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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十三行之一:同文行行商潘啓其人



  清朝乾隆、嘉慶時代,廣東十三行行商最富者有同文(孚)行的潘家、廣利行的盧家、怡和行的伍家、義成行的葉家,其中潘家爲百年外貿世家。據此,本文擬就首創同文行行主潘啓營商史作一闡述。

  一、由閩入粵,創立同文行

  據民國九年(1920年)刊行的《廣東省廣州府番禺縣菱塘司河南龍溪鄉日生社栖栅能敬堂潘氏族譜》(《河陽世系龍溪潘氏族譜》)記載,潘啓家族的遠祖潘節,祖籍爲河南省光州固始人。唐鳳儀二年(677年),隨從衛翼府左郎將陳元光任校尉到福建,遂居漳州龍溪鄉。其後傳人一枝,分遷泉州府同安縣積善裏明盛鄉白昆陽堡栖栅社。從潘節起計算,傳至十七世,潘啓來粵經商,即爲入粵之始祖,其族譜記載:

  “啓,又諱振承,字遜賢,號文岩。乃璞齋公長子,生于清聖祖康熙五十三年甲午    六月十二日辰時(1714年7月23日),終于清高宗乾隆五十二年丁未十二月初三日    丑時(1788年1月10日),享壽七十三歲,……按公家貧好義,由閩到粵,往呂宋國貿易,往返三次,夷語深通,遂寄居廣東省,在陳姓洋行中經理事務。陳商喜公誠,委任全權。迨至數年,陳氏獲利榮歸,公乃請旨開張同文洋行,‘同’者,取本縣同安之義;‘文’者,取本山文圃之意,示不忘本也。公……于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丙申(1 776年)在廣州府城外對海地名烏龍崗下運糧河之西,置餘地一段,四周界至海邊,背山面水,建祠開基,坐卯向酉,兼辛巳綫,書扁額曰能敬堂,建漱珠橋、環珠橋、躍龍 橋,定名龍溪鄉。在戶部注册,報稱富戶,是爲能敬堂入粵始祖。”〔1〕

  從族譜記載可知,潘啓的遠祖潘節曾經當過唐朝的官吏,但至潘啓父親這一代,則“家貧”了,也許“家貧”是由于清初福建沿海禁海政策給住在靠山近海的潘啓父親一代人帶來影響。但家貧到何種程度,可以從族譜記載分析。

  潘啓出生于福建省同安縣,家在離海不遠海拔達422米的文圃山下,該處今入屬厦門市海滄區。此地位于山區,交通不便,土地貧脊。據族譜記載,潘啓前幾代的族人沒有人當過官,也沒有族人曾參加過科舉考試,讀書人極爲罕見。康熙元年(1681年),清廷爲收復臺灣,對沿海地區實施海禁,人民不能出海謀生。潘啓祖父一代生活極爲貧困。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撤消海禁,一部份村民爲改善貧困生活處境,從船工開始發展成爲海商。海商民出海經商主要目的地以就近的小呂宋(菲律賓)爲多。

  潘啓父親潘鄉生于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雖然這時巳經開海貿易,但潘鄉還有兩兄,家庭人口衆多,生活仍然窮困。1714年,潘鄉25歲生下長子潘啓,號文岩。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政府一度複嚴禁南洋貿易,但奉行10年後,又不得不在雍正五年(1727年)取消這個禁令。潘啓是在取消禁令後下海的。潘啓未從商之前家境依然是十分艱辛的,我們可從從潘啓次子潘有爲追憶的家世詩中略知一二,詩雲:

  有父弱冠稱藐孤,家無宿臼升鬥貯。

  風餐露寢爲饑軀,海腥撲面蜃氣粗。

  2001年6月,研究“十三行”的美國學者范岱克(Paul A·Van Dyke)博士曾到廣東社科院講學,他稱潘啓年僅14歲已成爲雇工,出賣勞動力。從上詩句分析,窮人孩子早當家,他很可能在這小小的年紀巳充作船工了。

  後來因爲潘啓渴求資本的原始積累,毅然離鄉入粵從商,家庭才逐漸富裕,該詩又雲:

  一歲一度航歸墟,乃獲操贏而置餘。〔2〕

  族譜記載未指明何年潘啓到粵,只有20世紀初潘月槎撰的《潘啓傳略》說到他“及壯由閩到粵”,如按《禮記·曲禮上》所稱“三十曰壯,有室”去理解,潘啓入粵時約爲30歲,那麽,潘啓應是約在乾隆九年(1744年)才入粵。但據潘有爲的詩又雲:“伯兄哉生尚未齒,我父歲以海爲市。”潘啓長子潘有能是于1742年在廣州出生,根據上詩判斷,可知潘啓創設同文行的時間至晚也在1743年以前,而族譜明確指出他從商歷程的先後順序,即“由閩到粵,往呂宋國三次”,“遂寄居廣東省,在陳姓洋行經理事務”。在陳姓洋行工作了數年,顯商業才能,取得行主的信任及依靠,隨後獲授“委任全權”要職,待充分籌積足够資金後開設同文行。族譜記載,他到呂宋三次,“夷語深通”,熟悉西班牙語是需花費時間的。這就說明他抵達廣州時間比同文行開設時間要早得多。由此推論,潘啓入粵時間至少也應在乾隆三年(1738年)以前。前人探索如從“及壯由閩到粵”去推測,可能認爲潘啓入粵時間在18世紀40年代。我們從潘氏族譜記載其家庭情况分析,潘啓在福建的元配夫人黃氏是生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七月,她于乾隆十年(1745年)生下潘啓的第三子銘石,時年黃氏巳是29歲,才生孩子,屬于晚生,原因是潘啓到粵後,爲了創業,只好“一年一度去有期”。〔3〕即一年回家一次,這導致黃氏晚生育。潘啓入粵後娶兩周氏爲妾,她們出生年份分別爲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和五十九年(1720年)。前者未生子,終于乾隆八年(1743年)。按清代女子結婚年齡一般在15~17歲推算,以此推計潘啓移居廣州後娶第一妾周氏的時間約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至乾隆三年(1738年)年間。二妾周氏在1742年生長子有能。從上分析潘啓婚姻及生育情况,也可以認爲潘啓由閩入粵的時間在18世紀30年代中期。

  潘啓定居廣州時間是與30年代開始廣州外貿市場迅速發育狀况密切相關。當時,廣州的海外貿易已經開始繁忙,吸引附近省商民到廣東來。歷史事實是,廣東是海洋大省,自西漢起,一直是海外貿易發達的地區。到了明清時代雖然明清政府實行“時開時禁,以禁爲主”的海外貿易政策,但是却對廣東實行特殊政策。嘉靖元年(1522年),“遂革閩、浙二市舶司”。〔4〕“惟存廣東市舶司’,對外貿易。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實行開海貿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撤銷閩海關(泉州)、浙海關(寧波)、和江海關(松江),規定外國番商“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5〕因此,自嘉靖元年至道光二十年(1522~1840年),廣東一直是中國合法到海外貿易的省區,省會廣州則曾一再成爲全國唯一進出口貿易的第一大港;而葡萄牙人租居的澳門則成爲廣州的外港,從而開通了廣州——澳門——果阿——歐洲航綫:廣州——澳門——馬尼拉——拉丁美洲航綫;廣州——澳門——長崎航綫;廣州——澳門——望加錫——帝汶航綫:廣州——澳門——紐約——北美航綫;廣州——澳門——大洋洲航綫;廣州——澳門——俄羅斯航綫等七條航綫,使廣州成爲全球的貿易中心港市,全世界各國商人到中國貿易,都萃會到廣州進行。據不完全統計,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二十二年(1685~1767年)的72年間,到廣州貿易的外國商船達到312艘;乾隆二十二年至道光十八年(1757~1838年)增加到1577艘〔6〕。可見,外國商船萃會到廣州與廣州商民做生意之多。史稱:

  廣州的位置和中國的政策,加上其它各種原因,使這座城市成爲數額很大的國內外貿易舞臺。……中華帝國與西方各國之間的全部貿易,都以此地爲中心。中國各地的産品,在這裏可以找到;……東京、交趾支那、束埔寨、暹羅、馬六甲或馬來半島、東方群島、印度各港口、歐洲各國、南北美洲各國、和太平洋諸島等地的商品,都被運到這裏。〔7〕

  中國各個省份的商人也趨之若騖到廣州來經營進出口貿易。史稱:

  中國人把貨物從全國各地運到他們認爲最有現款購買他們貨物的市鎮和海港……後來他們運往廣州市集上的貨品的數量如此之大,以致葡萄牙人沒有足够的資金購買,……參加這些市集的商人們看到他們的貨賣不出去就用他們自已的船,    責任自負地把貨運往馬尼拉、暹羅、望加錫等地去。〔8〕

  這麽一來,16世紀中葉至19 世紀初葉,廣州成爲全球商品貿易主要貿易口岸,澳門亦成爲廣州對外貿易的外港。廣州呈現出一片繁榮的景象,正如時人賦詩稱頌雲:

  “洋船爭出是官商,十字門開向二洋。五絲八絲廣緞好,銀錢堆滿十三行。”〔9〕

  “廣州城郭天下雄,島夷鱗次居其中。香珠銀錢堆滿市,火布羽緞哆哪絨。碧眼蕃官占樓住,紅毛鬼子經年寓。濠畔街連西角樓,洋貨如山紛雜處。”〔10〕

  在充滿生機勃勃的廣東海外貿易的形勢下,吸引鄰近省的商民從四面八方彙集到廣東來。潘啓于18世紀30年代“由閩到粵”,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潘啓到廣東之初,司職于陳姓洋商的商行中經理事務。陳姓洋商是何人?據學者探討,提出兩種說法:

  其一,章文欽教授據《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摺彙編》(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册第934頁所載資料記述:

  (1732年)洋行共有一拾七家,惟閩人陳汀官、陳壽官、黎關官三行,任其壟斷,霸占生理。內有六行系陳汀官等親族,所聞現在共有九行,其餘賣貨行店有數十餘家,倘非鑽營汀官等門下,絲毫不能銷售,凡賣貨物給洋商,必先盡九家賣完,方准別家交易,若非監督縱容,伊等豈敢强霸?是官漁商利,把持行市,致令商怨沸騰,衆口交滴,事關欺昧罔利,理合據情密奏。〔11〕

  章氏據此依據認爲潘啓曾在陳姓商人的洋行任職,推斷認爲陳姓洋商就是陳汀官親族或陳壽官,他們經營商業時間與章氏估計同文行開設時間約在乾隆九年(1744年)〔12〕左右接近。

