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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與猫:干隆時期廣州海盗探析



  [劉正剛、李龍潜,暨南大學歷史係教授。

  一、老鼠與猫的來歷

  老鼠是指位於今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金山村的老鼠山。明初,因村民生活貧窮而時常到村北谷圍山偷盗穀物,俗稱谷圍山爲“老鼠山”。明代官府在此設立金差營,以鎮守盗賊。干隆四十五年(1780年),廣東巡撫李湖在老鼠山捕獲巨盗,老鼠山因此名揚天下。同治十年刻本的《番禺縣誌》卷4《輿地略二·山》記載:

  老鼠山,去城東南五十五裏,一小阜在大箍圍之中,沙灣、茭塘交界之地,有老鼠山村。干隆庚子(1780年)五月,巡撫李湖獲巨盗樑亞香於此,以此村多盗,鑄鐵猫置此山以鎮之;又於圩鑄鐵人曰善人,以勸其民,歲遣官閲視以爲例。

  這段史料説明老鼠山原本只是一個小阜,瀕臨海濱,大箍圍茭塘之地,“村落多依山濱海,洲渚瀠互,田野開闊。”〔1〕至遲在明代已是重要的海鮮交易市場,《廣東新語》卷2《地語·茭塘》稱:

  “茭塘之地瀕海,凡朝虚夕市,販夫販婦各以其所捕海鮮連筐而至。”

  干隆四十五年捕盗後,官方不僅鑄造鐵猫鎮鼠,而且鑄造勸民從善的鐵善人,更爲重要的是自此以後,官府每年都要到此巡視,老鼠與猫的故事因此在當地代代流傳。廣東方誌多有記載:

  “巡撫李公諱瑚至,偵知番禺茭塘鄉盗藪也,窮治之。又以鄉之鼠山地氣所出,理或然也,掘其脊爲鐵猫鎮之,數月而萑苻無警矣。”〔2〕

  同治《番禺縣誌》卷53《雜記》記載:

  “老鼠山既鑄鐵猫,又鐵鑄一人形,手持扇,號鐵善人,置墟場中以亭覆之,取善風之義,使民見而感焉。歲遣同知官一員來省視之,毋俾毁壞。知縣仲振履復勒碑於其旁,以爲勸。”

  清代老鼠山是盗匪聚集之地,不僅地方百姓對此噤若寒蟬,地方官吏也不敢冒犯。老鼠山情形幾乎盡人皆知,只是當時地方官員心懷恐懼極力逥避而已。干隆四十五年,廣東巡撫李湖上任伊始,就着手剿匪工作,六月,官兵出擊緝捕“海洋盗犯胡友南等肆劫拒捕傷斃官兵,現將就獲各犯依律鎮法。”截止八月,廣東沿海未及半載發生盗案多至40餘起,這些案犯“惟番禺縣之沙灣、茭塘二處最多。”〔3〕不久,干隆諭令剿襲,廣州知府李天培“密探各盗散處沙灣、茭塘各鄉村内,有凌大頭蓉等陸續歸家,派撥附近各縣及弁員等帶領兵役分路堵截海口,進村搜捕,前後緝獲盗犯共一百四十七名……此案海洋大盗糾伙百餘人,肆行劫掠,貽害地方,非尋常盗案可比。”〔4〕

   其實,清代番禺地區因防務鬆弛而盗匪日益猖獗,干隆年間任廣州知府的趙翼在《簷曝雜記》卷4《茭塘海盗》記載:

  “番禺縣茭塘十數村,世以海盗爲業。……行劫皆以白晝……其出海口,有水訊兵譏察,則例有私税。以出海一度爲一水,率不過月餘。干隆三十五年,盗魁陳詳勝者率其徒出海,久不歸。訊兵計其期已過,會出哨遇之,遂索補税焉。盗乞緩期,俟厚獲當倍償。兵不許,則相争。”

