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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使用林地調查



  一、小班調查

  (一)小班調查内容

  各類小班調查内容詳見下表。

  (二)小班調查要求

  1. 小班調查應深入現場調查記載。

  2. 小班調查應充分利用以往各類調查資料,如前期森林資源調查資料、年度森林資源變化統計資料、前期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小班補充調查資料、各類基地調查材料、山林權調處資料等。經現場核實,小班情况無變化的,小班基本情况、林地情况等因子可按前期記載填寫;有變化的按現狀填寫。

  3. 小班調查應結合小班區劃,對坡觀察小班全貌、林分生長狀况及其面積比重等,然後深入小班調查核實,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進行調查和綜合。

  4. 小班單位面積蓄積量、平均胸徑、平均樹高等應按“三類調查”標準進行調查,不得目測,以確保調查精度。

  5. 林分年齡應調查記載實際年齡,不得籠統填寫齡級的中值,對前期按齡級中值記載的,使用林地調查應進行年齡核實。

  8. 小班調查記載要清晰,内容要齊全、數據要準確,發現有缺漏項目的應重新到現場進行補充調查。

  (三)小班基本情况調查

  1. 行政位置

  記載小班所處的縣(市)、鄉(鎮、國營場或所)、村(工區)的具體名稱及代碼。屬於插花地(飛地)的小班應註明小班所屬的縣、鄉、村名稱。

  2. 林班、大班、小班號

  林班號、大班號、小班號按現有林業基本圖中的林班號、大班號、小班號填寫。

  小塊小班在圖上不編號,只在調查記録卡上編號,編所在小班號後加英文字母如(1A)。

  3. 地名

  填寫小班所在地的土名。

  4. 小班面積

  指平差後的使用林地小班面積,小班面積與使用林地面積不一致的,均按使用林地小班面積記載和統計。

  5. 調查者及調查日期

  記載參加小班調查的所有技術人員的真實姓名和調查時間。

  (四)小班林地情况調查

  1. 立地條件調查

  小班界綫與前期調查無變化並經核實無誤的,按前期調查因子記載。

  (1)地貌類型調查

  指小班所屬的大地貌類型,根據小班在地形圖上位置的等高綫高程判定,按中山、低山、高丘、低丘、臺地、平原等6類記載。

  (2)坡向、坡長、坡位、坡度調查

  ①坡向:指能反映小班主要面積的坡向,根據儀器測定或地形圖判定,按東、南、西、北、東南、東北、西南、西北、無坡向等9個方位記載。

  ②坡長:小班所在的坡面長度,根據地形圖量測或目測判定,記載m整數。

  ③坡位:指記載能反映小班主要面積的具體坡位。短坡按上、下坡2個坡位記載;長坡分上、中、下坡3個坡位記載;小班面積占全部坡面的按全坡記載;小班處於山脊、山谷或平地的,分别按脊、谷、平地記載。

  ④坡度:指記載小班平均坡度值,根據儀器測定,綜合後記載整數。

  (3)海拔高調查

  指小班所在部位上、下界綫的海拔高度。在地形圖上查等高綫,記載海拔高度區間,以m的整數表示,如151 m~183 m。跨海拔帶海拔高如650 m~810m,則在查立地類型時,應按小班面積來確定。

  (4)土壤調查。按土壤剖面(自然剖面或對照剖面)形態特徵調查記載。

  ①土壤名稱:按土壤劃分標準記載至亞類名稱。

  ②土層厚度:按A+B層厚度,記載實際土層厚度,以cm整數爲單位。

  ③腐殖質層厚度:按實際厚度記載cm數。

  (5)立地類型調查

  根據縣(市、區)所屬的立地類型亞區,按《森林立地分類標準》,調查記載立地類型號和立地質量等級。

  2. 植被調查:

  按現狀調查記載對小班能起指示作用的灌木群落和草本群落名稱,高度記載cm數,蓋度以百分數表示。

  3. 使用林地類型:

  使用林地類型依森林經營性質和現狀判定,分别按特用林林地、防護林林地、用材林林地(含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其他林地(無林地)等8大類記載。

  無林地要按宜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燒迹地、宜林沙荒地、可封育成林的荒山荒地、林中林緣空地和暫未利用的荒山荒地等記載。

