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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  兩岸和平協議:一個多角度的觀察和建議

  談到和平,不免會想到和平的對立面,即戰爭。翻開人類歷史給人的印象,總是太平的歲月短,戰爭的時間長。史家、文學家固然常常寫和平時期的人物,但更多的致力於描寫,歌頌戰爭中的英雄。在各國痛苦的經驗中,常常指出“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要和平就必須要準備戰爭。歷史上的當權者常把注意力、財力、物力專注於戰爭而非專注於和平。即使今日而我們看到多數國家在軍中效力的將校,所謂戎馬一生,通常都會佩上很多的勳表;但如果你是個從事公共服務的公務員,一生盡責盡力,退休時通常不過是獲得一個服務多年的獎章。這可以説是人類文化的一個特點,許多國家皆然,這就是爲什麼諾貝爾獎的獎項裏面,設了一個和平獎受到大家的矚目的理由。

  一、前言:和平衝突與戰爭

  首先,我想談一談和平、衝突與戰爭的問題。和平是一種非暴力讓人安心的狀態;和解是一種寬恕、原諒、同理心、復歸於好的心態;和諧是一種利益、道義或者價值觀相互結合的一種狀態。不論是和平也好、和解也好、和諧也好,應該都是人與人、團體與團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相處希望能達成的境界。因爲其相對的狀態,如衝突、敵對、讎恨、戰爭,必然是相互的消耗、傷害。人與人、團體與團體、國家與國家之間,一旦進入衝突、敵對、讎恨、戰爭的狀態,必然形成一種暴力與讎恨的惡性循環。

  既然和平、和解、和諧是種可欲的,是一種幸福、讓人安心的狀態,那麼衝突、敵對、讎恨、戰爭又爲何會層出不窮?從未完全從地球、從人類間消失呢?

  撇開個别的衝突、戰爭的原因不談,學者對於戰爭的原因時常歸納到三個層面的系統性因素:

  其一、人的本身,也就是人性。譬如説:人好貨、人好權、人好爭權奪利,想支配别人;人有私心,人有鬥性,如果用和平的方法不能滿足自己的欲望,維護自己的安全、利益時,人就會選擇非和平的方式達到自己的目標。

  其二、國家。即國際社會的主體,國家與國家之間並沒有自然的利益調和。相反,它們之間可能有領土的糾紛、經濟利益的衝突、意識形態的對立、權力的角逐、安全的恐懼、國際地位的競賽,甚至是宗教信仰、政治經濟制度、文明的衝突等等。國與國之間因爲利益、權力、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的衝突鬥爭甚至於戰爭,可説是屢見不鮮的。

  其三、國際系統的因素。從這個層次來分析,是説國家生存在一個無政府的狀態之下,各國都是主權者,擁有所謂的主權,對內是最高,對外是獨立,上面並沒有一個更高的政府體系或是權威來調和仲裁他們彼此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因爲沒有一個更高的威權來維持秩序、分配正義,各國就只好靠自身的力量,或者是聯合其他利害相同的國家,建立同盟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戰爭與衝突真正的來源就是這個國際間無政府的狀態。這個無政府狀態國際體系的本質,使得戰爭衝突無可避免。

  從這三層次來看,我們要建立和平、維護和平、鞏固和平,最有效的途徑是三管齊下。

  第一、是透過教育、宗教、法律、道德、文化而培養愛好和平、唾棄暴力的人民。把可善可惡的人性提昇爲向往和平、友愛他人的人性。

  第二、透過對於國家的改造。一般而言,認爲成熟的民主國家之間極少發生戰爭,如果我們能擴大民主國家的陣營,改造極權專制的國家,那麼戰爭、暴力、衝突就會減少。一般也認爲,經濟、資訊、人員的來往等等全球化的結果,造成利益與價值觀的融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任何以暴力來破壞這種以互利互惠、共存共榮的依存關係,往往都會帶來雙輸的結果,而被其他國家譴責、制裁。

  所以在這個想法下,推動市場經濟帶來錢、人、物、資訊、文化自由的流動,就會增加暴力破壞的代價,從而避免暴力,并且建構並維持和平。

  另一個趨勢是國際民間社會的崛起與發展。這些團體經常關心共同的議題,譬如説基本人權、環境、生態、新聞自由、弱勢群體、分配正義等等。因爲關心共同的議題而結合在一起,不僅是在國內發聲,也形成種種跨國的勢力,這些聲音與行動有道正、平衡政府與市場運作的功能。政府是一個權力的載體,市場是一個利益的載體,而民間社會是一個價值的載體,三者之間需要有相當的平衡作用。

  第三、是透過强化國際法、國際組織、國際建制、國際習慣來消除、減輕國際無政府的狀態,對國家的行爲所造成負面的影響。聯合國與其專門機關、國際貿易組織、國際刑事法庭等都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當然我們都清楚我們距離所謂的世界政府還很遙遠,有的人也反對有世界政府的出現,但像歐盟這樣帶有超國家性質的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實際上在某些方面,它已經有了區域政府的性質,對於解決區域問題、建構區域安全,都具有指標性的作用。由於歐盟的成立,1945年以前屢次發生在德法之間、英法之間、英德之間的戰爭,現在都已難以想像,這自然是國家角色改變,也是國際無政府狀態修正所結的善果。

