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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蘭彬對華僑權益的維護

  陳蘭彬(1816—1895),字荔秋,廣東省吴川縣黄坡村人。其所以名著青史,很大程度上是因爲兩項第一:晚清留美幼童的第一任監督;清廷派駐美國、西班牙、秘魯的第一任公使。在這兩項前後近九年的“第一”任職中,無論是擔任留學監督還是公使,對華僑權益的維護皆是陳蘭彬的核心工作之一,但學界對他在這方面事功的關注却非常少,本文擬就其在這方面的工作做一粗淺的探討。

  一、赴古巴調查華工受虐案

  1872年陳蘭彬作爲留學監督率領第一批幼童來到了美國,在其後的幾年間,他除了管理安排幼童們的學習生活的本職工作外,參與古巴華工受虐問題的調查成爲其最重要的工作。

  我國東南沿海一帶的人民很早就有赴外洋謀生的傳統,最初,他們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東南亞一帶,且皆自由往來,不成規模。其後,隨着西方殖民者東來,這些殖民者開始誘騙和綁架中國人前往各國的海外殖民地。1860年的中英《北京條約》應英方的要求特意規定華工可以自由出洋,這爲列强掠奪華工披上了合法的外衣\[1\]145。英國等國的姦商開始明目張膽地在各通商口岸及香港、澳門以招工的名義擄掠拐騙勞工出洋。1847年最早一批華工被誘騙至當時還是西班牙殖民地的古巴,他們是以契約合同工的形式前往的,“合同以八年爲期,每月工銀四元,期滿任由自主。不料扺岸後,待之如牛馬。賣入糖寮,每月工銀給以銀紙,期滿復勒幫工。日未出而起,夜過半而眠。所食粗粟、大蕉,所穿短褐不完。稍有違命,輕則拳打脚踢,重則收禁施刑。或私逃隱匿則置之死地,或交官工所迫作勞工,或由官工所發售。狠毒苛刻,擢發難數”\[2\]222。1847年至1874年間,遠赴古巴的華工共計143 000多人,實際扺達者126 000餘人,而到1879年,僅存4萬餘人,另外的8萬餘人中回國者不過百之一二,餘者皆葬身异域\[2\]226。在此期間,古巴華工除進行持續不斷反抗鬥争外,他們還通過各種途徑向清政府申述自己的苦難。這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視,隨後清政府開始與西班牙就古巴華工受虐問題進行交涉,最開始西班牙方面矢口否認迫害華工\[3\]541。後在美國等國的調停下,西班牙同意中方派員前往古巴調查華工情形\[3\]551。總理衙門即以“選帶學生出洋肄業委員主事陳蘭彬,駐紮美國,據日國(即西班牙,當時翻譯成日斯巴尼亞)不遠,如令就近往查,尚屬簡易”,奏請“即札飭該員前往日國古巴夏瓦拿地方,查明該處華工是否實受凌虐”,上奏爲同治皇帝所批準\[3\]549。

  由陳蘭彬率同漢口英籍税務司馬福臣及天津法籍税務司吴秉文組成的“調查團”,自1874年3月20日至5月2日對古巴各地的猪仔館、種植園、工所、監獄等進行了調查,調查團聽取了1176人的親口供述,同時收集了1665人簽名的85封陳情書\[3\]579。隨後陳蘭彬把他們的所見所聞及其搜集到的相關資料整理成四册的《古巴華工事務各節》上報總理衙門,《各節》裏詳盡地叙述了古巴華工們的悲慘遭遇\[3\]581。隨後總理衙門奏調陳蘭彬回國,希望他能在“與各國公使辯論華工時,藉資证佐”\[4\]2889。接着陳蘭彬參與了中國和西班牙關於古巴華工問題的談判。中西雙方最終於1877年簽訂了《會訂古巴華工條款》\[1\]353。此後華工在古的處境開始有所好轉。

  二、交涉“十五名旅客案”

