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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縣羅泊灣二號墓墓主並非“秦後”説



  藍日勇,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物館,研究館員。

  【中文摘要】廣西貴縣羅泊灣二號墓是一座大型西漢早期墓葬,有關墓主人身份,發掘報告已作推斷。近年來,有學者根據墓内出土一件大陶盆上的戳印印文,推定墓主的身份爲“秦後”。本文通過多方面論证,認爲“秦後”之説不成立。

  【關鍵詞】羅泊灣二號墓 南越國 出土器物 “秦後”説

  Abstract:No2 grave in Luobowan, Gui county, Guangxi province, was a large-scale grave of early west Han period. What judge about the master of the grave has been reported. Recently, one scholar judged it as the grave of Qin queen, which based on the stamped characters from a excavated pot. This article will give different evidences to point the scholars mistake. The master of the grave was not Qin queen. 

  Key words: No2 Grave in Luobowan the Nanyue kingdom Unearthed implements the Opinion of Qin queen

  

  貴縣羅泊灣二號墓,是繼一號墓之後廣西貴縣(今貴港市)一地至今所發掘的笫二座大規模西漢早期墓葬,該墓地面留存底徑達42、高6米的高大封土堆,地下以大塊杉木板搆築宏大椁室,椁室底下設有殉人坑,這些外在的表現彰顯了墓主人生前高貴身份和相當富有成度。本來還可以從墓中隨葬品的種類數重多寡和質量等方面去進一步窺見墓主人的各方面情况,孰知古人作難,早就將墓内的物品幾乎盗盡,所幸的是,在遺存的123件陶、銅、金、鐵、玉、漆木器中,有一方“夫人”玉印和一枚“家嗇夫印”封泥,使發掘報告的編寫者,對照漢代的規章制度,結合有關文獻,直言墓主“生前决不是普通官吏,而應是一個生前擁有親近奴婢,又有專供奴役的奴婢的地方高級貴族”,“也有可能是趙氏王國派駐當地的相當於王侯一級官吏的配偶”〔1〕。

  發掘報告編寫者對羅泊灣二號墓墓主身份的如上推論,是依據於明確印章文字,又輔以同墓所出的封泥證據,加之引用有明確文獻資料,三者相合得出的判斷堅實而難以變改。不期多年來學術界的這個認可,到近年却出現另外的聲音,它出現在《布山縣治貴港説質疑》一文(以下簡稱“疑文”)中〔2〕,該文在極力否定今貴港是古代布山縣治的同時,還把該墓墓主的身份,從原定的“夫人”變爲“秦後”。 文中盡管借西漢南越王博物館吴凌雲先生釋讀二號墓所出的一件大陶盆上的戳印文爲“秦後”立論,並旁证於《歷史的足迹》一書〔3〕的説法,使人從表面看似乎成立。但筆者仔細研讀了上説的論著後,認爲“秦後”之説是作論者偏離了别人的研究,又對歷史的失查所得來的錯誤見解。

  一、陶盆上的戮印文無法釋讀爲“秦後”

  前己提及,“秦後”之説是源於吴凌雲先生對羅泊灣二號墓一件陶盆上戳印文的釋讀結果,查這個結果出現於《廣東史志》1999年第3期上的《“秦後”印戳和“蒼梧”印戳》一文(以下簡稱“吴文”)。但該文短至區區數百字,對爲何將陶盆上的戳印文釋讀爲“秦後”,没有交代一點理由,僅説“很遺憾該報告對如圖印記文字没有進行釋讀,以致漏了一件重大的歷史物证。經辨認,印文爲‘秦後’二字”。因此,吴文的釋讀是否正確,有必要先作討論,其結果對“秦後”説的成敗至關重大。

  在二號墓遺物中,確有一件大陶盆顯得比較特别,發掘報告對它作如下描述:“泥質灰色,堅硬。廣口,唇向外折,體大腹深。上部略直,下部斜折内收。腹上部有兩周繩索狀附加堆紋,靠下有細密方格紋和幾何形戳印。器底内壁有13厘米長的裂隙,並遺存黑色膠劑粘補的痕迹,至今乃牢固。還有小篆印記一處。口徑66、底徑40、通高262厘米。”

