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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荷蘭殖民者對臺灣經濟的掠奪

  臺灣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古稱夷洲。《後漢書·倭國傳》記:“會稽海外有東鳀人,分爲廿餘國。又有夷洲及澶洲。”這裏所説的夷洲,就是指臺灣。明代又稱鷄籠。《明史·鷄籠傳》中説:“鷄籠山在澎湖嶼東北,故名北港,又名東番,去泉州甚邇。”鷄籠,明代人泛指高山族,也就是泛指整個臺灣島。臺灣北部基隆港的鷄籠山,屹立海上,狀如鷄籠,航海者遠遠便可以看見,是一個十分顯著的目標。到了清代才改鷄籠爲基隆。明代從大陸移居臺灣的人比歷代多,對臺灣的瞭解也比前人多了。天啓四年1624),荷蘭殖民者霸佔了臺灣,統治臺灣達三十八年之久,至康熙元年(1662),才被鄭成功所驅逐。在這三十八年中,荷蘭殖民者竭力掠奪臺灣的經濟,使之成爲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附庸,爲荷蘭資本主義原始資本積累提供物質條件。

  一、荷蘭殖民者侵佔臺灣

  馬克思説過:“在舊時代和新時代的商業民族中的發展,也始終和暴力劫掠、海盗、綁架奴隸、殖民地征服的行爲直接結合在一起。在迦太基、在羅馬、在後來的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蘭人等等中間情形都是如此。”〔1〕十六世紀末至十七世紀初,荷蘭人繼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之後,建立了號稱“無敵艦隊”的海上强大武裝力量,張牙舞爪地來到遠東地區争奪殖民地和海上貿易的霸權。結果,荷蘭佔領了爪哇(印度尼西亞的大島嶼),與葡萄牙人租居我國領土澳門、西班牙佔領吕宋(菲律賓群島中最大的島嶼)形成遠東海面上的三足鼎立的局面。

  荷蘭在争奪殖民地和海上貿易霸權方面是後來者,具有特别的瘋狂性,遠不以佔領爪哇爲滿足。特别是一六0二年(萬曆三十年),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由國内六個州的貿易公司聯合組織而成)後,即以爪哇爲根據地(把公司設在巴達維亞,即今雅加達),加緊向外侵略擴張,争奪殖民地。荷蘭殖民者早就對“有世界最好的糧——米;最好的飲料——茶;最好的衣料——棉布、絲織品及皮貨〔2〕的中國垂延三尺,千方百計要打開中國的大門。於是在一六0一年(萬曆二十九年),派格羅茨保根率船到廣州活動。失敗之後,又不斷在閩粤沿海窺伺騷擾,妄圖在中國沿海奪取一個足以控制對華貿易和掠奪中國財富的基地。當時荷蘭人心目中的基地是澳門、澎湖和臺灣。他們先是攻打澳門,妄圖以澳門打開與中國的貿易。但被葡萄牙人屢次擊退之後,被迫放棄攻佔澳門的計劃,轉而直接進攻澎湖和臺灣,非在中國東南沿海奪取一塊殖民地不可。

  一六0四年(萬曆三十二年)八月七日,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遣提督韋麻郎(WijbIard Van WaerWijer)率艦兩艘,乘明朝駐守汛兵已撤(三、四、五月爲春汛;九、十月爲秋汛)之機進攻澎湖,未曾遭到任何抗拒即登陸佔領。這是荷蘭人第一次佔領中國領土。之後,荷蘭人一面致書漳州當局,一面由内地奸細李錦前去活動請求通商。但遭到巡撫徐學聚的拒絶,由總兵施德政、都司沈有容統帥師船五十只作後盾,直接與韋麻郎談判,但並無結果。荷蘭人眼看通商無望,於十二月十五日退出澎湖。《重纂福建通誌》記述:

  “[萬曆]三十二年,……秋七月,荷蘭犯澎湖嶼,據之,尋引去。

  “和蘭即紅毛番也,先未嘗入中國。自佛郎機市香山[澳],和蘭聞而慕之。其酋韋麻郎駕二大艦直扺澎湖。時汛兵已撤,如入無人之圩,遂伐木築舍,爲久居計。税使高寀遣心腹周之範詣韋麻郎,説以三萬金來餽,即許貢市。韋麻郎與之盟,已就矣。令總兵施德政、令都司沈有容將往諭。有容負膽智,指陳利害。韋麻郎心折,乃曰:我從不聞此語,其下人露刃相詰,有容無所懾,盛氣與辯,韋麻郎悔悟。而撫按嚴禁奸民下海,犯者必誅,由是接濟路窮,番人無所得食,十月末(指農曆),遂揚帆去。”〔3〕

  荷蘭人退出澎湖後,並未死心,一六0九年(萬曆三十七年)開始對日通商後,更感到中國地位之重要,想方設法在閩粤沿海奪取一個據點。

  一六二二年(天啓二年),七月十一日,荷蘭人由提督雷爾生(Kornelis Rayerszoou)率領軍艦八艘、兵士二千人再度攻打澳門,爲葡萄牙人擊敗後,轉而攻佔澎湖。七月二十七日,雷爾生到了臺灣。此是荷蘭人侵佔臺灣之始。一六二三年(天啓三年),特派一位商務委員到臺灣駐紮調查臺灣的貿易情况。十月,雷爾生决定在那裏建築一座臨時的竹砦。與此同時,荷蘭人還不斷騷擾漳州、泉州地區,搶掠六百多只船,捕捉漁民六千多人,强迫爲之在澎湖搆築六個城堡和許多砲臺,並要求開闢“租界”。明政府不答應,派兵抗擊荷蘭人。一六二四年(天啓四年),福建總兵俞咨皋進軍規復澎湖,生擒荷將高文律(Kobenloet)等十二人,驅逐出境,第二次收復澎湖。荷蘭餘衆逃往臺灣南部。明政府爲勝利所陶醉,不再追擊,荷蘭人得以正式霸佔臺灣。

  荷蘭人佔領臺南後,先在此搆築赤嵌城,荷名爲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即今之安平城),妄圖以臺南爲據點,掠奪臺灣經濟,壟斷海外貿易。據史料記載,當時荷蘭人力量並不强大,只有“荷蘭的公民約六百,守兵約兩千”〔4〕。但因明政府苟安於澎湖的收復,没有進一步規復臺灣,使荷蘭人得以繼續侵佔臺灣。

  西班牙殖民者不甘心荷蘭人佔據臺南,在佔領菲律賓群島並建立了殖民統治之後,於一六二六年(天啓六年)由吕宋出發,侵入了臺灣北部的基隆港,築鷄籠城;又侵佔淡水港,築淡水城。從此,形成了荷蘭人和西班牙人分别侵佔臺灣的局面。西班牙人在臺北經營發展甚快,他們在基隆、淡水開採硫礦,開闢水陸交通,不斷向東部的宜蘭和南部的新竹等地擴張,史載:

  “當時西班牙和日本二國貿易,因爲禁教的影響中斷已久;西班牙人有計劃地引誘日本商人和福建商人到臺灣北部來和他們交易;一六三四—一六三五年一時間基隆變成了華南、馬尼拉間的通商中心,最多時滿載貨物的船隻有二十二條同時開入港口。”〔5〕