  未利用地、農地、牧地、其他用地及水域等在地形圖上調查標注相應的地類符號,不填寫調查記録卡。

  4. 山林權屬調查

  林地各小班均應進行山權調查,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除山權調查外,還應調查林權。應充分利用山林定權發证的圖、册和山林糾紛調處的資料或通過訪問進行判定。

  (1)山權:按國家、集體、未定3種記載。

  農民自留山歸屬集體山權記載。

  凡權屬有争議的山地,不論國有與集體、集體與集體之間争議的山地,均爲未定權屬山地。

  (2)林權:林權分爲國家、合作、集體、個體、外資、未定等6種記載。

  (五)小班林木狀况調查

  1. 林種調查

  有林地小班均應調查記載林種。林種調查應在現有森林經營方案基礎上進行。

  林分小班,前期爲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小班,使用林地調查不得改爲用材林。

  林種調查按技術標準記載到亞林種名稱。

  2. 起源調查

  有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均應調查記載起源。

  起源分人工、天然、飛機播種3種。按優勢樹種的起源記載。

  3. 鬱閉度調查

  指林木樹冠投影面積占林地面積的比例,可采用目測法判定。

  對難以準確判定有林地與疏林地或疏林地與無林地標準的應采用實測法測定鬱閉度。

  鬱閉度實測方法:可在小班内選擇有代表性地段用皮尺量30m長,每隔2m爲1個觀察測點,觀察上方是否有樹冠遮蓋,共計16個觀察點,統計有樹冠遮蓋的點數,被調查總點數除,即得出鬱閉度,計算到小數點後2位,記載到小數點後1位。010(不含010)以下爲無林地,010~019爲疏林地,020(含020)以上爲有林地。

  如果小班内林木分佈不均匀,應多選擇幾個測點測定鬱閉度,並采用加權平均法求算平均鬱閉度。但對連片有林地中混有疏林地或無林地,且達到小塊小班標準的,應單獨區劃,不得參加鬱閉度平均計算。

  尚未鬱閉的幼林,(株數達到有林地標準的,其鬱閉度暫按02記載;)鬱閉度達02以上按實際鬱閉度記載。

  4. 可及度調查

  用材林近、成、過熟林的小班,按木材集運條件判定可及程度,以簡稱“即”“將”“不”記載。

  5. 林分歷史調查:僅在10年生以下(含10年生)的人工林和未成林造林地中進行調查。

  對人工幼齡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小班,可根據原有經營資料或調查訪問等方式調查記載林分歷史情况。

  (1)造林時間

  指第1次人工造林的年、月,重造或改造的按重造或改造的時間記載。

  (2)造林方式

  指植苗(包括裸根苗或容器苗)、直播、插條等。

  (3)造林密度

  指造林時每公頃栽植的株數。

  (4)幼林撫育

  指幼林撫育的時間,方式和次數。

  (5)撫育間伐

  指撫育間伐的時間和强度。

  6. 小班蓄積量調查

  使用林地林木蓄積量測定,根據使用林地目的、精度要求、技術力量、林分狀况和地形地勢等情况選用方法。見表4-1。目前常用的調查方法主要采用角規控制檢尺調查法和圓形標準地調查。下面主要介紹這二種調查方法。

  凡小班林本胸徑達5cm以上的應調查蓄積量。未成林造林地在無散生木情况下,不論其林木胸徑是否達到5cm以上,均不調查林木蓄積量。

  (1)調查方法

  凡10年生以上林分,林下通視良好的小班,采用角規測樹方法。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角規點,調查蓄積量。10年生(含10年生)以下林分或林下通視困難的小班,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半徑326m的小樣圓調查林木蓄積量。

  ②角規測樹方法與要求

  a.每公頃斷面積測定采用缺口1cm、杆長50cm的角規。每相割1株代表1m2/ hm2,立木胸高斷面積,每相切1株作半株計算,難以確定相割或相切的應進行控制檢尺。

  b.角規測樹必須分别樹種記數,測定時應沿正反時針方向各測定1次,10個斷面積(株)以下的不得有誤差;10個斷面積以上的誤差不得超過1個斷面積。在誤差範圍内,取2次的平均數。

  c.嚴格掌握觀測木13m胸高位置,胸徑5cm以下林木和斷干達正常同徑林木高度一半以上的林木、枯死木、灌木不參加計數。13m以下分叉木按實際株數觀測,13m以上(含13m)分叉的按1株計數。