  這一記載説明,海盗的猖獗其實與駐守訊兵受賄縱容聯在一起,海盗與官兵的衝突往往是不能滿足官兵的利益而産生。三十五年八月,干隆帝對此十分惱怒,認爲首犯陳詳勝:

  “不過番禺村民,既糾黨多人歷久出洋滋事,豈能不稍露踪迹,何以玩忽養姦至於如此,該處吏治營務尚可問乎!著李侍堯逐一詳查,將該管各官嚴行參處。”

  要求兩廣總督李侍堯既要“嚴行申飭”營務,又要“勒限嚴緝”盗匪,“毋使一人漏網”。〔5〕時隔五年的干隆四十年兵部以廣東民糾黨結盟,不數月至五起,“當追論武職弛縱罪”,時兩廣總督李侍堯上奏爲武職弛縱罪開脱,干隆居然同意。〔6〕是年十二月,李侍堯又上奏:

  “番禺縣燕塘墟地方,相距村莊自數裏至一二十裏不等,四路通衢,姦匪易於混迹,誠爲冲涂要區,請於墟東飛鼠山上添建汛房以資巡察。”〔7〕

  這一建議得到兵部批準。

  干隆四十五年兩廣總督桂林病故,朝廷决定巴延三補授,而巴到任“尚需時日”,於是“兩廣總督印務,著李質穎暫行兼署”。李質穎爲廣東巡撫,其後任者就是李湖。李質穎於四十五年三月調任浙江,他在粤最後幾個月中,番禺沙灣河一帶的海面再次發生盗亂,四十五年六月總督巴延三上奏:

  “拿獲肆劫多案拒捕殺傷官兵之海洋盗犯胡友南等。……海洋大盗雖常有,未若此案盗犯於洋面肆行搶劫,及至官兵往捕,盗犯韓廣石竟敢用槍扺拒,將把總譚瑞昌槍傷墮海,兵丁陳元秀等戳傷落水淹溺。情罪重大,非尋常江洋大盗搶劫傷人者可比。”

  干隆對此批示,對拿獲案犯的弁兵要“酌加奬賞”,對涉案的粤省官員要區别對待處理,“巴延三到任未久,此次姑免其處分。……此案係本年二、三月間之事,且糾衆至八十七人之多,又復拒傷官兵,不法已極。何以李質穎署總督時,僅飭查拿,並不據實奏報?著李質穎明白回奏。”皇帝認爲之所以出現“屢行肆劫之事,”首先與當地駐軍“督提等平時不能整飭弁兵實力巡查所致”,因而“降旨嚴行辦理。”〔8〕

  老鼠山案件其實不是一個孤立的案件,它是番禺境内一系列案件的一個鏈條而已。實際上,它也是18世紀末廣東沿海地區盗匪猖獗的一個縮影,揭開了地方官盗勾結的黑幕,展示了干隆盛世官場的腐敗和無常。

  二、案件牽涉問題錯綜復雜

  老鼠山盗匪被官方捕獲後,干隆四十五年八月廣東督撫立即組織司法審訊,“現在督同司道審訊,將審明盗首巨惡先行正法,其未獲首伙各盗購綫搜拿,務期净盡。”並將審訊情况隨時向皇帝奏報:“將現獲各犯審明後,凡巨魁首惡及引劫多次、持械傷人者,俱請即行正法。其伙盗内情重兇犯,亦請一並先辦。”干隆接到奏摺後,下令嚴辦,“所奏甚屬可嘉,已交部議叙。其竄逸各犯,即著嚴飭員弁等留心躧緝,務行速獲,以期盡絶根株。至行首惡兇犯家屬,將來緣坐發遣時,亦不當仍發雲貴等省内地,著即定擬分别發往黑龍江,給索倫爲奴,及伊犁給厄魯特爲奴,以示懲儆。”干隆之所以嚴打嚴懲,與其對盗匪危害性的估計不無關係。干隆認爲,匪首“凌大頭蓉等竟敢糾集至二百餘人,盤踞沙灣等處,恐不止於洋面劫掠,或竟有如前宋之宋江等,糾集黨羽、横行不法情事,亦未可定。巴延三等務宜實力根究,徹底嚴辦,毋使該犯等稍有支飾。”〔9〕其實是要求廣東地方官府從重從快處理該案。

