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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外交往權相關問題研究

  半個多世紀以來,兩岸在台灣當局的“國際地位”問題上反覆較量。在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的格局下,台灣涉外關係基本上被納入一個非國家的框架,但是隨著台灣領導人“台獨”意識的强化,台灣當局不斷突破限制,圖謀“獨立的國際主權地位”,而國際社會在全球化大趨勢的推動下,與台灣建立了日益密切的經貿聯繫,這些經貿聯繫激發了某些政治關係的發展。本文將在分析台灣對外關係基本格局的同時,討論有關台灣對外交往權的相關問題。
  
  一、台灣對外關係格局分析
  
  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和國際承認的基本現狀,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並非“主權獨立國家”,它的對外交往權受到嚴格的限制,被世界上絶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維護的“一個中國”原則決定了台灣對外關係應處於純粹的非官方經貿關係層級,它只能以地區經濟實體的身份參與國際活動,兩岸目前暫時的分離狀態不能成為台灣擁有“獨立主權”的理由。
  
  從1949年到1971年,台灣在美國的支持下,利用聯合國的席位,構建了以“國家關係”為主體的對外關係格局,它以“中華民國政府”的名義,聲稱代表全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展開了激烈的承認爭奪戰,在兩岸的“邦交國”之爭中,台灣曾經一度領先。1971年台灣當局被逐出聯合國後,所處的國際環境大變,“邦交國”數量從1970年的67個驟減至1988年的22個,直至今日,台灣的“邦交國”雖略有增加,但都未曾超過30個,到2003年也僅有28個。
  
  蔣經國執政時期,台灣當局對外仍堅持以“中華民國”為指向的“一個中國”立場,繼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國際承認。但是,由於台灣自居的“國家”地位的國際承認度急劇下降,對外交往權日益受限制,在發展正式“官方”關係方面基本上一無所獲,台灣當局不得不調整其對外活動的方向,把重點放在發展與重要國家的“實質關係”上。從整體框架看,這一時期台灣涉外關係以非國家關係為主,内容上以經貿性質的活動為主。
  
  李登輝上台以後,台灣當局開始逐漸偏離“一個中國”立場,對外關係格局雖然仍然以非國家關係為主,但並不甘於這種局限,開始實施“務實外交”策略,企圖通過推動實質關係,發展官方或半官方的政治關係。根據台灣當局九十年代以來在國際舞台上的一貫表現,“務實外交”的各種活動多集中在每年的4月中下旬到9月聯合國大會結束,主要活動内容包括:(1)台美軍售與安全會談;(2)5月的世衛大會:(3)對美日及亞洲周邊國家活動;(4)對“邦交國”的例行“固邦”出訪;(5)9月的聯合國大會搞提案。其中對美活動最頻繁,包括不同層次的軍事對話、軍事設備採購、“過境”、重要官員的訪美活動、以民間智庫形式進行的非正式對話等。
  
  九十年代以來,台灣當局發展對外關係的基本策略可以在兩個層次上界定。在戰略層次上,2000年以前一直在台執政的國民黨當局聲稱繼續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並未對大陸宣佈放棄統一願望,在對外事務尤其是“邦交關係”中仍然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台灣當局在維護“邦交”、開拓“邦交”以及處理大部分非官方實質關係等事務上,仍不得不繼續打著“中華民國”的旗號。
  
  這種“外交”定位在戰略上主要考慮了兩方面因素,一方面,民進黨當局考慮到以“台灣”為“國號”另起爐灶極具風險和缺乏基礎,必須繼續利用“中華民國”幾十年來積累下來的“外交資源”,其中包括以“中華民國”為名義建立的台灣現在的“邦交關係”、“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歷史存在及其與重要國家的實質關係,因此,“中華民國”的衣鉢尚可為其提供苟安於國際的條件;另一方面,考慮到兩岸交流的不可避免,考慮到“一中原則”所得到的普遍認同,加之受到在野黨的牽制,民進黨當局仍須繼續使用尚可作為兩岸談判基礎的“中華民國”概念,以便同大陸維持“鬥而不破”的局面,留下談判的餘地。總的來説,台灣當局在戰略上不得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框架下的國際現實,雖然將建立“正式關係”作為其“外交”努力的終極目標,但在實踐上面臨種種障礙,到目前為止,台灣涉外關係的主體仍然是非國家級關係,這種格局今後也很難改變。
  
