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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城市化水平對比問題



  李 玲

  衡量城市化水平有多種指標,如城市人口比重、城鄉人口比、城市化規模、人口集中程度(參閲Jack P.Gibbs,Measues 0f ufdani zation,Social Forces,45(2),l 7 0—11 3,1966。)等。其中城市人口比重是許多國家、多種學科學者所共同采用的指標。由於各個國家的城市人口都是按本國城鎮和鄉村劃分標準計算的,而各個國家的城鄉劃分標準不一致,所以按照各國的城市人口比重來對比不同國家或地區間城市化水平是不可行的。本文在分析世界各國城市定義的基礎上,探討各國城市化水平對比中所存在問題,提出一種新的方法,以期提高城市化水平對比的科學性。
一、世界各國城市定義概述

  城市和鄉村的區别在於居民的主要經濟活動類型不同。城市是社會勞動地域分工的産物,是非農業經濟活動集聚之地。城市化研究的最基本問題首先是城市或城市型居民點的確定。

  (一)  確定城市或城市型居民點的一般方法

  如何確定一個居民點爲城市(或城市型居民點)或爲鄉村?對於大的城市、工礦業居民點或小村落,是容易確定的。難以確定的是介於城市和鄉村之間的一類居民點。達類居民點,有的國家稱之爲“鎮”,有的國家稱爲“半城市”,其人口包括城市人口之内。許多國家爲這類居民點規定了最低人口下限指標,其中有的國家還同時采用了人口密度,居民從事非農業型經濟活動的比例及是否具有城市特徵等指標。使用最多的是居民從事非農業型經濟活動的此例,一般規定鎮或相當於鎮級城市型居民點中,經濟活動人口的70%—80%以上從事非農業型經濟活動。也有許多國家不采用人口下限指標,而用其它方法確定城市。

  從居民點所占地域來看,有的國家不考慮居民點的行政界綫,只考慮集中居住的人口,而采用城市聚團、人口聚團或城市地方等。有的國家將某級行政單位(如市、鎮等)管轄範圍内的全部人口做爲城市人口,這樣當城市化區域超過市、鎮轄區範圍時,所統計的城市人口比重偏低;而當市、鎮轄區内包括大片農村地域時,由於劃入大量鄉村人口,又使所統計的城市人口比重偏高。多數國家規定以行政中心所在市鎮,包括其郊區的全部人口爲城市人口。

  (二)  世界各國城市定義的分類

  據175個國家(或地區)的統計城市定義(城市人口劃分標準)大致可分兩類,一類没有明確的人口下限指標,一類有明確的人口下限指標,另外還有兒個國家没有城市定義(或有城市定義而未公佈)。

  第一類共85個國家,分三種情况:第一種20個國家,僅以首都爲城市,如布隆迪、巴巴多斯、卡塔爾、西薩摩亞等,其中新加坡和摩納哥是全國人口均爲城市人口的城市國家。這些均是人口少於500萬的小國,其中14個國家人口少於50萬(1984年);第二種27個國家行政指定幾個城市,或公佈城鎮數目(其數目多在20個以内),其中18個國家總人口少於500萬,僅有5國人口超過1000萬,其所分佈的城鎮數目也較多,如摩洛哥184個,緬甸301個;第三種38個國家則是指定各級行政中心、或具有某些城市特徵及重要商業、行政職能的居民點爲城市,其中有26個國家人口少於1000萬。

  第二類共有81個國家或地區,城市人口下限大致變化於2000-10,000人,其中采用2000人和5000人爲下限指標的國家最多,分别爲23個和19個。在達類中,有37個國家人口超過1000萬(包括5個人口一億以上的國家),其中幾個國家對不同人口規模的居民點,規定了不同的劃分指標,如中國、蘇聯、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其中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的指標也不相同。

  從地域看,除歐洲,北美外,其它各大洲均有半數或半數以上國家采用最低人口下限指標。指定若干個居民點爲城鎮或列出城鎮數目的國家以非洲最多,指定某幾類居民點爲城市的國家以拉丁美洲爲最多。采用最低人口下限指標的國家中,北歐各國多采用200人,西歐各同多采用2000人,南歐各國多采用10,000人,而亞洲國家多采用5000人或高於5000人爲下限,拉丁美洲國家大多采用2000人或低於2000人爲下限。
二、世界各國城市化水平對比中的問題