  吴文對這件陶盆内外的描述,大體與發掘報告相同,差异之處則在戳印的表示方面,發掘報告寫明“還有小篆印記一處”。而吴文寫爲“還有印記一處”。將“小篆”二字去掉,不按印文書體去識讀印文,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錯誤的基根。

  二十世紀中國的秦漢考古發現中,璽印資料相當豐富,論著時見。研究成果表明,在印文字體方面,從總體看“西漢早期的官印在文字上還具有較濃厚的秦篆風格”〔4〕。具體到南越國的璽印上,其字體全爲篆文,内中略有區别之處是少數爲小篆。最有代表性的實例是南越文王墓出土的那批璽印,所出的“泰子”“帝印”“景巷令印”玉印,“右夫人”金印,“左夫人印”“泰夫人印”銅印,還有“趙眛”玉質私印、“趙藍”象牙私印,以及2件“帝印”封泥、13件“泰官”封泥,印文字體皆爲篆文。小篆體的只有2例,分别爲“文帝行璽”金印和“泰子”金印。

  有瞭如此多的南越國時期璽印實例,我們便有條件去判斷吴文將羅泊灣二號墓的那件陶盆上的戳印文指認爲“秦後”的是與非。從陶盆戳印文字中可以清楚辨識的“禾”字看,這處戳印文字確是小篆體,如果把“禾”字及其上頭部分連起來當“秦”字讀,則此字的上半部分作“圭”字形完全失去了小篆體的印文風格。餘謂不信,這裏還可以舉出美籍華人收藏家範季融、胡盈瑩夫婦捐贈的春秋早期秦公鼎、秦公簋銘文作旁证〔5〕。

  從篆體印文看,南越文王墓的“泰子”玉印和“泰夫人印”銅印的“泰”字上半部皆作“ ”,見載於《中國歷代印章目録》一書的西漢“泰倉”青銅印也是如此。

  “秦”字與“泰”字部首相同,印文風格當不會有例外。因此,吴文把羅泊灣二號墓那件陶盆的戳印文的第一個字釋讀爲“秦”字,尚缺乏有力的證據。這樣,把這處戳印文連讀作“秦後”,便不成立。

  二、從典章制度看,“秦後”印不會出現在陶盆上

  按照吴文和疑文的説法,這個“秦後”是南越國分封的秦王趙光的王后。那麽,趙光是否有立王后?爲了問題的解决,還宜略考一番。

  南越國爲秦將趙佗在秦二世時乘内地戰亂而絶道聚兵建立,地轄秦南海、桂林、象郡。趙佗先自立爲南粤武王,劉邦建漢之初,“爲中國勞苦,故釋佗弗誅。十一年,遣陸賈立佗爲南粤王。”到吕後執政時,趙佗因吕後執行“别异蠻夷,鬲絶器物”政策,與漢廷交惡,便自尊號爲南越武帝,“乃乘黄屋左纛,稱制,與中國侔。”大概從吕後開始,南越國的官僚制度仿製漢廷。其後宫所置見於南越文王墓的有右夫人、左夫人、泰夫人、〔部〕夫人。見明於文獻的,明王嬰齊立有王后,嬰齊太子興繼王位後立其母爲王太后。《漢書·西南夷兩粤朝鮮傳》記:“嬰齊在長安時,取邯鄲樛氏女,生子興。及即位,上書請立樛氏女爲後,興爲嗣。”“太子興嗣立,其母爲太后。”而南越國所分封的侯王,他們的妻子是否也稱“後”,文獻闕如。從嬰齊欲立王后,還需上書獲準的情况判斷,侯王之妻可能没有這種待遇。《漢書·文帝紀》載:“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無得擅征捕。”顔師古注引如淳曰:“列侯之妻稱夫人;列侯死,子復爲列侯,乃得稱太夫人。”漢代推行的二十級軍功爵中,最高一級初稱徹侯,後避漢武帝劉徹的名諱改成通侯或列侯。從上引文獻己明確,受封列侯者,其妻稱夫人不稱後,列侯死有子得繼承原爵位,子之母只稱太夫人而不稱太后。若照此條規定,蒼梧秦王趙光的妻子不可能稱後或太后。因而所謂的“秦後”應該是不存在的。但南越國畢竟是一個與中央對抗的地方割據政權,趙佗敢乘黄屋左纛,手下違規的事也在情理之中,故趙光之妻稱後,也有一些可能性。不過,即使如此,“秦後”之印也不會出現在陶盆上。