  在戰術層次上,台灣當局不甘於現實的束縛,日益清晰地確立台灣“獨立”的政治追求,企圖通過台灣的各種國際活動,將以經貿交往為主體的台灣對外關係泛政治化,造成台灣問題國際化的事實,從而改變台灣當前的國際政治地位。經過1971年以來三十多年的經營,台灣當局建立了一個功能完備、層級分明、重點突出的“外交”體系。2001年,台灣駐外的“大使館”、“總領館”、“領事館”,代表處,辦事處等等各類“外交”機構共計124個,這些機構根據情況分屬不同的層級,具有不同的功能,其中小部分屬於正式“外交機構”,大部分都是在非“邦交國”的非官方代表機構,如2003年,台灣在非“邦交國”的派出機構共有89個,不過,它們雖然屬於非正式機構,但並不妨礙其發揮某些正式“外交”的功能。
  
  台灣當局在“外交”實務中主要是以各國對台灣作為“國家”的認同度深淺來規劃對外關係格局和處理涉外事務。台灣“外交體系”的第一級是正式“外交”關係,這是對台灣的“國家”地位承認度最高的一種。到2003年止,與台灣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為28個,雖然“邦交國”都是一些狹小窮國,但雙邊關係的層級最高,形式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是台灣發展與其他非“邦交”國實質關係的最終目標。這一層級的雙邊關係具有完整的正式“外交”功能,如發放簽證、護照、使用外交郵袋、密碼通訊、機場進出、外交豁免權、國家稱謂和國旗國徽的使用等等。
  
  第二級是官方關係層級。台灣方面認為,這一層級的關係主要是指台灣與允許使用“中華民國”稱號的非“邦交國”關係,這種雙邊關係雖非正式“外交關係”,但由於可以使用“國號”並且駐外機構“外交功能”較齊全,而具有官方色彩。九十年代初期,這種形式的對外關係一共有11個,如1969~1990年間的新加坡,斐濟、巴林、玻利維亞、馬達加斯加等。2001年,仍有巴林、巴布亞新幾内亞、約旦、阿聯酋、玻利維亞和厄瓜多爾等六個台灣非“邦交國”允許台灣駐在當地的代表機構使用“中華民國”的署名。
  
  第三級是半官方或準官方層級。台灣學者丘宏達認為台灣設在某些無“邦交”國家的駐外機構,雖然未能具備正式外交機構的身份,也不能正式冠上“國名”,但大致上也達到一般外交機構的功能,尤其是台灣與這些國家簽訂了一些政府對政府的協定,具有準官方的性質,因此雙邊關係可稱作半官方性質的關係或準外交關係,如台灣與美國、日本、菲律賓、奥地利、印尼等國關係。尤其是美台關係,台灣駐美機構除了沒有國家稱謂,不能使用國旗國徽外,其他諸如發放簽證、護照、外交郵件、密碼通訊、外交特權、機場進出等功能都已具備,而且更得到了《台灣關係法》的法律保障。
  
  第四級是功能關係層級,主要是指台灣在一些國家内的駐在機構,並不具備“外交”機構的身份,工作人員也不享有一般外交待遇,只負責處理雙邊關係中涉及雙邊接觸、黨政要員互訪、簡化簽證手續、擴展海空運輸等方面的具體事務,這種情形以歐洲、西亞、南美等地為多。
  
  由於台灣的正式“外交”關係實際上只有二十幾個,在整個“外交”格局中份量並不大,受重視程度要次於“半官方”和功能性“外交關係”,而與重要國家建立實質關係,使這種關係至少達到半官方層級,正是台灣涉外關係中的主要工作。雖然這四個層級就“國家”承認度而言是一種遞減的關係,但它們之間的劃分並不是絶對的,實際上有相當部分的國際涉台關係既不是純粹的非官方經濟關係又非嚴格意義上的“正式關係”,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台灣的複雜態度,也折射出台灣利用頻繁的國際政經互動追求“獨立主權”的企圖與事實。
  
  二、台灣對外交往權問題的界定:國家還是非國家層次?
  