  當然,巴延三、李湖等廣東要員在老鼠山案件中的出色表現也得到了皇帝褒奬。干隆稱:“巴延三、李湖到任未久,即能留心躧訪,派委員弁兵役堵截搜拿,不動聲色辦理,甚屬可嘉。緝盗安民,實副朕用爲督撫之意。”但欣慰之餘,干隆不免沉思該案之前因後果,惱恨前任官員的失職,“此等海洋巨盗糾伙多人潜居肆劫,沙灣茭塘等處竟成淵藪,自係盤踞有年,必非起自今日。從前李侍堯、楊景素、桂林、李質穎等各任内,何以俱未查辦?著傳諭巴延三等,即將凌大頭蓉各犯潜住沙茭等處糾伙肆劫,起自何年月日,係何人任内之事,即行查明,據實速奏,毋得稍有回護。”皇帝指責李質穎在廣東督撫任内,“已閲數年,乃竟毫無見聞?可見伊平日持禄養尊,並不以事爲事。該地方有此等重大案件,尚不留心辦理,其餘諸事怠玩可知。”下令李質穎據實回奏。李質穎奏稱:任内已訪得樑亞香等盗首糾衆行劫,“正在設法擒拿,旋即調任赴浙,是以未經奏辦。”巴延三將案件查處情况上報干隆:“此案盗犯起事年月,審據盗首樑亞香供稱,於干隆三十七年正月跟隨另案盗犯胡江連屢次行劫,事發潜逃。四十二年十一月始糾合凌大頭蓉等,分領伙盗劫掠。查三十七年係總督李侍堯、巡撫德保任内之事;四十二年係總督楊景素、巡撫李質穎任内之事。”〔10〕李質穎身爲廣東巡撫對廣東治安負主要責任,但却以調任爲由開脱,干隆對其申辯半信半疑,最後不了了之。

  隨着對罪犯審訊的不斷深入,案件牽涉到地方官吏更加錯綜復雜,據干隆四十五年八月巴延三等奏,“沙灣茭塘劇盗一案,訊據各犯供出石碁汛水陸弁兵,向有得受盗贜,縱容出入情事。”干隆得知兵弁得贜縱盗,非常震驚,“聞之不勝駭异!已傳諭該督等嚴行審訊,從重辦理矣。營訊設立弁兵,原爲緝盗防姦,今不但不行查緝,轉致坐地分贜,殃民縱盗,不法已極!該提督章紳前於洋盗胡友南一案,已照部議革職。今所管營伍廢弛若此,其平日所司何事,僅予革職,不足示懲。”干隆在給軍機大臣諭旨中再次表達對官兵受臟縱盗嚴處的决心,“營汛弁兵原爲查拿盗賊而設,乃竟敢與各盗通同往來,分受贜物縱容出入,幾至借寇兵而濟盗糧,實屬從來未有之事,斷難稍爲輕貸。……將坐地得贜之水陸弁兵,即照强盗律定擬,以示懲儆。至該省武職大員,一任兵丁等與盗賊往來毫無覺察,營伍至不可問如此,其平日所司何事。現已另降諭旨,將章紳拿問,其管轄沙灣等處之總兵、副、參、游、守等,俱著查明,嚴行參奏。”〔11〕

  到了干隆四十五年九月,隨着巴延三調查的深入,老鼠山案兵匪勾結至少從干隆四十二年開始,“據盗首樑亞香供稱,干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以前,原在沙灣之大沙地方造船出洋。因該地附近鄉民不容灣泊,遂移船至石棋小龍浦口。該處水陸弁兵,先猶出入盤查,後因收受規禮,縱容不問。復據各盗犯供出沙灣司弓役及地保等分得贜物,通同隱匿。……查四十二年係在楊景素、李質穎任内之事。”干隆對此的第一反映就是總督失職,“今沙灣等處劇盗,盤踞肆惡至於如此,總督之責,不在刑名錢穀,而在緝盗安民。乃楊景素竟置若罔聞,貽害地方。若不嚴加懲儆,則凡任封疆者,於地方諸務廢弛,一經身故即可脱然事外,其何以共知炯戒乎!”〔12〕