  解釋戰爭的詞彙較多,説明和平的詞彙則較少。所以我們時常將和平定義爲一種沒有戰爭的狀態,大陸學者如閻學通教授認爲和平自然的特性,包括以下三點:

  第一、是非暴力性。

  第二、是不安全性。

  第三、是非永久性。

  談到和平的非暴力性是指和平是非暴力,因爲戰爭是暴力,所謂暴力即以物理的力量强制或打擊的一種行爲,所以不把輿論戰、貿易戰當成是戰爭,因爲它還是在一個和平的範圍之內。當然也有學者提出所謂政治性暴力、結構性暴力的概念,因而倡道所謂積極和平的概念,奴隸制度本身就被視爲一種結構性的暴力。挪威學者Johan Galtung甚至認爲積極和平應該包括消除貧困,而政治壓迫、種族歧視、飢餓與社會結構性的不平等,他都視爲結構性的暴力。當然如果按照這種嚴格的定義,可能世界上從來沒有出現過真正的和平。因爲幾乎在任何社會,都沒有辦法完全消除不平等、貧困、壓迫和歧視,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積極和平確實是一種更爲理想的狀態,值得我們去努力追求此處所引,見閻學通,《和平的性質-和平≠安全》,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年第8期。]

  我們也必須瞭解和平與戰爭並非“非此即彼”,意思就是和平與戰爭之間還有一種所謂“非戰非和”的狀態。二次大戰之後我們既未享有全面的和平,也沒有一次大戰、二次大戰那樣全面的戰爭狀態,所以很多人認爲這個階段是所謂“既無戰爭,也無和平”(neither war nor peace)一種冷戰的階段。假如武裝暴力是一種時斷時續,而且間斷的時間長於實際衝突的時間,也是一個非戰非和的狀態。例如説以色列與阿拉伯人之間的關係、朝鮮半島南北韓的關係、印度與巴基斯坦之間的關係,而臺海兩岸之間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非戰非和跟和平的根本區别在於是否完全排除了武裝暴力的現象,和平是需要完全排除暴力的,非戰非和則可能有間歇暴力,尤其是無法排除暴力再起的恐懼的一種狀態。

  第二點是談到和平的不安全性。和平與安全並不能畫上等號,在理論與實務上,局部的和平不能保障整體的安全,通常建立在霸權或實力之上的和平,誰也沒辦法保障絶對的安全。例如2001/911攻擊事件,對於美國而言,美國雖然是世界霸權卻無法保障安全。沒有絶對的安全,和平就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和平只是沒有戰爭,但並不等於國家、國際社會沒有戰爭的危險或者外部軍事的威脅。

  民國20年,日本攻擊中國,中國並未積極扺抗,但日方並沒有因爲中方不扺抗而收斂其侵略行動,最終道致民國26年全面戰爭爆發。所以不扺抗那樣的和平並沒有帶來安全,相反的,可能帶來更大程度安全的危害。也正因爲和平與安全不能畫上等號,除非有主客觀條件的配合,就不能對一紙和平協議有太多浪漫的期待。

  1938年,英法德意所締結的慕尼黑的協定,雖然暫時避免了戰爭,最終是帶來捷剋的毀滅與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1973年,美國與南北越所簽署的和平協定也沒有辦法避免南越被征服的命運。

  和平也是時常要付出代價的,例如馬關條約、凡爾賽條約。安全與和平有時是相反的,一方如果屈從於另一方的意志,就可以有和平,安全則是建立在可以拒絶對方某種要求的能力之上。所以如果一方沒有能力去拒絶他方的任何要求,就有安全的疑慮,就沒有真正的安全與和平可言。

  和平與安全是相關,但不是同義字,和平可以强化安全,譬如説敵意環境的消除、敵對性力量的削弱。和平也可能危害安全,譬如説自我防衛的解除,同盟國的離心離德,對手國軍事實力的增强等。所以,能夠保障安全的和平才是真和平,缺乏安全的和平只是一種虛幻的和平。

  談到和平的非永久性,也就是説除非你有積極的制度性安排,跟高度平等與融合,和平在國際上常常是有開始也有結束的。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北方聯邦與南方邦聯有了長期的和平,成功消弭了戰爭和衝突的後遺症。如果和平的夥伴們沒有能夠進一步的融合,那彼此的力量可能就有不均衡的發展、利益衝突的加劇、好戰思想的蔓延等等都可能會出現,都有可能會結束和平狀態。例如:1929年起的經濟大恐慌與隨之而來的日本軍國主義、德國納粹主義的思潮興起,加上其前就出現於意大利的法西斯主義的蔓延,就終結了一次大戰後所建立的和平。

  前面所談的是和平的自然特徵,接下來談到和平的社會特徵:閻學通教授認爲和平是既有目的性、也具工具性,和平既有正義性,也有非正義性,我們當然可以追求目的性的和平,也可以追求符合正義性的、工具性的和平,換句話説,和平的目的就是和平。