  根據國際法,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代表這個國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的國際法代表,繼承了對包括台灣在内的全中國主權的代表權。台灣自古以來為中國的領土,台灣主權從來沒有獨立於中國主權之外。根據台灣的主權歸屬情況,中國政府多次申明台灣當局不具備有主權涵義的政治地位,在國際體系中只是一個非國家經濟實體,無權在國際上代表中國,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關係和發展具有官方性質的關係。同時,中國還强調其他國家或地區,可以與台灣發展經貿關係,維持純粹的經濟關係或非官方的民間關係,但任何企圖將對台關係提升至國與國的官方層次的行為都是中國絶對不許可的。因此,台灣所具有的對外交往權由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所決定,而決定台灣國際法地位的是台灣的主權歸屬。
  
  國家層次的對外交往權是主權的象徵,體現國家的意志與國家的利益,它指的是一個國家所擁有的獨立自主處理自己對外事務的權利,在法律上包括擁有完全的締約權、擁有使節權、擁有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主權國家的活動和參與國際事務的權利。換句話説,在國際上判斷一個國際實體是否具有作為國家實體的對外交往權,主要是看這一實體在締結國際條約、與外國建立官方關係並互駐使節、參加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等三個方面的實踐中能否獨立自主地、順利地實現其利益與意志,是否受到另一國際法主體的約束。非國家的政治或經濟實體在這三方面會或多或少地受到另一國際法主體援引國際法與國際慣例而施加的約束,且這種約束會成為新的國際慣例。下面我們來考察一下台灣在這三方面所擁有的權限。
  
  第一,台灣的對外締約權問題。締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象徵,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締約行為是正常的雙邊交往内容,理論上可涉及雙方認可的任何領域或議題,不受外來勢力限制,而非國家間的締約行為可能會受到國際法、國際慣例或其他國際勢力的約束,非國家的經濟或政治實體,只有在有主權隸屬關係的中央政府授權的條件下,才能在特定的授權範圍内締結某些技術性或非政治性的協定。在台灣涉外關係問題上,台灣與非“邦交國”之間不能簽訂有政治意涵的協定,而一些國家與台灣簽訂經貿合作、投資保障等協定也會事先知會中國,並保證只將台灣作經濟實體看待。在特殊的既涉及主權又確實出於經貿交往需要的航約問題上,相關國家都會事先徵得中國大陸方面的同意。從這個意義上説,台灣對外締約權受到中國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國際社會認可這種控制,因此台灣並不具有國家實體的對外締約權。
  
  第二,台灣與外國建立“官方關係”和互駐使節問題。任何一個國家不可能孤立存在於國際社會,必然要進行國家交往,以國際社會其它國家對其主權地位的承認為基礎,建立正式的國家交往關係,因此,“官方關係”的多寡在量上可以反映國際承認度的高低。目前與台灣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只有28個,不到世界國家總數的15%,其人口總計不到1億,僅佔世界人口的1.7%,這的確為一種國際承認,但是,相對於世界上絶大多數國家的另一種選擇而言,能被台灣用以證明其“主權地位”的國際承認過於微少,遠不足以維持其作為“主權國家”的國際人格。世界上絶大多數國家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並達成普遍共識,僅與台灣保持非官方的民間關係,認為台灣不得參加只有主權國家才可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會議。正是因為缺少足夠的國際承認這一要素,台灣無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在雙邊關係上,即使台灣與中國邦交國保持各種形式的雙邊聯繫,但這些聯繫被相關國家謹慎地約束在非國家或非中央政府的範疇内,並且都以經貿和文化的聯繫為主,這些聯繫遠不足以表示承認台灣的國家地位,因此,台灣作為國家實體得到國際承認的範疇極其狹小並且日益縮小。
  
