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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是新型的社會矛盾

  相對於以往階級社會來説,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是新型的矛盾。這種新型的社會矛盾有着如下幾個主要方面的表現:

  一、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是一種非對抗型的矛盾

  人類歷史上各個社會形態中的矛盾,大體可分爲兩種類型,即對抗型和非對抗型的矛盾。這同對抗性與非對抗性的分法既有共同之處,也有所區别。對抗型的社會矛盾必然是對抗性的社會矛盾,這是共同之處;但對抗性的社會矛盾中,有些就不一定是對抗型的社會矛盾。如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初期,我們同民族資産階級之間的矛盾具有對抗性的一面,但這對社會矛盾並不是對抗型的社會矛盾,而是非對抗型的社會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把各個社會形態中的矛盾大體分爲對抗型與非對抗型的矛盾,可以避免把其中一些對抗性的社會矛盾看成是對抗型的矛盾。根據這一觀點,我們可以知道,以往一切階級社會的矛盾都屬對抗型爲主的矛盾。而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則是非對抗型爲主的矛盾,這是因爲:

  1.社會矛盾的總趨勢基本一致

  馬克思在對人類社會尤其是對資本主義社會的歷史過程作了大量的研究之後,對人類社會歷史發展中生産關係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以及這兩對矛盾之間運動規律的論述是十分卓越的。但是,他並没有明確提出社會基本矛盾這一概念。第一次明確提出這一概念並把它用來分析社會矛盾運動的是毛澤東。他在1957年1月首次提到社會基本矛盾的概念。他説,斯大林没有把社會主義制度下生産關係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當作全面性的問題提出來”,没有認識到這兩對矛盾“是推動社會主義社會向前發展的基本矛盾”。隨後不久,毛澤東又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産關係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以上有關論述可知,社會基本矛盾不僅是階級社會各種矛盾所共有的,而且社會主義社會也是在這個前提下展開它的各種社會矛盾的。

  但是,各個社會形態共同具有的社會基本矛盾,在各個社會形態中却有不同的特點。在階級社會裏,社會基本矛盾中起主要作用的生産關係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毫無例外地,都是從基本適應到基本不適應再到不適應,或由基本一致到基本不一致再到不一致。從基本適應、基本一致直到“表現爲劇烈的對抗和衝突,表現爲劇烈的階級鬥争”、社會革命才能解决。而社會基本矛盾中的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本身雖然是相互適應、相互一致的,但它們同生産力之間矛盾運動的規律,又是同生産關係與生産力之間的矛盾運動規律相一致的。例如資本主義社會在建立初期,它的生産關係基本上適應社會生産力的發展要求,並造成“比過去世世代代總共造成的生産力還要大,還要多”的生産力。同時,由基本適應社會生産力發展的生産關係的總和所搆成的經濟基礎,同資本主義社會的上層建築之間的矛盾,也是基本一致的,而且,這種基本一致,並不會隨着社會生産力的繼續發展所造成的生産關係同生産力之間的不一致而改變。但是,資本主義社會的上層建築和生産關係與社會生産力之間的矛盾,即使在資本主義社會建立之初,在基本適應、基本一致的同時,也是自相矛盾的。隨着資本主義社會發展過程的變化,其社會基本矛盾的總趨勢必然是不適應、不一致的,“不可能由資本主義制度本身來解决,而只有社會主義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生産關係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同以往階級社會相比,則“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和情况”。社會主義社會不再存在階級對立,社會基本矛盾一般不表現爲劇烈的階級對抗和衝突,這就决定了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是非對抗型的矛盾。這種非對抗型的矛盾,不管是生産關係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還是生産關係、上層建築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從始至終,不適應、不一致是次要的,而基本適應是主要的。這種基本適應還有可能變成更加適應。這是階級對抗消失之後社會矛盾總的發展趨勢、發展狀况。當然,階級對抗的消失,基本矛盾的質變,並不意味着社會矛盾的消失,是無矛盾的社會主義社會。列寧指出:“……對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社會主義社會可以是没有階級對抗的社會,但决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社會。社會主義的生産關係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産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的,比起生産資料私有制的舊時代的生産關係來,更能够適應社會生産力的發展性質,允許生産力以舊時代的生産關係所不能容納的廣度和深度向前發展。這是社會矛盾總趨勢基本一致的表現。社會主義的生産關係同生産力的發展雖然相適應,但是,“它又還很不完善,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産力的發展又是相矛盾的”,需要通過社會主義制度本身不斷地調整和改革,使其完善化,更加適應生産力的發展。至於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以及上層建築和生産力之間的矛盾,也大致和上述情况相同。因此,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基本適應、基本一致是主要的;不一致是次要的。不一致的環節經過社會主義制度的自身調節和改革,有可能使它們更加適應,更加一致。

