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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論主權共享與特殊關係

  【背景說明】2009年底,ECFA是否要簽署在台灣社會引發爭議。ECFA應該是個純經濟的協議,但是由於兩岸的特殊狀況,帶有了高度的政治意涵。這場爭議背後顯示的是,台灣到底應該如何看待與中國大陸的關係。民進黨不會不希望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但是偏好認定兩岸關係是一種國與國間的睦鄰關係。國民黨在這一方面則顯得有些模糊,不同場合有不同的表述。依照憲法,兩岸是中華民國內部的兩個“地區關係”,但是當李登輝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時,也是全國民黨為其背書,2007-8國民黨為了反制民進黨的“入聯公投”,也提出了包括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在內的“返聯公投”。國民黨的“台灣前途由2300萬人共同決定”與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已經沒有多大差別。
  
  包括胡錦濤、李登輝在內的兩岸菁英學者都主張兩岸是一種特殊關係,但是到底這種“特殊關係”的“特殊理由”是什麼,大家的看法並不同。這使我覺得有必要在〈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一中三憲〉兩篇有關探討兩岸定位的文章後,再撰寫一篇討論兩岸關係特殊性與主權的文章。
  
  2009年12月底,正逢汪道涵先生逝世四週年,為了紀念這位老先生,我就從汪老所提出的八十六字箴言與共同締造論切入,撰寫了本文。本文認為,汪道涵先生的最大政治遺產就是提出了“共同締造論”,而這個共同締造就是在,也必須是在兩岸主權共有、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順利推動。本文並期以“一中三憲、兩岸統合”做為汪道涵先生“共同締造論”的實踐路徑。
  
  機會之窗曾經開啟:八十六字箴言與共同締造論
  
  四年前的平安夜,2005年12月24日,一位對兩岸關係做出巨大歷史貢獻的長者、汪道涵先生告別了他念茲在茲的兩岸關係,走入歷史。哲人雖逝,風範長在。今日,在兩岸關係再現生機之際,我們可以再一次地認識汪道涵先生的兩岸關係情懷與格局。
  
  1997年11月16日汪道涵先生在上海會見新同盟會許歷農等人。根據事後與會者的轉述,汪道涵先生曾指出:“一個中國並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等於中華民國,而是兩岸同胞共同締造統一的中國;一個中國,應是一個尚未統一的中國,共同邁向統一的中國”。汪道涵先生並且說,“一個中國用英文文法的時態來看,可分為三種:一是現在式,但目前很難;其次是未來式,但這夜長夢多,可望不可及,因此何不用現在進行式,只要兩岸有意願就好辦”。
  
  汪道涵先生當時已經看到,國民黨對於一個中國的認識已經轉變為未來式,民進黨則是用過去式來看待一個中國。汪道涵先生著名的“共同締造論”,是主張兩岸從當下開始締造新中國的現在進行式。
  
  1998年,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先生即將訪問大陸前,中共中央召開了對台領導小組會議,汪道涵先生準備了一個文字稿供中央討論,他在這文字稿中闡述了他對一個中國的定義,以及兩岸如何統一的意見。有些當場被中央接受,有些暫時沒有接受,最後一致通過的内容乃“八十六字”。這“八十六字”箴言,也稱之為“八十六字”方針在兩岸關係上的重要性可以與“葉九條”、“鄧六條”、“江八條”、“錢七點”並列,為一重要的里程碑文件。
  
  1998年10月14日,汪道涵在與辜振甫於上海和平飯店八樓和平廳舉行首度會晤時提出這八十六個字:“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目前尚未統一。雙方應共同努力,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平等協商,共議統一。一個國家的主權與領土是不可分割的,台灣的政治地位應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進行討論。”
  
  這八十六字隱含著北京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重大調整。第一、“目前尚未統一”的提法,是大陸官方首次這樣提出,這提法之後在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中被正式寫入。第二、“平等協商、共議統一”的主張,強調在兩岸走向統一的過程中,雙方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沒有“誰大誰小”、“誰吃掉誰”的問題。第三、有關“台灣的政治地位應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進行討論”的說法,顯示北京已為兩岸統一前“中華民國政府”的定位預留可以討論的空間,而不再是視中華民國已經滅亡的傳統看法。
  