  由於各國城市定義的巨大差异,按照各國城市人口比重來對此國家或地區間的城市化水平就會擴大或縮小某些國家間城市化水平的實際差距,因而是不科學的。

  (一)  各國城市化水平對比中存在的問題

  按現在各國城市定義所統計的城市人口比重進行各國間城市化水平對比,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具有相似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化水平差距不很大的國家,由於城市劃分標準的差异而加大了城市化水平的差距。據統計,1984年西歐平均城市化水平爲83%,但奥地利與瑞士分别爲55%和58%,這與兩國分别取5000人、10,0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而西歐其它國家多取2000人爲下限有很大關系。有的國家修改了城市劃分標準,使城市人口下限與周圍國家一致後,大大縮小了城市化水平的差距。如挪威原以各級行政中心所在市、鎮人口爲城市人口,1980年城市人口此重僅44%,大大低於北歐其它幾國水平(80%—83%)。現改爲以2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和北歐其它幾國相同)則1980年城市人口比重應爲70.2%。再如西班牙原與意大利同以100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1981年城市人口比重分别爲74%(引自美國人口諮詢局《世界人口資料表》,1980、1981、1982年分别爲72%,74%,69 0/0。但疑1980、1981年數據不準確,《世界人口年鑒》1978年爲64.2%,1981年爲91.4%。)和
69%)相差不大。而1981年西班牙以20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則城市人口比重爲91.4%,和意大利城市化水平拉開很大距離。還有馬來西亞的馬來半島,1957年以10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城市人口比重爲42.7%,高於菲律賓(1960年爲29.8%),1970年馬來西亞改以10,000人爲下限,馬來半島城市人口比重僅爲28.8%,義低於菲律賓(32.9%。實際上1957~1970年,馬來西亞城市(1000人以上)人口增長率等於鄉村人口增長率,城市人口比重没有提高。若菲律賓也以10,0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則1970年城市人口比重僅爲14.3%,遠低於馬來亞。達幾例都説明城市人口劃分標準的不同對城市化水平對比的巨大影響。

  另一個問題是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相差甚遠的國家,采用同一城市人口劃分標準,有時又會縮小城市化水平的真實差距。如法國和阿根廷同以20UO人爲城市人口下限,美國和委内瑞拉、墨西哥同采用2500人,1982年阿根廷城市人口比重爲82%,高於法國(78%)。美國城市人口比重爲74%,居於委内瑞拉(76%)和墨西哥的(67%)之間,但這兒國經濟發展水平及人口特徵的差异是相當大的。且墨西哥農業勞動人口比重高於鄉村人口比重,説明共城市人口下限偏低。因而研究墨西哥等拉丁美州各國城市化的學者多傾向於采用5000人或更高的城市人口下限指標(Uniked L,Mexico,P.283,Staded Coombia,P23s,in Essays 0n wofle urbanization.)。

  由於城鄉劃分標準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因而當用城市人口比重爲主要指標對比各國城市化水平時,就要十分注意劃分標準的差异所帶來的影響。如國内有的學者僅按城市人口比重的高低(按各國標準)將世界各國依次排列。以此論证“發達國家共特點都是以城市人口比重爲標誌”,從而把一些發展中國家劃入發展國家行列(世界城市化發展的趨勢及我國城市發展中心若干問題.《人口與經濟》1980年第2期。)。

