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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四)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

  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自由應該屬於精神世界的常態。人總是希望把自己的意願自由地表達出來,這是人格積極性和獨立性的基本訴求。現代國家憲法的一項重要内容就是給予人們以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爲了滿足人們表達個人意向的願望。可惜在自由長期缺席狀態下生活的中華民族,並不懂得自由是一個人的當然權利,也没有體會到自由是一種幸福,值得用生命的代價來珍惜。正如黑格爾曾經説過的那樣,“東方人還不知道‘精神’——人之所以爲人的本質——是自由的。因爲他們不知道,所以他們不自由。”他還指出,中國人“只知道一個人是自由的。唯其如此,這個人的自由只是放縱、粗野、熱情的獸性衝動”,“所以,這個人只是一個專制君王,不是一個自由人。”在黑格爾所説的年代,我們的祖先,把忠於皇上當成至高無上的道德標準,把希望寄託在救星身上,相信皇上可以給自己帶來幸福。以服從爲特徵的奴化教育加强了民族的劣根性。我們擁有超穩態的群體意識,對正統的盲從和對超常規的反感;我們缺乏獨立思考的勇氣,缺乏對權威的懷疑態度;我們的大衆只爲物質利益所驅動,以粉飾太平的美麗辭藻填補現實與理想的裂痕,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特色,這些價值傾向一直影響到今天。

  精神世界是創造的源泉,自由是精神的常態。歸根結底,自由是創造的權利,是人類發揮自身創造性潜能的需要。保障民主自由就是保证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擁有發表自己的意見,展示自己創造性成果的平等機會。我們當然知道這些創造不一定都是好東西,不一定都能促進社會的進步。同時,讓各種意見得到充分發表,不同的觀點之間難免發生鬥争。但是,只要我們堅持拒絶從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出發設置是非標準,放棄對争論實施權力的干預,道理就會越辯越明。在此基礎上,人們就能够做出有利於社會進步的文化選擇。這就是現代民主制度充分調動全體公民創造性的基本原理。

  到此爲止,我們所談論的自由,仍然是停留在思想和言論上,最多也只涉及到表達個人意願的自由,並没有涉及到行動上的自由。那麽任何人都擁有行動上的自由行不行呢?一個人想干啥就干啥,不受制度約束,不受他人的干涉,這顯然是不行的。個人行動上的自由至少應該建立在保证其他人也擁有同等自由的範圍内,才是公平的。公平原則是建立法制的基礎,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基本的道德規範,無論個人還是社會集團,想通過操縱民意,永遠把持國家權力,濫用行政職權謀取個人或者小集團的利益而不受監督,不受扺制,是絶對不行的。有思想自由,還需要道德和制度的約束,自由民主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道德與法律都是精神的産物,正是這些與自由相對立的東西,爲推行最廣泛的自由龢民主提供了保障。

  “民主不是目的”的提法極易引起誤解。和法制一樣,實施民主的目的就是爲了保证每個人獲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在這個意義上,自由是推行民主與法制的目的。但是,建立健全法制,不是爲了控制人的思想,從而維持現有社會制度的穩固。而是爲了最大限度發揮民主的作用,保障人民群衆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以便調動全國人民的創造性,推動社會健康成長。在這樣的意義上,實行民主政治就成了建立法制的目的。我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體公民的共和。按照人爲規定的標準,把公民劃分成人民和敵人,在人民内部實行民主,而對敵人實行專政,是講不通的。

  在真正的共和體制下,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或者自認爲受到侵犯的時候,這部分人便自動獲得了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至少擁有表示憤怒和向社會呼吁的權利。通過對話的方式提出解决問題的要求;訴諸法律求得公正裁定;以静坐、集會抗議、遊行示威等和平的方式開展鬥争,都屬於他們的正當權利。但是,以上行爲必須限制在法制允許的範圍内。其行爲應該事先得到治安部門的批準。治安部門决定是否批準的依據,不應該是行爲人對自身權益蒙受侵犯的判斷是否確鑿,也不是針對所受侵犯,值不值得采取行爲的認定,而是所申請的行爲是否會危及社會治安。如果有這種可能,治安部門就有責任幫助維持秩序,或者與行爲申請人協商修改行爲方式,保证在維持社會治安條件下履行他們的正當權利。

