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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下港澳居民在國家享有的權利及其對臺灣的啓示

  香港和澳門已經回歸中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在港澳實施所作出的解釋,港澳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居民自回歸之日起,都是中國公民。〔1 〕根據兩部《基本法》的規定,這些中國公民除了享有基本法規定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外,還依法享有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2 〕中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從憲法上講,特區的中國公民應該享有與内地公民相同的基本權利。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我們肯定特區中國居民的中國公民身份,允許他們享有相當多的公民權利,實際上在有些方面他們長期享有比内地居民權利更多的權利,甚至是特權。但是短期内又不可能賦予他們與内地居民權利完全相同的公民權利。這是我國實行「一國兩制」條件下産生的特殊問題。本文擬研究在「一國兩制」下澳門和香港特别行政區的中國居民在國家層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至於他們在特區享有的權利已經非常明確,基本法和本地法律都有充分的保障。

  中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中國公民享有五大類基本權利:(1)政治權利和自由;(2)人身權;(3)精神自由權;(4)社會經濟權和(5)文化教育權。〔3 〕本文基本以此爲標準分析特區中國居民在國家層面享有的基本權利。其中,人身權和精神自由權對在内地的特區居民本來就一視同仁,同等保護,這裏不再贅述。本文的重點是探討特區中國居民在國家享有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權利,最後分析這種安排對臺灣居民的啓示。

  一、特别行政區中國居民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權問題

  特别行政區中國居民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權包括三個問題,一是以特區的名義單獨組團出席全國人大的權利,二是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問題,三是特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代表問題。

  (一)特區有權單獨組團出席全國人大

  在我國行政區劃中,香港、澳門本來屬於廣東省。回歸後,他們都昇格爲與廣東省平級的特别行政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作爲中國的地方區域,不僅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自主處理大部分地方事務,而且還有權以集體的名義單獨組團出席全國人大,參加管理全國性事務。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任何一個代表團都有權單獨向全國人大提案,盡管其代表人數可能達不到法定的30人提案人數的要求。〔4 〕

  這説明,特别行政區作爲省級地方政權,有權以本地方名義直接參加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回歸後,兩個特别行政區立即組成自己的代表團出席全國人大會議,人民大會堂也分别建立了香港廳和澳門廳。特别行政區代表團享有與其他省代表團平等的憲法權利,有權以代表團的名義提出議案,並參加對有關議案、决定的表决等等。通過這些形式,一方面維護了本特别行政區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行使了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這種安排類似西方國家上議院(參議院)的功能,即國家的每一個組成單位,無論地方大小、人口多少,都應該有平等的代表權。例如美國參議院議員名額的分配,各州無論人口的多少,地方的大小,都有兩個議員名額。而衆議院議員名額的分配,則按照各州人口的多少來分配,以體現民主的原則。如果參衆兩院都按照人口的多少來分配名額,一些小州根本就不可能産生一個議員。由於我國實行一院制,因此,只能通過這樣的方式讓人口特少的組成單位,例如澳門只有50萬人,在全國人大也有平等的代表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確定代表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的時候,也要考慮大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别行政區)和小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别行政區)的平等問題,不能完全按照各地人口的多少來决定代表的名額。

  (二)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單獨規定。

  如果以3000個代表計算,全國13億人口,大約每43.3萬可以選舉一名代表(如果完全按照人口多少來决定的話)。這樣澳門只能産生大約1名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只能産生大約16名全國人大代表。但是,根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和《澳門特别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在2007年選舉産生的第十一届全國人大2987名代表中,香港特别行政區有36名,占代表總數的1.2%多;澳門特别行政區有12名,占代表總數的0.40%。與此同時,中國人口最多的省——河南省(人口近億)却只有166名,與其龐大的人口更是不成比例。山東代表團的代表人數最多,有181名。〔5 〕由此可見,特區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代表名額與其人口相比,比例是偏高的。

  (三)特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有175名委員。按照慣例,每一個特别行政區通常有一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

  二、特區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别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特别行政區居民應循着人民代表大會的途徑參與國家管理。由於特别行政區並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而其參與的辦法也不同於内地。

