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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粤海關的若干特殊制度及其影響

  清王朝建立初期,嚴格實行“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的海禁政策。隨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皇帝下令“開海貿易”〔1〕。二十四年(1685)决定在“粤東之澳門、福建之漳州、浙江之寧波、江南之雲臺山”〔2〕分别設立粤海關、閩海關、浙海關和江海關,作爲管理對外貿易和征收關税的處所。其中澳門(後遷廣州)是對西方國家貿易的港口。事實上與當時國際貿易運輸站澳門毗鄰的廣州,成爲最重要的貿易港口,粤海關也就是最重要的海關。特别是干隆二十二年(1757)因爲發生英國商人洪任輝(James Flint)在寧波、定海擾亂事件,清政府下令禁止外國商人到寧波、漳州、雲臺山三海關貿易,廣州實際上就成了中國當時對外貿易的唯一港口,粤海關也就成爲唯一的海關。爲了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保证海關征收關税的便利,粤海關建立了若干區别於其他海關的特殊制度。本文對其主要的特殊制度加以略述,以説明中國封建社會末期關税制度的基本特徵及其對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的影響。

  建立行商制度,管理對外貿易

  粤、閩、浙、江四海關設置之時,後三海關的關務是由省一級的地方官吏兼管的,唯獨粤海關專設監督一職進行管理。《粤海關志》記載:“我朝厘定關榷,官制有兼管、有簡充。天下海關,在福建者,轄以將軍;在浙江、江蘇者,轄以巡撫;惟廣東粤海關專設監督,誠其重任也。”〔3〕誠然,粤海關也有省一級地方官吏兼任管理的時候。但縱觀粤海關170多任(一般是一年一任)監督,只有56任是由督撫兼任〔4〕。所以説,粤海關基本上是專設監督來管理關務的。監督的全稱是“欽命督理廣東沿海等處貿易税務户部分司”。充任監督的多是滿人,而且是内務府的成員——包衣(從龍之士的後裔)。因爲包衣身屬内務府上三旗,而上三旗直屬皇帝本人,所以監督也就是“皇帝的直接代表”〔5〕。它由皇帝簡充,權力甚大,幾乎與總督同官階。這些充任監督的包衣,恃着他們是内務府成員和皇帝親信,既不屑於具體管理對外貿易和關税征收,也没有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經驗。他們只是企圖從粤海關這個“榨乳器”中取利肥己(每年净收入三千兩)罷了。正因爲這樣,粤海關設關的第二年,廣東巡撫李士楨便開始以法令的形式制定了行商管理對外貿易和征收關税的辦法:

  “省城,佛山舊設税課司征收落地住税,今設立海關,征收出洋行税……,今公議設立金絲行、洋貨行兩項貨店,如來廣省本地興販一切落地貨物,分爲住税報單,皆投金絲行,赴税課司納税。其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分爲行税報單,皆投洋貨行,候出海時洋商自赴關部納税。……爲此示仰省城、佛山商民牙行人等知悉,嗣後如有身家殷實之人,願充洋貨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認明給帖,即有一人願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許混亂。……其各處商人來廣,務各照貨投行,不得重復納税,自失商計,倘被姦牙重收,該商即赴本院喊禀追究。”〔6〕

  這個史料説明:第一,粤海關把海關税收和國内商業税收分開,也就是把海關貿易和常關貿易分開。第二,把從事國外貿易的商行和從事國内貿易的商行分開,即分爲“洋貨行”和“金絲行”。“洋貨行”專門從事對外貿易,所以“洋貨行”的商人稱爲“行商”或“洋商”。“行商”成爲官方控制下專門經營對外貿易的壟斷商人。這種商人有保证外商不違法的責任,因此又稱爲“保商”。第三,“行商”必須是“身家殷實之人”,承商開業之時必須得到監督的批準。可見,行商是由封建官府勢力培植的朝廷對外貿易的代理人,“是完備和奇怪的組織”。這種商行當時稱爲十三行,它是作爲經營進出口貿易特殊機構的統稱,實際上的行商不一定是13家。它的行商數各個時期不同。如干隆十六年(1751)有28家,干隆四十二年(1777)只有8家;至道光十七年(1837)才剛好是13家,即伍紹榮的“怡和行”、潘紹光的“同孚行”、盧繼光的“廣利行”,樑承禧的“天寶行”、謝有仁的“東興行”、嚴啓昌的“興泰行”、潘文濤的“中和行”、吴佐良的“順泰行”、潘文海的“仁和行”、吴天恒的“同順行”、易元昌的“孚泰行”、羅福泰的“東昌行”、容有光的“安昌行”。楊文干兼任監督時,僉用六行,六行之中又專用兩行爲耳目,説明他已經開始創立“行頭”。這是干隆十年(1745)海關監督策楞在行商中設立“總商”的端倪。