  第三,台灣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問題。國家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主體,許多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都規定只有國家才能成為其正式成員,只有少數情況下,有的國際組織允許那些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的地方經濟實體加入。中國政府認為,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上,1971年第26屆聯大通過的2758號決議,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已從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得到公正、徹底解決,不再存在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問題。目前,台灣以正式會員身份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只有10個左右,基本上都是經濟性的組織,其中有重要影響的僅為亞洲開發銀行、亞太經合組織和世貿組織。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得以加入這些重要的政府間經濟組織,除了與這些組織允許其它非主權實體的參與有關,如中國香港地區也同時為成員方,更重要的是台灣的參與是在中國政府與有關方面達成的協議或諒解的框架下實現的,中國政府堅持,台灣作為中國一個地區加入ADB、APEC和WTO等經濟性組織只是一種特殊安排,不能構成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傚仿的模式。從台灣多次要求“參與”聯合國的結果也可看出,台灣目前並沒有可能成為那些要求只以國家身份加入的國際組織的成員。2003年6月,世界衛生組織邀請台灣代表參加在馬來西亞舉行的防非典會議,事先是經過中國方面同意的,而在只能接受國家實體參與的國際會議如WHO的世界衛生大會上,台灣當局向來是被排斥的。因此,台灣在這方面的對外交往權只局限於非國家實體層次。
  
  由以上三個對外交往領域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台灣在對外關係上是無法體現其所聲稱的對台灣的主權,其本身不具備國家實體的主權地位,在實踐中又缺乏代表國家實體的對外交往權利,它的對外交往權只是一種非國家層次的對外交往權,不能衝突與主權有關的領域,只反映自然而生的交流與互動需求。
  
  三、台灣的國際定位問題:經濟實體還是政經實體?
  
  非國家級國際行為主體是一個含混的概念,還不能具體反映台灣的國際定位。在這個問題上,兩岸一向持清晰而對立態度。中國政府根據“一個中國”原則,堅持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台灣在國際上的定位只能是一個非國家級的地區性經濟實體,對外只享有作為經濟實體的國際權利與義務。而台灣當局則以“中華民國”不曾消失、台灣對國際社會多有貢獻、台灣至今仍與一些國家維持著“邦交”關係、並與世界上相當多的國家建立有一定政治意味的實質關係等為理由,主張台灣不僅是一個經濟實體,更是一個國家政治實體,這個“國家”目前的稱號叫“中華民國”。
  
  “一個中國”原則無疑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與尊重。中國希望在這個原則下,各國將台灣僅當作地區性經濟實體看待,希望各國與台灣的關係保持在非官方的純粹經貿關係範圍内。但是,在台灣日益捲入國際經濟與文化活動的過程中,各國對台灣的實際認同出現了一些與中國政府的設想不一致的潛變。
  
  對於體制各異、發展程度不同、實力參差甚大的國際成員來説,全球化帶給它們更加多樣化的利益需求,它們追求國家利益最大化的途徑和手段也更豐富。顯然,在亞太地區台灣的經濟地位是令人矚目的,從80年代開始,台灣已成為世界主要的“貿易國”,外匯存底始終位居世界前三名,90年代中期以來,也成為了消費産品的大宗“進口商”,2003年,進出口貿易總額為2714億美元。這樣一個對外投資活躍、GDP平均年增長率達8%的地區經濟實體,是各國各地區不願忽視的經貿交往對象。因此,台灣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建立了比較頻繁的經貿與文化交往關係。
  
  從目前的實際趨勢分析,國際涉台關係的純經濟性質正在被緩慢改變,在推動對台經貿發展和文化交流,以及制衡中國的隱含動機之下,國際社會正傾向於將台灣視為地區性的政治經濟實體,某些中國邦交國與台灣關係可能已達到非國家的政府對政府這一層級。作出這一判斷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受傳統的國内法律習慣驅策,一些國家給予台灣的法律地位高於台灣實際所處地位,使台灣得到了一定的事實承認。美國是這些國家中最典型的一個,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將台灣視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認為台灣當局具有某種“國際法律人格”,這種提法除了出於反華制華目的外,更與美國使用的法律體系密切相關。英美法系使用的主權概念並不十分嚴格,比較注重事實上的控制,有時把事實上的控制即事實上的治權或主權行使權也視為主權本身,這與歐洲的大陸法係有很大不同,大陸法系的主權嚴格强調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主權。因此,美國在本國的法律體系中並不認同中國關於台灣僅為一個地方性經濟實體的認識,它通過國内立法的方式提升了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視其為一“政治實體”,甚至在某些事務上將其與主權國家相提並論,如台灣駐美機構除了不能使用“國號”和“國家”標識之外,其功能實際上已無異於大使館。
  
