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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時期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清王朝的正式交往



  [湯開建,暨南大學古籍所教授。]

  順治十年(1653年)初,荷蘭東印度公司代表初璘〔1〕(Fredrick Schedel,今譯爲施合德爾)乘波倫尼號船來到廣州,要求會見兩王(平南王、靖南王)並交涉通商,由此揭開了荷蘭與清朝第一次正式交往的序幕。順治十二年(1655年),巴達維亞總督如翰没碎格(Jaan Maetsuijeker)又遣使杯突高齒(Pieter de Goyer)和惹諾皆色(Jacob keyzer)乘船來華請求朝貢貿易。關於順治時期清荷關係的研究,博克塞、衛思韓、包樂史等國外學者均有較重要的著作論及;國内莊國土、楊彦杰、章文欽先生等也都有論著涉及。〔2〕但諸種論著對順治時期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清王朝交往的論述均有許多不足,特别是對中荷文源文件利用明顯不够。本文則試圖通過對紛繁的中西史料進行整理與勘比,特别是對新近公佈的中文檔案及新翻譯的荷文檔案加以利用,以求對順治年間荷使初訪中國這一重要事件有一個較爲詳盡而清晰的認識,以填補這一段歷史研究之不足。一、順治間荷蘭東印度公司主動要求與清朝通貢貿易之背景

  1566年尼德蘭資産階級革命爆發,荷蘭開始走向殖民擴張的道路。1595年,荷蘭探險隊駛向東印度。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1619年,他們佔領爪哇之巴達維亞城( Badauia,以下簡稱“巴城”),並以此爲大本營四處擴張,逐步建立遠東海上霸權。其實,早在1598年就有荷蘭船隊從裏斯本轉道來華。〔3〕1601年,荷蘭人“大舶頓至濠鏡”,要求通商,税使李鳳邀請船長上岸遊玩一月而還。〔4〕1604年,懷勃蘭·萬·華維克(Wybrand Van Warick)率船來福建求商不準,轉走澎湖,被明將沈有容説服撤退。〔5〕1622年,科内裏斯·羅耶仲(Kornelis Rayerszoon)又率船15只攻澳門,此次攻澳給荷蘭人帶來慘重的損失,敗退後佔領澎湖。〔6〕1624年,明軍逼澎湖荷蘭人撤到臺灣。此後,荷蘭人便佔據臺灣作爲對華貿易的中轉站。當日本推行鎖國政策,驅逐葡國人,於1639年斷絶與葡、西的貿易關係,只留下荷蘭人和中國人作爲中日貿易唯一代理,把臺灣當作中國、日本和東南亞之間貿易最重要的轉口港時,臺灣變得興旺起來。但終明一代,盡管荷人多方努力,想與中國正式通商,由於明朝的海禁政策和葡萄牙人的多方阻撓,荷人未能和中國官方建立貿易關係。

  入清以後,清王朝在進入廣東之始,就頒佈了允許澳門葡人及遠方諸國到廣州通商的命令。順治四年(1647年)《兩廣總督佟養甲題請准許濠鏡澳人通商貿易以阜財用本》:

  今我大清一統,……通商阜財,勢所必需,然仍準澳人入市廣省,則又通商之源也……通商固以裕國,而通番國之商,尤所以裕廣省之餉,益中國之賦,合應仍復古例,每歲許濠鏡澳人上省,商人出洋往來。……不但粤民可以食力而不爲盗,遠方諸國亦聞風感戴皇恩,舞躍貢琛,當源源而恐後矣。〔7〕

  這實際上是剛建立的清政府第一次向海外諸國頒佈的招商令。故對當時中國情况十分熟悉而又與荷蘭人保持密切關係的比利時耶穌會神父衛匡國(Martin Martini)在返歐途中經過巴達維亞時,告訴荷蘭人:清王朝不僅對澳門葡萄牙開放了廣東的貿易,而且宣稱對所有願意來華貿易的外國人給予自由和不受限制的貿易通道。他還建議,荷蘭東印度公司應該設法與北京政府談判,以便恢復因戰争中斷的與中國的絲綢、瓷器貿易。〔8〕“獲得與中國的自由貿易”一直是巴城荷蘭商人夢寐以求的目的。而清王朝的招商令與耶穌會士透露的訊息正是驅動荷蘭東印度公司派使者主動與廣東政府進行通商交涉的重要動因之一。

  滿洲入主中原後,鄭成功據金、厦與清朝對抗,成爲滿洲統治政權的心腹之患。在1646年到1658年間,他以厦門爲基地,控制福建東南沿海地區。在此期間,鄭成功與日本的關係得到進一步發展。鄭氏爲了反清復明曾嚮日本幕府“乞師”,幕府雖未出兵援助,却通過貿易的方式給予鄭氏極大支持。鄭氏商船販運的商品都是日本市場上所需要的傳統商品,加之兩國間又有傳統文化聯繫,不存在傳播异教的疑慮,因而受到江户幕府的歡迎。〔9〕導致鄭氏對日貿易在荷、鄭激烈競争中大有超過荷蘭的趨勢。正如當時荷蘭人所説:

  “(鄭成功)從貿易、海盗活動和向其轄區的臣民征賦取得大量錢財。這筆收入不僅能比以前更充足地供應他的軍隊,而且增强了他的實力,因此使他成爲沿海地區的主人……”。〔10〕

  隨着鄭成功海外貿易的發展,荷鄭之間的關係日趨緊張。荷蘭此時尚處於遠東貿易的鼎盛時期,它在壟斷了南洋的“香料貿易”的同時,又將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勢力排擠出日本市場。爲進一步壟斷對日貿易,荷蘭一方面要求鄭氏保证對臺灣的貿易,以確保其對日貿易的貨源;利用巴達維亞、臺灣等據點,對中國散商征收税款,頒發通商許可证,企圖控制中國商船,達到獨佔對日貿易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在海上用武力打擊中國船隊,據1658年6月8日巴城總督的信稱,在1653年前就有多艘鄭氏商船在閩粤沿海被荷蘭船隻追襲劫奪。鄭氏也以其强大的勢力和嚴密的商人組織,通過發牌征餉控制中國商船,限制對臺貿易,采取斷絶商品來源的經濟手段與荷蘭抗衡。〔11〕爲了避開鄭氏集團對荷蘭東印度公司海外貿易的限制和打擊,開闢與清王朝的廣東貿易,爲公司貿易增辟新的市場,亦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主動赴廣州交涉通商的重要動因。

  荷蘭東印度公司不僅在海外貿易中與鄭氏海商集團競争激烈,而且還有一個擔憂,就是擔心在清鄭交戰中頻頻失利的鄭氏集團會攻佔臺灣。《被忽視的福摩薩》卷上:  

  當時,國姓爺(鄭成功)由於處境不利,暗中覬覦福摩薩,……1650年有17人董事會决議:熱蘭遮城堡即使在太平時期,守軍也不得少於1200名。……1652年的事件充分證實了這個警告,島上中國居民認爲受公司壓迫過甚,渴望自由,他們受國姓爺方面的鼓勵,認爲可以得到國姓爺的支持,於是舉行了一次危險的暴動。〔12〕

  《東印度公司事務報告》中也記載:

  他(鄭成功)對韃靼人的戰争不會持久,正如人們長久以來的謡傳,逃往福爾摩薩駐紮。他的這一計劃我們難以阻止,因他可在我們的工事所不能及的許多地方登陸,並在短時間内聯合偏僻地區的福島原住民使整座福島陷入混亂之中。所以,他的東渡將給福島帶來巨大的灾難。〔13〕

  1652年7月25日,衛匡國(M.Martini)從中國到達巴達維亞城。他已知道鄭成功的計劃,就告訴巴城當局,鄭成功的300艘戰船、30,000名士兵已準備渡海到臺灣進攻熱蘭遮。〔14〕荷印總督馬綏克(J.Maetsuycker)得到這個消息後,非常不安,立刻派一艘小船到臺灣,提醒臺灣長官維爾柏(N.Verburch)警惕鄭成功來犯。據東印度事務報告稱,1650年以後,“大員貿易停頓,爲國姓爺壟斷貿易、獨攬贏利所致”。〔15〕到1655年時鄭成功甚至“在七月份下達禁令,不準任何在他管轄區域之内的中國人前往大員(臺灣)貿易,違者殺頭”,並派人到臺灣公佈這一命令,“限所有人在100天内停止貿易和航行,返回中國”,〔16〕以致荷印公司將鄭氏集團視爲“公司在北部地區的眼中釘、肉中刺”。〔17〕鄭成功東渡入臺的威脅乃是荷印公司最大的隱憂,因此,借滿州人與鄭成功交戰之機,聯合清王朝軍事力量消滅自己的對手應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必須盡快實施的一大外交方策。

  我們將主動向中國皇帝提供助剿國姓爺的勢力,我們認爲,這一建議將使皇帝極爲滿意。〔18〕

  使團在廣州期間,我們的人没有忘記按所得指令時常打探並弄清中國既無法打敗國姓爺或將他驅逐出中國,是否有意接受我們從海上的援助……能借此機會把國姓爺這一要害除掉,於公司北部的貿易來説是一件好事。〔19〕

  因此,開通與清王朝的廣東貿易,進而達致“聯清滅鄭”的軍事外交,這恐怕亦是順治十年荷印公司主動赴廣州通商的重要背景。二、順治十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廣州兩次試探性的通商交涉

  關於順治十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通貢廣州之事在《清實録》及《清國史》中均無記録,樑廷枏《粤道貢國説》也只有“十年,(荷蘭)使節至廣東請貢,兼請貿易,巡撫具奏,經部議駁”〔20〕寥寥21字。但新近公佈和翻譯的中荷檔案却有頗爲詳細的記録。爲了打通對清朝的貿易關係,荷蘭東印度公司於順治十年(1653年)先後兩次派出商隊到廣州進行了試探性的通商交涉。

  (一)荷蘭東印度公司第一次廣州通商交涉

  長期被排斥在中國市場之外的荷蘭商隊對於進入中國通商是没有任何把握的。可以説,基本上還處於對中國市場,特别是對中國及廣東政府還不太瞭解的情况下進行的。故公司安排的第一次交涉帶有一定的試探性。據東印度公司1654年1月19日的報告:

  我們已於2月1日向您報告,如果公司情况允許,根據耶穌會士的報告和所得葡人信件的内容,或自巴城或自大員派人前去廣州,觀察那裏是否可與新的韃靼人政府進行有利於公司的貿易。我們按您的指令,經過考慮認爲此事可行,特别是對南京和汕頭的調查進展不順。我們於1652年5月21日下令大員長官費爾勃格和評議會,派船裝運一批貨物前往廣州。……(1653年)1月20日派出快船波倫尼號(Bruynvis),由商務員施合德爾(Fraderick Schedel)率領,9天後到達離廣州城12荷裏處的廣州河口,停泊在所有外國船隻待命的虎頭門島前。〔21〕