  十三行在幽蘭門(靖海門)之西,即西關城外十七甫,自西而東,沿江開設,起卸貨物十分方便。内地出口的貨物,在送黄埔港上船之前,均在此處重新打包、過稱和加戳。

  十三行行商是清政府承認的對外貿易合法組織,承充行商必須是“身家殷實”的商人,由官府批準發給行帖,才能設行開業。以後行商又以“捐輸得官”,稱爲“某官”、“某秀”。可見,行商承襲了中國歷史上官商的傳統,是鴉片戰争前清政府直接控制下經營對外貿易的壟斷商人,具有官商性質,握有中國對外貿易的一切特權。行商以官商身份,一方面經營官方特許的廣州進出口貿易業務;另一方面,又代表清政府負責管理和監督外商活動,代納關税。清政府的一切命令、文書亦由行商向外商轉達及監督執行,外商的要求及書信文件的傳遞亦由行商向清政府轉呈。行商成了清政府與外國商人之間的媒介,實際上兼有商務和外交的雙重職能。

  鴉片戰争結束,根據《南京條約》第五條關於“皇帝準以嗣後不必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口貿易者,無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7〕的規定,廢除了廣州行商制度。但行商經營茶葉、生絲的進出口貿易還持續一段時間。直到咸豐六年(1856)火燒十三行和咸豐九年(1859)英國人李泰國改組粤海關,維持了170多年的獨立自主的粤海關和特殊的行商制度才壽終正寢。以後,中國海關的管理權就被英國侵略者攫取去了。

  實行减税通商制度,招徠貿易

  清初實行海禁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爲了完全斷絶中國與外國的商業貿易。所以,即使在海禁期間,清政府對於西方國家商人東來廣州貿易,依然采取歡迎和優容的態度。例如順治九年(1652),荷蘭第一艘船進入黄埔港時,廣州的巡撫海道即“以全體廣州官員的名義表示接待和歡迎”。盡管在此之前荷蘭人在中國幹了很多壞事,中國清政府依然“希望試着和荷蘭人交易”〔8〕。

  海關設立就是開海征税貿易。粤海關一直實行减税通商制度,優待外商前來貿易。最初,粤海關實行包税制,明文規定正額税爲91740兩5錢,以後不斷遞减。康熙三十八年(1699),减定爲4萬兩。嘉慶四年(1799),又規定“盈餘”80萬5千兩。根據王孝通《中國商業史》記載,進口税率是16%,出口税率爲4%,而且逐年有所下降。下面我們詳細看看粤海關逐年减税的情况。

  粤海關設關當年,康熙皇帝對外國貢舶貿易就很關注,規定“應將外國進貢定數船三只内,船上所携帶貨物”給予免税優待;“其餘私來貿易者,準其貿易”,規定粤海關征收洋船原額税减去“十之二”〔9〕以廣招徠。“康熙二十四年,監督宜爾格圖奏言:‘粤東向有東西二洋諸國來往交易,係市舶提舉司征收貨税。明隆慶五年以夷人報貨姦欺,難於查驗,改定丈抽之例,按船大小以爲額税。西洋船改爲九等,後因夷人屢請量减抽三分,東洋分爲四等。國朝未禁海以前,洋船詣澳,照例丈抽。但往日多載珍奇,今和雜貨,今昔殊异,十船不及一船,請於原减之外,再减二分,東洋亦照例行。’奉旨俞允。”〔10〕這説明清政府是歡迎外國商人來廣州做生意的,並給予减税的優待。到了康熙三十七年(1698),皇帝又諭旨粤海關减税:

  “廣東海關收税人員,搜檢商船貨物,概行征税,以致商船稀少,關税缺額。且海船亦有自外國來者,如此瑣屑,甚覺失體。著减廣東海關額税銀三萬零二百八十五兩。著爲令”〔11〕。