  “有民主也有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集中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這裏所説的“民主”和“集中”是兩個極易混淆的用語,她來自列寧創立的建黨路綫,叫做民主集中制。

  1903年8月,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列寧提出了建立新型的無産階級政黨的任務。經過與馬爾托夫爲首的孟什維克展開激烈的鬥争,通過了新黨章。從武裝鬥争的實際出發,列寧致力於把社會民主黨建設成一支無産階級戰鬥隊,從而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這種原則不僅要求黨員承認黨的綱領,交納黨費,參加一個基礎組織的活動,還必須宣誓忠於黨的組織,絶對服從黨的領導,無條件執行黨的决議。布爾什維剋的組織機構是嚴密的,重大問題一律經過黨的委員會做出决定。各級黨委會議由書記主持,只要多數委員支持書記的意見,任何决議都可以得到通過。黨員可以在一定場合,一定範圍内,就具體行動方案提出建議。黨委如果没有采納黨員的建議,黨員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同時必須執行組織的决定,没有討論的餘地。對於不履行黨員職責,不執行黨的决議,甚至出賣同志,背叛革命的行爲,黨委有權决定實施制裁,直到以暗殺的手段進行報復。

  而社會民主黨最初的組織原則,也就是孟什維克所堅持的原則是:只要承認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交納黨費,參加到一個基層組織中活動,都可以成爲社會民主黨黨員。黨員不必宣誓忠於黨的組織,當黨員與領導機關發生分歧,或者不願履行黨員義務的時候,可以宣佈退出社會民主黨。這樣的組織原則與幾乎所有資産階級政黨的組織原則混同,也是第二國際修正主義領導集團主張采用的原則。按照這種原則組織起來的政黨,是一個紀律鬆散的團體,很像一個的學術討論機構,顯然不能在武裝鬥争中發揮最大效益,是和無産階級戰鬥隊的歷史任務不相吻合的。

  列寧的建黨路綫不僅遭到第二國際領導集團的反對,也受到熱情讚揚俄國革命,和列寧一道組建第三國際的德國共産黨創始人盧森堡的批評。她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一文中指出,列寧的組織原則要求黨員對組織絶對服從是不恰當的。她認爲列寧的主張剥奪了個人信仰自由,會扼殺黨員的首創精神,削弱以至取消黨員對黨組織監督作用。對此,列寧發表了題爲《進一步,退兩步》的專題文章堅决予以反駁。在這篇著名文獻中,列寧進一步把布爾什維剋的組織原則具體化爲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制度,堅决維護黨在思想上和組織上的高度統一,以保证黨的戰斗力。

  中國共産黨一開始就是按照列寧主義的原則建起來的。第二次國内革命戰争時期,毛主席結合中國革命實踐,創造性地應用列寧的路綫。首先在軍隊中設立黨代表,接下來改爲連隊建立黨支部,營以下設政治指導員,團以上成立黨委會。黨委負責把握政治方向,做好官兵的政治思想工作。由於可以通過黨組織控制軍事首長的任免權,黨的組織就像貫穿軍隊的神經脈絡一樣,隨時掌握官兵的思想動向,牽制軍隊的行動,充分體現了“黨指揮槍”的原則。隨着革命鬥争的不斷深入,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毛主席將列寧以服從爲特徵的組織原進一步具體化爲“一切行動聽指揮”,這些措施保证了黨組織對紅軍的絶對領導,使革命勝利有了保障。