  1653年1月29日到達廣州河口,這正是中國的春節。中文檔案記録完全一致:

  正月初六日據東莞水師副將馮世禄單報,正月初四日據缺口鎮巡檢王士華報,正月初一日未時,有臺灣港荷蘭國差夾板舡一只前往進貢,灣在虎門海上,未敢擅進,其通事先往省禀報。〔22〕

  而最先接待荷蘭商人的清政府高級官員是海道副使沈時。據荷文資料,廣東政府對來華之荷蘭人表示了友好和歡迎。當時管轄廣東的清政府最高官員爲兩王,即“老王”平南王尚可喜和“小王”靖南王耿繼茂。所以荷蘭商人到廣州後,“只稱朝見兩王,通貢貿易”。〔23〕當時澳門葡萄牙人聽到荷蘭人要到廣州貿易,十分恐慌,故通過各種管道在兩王面前詆毁荷蘭人。在《巴達維亞城日誌》中保存了當時葡萄牙攻擊荷蘭人的信函:

  所謂荷蘭人者,性質陋固,乃内外皆不良之异國人,連本身國家亦無一定住所,當以海上掠奪與征服諸國殖民爲存在條件,……此國民以其船及危險槍砲,於海上進行其掠奪而得勢,其初先居住於大員,乃違背中國人之意志佔領該地迄今。但仍未有所滿足,繼馬尼拉之後復佔領澳門,於中國國内占住有利地方,相機進行掠奪,其陰謀乃早爲居住廣東者知悉。右述荷蘭人並率領多只船舶圍攻厦門,企圖於該地築城。惟一官即國姓爺之父,予以阻止並予驅逐之。因有此事中國國王從未將荷蘭人留住於國内。〔24〕

  荷蘭人亦通過自己的管道(甚至花費大量的銀兩)對葡人的誹謗進行了辯駁:

  那裏的政府收到相反的報告,即荷蘭人對中國來説是很有用的人,作爲商人,他們可以添補中國各種貨物的缺乏,使貿易繁盛。國家的收入也可得到增加,中國人不但没能在荷蘭人身上看出和人們在此之前所描述的惡劣質量,反而從與荷人來往中只能得出結論:他們是公正的商人。〔25〕

  很明顯,在荷使初璘的“重金和禮品”的進攻下,一批清政府官員站到了荷蘭的立場上講話,而且也獲得“兩王”的歡心:

  禮品已事先被帶入宫内,他獲允拜見老藩王平南王,翻譯以多種巧妙的許諾和禮品使此人對我們産生好感。……他明斷有關荷人的謡言和壞名聲純屬斷斷不公所致。….他友好地以酒食招待我們的人。又准許施合德爾帶着書信和禮品到小藩王靖南王那裏,……我們的人同樣受到小王的熱情招待。〔26〕

  據荷文數據,荷蘭人在廣州的剛開始的交涉是很成功的:

  2月10日,中國官員海道得到我們500兩銀的犒賞,在宫(指藩王的宫)中爲我們活動,將荷人的事情拿出討論,並正式頒佈公文准許荷人自由貿易,荷人獲准在廣州設立固定商館。爲此,下級商務包勒(Pieter Bolle)被任命商館館長,另由四名荷蘭人輔助,駐在那攫取貿易的利益。〔27〕

  2月10日後允準的廣州貿易,在海道副使沈時及廣東總司關的報告中均有反映:

  其來舡來貨,業已詳允丈量抽餉,合無俟其售貨完日遣之還國。〔28〕

    今現停貨物,似應照例抽盤,或稍寬示恩。再加優禮遣使回國。〔29〕

  《壬申南海續志》引《恭岩雜記》亦可映证:

  是年(順治十年),復有荷蘭國番舶至澳門,懇求進貢。時鹽課提舉白萬舉、藩府參將沈上達以互市之利説尚王,遂咨部允行,乃修明市舶司館地而厚給其廪餼,招納遠人焉。〔30〕

  這條中文資料也説明,當時廣東政府已經批準了荷蘭人來廣州的“互市”,並給荷蘭人安排前明市舶司館地居住並進行貿易。這就是1654年1月19日《東印度事務報告》中提到的:

  最終,我們的人被帶到城外的一個地方住宿,地處河邊,位置極好,作爲我們的人居住和儲存貨物之地。我們的人在整個駐留廣州期間就住在此處,並於此處貿易。〔31〕

  這個居住點即前明市舶司館,永樂年間建於廣州城蜆子步(今廣州西關十八甫)的懷遠驛。這次貿易亦有荷文記録的更具體材料:

  我們於2月10日獲許在廣州自由貿易後,…… 我們的人最後與其(藩王)代表幾經周折商定貨物價格,購入各種商品價值f.25,591,10。根據貿易記録,獲利20751.45兩銀,合f.77817,17,4,獲利200%。〔32〕

  值得注意的是兩位藩王均是荷蘭入貢及開放廣州貿易的積極支持者。在順治十年三月初三(1653年3月31日)廣東巡撫李栖鳳就是否開放荷蘭通貢貿易之事請示中央之前,平、靖二藩分别在3月12日及3月14日均已有咨文給“荷蘭國臺灣虞文礁律管理北港地方等地方等處事尼高朥氏攀直武禄(Nicholas Verburg)”:

  今執事以貿易私請,我朝功令森嚴,可否定奪出自睿斷,非兩藩所敢擅便,執事若曉新朝德意,其轉達吧主,遵三年或二年一朝之制,任土修貢,則夾板舡無過三只,自洋入境即預行啓報,以便引入廣省,漸達京師,永着爲例可也。〔33〕

  明確告訴荷蘭人,只要你們遵守貢期制度,不要來太多的船隻,就可以來中國進貢。咨文稱“非兩藩所敢擅便”是後話,在此之前,其實兩藩未禀報中央已“正式頒發公文准許荷蘭人自由貿易”,〔34〕并且“提供了三處供我們的人(荷蘭人)選擇建立長期的商館和房舍”。此事發生在1653年2月10日,也就是荷蘭人到廣州後的第三天(荷蘭人2月7日進入廣州),可見,兩藩在未請示中央之前就已經决定對荷蘭人開放廣州貿易。爲什麽咨文又稱“非兩藩所敢擅便”。因爲在3月17日前:

  某欽差大臣自北京到達廣州,並與年輕的藩王談及荷蘭人的事情,建議他這次令荷蘭人率船全部離開,因爲准許外國人來往貿易不同與未禀報皇上而准許他們在某處駐紮,此事未經上報,不得擅自决定。〔35〕

  對於荷蘭人來廣州通商貿易之事,廣東地方政府一部分官員亦是持積極支持態度的。據廣東布政司照會:

  考會典所載,列國貢道,廣東則真臘、占城、暹羅三國;詢廣東典故,則向來入貢只暹羅一國,而於荷蘭所未見也。兹我朝應運,荒物者賓至,重譯者來朝,此中國聖人之征,而兩王化被之驗,又悉疑焉。惟是荷蘭國未奉金葉表箋,又未繳從前所授宣勅,只稱自願留下頭目數人,遣舡還國備辦方物,具表歸貢,乞賜安插,則禮待不可以不厚,安置不可以不周。……且考列國入例,或三年,或二年,必以金葉表文爲據,方見國長有輸款之誠。然亦人不滿百,舟僅二三;如船多人衆,則阻回之。而所雲私自往來貿易,會典所未載也。兹荷蘭一國;兩王或念其歸誠獨切,不以例限,此則協和萬邦,是在兩藩兩院淵謀遠慮,從長而折衷之,而圖萬全計經久。〔36〕

  兩藩即平南、靖南二王,兩院即廣東巡撫李栖鳳及廣東巡按御史楊旬瑛。廣東布政司提出對荷蘭來廣州進貢通商要“不以例限”,甚至提出“不必拘拘刻舟求劍”。〔37〕也就是不要糾纏荷蘭商人是否有“金葉表箋”之類的憑據,應當對荷蘭人開放朝貢通商。其實,兩院與兩藩的意見並不一致。李栖鳳與楊旬英對此事持議不同:

  該臣(李栖鳳)會同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瑛看得,若荷蘭一國,則典籍所不載者,况其人皆紅須碧眼,鷙悍异常,其舡上所載銅銃,尤極精利,此即所謂紅毛彝也。前代每遇其來,皆嚴飭海將厲兵防之,向不通貢貿易,而又素與澳彝爲難,彼此互争,動輒稱戈構鬥。封疆之患,在所當防,市貢之説,實未可輕許,以階厲也。但聖朝化行無外,兩王志在懷柔,以故來而不拒,以示天朝之恩威,更復遣發回國,許其請命,以彰國家之大信,然臣等私憂過計,謂宜杜漸防微,今或破前代之見,許以綏來,酌定入貢事宜,頒行遵守,或峻内外之防,嚴爲遏絶,毋令入港,以杜窺伺。想廟堂自有碩畫,非臣等所擅議。〔38〕

  楊旬瑛在稍後的另一奏章更稱:

  臣愚復鰓鰓過計,以爲彝性無常,無論貿易二字不宜開端,即許之入貢,恐其來期不可以年數定,其船隻不可以限數稽,浸至陽假入貢之名,頻肆貿易之擾,有不容不防微杜漸者。〔39〕

