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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現實創新未來,力促深港金融合作再上新台階



  
  香港回歸後,深港合作關係到兩地的穩定和繁榮,意義非常重大,而兩地無論在經貿、物流、資訊以及人才、文化等方面的合作都離不開貨幣資金的互動和金融市場的依託,這又關係到我國擴大金融開放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大問題。所以,兩地的合作,應以金融為先導,由此,如何正視現實,創新未來,力促深港兩地金融合作再上一個新台階,這是一個既重大又緊迫的問題。

  一、深港金融業合作還有很大空間

  香港回歸十年來,深港兩地金融業合作已初見成效:(1)在金融機構互設方面,截至2006年5月,深圳共有港資銀行25家,位居內地城市榜首,其中法人機構2家,分行10家,支行12家,代表處1家;2005年度實現純收益6011萬美元,佔全部在深外資銀行利潤的58.9%。與此同時,深圳法人銀行機構和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等也在香港設立了分支機構,還恢復了離岸金融業務。(2)在支付手段聯通方面,自1998年以來,兩地陸續推出了港元和美元雙向票據交換安排,在雙向即時支付结算系統方面的合作已蘊涵了票據交換和即時支付系統。在支付工具方面,已包括了香港人民幣支票、銀行卡以及港幣和美元等外幣票據。2003年11月起,中央政府允許香港銀行經營個人人民幣業務,2004年2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為香港銀行辦理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安排。這些,不僅有力推動了兩地人員和經貿往來,而且為兩地金融業加強溝通和業務監測創造了有利條件。除此以外,深港兩地金融業在業務經營滲透、金融市場衔接、兩地貨幣流通以及金融監管等方面也已進行了全方位且有成效的合作。

  然而,從全球金融一體化視角看,就深港合作所肩負的歷史使命而言,深港金融合作雖有較好進展,但還只停留在一般層次:(1)深港兩地經營層面的合作規模偏小。在深的港資銀行總資產折合人民幣,465億元,僅佔目前深圳金融機構總資產1.21萬億元的4%,存貸款餘額分別僅佔深圳銀行業的0.5%和1%。而深圳法人銀行機構在香港設立的分支機構規模顯得更小,香港銀行業總資產達6萬多億港元,而招商銀行香港分行資產規模為90億港元,還不足0.15%。(2)深港兩地資本市場融合度偏低。深圳有8家銀行企業在香港上市,總市值尚不足香港聯交所1000多家上市公司市值13萬億美元的0.1%。香港是亞洲第一、全球第五大股票上市集資中心,而深交所上市公司才580多家,市值才1.5億人民幣,市值是香港聯交所1萬多億美元的1%。如果加上創新力、自由度、法制、金融基礎設施、總部經濟聚集、文化等方面,深港兩地金融業合作還存有相當差距和巨大空間。特別要指出的是,深港經濟各處於世界經濟發展前端,為提高各自的競爭力,兩地金融業的合作客觀上有前所未有的發展需求。香港具有最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優勢,但香港明顯的不足是規模狹小的本土經濟,面對國際和內地金融業紛紛進駐香港的現實,很難在更大的空間內增強其拓展功能和輻射能力。而當今世界,金融業處於金融自由化風起雲涌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激烈競爭中,香港銀行希望儘快進入內地,搶佔市場份額,作為毗鄰香港的深圳,必是首當其冲的選擇。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推進,深圳特區的“特”的環境和功能內涵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世界經濟的融入和內地千軍萬馬求發展的態勢,迫切要求共建深港“大都會”,一起打造世界級金融中心,共同尋求繁榮之路和抵禦可能發生的經濟、金融風險。

  可見,深港之間,地相鄰、人相近、習相通,在“9+2”中處於特殊地位,它們各擁有獨特的區位優勢和技術、產業、資金、人才的優勢,而且蕴涵巨大經濟總量和經濟增長潜力。香港正面臨經濟轉型,深圳也正在如何“又好又快”上尋求“特”的新路徑,所以,兩地在經濟上雖既有差距,也有差異,但互補性非常之大。由此,作為先導性產業的深港兩地金融業,相互依托、相互支持、相互推進的共同需求日趨凸現,兩地各個領域的融合也已是大勢所趨。

  二、推動深港金融合作向更高層次更大領域發展

  實踐證明:深港金融業合作有基礎、有需求、有空間,那麽,如何推動深港金融合作向更高層次更大領域發展?我認為,除繼續在“融”字上下功夫做文章、努力營造一個深港之間快速、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環境、推動兩地金融機構互設和改革、改善金融基礎設施以外,就近期看,重點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1. 樹立深港金融業聯手打造亞洲最大世界金融中心的理念

