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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鬧市殺人 馬英九荊棘滿途


  從目前台灣各大媒體報導的内容來看,偵查檢察官侯寬仁筆錄嚴重記載不實,構陷馬英九可能是事實。如果真的是,那麼,侯寬仁的行為,與在光天化日之下、濟濟鬧市之中公開殺人無異!這的確實令人詫異、令人驚慄的!這樣的殺手還有多少?馬英九的選舉之途佈滿荊棘! 

  根據《蘋果》透過管道取得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吳麗洳今年一月就特別費案被偵訊的筆錄譯文,內容包括侯寬仁問吳:「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十日左右提出申請,領據列報的巿長特別費,巿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理論上應該是這樣吧,就是說既然他已經來糾正了,之後改變到10日來申請,20日送。」吳回答:「我都完全忘記了。」但在筆錄上,吳的回答卻被記成「是的」兩個字。還有更多的公開篡改證詞的事實披露在各大媒體。 

  但是,台北地檢署昨天發佈新聞稿指出,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吳麗洳的筆錄記載,符合受訊問者真意,且承辦檢察官訊問完成,筆錄也經吳麗洳充分閱覽,確認無誤才簽名。 

  看來,孰是孰非,還要爭執下去。有無水落石出的日子,尚無法肯定。但就目前所揭露的情況來看,夠嚇人的。很難令人不相信侯寬仁不會這樣做。 

  真相被公開後,台灣司法制度更受人詬病,但是,首先要剝離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侯寬仁之為,肯定是他的個人行為,而不是制度的規定,把「是」改為「不是」,把「不是」改為「是」,這是極度荒唐的事,在任何國家與地區的司法機構,都是不容許的。在台灣也應該是知法犯法的行為,罪不容赦! 

  第二,侯寬仁之為,絕對不是專業素質出了問題,大量地篡改證詞,這不是疏忽,這是在犯案!侯寬仁是司法官26期結業,現任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周人蔘電玩弊案、太極門養小鬼案以及股市禿鷹案,都是他辦的,堪稱經驗豐富。 

  第三,侯寬仁之為,表明他已經放棄了司法精神,是從政治入手,意欲置當事人於死地而後快。在當初起訴馬英九的時候,侯寬仁就說,馬英九對犯罪行為沒有掩飾,就像一個「沒有戴手套的小偷」。這已經充分表明,侯寬仁早有成見,如今為了把成見落實下去,不惜偽造證據。 

  侯寬仁日前表示,筆錄的訊問過程不是「一問一答」,所以有時候會讓人誤為只有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在講話,但是,從頭到尾聽一遍,就知道原意為何。侯寬仁這樣的辯解,是一個更大的司法笑話。更有意思的是,辯方律師比對錄音與筆錄內容,發現多處關鍵證詞發生證人所描述的情形,狀況嚴重,請求法院於提前勘驗,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反對,根本拒絕勘驗,理由是錄音與筆錄內容「並無出入」。 

  難怪中國時報社論會這樣認為:該問的是,這樣的筆錄與錄音,是否真的「並無出入」?還是已有「偽造公文書」、「濫權追訴」、「誣告」等問題存在?台北地院另一庭的審判長李英豪,於審判中發現犯罪嫌疑而逕將官員移送偵辦,本案是否應該比照辦理?如果檢察官光天化日在法庭之前指著如此筆錄說是「並無出入」不虞任何後果,也無任何制裁,以後將如何杜絕筆錄與錄音之間繼續「並無出入」?侯寬仁偵辦馬英九就是如此,其他檢察官偵辦其他任何人為何不行?審判庭該不該告訴檢察官,什麼叫做「並無出入」?移送偵辦,不是定罪,不是起訴,只是移送偵辦而已,如此「並無出入」真的連移送偵辦的程度也不夠嗎? 

  隨著台灣媒體的深入採訪,更多的嚇人事情浮上水面。中國時報報導,周人蔘案發生至今已10餘年,記者循線找到目前都已離開警界的兩名涉案少年隊官警,具名還原當年接受侯寬仁偵訊的情景。案發前在少年隊擔任小隊長的鄭同國表示,當年侯寬仁在偵訊時問他的第一個問題是:「李同賢(另一涉案嫌犯)是否曾轉交賄款給你?」鄭同國答「沒有」,此時,侯寬仁突然轉身交待書記官「把錄音機打開」,鄭同國趁此空檔瞄了一眼桌上的筆錄紙,發現筆錄上竟然把他的回答寫成「是」。鄭同國立刻起身抗議登載不實,侯寬仁才交代書記官改寫成「不是」。一字之差,左右了整場官司的命運,鄭同國最後雖被判無罪還了清白,但仍因遭起訴而被迫離開警職,至今仍讓他感到不平與冤屈。 

  聯合報還報導說,「監察院」在2001年間對太極門的陳情所作的調查報告,曾嚴厲指責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過程嚴重疏失。「監察院」當時聯席會議中作成的決議,認為侯寬仁辦案疑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未查明確係犯罪所得即凍結被告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即認定被告畜養「小鬼」駭人聽聞、通知行政機關解散道館侵害行政權、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未在偵查庭開庭,及提訊被告態度惡劣等9大缺失。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嚴重侵害被告權益,但「法務部」則從輕發落。 

  如果報導屬實,侯寬仁的作為的確是令人不敢恭維的!今次難免不是故技重施! 

  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昨天說,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案對證人筆錄記載不實,已觸刑法。 

  聯合報的文章則說,檢察官對證人的訊問,可以花時間、用各種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弱點,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實的證詞;唯有證人的誠實證詞,才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而發現真實,並做出合於情理法的判斷,便是司法存在的價值。如果是誘導所得證詞,等於檢調在未訊問前已先有定見,只是需要證人「投我所好」的說詞來滿足自己的結論,就失去證人協助調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虛構的方式製作筆錄,無異裁贓構陷,檢察官必須負法律責任。 

  以侯寬仁的學識、經歷、經驗,不可能不知道這樣構陷馬英九,不僅違背法律專業知識,還知法犯法,但是,他為何要做出如此類似的舉動來呢?如果非要解釋清楚的話,只能說他有三種可能:一,已被極端的意識形態支配!對馬英九恨之入骨,為此寧可抛棄一切正義與道德,抛棄法律。二,受到高度的政治壓力,不可掙脫,只能違心地做下去。三,起步就錯了,不願意面對失敗,非要表示出自己的正確來。我們認為,第一種與第二種的可能性最大!一言以蔽之,侯寬仁在利用司法制度追殺馬英九,肆無忌憚,極度放縱! 

  由此可知,馬英九問鼎2008年大選的道路不平坦,危機四伏,殺手遍地,這樣來形容一點也不誇張!侯寬仁可以站在一個檢查官的角度,施行殺手的職責,多麼可怕!暗中謀算者可防,公開取首級者如何防得了? 

  

    200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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