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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發展和規範輔警制度,進一步强化社會治安管理與公共服務



  汪新生 

  近年來,國内和省内一些大中城市爲瞭解决社會治安管理事務日益復雜繁重與警力嚴重不足的突出問題,相繼借鑒國外和境外的經驗,組建了形式各异的輔警隊伍,協助維持治安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爲,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主要用於社會聯防巡邏,其功能與配備介於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並賦予基本的執法權,例如可在巡邏中盤問有關嫌疑人,可檢查市民的身份证等。同時,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招聘的主要來源是本地市民,部分來自有志於警務工作的外來人口。輔警管理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爲一種新的職業。

  但是,由於目前輔警制度在我國仍然處於初創和試驗階段,與實行該制度較爲成熟的一些境外地區相比,有一定差距,也必然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問題。各地在籌建輔警隊伍的初期,人員招聘所面向的群體主要是本市的“4050”人員,由於招收、教育、培訓、管理等環節因素,聘用人員在年齡、閲歷、經驗、觀念、知識結構等方面參差不齊,且整體素質和水平不高,與輔警工作的特定要求有較大的差距,跟不上治安形勢發展的要求。因此,有專業人士認爲,我國的許多地方陸續建立起的“輔警”隊伍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輔警,而僅僅是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工作中的輔助力量而已。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將其稱爲“輔助警力”或“社會化警力”更爲合適。

  早在1959年,香港政府就將後備警察隊和特别警察隊合併,正式成立香港輔助警察隊。同年1月30日,頒佈了《香港輔助警隊條例》。輔警在50年代至60年代的主要職責是,在需要執行内部保安工作和社會上發生緊急事故時,提供一支受過訓練的後備隊伍,協助維持治安,在節日或大型活動時,執行人群管理工作。1998年9月,特區政府對輔警進行全面檢討,使輔警的角色定位於對政府機構、警署等重點單位的保護,爲警隊指揮及控制中心提供人手,保護領事館,在發生天灾或緊急事故時協助警隊執行有關工作,在大型公衆活動中協助警隊執行人群管理工作。而且警務處成立了輔警支援科,負責對輔警隊的日常行政管理,從而使輔警更專業,職能更清晰,管理更到位。

  從1959年1月30日頒佈《香港輔警管理條例》後,香港政府不斷對條例進行補充修訂,使輔警隊組織與管理、職責與權力、參政開支、隊員使用、擢昇、降級、革職及迫令退休、違紀行爲與罰則、薪酬、撫恤金、津貼、訓練、勤務等都詳細作了法律上的規範,使輔警隊伍運作有法可依。

  廣州市公安局根據公安部有關開展建立輔警改革嘗試的精神,借鑒内地部分城市以及香港輔警的模式,經過充分調查論证,先後在番禺區、南沙區、廣州經濟開發區和花都區開展輔警試點工作。

  以廣州經濟開發區爲例,人員招聘的條件是部隊軍轉、復退人員及本區内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省内青年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省外青年必須具有本科以上文化。

  但是,與上述香港輔警管理嚴格清晰的制度和運作方式相比,目前我省的輔警制度建設還存在職責和定位不够清晰、缺乏具體的相關法規和管理條例規範、社會認知程度不足、隊伍素質和工作待遇有待改善等問題。

  爲了加快推進我省輔警制度建設,以適應構建和諧廣東、强化社會治安管理與公共服務、順利舉辦2010年亞運會等重大安保任務的需要,特提出以下工作思路和建議。

  第一,確定輔警的性質、職責和任務以及輔警人員的任職要求,明確輔警與公安機關的關係及其分工範圍。在公安機關向社會公佈“有求必應、有難必幫”的承諾後,公衆對警察的期望值達到了“萬能”的程度,致使公安機關職能的外延不斷擴展。然而,以目前的專業警力去承擔全面接受社會求助、提供全方位服務的任務存在很大困難,光是接處“110”報警中衆多的民事糾紛等非警務工作,已經讓警力疲於奔命,更何况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削弱了有限警力對突發事件和真正意義上“匪警求助”的接處力度和速度。

  因此,根據輔警的人員結構特點和執法權限制,應該將日常社區和公共場所治安巡邏、社會救助(包括灾難事故救助)、民事調解等職責主要交由這支隊伍負擔。使原先很多“民警到場也解决不了、却又不能不到場”的求助項目得到及時處理。同時,輔警還可以協助完成重大活動的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治理。

  職責明確不僅有利於隊伍的組織和培訓,服務素質的提高,而且可以防止因輔警人員角色錯位而導致的濫權甚至違法現象出現。既讓輔警師出有名,也讓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二,制定《廣東省輔警管理條例》,明確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例如:輔警應當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考試聘用,對輔警的管理由公安機關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輔警的工資待遇由政府財政統一保证,制服統一規範,節假日、因公受傷等等事項也參照警察待遇的規定處理;輔警的協助公務行爲必須由警察帶領,遵守嚴格的程序,在協助公務行爲過程中給公民造成的損害,由公安機關負責國家賠償,負責管理民警有失職行爲的,相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等等。

  如果管理機制不統一,管理標準經常性變化,很容易導致輔警隊伍管理的不確定性。長此以往,輔警隊伍鬆散、輔警人員工作效率低等問題都會暴露出來,對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協助效用隨之降低。此外,應該對輔警與各種類型的保安隊伍作出區分,强調輔警的正規化和準紀律部隊的身份。尤其要杜絶社會上一些保安公司以招聘輔警的名義招收保安人員的行爲,以維護輔警的社會形象。

  第三,規範輔警隊伍的素質要求和組織培訓。應該吸納社會上政治思想、文化體能素質較好的優秀青年,包括待崗分配的應届大中專畢業生進入職業化的輔警隊伍。並可重點考慮退役的武警、部隊士兵,實行公開招聘、嚴格審查。政審通過後,每位應聘人員必須經筆試、體能測試擇優録用,方能成爲專職輔警。在正式上崗前,輔警應接受爲期一個月的封閉式培訓,項目包括法律常識、體能訓練、自衛搏鬥、防暴、盤查技巧及一般事件的處理方法。考試合格後,方能擔負起巡邏盤查、協助維持治安和防控犯罪的任務。此外,可考慮建立職業輔警培訓基地,所有輔警人員每三年入基地接受一個月的集訓,更新知識、强化體能。對職業化輔警的聘用應實行合同制,每兩年簽約一次,對其中工作不稱職的,可視情解聘。

  第四,從政務公開的要求出發,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各類媒體以及組織相關宣講活動向社會宣傳組建輔警隊伍的重要性,輔警的素質要求和職權範圍,相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規定,市民諮詢、求助、反映情况和投訴的渠道等。一方面增加社會公衆對這個新事物的瞭解和認知程度,争取社會對輔警制度建設的支持,一方面也可以通過正常的管道形成對輔警隊伍的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問題並加以解决。借此逐步正面樹立輔警隊伍的公共服務形象。

  

  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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