  很明顯,李栖鳳﹑楊旬瑛是反對對荷蘭開放廣州貿易的。他們反對的理由除了荷蘭不是中國傳統的朝貢國,且在前明時對中國海防造成威脅的海上强國外,還有一個因素就是“且與香山澳彝夙稱讎隙,若輩見利則争,是其天性,但迫處此,勢必彼此構鬬,恐非禁戢可止”。〔40〕順治四年(1647年),廣州正式開放對澳門葡人通商貿易,“每歲許濠境澳人上省,商人出洋往來”。〔41〕順治八年(1651年),澳門葡人正式向清王朝投誠,表示歸附:“今省會既平,諸郡歸附,洋彝相率投誠”。〔42〕清王朝十分珍視與澳門葡人剛剛建立起來的友好關係。再加上順治帝與湯若望的極爲密切的關係勢必影響清政府對澳門的政策,清朝立國之初制定了優待天主教的政策。自由傳教、免除三年地租並賜贈墓地,明王朝給予澳門的優待政策清王朝也基本給予,明朝與澳門的友好關係在清王朝建立之初得到延續。〔43〕對於這種剛建立起來的友好關係,雙方均以小心謹慎的態度來維護。清王朝自然不願因荷蘭的介入而使之破裂。而荷蘭與澳門葡人又是海上貿易競争的死敵。如果批準荷蘭人也進入廣州通商,這兩個在海上經常是你搶我奪、拼死讎殺的夙敵會不會給廣州貿易帶來混亂呢?李栖鳳是當時直接接收澳門葡人投誠的清方大員,他不希望看到這種局面的出現。因此,李、楊二人從兩院的角度提出了反對意見。此事上報朝廷後,中央第一次批復是:“荷蘭通貢,從來無例,况又借名貿易,豈可輕易開端。”明確表示不同意荷蘭進貢事。但爲了表示對地方的尊重又加了一句:“事干地方,着從長確議具奏。”〔44〕第二次批復則明確對反對派楊旬瑛的意見表示支持:“奏内荷蘭歷來不奉朝貢,貿易二字不宜開端,説的是。”〔45〕

  但禮部收到平南、靖南二王的奏本後,禮部的意見是表示同意荷蘭進貢的:

  荷蘭朝貢,事屬新服,應該平南王、靖南王同撫按詳榷查問情節,果係誠心進貢者,方準朝貢。至於該國從本地來朝進貢人數、船隻,不知其貢物多少,臣部難以憑定,相應該王同撫、按酌議舉行。俟進貢到粤,量其貢物,差伴起送。其荷蘭從粤進貢來京人數不過二十名,所有往來驛遞,應聽兵部議附,至於定奪以後來貢舡只、人數及進貢年次,俟朝貢到日,臣部另行酌議。奏請裁奪,永爲定例。〔46〕

  順治帝的批復是“依議”。非常明顯,由兩王及部分廣東官員積極支持的開通與荷蘭的通貢貿易一事,清中央政府開始是表示反對的。但兩王在未請示中央之前,已向荷蘭人表了態,只要荷蘭“具國主金葉表文,奉我大清正朔,納貢稱臣”,並遵守貢期,規定船數,“乃可自洋入廣,上達京師,永着爲例 ”故兩王對於此事一定是極力支持。當時的兩廣地區還處在十分動盪局勢之中,尚須二位擁有雄强軍事力量的藩王進一步平穩兩廣地區的政治軍事形勢。故在通商進貢之事不得不對兩王讓步,於是中央表態同意荷蘭的進貢。這是順治十年四月十四日(1653年5月10日)之事。

  荷蘭商務代表初璘是1653年1月20日從臺灣出發,1月29日到達廣州珠江口的虎頭門,2月7日進入廣州,在廣州呆了1個月另10天,於3月19日離開廣州,於5月9日回到巴達維亞。〔47〕荷方商務代表初璘除了獲得對中國政府及廣東地方政府的基本認識之外,最重要的認識是“我們與中國的自由貿易不取决於廣州的官員,而是由皇帝裁决。”〔48〕

  (二)荷蘭東印度公司第二次廣州通商交涉

  1653年1-3月的廣州交涉使荷方代表認識到,荷方一定要派出“一個相當的使團”〔49〕正式向北京進貢,才有可能打開中國的貿易。但是要將此事請示荷蘭國王,還要從荷蘭帶一些禮品來中國,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因此,“施合德爾先生認爲,可先派一兩艘海船來往於廣州進行貿易”,“爲建立與中國的自由貿易打下堅實的基礎”。在這種情况下,巴城東印度公司負責人商議,决定派出兩艘快船,再次赴廣州進行貿易。〔50〕

  1653年7月29日,由商務員瓦赫納爾(Zacharias Wagenaer)爲首,商務員初璘爲副的商務代表團,乘快船“Schelvis”和“Bruynvis”,裝運價值110080.3.1荷蘭盾的各種商品開往廣州。荷船於8月31日到達珠江口外的虎頭門停泊,當時擔任荷船通事者爲一華人“庭官”(Tienqua)。〔51〕關於這次荷人出使廣州之事,中文文獻檔案無記録,但荷文檔案則保存有不少數據。首先是保存了當時瓦赫納爾和初璘呈報廣州長官的信:

  去年的第二個月(這個時間有誤,實爲今年3月),我們蒙閣下許可離開此地航往巴達維亞。於第五個月順利到達那裏以後,向總督閣下報告了我們的經歷,並將帶回去的您閣下贈送他閣下都非常高興,立刻派一艘船去荷蘭,帶信去給國王,請再從那裏送些珍奇的東西來給您閣下。但是因爲荷蘭距離東印度很遠,還要一段時間才能回航此地。因此,總督閣下先派我們Wagenaarhe和Schedel爲使臣來您閣下這裏。我們深信,從荷蘭要求送來的物品,明年閣下將可收到。因此,我們懇求閣下,准許我們還停泊在港外,有遭受閣下人民搶劫之慮的我方船隻,於經過檢查之後,航入港内安全停泊。〔52〕

  這次荷蘭商團到廣州後,所獲待遇比不上第一次,雖然不斷有廣東官員來荷蘭船上交涉:

  但是講述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天天説我們的人很有希望見到藩王,並將獲許進行貿易,以及其它花言巧語和葡萄牙的故事,意在白白地喫喝,而且每次離開時都要拿走什麽禮物,天天在欺騙我們的人。〔53〕


  這一次,兩位藩王的積極熱情全不見了。荷使要求面見藩王,藩王則通過自己的翻譯明確告訴荷蘭使臣:

  藩王在給巴城總督的書信中寫明而且特别强調,仍未帶至給北京的皇帝的信與禮品,因此,他不願召見我們。〔54〕

  藩王還拒收荷蘭使臣的書信及禮品(包括5000兩白銀的饋贈)。同時廣州長官(應爲廣東巡撫李栖鳳)也給瓦赫納爾和初璘正式回復:

  往年閣下來,要求准許荷蘭人來此貿易。因此,我們曾爲閣下寫信去北京給國王,請求准許荷蘭人來自由通商。但國王來信答復,拒絶批準,説無論如何都不允許荷蘭人來中國通商,因爲他們從未來過。於是,我們再次給國王寫一封信,另派一個使者送去,信裏再次懇求他陛下准許閣下來此貿易,但第二次收到同樣的答復,不準荷蘭人來中國貿易,並説,因荷蘭人與葡萄牙人互爲讎敵,若雙方都來此居住貿易,勢必發生互相敵對攻擊之事,也將因而導致他們國内騷亂,他自己的國民的不安。因爲我們國王明白這一情形;所以我們不能准許閣下率船入港,相反地,閣下必須再次離開此地。〔55〕

  鑒於廣州政府極爲堅决的拒絶荷蘭人進入廣州貿易,荷蘭商團只好退一步請求在“順風”的時候再離開廣州,以“免海上的各種不便和灾害”。廣州政府同意了荷人的這一請求,但指出在廣州滯留期間,“必須監督每一個人不得進行任何交易”。〔56〕并且還“派出戰船二、三艘監視我方船舶,取得商品或糧食物品之搬出入”。〔57〕雖然後來廣東政府允許荷蘭船隻進入廣州,並在廣州停泊了五、六天之久。荷蘭人亦以贈送貴重禮物的方法希望打通廣州自由貿易的關節,結果是:

  中國人下令,任何中國人無論以任何理由一概不準與我船來往,並將此令寫在木板上,放在每艘船的醒目之處。〔58〕

  以致無法同中國人展開任何貿易。這一次廣州之行白白耗費各種禮品錢物達4677荷蘭盾,〔59〕遂於10月20日離開廣州赴東京。

  荷蘭人將這一次失敗完全歸罪於澳門葡人。據瓦訥赫爾的旅行報告稱:

  在我們的船隻到達廣州之前,有一封關於荷人在廣州事務的信件傳至廣州,其中述及……荷人是無賴、騙人的民族,他們因中國人已識破其本質而不敢前往北京,因此廣州政府對荷人需倍加警惕,特别是荷人不派使團北上。這所有一切均由幾名葡人在宫中對公司大加詆毁所致。〔60〕

  看管我們住處的中國官員向我們透漏事實真相,一名耶穌會士和澳門來的幾名葡人曾到廣州王宫要求予以召見,他們這種做法目的無非爲阻礙公司貿易的計劃。爲更有效達到這一目的,他們將以往三年未付的澳門租金一次付清。由此可以看出,這個敗壞的民族利用各種可能的方式盡最大努力阻礙公司達到目的。〔61〕

  因此,瓦赫德爾認爲並向公司建議:

  依我們之見,您若欲恢復與中國或廣州的貿易,無需派使團携帶重禮。我們經考慮建議,當然以您的指令爲準,攻佔澳門是我們獲得廣州貿易的唯一途徑。因爲只要這一無賴的民族佔據澳門,即使我們能獲得廣州的自由貿易,也會因他們從中作梗,使我們耗費資金和精力,而若我們能佔領澳門則可避免這些麻煩。〔62〕

  三、順治十二年至十三年荷蘭使團的北京之行

  1653年10月初璘離開廣州時曾提出建議:

  爲保險起見,我們須再一次弄清中國大官對公司事務的態度,以在將來條件成熟時,派出規模較大的使團,携帶厚禮,前往北京,拜見皇帝。〔63〕

  廣東的藩王及廣東政府也一再强調:

  如果我們的人(荷蘭人)下次再來時派出一使團前往北京,那麽,毫無疑問,整個中國將爲公司開放貿易。〔64〕

  在這種情况下,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組建派往中國的使團。巴城總督如翰没碎格(Jaan Maetsuijeker)以杯突高嚙(Pieter de Goyer,又譯作嗶嚦哦悦)爲正使,惹諾皆色(Jacob Keyzer,又譯作嘢哈哇喏)爲副手。使團包括2名商人,6名書記,1名管事,1名醫生,2名翻譯,1名鼓手,共16人。〔65〕此外,還携帶2名商人及價值136.217.3.7荷蘭盾的貨物分乘高德克好號(Koudekerke)和貝魯道爾號(Bloemedaal)兩艘商船於1655年7月14日從巴城出發,8月18日到達虎頭門。〔66〕廣東巡海道徐炟啓呈報兩位藩王和廣東督、撫。荷使這次携帶了呈送有如翰没碎格簽署的呈給中國皇帝的表文,經廣東當局譯出。