  我國傳世和發掘出土的古璽印,其累數己成千上萬,盡管數量可觀,但按其用途分類,只有官印私印兩種。據研究,官印作爲行政權力的憑證物,從秦始皇統一中國開始,便制定了一套嚴格的等級規定,即皇帝用的印才能稱璽,各級官吏只能稱印,到漢武帝才開始有的稱章。據《晋書·輿服志》,秦朝皇帝用六璽:“皇帝行璽”、“皇帝之璽”、 “皇帝信璽”、“天子行璽”、“天子之璽”、“天子信璽”。漢承秦制,皇帝亦六璽。秦漢帝璽,皆早以失傳,今人僅在清代吴式芬輯録的《封泥考略》中見到一枚“皇帝行璽”封泥,以及可作參考的南越文王“文帝行璽”金印。關於漢代皇帝六璽的功用,依東漢衛宏《漢舊儀上》所記,“皇帝行璽”爲凡封之璽,“皇帝之璽”賜諸侯王書,“皇帝信璽”發兵;征大臣以“天子行璽”、 策拜外國事以“天子之璽”、 事天地鬼神以 “天子信璽”〔6〕。可見它們全部用於國家大事之上。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皇后與天子同尊。漢代皇帝用印稱璽,皇后與之相同。《漢舊儀下》雲“皇后玉璽,文與帝同”。1968年在咸陽渭河北源上距漢高祖、吕後所葬的長陵僅1公里多的韓家灣狼家溝發現一方“皇后之璽”,印证了該書所言之真實。該璽白玉制,螭虎紐,也與《漢舊儀上》記漢朝“皇帝六璽,皆白玉螭虎紐”對证,證明皇后之璽不僅文同帝璽,其材質與紐式也與帝璽相同。又漢代部分諸侯王、王太后的印也稱“璽”,見於實物的有1981年揚州甘泉山2號墓出土的“廣陵王璽”和1954年陝西陽平關出土的“朔寧王太后璽”〔7〕。“ 廣陵王”是光武帝第九子於永平元年(58)被徙時封,“朔寧王”爲東漢地方割據政權公孫述於建武七年給隗囂的封號,此璽當爲隗囂母親之璽,它們雖然是東漢初年的事,但應本於西漢。於中我們有理由推論,地方割據的諸侯王,其妻稱後併當也有用印稱“璽”的僭越漢制的行爲。由此而論,趙光亦爲南越國地方割據政權的封王,若其妻稱後,其用印其文當爲“秦王后璽”或“王后之璽”才符合當時的制度。而吴文所定的“秦後”,既意不明,又不合規制,理不順便難以説通。

  談皇帝、皇后、諸侯王和王后,便會自然牽出古代“后妃體制”問題。一般認爲,中國古代的后妃制度發軔於西周,形成於漢代。《禮記·昏儀》雲:“古者天子立六宫,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内和而家理。”研究者認爲這是西周之制,與外朝六宫體制相呼應。所謂“六宫”,指所分的前一宫和後五宫。“後五宫指後一宫、三夫人一宫、九嬪一宫、二十七世婦一宫、八十一御妻一宫。王后正位宫闈,體同天王;三夫人位同三公,坐論婦理;九嬪位同九卿,掌教四德,即婦德、婦言、婦容、婦宫;世婦位同大夫,主知喪葬賓客;女御位同士,侍天子宴寢。”〔8〕到秦始皇統一天下,大建宫室,後宫規模空前膨脹。西漢王朝建立後,嬪妃制度逐漸確立,按《漢書·外戚傳》記:“帝母稱皇太后,祖母稱太皇太后,嫡(妻)稱夫人。”另設“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她們當中,皇後母儀天下,其地位之尊崇與皇帝等同,非一般人臣可言,有總攝六宫的大權。而且於歷史上,皇太后、皇后干政,甚至專政的大有人在,西漢時吕後執政、東漢時鄧太后、閻太后和粱太后權理朝政便是顯例,所以,她們手中的“皇后之璽”當然用於處理後宫乃至國家的大事上。由此延及諸侯王國的王后,其地位同於王侯,其權職當同皇后相似,從南越國後期“太后恐亂起,亦欲倚漢威,勸王及倖臣求屬”和“王、王太后亦恐嘉等先事發,欲介使者權,謀誅嘉等”之事可見一斑,因而所掌的王后璽印自然也用在處理王宫或王國要事上,不可想象她們會將之降印在一件普通陶盆上。

