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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我國海洋文化遺産及其保護的幾個問題

  一、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空間邊界、豐富内涵與重大價值

  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主要存在空間,是“環中國海”。

  “環中國海”與“中國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海”即環繞中國的廣大海域,包括(由北到南)渤海、黄海、東海、臺灣海峽及臺灣東部近海、南海凡五大海區;國際上多將渤、黄、東海統稱爲“東中國海”(East China Sea),將南海稱爲“南中國海”(South China Sea),而將臺灣海峽和臺灣東部近海作爲“東中國海”與“南中國海”的中間地帶。“環中國海”,則是指環繞中國海、與中國海共同搆成海陸一體的東亞“泛中國海”地區——“環中國海”的内緣,是中國大陸沿海地區及其近海島嶼;“環中國海”的外緣即外圍,是(由北到南)東北亞的朝鮮半島、日本列島、琉球群島,和東南亞的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文萊、泰國、越南等國家和地區。所謂“海洋文化遺産”,尤其是航海海路文化遺産,主要是呈“綫性”的“海上文化綫路遺産”,一端是海洋的此岸,另一端是海洋的彼岸;我國的海洋文化遺産也是同樣,一端在海内,一端在海外。因此,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空間範圍,不僅包括“環中國海”的内緣的海洋文化遺産,而且也包括“環中國海”外緣的海洋文化遺産。也就是説,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整體空間邊界,是由“環中國海”的内緣和外緣共同搆成的海-陸空間範圍的海洋文化遺産。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整體内涵邊界,就是環繞中國海這一海洋空間,中華民族在與海外民族跨海互動中作爲文化主體利用海洋所創造和積澱下來的文化存在。

  在這一“環中國海”海-陸空間内,在長期的歷史時期,中國一直是最大的内陸文明大國和海洋文明大國,一直對“環中國海”外緣周邊國家産生着巨大的輻射影響力,並由此不但在政治上搆成了歷史上東亞世界直到近代才解體的以中國政治爲中心的龐大的中外朝貢政體,而且也在文化上形成了“環中國海”以中國文化爲中心的龐大的“中國文化圈”(亦稱爲“漢文化圈”或“儒家文化圈”)、在經濟上形成了“環中國海”(並由此連通了“環印度洋”和“環地中海”)以中國經濟爲中心、以中國商品爲大宗的龐大的中外“海上絲綢之路”貿易網絡。

  這種“環中國海”中外之間的政治互動、經濟互連、文化互通,都是通過長期歷史上一直梯航不斷的中外海上往來實現的。而無容置疑的是,這種長期歷史上中外之間的政治互動、經濟互連、文化互通,一方面從質(内涵性質)上都是以中國大陸歷代中原王朝爲主導、按照中國大陸歷代中原王朝的對外經略政策和中外宗藩體制及其朝貢制度而施行的;另一方面,由於“環中國海”長期歷史上的中外航海一直以中國爲“軸心”,由於中國作爲一個歷史悠久的統一大國,擁有漫長的海岸綫、遍佈沿海的港口和遼闊的幅員腹地,因此從量(無論是歷時的還是共時的)而言,中外航海文化的主體是中國航海文化,以此爲主要搆成的中外綫性海洋文化遺産,即“海上文化綫路遺産”,主體上也是中國海洋文化遺産。也就是説,環中國海海洋文化歷史的中心是中國,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的主體屬於中國。