  經過二個月的調查取证,干隆四十五年十月,干隆同意巴延三對一批武職官吏懲處意見:“除提督章紳已遵旨拿問外,其左翼鎮總兵鄭天浚、廣州協副將朱秋魁在任最久,漫無覺察,實屬昏庸不職,請革職拿問。把總張閻開係專管之員,亦請革職拿問。統轄之署都司事守備曾君錫、兼轄之守備韋漢允,平時不能督率查拿,又失察弁兵得贜縱盗,請一並革職。兼轄之守備姚元謨,雖本年四月到任,隨同緝拿,但失察之咎亦所難辭,請交部議處等語。鄭天浚、朱秋魁、張閻開均著革職拿問;曾君錫、韋漢允均著革職,姚元謨著交部議處。其歷任專管兼轄各員,並著該督查明,分别參處。”巴延三還要求“將因循縱盗秧民之印佐雜職各員,並該管臬司、道、府參奏,分别拿問革職。”干隆對此批復爲,廣州府知府李天培、糧道兼轄廣州府陳繩祖,“於所屬首縣村莊窩盗,並不早爲訪緝,以致釀成巨案,即革職亦不爲過。但李天培於此案首先出力,設法搜捕,擒獲多盗,已加恩擢授肇羅道。陳繩祖調任未久,且隨同審辦,亦屬認真,功過各不相掩。”李、陳兩人革職從寬留任,十年無過方準開復。〔13〕不過,李湖對緝盗出力最多的李天培則出面加以保護,“李天培於搜捕沙茭盗窩首伙各犯,實心經理,不辭勞瘁。兩月以來,親歷各村掩捕,懋著勤勞,共計先後拿獲盗首並盗犯二百五十餘名,現在又陸續拿解逸犯陳德運等五名,實爲通省杰出之員。請將李天培權留廣州,暫免開缺”。干隆據此改變了對李天培的看法,“該員於搜捕事務既屬認真,所有未獲逸盗,自應責令辦清。如該道任内,於緝拿餘黨,一切擒捕事務呼應尚靈,即令其在省協同辦理。倘肇羅道地方距廣州稍遠,隔屬不能兼顧,即將李天培暫留廣州府任,其肇羅道印務,另委幹員署理。”〔14〕

  老鼠山案導致了皇帝對廣東地方官員的信任危機,開展了對干隆時期粤東歷任總督的審查。干隆四十九年三月朝廷派福康安赴廣東查辦歷任總督派令商總捐貼公費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粤省自二十四年立總商以後,竟公然派令商人私捐公費,津貼價值,已屬有干禁例。該督等又攘爲己物進貢,並未奏明,以致積弊相沿,竟成派累,尤屬不成事體。今據該商等呈出貼補公費清單,歷任總督俱用銀自三萬餘兩至五六萬兩不等。而楊景素在任未及一年,竟倍用至六萬餘兩之多,其藉端婪索,侵貪入己,更出情理之外。”干隆對此極爲惱火,要求“所有歷任總督等派捐銀兩,自應令其照數繳出,解交浙江省以備海塘應用。”楊景素所用商捐銀六萬餘兩,由其家眷“照數繳出,解交浙省,以備海塘公用。”〔15〕

  三、官方對涉案官員的處理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緝盗行動前後,廣東上層官員調動非常頻繁,更换順序依次爲:干隆四十二年兩廣總督李侍堯調爲雲貴總督,楊景素接任。干隆四十三年二月,調楊景素爲閩浙總督,桂林接任。干隆四十四年十二月桂林卒,巴延三接任。干隆四十九年巴延三來京,舒常接任。相對來説,廣東巡撫任職則較爲平穩,干隆四十一年三月,李質穎任廣東巡撫,直到干隆四十五年三月,才由李湖接任。〔16〕