  其二,周湘副教授據國外資料認爲,“潘啓在一個姓陳行商(英文商名爲Mandarin Quiqua,其子名Chanqua)的行號裏經理事務,陳商在1742年病逝,未幾,潘振承提出了承充洋商(亦名行商)的要求,潘家的同文行開張了。”〔13〕

  而從相關資料巳指出同文行開設于乾隆朝早期。究竟潘啓在那一家陳姓洋商司職,筆者認爲還待繼續深究,找出確證。

  同文行的行址所在街道也以其行名命名曰:同文街。該街是當時十三行區最繁華的街道之一,其在十三行街區內的西面(見圖1,街景畫見圖2),據曾昭璇教授考證〔14〕,街長75米。街的兩旁有整齊劃一的兩層樓小店,上層是小騎樓和玻璃窗戶,下層是木板鋪面,有時用雕花銀飾。大街面用l5~17行花崗石條石板(冬瓜條狀,長5米,長06~08米)砌平呈長條排砌,整條街全是中國式的,和商館高大圓穹柱廊風格大异。同文街平坦寬廣,北通十三行街,南通江邊(今文化公園中心舞臺處)。2001年,同文街巳拆除,街北段現巳鼎立十三行城啓廣場大厦。

  二、經營同文行,成爲洋商首富

  潘啓創立同文行之初,正值“康乾盛世”的上升階段,清政府對商業的統制還不是太嚴苛,由于潘啓有開闊的胸襟和善于拓展商業的魄力,使該洋行的商務貿易迅速蓬發展,很快就成爲重要的洋行,表現在:

  第一,與英國東印度公司貿易額居于洋商首位。

  潘啓創立同文行後的17世紀50年代,正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掀起高潮之時,在1753年,潘啓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做了一筆貿易數額相當大的生意,史料記載:

  1753年的廣州船運,……英國公司船6艘載運的生絲1192擔,每擔175兩,訂約時預付160兩,110天——130天內交貨,這個合約是與潘啓官(Puankheque)簽訂的,同時又與他簽訂絲織品1900匹和南京布1500匹的合約。茶葉合約是和幾位商人簽訂的,……〔15〕

        1752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購買中國生絲總量爲2074擔(184560磅)。可見1753年,潘啓售出的生絲占了總量的一半左右,顯示他踏足世界市場活動已有較大的資本和較高的投入。1757年起,由于清政實行“一口通商”制度,特許賦予廣州十三行洋商享有對外貿易的特權,政府規定,凡茶葉、生絲、土布、綢緞大宗出口商品,只能由行商承辦,惟有瓷器、其它雜貨,才允許散商經營。這一制度促成廣州市場的交易興旺。60年代初潘啓更加富有了。乾隆二十八年(1764年)潘啓爲早已在乾隆二年(1737年)時去世的父親潘鄉捐輸,潘鄉獲清廷誥贈中憲大夫的事實可證實這一推斷。隨後年代,他更超越其他洋商成爲粵東首富,同文行經營的茶葉與生絲的出口量均居于洋商的前列。在當時來說,茶葉與生絲的交易額分別居于中國商品出口交易額的前兩位。有一段時期,潘啓基本上壟斷了全國生絲的出口貿易。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要向行商訂購生絲2000擔,潘啓同意交售生絲1500擔,其它三家商行共答應交售1000~1500擔,而且同文行交售的生絲價格比其它行商低,每擔價只售265兩,其它商行的價格,則是270兩。結果英國東印度公司與同文行成交。自此,同文行每年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生絲貿易量均達到1000~2000擔。例如1771年,同文行售出生絲共1200擔,其中500擔,每擔售價爲265兩,其餘1700擔,每擔售價275兩。又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潘啓又出售生絲1000擔。史稱:“1774年12月8日管理會曾與潘啓官訂約定購絲500擔,每擔275兩,另500擔,每擔2775兩,定于1775年的船隻到達時,每擔預付銀240兩…合約款共計276250兩,預付款共計240000兩。”〔16〕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粵海關監督恢復四十六年(1781年)關于限制每艘外國商船運出生絲不得超過100擔的規定。這一規定妨礙洋商的利益,阻礙中西貿易正常進行。但潘啓則向粵海關交付了4000兩銀子後,海關允許放寬對他經營生絲出口量的限制,于是同文行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生絲貿易超過每船100擔。史稱:

  12月2日。自從現任的海關監督任職以來,阻礙工作的情况實爲驚人。他現在又决定根據舊的規定,禁止每艘船輸出生絲超過100擔,無疑他企圖以此迫使潘啓官向他行賄,但該行商現在决定不再花錢。

  12月11日。潘啓官通知我們說,他巳從海關監督那裏獲得大量輸出生絲的准許,他爲此事付出4000兩銀子。他又說,如果我們需要,他可以再供應我們400擔。〔17〕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潘啓又帶領行商滿足海關索求對生絲出口每擔抽銀5兩的要求,將賣給各國東印度公司的生絲每擔提價5兩銀,這5兩銀“是當作禮銀送給海關監督的,以便他准許運出超過上諭規定的(100擔)數量”〔18〕。這樣一來,潘啓官和行商們就得以不受清政府的限制生絲出口100擔的禁例,擴大生絲貿易生意額。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九艘商船回航時,運出生絲493擔,絲織品3462匹。乾隆五十年(178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和其它國家的的生絲商船運出的生絲達到2305擔,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增至3565擔,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亦達2772擔,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增至3908擔。〔19〕可見,中國的生絲出口量穩步上升。

  潘啓承銷英國東印度公司向中國輸出的毛織品份額最多,而使他每年銷售給西歐各國東印度公司茶葉貿易額位于各洋商之上。因爲按洋商與英國東印度公司貿易,歷來是“英咭利……派分股數,報行交易,有一行承攬數股者,亦有一行承攬一股者,胥視該行是否可信,以定撥貨之多寡”〔20〕。以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與各洋商貿易爲例,將英公司所配給各洋商毛織品份數及公司所買茶葉數列于表1。從表1可以看到潘啓承銷的毛織品份額最多。1773年占英國東印度公司出口毛織品到中國總量的25%,而1784年達到375%。1773年中的一個季度,潘啓承銷的毛織品曾達洋商承銷總量的5/8。〔21〕1775年,英國銷到中國毛織品總值爲348241兩,潘啓認購達116015兩,因此,在物物交換的成規下,他相應換取東印度公司向他訂購較多的絲、茶〔22〕。

  表一:潘啓與其他洋商貿易額比較表

  資料來源:馬土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第594、615頁;第一卷,第350、419頁,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潘啓爲了維護同文行的聲譽,不僅供應給客戶高質量茶葉,對于英國東印度公司每年從倫敦退回不合格的壞茶或者由于包裝破損導致變質的茶葉都如數賠償(詳後),他率先退賠壞茶,爲他同英國東印度公司做大筆生意打下了良好的信譽基礎,同時,也給其它洋商退賠壞茶樹立了榜樣。後來,退賠壞茶成爲廣州貿易的慣例。據估計在潘啓經營同文行期間,洋商與英國東印度公司所做的生意約占與中國貿易所有西歐國家生意總量的60~70%。〔23〕隨後,更達80%。

  第二,承保英國東印度公司商船數量和噸位穩步增加。

  按粵海關管理海外貿易制度的規定,外國商船凡來廣州同中國進行貿易,必須在廣州十三行行商中選擇一家作爲擔保人,擔保人稱爲保商,保商制度實際上是封建社會的保甲制度在商業上的運用。這一制度對內則洋商互保,對外保商負責代外國商船船貨完稅,保證外國商人在中國守法,幷照應他們的生活起居。保商問題在乾隆四年(1739年)提出,乾隆六年(1741年)第二次提出,乾隆十年(1745)經總督策楞管關任內,于二十餘家洋行內,選擇殷實商人作爲保商,以專責成,〔24〕保商制度開始運作。乾隆十五年(1750年)政府下令以慣例由通事繳納之船鈔及規禮銀兩今後改爲保商繳納,確立了保商制度。外國商人到廣州,第一件事就是選擇和安排(或重新安排)他們的保商,這對外商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保商在承銷該船貨品分配上比其它行商略占有優勢。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政府爲便于對外貿的管理和操控,將外船稅、貢銀、各種手續費,統一交由洋商負責,重申非洋商團體不得參與貿易〔25〕;另外,外商需要的其它用品,由洋商統一負責購買;外商違法,保商和總商要負連帶責任。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公行”複建後,爲解决非保商的洋商與保商時有糾紛,確立由公行商人任保商,保商制度進一步完善。由于潘啓誠實做生意,服務周到,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說他爲“他調度得法,是一位最可信賴的商人”〔26〕。所以,英國東印度公司長期找潘啓承保商船。

  乾隆四十年至四十一年(1775~1776年),粵海關爲重申保商制度的必要性在城市及近郊各地張貼告示,命令:

  凡歐洲人的船隻到埠時,通知必須將各項輸入貨品售給保商的組織,而保商即承保該船。

  他們必須從保商處購入回航貨物;如去年的散裝商船離埠時幾乎是空船,不向保商而向小商店購貨,而這種小商人不將他托交的稅餉繳付,致令稅收受損失。

  現在勒令通事和行商必須向大班指明,如果他們的買賣不經保商,則禁止把任何物品帶上岸,亦不準將船停泊黃埔,將被驅逐離境。

  假如有任何船隻在季度末期離開而沒有向保商購妥全部艙貨者,政府决定將行商及通事懲處。〔27〕

  以這裏可看到政府建立洋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滿足政府徵稅的需要:(二)作爲政府對從事外貿的商人進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爲中外貿易順利進行提供一種制度保障。洋商分擔外貿市場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職責。現存自1760年起有潘啓充任英國東印度公司商船保商的記錄(見表2)。從表2可見潘啓所承保商船只與年俱增,1786年,潘啓所承保商船達到5艘。向政府繳納的船鈔數目可觀。當時,船鈔是由海關監督直接派員丈量船隻徵收的,約占稅收總額的10%,貨稅和規禮則由洋商經手承保輸納,約占90%,經潘啓繳納的貨稅和規禮居于洋商首位。就此可說明同文行貿易之興旺。

  表2:潘啓所承保外國船隻及所繳納的船鈔稅

  資料來源:馬士著、歐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第633~641頁;第一、二卷,第741~753頁。

