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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經濟領域中的社會矛盾



  承認社會主義經濟領域中矛盾的客觀性和普遍性,並不等於就能正確地認識這些矛盾。要正確地認識社會主義經濟領域中的矛盾,必須正確地認識這些矛盾之間的關係。由於篇幅所限,這裏僅談談幾個主要的矛盾關係。

  一、經濟形式之間的矛盾關係

  唯物辯證法認爲,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對内容有一定的反作用。用它來觀察經濟領域内經濟形式與作爲經濟内容的生産力之間的關係,應該説,經濟形式决定於生産力發展狀况,有什麽樣的生産力,便會有什麽樣的經濟形式與之相適應。同時,生産力發展水平層次不同,與之相適應的經濟形式就會不同。就我國現階段情况看,生産力發展水平較低,各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這就决定了我國的經濟形式既有全民所有制,還有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制和少量國家資本主義經濟及外資經營的資本主義經濟等形式,從而形成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局面。

  一方面,它們各自的差别性十分明顯

  看不到這些差别或者故意抹殺這些差别,就會脱離實際,走向極端,陷入主觀主義歧途。同時,必須防止,似乎是在承認差别的基礎上,只用其中一種差别代替另一些差别,這實際上也是否定差别的表現。例如,過去曾一度急於用全民所有制的經濟形式來取代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制等經濟形式,砍掉個體所有制,强迫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標榜愈大愈公愈好。這就超越了我國現階段生産力發展水平。這不僅使各種所有制經濟形式發生混亂,更致命的是造成生産力的嚴重破壞。而相反地,用集體所有制或個體所有制的經濟形式來取代其它各種經濟形式,也都是十分錯誤的。

  另一方面,各種經濟形式又是統一的

  矛盾普遍性的原理認爲,任何事物中矛盾着的雙方都在一定條件下,處於一個統一體之中。社會主義社會各種經濟形式之間的差别性矛盾,也必然有其統一的基礎。就我國而論,現階段生産力發展水平是其統一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是其統一的政治基礎。因此,各種不同的經濟形式盡管有其差别的一面,但這些差别並不排斥它們的統一。這種統一是有差别的統一,其一是,作爲主體的全民所有制中的國有經濟和作爲公有制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集體經濟與作爲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補充的個體經濟等,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但各自都以其它經濟形式的存在爲自己存在的條件,表現出它們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即統一性。其二是,我們的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是正牌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而個體經濟等則是接近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種一定的生産支配着其他一切生産的地位和影響,因而它的關係也支配着其他一切關係的地位和影響。這是一種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隱没其中,它使它們的特點變了樣。”(《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09頁。)這就是説,社會主義社會公有制這種“普照的光”,自然而然地輻射到其他經濟形式之中,並使其私有制的色彩澹薄起來。不同形式的經濟成份,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一般來説,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會因爲一個是社會主義性質,另一個是接近社會主義性質而形成水火不相容的對抗性質、敵對關係,它們是協調發展,各得其所,長期共存,統一於社會主義社會之中的。其三是,各種經濟形式雖然是各自相對獨立的,不能相互取代,但並非鐵板一塊,而是在一定條件下,它們能够相互轉化,而且還可以相互整合,産生出新的形式。在現階段,由多種經濟形式决定的各種經營形式,只要堅持自覺自願的原則,便可産生出靈活多樣的合作經營和經濟聯合體。這是“結合式”的轉化。這種轉化局部已成現實。此外,還存在着“退化式”轉化和“進化式”轉化的局部可能性,例如部分小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化爲集體或個體經營,這便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形式發生局部的“退化”。這種局部的“退化”並不是整個全民所有制的“退化”,它不妨礙以全民所有製作爲社會主義經濟的主體地位,因此,承認這種局部的“退化”,實則是退一步進兩步的做法。過去我們不敢正視這種情况,反而妨礙了全民所有制整體機制的運轉。今後,應敢於下决心,敢於引導這種必要的局部的“退化”。這一點,《中共中央關於制定‘七五’計劃的建議》中是説得很明確的。至於個體經濟形式和集體經濟形式,畢竟是生産力低下所采取的經濟形式,社會生産力一旦有了新的提高,它們本身便會産生由低級到高級的“進化”,以至於冲破原有的經濟形式而進入社會化大生産所要求的經濟形式。這種“進化”也是局部性、漸進性的。一聲令下,一刀砍齊,不僅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還會打亂這種“進化”所依據的客觀規律,從而失去局部性、漸進性“進化”的現實條件,並造成虚假現象,産生惡性循環。這種拔苗助長的做法是我們要特别注意防止的。