   老鼠山案件之關鍵人物是廣東巡撫李湖。據《清史稿》卷324《列傳》記載:

  李湖,江西人,干隆四年進士,曾在山東、貴州、雲南、湖南等地任職,四十五年調任廣東。

  據道光《廣東通誌》卷255《宦績録·李湖》記載,李湖調撫廣東,

  “時番禺縣屬之沙灣、茭塘,近接大洋,綿亘百數十裏,素稱盗藪,假風便捕魚出洋肆劫,或散佈内地,時出摽掠。有以被盗報者,官輒諱之,令改竊,由是盗益恣。湖下車,暨總督巴延三籌訪各盗姓名……密飭文武官,分布兵役,旬日間,擒獲巨盗二百餘人,置之法。……嗣是沙茭姦宄絶迹,閭井晏然,湖之力也。”

  李湖無疑是老鼠山緝盗案的關鍵人物,當時與李湖同在廣東任職的李調元在《淡墨録》中詳細記載了李湖與老鼠山案件情况:

  時番禺茭塘灣爲盗藪,出没數百人,劫掠官民無數。前後大吏不敢過問。湖下車,即密行踏訪得實,遂商之於總督巴延三。延三初猶豫。既乃决委按察使汪新,同廣州府李天培率兵千餘人捕之。……直搗其巢,巢名老鼠山,三面臨海。其賊首樑亞香聞風即率其醜類施槍矢抗。官兵踴躍争先,擒其賊百餘人。亞香見勢不敵,即遁至海邊,扳倒枯樹,擲之水中,騰身抱樹而逃於海。汪命善泅者駕小舟擒於海中,時庚子年五月也。……自是盗風始息。……輿人歌雲:廣東真樂土,來了李巡撫。〔17〕

  可以説,老鼠山案成就了李湖英名,使其事業達到顛峰,干隆四十六年十一月,李湖突然逝世,干隆十分痛惜:“廣東巡撫李湖老成練達,才守兼優。簡任巡撫以來,辦理地方事務實心實力,正資倚毗,兹聞溘逝,深爲軫惜。”〔18〕這一褒奬是對其辦理老鼠山案的高度肯定,更增添了民衆對他的敬仰,放大了其光輝形象。干隆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皇帝給新任廣東巡撫孫士毅聖旨:“廣東諸事廢弛,一切勉力,效李湖爲之。”〔19〕李湖的政績成爲後來治理廣東官員的一面旗幟。

  涉案高官受到處罰最重的是已故前兩廣總督楊景素。干隆四十五年九月諭令:“此等海洋巨盗,糾伙肆劫,自必盤踞有年。因傳諭巴延三等,查明此案得受盗贜起自何時,係何人任内之事。”巴延三調查的結論是,“訊據各犯糾伙肆劫賄通弁兵、地保、弓役,縱庇各情節,俱在楊景素、李質穎任内。”〔20〕楊景素,江南人,從干隆三年起,歷任縣丞、知府、道臺、按察使、布政使、巡撫、總督,宦海生涯40餘年,死後贈太子太保。四十五年兩廣總督巴延三奏“景素操守不謹,并發官兵得贜縱盗狀,兩江總督薩載勘有河堤城垣工程,罰景素家屬承修,福康安又奏景素在兩廣婪索商捐六萬餘,責景素子炤限年繳還。五十四年以福建吏治廢弛,追咎景素,戍炤伊犁,五十九年釋回。”〔21〕楊景素入土後一再獲罪,自干隆四十五年一直延續到五十九年,所有的變幻,均由老鼠山盗案引發。干隆對楊景素新賬舊賬一起清算,“楊景素在直隸總督任内有簠簋不飭之事,而其在廣東於沙灣茭塘劇盗凌大頭蓉等一案,並不嚴密緝拿,以致盗犯肆劫,貽害地方。使其尚在,必當明正其罪。……楊景素歷任督撫,操守又甚平常,家中所積貲財當不止一二十萬。但前降諭旨係屬明發,伊家得信後不免有隱匿寄頓之事。楊景素家住揚州,若有代爲藏匿寄頓,自不出該處商人中與伊有戚誼交好者。此時薩載尚未即回任,著傳諭伊齡阿即行實力查察,登記檔案;並於商人内嚴密留心訪查,毋令絲毫隱寄。倘稍存瞻徇,查辦不實,致有隱匿,别經發覺,惟伊齡阿是問。”這一聖旨很快就落實到了實處,很快查出楊景素在籍及在京等金銀、房屋田地等共值銀三十三萬餘兩。干隆决定留給其家眷三四萬兩養贍,其餘財産發往浙江興修水利工程。〔22〕