  1. 特區居民不在内地參加人大代表的選舉

  根據中國的户籍制度,内地居民的選民登記原則上依照經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進行,即參加選舉的選民在其經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登記並參加選舉。〔6 〕香港、澳門特區居民由於不編入内地户籍制度管理,所以並不登記爲内地選民,也就不能參與内地的選舉,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他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即特别行政區參與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産生。

  2. 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特區居民只能在特區内行使公民的選舉權。由於目前我國全國人大代表不采取直接選舉的辦法、而是由省級人大間接選舉産生,因此特别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也不由直接選舉産生,而是由一個選舉會議選舉。具體的選舉辦法由全國人大專門以法律規定。

  特别行政區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基本法》並没有作出規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這是我國人大代表選舉法的特别法。其中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區應選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爲36名。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香港特别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同樣,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澳門特别行政區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産生辦法》,這也是人大代表選舉法的特别法。依據該規定,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後選舉産生了12名全國人大代表,組成代表團,代表澳門的中國公民履行他們的憲法權力。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這兩個産生辦法分别進行了修改,特别行政區據此分别選舉産生了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3. 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

  特别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上,享有和其他省、市、自治區選舉産生的全國人大代表同樣的權利。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大代表的這些職權包括: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出席大會,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依法提出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各項選舉活動,聯繫群衆﹑聽取意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4. 特别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特别行政區的關係

  根據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内地的全國人大代表在本地方事務的决策上有一定的參與權,而且可以列席本地的人大會議,有法定的職責監督地方政府的工作和法律在本地的執行情况。

  但是,特别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不可以列席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會議,對特别行政區政府的施政也不應干預。因爲他們的工作是在中央,參與的是全國性大政方針的决策,應該關注全國性事務。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特别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應遵循以下工作原則:不干預特别行政區工作;不干預特别行政區自治範圍内的事務;不得在特别行政區進行視察;不得接受本地居民對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機關的申訴;可談論國家事務,並就内地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内地各方面事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向人大常委會轉達本地居民對内地各方面事宜的意見和申訴;視察内地機關和單位;應邀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7 〕《基本法》明確規定,監督特别行政區政府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職責,而不是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他們可以通過中央人民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與特别行政區政府溝通。〔8 〕

  可見,特别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嚴格限制在中央事務方面,特别行政區選出的這些「國會議員」在自己的「選區」即特别行政區内的權力有嚴格限制,其目的是保证「一國兩制」的實施,井水不犯河水。正如前國家主席江澤民1998年參加全國人大會議時對香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所指出的:「香港代表只能代表香港同胞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不應該干涉特别行政區政府的任何事務。」〔9 〕

  香港《基本法》第159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44條規定,特别行政區如果提議修改《基本法》,須經特别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3多數、特别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和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特别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這説明,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在特區有一定職責,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責任,即參與提案修改基本法,並代表特别行政區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提案。 

  三、特區居民在中央政府擔任公職的權利

  在特别行政區參與管理全國性事務的權利方面,特别行政區的中國公民還有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權利。以前港澳同胞在中央的職務較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的職務,目前特區居民擔任最高的國家領導職務是全國政協副主席。最近這些年中央政府開始啓用港澳人士擔任重要的行政職務,如香港著名大律師樑定邦和史美倫曾經分别擔任中國证監會首席顧問和副主席,對中國證券行業的發展發揮了很大作用。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區前衛生署署長陳馮富珍成功當選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相信這方面的工作還會繼續。

  四、特區居民通過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的權利

  特區居民除了通過人大直接參加國家事務管理和擔任中央公務員外,還有權通過人民政協參政議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因此特邀香港人士和澳門人士作爲特邀委員參加人民政協的工作。盡管政協不是國家機構,但是它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仍然扮演重要的角色。有些學者把它視爲中國「議會」的「上院」,這個比喻雖然不準確,因爲中國的政協和英國議會的上院、美國的參議院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但是它從一個層面説明瞭政協的重要性。根據《政協章程》的規定,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龢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届全國委員會特邀香港人士119名、澳門人士26人作爲港澳委員參加全國政協的工作,並設立了專門的港澳臺僑專門委員會,負責有關港澳臺事務和僑務。政協九届全國委員會共有委員2272名,因此港澳地區委員的比例是比較高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届全國委員會特邀香港人士122名、澳門人士27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届全國委員會共有委員2237名,其中特邀香港人士126名、澳門人士29人,人數略有增加。