  在與西班牙等國就華工問題進行交涉的過程中,中方已經意識到單單通過簽訂條約是無法實現對海外華工的保護的,因之總理衙門於1875年上奏:“臣等參考各國情形,必須照約與各國就地設領事等官,方能保護華工,既欲設領事等官,必先簡派大臣,出使彼國,方能呼應。”並建議就近合派使臣二員出使美日秘國,陳蘭彬因“忠奮篤實,本係管帶學生出洋肄習之員,嗣經派往古巴,備歷艱險,所取各工人口供呈詞等件,於虐待情事歷歷如繪,該員差旋後本擬奏請優奬”被提名爲出使美日秘國大臣,其老搭檔容閎則被提名爲副使。1875年12月11日清廷正式發布上諭:“二品頂戴候補三四品京堂、軍機章京、刑部郎中陳蘭彬,三品銜同知容閎著充出使美日秘國欽差大臣,容閎並著以道員用,賞給二品頂戴。”\[5\]80但由於美國正與西班牙争奪古巴而使局勢動盪不安,而中國與西班牙關於保護古巴華工問題的談判1877年11月才簽訂專約,故遲至1878年中國駐美公使館才在華盛頓建立起來。

  陳蘭彬擔任公使的時期,正是美國排華的興起階段。在1880年以前,中國移民遍佈美國西部各州,而以居住在加州的人數爲最多,所以,加州的排華最早也最激烈。陳蘭彬在赴華盛頓任職之前曾在舊金山停留了差不多一個月,對當時加州排華情况有極爲深刻的印象\[2\]121。加州曾首先立法苛待華人,但由於這些苛條違背美國憲法而被宣佈無效,對此反華分子開始策動在國會通過反華議案。1878—1879年間的45届國會上,來自西部和南部各州的議員們提出了衆多的排華議案,這些議案經民主黨議員威利斯綜合成“十五名旅客”議案。這個議案規定:任何船隻均不許從中國的港口或其他任何地方載運15名以上的華人前來美國,違者將被判有罪,每超運一名這類旅客將被罰款100美元並監禁6個月。該法案預定於1879年7月1日生效\[6\]240。當美國國會正在辯論這一法案時,陳蘭彬和容閎於1879年2月18日會見了美國國務卿伊瓦茨,他們向伊指出,這個法案對中國來説不僅是冒犯,而且是侮辱,參議員們在討論該法案時所使用的語言是“無禮和粗俗”的,他們已將這些發言和美國一些報紙攻擊華僑的主要論點譯成中文,並將呈送給中國政府;他們警告説,關於這些講話會造成什麽印象以及中國人民會如何對待在華美國人的問題,他們無法回答\[6\]327。與此同時,陳蘭彬他們還極力争取一些對華人持同情態度的美國人的支持。前美國駐華傳教士、時在耶魯大學擔任教職的衛三畏即在參議院通過該法案後,向總統海斯遞交了他起草的、耶魯大學全體員工簽名的請願書,列舉了十幾個理由要求總統否决該議案\[7\]292。海斯總統最終否决了該法案。當然這並非完全是陳蘭彬他們努力的結果,當時美國政府實另有考慮。他們希望能在不違約的情况下“合法”的實現排華,而“十五名旅客”案在國會的通過已向中國表明瞭美國輿情的態度,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借此迫使中方同意修約。其後1880年中美對此簽訂了《中美續修條約》,爲美國以後的一系列排華法案掃清了道路\[1\]379。

  三、交涉“丹佛案”

  1880年《中美續修條約》雖然規定美方有保護在美合法居住華工權利的義務,但1880年10月31日,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仍發生了排華騷亂,一名華人被殺,華人財産損失達5萬美元\[8\]408。駐美公使陳蘭彬接到關於丹佛反華暴行的報告後,於11月5日會見了美國國務卿伊瓦茨,反映了相關情况。緊接着在11月10日,陳蘭彬又照會伊瓦茨,咨請伊氏“妥速設法,善爲保護該處華人,並飭地方官嚴拿不法匪徒,按法懲治;所失財物,並爲籌償”\[9\]78。伊氏於12月30日答復陳蘭彬,表示美國總統及他本人均對丹佛案“感到憤慨和遺憾”,但又説美國政府素不對地方政府和或個人的行動負責,這不會因外國的抗議而有所改變\[10\]200。這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爲根據前述1880年《中美續修條約》第3款的規定美國政府“應盡力設法保護”華僑\[1\]379,而事實説明美國政府並未盡力保護。這個答復當然不能令陳蘭彬滿意,他在1881年1月21日的復照中駁斥了伊瓦茨的托辭,他指出:那些受害華人是在遵行中美條約之下來到美國的,條約是中國同美國中央政府簽訂的,而不是同地方政府簽訂的,對此事件應當負責的是美國政府,而且丹佛當局並未盡到責任,因此伊氏的辯解是站不住脚的\[6\]333。2月25日陳蘭彬又再次發出抗議照會,要求美方秉公查辦。這時美國政府已經换届,以反華著稱的布萊恩接任國務卿,並於3月25日對陳的兩份照會作了答復,他在復照中重復了伊瓦茨的觀點,並在照會的結尾稱他的復照是代表美國政府“經過成熟的考慮之後而作出的决定”,希望照會“作爲對這個問題的最後的結論將爲中國政府接受”\[10\]206。丹佛案是中國駐美公使第一次向美國政府提出嚴重抗議,但最終就這樣不了了之。通過丹佛案的交涉可以看出,美國政府根本就無意承擔條約規定的義務,而當時中國的弱國地位,也决定了它無力去促使美國履行其條約義務。