  實際上楊景素任兩廣總督是干隆四十二年至四十三年二月而已。楊的前任是李侍堯,李從干隆二十年開始任廣州將軍,二十二年署兩廣總督,至干隆四十二年調任雲貴總督爲止,斷斷續續任兩廣總督時間長達18年,粤省大局基本由李侍堯操縱。〔23〕楊的後繼者是桂林,時間在干隆四十三年二月至四十四年十二月卒於任,由巴延三接任。應該説,老鼠山盗匪的形成决非一日之功,其猖獗的關鍵期並不在楊景素任内,李侍堯、桂林應負主要責任。干隆在巴延三赴任兩廣總督時,“令將原任兩廣總督李侍堯、楊景素、桂林三人居官操守若何,密訪確實,專折具奏。”巴延三爲此上奏内容只涉及楊而已,干隆對此奏摺也頗不滿:“至李侍堯自調莅滇省後,臟私纍累,現在和紳等前往查審,罪狀業經敗露。朕自不能爲之曲貸。巴延三密折内,何以尚爲許可耶!”要求巴延三“諸事務宜留心整飭,潔己奉公,以李侍堯諸人爲前車之鑒。”〔24〕干隆四十五年五月干隆給剛上任的廣東巡撫李湖下旨:“廣東腥膻惡習,特用汝去整頓,一切吏治汝應留心,即總督衙門亦宜留心。”〔25〕説明干隆對兩廣總督已不信任。很明顯,兩廣總督任期最短的楊景素成了老鼠山盗案的替罪羊。

  有意思的是,干隆皇帝對前任廣東巡撫盡管也懷疑,但却没有治其罪。四十五年十一月,廣州知府李天培、外委伍龍光等對前撫李質穎署總督任内,有關緝拿海盗問題的證言前後互有矛盾,但干隆對此並未深究,極力爲李質穎開脱罪責,“若欲徹底根究,必須將李天培及李質穎一並解任來京,交軍機大臣嚴切審訊,令伊等三面質對,方能水落石出,但此事不值如此深究。……李質穎諭稱,此係爾等府縣的事,當設法上緊查拿,若輕易發兵,萬一激出事來,誰擔得起等語。若李質穎果有此語,則大不是。緝盗安民,係督撫專責,况李質穎兼署總督,地方既有劇盗,理應撥兵協拿。乃不肯發兵,畏難推諉,不幾養癰貽患乎!此語虚實未定,姑不深究。”其實,干隆也明白李的重大過失,他密給李質穎聖旨强調,“倘再遇事諉卸,存此姑息之見,則是大負委任,必當重治其罪,决不再爲寬貸也。”〔26〕

  由老鼠山緝盗案可以看出,干隆皇帝對廣東沿海治安的重視,更能由楊景素、李質穎的個人命運覺察官場沉浮的無常。

  四、老鼠山的善後事宜

  老鼠山案件後,爲了防止盗風再起,巴延三、李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防範,干隆四十六年五月,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向朝廷上奏《酌籌沙灣茭塘善後事宜》,内容大致可分爲三個部分,一是加强對老鼠山一帶的駐軍建設。二是完善地方官員問責制,對文武官吏職責及奬懲條例明晰化。三是教化民衆爲善,在老鼠山鑄造鐵猫,“石碁一帶山阜纍累,形同田鼠,兼有石山一座,俗呼爲鼠山,故境内多盗,現飭令地方官概行鏟削。並據土民禀稱,鼠性畏猫,請鑄數百斤鐵猫一具,鎮壓山基,永絶後患。”〔27〕可見,善後措施的重點就是加强對老鼠山一帶的軍事防範。