  《譯荷蘭國表文》

  管在小西諸處荷蘭國人統領如翰没碎格奉賀大清國皇帝御體安和,萬事如意,永壽於世。造物主造成大地,分有萬國。或土産,或手制。此之所有,彼之所無,彼之所有此之所無。造物主之意,蓋欲人民彼此有無交易,因而相愛相和。所以我們多有漂海遠游,各方皆到。到處即得與國主相與聞得大清國皇帝每得大勝,做了中國之主。此皆天主簡任之恩。我們要來奉賀,並求凡可泊船處準我人民在此貿易。一者是天主所定;一者各國規矩皆然,且令中國人民兼得利益。我心中十分滿望如此,恐無憑據,特遣兩老者:一名伯多羅俄(杯突高齒)也,一名雅哥伯克斯(惹諾皆色),皆久用事之人。賫貢禮物前去,伏願安和如意永壽於世。八答未,天主降生一千六百五十五年,公曆七月十三日,統領如翰没碎格。〔67〕

  同時還遞交瞭如翰碎没格給管治廣東的兩位藩王的呈文。

  《譯荷蘭國與兩王文》

  管在小西諸處荷蘭國人統領如翰没碎格賀靖、平南王奉大清國皇帝命統管廣東省,求造物主準賜安和永壽,向聞造物主準朝廷得了廣東地方。朝廷又有德,以公道治天下,乃命有德的好官管治百姓。你德重爵尊,統領衆官,傚法朝廷,公道服民。我等外國人聞之喜悦。我等係以交易爲生者,到處尋地方居住,近至廣海,初在北港着人前去做交易的勾當,不料做不成,回來説,若要成,須差人到北京大主之前。今特差二人有年紀者,一名伯多羅俄也,一名雅哥伯克斯,代我衆人奉賀朝廷新得天下,並貢禮物,料來不至虚我之望也。靠你福庇,管他去進貢,又管他回來,令我等放心。外又差人一人方濟各懶斯蠻(Francois Lantman)在你廣東治下住着,理料去使來回零碎貨物,我地方人感激不盡,望你福庇准此,八答未,天主降生一千六百五十五年,公曆七月十三日,統領如翰没碎格。〔68〕

  如果僅依據尼霍夫日記的記録,好像荷蘭使團一到中國即受到了中國政府及廣東藩王的熱情款待。而且雙方關係十分融洽。但實際上廣東藩王及地方政府在荷蘭使團進京這一大事件上均有趁機撈一把的行爲。據荷文資料揭露,廣東地方政府從藩王到官員爲了滿足他們的私慾,不斷地設置障礙,向荷蘭使團敲詐銀兩,巨額索賄。據1657年1月31日東印度公司事務報告透露:

  該省的官員無視我們的使節携帶信件與禮品爲拜見韃靼皇帝而來,爲我們製造障礙,目的是借此滿足他的欲望,不斷提出過分要求。……我們的人强作忍耐,贈送禮品,耗費巨資,若能打開在我們使者獲得准許和可能達到目的之前,須吃下的一個苦果是中國人向他們要求拿出300,000兩白銀。……據他們講是藩王用於爲我們在北京皇宫活動開路,因爲那裏到處有耶穌會士和中國保守的文官擋道,這些人均是我們的敵人。……這一數目令人喫驚。我們的人曾極力設法擺脱這一難點,後來只能聽之任之,既然廣東王堅持要我們這樣做,可能自有其道理,總比徒勞而歸明智。廣東王獲悉之後,即將數目减至120,000兩,並向我們的人保证,如果我們能在給中國皇帝的贈禮之外拿出以上銀兩,那麽可以確保我們在中國的自由貿易,此外還將准許將運至的貨物暫時在廣東售出,并且在我們的事情在北京的皇宫滿意地辦妥之前無須支付上述銀兩。〔69〕

  經過一番討價還價,荷蘭使團决定以35000兩銀的代價來疏通入華的各種關係。同上報告亦載:

  我們的人被迫决定,贈送上述藩王35000兩銀,把他争取到我們一邊,他聲稱爲我們的事情需花費多於以上數目的銀兩。我們的使者擬訂一份協約給他,約定:在船隻自巴城到達以及使者滿意獲得所許諾的自由貿易自北京返回時,將上述35000兩銀或以現金或以貨物支付;第二,使者持御令前往北京之後,我們的人開始在廣州售貨,並由地方政府爲此提供一座房屋;第三,允許海船返回巴城裝運貨物;第四,由廣東王下令,公司出售貨物,須以銅錢支付。〔70〕

  荷蘭人也知道,廣東藩王用於活動皇宫關係的錢只是很小一部分,“絶大多數銀兩用來充自己的腰包”。〔71〕廣東藩王與荷蘭使團簽定協議後,大概在使團入廣州一個半月後,以平南王尚可喜的名義向中央報告,要求中央批準荷蘭使團進京。《明清史料》中保存有順治十二年(1655年)九月十二日(10月11日)的《平南王揭帖》:

  平南王揭。爲恭報彝船入境事,案照順治十年外海荷蘭國通貢,奉旨不準進貢,欽遵在案。今八月初五日據報荷蘭國彝船二只入境,督撫兩臣邀爵同靖南王耿至公館會議,海道徐炟啓稱有表文並抄進貢方物册到爵,該爵看得外海人入貢,乃朝廷德威遠被,仁澤覃敷,是以梯山航海,願覲光天化日實興朝之盛事也。先年荷蘭國遣使通貢,未有表章方物,尚不足昭其誠敬。兹復不憚波濤艱險而來,且使臣言詞諄懇,具有表文、方物,向慕之誠,似未可堅阻,以塞遠彝景仰上國之風。但遵成命,爵等不敢擅專。除檄水師官兵巡防外,具題外,理合具揭帖者。順治十二年九月十二日。〔72〕

  很明顯,這是廣東地方同荷蘭使團經過一番交涉與談判之後,才正式向中央禀報的。所以,在10月15日,平南、靖南兩位藩王,在城外搭起了“十個漂亮的帳篷”,並舉辦盛大的宴會,歡迎荷蘭使臣。〔73〕這些均在尼霍夫的日記中有詳細記録。據荷文資料,當時廣東方面一共向皇宫遞交了兩封信,“在皇帝、宫廷官員及其它重要官員那裏活動。”〔74〕在廣州等候北京消息的同時,荷蘭使團在廣州銷售自己帶來的貨物:

  廣州的貿易繁盛,但因我們的人剛到達那裏不久,尚未立足,售出的貨物多有那裏的巡撫一手包攬,銷售價格如下:

  胡椒 9.5兩一擔           檀香木  21兩一擔

  丁香 40兩一擔         鉛    8兩一擔

  次等肉埥銈23兩、每兩合70斯多佛

  他們要求運去三到四船的胡椒、丁香、次等肉荳蔻、檀香木、兒茶、木香、蘇木以及我們在要求荷蘭提供的貨物中所列那一地區需要的歐洲貨物,由此看來,這一貿易,漸漸初具規模。……廣州的官員對貿易仍嚴加控制,爲我們的人製造障礙,我們原來預估的利潤現在難以保证。而大多數困難來自雉發的中國人(指漢人),他們在韃靼人那裏對我們妄加訓謗,只希望看到我們到處碰壁和受到敲詐,以致於我們在中國無利可取。……廣州關税並非根據進出貨物而定,那裏的習慣是,先丈量船的長寬尺寸,再按其大小上税。我們也只能入鄉隨俗。丈量單位是以荷丈計算,按船的寬度,每荷丈需交納128.888兩,長度每荷丈交納68.7888兩。如此計算,一艘200拉斯特大小的貨船須納税f.15,000至f.16,000;若此類貨船運去f.150,000的貨物,納税額約達10%,税餉沉重。〔75〕

  這一段史料可以反映進貢期間荷蘭商船在廣州貿易的大致情况,商品價格,海關納税及漢族商人的競争而帶來的利害關係。據荷文資料,這一次在廣州銷售Bloemendael 和Koukerke兩艘船帶來的貨物共得78,736.05.05荷蘭盾。〔76〕

  荷使要求進北京拜見皇帝之事雖遭澳門葡人及宫中耶穌會士的極力阻擾,但清廷還是批準了荷使進京。北京批準荷使進京的時間是1656年1月18日,但諭旨傳到廣州已是2月下旬。據尼霍夫日記,“2月22日,二位使臣與老藩王商討關於我們要前往北京的旅行事宜”。〔77〕可知,北京諭旨在2月22日前即已到達廣州。2月27日,“老藩王在藩王府爲二位使臣閣下設宴餞行”。直到3月17日,荷蘭使團才正式啓程赴京。〔78〕

  7月17日,使團進入北京城,使團進京後的第一件事即將表文呈送給禮部。清制規定:“凡貢使到京,先於禮部進表,次日再送交内閣”。〔79〕緊接着,由禮部官員來查點貢使準備呈獻給皇帝的禮品。據荷文資料,當時使團代表荷蘭國王爲清朝皇帝準備了價值21,000荷蘭盾的貢品。“老藩王提醒使者,除爲皇帝準備禮品外,再額外準備17,000荷蘭盾帶去。因爲這筆資金可在那裏起很大的作用”。〔80〕荷蘭使團分兩批進獻了貢品。第一批是荷蘭國王獻給清朝皇帝及皇后的禮品爲:

  鑲金鐵甲一副、鑲金馬鞍一副,鑲金刀、鑲銀劍各六把,鳥銃十三口,鑲金鳥銃四口,短銃七口,細銃二口,銃藥袋三個,玻璃鏡四面,鑲銀千裏鏡、八角大鏡各一面,琥珀五十觔,珊瑚珠、琥珀珠各二觔,珊瑚樹二十枝,哆啰絨五匹,嗶嘰緞四匹,西洋布一百匹,被十二床,花被面六床,大氈一床,中氈二床,毛纓六頭;丁香五箱,共二百觔;番木蔻一箱,重三百六十觔;五色番花三包,共三百五十觔;桂皮二包,共二百一十觔;檀香十石,共一千觔。恭進皇后鏡一面,玳瑁匣、玻璃匣、烏木飾人物匣各一個,珊瑚珠、琥珀珠各三串,琥珀四塊,哆啰絨二匹,嗶嘰緞三匹,西洋布十八匹,白倭鍛一匹,花氈一床,花被面二床,玻璃杯四個,花石盒三個,白石畫二面,薔薇露十壺。〔81〕

  第二批則是代表使臣自己向皇帝進獻的貢品:

  哆啰絨、倭緞各二匹,嗶嘰緞六匹,西洋布二十四匹,琥珀十塊,琥珀珠、珊瑚珠各二串,鏡一面,人物鏡四面,白石畫二面,鍍金刀、鑲銀刀各一把,烏槍、長槍各二杆,玻璃杯、雕花木盒、石山匣各二個,纓帽一頂,皮小狗二個,花鸚哥一個,四樣酒十二瓶,薔薇露二十壺。〔82〕