  於是有康熙三十八年(1699)監督親到澳門丈量船隻,减税招徠貿易之事:“一六九九年英船Macelesfield扺澳門時,海關監督受總督之命令,親自下澳率同商人差役等丈量船隻,並願减其原定税收之四分之三,以招攬貿易。”〔12〕有些商船甚至將征税優免,以示歡迎貿易。康熙三十七年(1698)九月三十日,法國第一艘商船“安非得裏底”(Liamphitrite)到達廣州,清王朝認爲這是法國路易十四派來的,對應納税餉全部豁免,以示優待,並允許法國商人在廣州建立經營貿易的商館〔13〕。

  康熙四十七年(1708),清政府對暹羅貢使帶來的貨物全部免税,史籍記載:“暹羅國貢使所帶貨物,請聽其隨便貿易,並免征税,以示柔遠之意,從之”〔14〕。

  干隆皇帝登極後,仍然實行减税制度。干隆八年(1743),規定外商米船蠲免貨税,規定外洋船來“粤等省貿易,帶米一萬石以上者,免其船貨銀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者,免十分之三”〔15〕。干隆四十九年(1784)三月,清政府又準珍珠、寶石等商品免税貿易。

  道光十年(1830),兩廣總督李鴻賓又密奏妥協酌减夷船進口規銀,更詳細地論及粤海關歷年减税的情况。這實際上是减税通商制度的一個總結。奏本上説:“粤海關歷辦税務,係將夷船分爲一二三等,均照東洋船例减鈔銀十分之二,按船征收。……凡一等大船征鈔自一千一百餘兩至二千二百兩不等,二三等中小船征鈔八百餘兩至四百餘兩不等,此粤海關分别等次征收夷船正鈔之舊制也。其貨物税銀則分貨之精粗,計以觔兩丈尺,照則輸納。可於‘船鈔’‘貨税’之外,另有‘進口規銀’不分等次,一律完納。……迨雍正四年,……每船額收進口規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九錢六分,九折扣算,隨同正税解部,歷久遵行無异。今該夷等以進口規銀量懇减納,奏奉諭旨,准予量爲變通,實屬恩施格外,自應仰體聖主周恤遠人至意,酌量核减,以示懷柔。”李鴻賓查覈各國來粤貿易的船隻等級後,認爲:

  “若一等船不許酌减,則二三等船多之國按船减銀獨佔厚惠,一等船多之國所减甚微,甚至無船可减,未免向隅,似乎聖朝一視同仁之道亦有未協。應請嗣後各國夷船進口規銀仿康熙二十四年酌减洋船鈔銀二分之例,將一二三等各船規銀均减去十分之二,以昭公溥。如此斟酌變通,庶各國大小洋船一體仰沐皇仁同霑渥澤矣。”〔16〕

  最後决定“東西洋船餉銀俱照額减二征收”〔17〕。

  以上歷史事實説明,粤海關的减税通商制度反映了鴉片戰争前中國的對外貿易具有獨立自主權;同時説明清政府在設立粤海關的170多年中,雖然對外國商人的某些活動有嚴格的限制(這是必要的),但並不是完全限制外國商人做生意。恰恰相反,還多次用遞减關税等辦法給外商貿易以種種優待。這就使得在鴉片戰争前,中國的對外貿易不但没有中止,而且得到發展。所以,從清前期對外貿易的角度來研究考察,以往那種認爲清政府完全閉關目守,中斷貿易,從而招致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侵略的傳統觀點,是不完全符合歷史實際的。也就是説,清政府對外國商人貿易采取越來越嚴密的限制,並非是因爲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商人來廣州從事貿易活動本身,而是因爲隨着貿易話動而帶來的對中國越來越囂張的非法活動和侵略行徑。這一點,連英國人也直言不諱。威廉博士曾經認爲:

  “外國商人自己的殘暴行爲應視爲他們被享以閉門羹的主要原因。貪婪、不法、講暴力這樣一些品質,乃是中國人對外國人的初次相識中所估量的主要特徵。”〔18〕

  可見,清政府在粤海關采取種種限制外國商人的措施,是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不法侵略行爲的合理自衛,在客觀上起到了扺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侵略的作用,但並没有完全斷絶對外貿易。

  特殊制度的影響

  由於清政府允許廣東的行商掌握對外貿易的全權,這樣,就在維護對外貿易獨立自主的前提下,爲那些人地兩生、語言不通的外國商人提供了方便。作爲英國商人喉舌的英國議會,1830年曾對在廣州進行過貿易的英國商人作過一番調查,得出這樣的結論;

  “幾乎所有出席的證人都承認,在廣州做生意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方便和容易。”〔19〕