  台北的回應:兩岸為特殊國與國關係
  
  當時在台北的李登輝,對“一個中國”原則已經沒有興趣了。在汪道涵即將來台訪問的前夕,1999年7月9日,李登輝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提出“特殊國與國”的看法。
  
  李登輝所以特別選在德國記者訪問時所提出,顯示李登輝是希望將東西德的特殊關係移植到兩岸。對於一般台灣民眾而言,很難了解什麼是東西德“特殊關係”的真諦,他們簡單地認為,兩岸的確存在著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者之間有著血緣、文化上的特殊關係,因此很容易地接受兩岸為“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看法。當時的民意調查,有七成以上台灣民眾接受這項兩岸關係定位主張。
  
  北京是完全不能接受兩岸為“特殊國與國”關係這樣的論述,問題不在於“特殊關係”,而在於“國與國”這樣的界定。李登輝的論述使得海協與海基會兩會之間的對話失去了政治基礎,也使汪道涵會長的台灣之行嘎然而止。“特殊國與國”的主張不僅讓汪道涵先生無法一償到台灣的宿願,也使兩岸關係劃上了一道休止符,接著就是陳水扁的執政,兩岸關係再度空轉,任何有關兩岸政治關係的討論均已非理性,而是由民粹主導。
  
  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對於李登輝而言,“特殊國與國”是他分離中國整個戰略的一部分;對於北京而言,“八十六字”箴言所釋出的解釋空間,完全沒有機會進入對話階段。
  
  時間真的過得很快,一晃至今已逾十年。經歷了兩岸失落的十年,我們有必要指出李登輝“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盲點與誤區在哪裡?我們必須將時間再拉回汪道涵先生在1998年所提出的“八十六字”箴言,將其做為起點,重新再回顧一次兩岸關係。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在“八十六字”箴言的基礎上,可以讓兩岸關係呈現什麼樣的面貌,至於過去的十年,我們不妨就當它是個負面的經驗與教訓。這個教訓告訴我們,如果兩岸不能發展出一套完整的論述,兩岸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互信(請參考〈論海峽兩岸建立互信〉,《中國評論》,2009年11月號),其結果是兩岸認同愈來愈遠,未來處理兩岸關係的代價愈來愈大。
  
  特殊國與國關係形成的歷程:我的回憶
  
  1992年,我親身站在兩岸外交爭奪的火線,在艱難地將拉脫維亞總領事館設立之時,我更覺得如果兩岸關係不能妥善處理,外交困境無法解決,即使突破,也不容易長久。
  
  基於對於兩岸關係的情懷,在程建人大使(時任外交部次長)的協助,以及馬英九先生(時任陸委會副主任委員)的同意下,我從外交部商調至陸委會工作,在企劃處參與大陸工作的規劃,以及有關政策的撰寫。
  
  1992年正是兩岸關係互動密切的一年。由於有了1991年的“國統綱領”以及國統會“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解釋,兩岸雖然對於“一個中國”的定義不同,但是畢竟對於“一個中國”有了交集。也就是在這個基礎上,才有了1993年的“辜汪會談”,一個兩岸歷經近五十年的分離後,終於可以好好坐下來溝通的會談。
  
  在看到兩岸關係逐漸走向良性互動之際,當時我與一般人一樣,沒有察覺到李登輝對於“一個中國”的“寧靜革命”正在啟動。
  
  還記得“海陸大戰”吧!事後看來,海基會執行的是“國統綱領的大陸政策”,可是當時陸委會主委黃昆輝執行的卻是“李登輝的大陸政策”。這也是後來,從陳長文、邱進益、焦仁和到陳榮傑,一直都與黃昆輝之間存在著根本認知上的矛盾。那麼,為什麼李登輝會通過“國統綱領”呢?是他認同“一個中國”?當然不是,那其實是李登輝為了拉攏當時非主流派而不得不做的決定,他用“國統綱領”來化解非主流派對他的不信任,“國統綱領”因此成為了李登輝鞏固權力的工具,而非其兩岸關係理念。從這個角度來看,後來的“海陸大戰”也就不足為奇了。
  