  除了全國政協外,特區居民同時還有許多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省轄市乃至區縣的政協擔任委員的。

  特别行政區的全國政協委員享有其他省、市、自治區委員同樣的權利和待遇。除此之外,他們還享有其他一些特殊的便利。

  五、特區居民的身份證件和領事保護問題

  (一)公民身份证問題

  在我國,確定公民身份的基本方式是頒發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通常是根據公民的申請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製作、發放。隨着香港、澳門的回歸,我國的區域可分爲内地(對於臺灣稱爲大陸地區)、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以及臺灣地區。相應地,在我國境内,公民的身份也有上述四種不同類型。内地居民持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門特區居民領取的是《回鄉证》。臺灣居民在大陸旅行、工作、居住持有的是《臺灣同胞证》。這些都是我國公民身份的證明,目前還没有全國統一的公民身份证。

  2006年3月16日公安部宣佈,隨着港澳臺同胞不斷到内地或經商或就學,爲便於工作生活,港澳臺同胞在具備兩個條件後可以申領内地身份证。這兩個條件分别爲:一、必須遷入内地定居,這説明是内地居民了;二、要辦理内地的常住户口。港澳臺同胞要拿到常住户口,鬚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三章第18條辦理,該條規定: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應當事先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持注有回鄉定居簽注的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证,到定居地辦理常住户口手續。 

  至於特區居民的護照問題,已經圓滿解决。他們可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區護照自由進出國境。

  (二)對港澳同胞的領事保護問題

  港澳回歸以後,香港和澳門同胞正式成爲我國領事保護的對象,外交部對他們和大陸同胞一視同仁提供領事保護。在没有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生活的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同胞,也是中國外交部提供領事保護的對象。香港同胞無論持「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屬於中國公民,因此他們在國外遇到任何麻煩都可以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求助,使領館工作人員會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提供優質的服務。對於在入境時受阻或受到不公正待遇,受到肢體的侵害、受到拘留,或是遇到了刑事案件執法人員的不公正對待,以及傷亡或者是尋親等情况,中國使館都可以提供幫助。〔10 〕在這個方面,我國外交部門已經做了大量工作。

  六、特區居民取得國家各種專業資格的權利

  (一)一般情况

  目前,中國内地人事部門與有關部門一起建立推行了30所項職業資格,例如執業藥師、註册建築師、註册律師等。〔11 〕這些專業資格以前不對港澳地區的居民開放,後來逐漸開始開放試點。2003年6月29日内地和香港簽署了《内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中央承諾在上述其中一些領域,逐漸實現專業人員資格的互認,例如2003年11月由内地房地産估價師學會與香港測量師協會聯合簽署了内地房地産估價師和香港測量師資格互認協議書。在其它領域,要進一步擴大港澳臺專業人士參加内地專業資格考試的範圍。另外,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聘資格考試方面,也規定可以允許港澳臺專業人員參加,如計算器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12 〕國家仍在繼續增加「單方批準」及「開放内地專業資格考試」兩地專業資格互認措施,内地已有不多於40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試中的30項讓港澳居民參加。〔13  〕

  有些專業團體拒絶對港澳開放,其中一個重要考慮是擔心港澳的專業人士進入内地後,可能會搶了他們的飯碗。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首先,這是港澳專業人士作爲中國公民的憲法權利,是必須開放的。其次,國家的市場也是港人和澳人的市場,本來就有他們一份。在回歸以前他們無法完全進入中國市場,在回歸後,他們理所當然有權以主人翁的身份進入自己國家的市場。况且港澳專業人士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是内地的專業人士的弱項,是他們不擅長的。港澳專業人士進入内地,與内地同行可以形成互補關係,實現雙贏。

  (二)司法考試

  1994年國家首次對港澳臺地區居民開放内地律師資格考試,〔14 〕當年共有300多名港澳臺居民參加了考試,只有15名港人及3名臺灣人通過考試,並於1995年獲得國家頒發的律師資格證書。但是,一直到2004年,根據司法部第81號令,〔15 〕他們纔可依照有關法規在内地律師事務所實習和執業。2005年9月才有第一位港澳臺居民真正取得内地的律師執業证,可以在内地開始從事法律職業。〔16 〕

  爲了落實《内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内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03年11月司法部發佈了《香港特别行政區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若干規定》,重新允許港澳居民自2004年起參加國家司法考試。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修改了該《規定》,重新發佈。