  如果和平是工具性,又是非正義性的,就不值得我們去追求了。也就是説,我們不能不計代價的去追求和平,並不是爲了和平什麼都可以犧牲。

  東西方高度衝突激烈的時候,曾有哲學家就覺得,我們寧願被共産黨征服,也不願戰死。和平是一種非常高的善,和平給予大家安居樂業的機會,和平使人安靜、輕鬆、平淡、和諧、友好。人類對於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得人們要追求和平,和平使人沒有戰爭的痛苦與恐懼,在核武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出現後,和平更應該是大家所珍惜與追求的。但要是和平只是具有工具性,且在追求一個非正義性的目標,或者是和平的本身就是建構在非正義基礎之上的,那麼在和平與正義之間就難免有一番權衡。不論是從是非、利害、對錯或明智與否,各個角度各個層面,有時對於正義的追求,可能超越對於和平的渴望,因而會爆發武裝的衝突。

  一般而言,物質利益比較容易用討價還價的和平途徑來解決,高層次的衝突,如安全、認同、意識形態、政經制度,基本價值觀念等等常常難以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這也就是爲何此類的衝突至今還是層出不窮的主要原因。

  當然,我們還是要强調,和平雖然不能跟正義、安全畫上等號,但是和平的建構、和平的制度化卻能爲以和平的方式追求正義與安全提供更大的機會。

  以暴力追求安全,以暴力謀取正義,難免就成爲所謂的“强者爲王”,强權就是公理,而産生惡性循環、冤冤相報的苦果。建立在暴力上的安全與正義,又怎能真正持久呢?

  二、兩岸和平協議問題的根源

  我們之所以談論兩岸和平的協議,可以舉幾點原因:

  第一、是兩岸之間並不和平,所以需要努力去達成和平,而協議的和平是比較能夠持久的。

  第二、兩岸之間雖然有和平,這種和平是在一種沒有武裝衝突的意義上存在。彼此之間的猜疑、對抗,從未真正消失,甚至是隨時可能出現。要消除這種猜疑、對抗,雙方只有用協商的方式來建構和平的關係。

  第三、是雙方目前雖然有和平關係,但只是一時的權宜,雙方關係的和平並不穩固,所以不能站在長期和平的基礎上,進行比較深度、廣泛的制度性的合作。雙方的社會階層亦無法推心置腹的來往。一旦簽署一項正式的和平協議,雙方的和平關係就會穩定下來,其他的和平紅利,例如軍備競賽的停止、經濟合作的加强、軍事互信機制的建立、社會文化交流的深化等等,就可能接踵而來,雙方關係在質和量上可能有飛躍的進展。

  第四、兩岸關係不僅僅是牽涉到大陸與臺灣,兩岸關係的穩定、兩岸關係的動盪、兩岸關係的激化,會影響到周邊的國家,會影響到大國的關係,也影響到亞太的安全。在這種情況之下,兩岸之間如果能夠簽署和平協議,它不僅僅是保障了一個和平的兩岸,也會對和平的東亞、和平的亞太有一種保障。假如衝突、競爭、對立超過了六十年的臺海兩岸,能夠在多年的交流、溝通之後,達成一個和平的協議,對於其他區域性衝突的解決,譬如中東、南北韓,也應該有一種啓示性的作用。

  既然和平協議的目的是以協議的方式來追求和平、鞏固和平,那兩岸之間爲什麼沒有和平?引起兩岸衝突的因素究竟是什麼?這些衝突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如果這些衝突可以各自和平的解決,或者這些引起衝突的因素可以克服、消除,那和平自然就會來臨。兩岸之間究竟有一些什麼樣的衝突?在這裏做一個扼要的剖析:

  第一個是歷史,即所謂未完成的內戰。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主要的動力是來自於孫中山先生所領道的同盟會。1921年中國共産黨成立,1924年到1927年之間孫先生領道的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産黨曾經一度合作,國民黨稱之爲聯俄容共,目的是要完成北伐,統一中國,爭取外援。共産黨稱之爲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但在1927年國民黨開始清黨,中共走向武裝鬥爭,便成爲內戰。抗日戰爭期間曾經一度組織一個抗日的聯合戰線,但即使是在那段期間,彼此的鬥爭依然持續。1945年,日本投降後,中共武裝鬥爭擴大,國民政府戡亂失敗。1949年中共建政,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北。盡管60多年以來雙方的關係變化多端,從這個角度來看那也不過是一場沒有完成的內戰的延續。目前要面對的就是如何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的問題。

  第二個就是來自於意識形態,政治經濟制度、生活方式方面的衝突。這個觀點就是把兩岸衝突看成是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東西方之間衝突或者是未完成冷戰的一個延續。東西方的冷戰當然包含權力鬥爭,本質上卻是意識形態、價值觀念、政治經濟制度及生活方式的對抗與衝突。所以持此觀點的人,就把兩岸衝突看成是兩岸體制上的基本差異。一邊强調憲政民主、法治人權、私有財産權的保障、開放社會、政黨政治;另一邊是强調一個黨國的體制,中央集權,政治可以干預經濟、社會、文化,而公安、檢察、法院常是所謂專政的工具。