  當時的我,還沒有滿四十歲,天真的我完全相信“國統綱領”是政府的政策。我的基本政治學知識告訴我,國統綱領只是一份非正式的文件,是政府意願與論述的根據,它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做為體制內的一員,我上簽呈建議政府利用當時國民黨仍居多數的情形下,在立法院將“國統綱領”通過,使其成為一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策。這也是西德在處理兩德關係時常用的做法,用法律來對政府做自我約束。不過,我的這項建議,並沒有被接受。至此我開始了解,當時的陸委會對於國統綱領的看法與我的認知有很大的不同。
  
  1993年年中,當時的企劃處長鄭安國先生,交給我一份工作,撰寫一份有關大陸政策的白皮書,向人民完整地交待政府的大陸政策理念與作為。正當我構思如何撰寫這份白皮書時,1993年8月北京發表了〈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對於台灣要尋求加入聯合國做出嚴厲的批判。鄭處長再交待,未來白皮書的內容也應包括兩岸間的定位與方向。
  
  不像北京的白皮書是由一個小組負責撰寫,我是一個人負責整個白皮書的撰寫工作,這也讓我可以完整而有邏輯性的將兩岸關係的定位做一詮釋。這一份後來以《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名稱公佈的大陸政策白皮書,全文長達六萬餘字,後來濃縮為兩萬字出版。在我完成初稿後,陸委會再邀請兩梯次的學者專家進行討論,最後定稿。定稿後,我與企劃處算是完成了工作,未來的工作就由副主委與主委黃昆輝做最後裁決。
  
  《說明書》的最後版本與當時企劃處定稿的版本,大概有99%是完全一致的。由於我是初稿的撰寫者,可以非常清楚了解被改動的地方是哪裡,最大的不同處就在於對“一個中國”的解釋。
  
  由於在德國擔任外交工作與學習,對於德國問題有較深入的了解(筆者曾出版《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為迄今華人社會唯一一本從國際法與憲法角度來討論德國問題的專書)。因此,我當時在撰寫兩岸定位時,是併用“屋頂理論”(即“部分秩序理論”)與“國家核心理論”做為撰寫的基礎。在這個原則下,“一個中國”不是個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概念,而是個“實”的政治法律概念,兩岸均為“一個中國”的部分,兩者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彼此不是“外國關係”,也不是“內政關係”(請參考,〈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中國評論》,2009年3月)。
  
  我不知道是誰把“一個中國”的定義修改了。由於最後修訂者只有政治意圖,而缺乏完整的論述,因此,謹在“一個中國”定義上修改,而沒有更動《說明書》其它“整個中國”或“內部關係”等重要文字。做為一個原始的起稿者可以完全看出《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的前後矛盾處,但是一般讀者不會輕易地察覺。
  
  《說明書》是這樣的詮釋“一個中國”:“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兩岸的分裂分治只是中國歷史上暫時的、過渡時期的現象,經由兩岸共同的努力,中國必然會走上統一的道路……”(第15頁)。
  
  值得注意與討論的是,第一、國統綱領並沒有“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這一句話;第二、如果我們認定一個中國僅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又主張兩岸各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則在法理上,已無統一問題,中國在1949年已經完成分裂了;第三、如果上述觀點真的是政府對一個中國的解釋,則可認為中華民國也同意兩岸已經完成分裂,至於另稱“經由兩岸共同的努力,中國必然會走上統一的道路”這句話沒有意義,因為它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從理論來說,1994年的《說明書》的這些文字,已經為走向“分割理論”開啟了大門。我支持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但是我不認為“分割理論”或“分解理論”這種論述可以幫助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
  
  李登輝將“一個中國”虛化的解釋,官方文件始於1994年的《說明書》,但是醞釀的時間則起於1993年。當時國民黨的智囊們,以“鄭中樺”為筆名,從1993年11月6、8、15日起連續在《中央日報》第二版刊登專文指出:“兩岸所堅持的‘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也是指民國38年(即1949年)以前及未來統一後的中國。而38年以後的兩岸存在著兩個不同名稱的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雙方各自統治不同的地區和人民…,彼此各自為政,沒有隸屬關係”。這表明了“一個中國”只是過去式與未來式,而非現在式。現在的“一個中國”只是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中國。
  
  1994年1月政治大學出版的《中國大陸問題研究》,特別以《論台海兩岸的關係》為篇名列出其三篇文章。在文章前特別序稱“有感於鄭先生文章的觀點充分反映了中華民國的立場,有助於本刊讀者對大陸政策的了解”(第37卷第1期)。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這是政府主其事者的思想定調工作。
  