  西班牙人在臺北既得利益的擴張,既刺激着荷蘭殖民者獨佔臺灣的欲望,又阻礙荷蘭人在臺灣的殖民利益。因此,兩國時起衝突,互相攻戰。荷蘭人爲了獨佔臺灣,於一六四二年(崇禎十五年)八月,與西班牙人開展了一場争奪臺灣的商業戰争。由於荷蘭人哈子贅率領七只戰艦尋機鑽了空子,於淡水一役擊敗了西班牙,基隆很快爲荷蘭人所佔領。從此,西班牙人被迫退出了臺灣,荷蘭人獨佔了臺灣全島,直至一六六二年(康熙元年)民族英雄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收復臺灣爲止,統治臺灣長達三十八年之久。他們統治着臺灣島的漢族人口達三萬至四萬人,占全島漢族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土著民族人口達四萬人,約占人口的百分之四十〔6〕。在一六五0年(順治七年)左右的“全盛時期”中,計荷蘭人統治所及,有四十五個部落,一百九十三個社。全島分爲七個行政區,其中以赤嵌、肖壠、麻豆和法沃蘭四個區爲最重要。

  二、荷蘭殖民者貪婪地掠奪臺灣經濟

  荷蘭殖民者侵佔臺灣之後,實行瞭如馬克思所説的“以最殘酷的暴力爲基礎”的殖民統治,對臺灣經濟進行全面的野蠻掠奪。

  笫一,肆意掠奪臺灣的耕地,强迫臺灣人民接受實質上是奴隸制的封建“王田”制度,榨取高額地租。

  對土地的掠奪是原始資本積累全部過程的基礎。臺灣的面積與荷蘭的國土差不多一樣大,荷蘭殖民者侵佔臺灣後,采取暴力手段掠奪臺灣人民世代辛勤開墾的耕地。到一六五0年(順治七年)爲止,共掠奪耕地七千一百八十七公頃,並在這些耕地上實行“王田”制度。所謂“王田”制度,即土地國有,實際上是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所有。公司按甲計算,每甲十畝(方一丈二尺五寸爲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爲一甲),分授給臺灣人民耕種,從中收取地租。荷蘭殖民者規定臺灣人民只能耕種“王田”,不得私用其田。爲了把臺灣人民束縛在土地上,荷蘭殖民者以行政手段實行“大小結首制度”,强迫臺灣人民爲他們耕種土地。史料記載:

  “昔[荷]蘭人之法,合數十佃爲一結,通力合作,以曉事而資多者爲之首,名曰小結首。合數十小結中舉一富强有力、公正服衆者爲之首,名曰大結首。有事,官以問之大結首,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7〕

  在這種嚴格的專制組織下,人民開墾出來的耕地歸“王田”主所有,人民變爲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佃農,所謂“以民爲官佃者”,就是這個意思。佃農均要向“王田”主輸納地租,史稱:

  “自紅夷[荷蘭]至臺,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種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爲一甲,分上中下則納粟。其坡塘堤圳之費,耕牛農具種子,皆紅夷資給,故名王田。亦猶中土人受田耕種,而納租於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税之也。”〔8〕

  臺灣佃農向荷蘭王田主所繳納的地租是很重的。其租額如下表所示:

  臺灣佃農向王田主納租額表〔9〕(略)

  在生産力很低的情况下,這種租額已達到佃農收穫物的四、五、六成,甚至七、八成,荷蘭殖民者每年從王田地租一項收入運出去的財富就很大。有人統計,荷蘭東印度公司每年從臺灣運出去的大米價值有十萬盾,糖價值五萬盾,鹿皮等價值數萬盾〔10〕。《臺灣通史》記述荷蘭殖民者通過王田制對臺灣的經濟掠奪時説:

  “荷[蘭]人既至,制王田,募民耕種。所産之物,米,糖爲巨,以其有贏、販運中國,遠至日本、南洋,歲值數十萬金。”〔11〕

  第二,不擇手段對臺灣人民征收苛捐雜税。

  當時荷蘭殖民者在臺灣征收的苛捐雜税有三種:一是人頭税:規定凡年在七歲以上者,不分性别出身,每人每年納荷幣四盾,土著居民可用鹿皮代替。開始每年收入人頭税三千一百盾,一六五○年(順治七年)達到三萬三千七百盾〔12〕。如有不納人頭税者,就遭到荷蘭殖民者殺戮,甚至“剿滅無孑遺”。