  禮部官員對荷蘭人“爲皇帝準備的禮品極爲贊賞”。〔83〕後又携禮物見内閣要員及順治帝十分信任的耶穌會士湯若望。據荷文資料:

  皇帝和宫廷官員對我們帶至的所有禮物極爲滿意,甚至禮品尚未全拿出來,韃靼人似乎已經出奇地滿意,並願向我們提供各種方便。但湯若望見到我們的人把大量的物品,特别是武器、馬鞍、大毛毯、紅珊瑚、鏡子衆奇珍异品一件件擺出來時,從内心裏發出一聲長嘆。〔84〕

  雖然荷蘭使團進貢的禮品很受清宫廷的歡迎,但是清政府並没有如廣東藩王所承諾的那樣,開通同荷蘭的自由貿易:

  我們的人心滿意足地一直停留到8月11、12、17日,開始意識到貿易一事仍未得到確定的答復。後來又發現藩王根本没有帶來銀兩,只依靠我們的禮品,我們的人完全上當受騙。因爲各種禮品已經送出,只能使用一批銀兩,他們將此事完全寄託於藩王。而今則不知所措,一同自廣州來京的官員也無法借到銀兩,人們肯定地認爲,哪怕只用10,000兩銀來贈送中國和韃靼宫廷的官員,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會部分地獲許對中國的自由貿易。〔85〕

  荷蘭人將清政府不同意開通同荷蘭的自由貿易完全歸結於用於賄賂各級官員的銀兩不够。8月14日雙方曾就開通自由貿易一事進行過討論:

  我們的人回答:該使團由其高級政府安排派出,前來拜見皇帝陛下,並要求建立友好盟約,使我們能像他的臣民一樣駕船來往貿易,以運去的貨物换取他們國家富有而我們國家缺少的銀兩和貨物,並要求他們提供貿易所需要的諸如住處等方便;同時我們將按該國家的規定和習慣交納税餉,每五年一次派使節携帶禮品前來拜見皇帝。上述會議主席答復我們的人:若我們每五年一次派一使節前去,或間隔時間更長一些,將很受歡迎,同時允許派三到四艘船載貨到中國貿易。至於每年頻繁來往,以及准許我們居住等,他們認爲,這與他們國家的法律相衝突,事情過於重大,不能輕易答應我們。〔86〕

  荷蘭使團仍不甘心,稍後,他們又起草了一份“書面請求”,要求皇帝批準他們同中國的自由貿易。其請求大意如下:

  多年來,中國皇帝准許琉球和暹羅三個民族自由與中國貿易往來,我們請求也能享受同等自由,並接受同樣的條件,每三年一次前來拜見皇帝陛下。〔87〕

  但是,“結果一無所獲,因爲這種事情没有銀兩作後盾難以取得進展,我們的請求被置於一邊”。〔88〕

  10月2日,順治皇帝正式接見荷蘭使臣,除了宫殿的排場與威嚴及“極其講究的御膳”外,〔89〕荷蘭使臣仍然是一無所獲。宫廷的宴會一共三次,最後一次的時間是10月14日。〔90〕順治帝除賜宴外,還給荷蘭國王及使臣回賜了一批禮品:

  賜國王大蟒緞二,樁緞二,倭緞二,閃緞四,花緞八,藍緞四,帽緞四,素緞四,綾十,紡絲十,羅十,銀三百兩。賞使臣二員,每員大蟒緞一,妝緞一。倭緞一,花緞六,藍緞三,綾四,紡絲四,絹四,銀一百兩,賞標官妝緞一,倭緞一,花緞三,藍緞一,綾二。紡絲二,絹二,銀五十兩;通事、從人,緞、綢、絹各有差。〔91〕

  荷蘭文記録的禮品有些不同:

  總督:4件青花緞,4件青色和4件藍色緞,4件thuvijs,4件金色天鵝絨,4件花緞,10件白綾,4件藍花緞,2件青天鵝絨,6件綾,4件fora,10件hochins,300 兩紋銀

  每名使者:24件次等質料絲料,100兩紋銀。

  使團秘書巴隆(Hendrick Baron):12件次等品質的絲料,50兩紋銀。

  17名隨從:每人15兩紋銀。〔92〕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使臣進入中國皇宫後,是遵照“中國禮儀”而向順治帝行“三跪九叩”之禮的。根據清例,貢使進表時,須在禮部行三跪九叩之禮。這實際上是爲了朝見皇帝所做的禮節預演。其程序是:

  會同館館卿穿朝服,率貢使暨隨員,各穿本國朝服,前往禮部,禮部堂官一員,立於香案之左,館卿引貢使以次昇階,皆跪。正使奉表,舉授館卿轉授禮部堂官受表。陳於案正中,退立,正使以下行三跪九叩禮。〔93〕

  荷人在八月二十二日按此例被召到禮部行三跪九叩禮。清朝官員的理由是免得在真正謁見皇帝時出差錯,並借此檢驗貢使的誠意:

  二位使臣閣下必須跟其它所有使臣一樣朝北邊下跪三次,因爲皇帝就在那個方向。我們告辭時要同樣下跪三次,然後離開。〔94〕

  在就坐之前,我們的人須像拜見皇帝一樣,面北叩頭九次。〔95〕

  美國學者馬士(H.B.Morse)這樣評價荷蘭使臣的北京之行:

  這兩個使節事事都順從中國人的要求。他們帶來貴重的禮物,并且聽憑這些禮物被稱爲貢物,自己也竟這樣稱呼它;他們也拜領了優厚的恩賜;他們俯伏在皇帝面前;他們在皇帝的聖諱、詔書和寶座之前恭行三跪九叩首的禮節;他們情願以一個亞洲藩屬向宗主國來朝貢的使臣地位自居。他們希望用這種行爲在中國取得貿易特權,像他們在日本以同樣手段所取得的一樣。但他們所得到的只不過是被准許每八年遣使一次,每次隨帶商船四艘而已。〔96〕

  清代禮儀繼承的是儒家文化傳統,維持綱常倫理的等級關係。“天子”是至高無上的,中國爲世界中央之國。其它各國,包括已經知道的來自西方的各海上帝國,均被中國視爲“蠻夷”或者“邊裔之國”。從來没有制訂過一套專門用於外交上平等的國與國之間的“覲見禮儀”。面對自稱爲“天朝”的清王朝這一套不平等的外交禮儀,當時(與荷蘭使臣同時)即有外國使節提出了挑戰。尼霍夫日記有記録:

  9月14日,莫斯科來的使臣連皇宫都未能進去,就必須離開北京了。有人説他不願按照這個國家的律令,在皇帝的聖旨前下跪、叩頭,所以他不得不離開這個國家,在接到皇帝准許他們自由通行的命令前不能繼續他的行程。有些人就是那麽高傲。使他們爲了保持那種自以爲是的尊嚴而不得不付出重大代價。〔97〕

  1657年12月17日的東印度公司事務報告中也談到了這一點:

  因爲莫斯科的使節執意不在藏有皇帝和這個國家寶物的宫殿前屈身行禮,而且堅持要把他們的書信當面交給皇帝,結果一無所獲,被趕出京城。〔98〕

  1720年11月29日,沙皇彼得大帝派出伊斯梅洛夫伯爵(Count Ismailot)率90人使臣出使中國,再一次爆發中俄外交“禮儀之争”: 

  公使聲明説,他代表自己的皇帝,與中國皇帝在級别上是平等的。他只能按照俄羅斯的習慣來完成覲見。......(皇帝)對他不肯履行必不可少的跪拜之禮感到不悦。……伊斯梅洛夫伯爵還是用同樣的方式宣佈,不能行跪拜 之禮,並要求允許把沙皇的信親自交到皇帝的手中。〔99〕

  再聯繫到干隆五十八年英國馬戛爾尼使團使華而爆發的“覲見禮儀”之争。可以反映,順治十三年荷蘭使臣順從中國禮儀完全是采用實用主義的態度,其目的就是爲了獲得對中國貿易的特權。無獨有偶,在當時的西方諸國與清朝的外交中,葡萄牙采取的立場亦與荷蘭相同。1670年葡萄牙國王使臣瑪訥·撒瑪爾達聶(Manuel de Saldanha)拜見康熙皇帝時也是采用的中國禮儀:

  大使先生卧床養息至7月29日。30日,率全體隨員前往禮部習禮。常常教來使磕頭禮。需下跪三次,將嘴貼近地面,以帽沿觸地。……宴會開始前,由禮部尚書帶頭向皇帝行禮,尚書面朝金鑾殿所在的北方,大使及我們隨其行禮。此乃朝廷人人必須遵守之規矩。〔100〕

  葡萄牙國王使臣屈從於中國禮儀,其目的同荷蘭一樣,也是希望中國皇帝開放海禁,允許居澳葡人自由的海外貿易。但是,荷蘭使臣的順從並没有獲得他們最希望得到的東西——對華貿易特權。我們看看當時順治帝給巴城總督的最後回函:

  惟爾荷蘭國墨投爲也甲必丹物馬綏掘(Johan Maetsuycker)僻在西陲,海洋險遠,歷代以來,聲教不及,乃能緬懷德化,傚慕尊親,擇爾貢使杯突高嚙、惹諾皆色等赴闋來朝,虔修職貢,地逾萬裏,懷忠抱義,朕甚嘉之。用是優加錫賚:大蟒緞二匹、妝緞二匹、倭緞二匹、閃緞四匹、藍花緞四匹、青花緞四匹、藍素緞四匹,帽緞四匹,衣素緞四匹,綾十匹、紡絲十匹,羅十匹、銀三百兩,以報孚忱。至所請朝貢出入,貿易有無,雖灌輸貨貝,利益商民,但念道裏悠長,風波險阻,舟車跋涉,閲歷星霜,勞勚可憫。若朝貢頻數,猥煩多人,朕皆不忍。着八年一次來朝,員役不過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携貨物在館交易,不得於廣東海上私自貨賣。爾其體朕懷保之仁,恪恭藩服,慎乃常賦,只承寵命。〔101〕

  完全是以“萬邦之主”的口吻表示對“遠人”的懷柔,將荷蘭視爲“藩服”屬國。但經過通事們翻譯過的給荷蘭國王文書則完全是另一種口氣:

  國王送此書給荷蘭巴達維亞總督約翰·馬綏掘(Johan Maetsuycker):我們兩國遠隔東西,難以溝通聯繫。自古以來,我們從未見過荷蘭人。但你現在派遣杯突高嚙和惹諾皆色以你的名義來看望我,並饋贈禮品,足見你的智慧和品德。你的國家與中國遠隔萬裏,但你仍表示了惦念我的誠意,我在此表示非常欣賞。因此,我贈你兩匹繪龍緞……(以下禮品名稱略)。你們請求在我們國家進行貿易,互通有無,大家得利。但慮及你們國家是如此遥遠,你的人民如果來中國,要歷風波之險,霜雪之寒,我心不忍。如果你們願意來,就每八年來一次,每次不過百人,其中二十人到皇宫,你可將貨物帶到你的寓所,不要在廣州海面上交易。我的誠意你將會理解,而且相信你會滿意。順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102〕

  如以此信看來,我們完全可以視之爲平等的國書來往。不論將此信翻譯成荷文的人是北京的傳教士或選自澳門的通事,我們相信這種荷文譯本是背着清朝皇帝和官僚們加以改動的,這主要是爲了既不影響大清王朝的外交禮儀,對荷蘭也顧全其尊嚴。

  1656年10月16日下午,荷蘭使團離京,次年1月28日扺達廣州。當使者到達廣州時,恰值中國的春節(2月13日)即將來臨。由於荷蘭使團在北京將所帶去的禮品全部送完,而無法給廣東藩王與官員們的新年禮物,以致“引起他們的不滿”。〔103〕很可能是由於荷蘭要求同中國貿易特權未獲中央的批準,再加上荷蘭人又無錢送禮。廣東藩王及地方官員明顯失去了迎接荷蘭使臣入華時的熱情,甚至出現了不少與荷蘭使團故意爲難之事:

  在使節離開廣州時,他們(中方官員)爲購入將運至的貨物而預支14,000兩銀,他們不但要求我們的人每月付10%的利息,而且要求我們與他們約定的在獲得自由貿易後贈送給他們的諾言没有落實(作者注:因爲荷人没有獲得自由貿易之特權),我們的人因此而表示不滿,他們竟然拒絶支付欠我們的14,000兩銀(上述借用的14,000兩已經扣除)。對此,使者將與廣東藩王進行口頭交涉;對他們不公行爲表示抗議。此後,廣州官府竟然頒布告示,嚴禁任何公民用轎拉荷蘭人進城,排除了我們的使者前往抗議的可能性。不久後,商務員蘭茨曼(Francois Landtsman)和巴隆由使者派遣面見年輕的藩王兼市政官,中途遇到一名官員,此人命令其下屬攻擊轎上的使者,並用棍棒抽打他們,我們的人被迫下轎徒步返回住所。據説,該官員因爲没有收到我們的禮物而大爲惱火,以此作爲報復。後來,我們得力的翻譯Paul Durette,此人在京城對我們幫助極大,一天夜裏在他家中慘遭殺害。我們的人見機不妙,打算離開廣州,準備想廣州各藩王道别,而他們一個稱牙病發作,另一個則説先贈禮後面見。〔104〕

  在這種情况下,荷蘭使團無法再在廣州停留,遂於2月22日,乘坐兩艘快船返回巴城。荷蘭使團於1655年到達廣州,到1657年2月離開,這一次出使前後耗時20個月,不僅在禮節上對清朝從地方到中央的官員表現了極爲恭順的態度,而且在贈送禮物及北上途中的開銷亦耗費不少錢財。據衛思韓統計,花費近1萬荷蘭盾,超過28,000兩白銀,這還不包括被廣東官員敲詐的錢財。〔105〕據尼霍夫統計,使團的全部費用達98831佛羅林(FI),其中有三筆費用與廣州有關的:向廣州的督撫及其它官員送禮4019佛羅林;向督撫、都統送禮5935佛羅林;在廣州、北京及沿途生活費、船租等43278佛羅林。〔106〕但結果却令荷蘭人極爲失望,他們最希望得到的是獲取對中國自由貿易的特權,却没有成功;僅僅只獲得“八年一次率100人組成的使團前往中國,並派20人北上,同時可在廣州登陸貿易”的許可。清政府還聲稱:“這全是爲我們(指荷蘭人)着想而做出的决定”。〔107〕四、順治時荷蘭要求與清朝建立通貢貿易關係失敗的原因

  荷蘭東印度公司從清王朝進入廣東起,就開始謀求打開對清朝自由通商的大門。從順治十年到十三年間,又先後三次派出使臣,希望能與清朝政府溝通,獲得對清朝自由貿易的特權。特别是第三次出使,規模不可謂不大,禮品不可謂不豐,態度不可謂不恭,可以説,荷方確實爲打通清荷貿易關係的大門使盡渾身解數,最後的結局却是“八年一次來朝”,“所携貨物在館交易,不得於廣東海上私自貨賣”。八年才有一次的朝貢貿易,當然不能滿足荷蘭東印度公司對中國貿易的迫切需要。從這一點而言,這一時期的荷蘭出使任務是失敗的。而從清王朝而言,允許荷蘭人八年一貢則是“念其道路險遠”,“以示體恤遠人之意”。當然,這純粹是一藉口。清王朝對這一時期荷蘭與中國建立通貢貿易的積極主動要求表現並不熱情,故將與荷蘭人的朝貢貿易限制到每八年一次,這“八年一貢”的允諾也完全是天朝上國“懷柔遠人”而不得不作的一種姿態而已。故對於積極要求通貢貿易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而言,他們失敗了。爲什麽會出現這種失敗的結局?我以爲有如下幾種原因:

  (一)清政府對荷蘭人的顧忌

  滿清入主中原不久,其統治根基尚不牢固,希望四夷“聞風向化”,“重繹來朝”,“慕義來歸”,以奉正朔,顯示其正統地位。清王朝接納荷蘭使團,只是爲了顯示宗主國地位。“若荷蘭一國,從來聲教不通,今慕義來歸,願奉正朔,此曠代所無者”,〔108〕由此滿足了“天朝上國”的虚榮心。但爲了避免和外國人過多交往引起麻煩,所以“我堤防之法,似亦不容少弛”。况且荷蘭素來“彝性無常”、“貪狡鷙悍”,在明代,荷蘭人在澳門海上、南澳、厦門及臺澎地區對葡船之劫奪及對中國領土的騷擾和佔據已在漢族士大夫中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入清以後又曾多次在中國沿海和南洋各地劫掠中國商船,掠奪中國人口。如1653年7月荷蘭商船在暹羅公開搶劫三艘中國商船,搶去鹿皮、牛皮等三萬餘張,還强詞奪理説:“這是暹羅國王給予的特權,爲防止鹿皮輸出,我們只是行使了權利而已。”〔109〕其海盗行爲無疑激起了廣大中國商人的强烈憤慨,也引起了清王朝對荷蘭人的警惕。盡管荷蘭人入華後所表現的恭順態度已消釋了部分滿洲官員的顧慮,〔110〕但對絶大部分漢族士大夫而言,對荷蘭人仍處在極不信任的階段,據1649年曼裏克(Sebastāo Manrique)教士的報導:“廣東省的中國官員們考慮到所有這些事情向他們的國王匯報了,説澳門的葡萄牙人是好人,只想做生意,而荷蘭人則不同,像海盗一樣在各海洋和整個世界爲非作歹”。〔110〕以李栖鳳爲代表的廣東省官員仍擔心荷蘭人入華貿易一旦開通,將會給國家的海防帶來嚴重後患。即如李栖鳳所言:“封疆之患,在所當防”。〔112〕正是清廷的這種防範心態,於是就把與荷蘭的朝貢貿易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規模上。

  (二)澳門葡萄牙人及清宫耶穌會士的破壞

  從16世紀初起,澳門葡人即與東來的荷蘭人結爲世仇,特别是在海上貿易的利益競争上,雙方更是處於你死我活的鬥争中。荷蘭要與中國建立自由貿易的關係,這對澳門葡人來説,不啻於是置其生命於死地。故澳門葡人對荷蘭使團的訪華進行了無孔不入的破壞。“葡人爲竭力把荷蘭人在韃靼人那裏詆毁得一無是處,進而阻止我們獲得中國的自由貿易”。〔113〕“無疑是受澳門人指使,廣州的povij或稱中國顧問在藩王面前詆毁荷蘭人在中國數世紀以來一直臭名昭著,未獲許前往中國”。〔114〕“一份澳門的葡萄牙人用中文寫給韃靼國王的陳情書……完全在毁謗中傷、誣衊抹黑荷蘭人,用這方法阻礙公司在廣州的貿易,並使荷蘭人在那裏被認爲是可疑的人,不能信任的人”。〔115〕“澳門葡人對我們第三次派人出使廣州特别是最後使節前往北京拜見皇帝大爲喫驚,他們千方百計在北京皇宫中詆毁我們”。〔116〕而長期生活在清宫的耶穌會士因爲與澳門葡人的關係密切,澳門葡人是給羅馬天主教傳教士提供經濟援助的後盾。如果荷蘭人在中國獲得貿易特權,勢必打破葡人壟斷中國貿易的局面,而對澳門經濟産生重大影響。再加上荷蘭人信奉的基督新教與羅馬天主教的耶穌會士們爲敵,故這些耶穌會士也參與到暗中破壞荷使出訪中國的行動中。當時在清宫服務的耶穌會士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及穆尼閣等,〔117〕他們在京城與各級官員交往時,經常散佈一些對荷蘭人不利的消息:“耶穌會士曾向他們(清朝官員)講述,我們(荷蘭人)没有國家,在海上以行盗爲業”。〔118〕特别是在中國宫廷呆了三十年的湯若望(Adam Schall Von Bell),深得順治皇帝的寵信,被順治稱爲“瑪法”(滿語,祖父的意思)。湯若望在清朝宫廷裏影響很大,荷使到北京後,他被指派爲禮部的荷文通事,更是不擇手段地中傷荷蘭人。他對禮部官員施加影響,説荷蘭人是海盗,生活在小海島上,所帶的禮物都是搶劫來的,力勸禮部拒絶荷人前來貿易。因此,禮部官員多次查問荷使,表現出極大的不信任。尼霍夫記載:

  在北京的這些傳教士是上帝的信徒中的渣滓和全世界的敗類,他們在這裏造謡醜化我們,使得二位使臣閣下必須時時刻刻去應付所有好奇地東問西問然後就走開的官員。他們問及二位使臣閣下在巴達維亞的官階職稱時,我們就告訴了他們,而且用書面寫下,交給他們。即使如此,他們後來還就回程的問題問了九次。〔119〕