  不管如何,老鼠山案件爆發之後,廣東地方官員爲了樹立新形象,極力想藉助整治老鼠山善後事宜,改變朝廷對廣東官員的成見。盡管巴李有關老鼠山善後事宜側重於堵,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但具體的方案還是提了出來。而且這一方案是建立在實際調研基礎上的,干隆四十五年十月,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等奏:“會勘沙灣、茭塘各村情形,業已盗氛净盡,村宇敉寧。惟查沙、茭二司係附省海濱大鎮,向設文武員弁巡訪,恐微末呼應不靈,似應移駐參游丞倅等員,始足以資彈壓。其應由何營調撥員弁,何郡移駐同知通判之處,當周詳籌畫具奏。得旨:好。詳妥爲之,以期永久無弊。”〔28〕這才出現了干隆四十六年巴李善後條款。

  廣東督撫關於老鼠山的善後防範事宜,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干隆四十七年三月,兵部同意了廣東官府設防要求,“番禺縣屬沙灣、茭塘之石碁地方,設立專營,以資防守,應設遊擊、守備各一員,中哨千總一員,外委千總二員,左哨、右哨、把總各一員,外委把總各二員,馬步戰守兵六百三十名,哨船六只,均於各標内酌撥移駐,仍隸提督管理。”〔29〕是年八月,户部同意廣東整頓吏治的奏疏,“番禺縣屬沙灣、茭塘地方,添設永寧通判彈壓,應將各村民船,責成該通判督率沙灣、茭塘二巡檢,查明船政原例辦理。如有濫給匪船執照,及照内查填不實,失察富民將船租賃奸民,携帶砲械違禁貨物,並匪徒在本地糾伙持械、出洋行劫等事,悉以給照之該通判,並該二巡檢爲專管官,開列職名請參,其番禺縣知縣既未給照驗烙,請酌减處分等。應如所題,該處既以通判、巡檢爲專管官,遇有失事,照例降二級調用。番禺縣知縣照兼轄官例,不同城者降一級留任。”〔30〕但實際上廣東的吏治並未因此而發生多大轉變,盗案仍接連不斷,干隆四十九年四月廣東巡撫孫士毅還是抱怨,“粤省吏治廢弛,各屬一月内,搶案至三起及易結之案不結,……茭塘、沙灣遴員挨查。”〔31〕

  實際上,國家政策對民衆私自出海的高壓堵截,只能暫時平息“盗匪”,鐵猫的設立更是自欺欺人。貧困與利益驅使盗匪猖獗不已,干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孫士毅上《搜捕沙灣、茭塘積匪一折》内稱:“親詣該地方履勘,曉諭各村寨居民,令其將該處積匪首報。嗣據地方文武禀報,先後首告訪拿匪犯六十三名,分别辦理。”所謂“積匪”,説明官府從未在根本上解决過問題。干隆也承認:“粤省沙灣、茭塘盗匪,經四十五年查辦之後,該處何以尚有餘匪出没,可見積習未除。”盗匪積習難清,甚至影響到中央對地方民衆的信任,孫士毅在折内稱,“沙灣、茭塘新設專營,原定額兵六百五十名,遇有事故出缺,即於就近地方招募壯丁充補。”干隆却認爲“此事實爲不妥。”原因是“沙灣、茭塘地面,即多姦匪,保無以食糧補伍爲由,暗中包庇親族,是欲防姦而適足以養姦,殊非弭盗安良之道。”干隆指示營兵出缺,“仍由本標撥補,不準在沙灣、茭塘就近召募”。〔32〕這之後,老鼠山案件仍牽動着廣東的高層官員,干隆五十一年五月,兩廣總督富勒渾請求添建沙灣、茭塘地方弁署兵房242間,添造巡船3只,得到批準。〔33〕是年閏七月,廣東巡撫圖薩布奏,“番禺縣屬沙灣、茭塘向爲盗藪,臣莅任後,親往巡視,沿途傳集鄉保衿耆,誡以守份安居,村中如有盗匪,不自行舉首者,一經捕獲,鄉保等必加倍治罪。並飭文武員弁,實力稽查。”干隆對此十分贊賞,下旨:“爲之以實,要之以久,可也。”〔34〕其實,這也顯示了老鼠山盗匪一直在延續。

