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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多辦和辦好工讀學校的建言

  一、强化多辦、辦好工讀學校的理念

  誠如一部分人所言,工讀學校確實有一些缺點:在孩子人生中留有“標籤”,讓學生在相對隔離的環境中接受强制教育等。爲此,主張取消工讀學校的人認爲,要麽采取國外的强制社區服務措施(即社區警察、專職社會工作者到學校,對有輕微犯罪行爲的未成年學生開展心理輔導及相關矯治,根據其犯罪程度,警方有權要求學生進行强制社區服務,包括到老人院打掃衛生、在社區做義工服務等),要麽將對偏差生的矯治融入普通教育之中。

  這些措施固然可以采納施行,但不能因此否定工讀教育。理由是:(1)工讀學校的存在源於社會需求,符合我國實際。多年實踐證實,工讀學校是對“問題孩子”進行心理輔導和行爲矯正的較好場所,工讀教育是預防“問題孩子”違法犯罪、教育和挽救他們的較好方式。(2)全方位、多元化的教育方式是明智的抉擇。工讀教育是需要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摒棄工讀教育,放棄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方式,是不妥當的。(3)境外的司法實踐經驗必須適合中國土壤,引入必須經過實证分析。有的在我國已推行,如聘請轄區派出所干警爲兼職法制副校長,在學校開展法制教育及個案輔導;如設立“校園警務室”,社區民警定點到學校,協助管理和維護校園内外治安等。有的由於我國相關配套機制尚不完善,目前引進尚不成熟,如强制社區服務等。有的尚待實踐證明,如强制社區服務措施的效果在境外是否很好?引入我國是否就一定比工讀教育效果好?(4)普通教育受環境、手段、力量、專業等限制,無法容納和消化這些“問題孩子”,混合教育也是不適宜的。讓“問題少年”接受專門的矯正教育對他們的成長大有裨益,同時也有利於維護教學秩序、生活秩序的正常運轉。

  建議:應當堅定不移地確立多辦和辦好工讀學校的理念。工讀學校至少可以起到填補漏洞和補强薄弱的作用,有人管理總比没人管理好。因而,工讀學校完全有繼續存在和進一步發展的必要。廣東省經濟高速發展,問題青少年的矯正工作却未能同步,多辦和辦好工讀學校是必要和可行的。

  二、制定更明晰更具體的法律法規

  1.制定獨立的工讀教育法規

  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36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31、32、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6條等法律法規,對工讀學校作了詳略不一的規定,但比較分散,且有所衝突。

  建議:單獨立法,全面地、系統地、統一地規定工讀學校的相關問題,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和職能,提高其地位和作用。

  2.急需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

  目前的法律法規存在内容含混、操作性差的問題。我省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對工讀學校的規定有創新,却没有配套的下位法規。一些地區相繼出臺適宜工讀學校發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可供參考。1997年,上海市青少年保護委員會、教委、公安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强上海市工讀學校管理和建設的意見》,形成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工讀教育的新格局。2002年,北京市教委爲了貫徹落實200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强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了更加切合本地區實際的《北京市工讀教育暫行規定》。2004年,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於辦好我市工讀學校的幾點意見》,爲復辦的長沙市工讀學校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應專門召開全國工讀教育的工作會議和表彰大會。

  建議:盡快出臺有關工讀學校的實施細則。没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再好的法律法規也是一紙空文。

  3.明確工讀學校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第19條對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對象只規定了殘疾兒童、少年;第2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爲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爲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這比修訂前有了較大進步。但是,由於這兩條文是並列的,同時《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6條也只規定,工讀學校屬於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之一。這就意味着工讀學校不屬於特殊教育的學校,至少是没有明確規定工讀學校屬於特殊教育學校。對此,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31條有了突破性的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工讀學校,對有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實施特殊教育,矯正其行爲。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强對工讀學校的建設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工讀學校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我們認爲,我省的規定要好些。生理身體上的殘障固然應當關注和關懷,但心理品德上的殘障同樣也應當關注與關懷。1994年6月,在西班牙召開了世界特殊教育大會,大會通過的《薩拉曼卡宣言》將特殊教育對象範圍擴大至有品德缺陷的不良少年兒童。不少國家都遵照該宣言,立法作了相應的規定。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31條的規定,與國際接軌。

  建議:一是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義務教育法》時,將工讀學校明確規定爲特殊教育學校,是普通義務教育體系的特殊形式。二是我省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4.確定教育對象的標準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工讀學校教育對象是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則規定,工讀學校教育對象是有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

  存在的問題:一是國家與省的規定不太一致,我省將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也規定爲教育對象。哪個不太合適?是否需要統一?二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9種不良行爲即“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爲”和第9種嚴重不良行爲即“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這兩個“其他”的具體内容是否需要明確?三是是否需要從質與量的結合上明確“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標準。例如,是否需要從宏觀上定性,規定一個内涵定義?大多數行爲没有數量限制,那麽是否需要作量的規定?少數有量的規定的,是否需要解釋?如什麽是“多次”?四是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那麽進入工讀學校的年齡下限是否應當明確?

