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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推動企業年金發展的建議

  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在不同人群之間存在不平衡。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水平存在明顯的差距。

  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執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基本退休費加各種津、補貼。兩類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上世紀90年代初工資制度改革後,退休費分爲基本退休費和各種生活補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相比大體相當,但加上生活性補貼後其整體收入水平就高於企業基本養老金而且費用來源有保障。企業人員退休後不再享受津貼奬金等待遇,由企業通過建立補充保險或企業年金來替代,因政策不完善及推動力度弱等原因,多數企業並未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其退休人員只享受基本養老金,養老待遇相對機關事業單位較低。

  而解决上述問題的關鍵,唯有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爲此,建議:

  一、争取國家支持廣東試點,提高企業年金税前列支比例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第七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參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9號)中關於遼寧等試點省補充養老保險4%税前列支比例的規定,我省在《關於我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辦〔2004]81號)中規定“企業出資籌集企業年金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經營成本中列支,超過4%的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但與此同時,國内其它一些省份,如山東、江蘇、湖北等省制定的税前列支比例爲5%—12.5%不等,均高於我省4%的比例。多年來,我省許多企業對此反映較大,認爲税前列支比例過低,不利於企業節約成本,建立企業年金積極性不高。另外,雖然《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繳費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8.33%)繳納,但大部分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均控制在税收優惠的4%以内,造成職工享受企業年金的待遇較低。2009年,國家已將税前列支比例統一調整爲5%,但據相關企業和金融機構反映,這一税優比例仍然較低,難以有效提高企業建立年金的積極性,而且距8.33%還有較大的空間。所以,建議我省積極争取試點,將税收優惠比例提高到8.33%。

  二、争取國家遞延税的政策,擴大適用範圍,使企業年金、商業保險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個人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費,待到領取養老保險金時再繳納個税款,即對這筆個人所得推遲征收個税。其公平性和優惠性體現在,一是對於未達退休年齡離職的職工,由於許多企業都規定在職工離職時不能領取企業繳費部分,避免造成職工繳了個人所得税後却得不到相應的企業年金收入,權利和義務不對應的不公平現象;二是由於個人所得税實行“超額累進税率”,不同的收入,適用的税基、税率不同,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如果留待未來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征税,那時領取人已處於退休階段,收入通常會降低,相對應的個税税率也就降低。目前省内只有深圳市在今年3月和中國保監會簽署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的合作備忘録》,開始探索發展個人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産品。應該争取國家支持擴大廣東試點範圍,允許在我省各市實行遞延税的政策,使企業年金、商業保險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調研組人員:

  領 隊:周 義 省政府參事室(文史館)主任(館長)、黨組書記

  成 員:劉家琛 省政府參事

          方積干 省政府參事

          陳鏡合 省政府參事

          劉昌謀 省政府參事

          王鐵强 省政府參事室參事業務處副調研員

  執筆人:劉家琛

  2010年6月21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社會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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