  由於這種制度面與價值面的基本差異,一方難以接受另外一方,一方也不肯屈服於另外一方,所以衝突與對立也就不可避免。

  第三、是來自於所謂民族自決的理論。有些人認爲歷史演變到今天,臺灣與中國大陸雖然有歷史淵源,是所謂同文同種,但是已經發展出兩種不同的認同,臺灣地區已經形成一個所謂獨立的命運共同體,跟大陸有關係,但並不相同。在這種情形之下,强調歷史上內戰的衝突,不再具有什麼特殊的意義;有冷戰意義的意識形態及政治經濟制度的差異也不再具有決定性。兩岸之間就是兩個對立的個體,是鄰居的關係,未來要發展成爲任何關係,都要由雙方自主決定。這個想法,表面上是符合所謂公民自決、民族自決的理論,也是一種特殊歷史觀演繹的結果,就是説把海峽兩岸政治上的分隔解釋爲兼具歷史的、文化的、民族的分隔。大陸當局不能接受這個觀點,視之爲去中國化,背棄民族大義;臺灣方面則是堅持主權、自決、民主;因而兩岸之間就可能引起尖鋭的衝突。這種觀點,道致了臺灣內部統獨路線之爭,也道致兩岸分合異同之爭。

  當然兩岸之間的衝突還可以有其他的解釋,譬如説有些人認爲兩岸衝突的尖鋭化,兩岸之所以不能真正的融合在一起是受到美國、日本這些大國,想將中國分而治之的政策影響。美國或日本都希望利用臺灣與大陸的對立,來遏制中國對亞太地區的影響力。或者希望利用臺灣來轉化大陸,使大陸未來的發展方向符合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利益。這種不戰、不和、不統、不獨,既統又獨的兩岸狀態,目前是最符合美國、日本等國的利益的。

  兩岸衝突的因素在概念上可以加以區隔,也可能是多種因素的結合。無論如何,如果這些道致衝突的因素,不能夠誠實的面對、克服、消除,那麼真正的和平是很難達到的。

  六十多年來,兩岸衝突對抗,雖然有多種解釋,但這些因素的比重其實也可能有變化。

  我們矚目的另外一點,兩岸關係的前三十年與後面的三十多年,可以説是分别成爲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而有不同的特質。二次大戰後,有四個分治的國家,即德、韓、中、越,它們各有其獨特的歷史、地理、政治和國際的背景。現在德國與越南已經統一,韓國還在分治,而南韓與北韓、大陸與臺灣關係其實並不相同。最少兩岸的分治並不是國際協議的一個結果。

  兩岸分治已經超過一甲子了,六十多年來兩岸關係從內戰當中的敵對走向國際上兩大陣營的一種對抗,在權力、制度、價值觀念、生活方式各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對立和分歧。一直到七○年代的末期,大陸文化大革命結束,走向改革開放;一九八○年代的後期,臺灣解除戒嚴,開放探親,雙方才進入在摸索當中交流,在交流當中尋求制度化關係的過程,這個過程也已經跨越了三個十年。

  我們如果冒著以偏概全的危險,把這三十多年,也就是七○年代末期以後,兩岸關係到現在的演變作一個概括、歸納,我們可以説它有幾點特質:

  第一點、它的曲折多變。所謂的曲折多變是指兩岸關係的穩定度比較低,突變性比較大。雖然有持續的民間交流,而交流是日漸加深、加廣,但是因爲歷史、內政、國際以及領道人氣質等等的因素,兩岸關係溫度的昇降幅度很大,兩岸關係的敵對、疏離與融洽度也是高低起伏。雙方交流順利的時候,往往希望能一笑泯恩仇,但是也有持續外交敵對、危機四伏、震驚國際的險惡波濤。兩岸人民,特别是臺灣人民在這曲折多變的過程當中,更有著寒天飲冰水,點滴在心頭的感受。

  其次、就是它的復雜及多元,兩岸有共同的歷史,文化、民族紐帶,有共同的或互補的經濟利益,更有和平發展的共同願景。説起來應該是能夠很順利的推動兩個社會間的全面交流,就像長江千折總是向東流那樣。然而,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與兩岸內部的因素,造成兩岸關係復雜多元,而且往往具有矛盾性的特色。兩岸貿易快速成長,應該是全民獲利,但是不同部門之間就可能有不同的得失。例如臺灣農業部門可能認爲競爭力不如大陸,就不希望大陸農産品進口。又如兩岸的投資受到歡迎,但是臺灣方面仍希望調控投資的類别與步伐;文教、宗教交流理應減少障礙,並聽其自然發展,但是雙方當局或某些社會勢力,仍然不免自以爲爲了“公共利益”而必須規範,甚至控制。雙方都要保護自己的信仰系統。承認大陸的學歷,開放大陸學生到臺灣高等學校來學習,大陸勞工是否留用在臺灣,都曾經在臺灣引發問題。但是與其他國家的來往就沒有這麼大的爭議性。