  2.社會矛盾的總利益基本一致

  1979年6月18日人大五届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人翁,是社會主義的工人,社會主義的農民,社會主義的知識分子,以及其他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在他們中間還有這樣那樣的矛盾,但是没有根本的利害衝突,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是所有這些人的共同利益。”這説明,社會主義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他們越來越消除在根本利益上的分裂狀態,全體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愈來愈趨於一致。這是社會主義社會矛盾區别於以往任何階級社會矛盾的重要特性。這種特性由下列基本條件决定:

  第一、社會主義社會已經消滅了剥削階級,也意味着階級的淡滅,在我國大陸,已經不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階級對立。工人階級已變成社會主義的工人,農民階級已變成社會主義的農民,過去長期被稱爲資産階級或小資産階級的知識分子,也變成了社會主義的知識分子,甚至在過去被認爲階級成份十分復雜的愛國者,只要是擁護社會主義,也就變成了社會主義社會的主人翁之一,與其他成員一樣,處於平等地位。這表現了全體社會成員在政治利益上的基本一致。

  第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使工、農、知識分子和愛國者,通過共同創造社會主義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共同分享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所帶來的果實,從而在根本上消除了全體社會成員在經濟利益上的分裂狀態。那種認爲讓一部分人通過正當的勞動先富起來會引起“兩極分化”的看法,實際上混淆了社會主義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分配原則的本質,混淆了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致富和資本主義制度下階級剥削的界限,混淆了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利益分裂性和社會主義社會經濟利益一致性的區别。

  第三、社會主義社會逐步建立了人與人之間新的關係,主要是新的思想、新的道德和新的紀律。社會主義社會以共産主義思想爲核心,保障了社會主義社會的思想、道德能够推動全體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趨於一致。同樣的,社會主義的紀律對於社會矛盾利益的一致性,作用也是很重要的。維護農奴制的紀律靠的是棍棒;維護雇傭制的紀律靠的是飢餓;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的紀律靠的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高度自覺性。

  第四、以往全部人類的智慧、天才創造的科學和文化的一切成果,都讓一部分人獨享,而另一部分人則連受教育和掌握文化的權利也被剥奪。這種不合理的社會現象,在社會主義社會已經得到改變,一切文化和科學的成果都成爲全社會共同的精神財富,全體社會成員都有權享受文化和科學的成果,表現出社會主義社會在精神生活方面的根本利益日趨一致。

  綜上所述,社會主義社會矛盾是一種非對抗型的矛盾,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矛盾的總趨勢和總利益基本一致决定的。在社會主義社會矛盾這一總趨勢下,當然還存在着對抗型的矛盾,但不是主流,這是應當分辨清楚的。

  二、人民内部矛盾成爲普遍性主導性的社會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成爲普遍性主導性的社會矛盾,這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是新型的矛盾的又一個重要表現。