  從上述事實可以清楚了解,1999年的“特殊國與國”並不是李登輝的神來之筆,也不僅是如一般外界所言始於有蔡英文參與,1999年5月由國安局完成的“強化中華民國主權地位”報告。溯其源頭,是自1993年推動進入聯合國、化名“鄭中樺”的文章詮釋、1994年《說明書》等一連串的認知與立場投射。
  
  已經有了這樣的論述,執行國統綱領的海基會還沒有察覺到國民黨的路線已經改變。一直到許惠祐1998年接掌海基會,代表黃昆輝的最後勝利,李登輝的佈局終於完全到位。“特殊國與國”隨時可以提出來,選擇1999年的7月9日出牌,理由其實只有一個:多一個附加價值,即不要讓汪道涵先生來訪,迫使兩岸關係走入胡同。
  
  而我自己怎麼選擇呢?《說明書》對“一個中國”關鍵文字的政治目的性詮釋,讓我了解,國民黨的立場已經轉變。我開始重新思考我能夠為兩岸關係做些什麼,1995年我選擇離開了長達15年的公務員生涯,協助星雲大師創辦南華大學。同時,我決定把理念用文字寫出來,準備與被錯誤詮釋的一個中國論述進行長期抗戰。
  
  “特殊關係”的本義: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不只是李登輝先生提出兩岸關係為特殊關係的看法,胡錦濤先生在2008年12月31日的談話中,也提出了兩岸為特殊關係的看法,他說:“為有利於兩岸協商談判、對彼此往來作出安排,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李登輝與胡錦濤兩人對於“特殊關係”見解的差別在於,李登輝將“特殊關係”立足於兩岸歷史、文化、血緣、地理的相近性,統一不是必然選項,胡錦濤則是將“特殊關係”界定為統一前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
  
  “特殊關係”這幾個字源自於西德總理布朗德,用以區別東西德的關係既非國際法上的外國關係,也不是自己國家內部的內政關係。那麼“特殊關係”的理論本義是什麼?對此,當時的反對黨還向聯邦憲法法院控告布朗德政府違憲,當時擔任反對黨的基督民主聯盟(CDU/CSU)認為,西德既然都承認了東德為一個國家,那還有什麼特殊關係而言,在法律意義上,東德已經是一個國家,東德派駐在西德的代表,都是由東德外交部負責,兩個國家都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所謂“歷史、文化、血緣、地理上”的“特殊關係”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當時的西德政府與學術界並不像台灣一樣,“我說它是特殊關係就是特殊關係”,而必須提出合理的法律理由。西德政府引用“國家核心理論”,認為1937年疆界的德國(因為1937年至1945年所得的領土均被視為非法所得)並沒有滅亡,只是喪失了行為能力,也就是說,1937年疆界的德國做為一個法人仍然存在,只是因為戰敗,暫時沒有專屬自己的中央權力機關,西德在1949年的基本法中延續了德國的國際法人格。
  
  聯邦憲法法院特別說“one nation,two states”,其中one nation,指的不是德意志民族,而是1937年疆界的德意志帝國。台灣學者一直將“one nation,two states”譯為“一族兩國”,這是完全錯誤的認識。如果是“一族兩國”,布朗德早就被憲法法院判定違憲了。我們應該將其譯為“一德兩國”,“一德”與“兩國”都是國際法的主體,由於有“一德”(為法人,但是沒有治權能力)存在,布朗德承認東德為一個國家,不是外國,如果是“一族兩國”,承認東德是一個國家,也就等於是承認東德為外國了。
  
  讀者至此可以明白,當李登輝將“一個中國”定義為歷史、文化、地理、血緣上的概念時,如果依照西德的看法,李登輝早就違憲了,但是在台灣,卻沒有人會提出質疑。有時不禁感嘆,是權力依附需要?憲法不受重視?或是學術界根本沒有對這些問題進行過深入且透徹的研究,放任這麼重要的議題口水化、庸俗化、民粹化?
  