  第三點、政治因素與非政治因素常常相互影響。兩岸交流的開啓是因爲兩岸的政治大氣候改變開其端,亦維持它的動力。也就是説,是在大陸追求改革、開放、發展,臺灣强調人道、自由、和平、互利互惠的情況下交流。但是政治性因素,如兩岸關係的現狀怎麼來界定?兩岸是一個國家,兩個政治實體?還是一個國家,兩個地區?還是兩岸之間是所謂的一邊一國?還是説兩岸是一個國家分治而有兩個平行管轄的當局,在原來中國的領土之內互相不隸屬?兩岸未來的發展到底是分離?是統合?是融合還是統一?統一的模式是不是只有一國兩制?臺灣的總統直接民選跟中央政府執政黨的輪替,甚至過去所提出的入聯公投,返聯公投、公投制憲,究竟是民主政治進一步發展,還是邁向臺灣獨立的重要步驟?這些無論是在理性的認知或者主觀的判斷上,都會影響到非政治性關係的廣度、深度。從另一方面來講,兩岸民間交流的實質性進展與需要,也是促成政治性關係改變的原動力。只要看到現在兩岸人流、物流、錢流,逐漸地加强,觀光由暗而明,大陸出版品大量進入臺灣,小三通擴大、大三通成型。甚至於臺北上海一日生活圈的形成,都在在看到政治的手在退縮,民間的腳大步向前跨的明顯跡象。

  第四點、盡管有以上的一些特點,我們仍然不能不看到在和平發展跟互惠互利的政策引道之下,兩岸關係雖然風雨不斷,有時候還有疾風驟雨,但總的來講,兩岸的人員、貨物、金錢、文化、教育、企業、科技、醫療等等方面的交流,是不斷的在廣化、深化;兩岸投資關係的加深與兩岸人員和資訊來往的熱絡,冲淡了兩岸政治上的疏離,增進了兩岸社會之間的相互理解。這種大的氛圍使兩岸當局一旦再采取對抗性的政策,就要付出極大的代價,而不得不審慎爲之。所以這些交流的深化、廣化與制度化,既是兩岸社會交流的成果,也是兩岸關係的一種安全瓣。譬如説今年一月的三合一選舉中,馬英九總統獲得連任,一般認爲其所推動兩岸和平發展,制度化交流的政策是他獲得多數選民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兩岸關係的機遇與發展

  如果我們把1995年到2008年時期的臺海兩岸關係看成是一個衝突共存的時期,2008年5月以後的兩岸關係就進入一個深化交流、合作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裏面,兩岸透過一系列的協商,穩定了雙方的關係,減少了彼此的疑懼。在經貿、金融、交通、文化,地方政府之間的交流呈現一個多面向的發展。在政治與安全方面,則是進展比較少的,但是我們也注意到在外交上停止了惡鬥,軍事上不再威嚇,與前期相較平靜得多。先求穩再求變;先爲其易再爲其難;先經濟後政治,可以説是雙方主觀的選擇。必須認識到有些問題是現在解決不了的,不要勉强去觸碰它,但是能夠做的就盡量去做。兩岸關係的穩定性,是建立在多方面的基礎之上。包括:

  第一、雙方接觸交流的管道和方式的增加。

  第二、就是減少雙方的疑懼,特别是任何一方都不要去挑戰另一方的核心利益。

  第三、是要增加行爲的可預測性與政策的持久性。

  第四、是要增加合作或者是協調的範疇。

  第五、就是落實互動關係的制度性,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我們可以看到2008年5月之後海基會跟海協會之間有多次的協商並簽署了16項的協議,在這16項協議裏的各個領域都有其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因爲它包含的範圍非常的廣泛,并且有很大的後續發展空間,而兩岸又成立了一個經濟合作委員會來執行經濟合作架構,這樣的協定自然有其政治性,它經過行政院同意,也送請立法院三讀通過。

  接下來談政治協商的問題。任何的協商或是談判都是兩岸或是多方相互尊重共同決策的過程,目的是要追求共同的利益,也就是期盼協商所獲致的成果,對雙方而言,都是比現狀更好的安排。所以雙方彼此都要存在著共同的利益、强烈合作的動機,願意妥協或者讓步,不會一意孤行,也不會以談判或協商作爲鬥爭的工具,保持彈性、保持理性、態度開放,這些是談判過程與談判協議之達成必需的條件。

  兩岸對於協商其實都保持著積極的態度,雙方都認爲既然時常來往,就必須共同采取一個制度性的方法來處理來往時所發生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希望互動能夠穩定、能夠制度化,除了協商,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了。但雙方對於高層次的協商,對於協商的條件、議題、進行等可能就各有所偏好。根據我自己的體會,大陸方面長時期偏好由上而下,由整體到局部的協商過程;而臺灣方面則是希望由下而上、由點而線而面的協商模式。大陸方面在1970年代末期就談了三通四流、領道人見面、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之下什麼事情都可以談、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等等。

  臺灣方面則偏重由下而上、由低層次到高層次,所以希望從事務性、功能性的問題談起,一方面是解決兩岸交流中兩岸人民所面臨的切身問題,二方面是累積互信,爲開啓政治性高層次協商,奠定基礎,克服內部岐見與疑慮。國家統一綱領就將兩岸關係的發展分成三個階段:交流互惠、互信合作、協商統一。所以,真正政治性議題的開啓是在第三個階段,而第三階段什麼時候到來,就要看第一階段交流互惠與第二階段互信合作是否做得很好而定。

