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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企業股的第三種意見



  圍遶着企業自留資金能否用企業股的形式重置於企業的經濟活動之中這個論題,贊成者認爲,企業留利是企業職工勞動所創造,理應以企業股的形式轉化爲企業所有,否定者則强調,企業留利是國家投資而形成的資産,所有權當然屬於國家,企業股的設置是對國家資産的剥奪。基於這個分歧,産生了對企業股的含義及其作用的不同理解。

  筆者認爲,雙方的觀點都有一些合理因素,但也有欠周之處。對於可能成爲企業股的企業自留資金,客觀地説,這部分自留資金的多少,一般要受四個因素的影響:一是政策因素,二是價格因素,三是承包基數的因素,四是企業努力的因素。也就是説,企業留利多,有的是因爲國家給予優惠政策,有的是因其産品價高利大,有的是因爲承包基數偏低,還有相當一部分是企業經過自身的努力,提高生産經營管理水平,增加産品的生産或銷售數量,降低生産經營成本,致使企業的經濟效益明顯好轉而形成。這樣説來,這部分留利既不全是企業職工的勞動所得,也不僅僅是國家投資的成果。因此,簡單地把這部分資産的所有權歸屬於企業還是國家,都是不合適的。    

  設置“企業股”若是爲了把自留資金的所有權轉移到企業,甚至轉化到個人,這樣做的後果,是國家財産遭到損失,於企業本身的發展也不利。據資料表明,全國國有資産到1987年留用資金累計總額已達1424億元,其中生産發展基金565億元,這麽大塊的資金,由國家所有變爲企業所有,對於國家資金的總控制來説,將是一個大缺口。  

  但是,僅僅因爲以上原因,就否定企業股的存在,把企業留利劃歸國家股,這同樣是不合理的。這樣做的後果,是國家股在企業股份中占絶大部分比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一是難以通過股份制實現政企分開的目的;二是企業資産中,國家占了絶大部分,經營風險仍主要由國家承擔,從而失去了國家通過承包制和股份制提高企業自主權和積極性的本意,因企業改革才促使企業資産增長的成果將付諸東流,改革又會回到原來的起點,這是對改革的挫傷,對企業職工積極性的挫傷。  

  爲此,筆者認爲,我國企業的股份制要順利、有效地施行,必須藉助於設置“企業股”這樣的形式。當然,這裏所説的企業股是有着特定的含義的。既然企業留利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結果,國家的扶持是一個重要方面,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經營的好壞和職工的努力。爲綜合平衡這兩方面的利益而設置的企業股,其最終的産權屬於國家,長期留給企業使用(不是永久性的),作爲國家對新成立的股份制企業的扶持資助,同時,國家要規定其用途,即只能用作生産經營基金,股息和紅利留給企業。正常條件下,規定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爲公益金和奬勵基金,另一部分作爲企業法人股向其他企業投資,當企業出現虧損時,首先由這部分股息和紅利扺償,剩餘部分才作以上兩項分配,當股息和紅利仍不扺虧時,不能單獨由企業股承擔,而是由全體股東共同負擔。

  這種做法的明顯好處是:

  一是企業行使對企業股支配使用的自主權,國家規定在若干年後或是收回,或是重新轉入國家股。在此之前,國家不能通過這部分股份的産權來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這樣,既不違反《國營工業企業法》、《國營工業企業承包條例》中,對企業自有資金擴大再生産形成的資産,其最終所有權都屬於國家的規定,對企業來説,取得了企業股的獨立使用權,减輕了國家的行政干預,也就帶來了企業的活力和職工的積極性。 

  二是由於企業股的産權最終屬於國家,且事先規定其用途只能是“生産經營基金”,這就保证了國家用之於扶持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初衷,防止了企業把它轉化到職工個人,轉化成消費基金,導致企業短期行爲的作法。

  三是企業股所得的股息和紅利的一部分作爲企業法人股而進行分配,而企業法人股是屬全體股東所有,可以説這是對企業股東的讓利,一方面這是對股東的利益刺激,以鼓勵老股東增加股份,吸引新股東參加投資,另一方面規定企業法人股只能向其他企業投資,發展下去,全社會的股份制企業的股份搆成將會是:企業法人股和個人股不斷增大其比重,企業股則會因其總量不變而在股份中變得越來越微不足道,到了一定程度,企業股轉化爲國家股。至此我們就完成了向規範化股份制企業過渡的歷史進程。

  四是對於企業職工來説,這種做法給他們帶來實惠,企業股所得到的股息和分紅的一部分轉化爲公益金和奬勵基金,這裏直接的受益者是企業職工,這就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這是作者在1989年初與劉清同志參與《南方日報》關於企業股的討論而合寫的論文,發表於《南方日報》1989年6月21日,獲優秀論文二等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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