  (二)我國城市化水平與其它國家的對比問題

  世界上多數國家在統計城市人口時,是把市鎮(包括郊區)範圍内全部人口都計算在内的,而我國1964~1981年城市人口僅計算市鎮(包括郊區)範圍内的非農業人口,達樣計算的城市人口比重就大大縮小了,從而加大了我國與其它國家城市化水平的差距。有的學者爲避免統計口徑的不同所帶來的影響,而同時采用了城市人口比重和非農業人口比重(包括鄉村中的非農業人口)(吴友仁:關於我同社會主義城市化問題.《人口與經濟》,1980年第1期。)。但也有學者在强調了城鎮劃分標準不同的同時,又不恰當地將我國城市化水平與其它地區做對比,如認爲“我國城鎮人口此重(1977年爲12.16%)不僅遠比世界平均水平(38%)要低,也比各大洲中最落後的非洲的平均水平(24%)要低,而和非洲最低的東非地區平均水平(12%)差不多”(城市化與國民生産總值關系的規律性探討,《人口與經濟》,1982年第1期。)。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我國修改了城市人口定義,將建制市、鎮(包括郊區)範圍内的全部人口均按城市人口計算,並按此標準調整了1964~1981年的城市人口比重,調整後1977年我國城市人口比重爲17.6%,1982年爲20.6%。從數字看,我國城市化水平仍比非洲平均水平(1982年爲28%)低7.4%,而高於東非水平(15%)。但若考慮到城市人口劃分標準的差异,我國城市化水平與非洲平均水平的差距就没有那麽大了,如以10萬以上人口城市人口比重來比較,則1982年我國和非洲分别爲14.4%和16.8%,僅差2.4%。另外將我國與東非進行對比也不太恰當,而與印度等人口大國相比較,可能更爲合適。一般認爲印度城市化水平高於我國,因印度城市人口比重較高,1981年印度人口普查城市人口比重爲23.73%,而我國1982年城市人口比重爲20.6%,但兩國10萬以上人口城市人口比重則很接近(印度14.33%,中國14.43%),差别主要在於人口少於10萬的小城鎮,這與我國某些居民點達到設鎮標準而未設鎮有一定關系。

  (三)制定統一城市化標準的困難

  爲了排除城市人口劃分標準不同所帶來的城市化水平的不可比性,聯合國會建議以20,000人爲統一的城市人口下限指標。如前所述,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市發展狀况的國家或地區,采用統一指標亦會掩蓋城市化水平的真實差距。盡管有聯合國的建議,各地區也提出了本地區的建議,如歐洲統計會議建議在歐洲統一采用10,0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2000人爲鄉村居民點人口上限,  2000-10,000人的居民點爲半城市,而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統計機構又一致同意在人口普查中以2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在實際研究工作中,拉丁美洲經委會還以1000人爲城市人口下限。鑒於各大地區爲本地區所提出的城鄉劃分界限不一致,爲照顧地區的一致性及各國間對比的方便,聯合國又爲1970年的人口普查建議各國應采用該地區所建議統一使用的城鄉劃分標準。但實際上並没有哪個地區完全采用統一標準來統計城市人口,這就依然使城市化水平的對比存在一個可比性問題。

  三、世界各國城市化水平的對比

  如何更爲科學地根據各國城市定義進行城市化水平對比呢?筆者嘗試提出一種新的對比方法。

  (一)方法的提出及依據

  城市化是一個漸變的過程,是社會經濟活動和人口發生空間變化的歷史過程。又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過程的一個方面,既有其獨特的發展規律,又受社會發展一般規律的制約。

  城市化發展水平受生産力發展水平的制約。達種制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農業生産力水平,這决定着農業能提供多少剩餘農産品以供養城市中的非農業人口,以及農業能提供多少剩餘勞動力以支持城市的發展;另一方面是城市容納人口的能力,這取决於第二、第三産業的發展水平。

  雖然由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而使城市化過程有顯著差异,爲了使世界各國城市化水平的對比能更客觀地反映城市化發展的基本規律,據此,本文以各國城市定義爲基礎,以非農業人口比重爲依據,根據備個國家的具體情况,對部分國家城市人口比重進行必要的調整,按調整後的城市人口比重,進行各國問城市化水平對比。

  (二)城市化水平對比方法

  城市雖是非農業人口聚居地,但由於城市郊區範圍差异總使城市包含有一定比例的農業人口。另外,有的國家城市定義是只看居民點是否達到規定的人口規模,或只考慮居民點的行政功能,而未綜合考慮經濟功能,使一些不具有城市型經濟功能的農業居民點劃爲城市。