  5.細化接收教育對象的程序

  其一,具體程序應當細化、具體。既要防止濫用,有意或無意地將無辜者誤送誤收,侵犯人權;也要防止遺漏,有意或無意地對適合者不送不收或者拒送拒收,貽誤前程。其二,目前送“問題孩子”到工讀學校强調自願,是否能够實行自願爲主、强制爲輔的原則?即在嚴格限制的條件下,在少數情况下也可以强制送交或者强制管理。

  6.統一主要課程的設置和質量評估體系

  統一主要課程的設置和質量評估體系是必要的,這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保证全國工讀學校能够科學地、規範地、健康地發展,培養教育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合格的學生。

  三、政府的關注與投入

  1.興辦工讀學校是政府行爲

  工讀學校强制教育的特殊性,决定着興辦工讀學校是政府行爲。這樣,一方面要求政府應當高度關注,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投入。所謂投入,主要是指財政投入,也包括政策投入和措施投入。特殊教育、特殊學校,應當有特殊的政策、特殊的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改變工讀學校社會地位低下,學校數量偏少、招生嚴重不足、教師待遇比較低的不平衡、不穩定、不發展的局面。

  2.財政傾斜

  工讀學校非贏利的特殊性,决定着經費來源是國家財政。我國對教育的投入本身就不足,對工讀學校的投入就更少,我省亦然。對工讀學校的特殊義務教育,應當財政傾斜,以解决工讀學校場地校舍較差、辦公經費不足、教師待遇偏低等問題。1999年開始的上海工讀教育的達標工程,使13所工讀學校改建或維修了校舍,硬件及軟件建設全部達到現代化辦學的標準。北京等地和深圳市的工讀學校也先後得到政府投資,從根本上改善了辦學條件。這些都值得我省借鑒。

  3.師資力量

  師資是發展教育事業的關鍵。工讀學校的特殊性,要求特殊的師資隊伍,要求給予特殊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才能形成一支事業心强,教育管理能力强,教學藝術高、高素質的工讀學校師資力量。廣州市新穗學校的特殊教育工作補貼問題,由於歷史原因經歷了由高到低的歷程,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

  建議:一是結合工讀學校實際,制定專業發展與考核評價的具體標準、職稱評定要有政策傾斜。二是實施專業培訓計劃,使工讀學校教師享受職業培訓待遇,提高他們的質素。三是提高工讀學校教師的工資和福利,使之高於普通教育學校。

  4.領導職數和師生比例

  編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師資配備不盡合理,也是影響工讀學校發展的因素。以新穗學校爲例:現任領導是2人,職數偏少,建議至少配備3人,以應對各項事務;師生比例爲1∶4,教師數量嫌少,建議以1∶3爲宜。

  四、擴建和增設工讀學校

  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總數已占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七成,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又占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七成,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絶對數與比例數仍然不斷增長。但是,我國的工讀學校,却從20多年前的150所萎縮到現在的70所左右,其中廣東才兩所(廣州新穗學校和深圳育新學校)。這一昇一降,一多一少,令人堪憂。

  1.擴建現有的工讀學校

  創建於1997年12月的廣州市新穗學校,在我省乃至全國具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和贊譽。目前,廣州市需要進入工讀學校接受特殊教育的“問題孩子”有3000多名,但新穗學校只能容納約100名。場地有限、招生規模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遠遠無法滿足社會需要。市委市府及相關部門很重視,立項擴建,於2007年4月完成征地工作,待有關部門審批手續完畢後即可動工。由於審批手續復雜繁多,進展較慢。

  建議:特事特辦,特事快辦,加快審批速度。

  2.增設新的工讀學校

  隨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率的不斷上昇,社會對工讀學校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擴建後的新穗學校也只有480個學位,遠遠不能適應社會需要。根據《預防青少年犯罪條例》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工讀學校”。目前只有廣州市、深圳市各設立一所工讀學校,遠未達標。一些家長只能把孩子送到附近省份的工讀學校就讀。可見,增設新的工讀學校,是現實的需求,也是法規的要求。

  建議:廣州市增設一二個工讀學校。主要地級以上市分期分批地成立工讀學校。

  五、加强科學研究,推動工讀學校向科學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隨着國家社會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對工讀學校的要求越來越高。爲此,應當加强調查研究、理論探討,推動工讀學校向科學化、規範化方向發展,彰顯以人爲本、和諧科學的現代教育理念。例如,爲了對工讀學生進行有效的矯治,要求實行寄宿制的强制教育。但是,寄宿費高,是監護人不願送、無錢送的原因之一。如果實行免費或者半費寄宿,推行半工半讀、工學結合,生源一定會增加。但是其正當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都需要深入調查、科學論证,集思廣義。

   (王仲興)
  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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