  日本雖然沒有通過國内立法形式保障日台關係,但日本在台灣歸屬問題上採取了法律判斷與政治判斷分開的曖昧做法,即政治上對台灣是中國領土不持異議,但在法律判斷上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台灣,其理由是,如果接受中國關於台灣地位的立場將否定舊金山條約,法律上不可取。此外,在一些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日本也認可了台灣作為一個領土實體的政治性。日本對“光華寮案”的審判就是一個例子。在這一案例中,且不論光華寮究竟歸誰擁有,日本法院接受台灣以“國家”名義在日本提出訴訟,即已表明日本在法律上接受“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這使得台灣當局在日本的國内法律實踐中具有了“政治實體”的地位。
  
  另一方面,全球化帶來的重大爭論之一就是政府在全球化經濟中的地位問題。雖然一部分學者以歐盟一體化發展為例證,認為經濟主權將會超越政治主權,他們斷言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將逐漸淡化政府的角色。但是,從實際情況分析,從現在到將來相當長的時期内,任何跨越主權範圍的經濟交易,政府都將繼續扮演把關的角色,國際經濟磨擦、世界性或區域性經濟整合,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問題的解決等世界性事務都繼續依賴於政府間的共識與合作。
  
  台灣在國際社會中一向十分活躍,到目前為止,台灣參加的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和非政府間)已超過1000個,台灣民眾每年到國外的人員多達百萬人次,僅2001年,台灣參加的政府間國際會議達179次,非政府間國際會議更多達1110次,2002年,共締結各種形式的條約、協定超過47件。在“一個中國”原則的約束下,雖然大量的國際涉台經貿關係表現為民間性質,但是,隨著台灣與外部世界互動關係的日益頻繁和多樣化,台灣對外民間經貿關係的“官方性”正日益加强。台灣當局更重視經濟手段對於政治目標的作用,刻意模糊政經議題的界限,如多次企圖派遣非經濟高層官員參與APEC的部長級專業會議。與此同時,由於相當數量的經貿活動如關税互免、貿易待遇、投資保障等又確需政府出面組織,而諸如環境污染、能源危機、毒品走私和國際恐怖主義等非傳統安全問題也需要建立政府間的合作關係,這些情況使得台灣當局有機會參與甚至主導對外經貿及其它社會活動,不少傳統的台灣民間對外關係背後都包含有“政府”因素。
  
  因此,在主客觀多種因素的複雜作用下,針對台灣的非官方或非政府的限制正悄悄被突破,政府色彩或官方色彩正在加重,台灣作為一個政治經濟實體,或者作為一個擁有“民選政府”的經濟實體在國際社會中正慢慢顯現,這種静悄悄的漸變在以下四個問題上有所體現。
  
  首先,互設機構問題。目前,已有46個台灣非“邦交國”在台灣設立54個各種形式的機構,協調和處理各種雙邊交往中的具體問題,2003年,歐盟執委會在台灣成立“經濟及貿易辦事處”。而台灣除了在28個“邦交國”的“大使館”和“領事館”外,2003年還在非“邦交國”設立了89個“代表處”和“辦事處”。根據台灣“外交部”資料,1990年台灣在“非邦交”國的代表機構中只有很少的幾處冠以“中華民國”國號,到1995年已有17個冠以“國號”的台灣駐外機構,2003年,仍有巴林、巴布亞新幾内亞、約旦、阿聯酋、玻利維亞、厄瓜多爾、斐濟、尼日利亞、琉球和莫里西斯等10個台灣非“邦交國”允許台灣駐在當地的代表機構使用“中華民國”的署名。此外,一些與台灣有著密切經貿關係的國家,如某些東南亞國家對台灣代表機構從事各種政治和“準外交”活動採取默認態度,而大部分東南亞國家也在台灣設立了相應的辦事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已將台灣作為一個“地區政治實體”來看待了。為了促進經貿往來,日本同意台灣駐日代表處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法國在1993年將原經濟貿易辦事處並入法國在台協會,由現職外交官主持,英國也在1993年將駐台機構更名為“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這些更名事件一定程度上隱含著對台灣主體性的認定。
  