  林分中混生經濟林木,其經濟林木又可作爲用材的(如厚樸、黑荆等)應參加計數;純經濟林木,如油茶等不得參加計數。

  d.角規點平均坡度測定:實測角規點位上、下垂直坡度,反復觀測2次,相差不大於1度,取平均值爲該點平均坡度。

  e.角規點斷面積改算;當角規點坡度大於5度時,立木斷面積測定值要進行改算,按平均坡度查“角規斷面積改算表”得改算係數,乘以角規觀測斷面積得改正後每公頃斷面積。

  f.角規點各樹種蓄積量計算:根據改算後每公頃斷面積與平均樹高,查“林分斷面積蓄積量速見表”,得角規點每公頃蓄積量,取01m3。

  g.珍稀闊葉樹、硬闊葉樹和軟闊葉樹等樹種組的各樹種按“闊葉樹林分斷面積蓄積量速見表”確定每公頃蓄積量,其餘各樹種按相應的樹種組查“速見表”。

  (3)小樣圓測樹。樣點數量爲角規點15倍,在半徑爲326m的小樣圓内每木檢尺(檢尺要求按樣地調查要求,周界上的樹木(竹)按半株計數,用算術平均法求得干均胸徑,取cm整數。量測平均樹高(主要樹種2株,取平均值;次要樹種1株)。利用“二元立木材積表”查定材積,小樣圓材積乘以300即爲每公頃蓄積量。

  角規點或小樣圓比例成數;指該角規點或小樣圓在小班中所代表的面積比例,應在現場觀察確定。10年生及10年以下要求調查公頃株數,即樣圓株數×300。

  (5)小班綜合

  ①樹種組成:由各樹種蓄積量或株數比例確定。

  ②樹種;分别填寫樹種全稱。

  ③年齡:分别填寫各樹種具體年齡。

  ④平均胸徑、平均樹高、每公頃蓄積量:根據各觀測點平均樹高、平均胸徑、每公頃蓄積量和所占比例成數用加權平均法求算。平均胸徑和平均樹高技樹種分别綜合填寫,每公頃蓄積量分别樹種綜合後填寫各樹種每公頃蓄積量。

  幼林中混生的大徑木或復層异齡林中上層未達到有林地標準、下層爲幼齡林的,其上層林木應爲散生木,在綜合每公頃蓄積量時應分别林分和散生木進行填寫。

  7. 小班株數調查

  (1)調查對象

  ①平均胸徑小於5cm的林分(除調查胸徑大於5cm林木蓄積外,還應調查株數)。

  ②未成林造林地。

  ③經濟林。

  ④竹林。

  (2)調查方法

  ①設置半徑爲326m的小樣圓,調查小樣圓内株數(小樣圓周界上的林木1株按05株計數),然後乘以300爲每公頃株數。

  ②用皮尺量測若干樹木株行距(m),每公頃株數=10000÷(株距×行距)。

  8. 散生木(毛竹)調查

  凡無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經濟林中散生的林木(竹),竹林中混生的林木,幼林中混生的不同世代的大徑級林木,均應調查其蓄積量。