  航海的目的是載人載物,以載人爲主的主要是政治、文化往來,以載物爲主的主要是海上貿易。歷史上長期的中外海上貿易,從中國源源不斷地運走的大宗的“船貨”主要是絲綢、陶瓷、茶葉,由此才被稱爲“海上絲綢之路”;但絲綢、陶瓷、茶葉從來不産自海上,而是産自陸地,因此航海文化從來不是“純粹的”海洋文化,而是具有海-陸一體性的海洋文化存在。而無論是中外航海政治聯繫、文化往來,還是海内外航海貿易,包括國内南北方海域之間的國家航海漕運,由於海洋環境復雜多變,桀騖難馴,往往難以“一帆風順”,間或會有意外,造成海難。海洋文化遺産中的“水下文化遺産”,就是那些因間或發生意外而不幸葬身海底的難船。由於“環中國海”之間中外航海歷史悠久,不幸葬身海底的難船經日積月累,“沉積”即多,加之一些人爲的“海難”,如海盗劫殺、兩軍海戰,從而導致沉船量極大,作爲海洋文化遺産内涵豐富,因後世難以打撈出水而極度“稀缺”,從而彌足珍貴。如“南海Ⅰ號”即有“海上敦煌”之稱。但這些海底難船作爲海洋“水下文化遺産”,只是全部航海文化遺産中的“冰山一角”(更是全部海洋文化遺産的“冰山一角”),更爲大量、更爲豐富的環中國海的航海文化遺産,是那些歷史港灣、歷史航道、歷史碼頭、歷史燈塔、造船遺址、港口海岸棄船、國家龢民間用爲海洋信仰祭祀的岸上廟宇、海商社會的岸上會館、船民社會的造船與行船風俗、中外航海人集散的港口館舍、相關人口社會聚居的港口城市遺産。它們是我國航海文化世代傳承發展歷史的内涵主體,也是現代社會條件下極易遭到破壞、大面積瀕臨滅絶、須加大力度保護的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主體。

  我國的環中國海航海文化遺産,包括水下遺産和岸上遺産,在我國海洋文化遺産序列中無疑只占到較小的比重。占比重更大的,是歷代政府進行海疆管理和治理的一系列設施遺存,歷代興建萬裏海塘、萬頃潮田、萬座海防設施(如烽火砲臺、軍鎮衛所建築)等大型海事工程,和沿海地區占大量人口比例的漁業社會、鹽業社會所遺留下來的物質的和非物質的海洋文化遺産。歷史上漁民社會的聚落主要是漁村;其打漁的海域是漁場;其漁業組織是漁行漁會;其漁産交易買賣的地點是漁埠集市;政府對其管理和收税的地點是漁政衙門;其信仰祭祀的場所是山巔、海口的海神廟、龍王廟;其娱樂和審美的文化空間往往是節慶廟會;其出海打漁的漁場海域往往没有“國界”,因而其進行“國際文化交流”是家常便飯。至於環中國海歷史上的鹽業社會,僅就中國本土而言,就一直是一個龐大的海洋社會存在,他們分佈在南北蜿蜒漫長的海岸綫上,經營着或煮或曬的官辦鹽場,自先秦時期就是國家“官山海”的主要産業大軍,歷代國家財政往往“半出於鹽”甚至更多,歷代鹽政是中國的一大行政部門,歷代鹽官是中國官員隊伍的一大序列,歷代鹽商是中國“紅頂商人”的一大群體,歷代鹽神是中國官府正祀龢民間淫祀的一大景觀——中國海鹽一直佔據着中國鹽産的大半壁江山,充分顯示着海洋對於中國的極端重要價值——其歷史文化遺産,無疑是我國海洋文化遺産不容忽視的重要組成内涵。

  我國的海洋文化遺産資源極爲豐富,佔據着我國文化遺産整體的半壁江山。其重大價值不僅僅在於人們常説的作爲文物、遺迹本身所具有的具體的歷史、科學與藝術三大價值,對於我國來説,更在於其作爲文化遺産整體價值的四大重要方面:

  其一,它是彰顯中國不但是世界上歷史最爲悠久的内陸大國,同時也是世界上歷史最爲悠久的海洋大國的整體歷史見证,是揭示長期以來被遮蔽、被誤讀、被扭曲的中國海洋文明歷史、重塑中國歷史觀的“現實存在”的事實基礎。

  其二,它是我國大力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國家戰略的重要資源。中華海洋傳統文化,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有機搆成。缺失了這一有機搆成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内涵是不完整的,而且近代以來已經被批判、抛棄得支離破碎。長期以來,人們一提中國傳統文化,認爲就是内陸農耕文化,而中國海洋文化遺産、以中國海洋文化爲中心爲主體的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却是中華民族自身並通過與海外世界的海上交流而形成的長期的、廣泛分佈的大面積、大容量文化積存,只要正視它的存在,就會重視它的價值,就會形成保護它、傳承它,在當代條件下弘揚其精神、利用其價值、促進其發展的文化自覺。只有這樣的全面、整體意義上的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國家戰略,才會帶來中華文化全面、整體的復興和繁榮。

