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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出、起草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的建議報告



  生與死是人生的兩大問題。我國計劃生育的實施至少少生了3億人口,從而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减少了很多資金、資源、就業等方面的壓力。相比之下,殯葬改革問題目前還嚴重滯後,已經成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阻礙力量。究其根由,一是人們的殯葬觀念陳舊落後,二是人們的殯葬行爲不文明、不科學。而從管理角度看,主要原因在於至今還没有一部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這是當前急需解决的關鍵問題。爲此,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組織力量,結合中國的實際情况,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規範社會人們的殯葬活動,爲殯葬活動的合理有效運行提供法律依據;爲杜絶殯葬活動中的不良現象提供法律準則;爲推進社會發展和文明建設提供法律支持。

  我們認爲,盡快制定並切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是當前我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進文明建設的極其重要的工作。

  其一,是應對“入世”挑戰的迫切需要。“入世”的新形勢,迫切需要我們在衆多領域,當然包括殯葬領域與國際社會接軌,自覺融入國際社會的活動。制定殯葬法,有利於我國的殯葬業健康發展,同時也就在國際上逐步樹立起應有的法律地位,將我國的殯葬法納入國際殯葬法律體系,不僅在國内同時也在國際上發揮應有的法律作用。如果没有權威性的法律,“入世”後大批外國殯葬企業打進我國市場,我們就會措手不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其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促進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殯葬活動要加速社會化、市場化、産業化的進程。只有用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作準則,才能爲殯葬市場活動的正常有序進行,提供公平、公正的保证。同時,市場經濟發展的集約化趨勢,也要求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規範殯葬活動,從而减少浪費,努力提高社會經濟等效益。目前,我國正以僅占世界總量7%的耕地養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人均土地佔有率很低,每年死亡至少約800萬人,如果全部土葬,每座墳地占地近5平方米,浪費土地約4000萬平方米;同時,每年用於做棺木的木材約300多萬立方米,相當於我國四大林區之一福建省一年的采伐量。若任其下去,我們的現代化建設將失去極其重要的資源支持,可持續發展就會嚴重受阻。

  其三,是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在殯葬活動中,有的大搞封建迷信,扮神弄鬼,奢侈浪費,厚葬亂葬,有的還因此而打架鬥毆,搞得村民不寧,如此等等。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相適應。在强化宣傳教育的同時,制定和實施殯葬法,是弘揚科學精神、反對封建迷信的强有力保证。

  同時,我們注意到,現有的《殯葬管理條例》已在相當程度上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生活的需求,迫切需要一部殯葬法來規範人們的殯葬行爲。

  一是《條例》的計劃經濟色彩較濃,與市場經濟建設有扺觸,不能適應市場化發展的需要,没能較好地解决公益性與市場化之間的矛盾。

  二是《條例》某種程度成了一些人搞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的藉口,没能較好地解决行業性與社會化之間的矛盾。

  三是《條例》缺乏足够的權威性和强制性,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常常與有關的法律相衝突,使許多相關糾紛難以得到應有的順利的解决,没能較好地解决規範性與法制化之間的矛盾。

  四是《條例》中的一些規定相當寬泛,不够確定,使用“應當”之類的詞語較多,執行起來容易産生歧意,各取所需,没能較好地解决普適性與民族化之間的矛盾。

  總之,制定一部較完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可以進一步推動和加强我國的法制建設,結束殯葬領域没有法制的現狀;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的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可以加速殯葬活動社會化、市場化、法規化、民族化的進程;可以幫助人們樹立科學的殯葬觀念,養成文明的殯葬行爲方式,從而提高人們的綜合素質,推進社會文明的全面發展。

  我們的研究認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時,至少要考慮到以下内容:

  一是殯葬立法的基本原則。公益性是殯葬立法的基本原則,這是由殯葬活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通過殯葬立法,保護殯葬當事人的利益,規範社會的正常行爲秩序,養成社會的良好風氣。與此同時,要充分考慮到殯葬活動的社會化、市場化、法規化龢民族化的要求,使殯葬法真正體現出人道性、時代性、科學性、權威性和前瞻性。

  二是建立較完善的殯葬行業主體制度。明確殯葬行業主體的範圍、性質、權利和義務。對營利性的企業和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要作出明確的規定,各負其責,各行其事,各得其所。要注意與《公司法》等法律的銜接、協調。

  三是建立較完善的殯葬管理制度。首先是要規範殯葬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義務,理清有關關係,避免目前組織管理多頭、職能混淆、效率低下的狀况,鼓勵、支持火葬,限制土葬;對火葬、土葬等葬式要做出具體的規定,體現節約資源、提高效益、倡導文明的原則要求;對殯葬活動的組織安排,也要做出具體的規定,反對封建迷信,反對鋪張浪費。

  四是建立較完善的殯葬法規教育制度。各級政府都應象抓計劃生育一樣抓殯葬管理。建立較完善的殯葬法規教育系統和制度,使此項工作人性化、社會化、經常化、網絡化、法規化。全體公民都有接受教育和再教育並積極參與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五是建立較完善的殯葬監督處罰制度。充分調動新聞媒體、社會大衆的力量,對殯葬活動實行全方位的民主監督活動,使殯葬法規觀念深入人心,不斷增强公民和社會監督的力度。制定較具體的規定,對違反本法的當事人、單位和部門,給予民事、刑事的處罰。充分體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精神。

  我們廣東社會學學會是經省民政廳註册登記的省一級學會,從1985年成立以來,多角度多層次地咬住改革開放進程中的諸多社會問題進行研究,爲黨政部門的决策服務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近兩年來,我們在没有任何經費來源的困境下,深入社會調查,認真研究殯葬改革這一重大的社會現實問題,並成立了殯葬改革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組織召開了廣東“深化殯葬改革,促進社會文明學術研討會”,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專家領導應邀出席,《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團結報》及廣東衆多新聞傳媒單位均作了報導;一批骨幹撰寫的30多萬字的《殯葬改革社會學》專著已出版;會刊《廣東社會學通訊》也持續不斷地編發有關文章資料支持殯葬改革問題的探索;在殯葬改革社會學專業委員會中,由法學博士、法學教授或法學實際工作者、殯葬管理工作者與社會學等多學科人士組成的綜合性隊伍已初步形成並開展着新一輪的探討,到目前爲止,已召開了多次小型研討活動。我們十分願意在此基礎上,集中力量參與深入研究殯葬立法的重大問題,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法》提出、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做出應有的貢獻。爲此,懇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根據《立法法》有關精神和本會的實際情况,給予及時指導與切實支持。

  (這是在2000年10月15日廣東社會學學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廣東省委、省政府等呈送的專項立法建議報告,由範英主筆,曾在省内多次相關研討會上作了宣傳推廣,發表於《廣東社會學通訊》2000年第13-14期,此後曾收進廣東社會學學會多部相關著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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