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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第八講  兩岸和平協議之逆向思考

  一、前言

  “和平協議”一般而言,它是有衝突各方最終解決矛盾,邁向和平的保證書,是以只要有衝突,尤其是引發戰爭的衝突,最終都以“和平協議”作爲解決問題的方法和目標,兩岸之間衝突一甲子有餘,始終停留在讎恨對方、消滅對方的想法之中,直到1979年中共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臺灣同胞書”之後,才正式提出和平統一的構想,而臺灣則遲至1991年才放棄動員戡亂,兩岸的和平想法才正式被提出,但是中共的“和平”只是追求統一的手段和方法,而臺灣的和平則是期待兩岸新關係的建立。新世紀“和平協議”才正式進入兩岸的官方詞彙之中,到了2008年中國國民黨再度執政之後,“和平協議”開始熱議,本文以此爲起點進行若干反思。

  二、現有的和平論之反思

  現有研究和平論的學術思考十分活躍,其中以“民主和平論”、“貿易和平論”、“開放和平論”三者比較重要:  

  (一)“民主和平論”

  其理論基礎源自康德的“永久和平論”,康德,“永久和平論:一部哲學的規劃”,何兆武譯,歷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頁97~144。康德在該文中認爲,永久和平的第一項正式條款,即“每個國家的公民體制應是共和制”。]康德指出,世界要得到永久和平,各個獨立國家必須脫離原始的自然狀態,而進到有國際法統御的國際社會中,此一構想促使人們去思考國家之上的仲裁,(包括法律和機制)正如一個國家有法律規範和政府執法一樣;康德認爲“人民之間的各自的利己私心受到壓制,因而取得和平共存。”康德認爲在國際上,這些獨立主權國必須是一不會主動和輕易以戰爭解決與鄰國的紛爭,因爲“戰爭”要得到人民的同意,而人民基於戰爭對自己而言是極大的災害,必不會同意,因此即無戰爭的可能。此一理論顯然是基於“人的理性”“人是理性動物”的命題,顯然康德假設了“人的理性”的一致性,同時康德也把“不啓動戰爭與和平兩者加以混淆”,因此,康德的“永久和平論”放在當今的時空是有問題的。

  由此而推論出來的“民主和平論”的主要依據,就是“人民基於戰爭對自己而言是極大的災害,必不會同意”,從而得出“民主國家”間,不會發生戰爭的論點,事實上,是由於有此論點,反而使得美國“合理”地以武力去改造其他國家,那麼美國人民爲什麼同意對自己有災害的戰爭呢?爲什麼在美國侵略伊拉克時,有那麼多的美國人反對,西方民主除英國之外,幾乎也都反對,但小布希總統仍然可以發動呢?打垮海珊政權之後,扶植起來的是民主的伊拉克或是親美的伊拉克呢?同時張亞中教授也指出:“民主和平論”隱含著一個價值取向,亦即全世界的所有國家必先走向民主,國際間的和平才有可能到來。問題是,“和平”一定要以民主爲前提嗎?民主是否有放諸四海的標準?難道民主與非民主國家之間就有無法和平的宿命嗎?康德,“永久和平論:一部哲學的規劃”,何兆武譯,歷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頁97~144。康德在該文中認爲,永久和平的第一項正式條款,即“每個國家的公民體制應是共和制”。]足見康德的“永久和平論”,到了廿世紀、廿一世紀變成美國這樣的霸權國家對外擴張的理論基礎。把“永久和平論”變成“民主和平論”,再蛻變成民主宰制下的和平,再進而是美國主宰制下的和平。把人類普遍理性的假設,異化爲美國的理性,這是世界人民都能接受的嗎?