  二是狩獵税:規定凡是用罟(網)捉野獸者,月納一裏爾;用[陷]井捉野獸者,月納十五裏爾。計荷蘭殖民者每年收得狩獵税達二萬八千裏爾以上。

  三是漁税:規定凡捉一條魚納税一斯揣衛,或捕撈實物的十分之一。

  此外還有人頭税附加税、房税、厝税、礦税,關税、酒税、賭税、宰猪税、宰牛税、牛奶税、“蕃社”營業税、特種收入税,等等。計各種苛捐雜税的收入達到十四萬二千盾。這些税收大部分作爲聯合東印度公司上繳到巴達維亞,只有很小一部分留在臺灣使用。

  第三,全面掠奪臺灣的物産和資源。

  首先,在農業方面推行所謂“奬勵生産”的“勸墾”政策,掠奪更多的米、糖。荷蘭殖民者統治臺灣期間,深感勞力不足,於是一方面用欺騙手段劫奪東南沿海人民來臺灣開墾荒地;另一方面對鄭芝龍組織移民采取放任政策,使臺灣人口不斷增加,勞動力日益充足。因此,耕地面積逐年擴大,到一六四二年(崇禎十五年)大約有十萬畝可耕的土地,農業生産特别是米、糖得到較大的發展。正如徐鼐記述:

  “宗楨[崇禎]中,閩地大旱,芝龍請巡撫熊文燦,以船徙飢民數萬至臺灣,人給三金一牛,使墾荒島……荒島甫辟,土膏墳盈,一歲三熟,厥土上上,漳、泉之人赴之如歸市。”〔13〕

  隨着農業生産的發展,荷蘭殖民者從中榨取巨大的利潤。例如,一六四七年(順治四年),荷蘭人把價值三萬七千鎊的臺灣糖和鹿皮等産品運往日本〔14〕。一六五○年(順治七年),臺灣出口的糖達八萬石之多。荷蘭殖民者僅此一項貿易取得三十萬盾的利潤。這一點,外國人也是承認的。甘爲霖説:

  “在農業方面,此地生産大量大米及甘蔗,每年整船整船運至其他各地。東印度公司從這兩宗貨物的關税上獲得不少利潤。〔15〕

  其次,在狩獵業方面,荷蘭殖民者主要是掠奪臺灣的珍貴特産鹿皮。十七世紀,臺灣“土地初辟,森木未伐,麇鹿之屬滿山谷,……荷人以牧畜之利,南北設牛頭司,放牧生息,千百成群”〔16〕的著名鹿産區,“鹿的數量之大,正如世界上任何其他産地的國家一樣的,鹽醃曬干的鹿肉每年全部輸往中國,鹿皮輸往日本。”〔17〕可見鹿皮爲荷蘭殖民者提供十分豐富的貿易資源。當時荷蘭殖民者從臺灣掠奪的鹿皮四五萬張至一二十萬張。計荷蘭殖民者佔據臺灣後,通過簽發捕鹿執照的關卡,以極低的價格購買臺灣的鹿皮獲利至少九倍以上。此外,還規定學生入學每人須交一張鹿皮作學費;又規定高山族人民每年繳納鹿皮、米、糖等作爲向荷蘭東印度公司“表忠”的貢物。有人統計,在荷蘭殖民者統治臺灣三十八年期間,掠奪上千萬張鹿皮,價值十餘萬金:

  “臺灣之山多麇鹿,獵者領照納税,月課一盾,逐犬入山,肆其捕殺,於是麇鹿漸少;其後增至十五盾,歲入三萬六千盾,少亦二萬餘盾。其脯皮販運中國、日本;歲率十餘萬金,設關榷税,以稽市物,歲亦十餘萬金。”〔18〕

