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何不捨「一中各表」求「一中同表」

  六問聯合報之五

  聯合報在「一中各表、杯子理論、屋頂理論」社論中認為:「在目前及可見之未來,主導兩岸互動的主要默契就是『一中各表』。所謂『九二共識/和平發展』,或『維持現狀/和平發展』,就是『一中各表/和平發展』,並且在文末稱「寄望一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共創雙贏」。

  不止這篇,在整個六篇社論中,聯合報都將「一中各表」、「維持現狀」、「九二共識」都看成同義詞,並將其做為「和平發展」、「共創雙贏」的同位語。我必須要說,聯合報實在太樂觀了,也太簡化了政治學中的互信。

  我們認為,無論是「一中各表」還是「九二共識」都是一種「擱置爭議」或「同意歧見」式的共識,這樣的共識是不容易創造真正的互信的。至於「維持現狀」更是違反有機體的自然法則。請問要維持的是哪一個時間點的現狀,1949年國共分裂時的現狀?1991年國統綱領時的現狀?1994年一個中國去政治法律化時的現狀?1999年特殊國與國主張時的現狀?還是2002年一邊一國倡議時的現狀?這種語言的模糊,根本不可能解決問題,更何況,從民意調查中可知,每一天台灣人民對於兩岸(法律關係、認同選擇)的現狀認知都在改變,政府又如何維持現狀?

  聯合報的論述有一個根本性的盲點,以為「擱置爭議」或「同意歧見」可以為兩岸建立共識,進而推動「和平發展」、「共創雙贏」。或許在一般性問題上,爭議雙方可以放下歧見,以「存異求同」的態度來處理更重要的事,但是對於核心的爭議,如果沒有辦法達到共識,現有已形成的「求同」很容易就變成「存異」了。

  兩岸也有過這樣的經驗。國統綱領的立場宣示,讓兩岸可以在「一中各表」的認知下進行對話,1993年的辜汪會議得以開啟。但是,由於當時只是「一中各表」,只有暫時的妥協,而沒有真正的互信,隨著李登輝逐漸偏離「一中」的定義,當「特殊國與國」言論出來時,兩岸的協商立刻中止,因為雙方的互信不見了。

  我們來看看國際間的例子。在處理分裂國家與對抗集團間的政治關係時,西方的經驗是「先政後經、先難後易」,先處理最核心的爭議,即彼此間的政治定位。東西德如果沒有在1972簽署《基礎條約》,不會有後來一百多項經濟、文化、社會交流協定。沒有1975年相當於歐洲和平條約的《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東西歐不會開啟「信心建立措施」(CBMs)的互信機制。

  即使是歧見,也是經由談判確定接受歧見,而不是雙方各說各話式的「擱置爭議」。東西德也是透過《基礎條約》中,接受了共識與核心歧見。在這樣的基礎下,東西德才可能推動日後一連串的政策互動。《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確立了二次大戰後各國的主權與領土,在這些高難度的政治問題得到解決後,東德與東歐國家才願意與西德及西歐國家建立互信。

  聯合報的「一中各表、維持現狀、九二共識/和平發展、共創雙贏」邏輯性關聯論述,讓人難免有一廂情願,為箭劃靶心的感覺。我們不如聯合報的樂觀,很難想像兩岸可以在「同意歧見」的「一中各表」架構下長時間的走下去。別忘了,台灣幾乎年年有選舉,美國也不會對兩岸關係不發一語,簡單地說,一個沒有真正互信的「一中各表」,怎麼可能有長久的「共創雙贏」。

  我們認為,逃避與閃躲不能解決問題。與其「一中不表」,不如「一中同表」,兩岸應該在彼此認為最重要的核心問題上取得共識。兩岸最核心的地方,對於北京來說,就是「一個中國」、「反對台獨」;對於台北而言,就是「憲政地位平等」、「主體性」。因此,兩岸應該努力為雙方最堅持的問題找到交集。

  我們與兩岸統合學會的一些朋友提出「一中三憲」的主張,做為「一中同表」的內涵。

  任何一個主張不能偏離現實,也不能違反現有的憲法。目前在憲法層次兩岸的現實是:第一、「中國」並不等於中華民國,也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加在一起才是真正的中國,我們稱它為「整個中國」;第二、兩岸各擁有一部在主權上重疊,但是在實際的治權上互不隸屬的「一中憲法」。因此,目前的現狀是「一中兩憲」。但是由於台灣在政治上已有將「一中」虛化的記錄與勢力,「一中兩憲」極可能會被政客操弄為「兩國兩憲」。因此,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把「一中」從雙方的憲法,拉高到另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協定或憲法層次,即將「一中」再進一步再憲法化,透過類似歐洲共同體的「超兩岸」與「跨兩岸」機制的統合方式,將「一中」逐漸更實體化。

  未來這個超越兩岸憲法的法律架構,與兩岸憲法並存,將其稱之為「第三憲」,這使得兩岸在法律架構內,存在著「一中三憲」。「一中三憲」顧及到兩岸是「互為主體」,但是也創造出「共有主體」。

  處理的第一步,就是在兩岸未來簽訂的「和平協定」中明確約束雙方對「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做出條文式的保證。因此,未來的兩岸和平協定,不僅僅是結束敵對狀態、開啟兩岸關係正常化的一個協定而已,它其實是兩岸進入「第三憲」的第一份文件,因此,未來的兩岸和平(基礎)協定,本身就是第三憲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

  這個「第三憲」,我們可以用搭橋建樓的方式,透過不同的政治性協定,達成高於兩岸管轄權的政策,或搭建高於兩岸憲政的共同體。未來的兩岸協定就像一根根的支架,涉及政治性的協定是柱樑,事務性的協議是壁牆,它們共同組成了第三憲的內涵,當「第三憲」的權威愈來愈高、範圍愈來愈廣,兩岸不就自然成為一體了嗎?

  「一中各表」是保留各說各話,「一中三憲」則是透過有約束力的和平協定,一方面兩岸共同堅守「一中」的承諾與保證,另一方面共同接受兩岸為平等憲政秩序主體。我們認為如此才能真正讓兩岸走向「和平發展、共創雙贏」。

  原文刊載於《旺報》民國99(2010)年1月23日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