  其三,它是我國海洋發展國家戰略中海洋文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基礎内涵。國家海洋戰略包括海洋政治戰略、海洋經濟戰略和海洋文化戰略,細分包括對内和諧海洋、對外和平海洋秩序的構建,海洋防衛軍事力量的加强,海洋權益的維護,海洋科技的創新,海洋環境的治理,海洋産業的發展,海洋文化資源(包括遺産資源)的保護與利用與當代海洋文化的創新繁榮等等。其中海洋文化遺産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其意義不僅在於對增强民族海洋意識、强化國家海洋歷史與文化認同、提高國民建設海洋强國的歷史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發展繁榮當代海洋文化、對内構建海洋和諧社會、建設海洋生態文明的意義,還在於在很大程度上,它對於國家對外構建海洋和平秩序的戰略價值。以中國海洋文化遺産爲中心、主體的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不僅藴藏分佈在環中國海“内側”的中國沿海、島嶼和水下,而且廣泛、大量分佈在環中國海“外側”亦即“外圍”的東北亞與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在這些國家和地區廣泛、大量分佈藴藏的具有中國文化屬性的海洋文化遺産,總體上彰顯的是中國文化作爲和諧、和平、與鄰爲伴、與鄰爲善的禮儀之邦文化的基本内涵,見证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人民的祖先與中國本土友好交往交流,長期進行政治、經濟、文化互動,構建和維護着東亞和平秩序的悠久歷史。歷史不應被忘記;歷史會昭示後人。如何充分保護和尊重這些海洋文化遺産,如何充分尊重和善於汲取古代先人構建東亞海洋和平與和諧秩序的歷史智慧,對於今天的東亞乃至整個世界的海洋和平秩序構建,是最具基礎性、真實性、形象性,最具説服力因而最具啓發性和感召力的“教科書”。

  其四,它是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國家海洋權益的事實依據,因而也是法理依據。法理的基礎是事實和在事實面前的公正。由於無論是在東中國海還是南中國海的不少島嶼與海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來都存在着外圍國家與我國的海洋主權和相關權益争議,而作爲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的中心和主體的中國海洋文化遺産,在這些争議島嶼與海域都有廣泛、大量的分佈,因而充分認識和重視這些中國海洋文化遺産在這些島嶼和海域中的歷史“先占性”和長期擁有性,對於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國家海洋權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意義。事實上我國學者和我國政府已經爲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但由於對這些遺産的發掘和掌握尚不充分,加之思維空間尚未放開,理念模式尚多局限,對這些遺産的價值的利用與發揮尚不到位(例如中日釣魚島之争,如果我國掌握更多的遺産證據,將歷史上的中琉封貢海路作爲中國的海上文化綫路遺産加以“申遺”和“保護”,或可改變對日“只争一島”的局限;中越北部灣劃界,如果將中國沿海漁民所有的傳統漁場——這是中國沿海漁民和海洋捕撈業的生命綫——作爲“歷史水域”加以對待和保護,北部灣中國沿海漁民就或即不至於大量“失海”“失漁”)。以中國海洋文化遺産爲主體的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對於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國家海洋權益和我國沿海社會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對於國計民生,都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價值。