  荷蘭殖民者的大肆劫掠,嚴重破壞了臺灣鹿的生産發展,致使十七世紀臺灣的“鹿群絶迹”。

  再次,在經濟作物方面,荷蘭殖民地肆意掠奪臺灣的甘蔗和砂糖。荷蘭殖民者侵佔臺灣前已有甘蔗種植,不過耕作粗放,産量不高,所産砂糖僅能自給。荷蘭殖民者侵佔臺灣後,强迫臺灣人民大量種植甘蔗,發展制糖手工業,結果廿藤種植面積大大增加,砂糖成倍增長。據統計,一六三六年(崇禎九年)至一六四二年(崇禎十五年)六年間,砂糖産量增長了六倍,其中一六三六年的砂糖産量達到十二萬三千五百斤;一六五九年又達到一百七十萬斤。砂糖主要供應出口貿易之用,其價值比大米多出百分之五十,史料記臺灣“出口之貨,糖約十五萬盾,米十萬盾”〔19〕。荷蘭殖民者從中攫利甚巨。

  此外,荷蘭殖民者還恣意掠奪臺灣的硫礦、砂金、木材等各種物産和資源。

  第四,大肆掠奪臺灣的對外貿易。

  臺灣是中國對外貿易的天然良港。荷蘭殖民者侵佔臺灣的主要目的,就是想以此爲基地來排斥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的競争,獨佔對華貿易,並以臺灣爲據點,發展“海上馬車夫”的荷蘭——爪哇——日本的殖民貿易。事實上,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臺灣已迅速發展成爲這些國家和地區商人聚會貿易的場所,成爲海上貿易的轉運站。荷蘭殖民者把臺灣出産的大米、砂糖、鹿角、鹿脯、鹿皮、藤等貨物運往中國内地,將砂糖、牛角、鹿皮等貨物運往日本,計每年從臺灣運出的鹿皮近二十萬張,砂糖七八千石至一萬六七千石;又在日本把白銀運到中國内地購貨,再把中國内地出産的生絲、絲綢、磁器、黄金、藥材等轉販到日本、巴達維亞及荷蘭本國;再從巴達維亞把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木棉、鴉片、錫、鉛等貨物轉販到中國内地。誠如史籍所記:

  “[臺灣]所産之物,米糖爲巨,以其有贏,販運中國,遠至日本、南洋,歲值數十萬金。”〔20〕

  荷蘭殖民者通過賤買貴賣,操縱居奇,牟取巨利。在初占臺灣時,荷蘭殖民地在以臺灣爲基地的對外貿易中,獲利達到一百萬美元,僅次於日本而居第二位〔21〕。此外,荷蘭殖民者還經常從臺灣出發,在中國沿海地區截劫商船,掠奪財物,作爲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收入之一。通過這種直接控制臺灣貿易和殺人越貨而奪得的巨額財寶源源不絶地運回荷蘭本國,加速其國内資本原始積累的進程:

  三、荷蘭殖民者在臺灣的卑鄙的“盗人制度”

  馬克思指出:“荷蘭——它是十七世紀標準的資本主義國家——經營殖民地的歷史,‘展示出一幅背信棄義,賄賂,殘殺和卑鄙行爲的絶妙圖畫’。最有代表性的是荷蘭人爲了使爪哇島得到奴隸而在蘇拉威西島實行盗人制度。爲此目的訓練了一批盗人的賊”。〔22〕荷蘭殖民者爲了利潤,爲了發展資本主義,在臺灣同樣實行“盗人制度”。早在一六二二年(天啓二年),荷蘭人第二次攻佔我國領土澎湖時,巴達維亞總督庇得郡就曾下令盡量地傷害中國,不僅要掄地,而且要掄人做奴隸。《印尼史話》曾記述庇得郡這種掄人的政策:

  “巴城、摩鹿加、安汶、斑達等地,目前正需要很多人去開發,世界上没有比中國工人更適於做這種工作的。現在季候風正好,我們可以派遣戰艦前往中國海岸,俘虜中國男女幼童以歸。參與中國戰争,須特别注意多捕華人,婦女幼童更好,移住於巴城,安汶、斑達等地,决不讓其婦女歸國,給他們到公司轄區以外的地方去。”〔23〕

