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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理、合情地改造“城中村”



  廣州要建成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改造“城中村”是個逥避不了的難題。“城中村”的形成有其復雜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問題的解决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方協調統籌。爲了探討整治“城中村”問題,廣東社會學學會先與廣東省精神文明學會聯合召開“廣東改造城中村首次專題座談會”,並在《精神文明學通訊》總第87—88期上編發了一批重點文章;期後,本會又與《羊城晚報》理論部聯合開設《如何改造城中村》專欄。我今天要講的主題,就是合法、合理、合情地改造曆史形成的“城中村”問題。

  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凸顯出來的“城中村”改造問題,難點頗多。例如村民可以將集體的土地成片出售、出租或成爲工商業的用地,以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用作集體的分紅和發展本村的公益事業;而村民的“自留地”可用來擴建住宅,自住以外的大部分房子則“出租”以增加收入。這是一般城市居民所無法享受到的利益,也是城鄉二元體制長期積澱下來的現狀。要解决好諸如此類的具體問題,無不涉及到“合法、合理、合情”六個字。

  “城中村”改造要强調“合法”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從“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市”的要求出發,依法改造“城中村”便是題中之義。尤其是從新世紀開始,“依法行政”的要求更高,在“城中村”改造問題上更要講法:一要利用現有的合適的法律以解燃眉之急;二要由立法部門及時制定缺位的法律;三要在實施這些新舊法律的過程中使之逐步完善化、系統化;四要牢固樹立依法改造“城中村”的觀念,不斷提高法制認識和執法水平。從目前情况看,由於“城中村”改造問題還較新,配套法律嚴重缺位,極易出現“以政代法”的現象,搞不好可能會給“城中村”的改造帶來後遺症。比如前述“城中村”的土地等問題,要妥善地轉爲城市的體制,並保護好村民的正當權益,防止非法的或變相非法的處理措施。現在一些“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之所以碰到棘手的問題而難於理順,關鍵在於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只憑長官意志决斷,僅憑行政指令去整治,是難於收到預期效果的。

  “城中村”改造要講究“合理”

  “城中村”的改造要以法律爲準繩合法地進行,同時也要以理服人。這既要講尊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大道理”,也要講尊重“城中村”村民個人利益的“小道理”。不講“大道理”,妨礙城市整體現代化的“城中村”得不到合理的整治,村民們的現代文明綜合素質也難以提昇,最終還是損害了村民自身的根本利益。從這些“大道理”出發,絶大部分的“城中村”村民是擁護“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這也是人們進行“城中村”改造的原動力。同時,一般情况下,“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但“小道理”絶對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比如“城中村”的許多收益都與土地息息相關,可説是村民們安身立命之所,在其生活出路尚未得到有關法律的保護時,他們與土地的現有關係雖屬“小道理”,却是合理的“小道理”,不能無條件地强制這些“小道理”去服從“大道理”。倒是要尊重這些“小道理”,傾聽這些“小道理”,盡量妥善地處理好這些“小道理”,不但讓村民們倍感理順心暢,也於“大道理”上見其效應。

  “城中村”改造要注重“合情” 
“城中村”的改造不僅要强調“合法”,講究“合理”,還要注重“合情”。法作保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缺一不可。長期生於斯、長於斯的“城中村”村民,對這片家園之情,斬不斷,理還亂,局外人難於理解,因此要特别注重他們的情感問題。比如土地是他們的命根子,牽一發而動全身,今後如何處置,不得不日夜思慮;拆了舊村移新址,難免會有人戀舊;農村的風俗和生活習慣要逐步地改變過來,總會碰到不順心的事;想參與市場經濟的競争,不少村民又缺乏文化等條件……總之,面對“城中村”的改造問題,村民們的情感波動不能小看,也不是光强調“合法”或講究“合理”便可完全解决好的。“合法”與“合理”都離不開“以人爲本”,絶對不能没有“合情”的内容。把村民們正常的大量的情感波動問題當作“麻煩”和“累贅”抛在一邊而不聞不問,便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合法”和“合理”的效果。因此,注重疏通村民們的復雜情感,激發他們克服面臨的各種實際困難,需要做長期的、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必須指出的是,“城中村”改造中的“合法、合理、合情”六個字,不僅管宏觀、中觀和微觀的問題,也管硬件、軟件建設的問題。

  (這是作者在2000年10月17日廣東社會學學會、廣東省精神文明學會等聯辦的“廣州地區破解城中村問題研討會”上的講話,發表於《廣東社會學通訊》2001年第1期和《羊城晚報》200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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