  (二)“貿易和平論”

  由羅斯克蘭斯提出,其基本主張認爲:國家間不斷頻繁的經貿交往將促進雙方的穩定友好關係,經濟上的相互依賴將足以提昇彼此的友誼. 而且可以透過貿易促使之利益重疊,其結果是雙方的利益重疊性越高,基於天生具有的雙贏本質,將促使國家之間,因爲自己的利益思考,而不願發動戰爭道致利益受損熊昊,羅斯克蘭斯貿易和平論的固有缺陷——以歐俄能源關係引致的矛盾爲例,東莞理工學院學報,2008, 15(2)。]此一理論的問題,除了立基於“永久和平論”共有的“假設”缺陷之外,同時也混淆了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區别,特别是經濟是以個别利益爲主,而政治則是整體利益,其中存在著“利益”的不同通約性,現實情況也提供我們不同的景象:一方面,經濟全球化進程大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在全球的拓展,國際合作在不斷增多;另一方面,與貿易相關的衝突和爭端仍繼續存在,甚至有所擴大.由於經濟利益道致戰爭的例子,其實並不少見;否則世界和平的基礎就可以建立在“WTO”的希望之上,不過“貿易和平論”要比“民主和平論”更積極性,亦具有更多的合理內涵,因爲利益的現實性特徵,確實有助於人們或國家,在面對問題時,不將戰爭作優先的選項。

  (三)“開放和平論”

  張亞中教授的“開放和平論”主張,突破國家、政府、人民的三位一體的認同觀,他主張開放一國的“政治市場”,使得國家雖然可以存在,並政府運作可以朝全球化的角度去思考政府不再是一定要由自己人組成,政治權利也非自己人可獨享。“人民”可以邀請更具專業的團隊擔任公僕,徹底打破國家建構所賴以依靠的“排他性”,開放了人民的認同,所以“‘開放政治市場’進行的是一場與其他國家間的政治整合。”(同前張亞中,p11)在全球大量的楚才晉用,晉才楚用的情況下,和平自然可以期待。張教授的看法有其新穎之處,如果實踐可能解決某些問題,例如個人與集體理性的矛盾,最終也打破國家的排他性,從而達到石之瑜教授所説的“將和平論述的主體,自國家身份的封鎖中解放,並進一步開創新的、不斷出現的和平主體,從而將和平自從國家之間的非戰狀態,或任何兩個同質本體之間的無衝突狀態,延伸成爲異己之間相互轉換認可的倫理關係,不再相互忽略滅絶,甚至在這樣的倫理關係中,還藴含各種機緣,可以演化出新的和平主體”石之瑜,“基進和平︰面對戰爭發言的權利”,遠景基金會季刊,第5卷第3期(2004年7月),頁2。]

  然而,在目前的國家典範和國家主道的政治社會化過程下,個人是否真正可能得以從“國家”解放,而在和平論上出現不同的論述,恐怕頗值得反省。

  三、疑問

  (一)人們真得相信和平嗎?

  “和平協議”乙詞中,“和平”是主體,而“協議”只是表現形式,至於兩岸則是行動者。所以對“和平”的認識與理解是議題的中心、重心。

  “和平”表面上是正面字眼,沒有人會公開反對,而且大家都會積極地追求。但是對和平的理解、達到和平的方法以至於和平是工具或目的的不同,因此我們經常看到人們是利用和平,以掩飾自己的非和平、反和平的行徑,事實上,人們似乎並不相信“和平”,而更相信“武力”“暴力”。於是“和平”就越來越是爭執的源頭,亦即大家所説的“異化”。

  大家最常見的“異化”有二:一是“武力和平論”:人們相信和平是以武力手段來爭取和保有的,由於人類在當前以“國家”爲典範知識結構中,只是向往“和平”,(同張亞中,p8)並不真正相信“和平”,可能而比較更相信“武力”和“暴力”,在霍布斯那裏把個人和集體作了區别,認爲個人可能希望和平,但是集體未必相信和平,“一個集中的、統一的國家通過暴力形成國內和平,君王並以反對國外敵人爲理由,將國家暴力合理合法地,轉成和平的基礎。然而,霍布斯解決國內無政府狀態的辦法重新道致了他在國際層面的困境:這被稱爲“霍布斯的兩難”(Hobbessdilemma)Thomas Hobbes, Leviatha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例如在國家層次,大家都遵行“以武力追求或保衛和平”的邏輯,在社會層次,大家相信“國家暴力~公、檢、法”來維持社會和平;在此情況下,不論是國家層次或是社會層次,幾乎所有的人都認定:透過武力和國家暴力,來保護或追求國家的利益,以及自己的利益,就是完全具有正當性的行爲;在同樣認同下,“和平”也只能伴隨著“武力”的保護或是“國家暴力”的統治下,才能安心,換言之,人類相信的是“武力和平論”,“暴力和平論”;觀察人類的歷史其實此一困境是帶有普世意義的現象,例如過去在以“天下”爲典範的,東方知識結構中,我們也發現在道德層次上,給予非和平的贊美,其實是更多,例如我們對用武的人,在道德上稱贊是“開疆辟土”“保家衛國”“執干戈以衛社稷”“英靈忠魂”“國殤”等等以“忠烈祠”志之,但是對於“可能的"和平堅持者或無力反武力者,則稱爲“懦弱”“軟弱”,甚至我們制訂法律來懲罰“可能的"和平堅持者,例“逃兵”“投降”“背叛”“叛逃”等罪名;即使在道德上,我們也有“謙讓”“謙恭”;在法律上也有以司法判決來補救,但在本質也只是消極的贊美;以及用更大的暴力來懲處,來維持和平,這和反對暴力,主張和平在邏輯上是很難調和的。