  第三、同文行握對外貿易主動權,左右廣州外貿市場商品價格。

  潘啓從經營同文行之日起,同文行的貿易額節節升高,獲得高額利潤,積累了資本,在所有洋商中,他的資本最爲雄厚,開拓商業魄力最勁,掌握了對外貿易的主動權,在他去世前十多年達到了商業發展的鼎峰。

  18世紀70年代,中外貿易以物物交換的方式進行,英國需要大量的茶葉,運到中國推銷的主要商品是毛織品。這種商品價貴,不適應中國市場要求,打不開銷路,許多洋商不願意購買,只願意單獨出售茶葉。洋商購買毛織品是對英商的一種優惠。潘啓洞察此情,與英國公司簽訂合同時,明確提出如果要他多購買毛織品,必須向他多買他的茶葉,且要多付茶價。如果不要他推銷毛織品,他的茶價可以降低4%。〔28〕可見他握有貿易談判的主動。

  1778年,大班抱怨“如有公行交易,貨低價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說話”。〔29〕又據1780年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管委會送呈董事部的報告稱:

  現時的貿易情况,幾乎是按下列計劃進行的。潘啓官、周官、丈官、石瓊官和昭官集會商量歐洲貨物的價格及其它商業事項。此事通常由他們自己商量,但價錢商定後,則由關部的武員(一位軍官)主持作出最後决定。這只不過是一種形式;由于潘啓官擁有很大的權勢,我們相信武員行事幾乎全以他的意旨爲轉移。〔30〕

  可見,潘啓左右廣州外貿市場商品價格。

  第四、用心與歐美各國商人結成貿易夥伴。

  同文行除了與英國東印度公司有長期合作外,也與其它歐美商人有良好的貿易夥伴關係。1732年瑞典東印度公司的船隻首次來到廣州,隨後每年都有瑞典貨船來廣州,少則一、二艘,多則三、四艘。瑞典在中國購買最主要商品是茶葉,其次是瓷器和絲綢,幷獲優惠價購買。到18世紀中期,對華貿易占瑞典外貿總額的10~15%,潘啓是瑞典商人對華貿易主要夥伴。同文行與瑞典東印度公司有非常友好的合作關係,潘啓曾將自己的畫像送給該公司的董事尼科拉斯·薩文格瑞,可見,他與瑞典商人十分友好。瑞典的哥德堡博物館至今仍藏有潘啓的畫像。〔31〕美國教授穆素潔(Susheta Mazumdar)博士的研究指出,潘啓建立了國際貿易網絡,投資瑞典東印度公司〔32〕。現存瑞典的檔案中仍保存有潘啓的商貿記錄。另有著述認爲潘啓曾到過瑞典。潘啓乘坐瑞典商船到達瑞典哥德堡市,受到熱烈歡迎的水彩畫(見圖3)。

     同文行的貿易區域遍及當時所有對華貿易的西歐主要國家以及呂宋等東南亞國家,在潘啓去世前幾年,他友好地接待了新興貿易國美國商人。他的知名度遍及世界各地。由于潘啓參與全球化貿易經營,幷從進出口貿易差價賺取和積累高額商業資本,從而成爲廣東行商首富。

  世界市場的開拓,刺激廣東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生産規模的擴大,又引起生産方式和經營方式的改變,給中國資本主義萌芽滋生和成長提供了契機,催生新一代商人的産生。外貿商人成爲中國封閉社會與外部環境之間的中介,也成爲社會變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同文行在商業處于全盛時期,潘啓以一部份商業利潤在廣州河南購置土地,定名該地區稱龍溪鄉,建造地方廣闊的豪宅家園。潘啓的家園和祠堂在今同福西路龍溪首約栖栅潘家祠道1~16號處,祠堂建築物整齊雄壯,相當于今3~4層樓高。但今天該建築物墻壁批灰巳脫落。北側栖栅巳成街名,是一列長形家屋連成。而在龍溪首約轉入栖栅街處,街口屋角仍嵌有潘氏産業碑一塊,上書“潘能敬堂祠道界碑”〔33〕(見圖4)。潘啓家大廳室內景畫(見圖5)。地方志記載:潘啓“置潘家祠田數十頃,以祀奉祖宗,賑孤寡。漱珠、環珠、躍龍之橋皆其手築”。〔34〕隨後,龍溪鄉成爲首先開發的河南地區,迅速發展成爲廣州府城的部分。

  三、建議複設公行,成爲行商首領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宣布取銷海禁,中外互市從始漸興旺。一部分廣州商人爲了共同利益而建立合作關係,以謀獨占對外貿易的特權。十七世紀末年,來華商船日益增加,兩廣總督、廣州將軍、廣東巡撫各有自已的代表商人,這些“官商”亦在于壟斷外貿進出口業。康熙四十二年(1704年),廣州出現太子私派的一個鹽商,人們稱之謂“禦商”,他有獨攬外貿之權勢。因爲中外商人的反對,兩年後,他只好敗走。這些可以說是廣州對外貿易壟斷的開始表現。而集大成者,就是“公行”。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由16家洋行商人爲建立穩定秩序在神前飲血盟誓,成立“公行”。“公行”建立的原旨是洋行商人自感勢力薄弱,自發要求建立具有行會性質的商人互助組織。其主要目的在于獨占商務,劃一市價:一切外洋貨物由其承銷,內地出口貨物由其代辦,不許競爭,平均支配,但亦不許銷售劣貨,拖欠貨款。但由于外商及其它散商的極力反對,第二年(1721年)“公行”遂被廢止。約在雍正六年(1728年),廣州洋行商人自行舉薦,經粵海關監督批准設立了“總商”。任“總商”者是身家最殷實的幾位商人,總負責對外貿易事務及評定貨價。幷負責對外商管理,對違法外商及時通報,如“總商”徇隱,亦被追究責任。

  1757年,廣州對外一口通商後,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潘啓聯合其他八家洋行商人向清政府呈請複組“公行”,潘啓是發起人,史稱:

  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請設立“公行”,專辦夷船,批司議准。嗣後外洋行商始不兼辦本港之事。其時查有集義、豐晋、文德等行,專辦本港事務,幷無禀定設立案據。其海南行八家,改爲福潮行七家……。〔35〕

  乾隆間,有閩人潘啓者,熟于洋商貿易事,條陳官辦得失。總督李侍堯請于朝,置戶部總商,妻歲保稅保征,除舊額外,正款可加四十余萬,平羨銀餘,可收百萬,奏入許之。〔36〕

  這是我國首次將與西方國家的貿易從整個對外貿易中劃分出來,也是首次由清政府批准成立的公行組織。洋商複建“公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壟斷利潤較大的西洋貿易,以排擠其他商人。此時西洋貨船來廣州越來越多,保商(均是富裕的洋商)除了接待洋船外,還要疲于奔命去應付南洋各國貢船貿易。而洋商只想專辦西洋貨稅,以减輕負擔。但是他們的如意算盤幷不不如意。這時,清政府巳意識到通過控制公行組織既能在與西洋貿易中收益巨大,又能强化控制洋商手中的商業資本,使商人終生服務于皇朝的政治和經濟。爲此,政府乘機完善了封建皇朝對外貿的管理,將公行制度化,充實在此之前巳建立了保商制度,這大大加重公行的封建色彩。

  “公行”複設的同時,需要有領導才能的富商充任“公行”首領(行首),清政府通過控制行首,以達到洋商的相互制約。清政府選擇潘啓充任首任行首,主要是他的資金充裕,從他身上可擠出豐厚的錢財,潘啓沒有拖欠外商債款,政府不必擔心他因欠債而屈從外國資本,“致仰外國人鼻息行事”,“爲夷人所挾持”,無須擔憂由于內外商人勾結導致損害皇朝政權的穩定。其次,選擇潘啓與他的辦事能力强,人緣關係好有關。故此,政府的寄望潘啓能成爲他們手中的馴服工具。

  另一方面,“公行”也是出自于清政府封建外交體制而産生的。爲維護天朝尊嚴和體面,清政府限制官員與外商直接接觸,然而,政府官員又不能不與夷商交往。這種矛盾,不得不借助“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辦法來解决,也就通過“公行”去完成這樣的使命,于是,以潘啓爲首的廣州十三行洋商充當政府與外商對話的傳話人,在商務上他們既是外國商人的對手,在外交上又是中國政府與外商之間的中介人。洋商既是外國商人在華期間的遵守中國法律擔保人,也是監管人,一身兼兩職。“公行”實際上充當了“閉關政策”的工具。它阻隔了中外政治、經濟聯繫。這裏,“閉關”是指範疇而言,而非指具體的表面海關的“開與閉”。對西方商人來說,“公行”隔斷了他們同官方、中國內地商人和其它商人的聯繫,自然引起外國商人的憤懣。他們認爲“公行”是“一個有限制的交易媒介,毫無效率可言”。〔37〕

  名爲“公行”組織,幷無商人的合資經營,洋行均是以經濟實力有限單個家族經營,公行中的備洋商仍是各顧各業,資本分散,衆多的洋商資金明顯短缺。而西方各國組建的東印度公司的建制采用股份制,股份制企業的商業資本充裕,兩者相比,家族經營的模式明顯落後。“公行”制度首先以保障海關稅餉徵收放在前提,海關制訂的條款規定了商品的進出口稅必須于滿關後三個月由洋商完納,即使洋貨滯銷的情况下,仍要按期繳納貨稅;條款規定洋商不許拖欠夷人銀兩,倘有洋商因欠夷人債務而破産時,同行有義務爲其代償債務的連帶責任,這就確保障了外商利益。然而,却缺少保障洋商利益的條款,沒有有效措施支持洋商,洋商難于籌措資金,這就潜藏日後他們因“商欠”而頻頻破産的隱患。

  潘啓當上“公行”行首不久,就感覺“公行”已深深陷入清政府嚴密控制之下,自己變得不身由自主了,“公行”成立前洋商還僅存的一點自由空間也蕩然無存。公行制度使商業的保甲制度的進一步加强,洋行業經營受到苛刻的統制,而經營較好的商行受到乏行拖累,積聚商業資本不若前時容易,潘啓複設“公行”原欲以取得的收益的心計落空了,陷入了苦果。爲了擺脫官府的控制,回復他所嚮往自由商人的地位,他從建議複建“公行”,轉而致力于取消“公行”,史稱:

  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因各洋商潘振承等複行具禀,公辦夷船,衆志紛歧,漸至推諉,于公無補,經前督臣李侍堯會同前監督臣德魁示禁,裁撤“公行”名目,衆商皆分行各辦。〔38〕