  不過,任何事情都可能存在另一面。在第二次國内革命戰争年代,列寧的組織路綫給中國革命造成的危機也是觸目驚心的。由於實行組織服從的原則,黨員即使有正確意見,在没有得到上級批準之前不但不能實施,也不可以在任何場合中傳播,因而不可能得到其他黨員的認同。那時,中國共産黨處於幼年時期,中央領導機關多次發生左傾錯誤,很多優秀黨員因爲堅持正確意見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被無端殺戮。1931年,由於共産國際的錯誤指導,在中央機關左傾路綫的直接指揮下,所謂“肅清閩西社會民主黨反革命集團”中,被無辜殺害的紅軍幹部就達三千多人,其他根據地殺害革命幹部的現象也很普遍。第四、五次反圍剿鬥争期間,由於受到把持中央領導職務的左傾機會主義排擠,毛澤東的遊擊戰術没有得到貫徹執行,反圍剿戰鬥連連失利,革命遭受重大挫折,毛主席也只好忍氣吞聲乾着急。直到遵義會議期間,得到周恩來、張聞天、王稼祥一行人的堅决支持,他才取得了紅軍的絶對指揮權。受命於爲難之中的毛主席,終於從“媳婦”熬成了“婆”,登上了最高領導地位,革命同時出現了轉機。

  在我國古代,取得國家政權的人便是真龍天子,是人民當之無愧的主人。那時“民主”一詞,就是在“人民的主人”這個意義上使用的。曹操曾要求將校軍士在行軍操練過程中,不得毁損老百姓的莊稼。一次行軍,曹操的坐騎跑到麥田裏去了,他當即拔出佩劍,决意自裁,却被隨從攔下。他内疚地説:本人身爲民主,自立法度,自己違犯。既然不能以身作則,不配帶領衆人奪取天下,還有何臉面活在世間?很顯然,曹操所説的“民主”並不是讓人民當家作主,而是充分肯定自己作爲全軍統帥,是當之無愧的人民的主人。我國自古以來就有“父母官”一説,將政府官員比作百姓的父母:不是人民養活了官吏,而是官吏養活了人民,官吏的責任是爲人民當家做主。“當官不爲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的唱詞出現在現代電視劇中,立論基礎就是要求各級領導幹部當好“人民的主人”。反映出中國人至今依然自認奴才,缺乏自己當家做主的勇氣,仍然生活在封建主義群體意識的陰影中。

  以服從爲特徵的民主集中制和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意識一拍即合。解放後,戰争時期行之有效的組織原則,順理成章地推廣到國家政治生活中,把整個社會整合成一個龐大的準軍事系統。無論你是否參加共産黨,每個人都必須服從黨的領導;凡是黨中央做出的决定,都必須堅决執行;任何人有不同意見,只能逐級向上反映,不得私自傳播;擅自傳播個人觀點的是無組織無紀律,三三兩兩在背地裏議論黨的决議,就叫做非組織活動;所有公共媒體都成了黨的喉舌,只發出一個聲音,那就是來自中央的决定;只能宣傳一種主張,那就是黨的方針政策;只傳播一種思想,那就是毛澤東思想;任何不同意見都失去了在社會上流佈的可能。文革中期開始以後,又提出了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要求,各級黨委的政治講話必須統一口徑,把創造的權利集中到政治局極個别人的手裏,這是民主集中制高度發展的必然結果。

  據説民主集中制可以做到大權獨攬以保证路綫正確,小權分散以集思廣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運作規則,先由大家各抒己見,這就是所謂發揚民主的階段。接下來是集中階段,由領導者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最後裁定。由於民主階段只是體現民主,以便領導有機會體察民情,瞭解群衆意見,而對問題並不做出决定。所以,群衆並没有參與抉擇的機會。至於大家提的意見要不要采納,那是領導人的權利。在這裏,領導者充當了“人民的主人”的角色。可見,民主集中制是有利於領導者徵集和操縱民意的制度,本質上是“人民的主人”代替人民行使抉擇權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規定了個人發表意見的場合、時間、地點和方法。個人意見只能以報告的方式向直接上級反映,特殊情况可以越級上報。整個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人始終處於接受裁决的被動地位,他們和抉擇者之間不可能通過平等協商求得共識。同時,提意見的人對自己的意見爲什麽被否决一般没有提出質詢的機會。然而,你却必須對你的意見承擔責任。如果你的意見最終没有得到批準,等於判定了你的錯誤,錯誤的思想必須受到批判。萬一認爲你的意見有反黨嫌疑,你將大難臨頭,其後果不堪設想。