  二、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存在狀况:六大危險所在

  我國海洋文化遺産具有如上多方面的重要價值,廣泛分佈在環中國海的廣大海-陸空間内,但其“生存”狀况却面臨着來自多方面的威脅、破壞乃至大量損滅,其整體現狀令人堪憂。

  一是危險來自環中國海的外圍。隨着新世紀“海洋時代”的來臨和全球性海洋競争白熱化態勢的出現,我國的海洋權益的維護包括海洋文化遺産安全的保護面臨着越來越嚴重的挑戰。由於作爲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的中心和主體的中國海洋文化遺産廣泛、大量分佈在一些與環中國海周邊國家存在主權和權益争議的島嶼和海域,而這些島嶼和海域大多已被周邊國家和地區實際控制,他們一方面作爲政府行爲,爲了“證明”其“主權”和其他“權益”的歸屬及其“存在”,遮蔽中國海洋文化遺産的歷史存在,故意破壞、鏟除具有中國屬性的海洋文化遺産,建築他們自己的現代海洋實施,或改頭换面爲他們“自己的”海洋“遺産”,從而導致中國海洋文化遺産的損滅;一方面由於其遺産法規體系和管理制度的不够完善,也由於中國屬性海洋文化遺産的“價值連城”,作爲其政府行爲,往往與國際上“先進的”海底撈寶公司“合作”藉以分贜獲利;作爲民間行爲,則肆意偷盗、搶挖破壞和販賣中國海洋文化遺産,從而導致中國海洋文化遺産的損滅。

  二是危險來自環中國海内緣和外緣普遍的快速度城市化、工業化和經濟全球化乃至不同程度的“文化全球化”所導致的“建設”性破壞。環中國海東亞世界作爲“中國文化圈”或曰“漢文化圈”、“儒家文化圈”的傳統的改變始自近代:中國自鴉片戰争成爲“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日本自明治維新“轉身”爲“脱亞入歐”的軍國主義和帝國主義,其他環中國海東亞地區大多被西方或日本部分殖民甚至完全殖民。東亞世界的這種近代歷史雖然早已結束,但其“後遺症”却至今不乏端倪,其在文化上的顯現,即是自近代以來對傳統文化程度不同的外力破壞和自身自覺不自覺破壞。進入現代社會以來,人們爲了“趕英超美”,不惜將傳統文化遺産夷爲平地,而代之以比西方還高的高樓、比西方還大還多的林立城市;人們爲了工業化,不惜抛棄傳統的作業方式和生活方式,爲的是在經濟數字包括GDP數字和諸多“指數”上競相排名。這在我國也是同樣,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國沿海是最先對外開放、城市和經濟發展最快、現代化程度相對最高的地區,同時也是對海洋文化遺産遺存造成最爲直接、最爲嚴重的破壞的地帶——既包括海濱海岸港口遺産、海灣航道遺産、涉海建築遺産、岸上和水下航海文物與遺址等海洋物質文化遺産,也包括海洋社會信仰、海洋社會風俗、海洋社會藝術等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産。其“建設”性破壞的主要威脅方式,僅就“合法的”而言,就有大規模“舊城改造”(包括“舊街區”、“舊民居”、“舊港口”、“舊建築”等“改造”)的“破舊立新”工程;有“城區”空間不斷拓展、不斷將“邊區”古港古碼頭古漁村剗平而建設爲新城區甚至城市中心的“大城市化”乃至“大都市化”工程;有“圍海造地”向海灘要地、向海灣要地的“大煉油”、“大化工”工程;有以現代化陸源污染爲主的海洋污染和海洋沉積導致的對海濱海岸和水下文化遺産的大面積“覆蓋”與侵蝕“工程”;等等。如何對我國18000公里大陸海岸綫上、6500多個大小島嶼上、300多萬平方公里管轄海域中大量重要的海洋文化遺産進行有效保護利用,並對數百萬平方公里管轄外海域及其島嶼、海岸中具有中國屬性的海洋文化遺産進行有效監護,已經成爲擺在我們面前的十分嚴峻的課題。目前我國正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必然會帶來文化觀念的轉變,我們抱有極大樂觀,但又深知任重道遠。

  三是危險來自國内沿海民間社會對岸上和水下海洋文化遺産的非法行爲。這表現在多個方面。其一是沿海地區不少工程企業或爲搶趕工程進度、或爲搶佔土地和海域,不經文物部門勘探批準就施工挖掘,甚至瞞天過海,故意掩埋、破壞海洋文物遺産;其二是一些沿海地方的旅遊部門、旅遊企業爲“吸引”遊客而肆意改造、“重建”海洋文化遺産景觀,造成了對遺産本身乃至其生態的肆意侵略甚至嚴重破壞;其三是沿海一些漁民非法進行水下文物打撈,對海底船貨文物非法侵佔、買賣,並對水下船體本身造成破壞,還有的與内陸、與海外相互勾結進行海洋文物走私,造成文化遺産的大量流失;等等。有的海上盗寶者甚至組成“公司”,在對海洋水下遺産的非法盗竊中,有的負責“勘探”,有的負責打撈,有的負責“偵察”和“保安”,有的負責非法販賣乃至國際走私。我國政府對水下文化遺産的考古打撈,實際上都是被動的“搶救性”考古發掘,如“南海Ⅰ號”、“華光礁Ⅰ號”、“腕礁Ⅰ號”、“南澳Ⅰ號”等“Ⅰ號工程”,用我國水下考古工作者的話説,實際上是被國際國内的非法打撈盗竊行爲“逼”的,是“迫於文物破壞和流失的嚴峻形勢”的“不得不爲”。由於政府組織的或經文物部門批準的正軌考古打撈行動一直較少,對岸上尤其是水下文化遺産的存在狀况並不全盤掌握,這種非法盗竊打撈的民間行爲如得不到徹底治理,則海洋文化遺産尤其是水下文化遺産受到的威脅和損滅無法估量。