  二是“和平短暫論”:在人們的理想中,“和平”理應是人們生活的理想狀態,不論是宗教所描述的天堂、西方極樂世界或是世俗中的烏托邦、大同世界都是將“和平”本身視爲目的。然而現實世界中,不論國家和個人都會把和平工具化,即將和平視爲達成某種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換言之,以和平來欺敵,以和平壯大自己,以和平來爭取時間,所以和平在主觀的思考中,必然是短暫的,暫時的,因而和平也是不穩定的,難以持續的狀態,難怪有人稱在人類歷史上看,“和平”只是戰爭的休止符。這種視和平爲“暫時”的心態,也代表了人們對“和平”的無信心的本質,因此從國家到人民隨時隨地都在爲非和平的態狀作準備,美其名是預防和平的狀態被破壞,事實上,是以口頭上的和平的説詞,來掩飾自己非和平的努力,在此情況下,自然也逼使其他方必須作出相似的反應,結果“和平”對人們而言,只是美麗的謊言,只是藉口,於是陳陳相因,惡性環循的結果,大家都將和平視爲手段,視爲工具,於是人們越是高唱和平,也越來越背離和平,不信任“和平”。

  (二)“和”一定建立在“平”的基礎上嗎?

  一般而言,我們會説“不平則鳴”,如果有人有不平之嗚,自然就不是和的局面,所以和是建立在“平”的基礎之上,那麼這裏“平”是什麼,以“不平則鳴”來看,平是公平,沒有受到公平的對待就會認爲是受了委屈,有委屈就要講出來,以便得到外力的支持而得回公平的對待,那麼什麼才是“公平”對待呢?就是和他人一樣,沒有特權,沒有後門,大家平等,依此推論,一般認爲“平等”就是和的基礎。但是,此一推論,也是值得商榷的,平等不是天生的,不是自然的,從自然的角度來看,萬物並不平等,人也不平等,因爲搆成自然的運行,需要許多不一樣的角色去扮演不同的功能,當然由於萬物都在地球,所以也有其相同,相似的部分,以人爲例,我們可以發現所有的人其搆造是相同的,但是每個人則不同,甚至大大不同,因而人類的平等只是人類的終極理想之一。也是近世以來,我們人類社會的一種追求,因而人爲地創造許多“平等”的規範,例如:機會平等(Equal opportunity),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男女平等,廢止歧視(Desegregation),社會平等(Social equality)等,然而,這些平等在某種意義看來,只是一些虛擬的假設,是人造的平等,由於是人類社會假設的平等觀;最終它仍然必須以“國家暴力”去維持;其結果更使人們相信;國家暴力是維持平等社會的充要條件,缺少暴力,則平等的社會、和平的社會均不可能。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如果將和平的“平”視爲和的基礎,則本質上就違反了自然的安排,因而不可能達到和的目的。

  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條約(Peace of Westphalia)簽訂之後,民族國家正式成立,依此條約,國家成國際社會中主要的合法成員,而成員間則仿照社會一樣,不論大、小國家之間相互平等,但是在國際社會的平等,至多只有形式的平等,事實上,絶不可能平等,不論是“美蘇冷戰”,“一超多極”,“區域强權”等名詞都説明瞭國際格局並不平等,大國霸淩小國,强國霸淩弱國的現象,決不因爲國際間和平協議或其他條約,公報的簽訂而平等,協議、條約的簽訂,最終還是以解釋爲主,而解釋權往往掌握在大國一方,否則美國就“正當”理由,出兵侵略伊拉克。