  鄉村人口中除農業入口外,也含有一定比例的非農業人口,這部分人口是由分散在鄉村的服務業或各種小型加工業及採礦業人員,以及居住在鄉村而工作在城市和退休後由城市回到鄉村居住的人口搆成的。

  從對30多個國家(其中有8個發達國家)七十年代城鄉經濟活動人口分析看出,發達國家城市經濟活動人口農業勞動人口比重均低於10%,高於10%的均是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鄉村經濟活動人口中農業勞動人口比重均低於50%,而發展中國家均高於50%。

  根據1980年151個國家城市人口占總人口比重和非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間關系統計分析,若列成關系式:M=NA-u

  NA表示非農業人口占全國(或全區)總人口的比重(%),u表示城市人口占全國(或全區)總人口的比重(%)

  M可出現三種情况:

  M<0,表明一國其城市人口中必然包含有較多的農業人口,使城市化水平表現出一定的“虚假性”。在所統計的151個國家中有22個國家(占14.6%)M值小於零,共中除歐洲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希臘外,均是亞非拉發展中國家,M值最低的是中非共和國爲-29%。

  M=0,在所統計的151個國家中没有出現這種情况。

  M>0,表明一國共鄉村人口中包含有較大比例的非農業人口,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屬於這種類型。但在這些國家中也有一部分國家或因城市人口下限指標偏高(如挪威、瑞士、奥地利、荷蘭、馬來西亞、尼日利亞等),或因具有特殊的經濟類型(如石油輸出國阿聯酋、阿曼;西印度群島中的小島國牙買加,巴巴多斯、馬提尼克等)而M值偏高(M≥26%的有27個國家,占17.9%,最高的挪威爲48%),使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相比較,城市人口比重明顯偏低。1980年世界平均M值爲16%,其中發展中國家爲13%,發達國家爲19%。

  因此根據M值的高低,可對部分國家的城市人口比重進行調整,然後再與其它國家進行對此。具體作法如下:

  將M≤1%的30國家統—按M=5%來降低其按本國城市定義統計的城市人口比重,將M≥26%的27個國家統—按M=16%(世界均值)來提高其按本國城市定義統計的城市人口比重;而1%<M<26%的94個國家則不予調整(這裏作爲分類指標和調整幅度的M值的確定,均是在具體國家和城市化水平及經濟發展水平相關的各種指標與條件相似的其它國家對比後確定的。)。

  這樣非洲有35.3%的國家需降低城市人口比重,是各大洲中比例最高的;而拉丁美洲需降低城市人口此重的有巴西、墨西哥、秘魯、智利等國均是拉美大國,約占拉美總人口的63%;城市人口的65%。而需提高城市人口比重的7國(或地區),多是西印度群島中的小國,僅約占拉美人口的2.2%。

  (三)方法的評價

  1.  優點

  (1)城市化水平和非農業人口比重及人均國民生産總值間的相關關系有所加强,也更符合城市化發展的客觀規律。根據1980年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其中部分國家按上述方法進行了調整),將世界各國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分成兩大類八個組。第1—6組爲發展中國家,其中第6組爲石油輸出國(在下面的方程推導中未計算這一組),7—8組爲發達國家。分别計算出每組國家的平均城市化水平yij,平均非農業人口比重xi,及平均人均國民生産總值xj,求出yij對xi、xj的二元回歸方程:

  方程在信度0.01的水平上高度顯著相關。當xj保持不變時,xj每提高或降低10%,則yij隨之提高或降低9.968%,兩者成正比關系;當xi保持不變時,人均國民生産總值xj每增加或减少1000美元,則yij也隨之降低或提高0.0425%,兩者成反比關系。

  分析第4、5組和第7、8組,y處於同一變化範圍中,但第7、8組的yij、x1和xj都分别高於第4、5組,且第4、7組和第5、8組的yij僅分别相差4.5%和1.5%,而xi則分别相差6.4%和9.8%,xj更相差2—3倍多。正是由於此原因,而形成yij的反比關系。若僅根據發展中國家的1—5組的特徵值求出三元回歸方程,則有:

  幾個方程均在信度0.01的水平上高度顯著相關(0.98以上),但方程(1)、(2)的相關系數略大於方程(3)、(4),而剩餘標準差又小於方程(3)、(4),説明方程(1)、(2)總體的相關性還要大於方程(3)、(4)。再分析兩個變量xi、xj和yij的關系,當xj保持不變時,方程(1)、(2)中x1每變化10%所引起yij的變化幅度(9.698%和7.35%)分别小於方程(3)、(4)  (11.04%和8.82%)0.14倍和0.2倍,説明方程(1)、(2)中xj與yij的相關性略小於方程(3),(4)。但yij的變化幅度小於xi的變化幅度,更符合非農業人口比重大於城市人口比重達一城市化發展的客觀規律。當xi保持不變時,xj每變化1000美元,所引起方程(1)中yij的反比變化幅度(0.045%)小於方程(3)  (0.886%)18.6倍,而方程(2)中yij的正比變化幅度(6.13%)又大於方程(4)(4.7%)4.3倍,説明方程(1)、(2)中x1和yij的相當性大大高於方程(3),(4)。也説明,經過調整,减小了部分國家城市人口比重和實際城市化水平的偏差,使城市化水平與非農業人口比重及人均國民生産總值間關系更爲密切,這是符合城市化發展的客觀規律的。

  (2)城市化水平的區域一致性和差异性更加顯著。經過調整,非洲、西北歐、西印度群島的城市化水平較調整前有了較大變化。非洲撒哈拉地區西部的毛裏塔尼亞、馬裏、尼日爾、乍得幾國,再加上中非共和國和喀麥隆的城市化水平由調整前的變化於11%~42%之間,下降到變化於7%~14%之間,均屬於表五分組的第一組;由蘇丹、扎伊爾、莫桑比克等七國搆成的非洲中南部地區,城市化水平由調整前的變化於8%~39%之間,變爲調整後的變化於16%~28%之間,均屬於表五分組的第二組。從而使非洲城市化水平南北兩端較高、西部沿海和中南部地區居中,撒哈拉地區和東部地區低的格局更爲突出,表現出明顯的區域内的一致性和區際差异性。西北歐地區奥地利、瑞士、挪威、芬蘭幾國城市化水平由調整前分别爲52%、55%、44%、59%提高爲調整後的75%、79%、76%、70%,使西北歐各國城市化水平基本均高於70%,城市化水平區域内的一致性大爲提高;和東、南歐各國城市化水平基本均低於70%形成明顯對比。這種城市化水平的區域内一致性及區際差异性,正好和達些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區域内一致性及區際差异性相吻合。這也説明按本方法對部分國家城市人口比重進行調整,是符合城市化的客觀規律的。

  2.本方法的適用範圍

  本方法是就世界範圍内各國城市化水平的對比而提出的。但也可適用於某一區域内的國家或某幾個國家間的對比,或同一國家内部不同區域之間的對此。因爲範圍雖有不同,但城市化的客觀規律是同一的。

  3.  存在問題

  本方法是對需要調整城市人口比重的國家及其調整幅度均是根據M值來確定的,而M值是非農業人口比重和城市人口比重間的差值,隨各個國家經濟結構的差异及非農業人口比重,統計準確性的不同(僅是美國人口諮詢局(1982年世界人口資料表)和聯合國糧組織1982年《生産年鑒》所統計的1980年業人口比重,有的國家就有差异,差异小的僅1—3%,個别國家相差5—15%,本文采用的輥聯合國糧組織(生産年鑒》的資料。),M值也存在一定誤差,另外如何隨着世界範圍内城市化水平的繼續提高農業人口比重的持續下降而改變作爲分類界限和調整幅度的M值等問題,均有待深入研究。

  總之如何使世界各國城市化水平的對比更加客現地反映城市化的發展規律,從而正確瞭解不同國家的實際城市化水平,是研究城市化的基本問題之一。本文僅是對這個問題做一初步探討,進一步的研究加以改進,也有待於根據世界各國城市化的繼續發展所進行的研究來改進並檢驗此方法是否可行。

  本文經朱雲成先生精心指導,粱溥先生、馮光武先生、陳浩光先生、楊兆椿先生指導完成,任此謹致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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