  1771年。董事部獲悉,大班熱望解散公行的工作已成功,這是2月13日由總督的布告實現的。潘啓官爲這件事花了100000兩,公司償還給他。〔39〕 

  公行的行商們自然是慘受敲詐,一七九一年巳經發現其中有很多家破産,此外還拖欠了應付給官方的款項(艾泰爾:《中國的歐洲》第八頁);于是公行被解散。據說這是爲了外商們的利益而作的;潘啓官(Puankhequa)損失了十萬兩銀子,但這筆款項由東印度公司償還給他(奧貝爾,“中國政府法律及政策大綱”)。〔40〕

  參證上述史書記述,“公行”的裁减可以認爲既有內因,即“公行”成員負債過多,內部不協,“公行”存在也尤其不利于潘啓等資金充足的洋商進行自由商業競爭,獨攬生意,這些進入世界市場的大商人巳經感覺到受控于皇朝的封建行會嚴重捆綁了他們的手脚,限制了他們的商業發展,因此受到他們的强力反對,同時,被排擠在公行外商人反對公行就不必說了,這幾股勢力從各自的利益著眼,聯合力求公行解散;又有外因的推動,即公行的存在影響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商人和散商利益,他們自然堅决反對。

  封建皇朝統治下,商人社會地位低微,無法與官府抗衡,迫于無奈,潘啓等商人只能采用消極反抗方式,即求助于通過權錢交易來換取“公行”制度暫時被擱置。權錢交易是封建社會司空見慣的現象,這對于官、商交易兩方均得彰益,但損害了社會風氣。

  潘啓在取消公行問題上持積極態度,敢于爲中外商人利益說話,反映了洋商的呼聲。同時,對待同行,他以一種坦蕩、光明心態去面對商業競爭,沒有從暗角揣度算計損害別人,由于他處事公正、誠信、謹慎、靈活,以及他的辦事能力得到大多數中外商人所佩服,加上他資本充裕,善于與政府、內、外商人溝通、因此,他得到政府和中外商人的信任。從而成爲商人一致公認的洋商領袖,在官方文件稱他爲“首名商人”;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稱“他是公行的大人物,行商中的巨頭”。〔41〕

  自1760年“公行”成立時起至1788年初潘啓病逝前的28年,他連任廣州洋商首領,也是“廣州一口通商”存在八十五年中,出任行首的時間最長的洋商。自然,當行首即使他增添了榮譽,也免不了承擔更大的責任與增添麻煩,爲協調政府和外商及洋商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需要處理日益頻繁的中外糾紛難題,這既花時、又耗財、費力,對于這種苦差事,他欲求擺脫。難怪他去世時,跟隨他經商十幾年的兒子潘有度婉拒接任行首。

  潘啓曾爲洋商策劃了一件大事,即由他牽頭發起,洋商共同籌措一種稱爲“行用”(也稱“行傭”)的互助保險基金,以應付官府的勒索,也幫助一些洋商免于破産,基金後來還用作償還洋商的欠餉和所欠外債。美國學者費正清主編《劍橋中國晚清史》對這種基金有這樣的描述:

  行商爲了保護他們自己,于1775年(注:另一說爲1776)建立一種秘密基金(即    後來英國東印度公司所稱“公所基金”,公所即行會,具體稱公行),公所的每個成員要把他貿易利潤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時用來應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    所基金始公開幷正式規定向外國進口貨徵收百分之三的規禮,這是一筆附加稅,名義上是要保證行商能償還外商的欠款。〔42〕

  “行用”制度的建立保證政府稅收,减少政府對欠外債商人受控于外國商人的憂慮;外商回收到債款得到了保障;中國商人則因有此保險基金而解决經濟燃眉之急,這種行用收入來源出自外貿傭金,不會增加他們的負擔。因此,三方各得其益。“行用”制度的建立表現了潘啓處事的工作能力和手段玲瓏,得到中國政府及中外商人的認同和贊賞。

  四、潘啓經營同文行成功的因素

   從上所述,說明潘啓經營同文行是成功的。這是由下述的主客觀多元因素促成的結果:

  第一、同文行以信爲本,以誠相待,經營得法,贏得市場。

  明清時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發展,中國市場經濟巳處于萌芽階段。從理論層面上說,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沒有信用,市場經濟的空間就會縮小,質量就下降。反之,講信用,市場經濟就會迅速發展,商人就會發財致富。美國經濟學界有一本書,作者曾對衆多的富翁進行調查,得出結論是:這些富翁成功的第一要義是誠信。潘啓成爲洋商之前,就因對雇主忠誠而獲雇主陳姓洋商的賞識,被委以全權,爲他的發家創業之路敞開大門。他在與外商貿易絲茶整個生意流程中,均堅持篤守誠信爲本的營銷理念和務實的市場運作,特別是在供應優質商品方面,得到外商的贊譽。同文行的信用與信譽無形中在市場上造成一種品牌效應,使廣大的受益顧客爲同文行做了免費廣告,他與客戶以誠摯相見,深受客戶的歡迎和敬重,也給同文行帶來持續高額的利潤增長。

  爲了維護同文行的經營信用,潘啓對英國東印度公司從倫敦退回來的質量低下的不合格的廢茶都給予退賠。例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董事部返回1781年巳運去英國的質量差的1402箱武夷茶時,他就如數進行賠償。東印度公司職員記載:

  在通知潘啓官‘皇家亨利號’載來退回茶葉的數量時,他似乎非常驚訝和煩惱,    他知道已運到黃埔的不下680箱,另外還有一些,總數會達到1402箱。我們知道這些包裝損壞得很厲害,號碼完全脫掉,我們要求他按照郵船‘狐狸號’帶來的那帳單的總數收回他的份額。他似乎很不樂意,幷說因爲這件事太大,要求我們讓他考慮一下如何處理,幾個星期過去了,我們仍沒有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後來,他獲得海關監督的准許(我們相信,是經過一些困難的)免稅起貨。但難以確定哪些茶葉是他的字號的;有些箱子巳完全毀壞,茶葉分別放在桶子、籃子、袋裏等等,全部在這種狀態下,就完全無法辨認。由于其餘運來他的茶葉多少不能確定,而我們急于要把這件頭痛的事解决,我們竭力說服他不要等候全部運到,先行承受預知的數量清帳,後來他答應今年先付10000兩,其餘下年清付。〔43〕

  潘啓樹立了洋商向外商退賠質量差茶葉的先例,表面上,商品的退賠使他在經濟上蒙受損失,但保住了商號的信譽,自已成了贏家,也帶動其他洋商效法。

  潘啓還以敢于給外商賒購貨物來顯示他的誠信。乾隆四十八年(1783),英國東印度公司經常向他提出賒購一批生絲。起初,潘啓不太願意,後來答應提供200包。〔44〕

  他重承諾、誠實經商,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稱他爲當時“實可稱爲當時行商中最有信用之惟一人物”。〔45〕1768年,公司職員有如下記事:

  9月11日。今天早上,潘啓官到商館通知我們,他將他全部的利息作爲棉花的預付訂金。公行曾把棉花的價錢定爲每擔10兩,但不能成功,于是他提議要把本季度運到的棉花全部定購,每擔銀11兩。他還說,他無法將我們的鉛的價錢提高,因來貨太多,他勸我們以每擔4兩的價格出售。……我們對啓官必須有公正的看法,他和我們在整個貿易的過程中,他的作爲都是誠實的。〔46〕

  在信用可靠的前提下,外商常是樂意給予潘啓訂購的商品預付款。例如,1772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管委會給潘啓的生絲預付款銀125000兩;1774年底,生絲預付款銀240000兩;1780年,又預付給潘啓官的爲601500兩〔47〕。因爲潘啓本來就資金充裕,又得到巨額的預付款,確保他的資金周轉順暢。這也是潘同文行在同業中貿易額最大,而“商欠”最少的原因之一,在洋商“商欠”的第一階段的5年(1785~1790年)期間,各洋商欠款總額爲4082600元又11726銀兩中,同文行欠款僅爲80000元,而這筆“商欠”也僅是貿易過程的來往結算帳。而在這段時間中,由于“商欠”曾引發洋商破産的第一次危機潮,被清政府查抄以至送伊犁充軍就有黎光華、倪宏文、顔時瑛、張天球等4家洋商〔48〕,而潘同文行商業却立足穩定,且行務蒸蒸日上。

  潘啓在經商過程中十分注意運用市場游戲規則。他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重視建立國際商業關係網絡,經過優選,從長遠眼光選擇執掌18世紀貿易霸權牛耳、航運比較發達的英國和瑞典作爲主要貿易夥伴,這兩國對中國出口商品需求量大,商人的支付能力也較强。例如,在1785年,中國茶葉出口共232030擔,出口英國爲154964擔,出口瑞典爲46593擔,在對華貿易各國中,中國與英、瑞茶葉貿易數量中分別占一、二位。因此,同文行始終與英國和瑞典商人保持持續長久和穩定貿易的關係,〔49〕由此確立了同文行始終占同行中最大的對外貿易額。而在價格方面,同文行根據市場供求的變化,精明定價、采取優質優價、按存貨定價、平衡價格、討價還價、薄利多銷等原則確定價格,在定價方面占有主動,兼該行銷售茶葉質優,茶葉銷售賣得好價錢。

  例如,乾隆三十年(186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記載:

  啓官今年和我們進行茶葉的交易非常地少;他甚至不肯將優質的四級貢熙茶售給公司;這是我們從1762年以每擔60兩或55兩向他購買的,他的理由是,他把它售給各船的船長,每擔可得銀65兩或60兩。〔50〕

  我們又可從另一例子見到潘啓辦事果斷,定價靈活。乾隆四十~四十一年    (1775~1776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有下記錄:

  這時我們見到一種新現象,……即我們巳經發現高級商人,他們善于經營,堅持要獲得好的價錢,但當價錢巳達到極限時,他們立即讓步,尊重他們的對手大班,而大班亦尊重他們。從這個時期起,雙方不斷衝突,但在整個過程又是親密的朋友。〔51〕

  潘啓曾派兒子到茶業産地福建泉州調查貨源,直接從産地進貨,正因爲同文行建立了自己的國內商業網絡,對貨源情况充份瞭解,確保了貨源充足,質量穩定,又有自已的帆船隊進行長途販運,减少了物流中間環節,整合供求,整合價格,降低成本,這種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益的優化使他取得了市場競爭的優勢。