  根據這個「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可以根據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内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内地申請律師執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兩個《安排》和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自2004年開始允許港澳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迄今已經有五年。根據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資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在内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規定,獲准在内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以法律顧問、代理、諮詢等方式從事内地非訴訟法律事務,享有内地律師的執業權利,履行法定的律師義務;獲准在内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附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成爲内地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不能出庭從事訴訟活動。

  七、特區居民在内地的社會經濟權利

  香港、澳門居民在内地的投資,根據現行的法律仍然比照外資待遇。依照國家有關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他們可以享受税收、用工、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除此之外,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辦個體工商户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無需經外資主管部門審批就可以在北京設立個體工商户。港澳居民與北京市民一樣,申辦個體工商户只需繳納二十元人民幣的登記費以及《營業執照》副本成本費三元人民幣。

  以前港澳居民及其企業在内地享受的各種優惠實際上是超國民待遇。港澳回歸後,特區的中國居民已經不再是外國公民,今後他們的待遇問題,將越來越多地基於公民的身份而確定。這樣就要求我們必須普遍提高我國公民的待遇。

  在福利方面,目前有些地方允許港澳臺人員參加社保,參保險種涵蓋養老、醫療和工傷三大險種。例如珠海市勞動保障局規定,凡是依照規定在珠海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了《臺港澳人員就業证》,與珠海市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并且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臺港澳人員,可參加珠海市基本養老、醫療及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7 〕

  另外,在「一國兩制」之下,由於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特别行政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内的事項,不屬於中央政府的責任,特區政府應該承擔起發展特區經濟和社會的職責。因此,過去中央不需要過問特區的經濟問題,盡管中央給特區提供了許多幫助。但是,中央政府對「一國兩制」的成功實施,對特區的繁榮穩定,承擔着整體憲制責任,因此,中央不能不關心特區的經濟問題。作爲中國的一個特别行政區,特區也有權從國家取得它應該享有的一份資源和好處。基於這些考慮,國家的「十一五規劃」首次把港澳的發展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大戰略中去,這是非常必要的,對特區經濟社會發展、增强特區人民的國家意識具有很大意義。

  八、關於特區居民在内地接受教育的權利

  作爲中國公民,港澳居民無疑應該享有與内地居民同樣接受教育的權利。但是,他們的受教育權主要是由特區政府滿足的。但是國家也應該鼓勵特區的學生到内地接受各種教育。以前他們在很多方面處於非常尷尬的角色,在收費方面,他們要支付外國留學生的學費;但是在住宿方面又不能享受外國學生的安排。在管理上,他們既不納入一般中國學生的管理系統,也不納入外國學生的管理。近年來,國家開始重視這方面的工作,情况在逐步改觀。

  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於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聯合發佈《關於調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調整了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港澳地區學生的收費標準。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對已録取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港澳地區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内地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即在同一學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的港澳學生與内地學生的學費標準一致。

  中央財政並安排專項資金設立港澳學生奬(助)學金,專項用於奬勵、資助港澳地區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對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港澳地區學生,國家財政對招收上述港澳學生的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每年的招生數量,據實安排財政生均定額補助。

  在招生考試上,教育部專門針對港澳臺學生舉辦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港澳臺學生考試和從港澳臺地區招收研究生的統一入學考試。

  九、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訴訟權利問題

  隨着兩地交往的不斷增多,特區居民在内地觸犯刑法或者打官司的情况越來越多。毫無疑問,他們應該享有完全的訴訟權利。由於特區的特殊的國際和國内地位,今後在處理涉及特區居民的刑事訴訟問題時,最好也在第一時間知會特區駐内地辦事處,並允許他們以適當方式瞭解訴訟過程。而且,一定要注意保障法律規定的每一項訴訟權利,充分保证特區居民的辯護權、上訴權和申訴權。

  (二)法律適用問題

  在「一國兩制」下,特區中國公民享受的權利是「雙份的」,即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權利都享有。但是,對於憲法和特區《基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權利内容,特區居民在内地應該按照屬地原則處理,即應該按照憲法辦事,以憲法規定爲準。特區居民在特區時則應遵守《基本法》,在中國内地應遵守憲法。〔18 〕