  實際上,文獻和出土文物多次證明,漢代的帝後和王后之宫所用器物,是有專門官署製造和官員掌管的,因之帝王後宫的用器上,可以有製造官署之名,不會出現帝王后的璽印文。南越文王墓出土的3件“長樂宫器”陶瓮、1件“長樂宫器”陶鼎、8件“文帝九年樂府工造”銅勾鑃 可爲明证。“長樂宫”原來是西漢首都長安城内著名的宫殿建築,與未央宫東西並列,自漢惠帝居未央宫以後,長樂宫便成爲太后所居住的宫殿,它出現在南越國的陶器上,既證明南越國的宫室名稱仿傚漢廷,又表明這類陶器是南越國“長樂宫”的用器,是南越國主管陶業的官署所製作。而主管燒制陶器的官吏,目前己確知的是居室令。廣州發現的南越國陶器中,有三件肩部上印有“居室”二字是证。銅勾鑃上的“文帝九年樂府工造”銘文,意爲南越文帝樂府中的工師所監造。引证至此,身貴位尊的王后是否還用關心普通陶器的生産,智者應當自明瞭。

  三、“秦後”與二號墓墓主死期有别,無源相連

  關於羅泊灣二號墓的年代,發掘報告中己進行了大概的推論,指出該墓的椁室搆築方法、防水技術措施和殉人習尚,皆與旁近的一號墓相類,故下葬的時間當與一號墓相隔不遠,同屬於南越國時期。又與年代明確爲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的湖北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和葬於文景之際的山東銀雀山4號墓比較,認爲墓的下限應在漢文帝前元元年至十六年之間(公元前179—前164年)。後來,吴凌雲先生在其《“秦後”印戳和“蒼梧”印戳》一文中,持相同的意見,並説“1997年廣州東山發現了一座西漢早期墓大型木椁墓,出土的陶器和羅泊灣漢墓有很多接近的地方,兩者可相互印证”。 二號墓年代下限的確立,也就説明墓主是在此段時限内離世的。

  明確了二號墓墓主的大致死亡時間,餘下的是看所謂的“秦後”她生死時間是否與二號墓墓主的死亡時間接近,若間隔很遠,則“秦後”之説立破。

  前己言明,疑文所説的“秦後”爲蒼梧秦王趙光的王后。趙光是趙氏南越國分封的同姓王,他的食邑,學術界一般認爲在後來漢武帝設立的蒼梧郡地境内。漢代“蒼梧郡(郡治廣信縣,今梧州),統轄廣信、封陽、臨賀、馮乘、富川、荔浦、猛陵等縣,區域包括現在桂林地區南部,柳州地區所屬的金秀,梧州地區全部,以及平南縣一帶地方。”〔9〕按理,這位“秦後”有生當隨其夫趙光生活,死也有一種可能葬在趙光食邑内,遠埋到數百裏之外的鬱林郡布山縣令人費解。而對這個令人費解的問題,疑文自我圓説是趙光從“秦王”一級貶謫來貴港任駐軍首領後,“她隨夫流放到了貴港這個軍事據點戍守。”但史實却偏偏給這種説法以釜底抽薪。查《史記》《漢書》,趙光在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時還是秦王,吕嘉叛亂後,曾“遣人告蒼梧秦王及諸郡縣”。元鼎五年秋,當“故歸義粤侯二人爲戈船、下瀨將軍,出零陵,或下漓水,或扺蒼梧”時,他“聞漢兵至,降,爲隨桃侯”。《漢書·景武昭宣元功臣表》記爲“隨桃頃侯趙光”,“以南越蒼梧王聞漢兵至降,侯,三千户。”“四月癸亥封,薨。”由此而知趙光不同吕嘉叛亂,當征討吕嘉的漢軍到達他的地盤時投降歸漢,使漢軍順利通過如期會師蕃禺實施對吕嘉集團的圍剿,因此有功而獲封侯爵,食邑三千户。趙光是因軍功獲爵,他於“四月”獲封,這個“四月”到底爲何年的四月?這要從漢代頒賜軍功爵的程序上去推算。漢代奬勵軍功執行一套勞、論、賜的授奬程序,所謂“勞”指受奬者從軍後所建的功勞,這是頒賜軍功爵的前提與條件;“論”即因功論賞要經過所屬單位有關人員的評議,評議其功勞大小和是否屬實;“賜”是評議之後,國家根據功勞大小而頒賜給不同的爵位、土地和財物。可以推想,執行完成這三套手續肯定有一定的耗時,由於趙光是元鼎五年秋投降漢軍,所以他獲得賜爵的“四月”,至快也只能是下一年,即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既然説“秦後”是隨趙光流放到貴港,那該是元鼎六年的事。又文獻記明,趙光“四月癸亥封,薨”,即於當月至遲於元鼎六年年末死亡,“秦後”就算是同其夫於元鼎六年死亡,時間也不超過公元前111年,而二號墓墓主大約死於公元前179—前164年間,前後存在幾十年的差距。所以,把二號墓墓主與“秦後”聯繫在一起完全缺失前提,再將二號墓墓主與一號墓墓主困綁爲夫妻,純屬亂點鴛鴦譜。