  從以上的分析,告訴我們在現實社會中,和平與平等並沒有太直接的關聯。所以“和平”的“平”未必是“平等”,不平則鳴,未必是常理;而和平的“平”,個人以爲“平”應指“平靜”,俗語説心平氣順,心平氣和,心境平和,因此“平靜”之心,才是“和”的基礎,“和”的依賴,當我們“心情平靜”時,表現出的態度,就是溫和不急躁,生氣而不動氣。社會的和平有賴於大家的心平氣順,心平氣和。

  所以從個人看,“和平”的真正關鍵在人心的平靜,而“平靜”之心,常常來自個人的道德修養或宗教信仰,近代的心理學也可以從學理上提供我們若干邁向平靜的方法,人生不如意十常八九,如何才能心平氣順呢?心理學會提出了若干避免生氣的方法﹕如“躲避現場”“情緒轉移”“心情釋放”“心靈昇華”“自我控制”等,http://dsfon.blogspot.com/2005/03/blog-post_111222860610150361.html,如何心平氣和時常笑,20050331。]都可以避免情緒失控,心情不靜,從而不自覺采用了非和平的手段解決問題,也有專家教道我們,以多角度理解問題,如面對批評,我們可以想到“批評之言也許令人難堪,但許多時候,批評就如同裹了利刃的藏寶圖,雖然有傷手的可能,但會是一個人自我成長的重要指引。”接受批評,如何心平氣和?2009-10-1,http://icon.trends.com.cn/index.php/uid-770269-action-viewspace-itemid-22884。]所以多角度的思考,也有助於我們以“和平”的心靜面對挫敗。

  從邏輯上,我們可以假設,如果在社會上大多數人都能以平靜之心,面對問題,處理困難,則社會必能是和平的。但如何可以使人追求平靜之心呢?除了道德的薰陶,宗教的倡道之外,教育是社會獲得和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當今的世界上,有許許多多的民間組織致力於“和平教育”的推廣。

  “和平”以平靜爲基礎的和平是可以被教育,被修養成一種習慣,目前的社會中代表國家的公法人,很少運用其强大的社會化過程去倡議和平,教育和平,反對暴力,反對戰爭;相較之下,我們爲自由、平等等價值,所建立的論述、方法、程序十分齊備,而對博愛、和平所作的學術努力和實踐行動,則少之又少,特别是男性主義當道的世界,“和平”絶非男性的道德觀,這與男性在本質上,重視安全,勝過其他是息息相關的,是以在男性主義主宰下,“和平”的目標自然也就遙不可及。

  (三)和平與安全的關係爲何?

  長期以來,許多人都不會去區分和平議題與安全議題,因爲他們之間存在太多的共通性,容易使人以爲有和平就有安全,感覺安全也緣自於和平的確保,毫無疑問地安全和和平具有相關性,然而仔細思考,就會發現兩者的差異,如將“和平”與“安全”置放在國家層次來思考時,以最簡約的定義來看,“和平”是指沒有戰爭的狀態,而“安全”是指沒有威脅、沒有恐懼和沒有不確定性,顯然沒有戰爭比較容易,而沒有威脅、沒有恐懼和沒有不確定性,則十分困難,因此有和平並不一定有安全。從狀態來看,則國家和平,比較是一種客觀狀態的描述,即國家未處於戰爭狀態;相對而言,國家安全則更多的是一個國家主觀的感受。例如“911”之前的美國,被公認是最安全的國家,尤其在冷戰結束之後,世界上只有美國不會受到任何國家的威脅,所以是絶對安全,但是相對而美國發動了很多戰爭,所以世界並不和平,尤其是美國四處出兵,客觀上似乎是維護和平,其實主觀上是强化美國的利益,增加美國的安全。在此情況下,美國愈感安全,其他國家也就愈感威脅;直到“911”之後,美國的國家安全才受到威脅,美國稱之爲“反對恐怖主義戰爭”,進一步,窮兵黷武,四處出擊,甚至祭出“預防性打擊的權利”,(Preventive against rights)此一霸道理論,恐怕只有前蘇聯的市里茲涅夫(Leonid I Breznev 1906~1982)在六十年末的“社會主義國家有限主權”論差可比擬。因爲在此霸道邏輯下,只要美國懷疑你可能威脅到它,美國就有權率先攻擊;所以在反恐戰爭的邏輯下,“安全”和“和平”不但不同,而且根本是對立的。