  荷使凱塞爾甚至這樣報告公司:“由於這些神甫或耶穌會士的大肆誹謗造謡,我們被描繪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120〕荷使數據記録:“盡管澳門的葡人處境慘淡,但他們在北京的耶穌會士設法用相當數量的銀兩贈送給宫廷官員與我們作對,並激起了人們對我們的憎恨,以達到使我們出入中國的請求遭到拒絶這一目的”。〔121〕湯若望利用他對順治帝的影響來保護傳教的生命綫——澳門免受荷蘭的競争。因此,可以説順治皇帝改五年一貢爲八年一貢,很可能是受了湯若望的影響。

  (三)對付鄭成功的需要

  順治十年至十三年時,清朝國内的政治、軍事環境也不利於荷使請求通貢貿易。當時,除了西南和東南沿海省份的部分地區尚有忠於南明政權的部隊進行反抗鬥争之外,整個中國大陸基本上稱臣於清王朝,而荷蘭人經常與之貿易的福建省是反抗滿清統治的重要基地之一。因此,清王朝不可能不注意到,效忠明朝的軍隊之所以能在鄭成功的統帥下繼續進行戰争,是因爲他在與荷蘭及其它國家的海外貿易中取得了極大的財源。〔122〕1652-1654年,清廷一直想和平招降鄭成功,但和談破裂了。〔123〕於是,從1655年開始,大清一方面增加了對付鄭氏的兵力,〔124〕另一方面試圖斷絶清鄭之間的貿易,這種貿易對鄭氏政權至關重要。1655年8月,就在荷使到達廣州後没幾天,便下令禁止所有的中國船隻在沿海貿易。〔125〕清朝官員一定知道鄭氏仍與荷蘭在臺灣做生意。〔126〕這樣他們便把與荷蘭最低限度的朝貢貿易看作是對鄭氏政權經濟制裁政策的破壞而不能予以接受。〔127〕五年一貢改爲八年一貢也就變得理所當然。

  (四)對廣東兩藩王的防範

  從順治十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派商船首航廣州至順治十二年荷使出訪北京,其中最積極最熱情的支持者就是掌握兩廣軍政大權的平南王尚可喜和靖南王耿繼茂。而兩王入粤,早已看出了作爲“天子南庫”的廣東對外貿易可以爲自己廣進財源。故他們到廣東不久,即有代表參入到廣東海上貿易中來。前引《恭岩雜記》即載,順治十年荷蘭人來廣州之時,“藩府參將沈上達以互市之利説尚王”,遂允許荷蘭人進廣州貿易。據荷文資料,廣東藩王是這次貿易的最主要參入者:

  在我們開始貿易之前,藩王要求一些哆羅絨、琥珀等珍物,而且以後會要求我們提供更多,我們的人實際不想以此方式售貨。事情很明顯,藩王爲這些貨物肯定會少於我們公開售給商人的價格。……我們發現王宫的商人特别是雉發的中國人,無論在接受商品還是過重銀兩時,甚至在選擇運去又運回貨物時使用各種欺騙手段,遠非公平貿易。〔128〕

  “互市之利説尚王”與“王宫的商人”均可充分説明兩王入粤已開始染指廣東海上貿易。因此,他們對待荷蘭商團的態度表現得比其它廣東省官員要積極熱情得多,不僅設宴款待荷蘭商人,而且還安排荷蘭人居住及儲存貨物並進行貿易;使團到北京後,“廣州藩王在北京的官員等專程從皇宫趕來迎接招待”。〔129〕更爲甚者,在未通報中央之前就擅自允許荷蘭人派使團來北京朝貢。這一點明顯犯了朝廷的忌諱。本來就已掌握了兩廣地區的軍政大權,還要進一步滲透到對外貿易的經濟領域,這不能不引起中央王朝對這兩位執掌南疆的大吏保持高度的警惕。從後來的事實也可證明,平南王與荷蘭人及葡萄牙人在廣東海上的走私貿易成爲廣東的一害。“自藩棍沈上達乘禁海之日,番舶不至,遂勾結亡命,私造大船,擅出外洋爲市,其獲利不貲。然利入姦宄,國課全無”。〔130〕“凡粤中市舶、鹽鐵、林木等利,往往給藩下人專之,大爲民害”。〔131〕中央王朝在兩藩積極支持荷蘭通貢貿易態度中已看到當時這一貿易的實質,得益者主要是廣東藩王。爲了防範廣東藩王在經濟實力上的進一步坐大,但又不能完全得罪這兩位實力派藩王。中央還需要利用兩位藩王的軍事實力維護剛統一的清王朝的政權安危。故不可能完全拒絶荷蘭人的進貢。因此,將原議的五年一貢改爲八年一貢,這是清王朝權衡當時國際國内政治局勢的顧全諸多方面的均衡之策。

  五、餘 論

  順治年間荷蘭使團出使中國雖然没有達到其出使的目的,但也並非一無所獲。從以下幾點來看,荷蘭人的這次出使還是頗具意義的。一是雖然與清王朝的公開合法的貿易關係未獲建立,但由於同廣東藩王(特别是平南王尚可喜)的密切交往,從此亦建起了廣東的海上走私貿易綫:

  商務員巴隆報告,他於(1557年)11月22日從大員安全到達廣州,那裏的藩王仍如從前默許他們在那裏貿易……運去的貨物價值爲
f.14,878,1,13,結果賣得f.23,667,10,15,只要他們准許我們在虎門灣進行船上貿易,則不急於在廣州設立固定商館。〔132〕

  我們的人率上述兩艘快船於(1658年)7月10日順利到達離廣州12荷裏的虎門灣。次日,藩王即派人登上我船察看我們帶來貨物的質量和種類,並表示有意與我們就船貨達成交易。……投入上述市場的貨物售出後得f .135,038,13,2。〔133〕

  可以看出,在廣州外海虎門灣一帶荷蘭人與廣東藩王的海上走私貿易已經變成經常性的經濟活動。二是爲康熙二年清荷聯合進攻鄭氏集團奠定了基礎。順治十二年荷蘭使團的出使本來就有意聯合清王朝對付鄭成功集團的意圖,但由於清政府不重視,而没有達成一致意見。康熙二年(1663年),荷蘭人喪失臺灣後,再次提出幫助清軍“助剿海逆”,〔134〕並同清方簽訂了協議,由荷蘭水師幫助清軍攻克鄭氏控制下的金門和厦門兩地,並獲得成功。〔135〕很明顯,康熙二年的清荷聯合軍事行動,應是順治時荷蘭人提出的“聯清滅鄭”軍事戰略的繼續。以上兩點應是荷蘭方面的收穫,而對清王朝而言,允許荷蘭人八年一貢,就意味着將這一17世紀横行於中國海上且長期被中國視爲宿敵的西方强國荷蘭納入到清王朝的朝貢體系之中,這在中歐關係史上實屬開先河之舉,奠定了清荷雙方進一步深入接觸的基礎,翻開了中荷交往史上新的一頁。

  注釋:

  〔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暨南大學古籍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以下簡稱《匯編》)第一册第16號檔,《禮部尚書郎丘題報荷蘭派使來朝侯到粤差伴起送本》頁33,人民出版社1999年。 

  〔2〕博克塞(C.R.Boxer), DutchMerchants and Mariners in Asia (1602-1795),Variorum reprints,London 1988;Jan Compaginie in War and Peace 1602-1799 ,Po Fung Printing Co,Hong Kong,1979.衛思韓(J.E.Wills) ,Embassies and Illus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年.包樂史(L.Blusse)《中荷交往史》,路口店出版社,1989年; 楊彦杰《荷據時代臺灣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荷〕包樂史〔中〕莊國土《〈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厦門大學出版社,1989年;章文欽《明清時代荷蘭與廣州口岸的貿易和交往》載《廣州與海洋文明》,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年。

  〔3〕〔英〕霍爾著,中山大學東南亞研究所譯《東南史》(上册),頁361-362,商務印書館,1982年。

  〔4〕《明史》卷325《荷蘭傳》,另參見湯開建《明朱吾弼〈參粤珰勾夷疏〉中的澳門史料》載《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頁163,中華書局,1999年。

  〔5〕《明史》卷325《荷蘭傳》,另參見湯開建《萬曆末年熊明遇筆下的歐洲三國》,載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辦《中西文化研究》2002年第2期。

  〔6〕參見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頁132-142,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

  〔7〕前揭《匯編》第1册第12號檔《兩廣總督佟養甲題請准許濠境澳人通商貿易以阜財用本》頁23。

  〔8〕C.lmbanlt–Huart:《臺灣島之歷史與地志》頁21,臺灣研究叢刊本。

  〔9〕參見張勁松《從〈長崎荷蘭館日記〉看江户鎖國初期日鄭、日荷貿易》,載《外國問題研究》1994年第1期。

  〔10〕前揭《中荷交往史》,頁61。

  〔11〕《長崎荷蘭商館日記》第3輯頁228,轉引自前揭《從〈長崎荷蘭商館日記〉看江户鎖國初期日鄭、日荷貿易》,《外國問題研究》1994年1期。

  〔12〕C.F.S:《被忽視的福摩薩》卷上,載厦門大學鄭成功歷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頁121-122,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

  〔13〕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58,臺北聯經出版公司,2002年。

  〔14〕前揭《中荷交往史》頁61。

  〔1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5年12月24日巴城報告》頁431。

  〔1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58。

  〔1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報告》頁435。 

  〔1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報告》頁451。

  〔1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1。

  〔20〕〔清〕樑廷枏《海國四説》之《粤道貢國説》卷3《荷蘭國》,中華書局,1997年,頁205。

  〔2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471。

  〔22〕前揭《匯編》第1册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0-31。

  〔23〕前揭《匯編》第1册第14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25。

  〔24〕〔日〕村上直次郎日文譯註,程大學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三册1653年5月頁119-120,衆文圖書公司,1991年。

  〔2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1。

  〔2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2。

  〔2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 

  〔28〕前揭《匯編》第1册第14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25。

  〔29〕前揭《匯編》第1册17號檔《禮部尚書胡世安題報荷蘭市貢説未可輕信且與住澳葡人有隙請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帶防禦本》頁35。

  〔30〕【清】黄佛頤:《廣州城坊志》,卷5《懷遠驛》頁310,暨南大學出版社標點本,1994年。

  〔3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2。

  〔32〕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375。

  〔33〕前揭《匯編》第1册14號檔《廣東巡撫李栖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粤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8-29。

  〔3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7。  

  〔3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3。

  〔36〕前揭《匯編》第1册14號檔《廣東巡撫李栖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粤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7。

  〔37〕前揭《匯編》第1册17號檔《禮部尚書胡世安題報荷蘭市貢説未可輕信且與住澳葡人有隙請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帶防禦本》頁37。