  荷蘭殖民者還把臺灣人民捕捉起來送到巴達維亞去出賣爲奴隸,《臺灣島史》記述:

  “荷蘭人把逃走的中國人盡量捕捉,縛起來築城,城既築成,他們還扣留了一千四百至一千五百個勞動者,任意虐待,把他們分送到巴達維亞去出賣爲奴隸。這些不幸的犧牲者在運送的路上多麽危險,在海牙的文書館文件中有明確的記載——在澎湖上船的二百七十一名中國人只有一百三十七名健全地到達巴達維亞,其他的則在途中受苦而死,或因病而投入海中。〔24〕

  一六二四年(天啓四年),荷蘭殖民者又在臺灣搶劫人口,根據巴達維亞繼任總督向公司董事局報告供稱:

  “我們的人在澎湖搜集了中國人一千一百五十名,中國人乘Zitnick Zee號艦來巴城。中途死去四百七十三名,剩下九十八名,到達的時候,又因水病(傷寒病)死去六十五名,生存者只三十三人。〔25〕

  這充分地表露十七世紀荷蘭殖民者掠奪臺灣的野蠻性。這一點,當時福建巡撫南居益在《閩事始末疏》中,報告荷蘭殖民者充當海盗,掠奪臺灣人民的情形時指出:“乘汛出没,虐掠商艘,焚燬民廬,殺人如麻。”一點兒也没有夸大。

  注釋:

  〔1〕《資本論》第三卷,第371,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2〕轉引卿汝楫譯,《中國對外貿易》第15頁,三聯書店1958年版。

  〔3〕陳壽祺:《重纂福建通誌》卷二百六十七,《明外紀》。

  〔4〕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轉引臺灣史跡研究會匯編:《臺灣叢談》第208頁,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印行1978年。

  〔5〕陳壁笙:《臺灣地方史》第61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

  〔6〕臺灣史跡研究會匯編,《臺灣叢談》第192頁,幼師文化事業公司印行1978年。

  〔7〕姚瑩:《埔里社紀略》。

  〔8〕《臺灣府志》引《諸羅雜識》。

  〔9〕〔10〕根據連横:《臺灣通史》卷二十七、《農業志》第503頁(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印行1978年版)編制和引文。

  〔11〕郭廷以:《臺灣史事概説》第31頁,正中書局1975年版。

  〔12〕連横:《臺灣通史》下册,第333頁。

  〔13〕徐鼐:《小腆紀年》。

  〔14〕菲列普斯:《荷蘭佔領臺灣簡記》,載《中國評論》卷十,第123頁。

  〔15〕見《鄭成功收復臺灣史料選編》第104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16〕連横:《臺灣通史》上册,第12-13頁。

  〔17〕揆一:《被遺誤的臺灣》見《臺灣叢談》第237-244頁,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印行1978年版。

  〔18〕連横:《臺灣通史》下册,第333頁。

  〔19〕《商務志》第478頁,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印行1978年。

  〔20〕《臺灣叢談》第196頁,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印行1978年。

  〔21〕如1649年(順治六年)的貿易純利潤一百八十二萬五千六百零二盾中,日本占38.8%.臺灣占25.6%,兩者合計達64.4%。

  〔22〕《資本論》第一捲,第820頁,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23〕吴世璜:《印尼史論》,轉引自吴法著:《臺灣歷史扎記》第87-88頁,香港七十年代雜誌社1976年版。

  〔24〕吕庶:《臺灣島史》,轉引自《鄭成功研究論文選》第21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5〕轉引吴法:《臺灣歷史扎記》第38頁,香港七十年代雜誌社1976年版。

  (本文與鄭澤清合作,原載《清史研究集》第五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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