  (三)外國公民在特區的權利問題

  特區《基本法》第三章没有用「公民」而是用了「居民」的概念。那就意味着《基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基本權利甚至包括政治權利,所有在特區的居民,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都可以行使。這在全世界都是獨一無二的,因爲任何國家都不可能賦予本地永久居民中的外國公民以選舉權乃至被選舉權。根據《基本法》,特區的任何永久居民不管其國籍如何,都享有特區的選舉權和部分被選舉權。《基本法》只要求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首席法官必須是特區的中國公民。其他行政官員、法官和立法會議員可以是特區永久居民中的外國公民。〔19 〕因此,「港人治港」是「在香港的所有永久居民治港」,「澳人治澳」是「在澳門的所有永久居民治澳」。但特區永久居民中的外國公民没有參與中國國家治理的權利,不能享有國家層面的權利。

  十、特區中國公民的國家義務

  特區《基本法》規定特區居民的權利義務是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從香港、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的。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義務。作爲中國公民,特區居民在享受中國憲法規定的權利的同時,理應履行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但是,特區《基本法》没有規定特區居民的義務,或者免除了特區居民應盡的公民義務。其中最重要的是,免除了特區居民繳納國税的義務和服兵役的義務。

  納税既是國民的義務,也是國民享受權利、當家作主的基礎,是國民身份的重要象徵。國家征税更是國家行使主權的行爲,是國家主權的重要表現。英國資産階級早期曾經有「不出代議士,不納税」的口號,也就是説,國王不讓推舉議員,我就不給你納税。最能讓公民與國家聯繫在一起、難舍難分的法律機制就是,讓公民與國家産生政治上、法律上、經濟上、文化上和社會上的實際關係,讓公民對國家有「固定投資」,有恒産才有恒心。這種「固定投資」既包括政治上的選舉權,而且也包括經濟上繳納國税。然而根據《基本法》,特區居民不需要納税,甚至特區駐軍的費用也不需要承擔,但仍然可以産生自己的全國人大代表。

  同樣,服兵役也是國民身份的重要象徵,征兵也是國家的主權行爲。現在已經有特區的大學生提出願意服兵役的問題,如何解决這個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研究。

  國家可以免除特區居民納税和服兵役的憲法義務,但是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的憲法義務是不能免除的。無論特區政府或者特區的中國公民,都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與内地不同的是,特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不需要依據内地的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基本法第23條授權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相信特區會在適當時間完成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承擔起特區政府和特區中國公民對國家的憲制責任和義務。

  不是結語的結語:對臺灣的啓示

  根據上述分析,香港、澳門特區居民在「一國兩制」之下是特殊的中國公民,他們在國家享有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有很多甚至是特權,但又可以被免除很多公民義務。一方面他們在法律上的身份是中國公民,享受特區和國家兩個層面上的雙重權利,在特區享受《基本法》保障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另外一方面,作爲中國公民他們又享有憲法保障的大部分權利,但又不需要履行憲法規定的大部分公民義務。「一國兩制」之下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僅有權「治港」「治澳」,而且有權參與「治國」,但是内地居民在「一國兩制」之下不能參與「治港」「治澳」。

  爲了讓特區居民對國家事務有更多的參與機會,增加主人翁意識,將來國家做出重大决策,應主動通過適當形式徵求特區各界的意見,特區居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方式對國家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可以考慮繼續任命港澳人士到中央政府擔任職務。各種專業資格考試都應該對特區居民開放,爲港澳年輕人提供更多的選擇和出路。在社會經濟權利方面,也應該給港澳企業提供更多的機會,凡是對外國開放的領域,首先要對港澳開放。

  從某種程度上説,這種單方面開放、單方面保護的安排可以説是「不平等」的。在「一國兩制」之下,基於港澳的特殊地位,在相當長的時期這種特殊安排將會繼續。

  在臺灣與大陸實現完全統一之前,臺灣仍然被大陸視爲一個省,還不是特别行政區。但來自臺灣的臺灣居民也是特殊公民,在大陸享有特殊的公民權利,這些權利與港澳特區居民在國家享有的權利在很多方面基本相同,有些方面又略有不同。