  調查方法同林分蓄積量調查方法。

  調查内容:樹種名稱、齡組、平均直徑、平均樹高、每公頃蓄積量和小班蓄積量等,記載時應另列1行。

  9. 樹種組成調查

  (1)平均胸徑5cm以上的小班,按蓄積量確定組成比,用十分法和樹種第1個字表示,

  優勢樹種寫在前面,如7杉3馬。

  幼林中混生的相差2個齡級以上的林木不參加組成比計算,作爲散生木處理。

  (2)平均胸徑小於5cm的混交林小班中只有1個樹種有蓄積量的,按各樹種株數計算組成比,確定優勢樹種。

  (3)樹種組成比相同時,按珍稀闊葉樹、杉木、馬尾鬆、硬闊葉樹、軟闊葉樹、桉樹、木麻黄順序確定優勢樹種。

  樹種組成不及05的不參加組成比計算。

  (4)多樹種組成的針、闊葉樹混交林,其優勢樹種確定,按如下原則。

  ①確定針葉樹組成和闊葉樹組成,組成大的爲優勢,針、闊葉樹組成相同時以針葉樹爲優勢。

  ②在針葉樹(或闊葉樹)組成優勢確定後,在優勢針葉樹(或闊葉樹)内,按組成比大的樹種確定優勢樹種。組成比相同時,按第(3)項原則確定優勢樹種。

  10. 樹種調查

  按優勢樹種記載,要求記載樹種全稱。針葉樹和珍稀闊葉樹種要記載種名,闊葉樹除桉樹、木麻黄、木荷、擬赤楊及珍稀闊葉樹種記載具體樹種名稱外,一般可填寫“硬闊葉樹”或“軟闊葉樹”。

  11. 年齡調查

  (1)采用訪問、目測或查數伐根年輪等方法調查,也可采用前期調查的年齡進行推算。

  調查記載優勢樹種的年齡(不含苗齡)、齡組、齡級和齡段。

  人工林年齡=調查年度-造林年度+1

  天然林年齡=前期調查年齡值+調查年度-前期調查年度。

  (2)前期天然林只填寫齡級的,應重新判斷林齡,或按前期齡級根據胸徑大小遵照各面積大致等量分佈的原則,確定林齡,並加調查間隔年數(即調查年度-前期調查年度)。在調查間隔期内由於采伐(如拔大毛)等原因或優勢樹種變化的,應重新核實林分年齡。前期調查後天然更新成林的,按“資源檔案”記載年齡推算,並進行現地核實。

  齡組應按林分的林種功能劃分,根據林分年齡和齡組劃分標準填寫。

  (3)毛竹年齡調查,可結合小樣圓調查每株毛竹齡度,然後用算術平均數法求小班平均毛竹齡度,記載至度整數。

  (4)經濟林也應調查記載年齡。同時經濟林還應調查記載果期。果期分爲:

  産前期:指人工造林後還未開花結果的時期。

  初産期:指開始開花結果,但産量還未達正常、穩定的時期。

  盛産期:指産量達到正常、穩定的時期。

  衰退期:指産量過了盛産期,開始下降、衰老的時期。

  12. 平均胸徑調查:

  (1)結合角規測樹點,分别樹種選擇角規測點附近的平均樣木3株以上實測其胸徑,分别樹種平均後取cm整數作爲該點平均胸徑。

  (2)采用樣圓調查的,根據小樣圓每木檢尺,分别樹種計算平均胸徑。

  (3)小班平均胸徑,根據各調查點的平均胸徑及其面積比例成數,分别樹種進行綜合計算,以優勢樹種平均胸徑爲小班平均胸徑,記載cm整數。

  幼齡中有部分林木胸徑達5cm以上,有部分林木胸徑小於5cm的小班,平均胸徑計算時,胸徑5cm以下林木應參加計算。不得只計算胸徑5cm以上的林木平均胸徑。

  幼齡林和中齡林小班不同世代的林木不參加平均胸徑計算。

  混交復層林平均胸徑調查,只調查優勢林層的優勢樹種平均胸徑,其他林層胸徑不應參加計算。

  未成林造林地和幼齡林平均樹高在2m以下的小班,不調查平均胸徑,調查平均地徑。調查方法可采用目測法或選擇3株—5株樣木實測地徑,取平均值,記載至cm整數,外加括號如(30)

  毛竹林也應調查平均胸徑,調查方法可結合小樣圓株數調查,凡樹高在2m以上均進行每株檢尺,以算術平均法求平均胸徑。

  13. 平均樹高調查

  結合平均胸徑調查進行。選擇各樹種平均胸徑的2株以上樣木進行樹高實測。

  實測樹高方法,可采用測高器實測,亦可采用標有長度的竹杆進行量測。

  測高樣木必須生長正常,樹干通直,不應是彎曲或斷干木。

  經綜合後記載優勢樹種平均樹高,取05m數,如55m、70m。進位方法采取025m(含025m)以下舍;025m以上進爲05m;05m~075m(含075m)舍,取05m;075m以上進10m。