  四是危險來自全球性氣候變化帶來的海平面上昇和海洋灾害頻發所導致的海洋文化遺産被淹没、侵蝕等慢性蠶食與突發灾難性破壞。這對海濱海岸文化遺産造成的威脅尤大尤多。我國目前海洋部門和海洋科學界對海洋環境所進行的研究監測與技術治理,尚未顧及對海洋文化遺産的保護。

  五是危險來自政府對海洋文化遺産的管理尚不到位。我國政府對海洋文化遺産尤其是水下文化遺産重視較早,且多有强調,但一是由於相關法規尚不够完善(如對1989年發佈實施的國家《水下文物管理條例》,盡管對其修改的呼聲一直很高,但至今尚未行動);二是政府管理條塊分割,海洋水下文物及遺址遺迹等遺産的“存在”環境狀態極其復雜,只靠文物部門難以濟事——由於我國“文化遺産”整體理論、整體觀念缺失,導致“物質文化遺産”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在我國是分頭管理,即文物部門只管“物質”而文化部門只管“非物質”(在我國政府部門序列中,盡管文物部門“屬於”文化部門,但實際上只是“級别”和官職系列的“屬於”,而在“管什麽”上是分開的),文化部門幾乎對文物遺迹遺址等“物質”遺産不加過問,而文物部門則幾乎對附着在文物上、作爲文物自身内涵的“非物質”遺産也不“越權”,因此對本是一種海洋文化遺産,比如對媽祖文化遺産,就呈現爲文物部門只管媽祖廟宇,而對以媽祖廟宇爲載體、與媽祖廟宇不可分割的媽祖廟會,則由文化部門及其雖然“同級”却領導着它的宣傳部門來管——如同海洋局只管海水海域,而海水中的魚蝦則由農業部管,海水上的船由交通部管,海水的環境由環境部管(或與環境部分管),至於海水之上、之下的文化遺産則同樣不管(不分管);三是近幾十年來“經濟”二字趾高氣揚,其他往往被迫讓位,每遇經濟發展與文物保護衝突,文物保護往往難以招架“經濟發展”的至高無上,給文物管理和執法帶來極大難度。

  六是危險來自國民海洋文化意識和遺産保護意識的淡漠和缺失。没有意識,就没有自覺。盡管近些年來情形已大爲改觀,但尚未普遍。全體國民海洋文化意識得到普遍提昇、海洋文化遺産保護意識得到普遍强化之日,才是海洋文化遺産得以全面保護、海洋文化精神得以全面弘揚、當代海洋文化得以全面繁榮之時。

  三、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系統研究與系統保護的亟需任務

  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存在,由於其主體上所具有的“文化綫路遺産”的特點,對其系統研究與保護顯得尤爲必要,而且極爲迫切,勢在必行。這既基於我國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的廣泛、大量分佈及其重大價值,更基於其面臨的令人堪憂的存在狀態。

  自1994年於西班牙馬德裏召開的“文化綫路遺産”專家會議上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綫路”這一新概念並予以重視和研討,至2008年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第16次大會通過《文化綫路憲章》,“文化綫路”作爲一種新的大型遺産類型被正式納入《世界遺産名録》範疇以來,世界各國以“文化綫路”類型申報世界遺産已經成爲一種備受重視的新趨勢。