  第二、具備創業者的基礎素質——自身的才幹、能力、品格、眼光。

  天賦的商業頭腦對成功創業起了一定的作用外,  成功的創業者不僅需要良好的經營活動,優秀的管理和熟悉業務,而且成敗取决于創業者的個性、處世態度、人生觀和生活經歷。

  潘啓創業道路是在坎坷不平、布滿荊棘的道路上走過來的。他出身貧寒,發家是從海貿開始。爲了生計,沿海地區的貧民紛紛出洋去尋找出路。廣州由于具有商業地緣上的優勢,迅速發展成爲中外貿易中心,吸引他毅然告別家鄉到廣州來發展,後又三次渡海到小呂宋,戰狂風,鬥惡浪,歷經創業的艱辛和厄運磨難,曲折坎坷的海商經歷爲他的商業生涯所沉澱的基礎是厚重的,而有心人總是能在困境中呈現出過人之處。他通過悉心實戰的摸索和歷練,意志得到磨練,憑藉自己的聰明才智和一般人少有的勤奮,取得了與西班牙人貿易的經驗。使他深知通向海洋的貿易能創造財富,爲了闖出道路創建屬于自己的商業,先在廣州陳姓洋行經理事務,豐富了承商經驗,熟悉國內外市場狀况,在東家洋行結束商務之際,他善于捕足機遇,申請幷得到保薦充任洋商,以海爲市,從無到有。他直面人生,把握機會致富。

  個人的精明顯然對他的商業成功有重大的影響。他善于思考,辦事幹練,手段玲瓏。他在經營同文行中樹立盈利觀念、信息觀念、誠信意識、市場意識、競爭意識、效率意識、服務意識等,商品經濟意識諸方面均富有成效,信息是資本,他是一個善于調查研究、采集和利用信息的商人,因此,比較容易掌握市場發展商機。這種商品經濟意識符合近、現代商業發展基本需求,因而推動同文行商業的發展。當他意識到或發現“公行”巳處于皇朝嚴密控制的時候,不是坐以待歿,而是設法去擺脫。他敢想敢幹,是行動的强者。因此東印度公司職員當他去世時對他的評語爲:“他確實是一位有大才幹的人,非常善于處事,但當他自已的利益和安全受到動搖或安全受到動搖而陷于困難時,他終究有能力將其消除。”〔52〕

  他的成功更與長期與西方人打交道,眼光比別人放得更開一些。他善于吸納西方商業文化,爲他對傳統的商業思維方法帶來了一種新的變革思想。表現爲他重視實際,開放意識强,勇于探索。

  他處事所具有的勤奮、嚴謹、務實、開放、包容、進取之作風和氣度,是他成功的基礎。

  第三、善于處理好人際關係。

  人與人的交往是構成社會活動的唯一通路。潘啓在營造國際、國內商業網絡的同時,也十分注意營造人際關係網。雖然商海經常處于風雲變幻莫測的環境,但潘啓却有能力穿行于網中進退自如,游刃有餘。正確認識和擺正自己的位置以處理好與外商和政府的關係,與外商保持良好貿易合作關係,是潘啓商業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

  中外商人的關係既是貿易夥伴,亦是貿易對手。他們之間有共同的利益,是一種互惠合作的關係;他們亦有各自生意的盤算,自然常會互相磨擦,産生矛盾,這種既合作又矛盾關係貫穿到整個貿易過程,在各個時代不同時期,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階段、中外政府的商業政策、商人資本等差异及商業交易所産生的矛盾變化,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表現也有不同。從18世紀70年代開始,洋商與外商的衝突日益不斷擴大。而潘啓經商時代,中外商人之間的合作仍占據主導地位。正如,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在1771年記載認爲潘啓“他在最重要的事務都與大班有密切聯繫的”。〔53〕潘啓去世時又有“多年來曾經給大班以極多的幫助與麻煩”〔54〕的評語,反映了這一事實。

  中外商人商業合作以牟利爲首要目的,這不僅是經濟互利,還有在與貿易相關事務給予各種方便。潘啓在與外商貿易過程中,對于中外矛盾事件,總體上是以抱著以和爲貴、息事寧人的原則去處理。他善待外商,幫助外商排憂解難,有良好的人緣,以保持與外商的融洽和諧商業合作氣氛,保證貿易正常進行。

  例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發生英國兒童誤殺中國人事件,潘啓均出面疏通清政府,使事件獲得妥善解决。

     關于英國兒童誤殺中國人事件的過程,史料記載是:

  1782年2月2 3日,有一個中國人在堆棧島(Banksall Island)上和來自“黑斯連斯號”的一名小童玩耍,他將爆竹扔在小童的脚上。

  小童走入堆棧,拿出一枝鳥槍企圖恐嚇這個人;鳥槍不幸走火,射中這個人的額角,約一個小時後斃命。立即將此事通知該船的保商潘啓官。……

  2月25日。潘啓官從黃埔回來。尸體巳經檢驗,找到幾個見證人,官員亦見過這名小童。我們知道小童的年齡(12歲),尚未成年,根據中國法律,15歲以下是不致受刑的。要求將一枝毛瑟槍交出。但官員和潘啓官認爲,應將手槍交出代替。

  英國東印度公司廣州管理會向倫敦董事部報告:

  由于潘啓官的活動和他對官員的影響,此事得到解决,我們的貿易沒有因此受到障礙。〔55〕

    同年,時居澳門的英國大班與澳門葡萄牙當局發生糾紛,潘啓獲悉後,即建議大班向兩廣總督和海關監督求助,于是大班“收到總督和海關監督一封非常善意的回信,准船長及其船隻立即前往廣州,幷對他們的不幸表示極大的關懷。”〔56〕

  所以,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對潘啓給予頗有好感的評價:“他的能力與官員的關係,使他成爲此處最有用的人”。英國東印度公司爲了感謝中國官員,于次年(1783年)4月5日“宴請招待十四位有地位的官員,幷由潘啓官作陪。”〔57〕

  1783年6月5日,英國東印度公司載運信件給管理會的郵船“羚羊號”入口時,既沒有載貨,亦沒有運白銀來,到達澳門時已呈現損壞狀態,要求停泊在潭仔(氹仔),準備修理期間,尋求中國政府給予供應伙食及修理船的必須物品。但中國政府對此船諸多懷疑,不予及時答復。後經潘啓出面疏通關節,得以解决,公司職員記載:

  直至6月27日,即它到達的22天后,我們才獲准由一名買辦供給它以伙食及其它修船的必需品。

  這次准許,是通過潘啓官把一封詳細解釋的禀帖送呈海關監督之後才獲得的。〔58〕    

  還有一次,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一艘商船的水手用手杖毆傷所雇用的中國苦力,中國官員即逮捕該水手,備受刑訊之苦,後來潘啓自己不惜拿出若干銀兩賠償給那位受傷苦力的父親,數日之後,中國官員將該水手釋放。〔59〕

  潘啓還與其它洋商一起代欠債洋商償還外商的“商欠”款。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洋商顔時瑛、張天球破産,官方除將其“資財、房屋交地方官悉行查明估變,除扣繳應完餉鈔外……其餘銀兩,著落聯名俱保商人潘文岩等分作十年清還”。〔60〕有這樣實力的中國洋商代還欠款,外商自然對他寄予厚望。

  在與外商貿易過程中,潘啓爲外商的服務周到,表現出他和諧的中國商人品格,樹立了個人的誠信形象。英國東印度公司大班說:“由于潘啓官曾爲他們做了很多好事,所以不願意使他不快”。〔61〕因此,作爲回報,大班與潘啓官做生意常會相應給予優惠。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九月,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一艘商船到達廣州,外商將船上“全部的棉花售給潘啓官,他相對于其他人來說占優勢”。〔62〕這種商人間的互惠,自然對貿易合作雙方均有好處。

  潘啓爲清政府創造不少的財富,他的商行隨之成爲政府官吏的“擠奶器”,一些貪官不斷窺伺他的財富,時而敲詐勒索,但潘啓聰明過人,手段玲瓏,應付自如,儘量閃避,以减輕自己的金錢損失,他也適時送禮,但不免還是受到多次的勒索。

  第四、勤奮好學,深通外語,接受新生事物敏感,信息面廣。

  潘啓去世後44年的1832年,在澳門出版的由外國人主編的英文報刊有這樣的一段文字。

  三十年前這裏沒有一個人能將中文譯成英文,也沒有一個天子的子孫能正確地閱讀、書寫英語或說英語。〔63〕

  這段文字反映出當時很少人熟習外語。但作者的這一描述也不完全準確,在此近百年前廣州已有商人熟習外語了。《河陽世系龍溪潘氏族譜》記稱潘啓在年輕時“往呂宋國貿易,往返三次,夷語深通”。也許他到呂宋貿易時,學習了西班牙語。以後,他又能運用英語。據說潘啓還懂葡萄牙語。史稱:

  1772年,7月間,管理會在澳門就關于絲的合約問題致函廣州的潘啓官,信件是用葡萄牙文寫的:而他的覆信是西班牙文。〔64〕

  現存國外的歷史檔案材料中存有外國商人以英文寫給潘啓的信函,還保存有潘啓以西班牙文寫給外國商人的信(見圖6)。

     在當時的中國所處在對外半封閉環境下,能運用多種西方語言的商人是極爲罕見。懂外語是極爲有利于經營謀利的,潘啓與外商做生意總是可以親自與外商語言交流,洽談商務的。外商也稱道潘啓的外語水平高〔65〕。他們很願意找潘啓做生意,正如著名詩人張維屏在《藝談錄》所記:“夷人到粵必見潘啓官”。可見潘啓在外國商人心目中的地位與威望,因而潘啓的商務效率大爲提高,幷且客源、財路興旺。《潘啓傳略》稱:

  當時海舶初通,洋商以公精西語,廣兼真誠,極爲欽重,是以同文洋行商務冠于一時。〔66〕

  而其它洋商與外商洽談需靠通事翻譯,影響了生意。因此,促成各洋行商人及職員掀起學習外國語熱。由于洋商與英商貿易額最大,自然以英語貿易和生活用語成爲外貿商人首先需要熟悉的外語。他們融入了本地語言,促成“廣東英語”應運而生。

  潘啓頻繁與外商接觸,思想較爲開放,開闊了視野,信息面擴寬,容易吸入西方世界時代的訊息,比較敏感的接受新事物。例如,當英國東印度公司倫敦董事部匯票約在60年代廣州貿易中剛開始使用時,他目睹新出現的外商使用先進金融結算方式,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他將之引入到同文行的經營運作上。當時洋商習慣傳統使用白銀作爲唯一貿易的結算支付手段,潘啓即在洋商中率先使用這種近代化金融匯劃的手段進行國際貿易,大大簡化了結算方法,節省運作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免去現金交易的不便,資金迅速流轉、安全兌現。史稱:

  潘啓官通知管理會,他需付給幾個人一筆相當巨額的款項,而這筆款是用公司的匯票匯往英倫的,但他恐怕在12天或14天難以籌得此款,如此,則本季度便無法將款匯往英倫,因此他提出一個對他和公司都有利的辦法。這個辦法是,假如我們願意簽訂購生絲合約,他準備接受,如果我們肯簽發董事部的匯票,他可以將匯票上的款項作爲合約預付定金的一部分。無論如何,上述款項在本季度,公司是不會收到現款的,即使收得現款,亦不過先收而後又支付,因爲董事部每年必須訂購生絲運回本國……他的提議得到照顧。 〔67〕

  廣州十三行在“中學西傳,西學東漸”的文化交流中成爲重要的輸紐。潘啓在爲京都輸送外國人才和科學、藝術和人文傳播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詳後)。這不僅推進了中西文化交流,也開闊了自己視野,促進同文行的商業發展。

  五、潘啓的心態和精神意識分析

  (一)對清政府的依付與抗爭。

  清政府實施廣州一口通商貿易的政策,粵海關豐盈的稅收充實了國庫,有“天子南庫”之稱。粵海關監督爲了討好上司,除收納正常進口船隻的船鈔和貨稅外,幷以各種名目不斷要洋商捐輸,墊付貢銀、貢物。政府所需軍需、河工等項費用,通常是强行攤派給洋商捐輸。洋商只能默默的忍受這種壓榨。畢竟洋商是由官府指定的特許壟斷商人,爲了保持已求得外貿特權的穩定,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價,以潘啓爲首的十三行洋商們面對勒索,不得不迎合朝庭,故在廣東官府上奏洋商捐款時常見美其名爲“感激皇仁”、“恩施皇上體恤”、“皇上節次加恩”、“情殷報效”等“自願”之語,這也是封建社會權錢交易的一種方式。即使一些洋商已經淪落成爲乏商,也得强撑支付接連不斷飛來的“捐輸”,直到錢財被吸幹爲止。

  洋商的捐輸名目中有一種爲“常貢”,即每年均需捐的貢銀款。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六月,《兩廣總督孫士毅等爲洋商潘文岩等情願年繳備貢銀兩解貯粵海關國庫事奏摺》中稱:

  據洋行商人潘文岩等禀稱,商等開設洋行,與番舶夷人貿易,仰沐皇仁,俾得獲利養贍身家,感戴聖恩,浹髓淪肌……感激皇仁,末由自效。……每年情願備銀五萬五千兩,解貯關庫,爲預備傳辦品物之用。爲數有限,于商力無損毫末,謹籲懇據情代爲陳奏。如蒙皇上允准,商等頂感天恩,生生世世。〔68〕

  捐輸軍餉也是洋商的負擔,有時捐輸軍餉款比捐納“常貢”款還多得多。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洋商捐銀20萬兩,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臺灣林爽文之亂,廣東募兵增防,潘啓等洋商又捐輸30萬兩。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兩廣總督孫士毅奏稱:

  據洋行商人潘文岩等……,情願敬備銀三十萬兩,充作新兵糧餉,稍伸芹曝之誠……,伏查乾隆三十九年,商等凑捐軍需二十萬,在藩庫借支,分年繳還,荷蒙恩准。此次懇請照例借支,分作六年完解……。〔69〕

  從“在藩庫借支”、“分作六年完解”這幾個字就可看到了這種捐款的勒派性質,洋商通過借款去捐輸,在當時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當然,政府的勒派是一回事,洋商爲國家的統一和公共福利的自動捐款又是另一回事。賑灾和河工(修水利)本屬公益事業,洋商捐了很多錢,這些款有多少錢真正落在用于慈善事業或落在貪官的腰包之中就不得而知了。

  皇帝及上頭官員的生活高消費所支出費用部份也落在洋商身上。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尚書福康安、兩廣總督舒常奏議,洋行商人潘文岩等情願將洋貨和鐘錶等類可以呈進者,每年備辦,籲懇監督代爲呈進。乾隆批:“無庸議”。〔70〕這裏奏文中的“情願”,顯然是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在中國管理會曾致函到倫敦向董事部報告稱行商往往因此而破産:

  我們提請您們注意,此間行商對于公司商船近日運來的大量玩具感到極大的憂慮,如此,將使有些行商破産。自公行解散後,行商不再互相擔保。因此,極有理由憂慮公司的貿易,亦會因他們的不幸而受到影響,現在行商的數目巳很少,資金亦極其缺乏,任何一個行商的破産,必然會使數目再减少。〔71〕

  對于北京的大大小小的官員伸長的手,迫于無奈,洋商們只能默默去忍受,順從于這些勒索,畢竟洋商受掣于封建皇朝。潘啓對于清政府制定的抑商制度和政策也非完全逆來順受,而是時有反抗。他抓住影響自己事業較大的關鍵問題與政府抗衡。例如,在要求撤消“公行”問題上,他積極抗爭,但畢竟在窄縫成長起來的商人只能有限空間活動,爲使自身商業存活,他們還得動用自己財力,采用權錢交易的方法去影響政府官員,必要時還要聯合外商,以爭取公平的待遇。

  (二)良好的氣質與涵養。

  商人要成就一番大事,沒有勇氣和超常魄力是不行的。與同時代的洋商比較,潘啓更有活力和魄力。據《河陽世系龍溪潘氏族譜》記載,在潘啓的親戚中有人到呂宋貿易獲利後,“積資旋裏,捐銀千兩,以助族祠蒸嘗”。也有人“販貨南洋,歸帆遇風,全船不幸”。潘啓走上通往海洋之路充滿挑戰性和冒險性,這種挑戰無疑也是對他的魄力和韌性的最好的磨煉。在經商過程中,他堅實勤奮,勇于接受挑戰,遇到商業風險,面對各種挫折,他不灰心,也不氣餒,他能堅忍,由于有這樣的韌性,他終究能克服各種困難。由于有堅强魄力,才使得處事果斷、行動迅速。風險對大商人來說也是一種機遇,沒有風險,也難予迅速實現致富。他是頗有心計的商人,决斷事情能權衡利弊得失,充份認識市場風險和環境風險及其對創造財富的影響,又能制定戰勝風險及避開風險的對策和方法。他的思維十分敏銳,變革求新,他的作爲富有活力,又能靈活變通,尊重現實。潘啓在困難面前相對較鎮靜,得到外商尊重和信任,有利于他的商業發展。    

  (三)危機感和壓抑感。

  一般說來,良好政治環境是自由市場得以有效運行的基礎。洋商的商業發展受制于封建社會的制度與環境,政府管制、限制海洋貿易政策和抑商政策使洋商處于壓抑環境下從事海洋貿易,受到上至皇帝,下至各級宮吏、關卡的層層盤剝,面臨隨時橫遭挫抑扼殺的危險。在封建皇朝統治高壓和資本主義擠迫的夾縫中成長的洋商既無政治地位,資金也極難籌措,商人危機感無可避免。危機感既有源自政治壓力,也有來自經濟負擔壓力。

  例如,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傳聞公行要再次恢復時,潘啓曾發出了一封悲愴呼籲的信給英商,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作了記錄,記述稱:“爲了擺脫貪婪的權貴的掌握,而保存他自己和家族,近來他的支付,遠非他的力量所能負擔。”〔72〕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西洋傳教士四人違反中國法律,未經許可,改裝離開廣州潜赴內地西安傳教,在途中被截扣,事件涉及廣東、湖南、湖北、山西、陝西等省。乾隆聞知後,發旨追究責任。廣東巡撫傳召外國商人帶領哆囉,哆囉叩頭謝罪。這件事由于潘啓擔任保商,因此他只得在場,史稱:“潘文岩等在旁目擊,亦十分惶悚,自稱防範不嚴,懇求一體議罪,以冀稍贖前愆。”〔73〕官方認爲潘啓防範外人不嚴,致傳教士與內地人勾通,給予重罰,罰金達12萬兩〔74〕,這樣的突發不測的事件不免使潘啓心目中時刻充滿壓抑感和危機感。

  在封建高壓下通商,洋商既要管理自已的商務,又要負擔兼管外交和監管外商守法的重責,是難以分身的,洋商又毫無實權,稍有閃失,飛來橫禍,辛苦賺回來的錢財瞬間就會落空。因此他們總是提心吊膽,防止出錯。面對政治壓力和歧視,潘啓總是處事小心謹慎,保持警惕,避免風頭太盛和受人妒忌而遭打擊。他處事也不見利忘義,不輕舉妄動,忘乎所以,他拒做鴉片買賣就是一例子。

  潘啓是赫赫有名的受到外商尊重與敬佩的國際商人,可是《族譜》中只記載了他靠商業起家寥寥數字,未記錄他曾是十三行商人首富和首領,對他兒孫洋商潘有度和潘正煒參與商業活動更是隻字不提(伍氏族譜的記載亦類似),而《族譜》僅記載族人參加科舉考試或捐官的官銜以及他們的文學著作。在中國封建小農經濟社會中,商業被卑視爲低下的行業,清政府的抑商政策,重創商人的心靈。商人的社會地位極低。一般的史記也極少涉及商業,社會輿論崇尚達官貴人,社會觀念和一些舊習俗帶給商人及其家人精神上蒙上壓抑的心態。

  潘啓曾捐納獲得候選兵馬司正指揮的官銜(六品官),幷加三品頂戴。捐官秉承了封建社會悠久的倫理秩序傳統,又是商人或是富人一種心理渴望求貴的表現,他們常受到權貴的欺壓,隱藏著壓抑的一種心態。爲此,欲以捐官取得官方的保護,以錢換貴化灾,加强自己的社會地位。捐官可獲得輝煌的翎項,名義上與同品級的官員見面時可以垂手而立,免除下跪等禮遇,還可以炫耀富有,穿上官服惟妙惟肖。然而,洋商從捐官獲益極之有限,幷沒有形成實質性的幫助。商人所獲贈的官銜前通常都挂上“候補”兩字,“候補”官銜只是一種帶有榮譽性質的虛職,幷無實權,與權貴官員地位不可比擬。捐官制度是清政府搜括錢財,無本生利的一種手段。而富商通過捐官,能够滿足心理上的平衡,以虛擬心理攀上既富且貴之路。對于雙方可謂兩全其美,得到當時上層社會的認同。但是,這種捐官更使貪官眼紅,捨得花錢的富商受到盤剝更重。

