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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制訂《廣東省環境資源保護執法與刑事銜接實施細則》的建議



  樑鐮鑾 

  《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争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决定》(以下簡稱《决定》)已正式公佈,這是指導廣東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科學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對於全面開創廣東科學發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决定》明確提出“加强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環境”。要樹立保護也是發展的理念,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從“軟約束”向“硬約束”轉變。這對破解我省國土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明瞭方向。實踐已證明,法制是推動環境資源保護從“軟約束”向“硬約束”轉變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來,我省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已取得可喜的成績,2006年單值GDP和工業增加值能耗分别是全國水平的63.9%和41.1%,2007年繼續降低,節約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然而,由於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尚未根本改變,可持續發展的壓力依然較大,資源和環境的約束仍趨緊。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任務依然十分艱巨。

  目前,省轄區内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根據《廣州日報》近期報導資料:

  6月3日,省環保局檢查小組對四會市獨水河流域内需停産整頓的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發現這些企業仍頂風作案照常生産,隨即由肇慶市環保局查辦了龍甫電鍍工業區13家利用溢流槽偷排有毒電鍍廢水的電鍍廠,給予每廠10萬元罰款的處罰通知書。該工業區電鍍生産綫120條中只有29條獲批準,非法生産占76%以上。

  6月12日,由群衆投訴,韶關市工商部門查封了4個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無证照的盗挖國家稀土資源礦的黑礦場;五華縣國土、林業、公安、水利、環保、安監等部門聯合搗毁盗挖國家稀土資源礦的非法採礦點,其洗礦水已嚴重污染環境,盗挖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6月22日,廣州白雲區接受群衆上訪投訴,查辦了該區嘉禾街黄邊村某非法電鍍廠直接排放有毒電鍍廢液污染環境案件。徐聞縣由群衆舉報發現一家在偏遠山村的無证電鍍廠排污危害300多村民的環境違法案件。

  6月26日,佛山市三水區與廣州市花都區交界處的車赤村發生非法鋁廠排放有毒廢氣致“人病猪死魚亡”事件,當地環保部門高度重視,已對一家較大的鋁廠未經環保部門驗收而擅自投産作出停産處理,準備申請人民法院强制執法行政處罰。

  7月6日,清遠市政府組織環保、公安、消防等多個職能部門進入屢遭群衆投訴的清城區龍塘、石角等6個邊遠山區村,端掉深夜焚燒洋垃圾黑窩30個,並依法拘捕涉嫌非法提煉廢銅、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人員21人。

  上述僅從一家媒體在一個月左右時間内不完全統計的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中,我們可發現這樣一些問題:

  1. 大部分案件是由群衆反復投訴舉報並由媒體揭露的,這是由於案件所屬轄區相關職能部門的不作爲或瀆職所致。

  2. 已出現一些涉污企業或個人非法向環境資源保護工作較薄弱的地方無序轉移擴散造污項目的趨勢。此舉將嚴重干擾“雙轉移”戰略的實施。

  3. 有成效的資源環境保護工作,除由國土資源和環保部門主管外,還需要與公安、司法、工商、安監、水利等部門建立長效的協調機制。

  4. 現行的已實施多年的“群衆艱難地投訴舉報、媒體推動、職能部門介入、限期整改、拆除、處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强制執行”案件處理模式,對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企業和個人没有阻止作用,而各地對案件的處理也没有合理、公平和制度化的準則,無法遏止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爲的産生。

  面對環境形勢的嚴峻狀况,各地都在積極探索提高環境保護力度的措施,特别是從法律懲治方面着手。目前,我國已開始逐步加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和“瀆職罪”條款。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更加重視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打擊,和落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相銜接的工作機制”。2008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告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情况。近期,山西省由省環保局、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聯合出臺“關於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關具體規定”,並正式實施。盡管還不够完備,但能够邁出由多個職能部門,特别是司法部門聯合出臺利於環境資源保護執法效能提昇的規定,開創我國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從“嘴硬到手硬”轉變的先例,成效顯著。今年7月,國家環保部、發改委、監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安監總局、電監局八部門首次聯手開展環保專項行動。

  利用當前全國上下都在積極聯合多方力量加大全面實施我國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的契機,爲了我省順利實施貫徹《决定》和“雙轉移”戰略决策,在實踐科學發展觀中争當環境資源保護工作排頭兵,建議我省加快制訂《廣東省環境資源保護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形成長效機制。具體做法:

  一、加大對《刑法》第6章第6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本質的認識,表明政府大力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决心。

  二、成立廣東省制訂《細則》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省人大、省政府相關法制工作部門組成,在工作組指導下,由省環保局、省國土資源廳共同牽頭負責具體的籌劃起草工作,參照和整合現有的環境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責任或罰則的内容,結合我國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的第338至第346條和第9章“瀆職罪”的408條内容,並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詢社會各界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基礎上,草擬成《細則》,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按正常工作程序公佈實施。

  三、《細則》制訂要重視的幾個問題。

  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等。

  2. 解决思想認識問題。制訂和實施《細則》,是在現有涉及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框架下,聯合多方力量提高實施“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以保護環境資源的效能,對破壞環境保護犯罪起阻止作用,提昇全民守法的自覺性,增大違法成本。推動企業必須守法謀利,真正走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産之路。

  3. 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準則。在我國現有的涉及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責任或罰則中,對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違法犯罪案件的界定只有“情况嚴重”、“嚴重後果”、“後果特别嚴重”等用詞 ,操作性不强,難以界定,各地也没有可依據的量刑準則。《細則》可以在現有法制框架下,利用省政府可能行使的權限,對此作出初步的可量化準則指引,以不斷提昇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4. 增强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合力。實踐已證明,聯合執法威力大,成效顯著。由於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較多,牽涉衆多職能部門,如果采取分散行政執法,既浪費行政資源,執法效能也不高。可總結和提昇現行已出現的聯合執法模式,整合轉化爲制度化的職能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的機制,以增强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合力。

  5. 建立相對統一的環境資源保護執法信息網絡中心。信息化技術爲建立多職能部門聯合執法提供了可能性。制訂一套科學的對案件的接報、分類、分發(到相應的職能部門)、處理、立案、案件移送等工作程序機制,可以起到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和降低執法成本的作用。

  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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