  我們可以説,大陸方面的思路和途徑當時是一種理想主義的,只要前提相同(一個中國)、目標相同(和平統一),那麼一旦開啓政治談判就沒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臺灣方面的思路則是比較務實主義、功能主義的,也就是説先易後難,先局部後全面,先低階後高階,而每一步都需要經過雙方的檢驗,經過檢驗之後才能夠穩步的前進。

  這兩種不同的思路或協商途徑,最後從雙方的接觸、互動、交流、協商中發展到現今的一個階段。其實我們今天談政治協商,好像雙方從未進行政治協商,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如果政治協商單指兩岸關係終極安排的模式、路線、方法、過程的商談,當然尚未開啓。如指終止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的商談,當然也尚未出現。但是我剛提到像ECFA這樣的一個協商,事實上有很高的政治性,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涉及兩岸經貿關係的全面深化,也涉及臺灣和其他國際組織與經濟體的經濟關係,並經行政院審議送立法院三讀通過,怎會只是一種純粹事務性、功能性的協商呢?

  另外一些政治性的議題,雖然沒有正式協商之名,我們相信必有相互溝通之實,而其結果都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例如所謂外交休兵與臺灣的國際空間問題,近年來雙方不再挖對方邦交國的墻角;臺灣的衛生署長得以正式職衔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中華民國前副總統,行政院長數度代表參加亞太經合會非正式領袖會議;臺灣亦調整了參與聯合國組織的方式。一般認爲雙方必然獲致了相當默契,才有這些重大的政治變化,這其實是一種沒有公開協商之名,而具有效溝通之實的政治協商。國際上的反應也是很正面的。

  我要强調的是:兩岸當局與人民所追求的,不應僅是終止敵對狀態,而應是終止敵對心態;不僅是達成和平協議,而且是達成和解協議。換句話説,雙方所追求的絶對不應只是消極的和平,少用軍事威脅,距離戰爭遠一點,而應該是積極的和平。不僅根本放棄以武力作爲處理彼此爭端的手段,而且要展現互相的尊重、信任與友愛。從國際關係來講,印度跟巴基斯坦30多年以來沒有再爆發戰爭,但是兩個國家之間的和平狀態不能跟德國與法國的和平來相比,同樣的兩岸之間的和平協議如果只是沒有戰爭,而不能滿足雙方之間的核心價值,特别是雙方的自尊,就不可能真正促進雙方關係的和諧跟保证雙方人民的幸福。所以消極和平的促進固然是必要的,積極和平更應該是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真正目標與價值之所在。

  如果我們能夠簽署這樣的一個協議,那它的和平紅利有哪些?

  首先,和平有了保障,敵意當然消除,敵意消除了,猜疑當然也消除,雙方就可以擺脫所謂的零和遊戲的負面思想。

  第二個是敵對狀態的終止,和平有了保障,經濟統合可以深化,可以造成更多的經濟利益。和平協議産生的更大的安全感和確定感,也可以包括減少軍事威脅的互信措施。所以和平協議所産生的政治、經濟、安全的利益,可以成爲兩岸進一步發展關係的動力,爲深化合作來創造條件。

  長期來講,和平協議使兩岸關係去衝突化、正常化,進一步的深化、廣化的結果,可以提昇雙方的認同感,包括身份的認同與制度面的認同。認同感的提昇,雖然最困難、可能也是最終必須要克服的,會是兩岸關係發展一個關鍵的因素。

  大陸方面認爲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臺灣人也是中國人,但是某些主張獨立的臺灣人士認爲他們具有不同的身份,更多的臺灣人民並不否認他是中華民族的一員,但是在制度面、憲政面,就不認爲自己是屬於以北京爲代表的(中國人)。和平協定簽署施行後雙方可以從媒體、教育、文化、人員交流當中擴張和調整彼此的身份。北京可以傳播統一與共同發展的好處;臺灣也可以在社會開放、政治民主、人權法治各方面跟大陸有積極的互動。使雙方進一步的融合跟統一,更自然更具有吸引力。

  四、兩岸和平協議的特質和挑戰

  如果我們探討兩岸和平協議,協議的本身究竟會有一些什麼樣的問題和挑戰?

  首先,我們要講的就是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之間的和平協議就不可能是一個獨立國家跟另外一個獨立國家之間的協議。所以它不是國際協議,它可能也不具有國際條約的性質。但是這個協議既然是要結束兩岸的敵對狀態,要鞏固兩岸的長久和平與和平的發展,它的形式一定要是具體、莊嚴、展現相互尊重、相互友愛、共謀發展、共同發展的一個格局。

  其次,兩岸和平協議可能算是內戰雙方的協議,但此一內戰的武力衝突部分已停止了多年,60年間內戰兩岸隔海對峙形成一種僵持和平與交流和平階段。尤其近幾年雙方在和平發展的大政方針引道下,制度化的交流合作增加,雙方力圖減少猜疑與敵視,致力建立和平發展的氛圍與實際。很難想像當前的態勢仍然是一種單純內戰的延續。