  (四)求知欲强與賈而好儒。

  洋商在從事外貿商業活動因工作需要要比其他商人提出更高的文化要求,需有處理外事和寫作能力,爲此要具備外事、外語、天文、地理、航海、造船等方面廣闊綜合的知識,以適應在日益激烈和複雜的商業競爭環境中尋求發展,因此潘啓有强烈求知欲,表現爲賈而好儒,推崇實學,講究實效。因此,他對西方文化與文明表現求知與寬容的心態,他著力提高自已的文化,彌補自己的不足,祈望成爲有較高生活品味的新一代商人。

  另一方面,爲求未來實質的“貴”,提高家族社會地位,他長懷遠略,著眼于遠處,爲家族後代實現獲長久之“貴”創造條件,他以商養文,投資興學,史稱:潘啓“建書院,招來學,俱不惜重資焉。”〔75〕他苦心爲下一代人安排進入仕途。他寄予兒孫厚望,鼓勵兒子潘有爲參加科舉考試,以獲取功名。有爲寫的詩句記述:“五歲就傅授我書,冀我奮作千里駒。”〔76〕此後,不僅有爲中了進士,也帶動潘啓後代科舉入仕者輩出,職稱爲翰林者有三人:正常、寶鐄、寶琳;舉人者有五人:正綿、正琛、正昌、寶珩、博泉。潘啓家族成員有著作者有20多人,成爲對嶺南文化有影響的一支飄逸書香的名門望族。

  (五)自重感與義利觀。

  潘啓遵守儒家愛心、忠德倫理精神,商業經營理念上不取不義之財。

  1781年,一個經銷英國東印度公司護衛兵船走私鴉片的中國行外商人,曾經動員潘啓參與鴉片銷售。據外國人辦的《中國叢報》記載:

  他極望行商老前輩潘啓官也參加一份;但潘不願意,因爲鴉片老早就是禁止買賣的物品,如果參加,就會給他的仇人以可乘之機。〔77〕

  當時,中國還沒有對鴉片完全禁止進口,少量鴉片經政府批准仍可作爲藥材納稅入關。嘉慶元年(1796年)時,因吸食者漸多,始禁止其入口。道光初年對鴉片進口嚴禁後,仍作此宗貿易者實爲國內沿海各省的走私商人,亦有各關官吏家人及個別水師巡船等參予,行商介入者極少數。潘啓具有儒商固有的道德、守法觀念,在原則問題上不馬虎,拒絕做鴉片生意,不介入不道義的商業活動,他的兒孫亦未見有參與鴉片貿易的記載。

  潘啓堪稱儒商的典範,顯示出新一代商人的價值觀,他賺錢成爲富商後,沒有忘記負起對國家和社會道義的責任,他深懷真摯回饋社會和大衆的情懷,以相當大的一筆賺來的財富回報國家與社會,他捐資支持爲捍衛國家的完整統一和維持社會治安所需的經費,捐大量款用于各地修築水利及賑灾,用于地方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如興辦教育,發展交通,開發龍溪鄉(今廣州市南華西街前身),使這一片沉睡千多年的水澤之鄉,迅速成爲廣州府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族譜還稱他“恤孤寡、憐貧”。他辦了不少善事,爲時人所稱道。

  六、  潘啓家族的演變

  潘啓是長子,他的弟弟依次排列名字分別爲柳(振元)、款(振聯)、琴(振文)、瑟(振芳)。只有潘啓及三弟振聯的一系到廣州經商,其中包括振聯的長子有量,孫正威(著名商人潘仕成之父)及振聯三子長耀(昆水)在廣州十三行經商。潘啓及其後代獨自發展一系,幾十年間形成一個大家庭。

    (一)妻室

  潘啓多妻室,多子女。反映了封建社會富人的一種時尚和舊習俗,源于封建家族制度與孝文化的封建性。據《河陽世系龍溪潘氏族譜》記載:

  潘啓在福建的元配夫人:黃淑敬(1716~?年)。

  潘啓在的庶室:周閏觀(1718~1742年);庶室:周氏(1720~1798年);二庶室:李氏(1725~1770年),福建人;三庶室:劉氏(1739~1777年),福建人;四庶室:譚氏(1750~1777年);五庶室:李氏(1758~1844年);六庶室:麥氏(1759~1806年);七庶室:許氏(1763~1842年);八庶室:馮氏。

    (二)兒子概况〔78〕:

  長子,有能(1742~1764年),早逝。

  次子,有爲(1744~1821年),號毅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優貢生,三十五年(1770年)恩科舉人,三十七年(1772年)進士。欽點內閣中書,加鹽運使司銜。于京城校四庫全書。後與權貴不和,不獲議叙,奉父命回粵歸隱龍溪,于漱珠橋畔建六松園,寓橘綠橙黃山館。志慕楊孚,故顔其室曰:南雪巢。善詩,其中有多首詩撰寫地方風光景物,今仍傳頌。又善畫花卉,求者甚衆,但不輕予。有爲是有名的書法家及廣東鑒藏家先驅,省博物館藏其書法扇面。同治《番禺縣志》張維屏《國朝詩人征略》、冼玉清《廣東之鑒藏家》、《中國書學大辭典》爲之記傳,《嶺南歷代書法圖錄》刊其書法。

  三子,有勛(1745~1780年),號銘石。官兵部武選司員外郎,孝母(母爲振承元配黃氏,長居福建)舉家歸居福建漳州,自立一系。其次子正昌爲福建舉人。其餘後人未詳。

  四子,有度(1755~1820年),號容谷,商名致祥。初爲即用郎中,敕封翰林院庶吉士。後1788年接任同文行商務,成爲成功商人,幷任公行首領十餘年。張維屏《國朝詩人征略》爲之記傳。有度史記詳見本書第二篇。

  五子,有原(1760~1797年),號瀹泉,敕候選布政司理問,敕授儒林郎,曾組建“常蔭堂詩社”,爲發展地方文化事業出力。

  六子,有江(1764~1782年),國學生。

  七子,有科(1770~1820年),官至兵部職分司員外郎,欽加鹽運使司銜。

  (三)第三代以後的繁衍(錄主要人物):

  長房

  有能,無子,以四弟有度長子正亨入嗣。正亨(1779~1837年),字伯臨,號荷衢,縣副榜貢生,捐刑部員外郎。官至刑部湖廣清吏司員外郎,欽加知府銜。遇事能見其大,曾向廣州知府程含章建議,免載米洋船舶稅。含章以其言白大府,免載米洋舶稅,于是洋米源源而來,遂解廣州荒患。事見同治《番禺縣志·列傳》。楷書尤精,宗法歐陽洵率更,筆力雄健,是有名氣的書法家。又擅詩,吐詞隽朗含健氣。時人譽爲能詩、能文、能畫的“三絕清才”,他也善鑒藏,所載書畫船署“風月琴樽舫”。《番禺縣續志》、《嶺南畫徵略》、《廣東歷史人物辭典》、《廣東之鑒藏家》有傳,《嶺南歷代書法圖錄》刊其書法。

  正亨子仕揚(1811~1857年),善書、鑒藏家,有著作。《廣東之鑒藏家》、《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仕揚三子兆顯(1851~1890年),曾隨鄧世昌至山東烟臺,爲幕下西賓。兆顯長子福粲(1875~1938年),字螽堂,號月槎。長期在河南開辦月槎學塾、幷在預備國民學校等處講學,貧者不受修俸,列門下者千人,其中頗多知名人士。日本侵入廣州之初,敵僞擬利用其任河南洪德警察局長。但其寧饑食而拒之,幷奮書“除暴安良”四字述懷。不久憤逝辭世。

  二房

  有爲以從兄有量第十一子正綿入嗣。正綿(1786~1812年)號韶石。嘉慶十八年(1813年)舉人,揀選知縣,即用員外郎。有著作。《番禺縣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正綿長子仕征(1809~1852年),字聘三,號莘農。候選鹽知事,有著作。《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仕征次子兆俊(1851~1909年),號荊樵,行伍出身,官至兩廣督標中軍副降,授振威將軍。管領水師,巡輯邊疆,獲賞戴花翎。《番禺縣續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三房

  有勛之長子正修,字汝舟;次子正昌,字平階,號星渚,福建省舉人。

  四房   。

  潘有度三子正常(1787~1812年),字棣勇,邑庠生。嘉慶十三年(1808年)舉人,十四年(1809年)恩科進士,欽點翰林院庶吉士,。官至吏部考工司主事,加三級。著有《麗澤軒詩鈔》。《番禺縣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正常女瑤卿(嘉慶至道光時人)字采山,號泉州女史(一作泉州女士),能詩、善畫,亦工筆帖。香港中文大學藏其繪畫册,廣東省博物館藏其魚蟹扇面,後有張維屏、孟鴻光等名人題咏殆遍。《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有度四子正煒(199l~1850年),字榆庭,號正煒,商名紹光,附貢生。善書法、鑒藏,有傳世著作。《番禺縣續志》、《中國書學大辭典》、《廣州市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爲之記傳,傳記詳見本書第三篇,《嶺南歷代書法圖錄》刊其書法。

  正煒四子師征(1831~1894年),號諫卿,國學生,善畫梅。第一次鴉片戰爭後,曾拆産千金以助軍餉。《番禺縣續志》有傳。其名收入《中國古代畫家辭典》。

  師征長子寶鏊(1853~1892年),又名寶鐄,號椒堂,邑庠生,善畫梅,從師湯貽芬。同治十二年(癸酉1873年)舉人,光緒二年(1876年)進士,欽點翰林院庶吉士,任功臣館纂修。光緒五年(1879年)年任廣西副考官,後任羊城禺山書院、粵秀書院講席,名士多出其門下。  《番禺縣續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著有《望瓊仙館詩鈔》。寶鋆三子恩蔭一字永憲,號博泉。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舉人。四子恩綸(1886~?年),于辛亥革命曾率軍參戰,毀家紓難,不求名利。五子恩隆,醫學博士,曾游歷英、俄、德、法、奧、日、瑞士等國考察醫務。歸國後任廣東公醫院教授、仁濟留醫院總理兼醫務長。民國初任廣東省長咨議顧問。