  如果在發揚民主的階段,向領導人提了意見,很可能遭到組織報復。所以,只要不是與自己利益直接相關的事,大家都會保持緘默,明哲保身。這樣一來,一般黨員都變成了機器上的齒輪、螺絲釘,不發表反對意見,只能執行黨委的决定,於是,奴隸主義和“馬屁精”大行其道。時間一長,人們便不知不覺地喪失了懷疑眼光和首創精神。不過,總有那麽一些勇擔道義的人,忍不住内心激動,常常爲一些與己無關的事情慷慨陳詞。當然,這種人從來都没有得到過好報。五七年在反右派鬥争,將數十萬知識分子被打成右派,製造了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文字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演練。

  加强黨的一元化領導,進一步强調黨組織對非黨事務的干預權和最高抉擇權,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民主集中制的創造性發展。黨委既掌握了政策的制定權,也掌握着執行權和監督權。政策出自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的立法程序。而以文件方式下發的所謂政策,隨意性特别大。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人民政府最高權力機關。可是黨章規定,黨是領導一切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委領導。没有得到黨委批準的决議不能通過,凡是黨組織的建議,人大必須批準。發表了與中央相左的言論,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也可以讓你靠邊站,哪裏有什麽最高權力?立法邏輯混亂是造成我國法制建設進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

  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那就應該同時擁有相信和不相信共産主義的自由;也擁有原來相信共産主義,以後放棄這種信仰的自由。對於取各種政治態度的人在法律上應該一視同仁,不因爲信仰上的區别而受到歧視。可是,在招生、招工、參軍、就業、評定職稱、提拔任用的時候却必須考察此人是不是擁護共産黨的領導,是不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是説,不擁護共産黨,不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人,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不能成活。憲法原則和黨的領導高於一切的原則不能相容,信仰自由和必須擁有共産主義堅强信念不能相容,我國的最高法院如何對此作出具有法律意義的裁定?

  張志新事件突出反映了民主集中制自身的矛盾。張志新揭發毛澤東工作錯誤的同時,懷疑林彪對毛主席不切實際的吹捧是别有用心。張志新堅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辦事程序,有意見只在會上講,没有在别的地方傳播,也没有越級上報,更不存在推翻黨中央的陰謀。可是,她被捕了。在監獄裏她一再表示“堅持真理永不放棄!”在訣别信中説:“願爲美好的未來出點力”,却因爲“不是能由我所决定”而感到惋惜。她把自己的一切交給“黨和人民决定。怎麽定我怎麽領。”一片忠心,肝膽可鑒,簡直就是新時代的岳飛!保留意見,恭候裁定,準備接受任何冤屈,已經是持不同意見者的最佳姿態。可是,萬萬没有想到裁定的結果竟然是槍斃!爲革命蒙受冤屈是張志新唯一的“選擇”。不過,這只是張志新服從民主集中制的那個方面。另一方面,中央八届十一中全會决定開展文化革命,既然全黨服從中央,她張志新反對開展文化大革命,還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林副統帥,不就違背了民主集中制了嗎?文革剛開始,中央文件明確規定,誰反對毛主席誰就是反革命。不槍斃她張志新,槍斃誰?那又憑什麽説張志新蒙受冤屈?你相信悖論嗎?這就是民主集中制悖論。