  第三,由於雙方的大小、强弱、體制相異,臺灣作爲一個比較小,軍事力量的對比相對不利,在外交或國際上受到限縮,經濟總量跟大陸相比將來的差距可能是越來越大的實體,其自我防衛的心態也十分强烈,深怕情勢的變化對自身不利,也恐怕任何和平協議的協商或協議的達成産生損害我們自身尊嚴或拘束我們自主性的後果,所以我們自己凝聚共識比較困難,執政當局即使有心也是戰戰兢兢,唯恐損害到國家的主權,唯恐被批判爲違背臺灣人民的利益,唯恐被中共拖進其軌道當中而無以自拔。所以有時候雖然會提和平協議的相關問題,但不是附加很多復雜的條件,就是認爲協商的時機還沒有成熟,從而將此一雖然重要,但目前被視爲並不迫切的訴求加以擱置,我們必須理解這點。

  第四,在臺灣內部有部分人士企圖塑造一種特殊的歷史經驗、文化價值與族群認同,而此一認同又因未獲得多數支持,國際承認,並認爲受到大陸打壓,産生心理上的被剝削感,演變成尋求自我認同,尋求國際承認,尋求對抗壓迫的他者的努力。另一方面,大陸上亦有强悍的民族主議或民粹主議勢力,對兩岸關係的本質與發展速度,有相當尖鋭性的看法。

  兩種思維,兩種力量相激相蕩,亦可能使兩岸關係越出和平發展的正軌,所以兩岸的和平協議並非僅要追求大陸與臺灣之間兩岸執政當局的協議,也要追求兩岸內部各種政治社會勢力之間的協議,此一和平才易達成,也才易持久。更重要的是要尋求兩岸各階層人民間的和平、信任與友愛。最後,要凝聚出重疊性的認同。

  第五,締結和平協議的目的是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鞏固和平發展的路線。由於大陸方面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而和平協議就是爲瞭解決所謂臺灣問題,因而在臺灣內部就出現相當大的疑慮和反對聲音。他們認爲中共當局試圖用其一中原則來否認協議的國際條約性質,借機要國際社會承認兩岸屬於內戰狀態,矮化中華民國臺灣的主權地位。臺海關係將被視爲中國的內政問題,從而排斥任何外國勢力的介入,以符合聯合國憲章“不干涉內政”原則。也因此一旦兩岸再度發生衝突,其他國家調停介入均增加了難度,對臺灣不利。這些人士因而極力排斥在條件不具備下進行和平談判。

  第六,兩岸對未來發展的期望值不同。很多有識之士提出,臺灣方面與大陸方面對於和平協議的共同期望值有很大落差。臺灣方面主要是希望透過和平協議來鞏固和平的現況,開創兩岸和平發展的新時代。和平協議與兩岸終極關係的安排是相關的,但卻是不同的議題。而大陸方面則希望借由和平協議向和平統一道路邁進。就臺灣人民言,他們大多數支持兩岸和平現狀的延續與改善,自然不會排斥一項真正的和平協議,但對於兩岸關係的終極安排,目前則是意見紛紜,甚至深懷疑懼。恐懼其自由、平等、尊嚴、人權龢民主權利受到傷害。特别是在前景不明的情況下,以大陸爲主體的統一將意味極大的風險。在大陸人民的公民權利尚未獲得有效的保障,大陸仍然堅持其一黨專政體制的狀況下,臺灣人民的疑慮是不難理解的。

  第七,兩岸和平協議的談判與簽署主要是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建構和平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兩岸制度化關係,爲兩岸人民帶來更高的自由、尊嚴、安全與福祉。它不是解決兩岸終極關係的協議,自然更不是解決所謂臺灣問題的協議。兩岸未來終極關係究竟如何?怎麼樣達成?勢必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那也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兩岸和平協議與兩岸終極關係協議有關聯,但不可混爲一談。和平協議可以使兩岸和平關係制度化,長期化,它也可爲兩岸終極關係的安排爭取了必要的時間和空間,也爲兩岸人民的相互理解、和平相處、和平融合提供實驗的進程與條件。

  五、兩岸和平協議的目標、內容與路線圖初探

  任何和平協議必然有其目標。最單純者自然是停止戰爭或武裝衝突。然而這一類的和平協議如未解決兩岸衝突的根本問題,又無相關的配套措施,則可能只是達成短暫的停火,一旦情勢有變,戰爭或武裝衝突又將再起。當然,當戰爭或武裝衝突長期持續時,衝突雙方或由第三者調停而正式簽署某種和平協議,本身仍然具有意義。至少它開拓出一條不用暴力而解決彼此爭端的途徑。

  這類協議可以是片面的,例如某方宣佈停火,而另一方默認配合。當然這一種尋求和平的方式是極不可靠的,衝突隨時可能再爆發。比較正式的是雙方領道人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更正式的是雙方不僅有書面協議,且經雙方憲政程序審議批準,使其具有正式條約的性質,並公告通知。在最後一種情況下,雙方爲簽署協議,對內付出了相當代價,即要説服不同政治勢力、社會大眾與民意機關來接受此一和平協議;另一方面公諸於世,也會受到國際的矚目。一旦簽署公佈,不僅具國內法之效力,且具有國際觀瞻的效果。任何一方一旦背棄將付出相當沉重的代價。此種協議不僅會拘束簽署當時的政府,且在政府變更後,仍會有拘束力。