  目前,世界範圍内被納入《世界文化綫路遺産名録》的“文化綫路”已有西班牙聖地亞哥朝聖之路、法國米迪運河、荷蘭阿姆斯特丹防禦戰綫、奥地利塞默林鐵路、印度大吉嶺鐵路、阿曼乳香之路、日本紀伊山脈聖地和朝聖之路、以色列香料之路等;被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確認以備推薦給世界遺産委員會的“文化綫路”已有30多條,中國的京杭大運河、絲綢之路(中國段)都在其中;另有茶馬古道、古蜀道等也都已排上了中國申遺的議事日程。

  “海上文化綫路”遺産,就是人類跨越海洋實現文化傳播、交流和融匯的歷史形成的綫性文化遺産。海上“文化綫路”遺産的存在空間,就是人類歷史上的海上航綫;“海上文化綫路”遺産的歷史内涵廣泛而豐富,遠遠超越人們所熟悉的海上“絲綢之路”以海上貿易爲中心視域的歷史遺産内涵。但是,盡管海洋是人類最大的依存與發展空間,跨海交流的海上綫路是世界上最爲典型和廣泛的文化交流綫路,但已有的世界遺産盡管有不少與海洋相關、關聯的遺産,但專門的海洋文化遺産還没有一項;盡管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海洋大國,歷史上連通海外世界的海上文化綫路有多條,但至今中國尚乏對海洋文化遺産及其保護的廣泛重視,至今没有專門的系統研究和作爲國家行爲、跨國合作行爲的“世遺”申報。

  重視研究和保護中國與環中國海區域包括朝鮮半島、日本列島、琉球群島、東南亞地區之間以及非、歐之間跨海連結的一條條海上“文化綫路”,對於豐富世人關於“中國文化”既包括中國内陸文化也包括中國海洋文化的歷史内涵的瞭解和認同,認知中國海洋文化在中國文化對外跨海交流、對外輻射影響和構建東亞中國文化圈中的作用,强化國人在中國文化遺産保護中既重視内陸文化遺産保護也重視海洋文化遺産保護的意識和理念,切實加强我國文化遺産的全面系統保護包括跨國合作保護與價值利用,都具有不容忽視、不可替代的意義。

  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系統研究與保護的亟需任務至少有四:

  首先,是摸清我國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的家底,闡明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的内涵,爲學術界今後開展多學科的全面、系統、立體研究和政府的全面、系統、立體保護奠定基礎。毋庸諱言,我國學術界對環中國海海洋文化的全面系統研究尚未開始,更遑論立體、深入。連全面整體的基本家底尚不掌握,自然談不上對其全面整體的評價龢利用。目前,對於大多海域的水下文化遺産來説,由於水下考古探測人員、探測技術和海洋設備條件的限制,大量信息還多靠走訪漁民等“采風”調查所得,發現最多的是“疑存”,其在茫茫大海中具體方位何在、其具體海况如何、其遺産内容、狀况到底怎樣,因多種條件限制,目前尚未得到海洋科學與工程技術的廣泛支持,要使“疑存”成爲真正掌握並得到保護的“遺存”,還有很遠的距離。目前我國經過專門培訓的水下考古人員90餘人,水下文物保護修復人員不到20人,且不説面對浩渺博大的整個中國海,即使面對我國領有和管轄的300萬平方公里海域的水下文化遺産,要進行“人工”潜水探測考查(且不説打撈),也只能是選擇重點,要想真正大面積“普查”,則只能“望洋興嘆”,遥遥無期。我國最近已成功自主研製出“蛟龍號”載人深海潜水器,潜水深度可達7000米,這是世界奇迹。如何應用於水下文化遺産考古,現在還難以預知,但無論如何,今後的海洋水下考古,更爲需要的,還在於取得海洋科學與工程技術的廣泛支持,并且從長遠看,海洋水下考古和水下文化遺産保護,必須從與海洋科學與工程技術結合的海洋文理工交叉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入手。  