  新舊世紀之交,人們又增加了“非傳統安全”的威脅,所謂“非傳統安全”從定義來看,是指傳統國家所遭受的軍事、政治和外交衝突以外的其他對國家及人們之整體或個體,搆成生存與發展威脅的因素。從和平的角度來看,在“非傳統安全”中,有些是直接威脅和平,如恐怖主義、武器擴散、跨國犯罪、走私販毒、非法移民、海盜等;有些則間接威脅和平,如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安全、資訊安全、資源安全、洗錢、疾病蔓延等陳學惠:非傳統安全威脅對世界和平與穩定提出新挑戰,2007年08月13日,http://military.people.com.cn/BIG5/42969/58520/6108013.html。]

  非傳統安全問題本質是世紀之交的新生事務,之所以越來越受重視,主要由於近世紀以來,科技的高速發展,和全球化的大趨勢,道致全世界的快速而且深入的變遷,前者大大豐富了人的能力,後者則大幅加快人的流動;能力增加,流動頻繁自然衍生出許多傳統都不曾遭遇的問題、所以“非傳統安全”問題多半帶有跨國、突發、動態、多變等特徵;是以在解決非傳統安全問題上,也更依賴非傳統和平觀,此一和平觀所依賴的支柱是知識、互信、協作,以新的知識去克服新技術所帶來的偏差,透過互信才能建立全球國家的知識分工,從而進一步强化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然而迄今我們所看到的防止非傳統安全問題的解決之道,仍是傳統的軍事打擊,司法互助,聯合行動等跨國性作爲。而這些傳統的軍事打擊,司法互助,聯合行動等跨國性作爲,都是傳統的“暴力和平論”邏輯的思維,是以治絲愈棼,社會益亂,國家益暴,和平益渺。所以雖然人們提出了非傳統安全問題,但是對於安全和和平的背離現象,並末改善。

  從國家的角度看,“安全”與“和平”,在一般的情況下,存在著辯證關係,即兩者既是互賴又常常是互斥的關係,因爲“安全”帶有排他性、主觀性,封閉性。相對而言,“和平”則需要彼此的合作、互信,開放;在國家之間,“安全”常常被視爲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核心利益,一旦國家自身的核心利益,無法確保,則必然危及政權之統治合法性,甚或國家的存亡;而“和平”則只是一個國家重要利益,失去和平的政權未必有危機感,反而有時可以伺機利用“不和平”的危機,加强民粹動員,藉以鞏固自己的統治,某種意義上説,新近菲律賓在黃岩島的“鬧劇”就有其意謂。http://global.dwnews.com/news/2012-04-30/58721578.html,放狠話召大使中國出招菲律賓服軟,2012-04-30。]

  從國際形勢來看,大國多以安全爲基礎推動區域或周邊的和平,而小國則必須依賴區域的和平、合作機制來保障自己的安全,特别是在區域存在强權的情況下。大國有能力確保自身的安全,因此推動和維持和平的局面,意謂著大國可以以較小的代價,保持自身安全狀態的不斷延續;反之,小國無法獨立確保自身的安全,必須在和平、合作的機制下,自身安全才可能得以確保。這樣“和平”對大國和小國就具有不同的意義,對大國代表有利於己的現狀,得以延續。對小國則代表安全的依賴,因而大國爲了自己的絶對安全而破壞和平,是之謂“不仁”;反之小國忘記自身安全的須要而破壞和平,是之謂“不智”。

  以兩岸關係爲例,在過去的六十餘年中,嚴格而言,在前五十年兩岸,均不强大,所以“安全”的需求,大大超過了和平,以中國大陸來看,大而不强,無時無刻不在防範各種敵人的包圍和入侵,所以和平不是中共當局的戰略目標;臺灣在前三十年則小而安全,因爲有“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保障,但是這一形勢畢竟是依賴式安全,而非自主性安全,所以臺灣也知道此能安全並不可恃,因此也不可能致力於和平,因此臺海的情勢必然處於不安定,不和平的狀態,所幸在區域結構因素之下,也能呈現無戰爭的高度緊張狀態的僵局,確也長期保存留下此種不戰不和,不統不獨的局面。從大陸而言,對臺北而言,都一樣因爲安全沒有保障,因此不會强調和平,不會追求和平。