  1.人民内部矛盾普遍地、大量地存在

  毛澤東曾指出,所謂人民内部矛盾,就是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的矛盾。他還説,就我國的情况來説,……大量表現的是人民内部矛盾。這使我們研究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有了正確的方向。在我國現階段,人民内部矛盾包括社會主義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内部的矛盾,社會主義的工人和農民,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之間的矛盾,我們的人民政府雖然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爲人民服務的政府,但它同人民群衆之間也有一定的矛盾,包括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領導同被領導之間的矛盾,國家機關某些工作人員的官僚主義作風同群衆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都是人民内部利益根本一致的矛盾,是在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基本適應、基本一致前提下産生和發展着的,並普遍地、大量地存在。這是社會主義社會現實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思想道德和文化生活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必然展示出來的正常現象,而且也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充分地、普遍地、大量地展示出來,占居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以至於不正視它、解决它,就會走彎路、犯錯誤,整個社會主義事業就無從起步,更無從前進。因此,社會主義社會人民内部矛盾的普遍性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規律,只有順應它,正確地認識它和解决它,才能主動地把握社會主義社會繼續發展的機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社會主義現階段,人民内部矛盾不僅在範圍的廣度上,是以往階級社會中的人民内部矛盾無法比擬的,而且,就社會主義現階段人民内部矛盾本身來説,也存在着量的增加:一種是原有剥削階級的被消滅,其階級成員絶大多數已被改造過來,由敵我矛盾轉化爲人民内部矛盾,使人民内部矛盾本身的量有了擴張,從而更加普遍、更加大量的存在;另一種是社會主義社會有條件、有可能盡量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向敵我矛盾的轉化,使人民内部矛盾本身的量以及擴張的量相對穩固、相對强化,從而更加普遍、更加大量的存在。我國30多年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證明,人民内部矛盾本身量的增加的第一種情况,已由可能性變爲現實性;第二種情况的可能性基本上也變爲現實性,由人民内部矛盾轉化爲敵我矛盾的現象,畢竟是個别的。

  2.人民内部矛盾處於主導地位

  毛澤東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現在才有的。”無論在以往階級社會中,還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它都存在着,但在對抗型爲主的社會矛盾中不占主導地位,而在非對抗型爲主的社會主義的社會矛盾中則處於主導地位。

  恩格斯有一段説得很精闢的話:以往階級社會的“全部歷史都是在階級對抗和階級鬥争中發展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剥削階級和被剥削階級是一直存在的;人類的大多數總是注定要從事艱苦的勞動和過着悲慘的生活。爲什麽會這樣呢?這只是因爲在人類發展的以前一切階段上,生産還是如此不發達,以至歷史的發展只能在這種對抗形式中進行”。在這裏,恩格斯不僅深刻地揭示出産生這種階級對抗即敵我矛盾的根源,歸根到底是由於社會生産力的發展狀况决定的,同時,他還强調了階級對抗這種敵我矛盾在階級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突出地位。也就是説,被統治、被剥削的各個階級之間,雖然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内部矛盾,但面臨着根本利益尖鋭對立的統治階級的殘酷壓迫和殘酷剥削,首要的問題,就是團結起來,反抗或推翻統治階級的反動統治。在這一過程尚未完結之時,人民内部矛盾雖然存在,但始終不會、也不可能占居突出的主導的地位,而必須服從於敵對階級之間的階級鬥争的需要,服從於人民革命的大局。而且許多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在對敵鬥争的繁重任務下面掩蓋着的,即使看到了,想解决,也會因缺乏這樣那樣的客觀環境和主觀條件而暫且逥避。這也是對敵鬥争過程中常有的事。一旦完成了上述人民革命的首要任務,尤其是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之後,人民内部矛盾的地位則會發生根本的變化。

  在我國,社會主義的起始,就是民主革命的完結。國内剥削階級的基本消滅,就是敵我矛盾退出主導地位的開端,而人民内部矛盾則由次要的服從的地位上昇爲主要的主導的地位。這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正常現象。因爲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階級鬥争,不再是以解决國内對抗階級之間的矛盾爲緊迫的首要任務。在現階段.我國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隨着主要矛盾的變化,黨和國家工作的重點已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大力發展社會生産力,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這樣,人民内部矛盾不僅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而且只有圍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這一政治生活的主題,社會主義社會的優越性才能充分地表現出來。