  由於布朗德堅持“整個德國”的立場,視東西為整個德國的內部兩個國家,因此,當時的對德事務由“內德關係部”(Bindesministerium   fuer innerdeutsche Beziehungen)負責,表明了東西德之間的事務是“德國內部”事務。再重複一遍,如果德國只是個歷史、文化、血緣與地理上的概念,那麼就沒有所謂的“特殊關係”了。
  
  如果台北只是把“一個中國”視為一個文化或民族概念,北京將無法承認台北的憲法地位,否則就等於承認兩岸是外國了。如果只是把“一個中國”視為是“未來式”,那麼接受兩岸均為憲政秩序主體,也就等於是接受兩岸“相互獨立”為前提,“統一”為選項。從這個角度來看,汪道涵先生認為兩岸在追求統一時,應以“現在進行式”的觀點來思考,是有其道理的,我想他要表達的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即兩岸目前是“合中有分”,要努力做到的是,從現在的“合中有分”經過“分中求合”,最後走到“合而為一”。
  
  因此,“特殊”一詞,並不是隨便說說,有它的一定法律意涵。兩岸為特殊關係,表示兩岸的關係不是國際關係,也不是一方屬於另一方的內政關係,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特殊關係”的基礎:主權共有與共享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特殊關係”與“主權共有與共享”是分不開的。兩岸如果不能共有主權,等於一方獨佔主權,另一方不是“偽”(假的中央政府)就是“它”(另一個主權國家),那麼,這樣的“特殊關係”其實是一種正∕偽或外國關係。
  
  何謂“主權共有與共享”?在政治哲學上,主權是屬於人民,政府只是經由人民委託行使主權的權力(power of sovereignty),政府是行使人民主權的媒介。兩岸目前雖然沒有武裝衝突、交往亦日漸密切,但是在法理上,仍處於整個中國內部的分治狀態。兩岸政府各在其有效管轄區內接受人民的主權委託,行使主權的權力。由於整個中國是由兩岸共同組成,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因此,整個中國的主權應該由兩岸人民所共有。目前兩岸人民均無法分享對方的主權權力,但是,如果我們堅持兩岸都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麼在思路上,就應該將主權共享納入政策思維。西德就是用這個態度來處理與東德人民的關係。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的劉國深院長舉了一個很好的例子。他提出了“國家球體理論”,將兩岸視為“中國”這一球體的兩面。他認為,中國是現代‘國際星系’中一個重要的‘國家球體’,同樣是由土地、人口、政府、主權構成的一個整體,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球體’只有一個球面(政權)代表這個國家,而中國這一個“國家球體”的球面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兩個競爭中的政權構成,它們分別在背靠背的空間和場合代表著中國,雙方事實上形成了“一體兩面”的關係(請參考:〈加強兩岸政治互信ABC〉,《中國評論》,2009年11月)。劉國深這個“國家球體理論”就是“主權共有與共享”的另一種表述,表示兩岸分別是中國這個球體的兩面。球面間的關係與球體間的關係完全不同,球面間的關係是一種“球體的內部(特殊)關係”。
  
  中國評論網的網民經常有精彩的觀點,福建建甌的教師江昌標,在他的網路文章〈兩岸一體兩面、共有共享主權〉一文中也舉了傳神的例子。他說:“從兩岸是一體兩面的關係來理解一個中國,如硬幣的一體兩面關係一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個中國的兩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的整體”,“兩岸如同硬幣一體兩面,都是一個中國。一體就是一個中國,兩面分別是大陸和台灣。大陸是硬幣的一面,台灣是硬幣的另一面,兩面互相依存,共同存在,缺一不可。因此,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
  
  無論是“球體說”或是“硬幣說”,都把兩岸是一體兩面的概念做了很具像的描繪。“球體”的面,不論朝向哪一方,如果不能共有或共享球體的內涵,這個球體是破碎的;硬幣雖然擁有兩個面,但是內容是完全一樣的。無論是“球體說”或是“硬幣說”,都是主權共有與共享,而這也是正是“特殊關係”的精神。
  