  没有絶對服從就没有民主集中制,因此,民主集中制有可能導致個人獨裁。事情正像盧森堡所預言的那樣,由於權利高度集中,領導機關既能够對下屬實施有效控制,又缺乏必要的監督,必然誘使黨委獨斷專行,釀成官僚主義作風,甚至導致組織名義下的少數人專權。絶對服從導致個人崇拜,最高權力的濫用還可能引發黨内鬥争,造成革命危機。

  89年學生運動期間,北京發生了動亂。學生和市民走上街頭,以反腐敗爲突破口,矛頭直指集權主義國家制度。民衆的情緒激發了中央强硬派與民主派之間的矛盾衝突,在要不要派軍隊鎮壓學生的關鍵問題上出現了的分歧。中央總書記的趙紫陽主張以和平方式平息事態,反對武力鎮壓學生運動。依然掌握軍委大權的鄧小平却主張動用武力。在鄧小平“打招呼會”以後,站在趙紫陽一邊的政治局委員開始轉向,野戰部隊在坦克掩護下佔領了天安門廣場。中央政治局宣佈解除趙紫陽的職務,撤换與趙紫陽意見相同的政治局委員,一場轟轟烈烈的民主運動遭到嚴厲鎮壓。在中國共産黨的歷史上,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槍指揮黨的記録。

  這種“舵爺政治”的運作方式,是民主集中制和我國封建主義意識形態的最佳結合。在舊社會的“哥老會”裏頭,處於權力頂峰的人物,在巴蜀一帶叫“袍哥大爺”,俗稱“舵爺”。這種人並不參與管理日常事務,遇到需要做出重大抉擇的時候,則必須由舵爺説了算。五十年代中期,毛主席以研究馬列主義的需要爲理由,辭去國家主席一職,從日常事務中解脱出來。同時保留黨中央主席和軍委主席的職務,也就是保留了最後的裁决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行政事務實施决定性的干預。事實上,辭去國家主席之後,國家大事仍然在毛主席的掌控之中。不僅和蘇共翻臉這類涉及到黨務問題的大事毛主席説了算,就是統購統銷,農業合作化,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這類政務問題,一樣需要他最後定奪。正是在糾正浮夸風,執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和“四清運動”中和劉少奇發生了分歧,毛主席才産生了大權旁落的感覺,促使他做出了發動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以服從爲特徵的民主集中制從根本上取消思想自由,將創造的權利集中在少數人手裏,剥奪人民群衆的抉擇權,必然導致獨裁。解放後,中央所有重大决策都出自毛主席一人之手,黨中央政治局幾乎成了他一個人横行無忌的場所。只要他老人家頭腦一熱,胡亂提出個什麽主張,就是最高指示,都必須通過。可是,個人的智慧畢竟有限,總免不了發生錯誤。五七年反右派運動、五八年的大戰鋼鐵、大躍進、五九年反右傾、六一二年的浮夸風、瞎指揮,接下來是政治掛帥、階級鬥争爲綱、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農業學大寨、文化大革命。不間斷掀起黨内鬥争,今天打倒這一批,明天打倒那一批,歷史的悲劇反復上演。終於到了七六年九月,毛主席死而後已。事實表明,把國家龢民族的成敗係於一人一身,是相當危險的。

  在民主集中制指導下的批評與自我批評,逐步演化成中國共産黨整肅黨員幹部思想的慣用方法,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運動一開始就實施集中指導,那就是通過學習文件,讓職工提高對運動性質的認識,動員全體職工端正態度,積極投入到運動中來。然後是批評和自我批評,同時開展背靠背的揭發檢舉。在摸清情况的基礎上,按積極分子、團結對象、争取對象和打擊對象的類型排隊。接下來是抓典型,層層召開批判大會,開展無情鬥争。最後階段是有計劃地讓一些人“檢討”過關。對於那些“死不悔改”的頑固分子,則必須經過徹底批判後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法律制裁。