  北京與華盛頓建交之後,對北京而言,在安全議題上,顧慮大大降低相對也就有了和平需求。所以在臺海議題上,改打和平牌;反之,臺灣在失去美國的支持之後,明確感覺不安全的困擾。因而强化了參與國際的需求,在大小的對比無法改變的情況下,臺灣的安全只能依賴國際的認同,作爲政治保障來確保自己的安全;只能購買武器,以提昇心理安全;然而臺灣的作爲,對北京而言,警覺到有可能因此而喪失“一中原則”,因此,全力圍堵,形成了互挖外交墻角,以及互爭國際社會的兩岸政治鬥爭,1972年之後;中華民國失去國際社會的承認,從而在此一政治鬥爭節節敗退,然而臺北方面依舊不斷嘗試,在李登輝龢民進黨時期,都妄想由國際社會對北京加以制約,其結果自然緣木求魚,無得反失,甚或進一步危及臺灣安全。因爲對中共而言原本以和平統一來營造和平,和平發展以擴大統一的物質基礎,以使擴大中國大陸的社會發展的安全係數;但九十年代之後,“臺獨”(泛指臺灣與大陸應該分裂,不屬一個國家的想法)的言論和思想,在臺灣逐步成爲主流,這使得北京政權的內在安全倍感威脅,因爲執政安全性是中共三大核心之首;其他的核心利益是領土、主權之自主完整不容侵犯以及中國之發展趨勢不容干擾~個人訪問所得。]所以北京之對臺政策雖以“和平統一”爲主要手段,但決不放棄非和平手段。對北京而言,如果執政的安全威脅,不論是內在或外在威脅,必然是放棄和平手段。以迅速重獲安全執政爲第一要務。所以臺海之間在中共提出和平統一,和平發展之後,面對主張分裂的臺灣執政者,自然無真正和平的可能性;直到2008年中國國民黨重新執政之後,兩岸在政治原則上重新回到“一中原則”,同時臺北也開始調整其兩岸和外交策略之後,對北京的內在安全威脅才獲稍減,是以兩岸纔可能展現真正和平機會;對臺灣也只有在李登輝龢民進黨政府試過種種臺獨可都無法得逞之後,才有可能不得不歸依在中華民國的旗幟之下,這才使得馬英九有機會執政,然而,不論在臺灣或是在臺海都存在雙重賽局(Two level game),從臺灣來看,仍存在著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在“國號與國家”認同的根本矛盾:對中國國民黨而言,中華民國既是國號也是國家,國土疆界是秋海棠,治權目前僅及於臺澎金馬;對民主進步黨而言,中華民國只是不得已的、暫時的國號,但他們在心態上,並不認同這個國家,所以他們説“臺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的名字叫中華民國”,國土疆界就是臺澎金馬;這是一層。從臺海來看,則在面對北京政權的心態問題,對中國國民黨而言,認同兩岸之間是親戚關係,是敵對也是朋友的關係;對民主進步黨而言,北京政權只是敵我關係。所以前者倡議交流,以使化敵爲友;後者强調交流就是通敵,就是不“愛臺”。另一個面向,從中共當局的面向來看,在臺獨和中華民國之間作選擇,自然是全力打擊“臺獨”,但是中共當局與中華民國之間,也存在極深的矛盾;這就使得馬英九總統的“和中”政策,在臺灣、在兩岸均不討好,不可能是平順的;因而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就成爲維持兩岸和平發展重要的手段和途徑。

  (四)協議管用嗎?