  四、力促在各個重要口岸派駐領事

  駐美期間,陳蘭彬目睹了在美華人所受的迫害,這使他感到到憤慨和無奈。尤其是看到在美的外國移民由於有本國領事的保護,使排外分子不敢太放肆、而把矛頭對準華人後,陳蘭彬意識到必須在華人聚集地派設領事才能更有效地保護華人。

      爲此,陳蘭彬首先奏請在舊金山派駐領事。他在奏摺中談到了奏請的原因——“查華人僑寓美國各邦,共約十四萬餘。在金山一帶,已有六萬之多。近年土人及外來洋人積不相能,現未接之案,計有二百餘起,監禁者三百餘人,交涉事幾於無日無之”,因之應“派設中國領事,妥爲保護”。他的建議爲清廷所批準\[5\]278。但奏請是一回事,選取合適的人選擔任領事又是另外一回事。在領事的人選上陳蘭彬顯然遇到了問題。在出使之前,陳蘭彬和容閎就曾議及是否可以聘請外國人擔任領事的問題,並諮詢了李鴻章,李鴻章回復任用外人擔任領事没什麽問題,這也是各國在中國的常有做法\[11\]1235。到1878年底,陳蘭彬才任命陳樹棠爲舊金山總領事,而“凡遇華人有事,輒肯挺身到官,設法排解”\[2\]123的美國人傅列秘被任命爲領事\[12\]150。自此以後,中國開始在美國各地派駐領事。

  1879年初,陳蘭彬又促成了在檀香山設商董以管理華人事務。早在咸豐初年,華人前往檀香山從事貿易及耕種畜牧者就已經有千餘人,自美國與該國通商後,由於互相免税,加之舊金山土人的排華越演越烈,因之華人大量趕赴該島,到陳蘭彬擔任公使時檀香山華人已有七、八千人。“游手既多,華商經理無權,土人寢滋疑忌”。因之同知銜陳國芬等人曾聯名禀請“就近迅派領事官駐紮檀香山”,但是由於檀香山系“未經换約之國,既不便設立領事,又不屬美邦,非使美之員所能添。”因之陳蘭彬無法采納陳國芬等人的建議,但考慮到“此地本爲出洋要衝,又爲金山後路,且係秘魯來華中站,若得有人照料,爲中國萬數窮民栖身謀食之地,亦屬相宜”,陳蘭彬决定變通行事,陳國芬最終被任命爲類似領事的商董\[5\]286。一年以後,陳蘭彬再度禀報,未與檀香山立約的俄羅斯等國皆在該地設有領事,中國也應該設領事,“陳國芬試辦一年來,尚無貽誤,人地亦屬相宜”,建議改陳爲領事,清廷接受了該項建議\[5\]476。

  此外,在中國和西班牙關於古巴華工問題的條約簽訂後,陳蘭彬還奏準在古巴派設領事,劉亮沅被任命爲古巴總領事,陳靄廷、司馬善言被任命爲馬丹薩領事\[2\]223。

  總體上説,陳蘭彬作爲一名洋務官僚,在許多問題上是比較保守的,比如對容閎的留學教育計劃就曾多有責難。然而作爲一名清廷官員,不論是擔任留學監督,還是擔任公使,他爲保護華僑的權益都是盡心盡職的,在很多方面也做了一些開創性工作,是一位深受後世敬仰的歷史文化名人。

  樑健(雲南師範大學歷史與行政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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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載《湛江師範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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