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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憲章影響中國和平五原則嗎?



  東盟首腦是否會在宿霧召開的峰會上通過《東盟憲章》,令人關注。有國際輿論認爲,《東盟憲章》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有扺觸之處。若如是,對中國與東盟國家關係的發展有何不利影響嗎? 

  長期以來,東盟組織是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爲重要指道思想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周恩來總理在1953年12月提出的,包括: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與和平共處。1955年4月,在印尼萬隆舉行的有29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亞非會議發表了著名的《關於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項國際關係原則包括了這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1967年8月8日於曼谷成立的東盟,實際上一直是以此原則來處理成員國關係的。 

  在2005年12月12日閉幕的第十一屆東盟首腦會議具體成果,是與會東盟十國領道人審議透過了10項協定文件,其中包括關於制訂《東盟憲章》的《吉隆玻宣言》。關於《東盟憲章》問題,聲明强調,《東盟憲章》將成爲東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文件,其中將包括東盟合作的基本準則、目標和結構。東盟決定成立一個「名人小組」,負責審議並提出有關東盟發展方向和《東盟憲章》性質的具體建議。同時還將成立一個「高級工作小組」在《吉隆坡宣言》及名人小組建議的基礎上負責起草《東盟憲章》。 

  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東盟憲章》呼之欲出。據透露,《東盟憲章》的基本原則和目標是,承諾落實「一個遠景目標,一種認同,一個共同體」,並最終在東盟實現「一個聯盟」;通過加强民主價值觀,加强法制,尊重人權和其他基本自由,來促進東盟的和平與穩定;通過建立統一市場和産品基地,擴大技術連通性,縮小發展差距來加快經濟一體化,確保東盟的可持續性發展和共同繁榮;通過相互幫助和國際合作,來促進東盟更有效地應對恐怖主義等非傳統安全威脅;通過加大對相互學習的投資,加大人民和社區權利,積極接觸民間社會來培養東盟豐富的文化遺産。 

  應該肯定,《東盟憲章》對加强東盟組織的團結、促進發展,是有好處的。但是,是否就意味著《東盟憲章》完全排斥和平共處五原則呢?恐怕不能過於武斷。東盟十國國情不同,無論制定什麼憲章,和平共處當爲核心,沒有和平共處,東盟將是一盤散沙。 

  有國際輿論説,正因爲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澳大利亞霍華德政府於2004年明確表示,拒絶與東盟簽署《東南亞友好條約》。原因之一便是霍華德政府擔憂將受限於互不干涉內政的約束,對亞洲地區「違反人權」的指責力度會削弱。在隨後的2005年第十一屆東盟峰會上,東盟國家似乎有意做出讓步。當時,東盟向緬甸政府施壓,要求該國政府全面貫徹政治改革議程,包括釋放政治犯和有步驟的邁向民主進程。東盟表示,雖然各成員國都遵循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但東盟還是希望看到緬甸在東盟內與其他成員國互動。 

  這樣的事實都存在,但是結論可能不一樣。如果把《東盟憲章》當作十國之間可以互相干涉內政的條規,東盟十國最終無法相聚在一起,只能面對解體的命運。 

  無論《東盟憲章》的具體內容如何,是否在這次的東盟峰會通過,對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關係都不會有負面影響。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關係處理,除了和平共處,沒有其他途徑可走。相信東盟國家也不會同意中國走其他道路。 

  2006年10月30日,中國和東盟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會聚中國南寧,舉行紀念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係15週年峰會。在發表的聯合聲明中的第六條特别强調:「我們認爲,中國-東盟對話關係在過去15年取得成果是因爲雙方恪守《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所體現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萬隆亞非會議十項原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相關的國際法、條約和公約。中國-東盟關係將繼續以這些原則爲指道。」由此得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始終是中國與東盟國家關係發展、和諧相處的基本原則,絶對不會動搖。

  

  200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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