  二、經濟權益之間的矛盾關係

  馬克思恩格斯認爲:“人們奮鬥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82頁。)“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係首先是作爲利益表現出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這裏所指的經濟利益,取决於社會所有制性質和這種性質决定的社會權利。也就是説,一定社會的經濟利益和一定社會的經濟權利是一致的。因此,經濟權益的問題是關係到人們爲社會主義奮鬥的根本目的的問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人民政權是保障全體勞動者的經濟權益的,但是,如何正確認識這些權益的矛盾關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還是處於探索過程。

  第一,所有權與經營權之間的矛盾

  這對矛盾既有統一的一面,又有分離的一面。

  就它們統一的一面來説,其一是指,生産資料的所有者同時也是生産資料的經營者,有什麽樣的所有制就有什麽樣的經營形式,所有權决定經營權,經營權是所有權的表現,從而體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其二是指,經營權範圍不能超出所有權,只有在所有權的範圍内行使經營權,經營權才是有效的,從而體觀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其三是指,經營權不能離開所有權而獨立存在,所有權也不能没有經營權而獨立存在,二者相互關聯,相互作用,搆成有機的整體,從而體現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

  就它們分離的一面來説,其一是指,生産資料的所有者雖然可以同時是生産資料的經營者,也可以不是。前者表現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直接統一,後者表現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間接統一。把間接統一看成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相對於直接統一而言的,因此不是絶對的分離,而是適度的分離。其二是指,經營權範圍固然不能超越所有權範圍,但在所有權範圍内,反映所有權的形式之間是允許差别的,這種差别是導致適度分離的不可否定的因素。其三是指,所有權與經營權不能各自離開對方而獨立存在,這是從絶對意義上説的,其實,相成則相反,一可分爲二,是事物的普遍法則,表現在所有權和經營權上,必須承認它們相對的獨立性。

  過去存在的問題是,往往把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只看成是絶對的統一,從而否定它們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分離性。這是一種片面的觀點。馬克思曾經講過,就連資本主義社會,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離的。他説:“資本主義生産本身已經使那種完全同資本所有權分離的指揮勞動比比皆是。因此,這種指揮勞動就無需資本家親自擔任了。一個樂隊指揮完全不必就是樂隊的樂器的所有者。”(《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頁。)列寧在分析蘇聯社會主義國營農場問題時,也曾講到,國家是所有者,國家將土地交給農場耕種,是支配關係的轉移。(《列寧全集》第36卷,第506頁。)我們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都證明,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適當分離,直接關係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好壞。例如我國農村這幾年普遍實行的生産責任制,在土地歸屬、水利設施,大型農具等生産資料公有制性質不變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給個體農民經營,就是生産資料所有權與生産資料經營權適度分離的表現,結果出人所料地改變了農村生産力長期停滯的局面,贏得了農業生産的連年豐收。而過去長時間裏,我國實行一種高度集中的經營管理體制,企業没有獨立性和自主權,這不但不能“搞活”,反而會“搞死”。有鑒於此,《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决定》强調了企業在服從國家計劃和管理前提下相應的權力,使企業真正成爲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産者和經營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成爲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總之,既要在全體上保证整個國民經濟的統一性,又要在局部上保证各個企業生産經營的多樣性、靈活性和進取性,使所有權與經營權在對立統一的矛盾運動中得到正確的處置。

  第二,積累和消費之間的矛盾

  主要是國家積累、集體積累和勞動者個人收入三者之間的矛盾,在社會主義國家,積累和消費的關係是基本一致的統一關係,但也有矛盾的方面。這個問題,經濟學界談得較多,這裏不再詳述。

  三、經濟計劃内外之間的矛盾關係

  首先,必須明確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二者是統一的,但又不完全一致

  指令性計劃與指導性計劃的統一表現在:一,雙方同處於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統一體系之内,根本性質都是社會主義的。二,雙方都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歸根到底是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客觀規律所决定的。三,雙方都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雖然計劃程度有所差别,但都與商品經濟相聯繫,都要遵循價值規律。四,雙方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轉化,并且其中一個量的縮小,就是另一個量的擴張。基於以上原因,指令性計劃與指導性計劃明顯地存在着兩者之間的統一性,不能把它們絶對地對立起來。