  其次,是梳理、復原我國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的“文化綫路”及其“文化空間”,爲國家實施“海上文化綫路遺産”的“申遺”保護和跨國保護與利用提供决策參考方案。海洋文化遺産大多是由一個個遺産“點”組成“綫”和“面”而搆成“文化綫路”及其“文化空間”的,其搆成“海上文化綫路”和“海上文化空間”的價值遠遠比其作爲一個“點”的價值大得多。比如“南海Ⅰ號”,它作爲“廣東海上絲綢之路博物館”現在陽江,而其在南海中的原址海域、與其相關相連的其他海域水下和島上岸上海洋文化遺産的一個個“點”的連成一綫(甚或多綫)、連成一片(甚或多片),對其整體内涵進行全面揭示和系統呈現、對其整體規劃保護和價值利用,無疑是價值增大、成本减小的。

  三是國家對環中國海我國海洋文化遺産實行全面有效管理保護,進而服務於保障海洋權益和文化遺産安全的國家戰略。我國海洋文化遺産是我國文化遺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國家重視對海洋文化遺産的管理和保護,目前還處於作爲“水下文化遺産”的意義層面,與海濱海岸和島嶼上的“海洋文化遺産”尚處於理念上和管理上的分割狀態,這是“文化遺産”和“海洋文化遺産”理念與觀念存在缺陷、着眼於考古發掘技術手段和文物保護技術要求上的差异的結果。全面、系統地揭示與闡釋我國海洋文化遺産遺存的價值内涵,强化社會和文物部門對岸上和水下“海洋文化遺産”的整體、系統認識,從而在國家文化遺産保護體系中建構整體、系統的管理保護與價值利用機制,以國家行爲維護我國文化遺産資源的安全和相關海洋權益的安全,是學界和政府理應擔負的重大時代責任和歷史使命。

  四是揭示和彰顯中國作爲世界上歷史最爲悠久的海洋大國的豐厚海洋文化積澱,提昇國民的海洋文化主體意識,重塑國人的中國歷史觀和中國文化觀,包括海洋史觀和海洋文化觀,爲促進中國文化包括海洋文化全面發展繁榮提供歷史的和文化的認同基礎,從而服務於國家文化戰略和海洋戰略發展。長期以來國人大多對中國的海洋文明歷史重視不够,尤其是近代以來在知識界“拿來”西方“精英”理論作爲“經典”並長期佔據教科書話語權的影響下(如黑格爾《歷史哲學》,其中就闡述了只有西方文化才是海洋文化、中國没有海洋文化的“高論”),“西方文化是海洋文化”而“中國文化是農耕文化”、“海洋文化開放開拓開明先進”而“農耕文化保守封閉愚昧落後”幾乎成爲國人的“共識”,從而導致國人往往對於中國自己的歷史和文化有一種“己不如人”的自卑心態和自殘意識,動輒對自己的歷史和文化口誅筆伐,自我矮化,自慚形穢。盡管多年來中央一直將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納入國家戰略决策,理論戰綫也不斷加以闡述和倡導,但對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海洋文化内涵,還强調得不多,重視得不够,還没有形成國民的海洋文化主體自覺。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的系統研究與保護,就是要通過全面、系統、深入的調查發掘以中國海洋文化遺産爲中心、主體的環中國海海洋文化遺産,研究認識其豐富内涵,進而揭示、闡明其作爲中國文化有機搆成的豐富存在和重要價值,以扭轉長期以來被扭曲的中國海洋文明歷史觀念,增强國民對自己國家、民族文化整體的自豪感和自信心,進而促進中國當代海洋文化的健康發展和全面意義上的中國當代文化的發展繁榮。

  總之,我國海洋文化遺産價值重大,我國海洋文化遺産現狀堪憂,我國海洋文化遺産需要從整體上進行系統研究和系統保護與利用,這既是我國文化遺産包括海洋文化遺産整體研究、整體保護利用的學術需要和實踐需要,也是服務於國家文化戰略、海洋戰略的多方面國家戰略需要。爲此,學界刻不容緩的當下使命,是在“文化綫路”遺産及其保護的新理念、新視野下,將我國以“海上文化綫路”遺産爲主要遺産内涵的海洋文化遺産的豐富内涵整體系統地復原、揭示出來,進而爲如何實施國家保護和跨國保護與利用提供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戰略對策方案,並使之盡快上昇爲國家戰略行動。

  曲金良(山東中國海洋大學海洋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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