包含在家庭公社的封建制因素,在漢族封建生産方式的影響下,在緩慢地成長起來。合畝中的封建因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一)雇工。黎語叫Kang Jkiaj,直譯爲“工仔”。受雇者都是一貧如洗的單身漢,他們既不願當“龍仔”,又不肯長期參加合畝,只好當長工。短工的待遇,除吃住外,三年一頭黄牛,四年一頭水牛,期滿可牽牛回家。合畝内雇短工只限於替雇主到畝外收租谷,除飯食外,每工給稻穀35斤。

  (二)租佃。分牛租、山租、田租三種。租山放牛,得送猪一頭。山租:畝衆砍山欄要先征得山主(大奥雅、惡霸)的同意,然後送酒一缸;倘上山割草、砍竹料蓋房,須送一條猪腿和半斤猪肝。田租:向地主、惡霸租田地,要交“硬租”,即由他們一言爲定,租谷爲所租田地産量的百分之五十;向富裕户(黎語叫財主)租田地,租額大多是扣除種籽後對半分量;倘佃户與田主有親戚關係,則租額爲産量的五分之一。馬克思指出:任何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權由以實現的經濟形式。”〔31〕 它的産生,表明土地私有制已開始確立於合畝之中了。

  (三)土地典當和買賣。典當,黎語無此詞彚,係使用漢語藉詞,而且僅有數十年曆史,是明顯受漢族封建生産方式影響的結果。合畝地區典當田地,一般須有中間人刻竹爲憑。典價約買賣價的二分之一或稍多一點,贖典時可以按原典價贖回。買賣:合畝地區的土地買賣到解放前夕已相當普遍,買賣時一般以實物牛、猪爲主,貨幣(光洋)爲次。這種買賣也要中間人砍竹爲據。

  此外,還有借貸。兩種情况:有血緣關係的借貸不計利息,借一還一,期限不定;無親戚關係的借貸,一律計年複利,並有期限,如逾期不還,則利上加利。往往使債務人債臺高築而陷入貧困破産的境地。

  上述幾種現象,雖然帶有某些原始殘餘的色彩,但封建色彩更加濃厚,它無疑是黎族家庭公社在解體過程中逐步封建化的必然結果。這些成長中的封建因素,反過來又加速了財富的集中,使那些處在蜕變中的畝頭和富裕户倚仗自己的地位、特權和擁有大量生産資料的優勢,去侵吞和購買土地和耕牛,慢慢朝地主階級轉化,而喪失土地和耕牛的畝衆於是日益深陷貧困的泥潭之中,成爲依附於逐漸形成中的地主階級的佃農和家奴——龍仔和工仔。可見,解放前合畝中的封建化趨向是十分明顯的。

  合畝中封建因素的不斷發展,地主與農民階級的正在逐漸形成,説明合畝地區的社會性質不但早已處在原始社會父權制時期的家庭公社瓦解階段,而且還同時處在封建化的過程之中。五指山腹地的杞黎歷史發展,實際上就是其他地區的黎族歷史發展的縮影。我們對這個縮影進行透視,已清楚地看到黎族解放前社會發展的具體進程和結果。

  綜上所述,黎族原始社會解體的原因,是由於使用漢族鐵制生産工具而引起生産力的進一步發展;它的進程是家庭公社沿着私有制不斷戰勝原始公有制發展規律的次第解體;它的結果則是躍過奴隸制直接走上封建化。然而,由於黎族與漢族接觸以前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是父權制時代的家庭公社,因而,它與我國雲南地區的崩龍人、布朗人以及歐洲的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和克爾特人由農村公社直接過渡到封建制是不同的。這個起點的不同,説明家庭公社也可以直接進入階級社會。以上民族直接過渡的結果是早期封建制,黎族過渡的結果則是晚期封建制,這個特點是由直接影響黎族的漢民族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决定的。黎族歷史發展的自身特點,對我們探討由原始社會直接向封建制度過渡類型的民族的歷史是有參考價值的。

  

  1982年11月初稿,1984年7月第一次修改,1985年1月定稿。

  

  注 釋:

  〔1〕本文所引調查資料來自:1.中南民族學院少數民族文物陳列館1955年6月—1957年3月編印的《海南黎族情况調查》第一至第四分册;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辦公室1957年6月編的《保亭縣毛道鄉黎族合畝制調查》;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廣東省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情况組1958年7月編印的《番陽鄉、毛貴鄉黎族合畝制調查》;4.中國科學院民族研究所廣東省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1963年7月至10月編印的《什玲等五個鄉黎族社會經濟調查》和《黎族合畝制調查綜合資料》。

  〔2〕樑釗韜:《我國東南沿海新石器時代文化分佈和年代探討》,《考古》1959年第9期;廣東省博物館:《廣東海南島原始文化遺址》,《考古學報》1960年第2期。

  〔3〕直到解放初黎族人民還保存使用竹筏作爲渡河工具的風俗。竹筏木筏在兩廣大陸的山區甚至一直保留到晚近。

  〔4〕“鬼公”,是黎族的宗教主持者之一。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頁。

  〔6〕見拙作:《論家庭公社諸問題》,《思想戰綫》(雲南)1982年第5期。

  〔7〕(明)顧 :《海槎餘録》。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51頁。這裏所説的“各個家庭”是指父系大家庭即家庭公社,並不是指一夫一妻制家庭。

  〔9〕〔10〕同〔8〕,第54頁。

  〔11〕〔12〕廣東省博物館:《廣東海南島原始文化遺址》,《考古學報》1960年第2期。按:該文所説在通什鄉發現的二件“石犁”,我認爲:從其形制看,實際上是一種石鋤之類;因爲在我國中原地區和東南沿海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發現的石犁,其形制的主要特徵,大都呈三角形,雙刃或單刃,未見該文圖版所示的那種形制的石犁。

  〔13〕見拙作:《獨龍族父系氏族中的家庭公社試析》,《文物》1976年第8期。

  〔14〕《黎族簡史》,廣東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8頁。

  〔15〕《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69頁;《列寧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9頁。

  〔16〕《毛澤東選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91頁。

  〔17〕同〔8〕,第55頁。

  〔18〕據臺灣總督府熱帶産業調查會編的《海南島志》統計:唐以前海南島漢族人口約二萬人,唐代爲七萬多,宋代爲十萬左右,元代十七萬餘,明代約四十七萬,清中葉則達二百一十七萬多。

  〔1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4頁。

  〔20〕有些地區的黎族把斧用於手工業製作上。

  〔21〕樑釗韜:《我國東南沿海新石器時代文化分佈和年代探討》,《考古》1959年第9期。

  〔22〕同〔8〕,第159頁。

  〔23〕顧 :《海槎餘録》。

  〔24〕(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三。

  〔25〕同〔23〕。

  〔26〕(清)毛奇齡:《蠻司合志》卷十五,兩廣四。

  〔27〕(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百十《朱初平奏言》條。

  〔28〕(宋)趙汝適:《諸蕃志》卷下。

  〔29〕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01頁。

  〔30〕同〔8〕,第160頁。

  〔31〕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44頁。

  

  (原載《人類學論文選集》第1集,中山大學出版社1986年8月出版)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