  突破地區界限,形成一體化市場,是充分發揮區域優勢和提高經濟效率的必然趨勢。為此,構建“深港都市圈”已寫入了深圳“十一五”規劃,香港也將兩地全方位的融合放到了發展戰略的高度,建立“深港創新圈”輪廓日漸清晰。為實現這一立意高遠的戰略構想,深港金融業進一步融合,聯手打造亞洲最大的世界級金融中心應是首要考慮。這不僅僅因為金融業是一個先導性產業和資源優化配置的產業,從深港兩地金融業的現狀看,香港已是處於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際金融中心、物流採購中心、商貿服務中心,而深圳通過26年的建設,主導產業明確,特別是製造業、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迅猛。在此基礎上,兩地已實現產業間交叉配套、互為補充,促使生產方式不斷轉換並優化。同時,也已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结構合理、功能完備的現代金融體系,兩地在金融業的融合已具備一定基礎和條件。許多事實已證明,雙方共創亞洲最大的國際金融中心,於國於民於雙方都有利。

  2.努力實現兩地證券市場的深度合作

  就目前來看,內地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不高,利率市場化剛起步,資本市場發展不充足,在很大程度上還實施外匯管制,對促進內地和香港金融市場合作有一定障礙。我認為,考慮深圳毗鄰香港、且已設深交所、二板市場有望在深圳創建的現實,借此推動深港證券業實施“一板兩市”,努力將深港證券業推向深度合作,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舉措。所謂“一板兩市”,即一家上市公司,經過審批程序後,可在深港兩地的二板市場分別以港元和人民幣買賣。當然,先決條件一是在深圳已有的中小企業板基礎上適時創建二板市場;二是通過對深交所進行股權改革,促使深港兩個交易所股權聯合,相互參股,利益共享。這樣,就可使一種資源兩地共享,從而取得雙贏。而且獲準上市的公司還可通過香港證券市場在國際國內兩個資本市場融資。這對增強深港兩地股市的良性互動,增強整體金融市場高度流動性,提高金融資產定價機制效率,更加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都具有重大意義。

  3.發展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業務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趨勢,各國金融機構從事本國貨幣之外的其他外幣存貸款業務逐漸興起,一些發展較好的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成為各國外幣存貸款中心,這種活動統稱為離岸金融業務,它是金融市場全球化、國際化的高級形式。近年來,內地與香港各項貿易交流頻繁,加上內地居民赴港“個人遊”規模已達每年1000余萬人次,相當數量的人民幣在港流通。香港具有成熟的金融體系、自由的經濟和健全的法律,由它率先經營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已是最佳選擇。在香港開設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使它擁有無窮無盡的源頭活水,有利於人民幣資金的高效便捷回流,這為創造條件加快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及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對兩地持久融合和發展將產生重要影響和深遠意義。要發展香港人民幣離岸業務,就必須進一步擴大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範圍,儘早建立人民幣離岸結算體系及法規,形成相當的市場規模,並開放內地個人直接投資境外業務,創造條件,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兌換。深圳作為人民幣流向香港的主要通道,應積極為香港創建人民幣個人業務回流機制和作好清算安排。深圳毗鄰香港,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的建立,對深港兩地金融業的融合和互利,提高金融業自由化、國際化水平將起到重要影響。

  4.積極在深圳建設香港金融業的後台服務基地

  香港金融業面臨的現實挑戰是辦公場所有限和工資成本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金融運行成本,降低了利潤的增長。目前香港一些金融機構如中銀(香港)、南洋商業銀行、渣打銀行都在深圳設立後台業務中心、產品研發中心、客戶服務中心、金融業務及數據備份中心等。渣打銀行還在深圳設立了個人理財中心、數據處理中心、電腦中心等服務性機構。中銀(香港)的後台業務每天處理30—40萬張從香港前台傳過來的票據。

  相對而言,深圳勞動力成本低,有一定土地資源,且擁有一系列優惠政策。深圳應主動成為香港金融業的後台服務基地,支持香港將數據處理中心、單證業務、電話業務中心、培養中心等業務轉移到深圳,吸引香港金融機構在深圳設立地區總部以及後台業務中心、產品研發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支付清算中心、金融物流中心、金融外包及配套服務中心、金融業務及數據備份中心以及金融教育培訓基地。

  5.促進深港金融監管上一個新的台階

  香港的經驗說明,金融立法、自由流通和嚴密監管,是成就其國際金融中心的三大法寶。而事實也證明,深港金融合作的基本條件,一是要使市場有足夠的貨幣資金流通量,二是要確保市場監管達到國際水準,兩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從目前發展趨勢看,貨幣資金的流量正呈現不斷增長趨勢,重要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兩地監管機構的常規性接觸,加強兩地金融業的信息交流和金融產品創新方面的合作,逐步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管理系統和強化對市場的跟踪監測,積極促進兩地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套,確保監管機制的正常運轉。當然,從廣義分析,還要創造金融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如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解決金融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兩地金融人才的培養、兩地金融法律與制度的對接、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等。

  總之,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21世紀,深圳作為內地和香港經濟發展中的“橋樑”,體制改革上的“轉換器”,已成為中國通過香港走向世界的“橋頭堡”。香港作為世界國際金融中心,擁有最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由此,力促深港兩地的金融合作向更高水平發展,既是歷史責任,也是大勢所趨。

  (作者曹龍骐,為深圳大學中國經濟特區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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