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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對國家實行“限塑令”的思考與建議



  甘子鈞 

  國務院近日下發通知,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再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民間簡稱“限塑令”。國家做出這種規定非常正確和及時,因爲塑料品的降解需要200多年,污染一旦造成,非常難於治理。我國作爲全世界生産、使用塑料製品最多的國家,塑料污染的重復累加,將給我們的子孫後代帶來灾難,尤其廢舊的農業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等,將污染我國的土壤、水源,形成嚴重的公害。因此,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對於消除白色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可以逼迫習慣出門一身輕的百姓重拾“拎布袋子、提菜籃子”的購物方式。

  但是這些措施具體實施起來,恐怕不易,因爲長期白拿白使的塑料袋突然改成收費會使低收入群體增加負擔引起他們的不滿;而對那些只圖方便、不在乎收不收費的消費群體來講,塑料袋還會照用,仍然收不到减少白色污染的明顯效果。

  所以,僅禁止免費提供塑料袋還遠遠不够。更好的辦法是讓污染塑料“變性”爲環保塑料,讓全社會廣泛使用可降解的環保型塑料袋,不僅可以减少百姓的生活不便,還能從根本上解决白色污染。我國已有好幾家企業研發和生産出了可降解的環保塑料製品,然而這些環保的塑料製品却在推廣中遭遇困境,受到冷落。

  我曾到杭州和深圳兩傢生産可降解環保塑料袋的企業調研,發現它們都因爲在推廣及銷售中遇到極大障礙而陷入了困境。杭州茂達環境生化公司的老總談起推廣環保塑料袋的困惑很有代表性,她説:“由於環保塑料袋投入的研發成本和認证成本高,因而售價比一般的塑料袋要貴3厘,雖然利已很薄,但很多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酒店仍不願用,因爲他們大多追求的是利,使用不降解或廢舊塑料做的塑料袋能省些錢,至於會不會破壞環境,他們大多並不關心。而企業賣塑料製品是要靠規模效益的,量上不去,企業就只能不斷虧本,加上一些假冒的環保塑料袋得不到打擊,以次充好,生産環保製品的企業就更難生存下去。後來我們只好把産品往國外賣。”

  爲什麽利國利民的環保塑料却難以推廣呢?歸結起來有以下原因:

  1. 政府在環保問題上宣傳力度雖有所加强,但在具體落實中没有具體的指導意見和政策法規。講起來許多部門都很重視環保,會也開了,文件也有了,但在具體執行中,協會推環保,環保推城管,城管推工商,關心呼吁的人不少,真管的人却没有。

  2. 市場環境仍是“劣幣”驅逐“良幣”。“好孩子”和“壞孩子”待遇一樣,甚至做“好孩子”的代價更高,以至“好孩子”生存不下去。可降解的、符合國家衛生指標和環保指標的塑料製品,成本自然高些,而很多用回收舊塑料做成的塑料袋,雖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不利,但成本低,而一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却只圖便宜,不管環保,致使好企業、好産品反而失去競争力,而他們又得不到政府政策、税務、電力等方面的優惠和支持,最終“良幣”被“劣幣”打敗。

  3. 生産環保塑料袋的大都是民營企業,在獲得政策支持、貸款支持、税收支持、關係支持等方面都處於不利的地位,抗風險的能力更弱。

  4. 對假冒産品打擊不力,使真産品難以生存。政府監管部門没有執法力度,是環保塑料袋推行不下去的重要原因之一。

  5. 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條文保護。國家目前是倡導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的,但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仍没有明確規定“不準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由於没有硬性法規的壓力,一旦環保與個人的經濟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環保就被輕易地擠到了一邊。

  要解决這些問題,關鍵是政府要加大力度推行環保塑料袋,爲此建議:

  1. 國家應對推進環保塑料在政策、法規上具體落實,並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任何問題的解决要從源頭抓起,國家應製定明確的法律條文,不僅僅是“倡導”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而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今後“不準”再生産不可降解塑料袋,規定商家和客户“必須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塑料袋,誰生産和使用不環保的塑料袋(膜)等,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並受到懲罰。 對生産和銷售、使用非降解塑料製品的,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工商、市容環衛、計劃等行政部門負責查處。只有這樣硬性的壓力,才能使生産非環保塑料的企業和農貿市場、商場、超市負責人以及民衆把環保因素考慮在内,並願意承擔推行環保製品所付出的代價。

  2.盡快制定和完善對環保塑料製品的行業標準。對各類塑料袋、塑料餐盒、塑料薄膜等環保塑料製品,政府部門應盡快制訂各類可降解指標(環保指標)、衛生指標、質量標準、執行標準等,用標準來規範一切才有出路。有關部門可根據標準要求,嚴格檢測,進行有尺度規範。

  3.用很經濟的方法使國内大多數生産非環保塑料的企業迅速轉變成生産可降解塑料的企業。有人擔心如果硬性規定不準再生産不可降解塑料,會使國内許多塑料生産廠家倒閉。其實解决的辦法很簡單。環保可降解塑料是由玉米澱粉等其他糧食作物滲在塑料粒中聚合制成,使環保塑料能在陽光、水、微生物、空氣等自然條件作用下,自行分解消納,解除污染。因此,只要這些企業在生産塑料的過程中加入降解澱粉基類的降解母料(這些母料可由目前國内7家經過國家檢測認证的、生産可降解塑料的企業提供),這些塑料企業便都能生産出可降解塑料製品。而且,由於母料的加入可少用塑料粒(石油漲價使塑料粒的價格不斷上漲,母料的價格甚至還低於塑料粒),這也就使過去生産非環保塑料的企業,會願意轉變成生産環保塑料的企業,國家政策的推行也就不會有太大的阻力。

  4.對研製和生産環保塑料製品的企業給予支持。環保事業由於技術含量高、前期投入大,見效時間長,而效果却是全社會享受,因此國家應投入資金支持這項公益事業。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税收的减免、或科技開發經費的支持等,使生産和研製環保塑料的企業,不至於在和生産污染塑料的企業的競争中處於成本劣勢。

  5.對短期内還不能轉軌生産環保塑料的企業,要加收一定的税,並進行重罰,讓其對環境污染承擔責任。加收的税和罰款,用於支持搞環保塑料研發的企業。治理成本往往是生産成本的3倍多,如果治理總是政府買單,那麽污染製造者就永遠不會停止污染。因此對他們進行嚴懲,讓他們付出代價,是治理污染最有效的手段。

  6.必須由專業部門進行歸口管理,職能劃分要細,防止各部門互相推委。環保部門管什麽,工商管什麽,城管管什麽,各自職能劃分清楚,以便落實奬懲和責任追究。

  7.進一步加大對環保塑料推廣意義的宣傳。讓更多的人瞭解不可降解塑料的危害性,使人們自覺地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當然,僅憑苦口婆心的教育而没有政府的監督、制約,教育也變得蒼白無力。由此可見,在推進環保塑料事業方面,政府的作爲起着關鍵性的作用。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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