  老鼠山案件的不斷延續,到底是民衆慣爲盗匪、本性難改?還是國家海洋政策保守僵化、不適時勢?明以後海上私人貿易崛起,廣東在中央政府的眼中一直是多盗之地,又因富庶而成爲官員貪墨之所在,干隆屢用廣東“俗尚奢華”、“素稱腥膻之地”、“腥膻惡習”等誡語作爲赴粤官員的臨别贈言。其實,廣東的富裕與其獨特的臨海位置密不可分,一方面是沿海貧民冲破政府禁令出海謀生求富,另一方面則是官吏借機敲詐勒索中飽私囊。所以,國家對廣東懲治盗賊的政策以及制度機制,都不可能從根本上解决廣東的盗匪問題。

  注釋:

  〔1〕宣統《番禺縣續志》卷43《餘事志》。

  〔2〕阮元《廣東通誌》卷331《雜録一》,第568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3〕《國朝耆獻類征初編》第19册,第155~294頁,臺灣:明文書局印行,1985年。

  〔4〕《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3,第877頁,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5〕《清干隆高宗實録》卷866,第620~621頁。

  〔6〕《清史稿》卷《列傳110·李侍堯》。

  〔7〕《清干隆高宗實録》卷998,第355頁。

  〔8〕《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09,第827~828頁。

  〔9〕《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3,第877、882~883頁。

  〔10〕《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3,第877~880頁,干隆四十五年八月。

  〔11〕《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3,第882~883頁。

  〔12〕《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5,第898~899頁。

  〔13〕《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6,第915~916頁。

  〔14〕《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7,第927頁。

  〔15〕《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200,第42、52頁。

  〔16〕《清史稿》卷十四《本紀十四·高宗五》,中華書局,1977年。

  〔17〕李調元:《淡墨録》卷十二,第186~188頁,中華書局,1985年。

  〔18〕《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46,第364頁。

  〔19〕《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201,第71頁。

  〔20〕《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5,第898頁。

  〔21〕《清史稿》卷337《列傳124·楊景素》。

  〔22〕《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7,第924、928頁,干隆四十五年十月。

  〔23〕《清史稿》卷12《本紀十二·高宗三》。據《清史稿·列傳·李侍堯》載,李係漢軍鑲黄旗人,干隆二十年署廣州將軍,二十一年署兩廣總督,二十四年實授,二十六年召授户部尚書,二十八年授湖廣總督,二十九年調兩廣總督,三十二年任兩廣總督,四十二年調任雲貴總督,四十五年雲南糧儲道訴侍堯貪縱營私狀,李被奪官,逮詣京師,斬監候。五十二年臺灣林爽文亂,侍堯任閩浙總督。五十三年卒,謚恭毅。

  〔24〕《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04,第775~776頁,干隆四十五年四月。

  〔25〕《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07,第817頁。

  〔26〕《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8,第931~932頁,干隆四十五年十一月。

  〔27〕《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30,第101~103頁。

  〔28〕《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17,第930頁。

  〔29〕《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53,第448頁。

  〔30〕《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163,第571頁。

  〔31〕《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205,第130頁。

  〔32〕《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218,第334頁。

  〔33〕《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254,第848頁。

  〔34〕《清干隆高宗實録》卷1261,第9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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