  14. 出材率等級調查

  用材林近、成、過熟林小班,應調查出材率等級。

  按出材率等級劃分標準,目測各組成樹種的出材率等級,用1、2、3三級表示。

  (六)小班森林經營類型調查

  林地中除灌木林地、苗圃地外,均應調查記載森林經營類型和類型號。小班森林經營類型依森林經營方案確定。

  (七)四旁樹調查

  1. 調查範圍與對象

  (1)調查範圍;非林地中的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他均屬四旁樹調查範圍。

  (2)調查對象;在以上範圍内,一塊面積不足小班最小面積的地段,所有喬木、經濟林樹木(除茶葉外)和竹類均作四旁樹調查對象。

  2. 調查方法

  使用林地範圍内現場調查四旁樹樹種株數、平均胸徑、平均樹高、蓄積量等。

  二、專項調查

  使用林地專項調查主要是對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古樹名木以及森林旅遊資源的調查。

  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森林旅遊資源調查,采用樣綫法、詢問法、核實法等方法調查。古樹名木調查采用全面調查法。

  (一)野生動物資源調查

  調查項目區域和項目區使用林地範圍内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分佈情况、經濟價值、馴養情况、市場前景、飼料來源、經濟效益。

  (二)野生植物資源調查

  調查記載項目區域和項目區使用林地範圍内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種類,特别是珍稀野生植物的種類、數量、分佈情况、可收集情况、人工栽培情况、市場前景,經濟效益。

  (三)名木古樹調查

  調查項目區使用林地範圍内名木古樹的種類、數量、年齡、胸徑、樹高、蓄積、保護級别等。

  (四)森林旅遊資源調查

  一切調查記載都要從可供旅遊的觀覽價值狀况,即以從可覽度爲標準,可覽度低或無觀覽價值的不作記載。

  1. 地貌景觀調查

  (1)調查記載懸崖、陡壁、奇峰、岩、怪石,溶洞等可覽度以及山名(當地土名)、海拔高度、母岩性質、坡度、相對高差、地貌、山勢走向等。

  (2)對特异的山(石)景,應調查記載奇峰、怪石的位置、生成原因、數量、分佈特點(群狀、零星或孤立景物)、體態大小、溶洞深度、廣度、位置、形成原因,洞内景物特點及可覽度。

  (3)可遠眺海、湖、河流、林海、日出、日落的場所等。

  2. 喬灌林景觀調查

  以山體植物帶譜或不同林分類型爲單位進行,主要記載;

  (1)觀賞樹種及外觀特點。

  (2)葉形、葉色及形成景觀。

  (3)花期及花冠(花序)形、色,花量及形成的景觀與可採程度;

  (4)果實形、色,果期,果量,形成景觀,可食程度與可及程度等。

  3. 草地景觀調查

  調查記載草地位置、面積、坡度,道路、組成種類、密度,花期及花冠形、色,可採度,果實形、色及果期,該草地可供遊覽的用途及價值等。

  4. “森林浴”林調查

  調查記載樹種名稱、排放氣體成分,對遊人身心療效以及治療作用的機制等。

  5. 可觀賞的植物調查

  調查記載種類、分佈範圍及數量,花期、可採度(可採程度)。

  6. 人文景觀調查

  包括摩崖石刻、民間傳説、寺廟、教堂、民俗以及可供參觀的標本等。

  三、有關技術經濟指標調查

  (一)調查方法

  采用社會調查的方法,通過對當地政府、建設單位、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土地、環保、氣象、城市規劃、税務、交通等有關部門調查,收集該項目建設相關基礎資料,瞭解項目區域及項目的相關背景情况。

  (二)有關技術經濟指標調查内容

  1. 項目區域自然地理指標,包括項目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候;水文。

  2. 自然資源指標,包括各類土地面積;森林資源;水資源;礦産資源;農副産品;森林旅遊資源。

  3. 社會經濟指標,包括土地;人口;國民生産總值;城市及農村民人均純收入。

  4. 項目可行性研究技術經濟評價指標,包括建設規模;産品方案;使用林地範圍;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價指標。

  5. 使用林地四項費用估算指標,包括林地補償費指標;林木補償費指標(含用材林、竹林、經濟林、特用林、防護林、薪炭林、苗圃、林地上其它附着物);安置補助費指標;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執行辦法》的通知、《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閩價[1993]費字78號《關於貫徹國務院對征佔用林地收取四項費用的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以及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佔用徵用林地補償標準,結合項目建設性質、當地社會經濟情况和被佔用徵用林地的現狀,綜合確定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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