  3.人民内部矛盾是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

  毛澤東指出:“社會的變化,主要地是由於社會内部矛盾的發展,即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的矛盾,階級之間的矛盾,新舊之間的矛盾,由於這些矛盾的發展,推動了社會的前進,推動了新舊社會的代謝。”階級社會生産方式内部的矛盾往往通過壓迫階級和被壓迫階級之間的對抗表現出來,因此,社會前進的主要動力應該是社會内部對抗階級之間的階級矛盾、階級鬥争和由此引起的、以政治鬥争爲主的各種社會革命。剥削階級和被剥削階級,相互矛盾着的兩個階級的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必“取外部對抗的形式,發展爲革命”。“舍此不能完成社會發展的飛躍,不能推翻反動的統治階級,而使人民獲得政權”。而人民内部矛盾盡管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但是,它並不能起到上述那樣的主要動力的作用。當然,革命的主體是人民群衆,革命的力量也藴藏在人民群衆之中。但革命的主體只有通過社會革命的參與,革命的力量才能發生作用。不然的話,象現在歐美一些資本主義國家一樣,反動的統治階級是不會自動退出歷史舞臺的,人民的政權是不會由上帝恩賜的,新舊社會的代謝也不會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且,在不進行以政治鬥争爲主的社會革命的情况下,企圖藉助於調整人民内部的矛盾就能推動社會歷史的前進,就能完成新舊社會的更替,這也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原先是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的人民内部矛盾,順理成章地成爲推動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由於國内對抗階級之間的階級矛盾和階級鬥争已經不再存在,甚至成了歷史的痕迹,無所謂動力不動力;社會革命中主要的政治大革命,也因敵對階級的基本消滅而失去主要動力的作用;另一些社會革命,如科學技術革命、文化教育革命之類,雖然對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起着不同程度的推動作用,甚至於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與社會主義社會中人民内部矛盾對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動力作用相比較,也只能是次要的,不可能凌駕於人民内部矛盾這個主要動力之上,更不能代替人民内部矛盾這個主要動力。因此,十一届三中全會以來,我們發揚毛澤東關於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國現階段政治生活的主題、正確處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一個總的題目的正確理論,充分肯定人民内部矛盾是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的作用,有着巨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三、社會矛盾的解决具有了新的特點

  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是新型的社會矛盾,還表現爲社會矛盾的解决具有了新的特點:

  1.矛盾解决的自覺性

  毛澤東指出,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不是對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經過社會主義制度本身,不斷地得到解决”。這是對社會主義社會矛盾特點的原則性概括,體現出矛盾解决的自覺性。但是,如何進一步理解這種自覺性,則是有待研究的課題。1983年6月,趙紫陽就社會主義社會經濟領域矛盾的特點作過這樣的概括:“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改變,不是要動摇、背離社會主義制度,而是在社會主義自身基礎上的自我改進,自我完善。這種自我改進,自我完善,是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依靠社會主義制度本身的力量,依靠億萬人民群衆的實踐自覺地進行的。”這個概括也適用於社會主義社會的政治、思想各個領域,是對社會主義社會矛盾解决自覺性認識的深化。可以説,所謂社會主義社會矛盾解决的自覺性,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們能够自覺地認識龢利用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對社會矛盾進行自我調節,自我改進,自我完善,自我解决。這種自覺性來自社會主義制度本身的力量,來自黨和國家的領導,來自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來自億萬人民群衆的社會主義實踐。

  但是,我們所説的自覺性是屬於意識的東西,是意識能動性發揮的程度,不能超出客觀物質條件、社會生産力水平和社會關係的變化;不能超出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對社會主義事業客觀規律的認識和掌握程度,因此,社會主義社會矛盾解决的自覺性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隨着社會主義社會不斷發展,認識龢利用客觀規律的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對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解决的自覺性必然會越來越高。

