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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止我省土壤污染惡化的建議



  郭 岳 

  隨着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已經成爲一個區域性的環境問題。土壤污染來源種類繁多,污染範圍大,持久性有機物污染越來越嚴重,嚴重影響到我省食品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必將成爲限制我省農産品國際貿易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之一。最近,我到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進行調研,該所近幾年已采集了全省所有地市的典型土壤樣品約3500個,農産品約650個,分析了包括重金屬元素8種,農藥殘留(有機氯和有機磷)、有毒有機污染物(多環芳烴和多氯聯苯)、環境類激素類污染物如鄰苯二甲酸脂,以及土壤基本屬性等近90個項目。初步調查顯示:

  1. 我省土壤重金屬污染仍然存在,土壤中重金屬污染元素是鎘、汞、銅、砷和鎳等,約40%土壤受到不同程度重金屬污染,其中10%屬嚴重超標。

  2. 我省農田生態系統污染來源種類繁多,土壤、農産品和灌溉水中污染呈現出“複合型”和“混合型”的污染特性。我省農田生態系統除常量污染物(如重金屬和農藥殘留等)外,最嚴重的應該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像一些以前很少涉及的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如有機氯農藥(OCBs)、多氯聯苯(PCBs)、多環芳烴(PAHs)和鄰苯二甲酸脂(PAEs)等污染物質,普遍在我省的土壤、農産品、底泥和水體中檢出,其含量水平最高可達數百毫克/公斤,已嚴重威脅到人類的身體健康,且呈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形勢不容樂觀。

  3. 土壤污染區域性特徵明顯。我省大中型城市大約有400家農藥廠,珠三角地區五金、化工、電鍍、電子企業衆多,加油站點、地下儲油罐、垃圾填埋場等密佈,這些企業和場地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該區域重金屬毒害,有機污染物污染的重要原因。我省電子垃圾回收利用産業所形成的土壤污染,二惡英含量達1400TEQng/kg以上,存在對人體和生物等造成嚴重危害的可能性。我省是礦産資源豐富的省份,有大小礦3000個,以硫鐵礦、鎢礦和鉛鋅礦爲主,主要分佈在粤東、粤北和粤西山區,從上個世紀50—70年代開始開發,而鉛鋅礦、硫鐵礦和鎢礦伴生元素鎘和砷均是人體致癌、致畸和致突變的“三致”污染物,在開發過程中廢棄進入環境中,由於礦區多地處山區,地勢較高,礦區産生的廢水以及廢棄物隨着河流進行擴散,導致了污染正在向不同尺度的區域性發展,不僅擴散到珠三角流域,並導致了粤東、粤北和粤西近海沉澱物的砷、鎘超標。

  4. 據調查分析我省蔬菜、水果等農産品中,有近30%的重金屬含量超標,另外硝酸鹽超標率高達61%,有機磷農藥的檢出率也高於50%。

  土壤是土地資源的核心,土壤環境質量關係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關係到人民的身體健康。爲此,提以下兩點建議:

  (一)必須建立土壤資源與土壤環境保護的配套政策措施。據瞭解,許多國家爲加强污染土壤防治力度,以减少對人類健康的威脅,紛紛制定了防治土壤資源污染的法規。日本政府早在1970年就頒佈了《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隨後不斷做了修訂,於2002年再頒佈了《土壤污染對策法》,並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韓國1995年頒佈了《土壤環境保護法》。歐洲是開展土壤污染研究與治理較早的地區,不少國家相繼制定了有關法律,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和《污染土地管理規則》,丹麥的《土壤污染法》,荷蘭的《土壤環境保護法》等等。美國雖然没有頒佈以土壤污染直接命名的法規,但有關土壤污染的防治法規條例却分佈在一系列的法律上,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嚴格的法律體系,如頒佈的《資源保護與恢復法》、《超級基金法》爲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專門資金保障等。這些法律賦予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力,並從污染的調查取证、防治措施、環境征税及懲罰等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起始於20世紀70年代,經過近30年的努力,已經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但目前還没有制定和頒佈關於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   法。只有在“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農業法”、“固體廢棄物環境防治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以及地方法規,如《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法》等能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些法律條款和規定。由於未有專門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規,使得政府有關部門,特别是環保部門還没有將土壤環保工作提上議事日程,難以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真正的作用。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頒佈實施之前,我國江蘇、浙江、上海、北京、重慶等省市均率先進行法規與技術準備,我省有必要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研討,盡快制定土壤環境與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一方面,可爲國家法令的實施打好前期基礎;另一方面,可填補目前法律法規的空白。在此基礎上,盡快在各級環保職能部門建立相應的土壤環境管理部門,建立基於廣東省省情和國際接軌的土壤環境質量與污染治理技術標準體系和安全保障專項資金,將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政府對環境日常監測的範疇。特别是在最近一個時期,由於産業轉移,國際金融海嘯造成企業倒閉,大量廢棄的工業場地將被改爲其他用途,必須十分重視對此類地區的土壤環境質量與污染風險的評估及進行污染場地的修復,避免對人群健康造成危害。因此,研究制定探索社會資金進入土壤修復領域,促進治理技術發展的相關經濟政策已是當務之急。

  (二)加强對我省土壤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大對防治土壤重金屬污染農産品的核心技術開發的支持力度。在技術層面上,應該針對不同土壤污染性質和污染程度,分别開發和采用土壤污染修復技術(土壤净化技術)和减少土壤重金屬進入食物鏈的技術(重金屬阻斷技術)作爲主要對策。第一類技術主要針對廠礦或其他特定區域的重污染農田土地,第二類技術主要針對廣泛分佈的、量大面廣的低、中度污染農田土地。對此,國家已計劃立項進行重點資助,省科技廳也設立重大專項,開展了第一類技術的研究。但是,對第二類技術,國家和省目前還未給予足够的支持。而第二類技術面對量大面廣的低、中程度污染農田土地,能迅速降低重金屬污染的風險和程度,極具實用性。對培育優質安全農産品市場,帶動産業的發展更具示範作用。省科技、農業、環保等部門應該聯合省内專業土壤環境研究機構,成立廣東省土壤污染控制與防治工程中心。

  

  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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