  四、餘論

  《“秦後”印戳和“蒼梧”印戳》一文盡管在羅泊灣二號墓陶盆戳印文的辯認上産生失誤,但作者對自己新成果的價值方面還是保持謹慎的態度,僅説“‘秦後’印戳,正説明此盆乃蒼梧宫中之物,爲秦王后(秦後)所專用;後賞賜或贈送給墓主人的,所以備受珍愛,以至破裂後仍粘補使用”。“這件器物反映了蒼梧秦王和羅泊灣所在地的桂林郡布山縣高級官吏的關係,其實亦即王國和郡縣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詞裏行間只將陶盆視爲反映南越國内部關係的新物证,無一提及二號墓墓主爲“秦後”。降至《歷史的足迹》一書,在“‘夫人’‘秦後’誰是主”一節中,也僅復述吴文之要旨:“‘秦後’應是蒼梧秦王之‘後。有‘秦後’印戳的陶盆應是蒼梧秦王宫中之物,爲秦王后所專用,後來賞賜或贈送給羅泊灣二號墓的主人,所以,破裂以後仍然粘補使用。由此可以説明,南越國確實分封過蒼梧秦王。”可惜,《布山縣治貴港説質疑》一文作者對以上兩家的觀點視若網聞,在虚以委蛇之後,爲了否定貴縣在歷史上的作用,實現所思,竟置兩家關於陶盆爲“賞賜或贈送”的性質於不顧,將陶盆的歷史價值改變爲:“這件陶盆的出土,説明墓主是來自蒼梧侯國宫中‘王后’的貴婦”。這種改變,其牽强非常明顯,搞文學創作,或許可以這樣放飛思緒,而進行歷史研究,必須遵循論據充分,論证合理,邏輯嚴密的原則。否則,會帶來混亂,這種混亂首先在疑文及其姐妹篇《布山縣治考》(以下簡稱“考文”)、《貴港郡治説之非》(以下簡稱“非文”)可以找到鮮明例子。例如,“考文”先説“貴縣不僅有‘布山’銘文的器物出土,還有兩漢時期大量的墓葬遺存,如果不是政治、經濟、文化發達的郡縣行政中心,那來如此豐厚的文化積澱。”“布山縣治的設置當是先在桂平後移貴縣。”轉到“疑文”,爲維護否定貴港布山縣治的觀點,又自置“轉移之疑”,否定自説,進在“非文”中,羅列四條理由,説貴縣“與郡治毫無關係”。這種前後矛盾的説法,當然無助於歷史問題的解决。這樣,引來别人發問便也無法避免了。

  

  注釋:

  〔1〕 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物館編:《廣西貴縣羅泊灣漢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

  〔2〕陳小波:《布山縣治貴港説質疑》,《廣西博物館文集》笫四輯,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

  〔3〕蔣廷瑜、彭書琳:《歷史的足迹》,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

  〔4〕曹錦炎:《古代璽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

  〔5〕《飲水思源 傾心盡力》,《中國文物報》,2009年11月25日。

  〔6〕廣州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西漢南越王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

  〔7〕曹錦炎:《古代璽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

  〔8〕馬繼雲:《三宫六院》,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2009年。

  〔9〕龍兆佛、莫鳳欣:《廣西地理沿革簡編》,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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