  “特殊關係”的實踐:不一定需要簽ECFA也可以給台灣特殊待遇
  
  在兩岸互動過程中,我們如何落實“特殊關係”?在討論以前,我們來看看東西德是如何思考它們的貿易關係性質。西德的做法值得兩岸,特別是北京可以參考。
  
  在西德,東西德間貿易通常被稱之為“內部貿易”(Binnenhandel),或“德國內部貿易”(Der innerdeutsche Handel,簡稱為“內德貿易”),其理由在於兩德間並無關稅的界限。雖然在1951年7月9日的〈區間內監督規定〉稱,雙方的貿易可由兩德關稅官署管制,但事實上與東德的貿易均未課徵關稅。例如西德1961年6月4日的《關稅法》(Zollgesetze)第2條即規定,東德為西德關稅的內部地區(Zollinland)。西德所以這麼做,原因很簡單,因為西德在與東德的關係上,是以“國家核心理論”(即西德的主權涵蓋全德國)來處理東西德的關係,既然西德的憲法認為德東地區是德國的一部分,而西德又代表德國,所以東德的貨品進入西德自然不需要關稅。
  
  大陸的朋友或許可以思考一下,既然中國大陸主張主權涵蓋全中國,視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為何台灣的貨品到大陸還要打關稅?看看東西德的例子:東德的貨物進入西德不要關稅,但是西德的物品進入東德卻要打稅,因為西德認為它代表德國。外表看起來,好像是西德吃虧,西德之所以這麼做,因為它堅持遵守自己的憲法立場,也因為它想統一德國。
  
  另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是,當時歐洲共同體(後簡稱“歐體”)如何看待東西德的貿易形態問題。1957年西德加入歐體,在簽署《羅馬條約》時,即表示其立場:為執行此條約,不須改變目前德國內部貿易的規定,亦不須改變目前的貿易情況。這表示西德認為,即使簽了《羅馬條約》,受條約的約束,但是東德的貨物進入西德仍然不需要關稅。
  
  當時其他歐體國家對此表示反對,認為倘採納西德意見,等於在歐體在蘇聯佔領區(指東德)間開了個缺口,亦使得蘇聯與歐體的經貿市場中有了個漏洞,故主張在歐體內設立一專責機構以管制歐體與東德的貿易。但西德政府堅決認為,倘若東西德間的貨物須繳納關稅,則等於放棄了“國家核心理論”理念,故東西德間的貿易應維持其特殊性,並主張東西德的貿易僅需由西德管制即可。
  
  經協商後,歐體各國同意:第一、西德與西德《基本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德國地區(指東德)進行貿易,歐體不改變目前內德(指兩德間)貿易的規定,亦不改變此種貿易形態。第二、各會員國均有義務將其與東德貿易的情形告知其餘各會員國。
  
  基於上述認知,歐體各國簽署《內德貿易與相關問題議定書》(Das Protokoll über den innerdeutschen Handel und die damit zusammenhangenden Fragen)。依此議定書,授予西德政府制訂對東德貿易政策的權限。另1951年《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的《多奎議定書》(Torquay-Protokoll)增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即西德)的加入並不影響其內德貿易的現有規定及現有形態”。這表示,GATT國家同意西德的做法。
  
  最後結果是,依歐體的規定,只要是由東德出產的產品,在東西德間無關稅,但從其他非歐體國家,如波蘭,經過東德到西德再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的產品,皆需要在東西德邊界依歐體的共同關稅繳稅。惟若原產地為東德,經由西德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則不須繳關稅。東德物品倘不經過西德而逕自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應與其他非歐體國家的物品相同,均需繳稅。
  
  如果我們把這個例子用在兩岸,如果北京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可以主動在“東協加一”的相關協定中增加條款,即台灣的貨物如果經過中國大陸到東協國家,可以享受與中國大陸貨物一樣的待遇。由於台灣與東協國家間並沒有自由貿易協定,因此,由台灣直接進入東協國家的貨物則必須依規定上稅。
  
  有些經濟學者會說,由於兩岸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因此必須適用WTO的規範。這樣的說法是完全忽視了政治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功能性。由於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就好像當時的絕大多數歐體國家接受西德的憲法立場,因而不提出異議一樣,只要北京能夠在國際間有所宣示與堅持,國際社會是沒有理由反對的。如果北京又願意像西德一樣釋放出公共財,像西德不要求東德比照辦理一樣,同樣地不要求台灣比照辦理,這才是堅持“一個中國”一方應有的氣魄與立場。
  