  其二,在締約問題上。就國際主流而言,台灣以“國家”身份索求對外締約權是不被認可的,但在一些具體的經濟性協議的締結中,各國政府實際上又是以台灣當局作為對等的官方締約對象,目的之一是以執政當局的支持與參與來保障協議的有效實施。例如,20世紀90年代,台灣當局以“政府”的名義與新,馬,泰,越,印尼等國簽署了投資保障協定,與新,馬,泰,印尼等國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税協定,與菲律賓簽訂了漁業協定和科技合作協定,與新加坡簽訂了暫時通關協定等等。1991年,“台灣電力公司與瑞典國營瓦特福電力技術公司合作協定”的簽訂實際上就是“官方運作”,因為該協定是雙方政府授權代簽的。到1994年,台灣與西歐簽訂的條約達37項,其中80%是李登輝主政後台灣當局出面簽署的,如台灣與歐盟國家簽定的《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税議定書》等。
  
  其三,簽證問題。為了增進貿易投資,各國與台灣當局相互提供便利。簽證是一項官方性質的涉外行為,在正式外交關係中屬於領事級的職能,台灣在以往的對外交往中受到比較嚴格的簽證限制,如簽證時間較長,受理機構不在本地等。為了適應經貿與文化聯繫的發展,使商品進出口的通關、民眾的旅遊以至官方的接觸獲得暢通便捷的交往渠道,歐洲一些國家率先為其在台商務、文化機構增加簽證業務,加拿大、埃及、土耳其、印度等多國也放寬了對台的簽證限制。
  
  其四,高層互訪問題。日益頻繁的國際經濟互動關係中難免會發生一些糾紛,這些國際經濟糾紛或摩擦帶來一些法律上的或政治上的正式接觸,除了要依據國際法律處理之外,還要藉助政府對政府的協商,這使得一些國家將高層政府官員的互訪和談判視為必要。但是,台灣當局不滿足於純經貿性質的正式接觸,不斷尋求變通手法,企圖以帶政治意味的高層互訪推動與重要非“邦交國”的實質關係。於是,在“務實外交”推動下,台灣當局派出大批黨政要員出訪歐美,亞太等地的非“邦交國”,大搞所謂“度假外交”、“學術外交”甚至“過境外交”。而某些國家官員在接待台灣出訪官員時,直呼其“國號”,給予官方訪問的禮遇。同樣地,一些國家也派出政府高官訪問台灣,儘管只涉及經貿議題,但這些官員是以官方身份出訪,無疑也增强了對台關係的官方色彩。
  
  因此,雖然有“一個中國”原則的約束,但當前台灣與外部世界的經濟文化關係已很難簡單界定在非官方的框架内。為了促進交流或解決存在的問題,台灣當局與各國的政府層面接觸,政府與政府的對話談判已不能避免,台灣對外關係事實上超出民間甚至半官方實質關係的範圍,已上升到了非國家間政府關係或官方關係的層次,這表明國際社會對台灣擁有一個當地的民選政府這一事實已有所回應,表明各國開始默認台灣作為政經實體的地位。這種情況當然決不等於“建交承認”,它不意味各國認可台灣當局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更不意味各國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但在另一方面,這種情況也的確衝擊了中國所認定的台灣只是一個地區經貿實體的傳統主張和相應政策,構成了中國外交必須慎重應對的嚴峻挑戰。

  (原載上海《同濟大學學報》2005年第3期。第二署名: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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