  加上粤海關實行减税通商制度,就招徠更多的外國商人來廣州進行貿易。結果,使鴉片戰争前中國以廣州爲出口的對外貿易漸趨繁榮,而且一直處於有利的出超地位。

  粤海關設立後,西方許多國家紛至沓來,特别是干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禁止外國商人到閩、浙、江海關貿易,廣州成爲唯一貿易港口之後,西方國家到廣州貿易的船隻和貨物驟然增多,據統計,從干隆十四年(1749)到道光十八年(1838),來廣州貿易的外國船隻達到5390艘〔20〕,平均每年61.8艘。其中以英國商船爲多。從貿易船隻看,干隆十六年(1751)來廣州的外國商船中,英船占50%左右;道光六年(1826)來廣州的外船103艘,英國爲85艘,占80%以上;從貿易總值看,道光十年(1830)左右,英國在廣州的貿易總額占80%〔21〕。其次是美國的商船。此外,南洋各國、美洲各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商人都蜂擁到粤海關所在地廣州來做生意,使廣州頓時變爲一個國際貿易的中心。1833年出版的《Chinese Repository》(《中華見聞録》)對此曾有記述:

  “廣州的位置和中國的政策,加上其他各種原因,使這座城市成爲數額很大的國内外貿易舞臺。……中華帝國與西方各國之間的全部貿易,都以此地爲中心。中國各地的産品,在這裏都可以找到……東京、交趾支那、柬埔寨、暹羅、麻六甲或馬來半島、東方群島、印度各港口、歐洲各國、南北美洲各國和太平洋諸島等地的商品,都被運到這裏。”〔22〕

  與此同時,中國商人經廣州到海外貿易也頻繁起來。大約每年從廣州開往南洋各國的船隻有30多艘。這個時期,外商運進廣州的商品主要有毛織物呢絨、棉花、棉布、棉紗、棉綫、鐘錶、千裏鏡、香水、檳榔、洋參、魚肚、胡椒、魚翅、洋米、洋麥、珍珠,瑪瑙、洋硝,洋鐵,洋生鉛、洋錫,皮毛、金銀錢幣等。從嘉慶二十二年(1817)至道光十三年(1833)中國進口商品貨值達到634781261銀元〔23〕。從廣州輸出的商品主要有茶葉、生絲、綢緞、絲綫、糖、樟腦、桂皮、各種瓷器、各種紙類、大黄、土布和各種土特産等。從嘉慶二十二年(1817)到道光十三年(1833)經廣州出口的商品貨值達到387962583銀元〔24〕。

  因爲廣東行商要代外商收購貨物,所以國内各地與廣州的貿易也迅速發展起來。全國各地的商人雲集廣州,把各省特産運到廣州,通過行商代購向外商推銷,然後又從廣州購買各種洋貨運回内地,貿易十分活躍。其中從廣東各地和國内其他省運來廣州進行貿易的近百種貨物中,大多數是當地的土特産品;而從廣州運回去的多是外商進口的“洋貨”,其中還有鴉片。這説明,廣州成爲當時沿海地區貿易最爲繁盛的城市,幾乎集中了全國以及世界許多國家的貨物,因而贏得“金山珠海,天子南庫”的稱譽。

  但是,粤海關的特殊制度也帶來了海關關税征收的混亂和腐敗。由於内外商人來廣州貿易,一切事務全由行商辦理,於是行商利用代納貨税、代購貨物的機會,上下其手,向外商和販賣土産給公行的“散商”敲詐勒索。“除了正税外又征收了一種特别費用叫做‘行傭’”(價銀一兩抽三分)。甚至貪贜受賄,“每年獲私利達數百萬元”〔25〕。因而勒索外商和拖欠夷錢而“激生事變”的現象也出現了。

  行商私增貨税的數量是相當大的,“有時實際所繳十倍於正常關税。”例如棉花,按關税是每一擔征收關税0.298兩,而征收的實數却是1.740兩〔26〕。有的行商甚至與外商勾結,進行鴉片走私,從中牟取暴利,成爲擁金巨萬的豪富。康熙二十六年(1687),屈大均在《竹枝詞》已用“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門開向二洋。五絲八絲廣緞好,銀錢堆滿十三行”的詩句來形容行商的殷實豪富。十三行商確是“巨萬之款,咄嗟可辦”的大富翁。據統計,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行商伍秉鑒的家産達2600萬元,被西方人稱作“那個時代最大的商人財産”。同孚行潘紹光的家産“超過一萬萬法朗”,“富於一國王之地産”。中國近代海關管理混亂,作風腐敗,長期存在走私漏税、貪污受賄的弊端,這並不是偶然的,正是粤海關行商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損公肥己等行徑的直接延續。