  如果海峽兩岸尋求真正的和平協議,以下的目標、準則,內容和路線圖是可以參照的。

  目標:保障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合作、發展。

  這些共同價值觀念是可以隨著雙方關係制度化的加深而調整。

  第一,目標要明確。要面對現實求同存異,建立互信,優勢互補,互利雙贏。

  第二,原則要明確。意即凡是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合作、發展的事,凡是有利於兩岸人民的事,都要努力去做;凡是不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合作、發展的事,凡不利兩岸人民的事,都要避免去做。

  第三,態度要明確。要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要對事不對人;對事情的處理要認真,對人要寬厚;把注意力集中在利益上而不是在立場上;盡量去尋求共同的利益,同時也要滿足對方的利益。不要有不可逾越的底線,而是有可以彈性調整的底線;找出符合雙方利益的選擇方案,找出多重可供選擇的方案。保持理性,用和平的手段,可以對原則讓步,但不對壓力來讓步。任何一方要是利用强制性的力量使對方接受,這就不是去追求和平協議了。

  兩岸和平協議應該包括一些什麼內容呢?我試著將一些共同看法列舉出來讓大家做一個參考:

  第一,不分裂整個中國,要維持國家的完整性,建造兩岸的和平。

  第二,建立相互尊重與平等的關係,不會去挑戰對方的憲政體制。

  第三,承諾不用武力加諸對方,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第四,是在以上的原則下,將兩岸關係全面的自由化、正常化和制度化,主要包括經濟關係、文化關係和廣義人類安全(human security) 關係。

  第五,是尊重雙方參與國際事務的意願與需要,雙方可以成立共同組織來達成這個目標。

  第六,是在兩岸各個功能的領域,建立準則及建制以達到善治、共治的目標。

  第七,繼續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共同關切的政治安全的議題。

  第八,成立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規劃監督協議的執行。

  路線:

  爲了達成和平協議;應采取一種開放的,多渠道的研議,協商路線:

  第一,原有的海基、海協與其他溝通交流的管道繼續運作。

  第二,兩岸政府的相關部門,包括民意機關要認真研究兩岸和平協議相關的議題。

  第三,民間社會,特别是學術界有計劃的探討和平協議的相關議題。

  第四,兩岸民間社會的代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多管齊下的對和平協議相關議題交換意見,發現問題,凝聚共識。他們沒有任何官方的身份,但他們可深入地瞭解雙方的想法、顧慮、期盼等等,進而開啓多層次多管道的溝通。

  第五,由雙方政府組織團隊,以適當名義進行和平協議的協商。

  第六,和平協議應該經過政府授權簽署,送請雙方的民意機關批準。必要時可依照憲法或者法律的程序,送請公民復決,以確定它的權威性。

  當然這一巨大的政治工程的挑戰也是多重的,需要努力去克服的,包括:

  首先,是對中國近現代史與兩岸關係認知的差異。

  其次,是對於兩岸關係現狀認知的差異。

  第三,是意識型態與政經制度的差異。

  第四,是雙方政經實力與國際地位的不對稱。

  第五,是對未來雙方關係終極安排認知與方向的差異。

  第六,是雙方主權關念的矛盾與統一。

  第七,是和平協議與兩岸關係的終極安排,雖然是有區隔的,也應該是有區隔的,但卻不是完全可以分割的。臺灣方面對於終極安排的認知與大陸不同,如何達成終極安排的道路與大陸也可能有極大的差異,這種種擔心與不確定性,使和平協議的談判與達成充滿變數,也容易受到突發事件的影響。

  六、結語

  兩岸要和平,很少人會有異議。兩岸是否要和平協議,可能就有不少的雜音。兩岸能否簽署和平協議,在何種情況下是致力於尋求和平協議的好時機?爭議性就可能更大了。

  協商和訂定兩岸和平協議的有利因素有哪些呢?

  首先,是兩岸深厚的歷史淵源與地理相鄰性。

  其次,是兩岸的文化紐帶。

  第三,是兩岸的經貿利益,優勢互補。

  第四,是兩岸厚實而正在深化的各種交流活動。

  第五,是兩岸均追求和平發展的利益與前景,並要回應兩岸人民的共同需求。

  第六,是兩岸近年已簽署十六項協議,特别是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意義深遠。外交休兵與國際空間的諒解,亦深具意義。

  第七,是兩岸均樂於向世人表達和平共處,和平共利的政策取向。

  第八,世人,特别是亞太地區人民對和平的渴望。

  兩岸的當局和各界的有識之士應當把握住這些有利的因素來開啓制度和平的新局。

  立功,當然是衡量一個政治家成功與否,偉大與否的重要標準。二十一世紀臺海兩岸關係,長期和平的建構,取決於政治家是否具有悲天憫人,以天下蒼生爲念的道德情操與志業抱負。在政治家身上,我們更希望他們展現廣闊的胸襟多於計算與權謀,正直壓倒權術,心中只有人民,乃至全人類的福祉,而不是個人、黨派或政權的權力與利益。兩岸和平協議的磋商及其執行,將是雙方當局龢民間社會要共同承擔的責任。

  (編者注:本文係根據2012年2月20日張京育教授在臺北中國文化大學陳道元人文社會科學大師講座第二周的講演紀録稿整理而成,並經張京育教授審訂。)

  張京育(政治大學前校長外交學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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