  坦率而言,以目前的兩岸政治認同和政治互動,“和平協議”在臺灣被提及本身,就會遭至反對派的攻擊,例如有人在聽到馬總統在“黃金十年”中提出:兩岸的“和平協議”時,就認爲“和平協議,根本是虛幻無聊的”KenJ,2012/02/09,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jVsnoonMGnIJ:blog.udn.com/Ken20090228/6100478+&cd=23&hl=zh-TW&ct=clnk&gl=tw]臺灣的反對派更認爲“在一中原則爲前提下,臺灣進入和平協議的談判,就表示臺灣也同意1949年以後的臺海是持續處在中國內戰狀態,以及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論和平協議有無簽署,參與談判的動作已在向世界召告臺灣被中國法理統一,一中原則將快速國際化。”賴怡忠,2011-10-19,和平協議的法理并吞陷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19/today-o6.htm。]可見臺灣的反對派根本反對任何和平協議的談判。

  更有甚者,他們可以從歷史中找出許多的事证,證明“和平協議”是無助於和平,如第一次大戰之後,德國雖爲戰敗國,但撕毀“巴黎協議”,掀起二次大戰,造成浩劫。又如中共對西藏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等等,最終都是失去和平陳破空,http://www.epochweek.com/b5/253/10114.htm,“和平協議”:西藏不能,臺灣又怎麼能?]這些説法在學理上亳無價值,因爲和平協議成功的例证並不少,就以德國而論,如果不是當年的戰勝國采取了報復式的和約,德國人民未必會受到希特勒和納粹的影響;至於西藏議題原來就是“和平解放”,而非雙方的“和平協議”,由於人類社會並沒有永遠的和平,也不存在無休止的戰爭和殺戮;所以我們從和平來批判人類的社會發展,則每一份“和平協議”都是失敗的;反之,我們從戰爭來看待人類的歷史發展,則每一份“和平協議”都是戰爭的休止符,所以都是成功的。然而,這些都還不是“和平協議”本身的問題,真正討論“和平協議”是否真正管用,並不能以片面例证的失敗或成功來推論,如果一定要做案例研究,也必須是慎選正反不同的案例,採究其中的成敗的原理,歸納其成敗的元素,才在對下一份“和平協議”提供有意義的參考,至於“和平協議”的內在限制,則是“和平協議”真正殺手:

  第一、“和平協議”的內容,只能依現有的,或可以想像得到條件,去規範人們的衝突,去指道解決衝突,防止戰爭的方法,“和平協議”無法規範未來,因而“和平協議”只是企圖將現狀合法化、永久法,然而,現狀只是邁向未來的節點,它是運動的、動態的。所以人們不得不以詮釋的方法,去對待已經被“符號固定化”的“和平協議”,然而詮釋者的立場不一致,所以詮釋“和平協議”的本身就可能是衝突的來源,這樣任何“和平協議”本身就有三個明顯的不是:以現狀規範未來,以詮釋實踐和平,詮釋者的立場道至新衝突。

  第二、“和平協議”的遵守,仍以實力爲憑藉:由於“和平協議”被實踐的可能是各方對“和平協議”文本的詮釋爲可能,這就涉及到詮釋的話語權,詮釋本身不可能有明顯的對錯,所以最終是以“實力”來證明話語,此處的“實力”是硬實力:國防、經濟和科技力量,這就形成了十分諷刺地辯證相關性,有了“和平協議”仍須要大規模地,肆無忌憚地發展國防,發展武器,所以越多的“和平協議”,也道致越激烈的軍備競賽,此一軍備競賽並不必然道向戰爭,但是一定可以保障自己的詮釋話語權;所以,就兩岸關係而言,即使兩岸簽訂了“和平協議”之後,大陸的道彈布署和臺灣的軍傋采購也不會停止,最多只是增加了透明度而已,所以兩岸的“和平協議”只是在衝突邁向戰爭的道路上,多一個保險插捎而己。

  第三、追求“和平協議”的目標並不相同,許多人相信“和平協議”的目標是“和平”,然而事實上,“和平協議”的目標可能有三個層次;戰術層次中“和平協議”的目標可能“利益”;而“和平協議”的戰略目標可能是“相對和平”,而“和平協議”的終極目標則是國家的絶對安全和發展;而三者之間也是互通的。而是終極目標是具有指道意義的目標,也是左右戰術目標和戰略目標的基礎,換言之,“和平協議”是以我爲主,爲我服務的協議,各方簽訂的“和平協議”,只有在符合各方利益的情勢下,才真正有效,反之,“和平協議”只是爭執的工具而已,由是觀之,“和平協議”的簽定,對衝突各方而言,原本就是政治意義通常大於實質規範的協議。“和平協議”的作用是心理的,而非現實的。

  四、思考

  把上述的疑問放置在兩岸關係下思考,來回答“和平協議”的問題:

  第一、兩岸真正需要和平嗎?從上述的分析來看,其實兩岸從當局到人民都需要“安全”,遠勝過需要“和平”,原因很簡單,對兩岸而言,“安全”的威脅,絶對大過戰爭的陰影;“安全”的感受是主觀的,本質是排他的,以北京當局而言,視“臺獨”爲安全的威脅,故而可以利用此一威脅,以增加自己的統治合法,未來縱使“臺獨”的實質威脅消失,北京仍然可以以“獨臺”,作爲安全的威脅,提供自己的統治方便;以臺灣而言,完全可以利用中共的“不放棄武力”,作爲臺灣的安全威脅,從而以臺灣的安全而言,其威脅來自北京,不承諾放棄“武力反獨”的選項,軍事布署和反分裂法的制訂,未來北京縱使完全棄武,臺灣仍然可以視之爲統戰,尤其是反對黨仍繼續可以鼓吹反中,鼓吹北京的野心,以獲取自己的政治資本;在此情況下,雙方都是以“安全的威脅”去威脅對方讓出底線,其結果自然雙方不可能讓步,則“安全的威脅”長期存在,也就提供了政權當局或政治人物長期利用“威脅”的方便之門。

  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爲什麼表面上看,兩岸沒有人反對“和平協議”,但是,馬總統在去年10月提出兩岸的“和平協議”的建議,馬總統針對“兩岸和平協議”議題提出“十大保证”,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98950&ctNode=5628&mp=1,:2011-10-24。]不但在野黨大肆抨擊,而且人民的支持率也下降,現在馬總統雖然連任成功,但任何人都不相信兩岸的“和平協議”,會在馬總統的第二任內有可能啓動談判。

  第一、兩岸在“和平協議”的目標上,明顯不同、中共在兩岸的“和平協議”上,顯然真正的關注也是自己政權的安全,“和平協議”對中共的利益就是將“一個中國”原則固定化。反之,臺灣想的是自己是“主權國家”的安全。兩個目標是衝突的。

  第二、兩岸都表現爲相信“武力”勝過“和平”:北京當局不僅是口頭上不放棄武力反獨,而且在實際上也布署了短程飛彈。

  臺灣也同樣迷信武力,不斷軍購,而非大幅交流,多元溝通。

  第三、兩岸的社會化仍以醜化對方爲主軸,尤其以臺灣方面爲甚。

  第四、兩岸的和平,均以“平等”爲基礎而非以“和諧”“平靜”爲基礎。

  第五、兩岸尤其是臺灣真正相信和平協議簽訂之後,和平就有保障嗎?

  這就是説,目前兩岸有關“和平協議”的思考、呼籲其實都是表像的、模仿的,而非兩岸的,中國特色的。所以呼籲歸呼籲,卻沒有行動。未來縱使有行動,也難有成效,縱有成效也難持久。除非我們理解和平、安全、和平協議、和平目標的關係,開誠佈公地討論,構建兩岸關係特色的“和平協議”,才能有所期待。而兩岸關係特色的“和平協議”,可能是以政治互信爲基礎,所簽訂的各種交流秩序協議的總和;是以共同安全,安全分享爲目標所建立的各領域的對話機制;是以糢糊的政治互認爲依據,在不斷的個案中,所開通的各級公法人互動的合作管道,而非西方以一紙契約形式的“和平協議”。

  五、解決

  第一、真正的“和平”來自分享,而“安全”則具有排他性,兩者之間時而互補,時而互斥。

  第二、真正的和平是以社會和平爲基礎,推動和平教育是建構兩岸的必由之途,兩岸之間,沒有和平教育,不可能有真正和平,當務之急,兩岸學者共同推動兩岸和平教育。

  第三、以“和諧”爲基礎的協議,將與比和平爲基礎的協議,對臺灣的安全更有保障,和諧式的和平觀,是單方面可以努力的,是非平等的和平協議,它可以容許“衝突”的存在,正如同可以授受“差異”的存在,但“差異”本身不具“排它”性,“衝突”也不是鮮血的衝突石之瑜,<基進和平:面對戰爭發言的權利>,《兩岸之間的基進和平研討會》,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二日,聯合報與救國團社會研究院舉辦。]   

  楊開煌(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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