  在政治權利方面,臺灣居民也有權組織代表團參加全國人大,全國人大有臺灣代表團,人民大會堂有臺灣廳。盡快大陸没有在法律上刻意限制臺灣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實際上他們又不可能根據大陸的選舉法律和制度行使政治權利,無法正常選舉産生自己的全國人大代表。根據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决定》,臺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臺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參加協商選舉會議。按照選舉法規定,采用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産生。協商選舉會議人數爲122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定。中央國家機關和解放軍駐京單位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有關部門協商選定。〔20 〕這些代表一旦産生,就享有完全的人大代表權利。在兩岸統一前關於臺灣居民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代表問題,這些顯然是臨時性解决方案。目前,臺灣居民在大陸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乃至政府官員,主要限制不在大陸,而在臺灣方面。

  至於經濟、文化、教育、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大陸以前限制也比較多,但這些限制都在逐漸取消。尤其在經濟領域,大陸單方面爲臺灣居民提供了很多優惠,對他們的權益給與了特殊保護。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爲此特别制定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9年12月5日國務院還制定了實施細則。制定專門法律、法規保護特殊公民群體的經濟權益,這是不多見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文化活動也受大陸法律的保護。臺灣居民現在在大陸接受教育也只需交付與大陸居民同樣的學費,享有同樣的權利。大陸越來越多的專業資格考試對臺灣居民開始開放。

  需要説明的是,盡管兩岸尚未實現統一,甚至嚴格來講兩岸在法律上、軍事上還處於對立狀態,但是大陸仍然單方面盡可能賦予臺灣居民平等的權利,單方面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即便將來兩岸統一後,臺灣居民作爲特殊中國公民的特殊地位仍將得到有力的保障,他們與全國其他地方的人民一起成爲法律上的國家主人,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十七大政治報告中指出,「大陸將繼續實施和充實惠及廣大臺灣同胞的政策措施,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正當權益,支持海峽西岸和其它臺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的經濟發展」。他尤其首次在如此重要的政治文獻中,提出了「十三億大陸同胞和兩千三百萬臺灣同胞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中國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兩岸同胞理應携手維護好、建設好我們的共同家園」、「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的事務必須由全體中國人共同决定」。〔21 〕基於這樣的考慮和認知,大陸將繼續單方面賦予臺灣居民更多的、廣泛的實質權利。

  長遠來看,解决港澳同胞、臺灣同胞的權利問題,需要提高我國全體公民權利保障的水平,公平善待所有公民,不斷提高中國公民身份的「含金量」,讓全體公民能够以國家龢民族爲自豪,形成全新的「中國公民」概念和身份。

  註   釋:

  〔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3〕王振民:《中央與特别行政區關係》,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頁91。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内的議案,由主席團决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决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5〕見http://news.sina.com.cn/c/2005-03-08/15196009140.shtml。

  〔6〕在詳情參見選民登記辦法;附件《關於做好2006年海淀區區、鄉鎮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選舉選民登記工作的意見》。

  〔7〕美國《明報》,2001-01-10。

  〔8〕《南華早報》,香港,1998-03-04。

  〔9〕《南華早報》,香港,1998-03-10。

  〔10〕中新社北京,2006年04月28日。

  〔11〕範勇(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長):《中國内地專業人員資格制度及兩地資格認定—— 在『香港專業服務融入内地市場的展望— C E P A 商機與專業人員資格認定』研討會上的發言》,香港《京港學術交流》第六十二期,2004年06月。

  〔12〕同上。

  〔13〕人民網香港,2006年1月30日。

  〔14〕見《司法部關於認真組織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參加今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

  〔15〕司法部:發佈的《取得内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在内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2003年10月30日。

  〔16〕2005年9月13日香港居民吴志强在内地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深圳領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证》,成爲自2004年1月1日CEPA正式實施以來,首個獲得内地律師執業資格的港澳居民。

  〔17〕香港《文匯報》,2006年5月1日。

  〔18〕這個做法體現了《基本法》作爲憲法特别法的原則。參閲王振民:《中央與特别行政區關係》,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第91頁。

  〔19〕《香港基本法》第67條規定,20%立法會議員可以是特區永久居民中的外國公民。《澳門基本法》第72條規定澳門立法會副主席也必須是中國公民。兩部基本法對特區主要官員和議員國籍限制的規定略有不同。

  〔20〕《臺灣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1〕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爲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在中國共産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國共産黨第十七届全國代表大會,2007年10月15日。

  ( 清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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