  〔38〕前揭《匯編》第1册14號檔《廣東巡撫李栖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粤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9-30。

  〔39〕前揭《匯編》第1册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2。

  〔40〕前揭《匯編》第1册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2。 

  〔41〕前揭《匯編》第1册第12號檔《兩廣總督佟養甲題請准許濠境澳人通商貿易以阜財用本》頁23。

  〔42〕前揭《匯編》第1册第13號檔《廣東巡撫李栖鳳題報澳門夷目呈文投誠祈請同仁一視等情本》頁23。 

  〔43〕湯開建《清朝初期澳葡政權的走向及與清政府的關係》,載《中華文史論叢》2002年第1輯,頁88-91,上海古籍出版社。 

  〔44〕前揭《匯編》第1册14號檔《廣東巡撫李栖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粤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30。

  〔45〕前揭《匯編》第1册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2。

  〔46〕前揭《匯編》第1册17號檔《禮部尚書胡世安題報荷蘭市貢説未可輕信且與住澳葡人有隙請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帶防禦本》頁42。 

  〔47〕J.E.Wills(衛思韓),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頁41,1984年。衛思韓在此説:“弗雷瑞克塞德帶領一個代表團於1652年8月29日至1653年3月19日在廣東逗留”。1652年8月29日到廣東説與荷文檔案不合,當誤。 

  〔4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

  〔4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

  〔5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378。

  〔5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8。

  〔52〕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4月9日頁316,臺南市政府,2003年。 

  〔5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9。 

  〔5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2。

  〔55〕前揭《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4月9日頁316。 

  〔56〕前揭《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4月9日頁317。 

  〔57〕前揭《巴達維亞城日記》第3册1653年12月頁140。 

  〔5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1。

  〔5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3。

  〔6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3。

  〔6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2。

  〔6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4。

  〔6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2。

  〔6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3。

  〔65〕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andPolicy,London 1834.PP86-87。

  〔6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69,《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90。

  〔67〕《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譯荷蘭國表文》頁377,商務印書館,1936年。前揭章文欽文將“八答未”解釋爲“南丫島”,誤將近人整理檔案時加的注語視作檔案原文。巴城總督應是1655年7月14日之前寫成的表文,故表文的地點即是“八答未”,而“八答未”即爲“巴達維亞”之别種譯法,章説爲誤。 

  〔68〕《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譯荷蘭國與兩王文》,頁378。

  〔6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69-470。 

  〔7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0。

  〔7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0。 

  〔72〕《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平南王揭帖》頁382。 

  〔73〕〔荷〕包樂思〔中〕莊國土《〈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51,厦門大學出版社,1989年。

  〔7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0。 

  〔7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3-474。 

  〔7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90。 

  〔77〕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53。

  〔78〕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53-54。

  〔79〕《大清會典事例》卷505《朝貢,朝儀》頁851,中華書局影印本,1991年。

  〔8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1。

  〔81〕前揭《海國四説》之《粤道貢國説》卷3《荷蘭國》頁206。《清會典事例》卷503《朝貢·貢物》1頁819所載貢物稍有不同,一是無貢品件數,二是缺“鑲金刀”之記載。 

  〔82〕前揭《海國四説》之《粤道貢國説》卷3《荷蘭國》頁206。《清會典事例》卷503《朝貢·貢物》1頁819-820,所載完全一致。只是《粤道貢國説》將使臣進貢係於順治十二年條下,而荷蘭貢使到京之貢物又係於順治十三年條下,實誤。順治十二年使臣只到了廣州,尚未進京,順治十三年荷蘭使臣進京。國王貢物與使臣貢物均在十三年進獻。樑廷枏《粤海關志》(廣東人民出版社點校本2002年)卷22《貢舶》2《荷蘭國》頁441-442所載同誤。

  〔8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79。

  〔8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2。 

  〔8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3。 

  〔8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5。 

  〔8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5。 

  〔8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5。 

  〔8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 

  〔9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東印度公司事務報告》最後一次宴席作10月13日,《尼霍夫出使日記》則作10月14日。 

  〔91〕前揭《海國四説》之《粤道貢國説》卷3《荷蘭國》頁206-207。《清會典事例》卷506《朝貢·賜予》1頁857所載文字不同但内容一致。

  〔92〕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

  〔93〕前揭《清會典事例》卷505《朝貢·朝儀》頁851。 

  〔94〕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90。 

  〔9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 

  〔96〕〔美〕馬士著,張江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頁53,商務印書館1963年。 

  〔97〕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85。 

  〔9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7-488。 

  〔99〕〔意〕馬國賢著,李天綱譯《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録》第19章頁91-9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00〕金國平譯《葡萄牙國王遣中華及韃靼皇帝特使瑪訥撒爾達聶使京廷簡記(1667-1670)廣州啓程録》,載該氏《中葡關係史地考證》頁167-198 ,澳門基金會,2000年。

  〔101〕《清世祖順治實録》卷103順治十三年八月甲辰條頁803-804,中華書局影印本,1986年。 

  〔102〕Leonard Blussé&K﹒Falkenburg,Johan Nieuhofs Beelden van een Chinareis 1655-1657,Middelburg,1987,p18. 此處譯文轉引自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40。

  〔10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7。 

  〔10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7。 

  〔105〕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1984年. 

  〔106〕Chinese Repository,Vol.13,p407. 

  〔10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9。 

  〔108〕前揭《匯編》第1册14號檔《廣東巡撫李栖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粤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5。

  〔109〕前揭《從〈長崎荷蘭商館日記〉看江户鎖國初期日鄭、日荷貿易》頁21。

  〔11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371:“那裏的政府(滿清政府收到相反的報告,......中國人不但没能在荷蘭人身上看出和發現人們在此之前所描述的惡劣質量,反而從與荷人來往中只能得出結論:他們是公正的商人”。《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2:“相反,我們日益得到韃靼皇帝及其官員的瞭解和支持,他們終於開始消除對我們的誤解”。《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3-484:“中國宫廷官員則不斷破壞我們在韃靼人那裏經再三解釋而留下的好感”。《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2:“這位毫不講究的韃靼人對我們來説,仍比一位衣飾華麗的中國人有用,因爲這位有權勢的韃靼人在許多情况下均對我們表現出好意”。

  〔111〕〔葡〕曼裏克著,範維信譯《東印度傳教路綫》,載澳門文化雜誌編《16和17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頁251,大象出版社,2003年。 

  〔112〕前揭《匯編》第1册14號檔《廣東巡撫李栖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粤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30。

  〔11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1。 

  〔11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1。 

  〔115〕前揭《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頁314。 

  〔11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2。 

  〔117〕參見〔法〕費賴之著,馮承鈞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之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穆尼閣傳,中華書局1995年。

  〔11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79。 

  〔119〕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86。

  〔120〕V.d.Horst,De eerste Nederlanders, Verre Naasten Naderbij, Vol.10,P31.

  〔12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8。

  〔122〕1653年以前荷蘭人與鄭成功集團關係尚未破裂,雙方貿易極爲密切。〔清〕楊英《先王實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頁63:1653年,鄭成功寫信給鄭芝龍:“夫沿海地方,我所固有者也;東西洋餉,我所自生自殖者也;進戰退守,綽綽有餘”。1653年10月21日,鄭成功致臺灣長官信:“數年來,我竭力與韃靼人作戰,耗費甚巨。我以爲有必要派遣各類船隻前往巴達維亞、暹羅、日本、東京、大員以及其它地方貿易,將其所得收入充作兵餉”。參見Johannes Huber,The Correspondenee between Zheng Chenggong and the Netherlande East India Company in the 1650,中譯文見《鄭成功研究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123〕參閲顧誠《南明史》第24章第3節《清廷對鄭成功的招撫活動》,中國青年出版社,1997年,頁743-763。

  〔124〕盡管荷蘭人出使除了開通中國貿易的經濟目的外,還有聯合清政府消滅鄭成功集團的軍事目的。這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談到這一問題。奇怪的是,清王朝似乎對“聯荷滅鄭”的軍事行動不感興趣。故荷蘭使團北京之行時,清政府只字未提“聯荷滅鄭”之事。荷蘭人的數據作了這樣的解釋:“我們對自由貿易的請求遭到拒絶之後,使者没能設法表明我們有意幫助皇帝,由水陸對國姓爺發動攻擊。因爲此等大事他們(指清政府)不會輕易相信我們有權自行决定,特别是我們給皇帝的書信中只字未提,除自由貿易外没有任何其它建議,難以贏得他的信任而予以重視。我們認爲,我們的人不但没有處事不當,反而做法非常出色,將此事就此了結,以後或許會有更好的機會。因爲從海上提供援助這一許諾的實現並非輕而易舉(《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8)”。我認爲,清政府一方面認識到要求荷蘭從海上出兵進攻鄭成功“並非輕而易舉之事”;另一方面由於清政府拒絶了荷蘭人自由貿易的請求,自然就不會與荷蘭人談“聯荷滅鄭”。

  〔125〕〔清〕蔣良騏《東華録》卷7順治十二年六月條:“嚴禁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

  〔126〕1653年後雖然鄭荷關係日趨緊張,但鄭成功仍不斷與臺灣保持貿易關係。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90:“另一封(信)來自國姓爺,内容盡是奉承之言,以及他們如何力求與公司保持友好關係,進行貿易,並希望我們能幫助他們的商人。按國姓爺的説法,將準備10艘大帆船前去大員(臺灣)貿易”。就是在1656年7月鄭成功下達禁令“不準任何在他管轄區域之内的中國人前往大員貿易,違者殺頭”(《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58)後,在1657年,國姓爺竟然允許其屬下重新自由從事中國與大員之間的貿易。這一貿易於9月初予以開放,中國帆船很快從我們的人那裏運走胡椒11,000擔,價格爲10至12裏耳一擔,還有大量的其它商品(《1658年1月6日巴城報告》頁491-492)。

  〔127〕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

  〔12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375。 

  〔12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79。 

  〔130〕【清】郝玉麟《(雍正)廣東通誌》卷62《藝文》4引吴興詐《議除藩下苛政疏》頁3-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31〕【清】王鉞《水西紀略》,轉引劉鳳雲《清代三藩研究》頁144,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 

  〔132〕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8年1月6日巴城報告》頁500。 

  〔13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8年12月14日巴城報告》頁503-504。

  〔134〕《清聖祖康熙實録》卷12康熙二年三月壬辰條。 

  〔135〕前揭楊彦杰《荷據時代臺灣史》第8章 第1節《荷清聯合進攻鄭氏》頁29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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