  潘師征次子潘寶琳(1856~1903年),號仲瑜,光緒十一年(1885年)舉人,十五年(1889年)進士。十六年(1890年)殿試欽點翰林院庶吉士,任編修,後主講羊城、粵秀書院。《番禺縣續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潘師征三子寶珩(1853~1892年),  號佩如,官監生,光緒八年(1882年)舉人,辛亥革命後任咨議局籌辦處議紳、財政局議紳及廣州電力公司總理,幷創辦廣東公醫學校醫院、河南仁濟留醫院。  地方善舉多竭力資助,《廣州市海珠區志》記載稱他于1908年曾捐資興辦陳少白爲校長的廣東第一家戲劇學校,以通俗形式宣傳民主革命。《番禺縣續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五房

  有原長子正衡(1787~1830年),字鈞石,號仲平。詩人,陶瓷、書畫鑒藏家,建黎齋,專爲儲藏黎二樵(黎簡)書畫之用。著有《黎齋詩草》兩卷。《番禺縣續志》、《廣州府志》及《廣東之鑒藏家》、《廣州市海珠區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正衡之子潘恕(1810~1865年),字子羽,又字夢蓮,號鴻軒,附貢生。著述頗多。《番禺縣續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潘恕長女麗嫻(咸豐年間出生),字素蘭,又字勵嫻,貢生。博覽群書,善詩詞,所作詩詞兼法唐宋,詩歌蒼凉,詞章清超宛轉,又兼能繪花卉。其詩《咏秋松》收入《廣東古代女詩人詩選》。其妹慧嫻(咸豐年間出生),工花鳥。兩人《嶺南畫徵略》均有記述。

  六房

  有江嗣子正貞,無子,以正衡次子定桂入嗣。定桂(1811~1840年),字子駿,號駿坡,詩人。于龍溪建有三十六村草堂。《番禺縣續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入記。定桂無子,由潘恕子光瀛入嗣。光瀛(1838~1891年)字宗貽,號玨卿,附貢生。家學四世相承,著述頗多。《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光瀛長子飛患(1858~1934年),字公歡,又字贊思,號蘭史,又號劍士,國學生。少負才氣,有經世之志。薦舉經濟特科不赴,受聘于德國柏林大學講漢學。歸國後長期寓于龍溪花語樓,潜心著述。後受聘于香港、上海報刊主筆,移居上海,加入南社,爲“南社五劍”之一,是維新時期的廣東文學代表人物,終于上海。  一生舞文弄墨,詩筆雄麗,時有奇氣,勤于著述,著作甚豐。《廣東文學史》詳記其傳,《中國書學大辭典》、《廣東歷史人物辭典》亦有傳,《嶺南歷代書法圖錄》刊其書法。飛聲妻梁靄(?~1900),亦工詩。有《飛素閣遺詩》一卷。

  七房

  有科子正琛(1786~1847年),字香穀。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舉人,任揭陽教諭訓導,  後任刑部安徽司員外郎,有著作。《番禺縣續志》、《廣東歷史人物辭典》有傳。

  潘能敬堂後人,除了有度、正煒相繼任廣州行商至1842年外,其餘潘啓後裔多人走上科舉入仕或學人的道路,潘家才子盈門。清代潘啓家族中的部份歷史人物血緣系見表3。表3也列出潘啓親戚中與十三行及文化相關的一些歷史記載人物。

  從上可知,清代潘啓後人才子盈門,按他(她)們所擅長才藝分類如下:

  有爲、正亨、正璵、瑤卿、師稷、師征、恕、麗嫻、慧嫻、寶蟥、飛聲等雅擅丹青。

  有爲、正亨、正煒、寶絨、飛聲等都是傳世書法家〔79〕,瑤卿、仕揚、博泉書法亦求書者甚衆。

  有爲、有度、正常、正亨、正衡、恕、定桂、麗嫻、光瀛、飛聲皆以詩出名于省、府。

  有爲、正亨、正衡、正煒、仕揚是鑒藏家,冼玉清《廣東之鑒藏家》均有傳。

  清代潘啓後人的主要文學及歷史著作列于下表4。

  注 釋:

  〔1〕《廣東省廣州府番禺縣河南龍溪鄉日生社栖栅能敬堂潘氏族譜》(《河陽世系龍溪潘氏族譜》)1920年。

  〔2〕潘儀增編:《番禺潘氏詩略》1894年。

  〔3〕潘儀增編:《番禺潘氏詩略》1894年。

  〔4〕《明史》卷75,《職官四》。

  〔5〕《清高宗實錄》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

  〔6〕《黃啓臣文集》第171頁,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2003年版

  〔7〕[瑞典]龍思泰著、吳義雄等譯:《早期澳門史》,第301頁,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

  〔8〕  轉引《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負。

  〔9〕  屈大均:《廣東新語》卷15,《貨語》,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77頁。

  〔10〕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

  〔11〕梁嘉彬著:《廣東十三行考》,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頁,《注14》。

  〔12〕章文欽:《十三行行商早期首領潘振承》,見《廣州十三行滄桑》,廣東省地圖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頁。

  〔13〕周湘著:《廣州外洋行商人》,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頁

  〔14〕曾昭璇、曾新、曾憲珊:《廣州十三行商館區的歷史地理》,載《嶺南文史》1999年第1期,收入《廣州十三行滄桑》,廣東省地圖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頃。

  〔15〕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英文原本1926版),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294頁。

  〔16〕同上書,第四、五卷(英文原本1929版第584頁),第一、二卷,第331頁。

  〔17〕同上書,第一、二卷,第398頁。

  〔18〕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12頁。

  〔19〕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17、440、456、470頁。

  〔20〕《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第6頁。

  〔21〕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06頁。

  〔22〕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33頁。

  〔23〕同上書,第432頁。    

  〔24〕《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第6頁。

  〔25〕梁嘉彬著:《廣東十三行考》,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頁。

  〔26〕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67頁。

  〔27〕馬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36頁。

  〔28〕Morse,The  chronicles  of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24,Oxfor V011,p293 and V015,p152~153轉引汪敬虞著:《十九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的經濟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頁。

  〔29〕許地山:《達衷集》卷下,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年版,第34頁。

  〔30〕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  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81頁

  〔31〕黃愛東:《老廣州》,江蘇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頁。

  〔32〕[美]穆素潔(Susheta Mazumdar):《全球擴張時代中國海上貿易的新網絡》,載《廣東社會科學》2001年第6期,第81頁。

  〔33〕曾昭璇著:《嶺南史地與民俗》,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頁。

  〔34〕耘萃等:乾隆《番禺縣志·義行傳》。

  〔35〕梁廷楠:《粵海關志》卷二五,《行商》(袁鐘仁校注本),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6頁。

  〔36〕樊封: 《夷難始末》。

  〔37〕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63頁。

  〔38〕梁廷楠:《粵海關志》卷二五,《行商》,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6頁。

  〔39〕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 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03頁。

  〔40〕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頁。

  〔41〕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 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458頁。

  〔42〕[美]費正清主編:《劍橋中國晚清史·1800~1911》上卷(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譯室根據劍橋大學出版社1978年版本譯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版1983年版,第175頁。

  〔43〕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 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410~411頁。

  〔44〕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12頁。

  〔45〕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頁。

  〔46〕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 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64頁。

  〔47〕同上書,第一、二卷,第331、376頁。   

  〔48〕梁廷楠:《粵海關志》卷二五,《行商》,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1~494頁。

  〔49〕陳代光:《廣州城市發展史》,暨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22頁。

  〔50〕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43頁。

  〔51〕同上書,第一、二卷,第323~324頁。

  〔52〕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58頁。

  〔53〕同上書,第四、五卷,第583頁。

  〔54〕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58頁。

  〔55〕同上書,第一、二卷,第394~395頁。

  〔56〕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10頁

  〔57〕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10頁。

  〔58〕同上書,第一、二卷,第413~414頁。

  〔59〕粱嘉彬著:《廣東十三行考》,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頁。

  〔60〕粱廷柟:《粵海關志》卷二五《行商》,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2頁。

  〔61〕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75頁。

  〔62〕同上書,第一、二卷,第393頁。

  〔63〕Chinese Repository(中譯名:《中國叢報》、《中國文庫》、《中華見聞錄》、《澳門月報》)創刊詞,1832年5月。

  〔64〕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00頁。

  〔65〕周湘:《廣州外洋行商人》,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頁。

  〔66〕潘月槎撰:《潘啓傳略》。

  〔67〕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84頁。

  〔6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廣州荔灣區人民政府:《清宮廣州十三行檔案精選》,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38頁;《清代廣州“十三行”檔案選編》,刊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歷史檔案》,2002年第2期,第17頁。  

  〔69〕一史館藏《軍機處錄付》8875卷14號,刊于《清宮廣州十三行檔案精選》,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頁:《廣東海防匯覽》卷十,《財用二》。

  〔70〕《皇朝文獻通考》,卷26,《市糶考》。

  〔71〕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第576頁。

  〔72〕同上書,第一、二卷,第345頁。

  〔73〕《清宮廣州十三行檔案精選》,第132~134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一),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第429,431頁,《廣東巡撫孫士毅奏覆傳喚哆囉及商人潘文岩宣法令情形折》)。

  〔74〕一史館藏宮中朱批奏摺外交類、401卷1號,刊于《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一),第454頁。

  〔75〕耘萃等:乾隆《番禺縣志·義行傳》。

  〔76〕《番禺潘氏詩略》,1894年。

  〔77〕Chinese Repository,1837年4月,五卷十二期,第四篇,見廣東省文史研究館:《鴉片戰爭史料選譯》,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30~131頁;廣東文史館編譯:《鴉片戰爭與林則徐選輯》,廣東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收入戴逸主編、鄭永福編:《中國近代史通鑒·鴉片戰爭》(文獻史料——鴉片貿易的早期歷史及戰前經營方式),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頁。

  〔78〕羅國雄:《龍溪潘氏入粵族人征略》,載《廣州修志通訊》1986年第1期,幷參考《河陽世系龍溪潘氏族譜》,同治《番禺縣志》、丁仁長、吳道熔:宣統《番禺縣續志》、《廣州市海珠區志》汪兆鏞編篡:《嶺南畫征略》、冼玉清著:《廣東之鑒藏家》、鐘賢培、江松濤主編:《廣東近代文學史》、管林主編:《廣東歷史人物辭典》等書及桂坫:《潘寶鐄墓志銘》、《潘寶珩墓志銘》。

  〔79〕朱萬章編著:《廣東傳世書迹知見錄》,天津人民美術出版社2003年版,第49、85、149、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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