  指令性計劃與指導性計劃的差别則表現在:一,它們對計劃經濟控制的對象、範圍不同。前者是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産品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同時是對關係全局的重大的經濟活動而言,後者的對象與範圍則是較寬的。二,它們對國家計劃控制的要求和程度不同。對指令性計劃的對象與範圍,是必須强令執行的,表現出國家直接干預的嚴肅性,而對指導性計劃,只是由國家規定方向、要求或提出一定幅度的指標,企業根據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場的需要,自行安排産銷,國家主要是運用經濟杠杆作用來保证它的實現,體現出國家干預的靈活性或彈性。三,它們對國家計劃外的市場調節的關係和作用不同。指令性計劃是在有限的範圍内同市場調節發生一定的關係,因此,總的趨勢一般來説是不受市場調節的衝擊而起落,指導性計劃則是在極爲廣闊的範圍内同市場調節發生密切的聯繫,往往要受制於市場調節的變化。指令性計劃與指導性計劃既然有如上差别,那就不能把它們看成是一回事。

  《决定》説得很清楚,實行計劃經濟不等於就是實行指令性計劃,也不等於以指令性計劃爲主。同時,必須有步驟地適當地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適當地擴大指導性計劃的範圍。指令性計劃之外其他大量産品和經濟活動,都可以列入指導性計劃的範圍。這就使我們對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之間的矛盾關係的認識得到了進一步深化。

  其次,必須明確我們的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關係

  市場經濟是指國民經濟完全由市場調節的經濟制度。我國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不是那種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但又確實存在一定範圍的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在國民經濟中起輔助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因此,在我國現有生産力水平條件下的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既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

  其統一性可以由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一,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分别以主體和補充的身份,共同搆成社會主義的國民經濟,失去主體,無所謂補充,失去補充,無所謂主體,二者相反相成,缺一不可。二,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雖有國民經濟計劃内與計劃外、有計劃與無計劃和主體與補充之分,但它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像資本主義社會那樣,具有對抗性質。三,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都不能超越商品經濟階段,都是商品經濟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反映的是計劃經濟的商品經濟,後者反映的是市場經濟的商品經濟,但都統一於價值規律的制約,價值規律是溝通這兩種不同經濟形式的商品經濟的橋樑。四,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其中有些不宜用計劃經濟處置的,可以轉化爲市場經濟;這種轉化在現階段看來當然是局部的。而市場經濟在條件成熟之時,也有可能轉化爲計劃經濟,這在當前是不可能的。

  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差别也有幾個方面的表現:一,它們雖然共同搆成社會主義國民經濟的整體,不能互缺,但地位、作用畢竟有主次之分和計劃内外之分。因此,現階段這種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於計劃經濟,次要方面則是市場經濟。二,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雖然根本利益一致,不具對抗性質,但前者屬於社會主義性質,後者則是從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這種“屬於”與“從屬”是有差别的,不能等同看待。三,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雖然都是商品經濟,都要受制於價值規律的作用,但前者反映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後者反映的是無計劃的商品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内部,可以有計劃性强的指令性計劃與計劃性相對富於彈性的指導性計劃之分,但無計劃的市場經濟則没有這些内部差别。四,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雖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但轉化的條件是不同的。而且,在社會主義現階段,它們之間的相互轉化是有限度的,局部的,一般不存在整體轉化的可能,因此,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相對獨立性,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還會存在一個時期。

  過去長期否定一定範圍内的市場經濟,現在必須放手繁榮一定範圍内的市場經濟,正如《决定》所指出的那樣,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必要有益的補充,指令性計劃之外大量産品和經濟活動,要根據不同情况,分别實行指導性計劃或“完全由市場調節”。只有這樣,我們的經濟才會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辯證關係中得到全面發展,做到活而不亂。

  再次,必須明確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的關係

  首先,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的統一性是客觀存在着的。因爲,一,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計劃經濟離不開商品經濟,離開商品經濟的計劃經濟就不是社會主義性質的計劃經濟,而是共産主義的計劃經濟。同時,商品經濟也離不開計劃經濟,商品經濟也只有表現計劃經濟,落實計劃經濟,而不是歪曲計劃經濟,破壞計劃經濟,它們之間的統一性才會變得更加明顯。二,社會主義條件下的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歸根到底是由價值規律的作用而形成根本的統一的。價值規律之所以成爲它們統一的基礎,又是由社會主義生産力發展狀况這一主要動因决定的。

  過去我們長期把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絶對對立起來的主要原因,是看不到它們之間的統一。而當着糾正這種錯誤傾向的同時,也要避免走上把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看成是没有差别的統一這樣一種極端。只有正確認識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之間的矛盾關係,把它們放在對立統一的關係中來加以考察,才是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才能對我們的經濟工作有所裨益。

  此外,還必須明確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之間的矛盾關係。在資本主義社會,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是完全一致的,二者没有差别。但在社會主義社會,商品經濟不僅僅是指市場經濟,而且也指計劃經濟,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不再完全重合,重合的部分保持相互的統一,不重合的部分保持相互的對立,從而顯示出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之間對立統一的矛盾關係。當然,不重合部分的對立,也不是絶對意義上的對立。因爲它們都是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商品經濟,這就使不重合部分也具有一定的内在聯繫,它們能够在社會主義社會之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四、經濟杆杠之間的矛盾關係