  每次運動的性質不同,揭發檢舉的問題不同,整治的對象也不同。三反五反集中整肅經濟秩序,爲推行計劃經濟掃清道路。肅反工作的重點是肅清反革命,收拾那些有歷史問題的人,清查歷史反革命。反右鬥争集中整治那些與黨離心離德的自由知識分子,爲鞏固一黨專政掃除思想障礙。開展反右傾運動以掩蓋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的錯誤,清洗异己的力量,鞏固毛主席的絶對權威。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重點是渲染階級鬥争嚴峻性,推行以階級鬥争爲綱的治國方針,堅持無産階級專政,爲文化大革命作準備。

  由於思想運動關涉每個人的命運,運動一旦發動起來,大家都提心吊膽,惶惶不可終日。既生怕説出自己的“問題”當上典型,也擔心没有主動“交代”,被揭發出來過不了關;既怕别人借檢舉揭發陷害自己,也怕對别人揭發不深不透,得不到領導信任。大家都跟戴上了假面具一樣,在會上積極踴躍,會後緘口不言;表面上一本正經,背地裏落井下石。以坑陷别人的方式保全自己,成了投機者的慣用手段。運動期間産生的這種心態遷延到日常生活中來,對領導者逆來順受、溜須拍馬;同志之間爾詐我虞、勾心鬥角的社會風氣越來越盛行。

  在民主集中制的指導下,領導者的政治態度是以所在單位開展運動的激烈程度來鑒别的。爲了表現革命的堅定性,各個部門各個機關,每次都要抓出一些暗藏的,或者死不悔改的分子作爲運動的最後成果。某些部門還分配了整治對象的指標。於是,無限上綱,運動擴大化在所難免。加上基層單位本來就有一些矛盾,持不同觀點的人都想利用思想運動整治對方,而最終裁定誰是誰非的權力掌握在上級領導機關。於是,在運動中窺測方向,迎合領導意圖的作風十分盛行,争奪運動領導權的鬥争异常激烈。這種情况正好給某些人提供了拉幫結派的機會。他們往往利用下級幹部的投靠心理,插手基層,培植親信,以壯大自己的勢力,導致黨内宗派的形成與壯大。政治運動逐漸演化成爲黨内宗派鬥争,文革中達到高潮。

  民主集中制把全國人民置於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之下,與世界人權宣言中關於“任何人不得被迫隸屬於某一團體”的條文直接衝突。不僅侵犯了公民人權,也違背了憲法的基本原則。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與法制不能等同,其“民主”與現代民主政治的民主也不能等同,現代民主制度不能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生長起來。但是,必須認識到,民主集中制在我國革命戰争年代的確發揮過重要作用。以至於完全可以説,没有絶對服從就不可能形成堅强的領導核心,集中領導是革命的事業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证。當然,推行民主政治絶不等於否定一切權威,也不是説已經通過的决定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更不是搞無政府主義。而是要切實保證人民群衆在國家事務中,享有充分的發言權和抉擇權,對國家機關行使選舉權和監督權。

  在健全民主與法制的道路上,有一種聲音值得警惕。那就是强調所謂特殊國情,特殊民情,認爲民主政治不適合我國的現實情况。有人説,中國地大物博,人口衆多,人民的參政意識澹薄,没有經過訓練,不懂得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推行民主反而會亂,中國的民主只能等條件成熟後再實行。這種論調是站不住脚的。試問,哪一個國家是對人民進行訓練之後才推行民主的?正因爲長期失去當家作主的權利,公民的民主意識才如此澹薄,這正是必須大力推行民主的理由。香港和臺灣居民與我們出自同一個祖先,來自同一個封建社會。近代以來,他們經受了比大陸更嚴酷的殖民統治。可是,在建立民主與法制方面却遠遠走在大陸的前頭。這説明中華民族並非只能接受專制主義愚弄。我們也和全世界其他民族一樣,需要自由,需要當家作主。當今的世界潮流正朝着技術現代化、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方向發展。不打算停止前進的中國人,再次面臨歷史性選擇的重要關頭,我們應該勇敢地肩負起自己的責任,何去何從,就看我們自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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