  還要看到,粤海關實行减税通商制度固然有促進貿易的作用,但由於清政府不斷地遞减關税,使業已完成工業革命的西方國家的許多新興工業産品大量輸入廣州,這就給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帶來嚴重的影響。首先受到波及的是廣東原來發達的手工業。例如,明末,我國的棉布、棉紗和佛山的鐵器是出口的大宗商品,受到貿易國的歡迎。但干隆以後,棉布、棉紗、洋鐵、洋鉛、洋錫等反而變爲重要的進口商品,這對於廣東的手工業生産是莫大的打擊。明中葉時,廣東的生鐵産量達到3108噸,超過十七世紀世界鐵産量最多的國家俄羅斯(2,400噸)〔27〕。但干隆以後,由於洋鐵的大量輸入,中國特别是廣東的鐵産品滯銷,於是在歷史上發達的廣東佛山民營冶鐵業受到很大的衝擊,工廠不斷倒閉。干隆時佛山的民營鑄鐵業有130家爐户,到了光緒二年(1876)只剩下40家;光緒十四年(1888)僅剩20多家了〔28〕。當時的人不禁大爲驚嘆:“徒使洋鐵流通:大利盡爲所奪”,“今則洋鐵輸入,遂無此業(指冶鐵)矣”〔29〕。同時,由於西方國家商品大量低税進口,加上西方商人進行罪惡的鴉片和“苦力”走私貿易,於是干隆以後,中國的對外貿易由出超漸變爲入超,白銀内流變爲大量外流。僅道光八年(1828)至道光十三年(1833)五年中,中國白銀外流,“在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30〕。其中道光十三年白銀出口就將近一千萬兩〔31〕。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鴉片戰争前夕。白銀外流必然破壞中國的國庫收支和貨幣流通,使國家資金缺乏,没有充足的貨幣資本供給已發展的手工業擴大再生産,使中國自明中葉以來孕育着某些資本主義萌芽得不到充分發展。這也可以説是中國社會經濟逐步落後於西方國家的一個原因。

  注釋:

  〔1〕《欽定聖祖仁皇帝聖訓》卷21。

  〔2〕夏燮:《中西紀事》卷3,《互市檔案》。

  〔3〕樑廷柟:《粤海關志》卷7,《設官》,第1頁。

  〔4〕同〔3〕第20-50頁。

  〔5〕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17頁。

  〔6〕李士楨:《撫粤政略》卷6,第55-56頁。

  〔7〕轉引樑嘉彬:《廣東十三行考》第213頁。

  〔8〕參閲汪敬虞:《論清代前期的禁海閉關》,載《中國社會經濟研究》1983年第2期。

  〔9〕《欽定聖祖仁皇帝聖訓》卷21。

  〔10〕樑廷柟:《粤海關志》卷22,《貢舶二》,第20頁。

  〔11〕《欽定聖祖仁皇帝聖訓》卷21。

  〔12〕Mors.《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I Ⅱ, P77-78.

  〔13〕楊炳南:《海録》第45頁。

  〔14〕《皇朝文獻通考》卷26,第36頁。

  〔15〕同〔14〕卷33。

  〔16〕《清代外交史料》卷3,第22-23頁。

  〔17〕樑延柟:《粤海關志》卷9,《税則二》,第13頁。

  〔18〕轉引姚賢鎬:《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一册第126頁,中華書局1962年版。

  〔19〕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5頁,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

  〔20〕樑廷柟:《粤海關志》卷24,《市舶》,第24-40頁。

  〔21〕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4-5頁。

  〔22〕龍思泰著、吴義雄等譯:《早期澳門史》第308頁,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

  〔23〕〔24〕同〔22〕書,第254-257表統計。

  〔25〕同〔22〕書,第307、193頁。

  〔26〕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89-90頁。

  〔27〕參看黄啓臣:《明代鋼鐵生産的發展》,載《中國社會經濟史論叢》,山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8〕〔29〕《民國佛山志》卷之六,《實業》。

  〔30〕〔31〕參看汪敬虞:《十九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的經濟侵略》第63頁。

  (本文與鄧開頌合作,本人是執筆者,原載《廣州研究》198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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