  經濟杠杆之間的變化,會引起生産、交换、分配和消費等社會經濟活動的變化,迫使各方面經濟利益的重新調整,其中價格這一經濟手段十分重要。因爲合理的價格體系是保证國民經濟活而不亂的重要條件。各項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於價格體系改革的是否成功。正確認識價格體系中的矛盾關係,乃是正確認識經濟杆杠中各種矛盾關係的關鍵之一。在這裏僅就我國現行固定價格、浮動價格和自由價格三者之間的關係作一些論述。 

  首先,三者之間是有差别的

  所謂固定價格,是社會主義國家有計劃地規定的統一價格,是實現指令性計劃的必要手段。所謂浮動價格,是指制定某種商品價格時規定一定的幅度,允許在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下,上下浮動其價格。所謂自由價格是指商品生産在市場上由買者或賣者自由地議定的價格。這説明:一,三者各因其質的規定性而不能混爲一談,必須承認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價格,存在着三種不同形式。過去我們只講固定價格,不講浮動價格,更不允許講自由價格,也只考慮計劃價格的固定性,不考慮價格要反映價值與供求關係,抛開價值規律的調節作用,造成價格很不合理,企業苦樂不均,賞罰不明,無法進行合理的經濟核算,阻礙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很顯然,看不到三者之間的差别,只用一種價格取代其它兩種價格,同時又不承認固定價格與價值規律和供求關係的必然聯繫,所造成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但同時應該注意,在今後價格體系的改革中,不能只講浮動價格或自由價格而把“固定”價格打入冷宫。只要不把固定價格搞成主觀不變的東西,這樣的“固定”價格應當是能發揮作用的。二,三者不僅因其質的規定性不同而不能相互取代,而且它們各自適應範圍和發揮作用的對象也是有差别的。一般來説,固定價格只適用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範圍,此外的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的範圍,則宜采用浮動價格或自由價格與之相適應。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價格體系的改革,指令性計劃範圍的適當縮小,指導性計劃與市場調節範圍的適當擴大,固定價格的適應範圍和作用就會變小,其他兩種價格的適應範圍和作用則會變大。

  但是,三者之間的差别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此外,它們之間還有統一的方面

  一,三者并存於社會主義價格體系的統一體中,搆成價格體系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從實質來看,固定價格與滑動價格,除了價格是否具有浮動伸縮性之外,總的還是計劃價格,是國家有計劃地規定的價格,是制約價格昇降的一個重要因素。二,三者雖然受價值規律制約的程度有深有淺,但總是離不開價值規律這一支點。這就迫使固定價格向浮動價格滑動,浮動價格又向自由價格滑動,從而克服固定價格的絶對固定性,適當擴大浮動價格的伸縮性,牽制自由價格的過剩自由性,在總體上體現社會主義價格體系不同於資本主義的特徵,即不是自由價格支配一切的那種價格體系。三,三者之間的滑動和牽制,並不是固定價格向浮動價格的轉化,也不是浮動價格向自由價格的轉化,更不是自由價格向它們的轉化。因爲滑動與牽制,並没有改變三者各自原有的價格形式。轉化就不一樣,它指的是三者之間各自原來的價格形式發生了基本變化,甚至於互易其位。我們認爲,固定價格、浮動價格與自由價格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固定價格與浮動價格突破了計劃價格的一定限度,會轉化爲自由價格。而自由價格加以一定限度的計劃鉗制,也有可能轉化爲浮動價格或固定價格。四,三者之間的轉化、滑動和牽制還不能説是三者之間的調和混合。事實上,一定條件下三者的調和混合現象是存在的,這也是它們之間存在着統一性的一種表現形式。假定每噸廣州化肥的三種價格分别是500元、600元、800元,這三種價格搆成調和混合價格就是630元左右。這種價格既不同於原有的三種價格,又是從原來三種價格中産生出來的東西,説明有差别的幾種價格在一定條件下完全可以綜合爲一個新的統一體。當然,社會主義條件下實行基本穩定的物價政策,避免物價大幅度波動,這對於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社會的安定都是十分重要的。但不能把物價基本穩定理解爲物價凍結,認爲任何價格的變動都必然帶來人民實際生活水平的下降。因爲産品價格隨着生産成本和市場供求情况的變化,即一定條件下的相互滑動、牽制、轉化和調和混合等等,是完全正常的現象。

  (這是作者在1985年底參加“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學術研討會”的論文,發表於《廣東社會科學》1986年第1期,國内多家報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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