  2.矛盾解决的漸進性

  這是相對於以往階級社會對抗型矛盾解决的爆發性、突發性説的。在以往階級社會中,敵對階級之間的矛盾雖然不是一下子就形成尖鋭的對抗和衝突,但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上,雙方必取對抗、衝突的形式,并發展爲革命,用革命手段加以解决。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生産資料的集中和勞動的社會化達到了同它們的資本主義外殻不能相容的地步。這個外殻就要炸毁了”。“衝突成爲不可避免的了,而且,……在把資本主義生産方式本身炸毁以前不能使矛盾得到解决”。因此,對抗型矛盾解决的爆發性、突發性,是以往階級社會矛盾解决的共性。但是,社會主義社會矛盾的解决則不是爆發性、突發性的。例如無産階級和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由於根本利益一致,能够結成鞏固的工農聯盟,盡管它們之間的利益仍有矛盾並因此産生這個聯盟内部的鬥争,但“這個鬥争,按其比重來説,是被利益的一致性掩蓋着的”。這種被利益一致性掩蓋着的鬥争,在工人和農民不再是階級之時,即當他們都成爲社會主義勞動者之時,必然會消失。蘇聯在解决工人和其他勞動者之間的矛盾時采用了“社會主義工業化”的方法,斯大林認爲,隨着工業化的增長,人民内部之間的矛盾不是日益尖鋭、激化,而是日益緩和、順利。這裏所説的日益緩和、日益順利的解决,指的就是逐漸的解决。可以説,所謂社會主義社會矛盾解决的漸進性,就是指社會主義社會這種非對抗型矛盾的解决,總的情况是不取爆發性、突發性的形式,而是采取逐漸演進,逐漸展開,逐漸解决的方式進行。比如解决同官僚主義的矛盾,就是采用這種漸進性方式進行的。列寧認爲,“不能‘趕走’,不能‘徹底消滅’官僚主義。只能慢慢地經過頑强的努力使它减少。”在今天,我們還要繼續解决同官僚主義的矛盾,還要不斷地解决人民内部的各種矛盾,但是如果對社會主義社會矛盾解决的漸進性缺乏足够的認識,操之過急,則會欲速不達。因此,目前對社會主義社會生産關係和上層建築的各項改革工作,必須遵照黨中央有關指示,有組織有計劃地通過試驗,堅决而有秩序地改,有領導有步驟地改,絶對不能一哄而起、急躁冒進。

  3.矛盾解决的相容性

  恩格斯曾經指出,當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産生之時,“這個使新的生産方式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矛盾,已經包含着現代的一切衝突的萌芽”,一旦這種生産方式取得支配地位之後,“社會化生産和資本主義佔有的不相容性,也必然愈加鮮明地表現出來”。馬克思也説過,隨着資本主義生産的發展和資本主義剥削程度的加深,“生産資料的集中和勞動的社會化,達到了同它們的資本主義外殻不能相容的地步。這個外殻就要炸毁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這裏提出的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不相容性,反映到資本主義社會無産階級同資産階級的根本利益上,兩者也是互不相容的。一方面是資本價值的保存、增殖和財富的高度積累,另方面是無産者受剥奪、受壓迫的高度貧困的積累,表現出階級利益上的不相容性。由此可見,所謂矛盾解决的不相容性,就是指在對抗型爲主的社會矛盾中,雙方性質根本相反,一方的存在和發展必然以妨礙或損害他方的存在和發展爲前提,兩者不能互相結合,互相促進,共同發展,協調解决。這是一切對抗型爲主的社會矛盾解决的相同之處。不相容性矛盾解决的結果,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就是雙方同歸於盡。所謂矛盾解决的相容性,則是指在非對抗型爲主的社會矛盾中,雙方性質根本相同,一方的存在和發展必然以促進或推動他方的存在和發展爲前提,兩者能够互相結合,互相促進,共同發展,協調解决。這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才能比較全面地做到。例如,社會主義生産關係某些環節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改革,既可以促進社會主義生産力的更大發展,又可以使社會主義生産關係進一步完善化,矛盾的雙方也就在社會主義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協調起來。在我國廣大農村實行的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就是矛盾解决相容性特點的最好説明。

  (這是作者發表在《廣東社會科學》1985年第1期的論文,多家報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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