  “特殊關係”的特殊性:兩岸平等不對稱
  
  由東西德的經貿關係可以看出,東西德的特殊關係存在著明顯的“平等而不對稱”現象。在國際間兩德地位平等,但是在兩德經貿事務上,明顯地存在著“不對稱”的情形。
  
  由於兩岸力量有差序,兩岸的特殊關係也必然會有“平等而不對稱”現象。在兩岸互動時,兩岸應該以平等相處,尊重彼此的憲政地位(請參考〈一中三憲〉文,《中國評論》,2009年8月號),但是兩岸在國際代表權方面,目前存在著明顯地“不對稱”現象,北京在絕大多數國家享有“大使館級”外交關係,而台北僅有“代表處級”關係。台北目前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去挑戰這個“不對稱”關係,但是為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北京也有必要在經貿關係上給台北若干“不對稱”的優惠。
  
  自從兩岸分別加入WTO後,兩岸一直有一個認知的誤區,即兩岸應該比照國際規則來處理兩岸經貿事務。從大陸的觀點來看,這是接受國際規範的必要行為;從台灣的觀點來看,用國際規範來處理兩岸關係,滿足了兩岸關係國際化的心理需求。兩岸認知的誤區在於,如果大陸能夠學習西德,在政治憲法上堅持一個中國,國際社會可以同意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對於台灣來說,如果以兩岸關係特殊性處理兩岸經貿關係,台灣可以在中國大陸的同意下,享受一般WTO規範所不能給予的特權。
  
  我們可以從一個極端的例子談起。這個例子顯示出,引用國際規範對台灣的不利。
  
  兩岸在2009年11月間簽署了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由於台灣與大陸分別以已開發經濟體與開發中國家身份加入WTO,當時對外資所做的承諾差異頗大,台灣給予外資的條件幾近於國民待遇,即外國銀行可以做的與本國銀行差不多,所以,台灣幾乎沒有什麼與大陸協商的籌碼。大陸由於具備開發中國家身份,對外資金融的進入只是開一扇小門,在WTO
  
  外,仍有許多可以給的特殊優惠措施。
  
  大陸法規對內、外資金融機構待遇不同。如外資銀行升格分行須先經二年的辦事處、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至少要有三年的等待期、參股上限為20%等。證券也是一樣,如外資不能承做最賺錢的A股經紀業務。
  
  MOU簽定後,台灣必須面臨對大陸開放市場的壓力,如果沒有事先另做規範,陸資金融機構來台可享國民待遇,亦即可以馬上設分行、子行及承做台幣業務,且可100%參股。所以,大陸金融機構很快可以架構完其兩岸三地平台,而此不僅影響台灣市場,也會增加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爭取台商的壓力。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因此表示:“台灣會希望在ECFA協商市場准入時,大陸給予超越WTO承諾之外的優惠,而台灣方面則希望陸方在WTO承諾外加上一些限制或至少一些緩衝時間,以減少衝擊”。換言之,台灣將希望寄託在ECFA的簽署上,期盼利用ECFA為台灣拿回因為MOU(MOU又是基於WTO)而失去的不對等待遇。
  
  如果我們用兩岸特殊關係來看這個問題,非常好處理。北京方面其實可以用“一個中國”的憲政立場來處理兩岸關係,學習西德一樣,給予台灣金融業國民待遇,不需要受WTO的約束,由於第三方大多與大陸有外交關係,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因此也沒有什麼理由要求比照辦理。這也就是說,這個問題其實未必要靠ECFA的簽署才能夠解決。
  
  今天台灣要求簽署ECFA,某種意義上只是滿足了某種準用WTO規範的心理效應,因為簽署之後感覺上似乎就比較可以受到國際貿易規範的保護,也比較有對等的感覺。如果大陸方面也是基於滿足這樣的考慮,所以要和台灣簽署此一協議,我當然也不反對。但是,我們必須了解,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ECFA和兩岸經貿關係的正常化,並不是有著必然關係,它只是為了突破WTO的限制而已。如果北京可以仿效西德自行修訂《關稅法》或自行訂定相關法律的方式,依據憲法精神給予台灣貨物免關稅的特殊待遇,其實也是一樣可以解決問題,同時也可以真正做到把台灣同胞當成自己人民一樣看待。北京如果能夠有這種格局,兩岸關係沒有理由不往既廣又深的方向大步走。
  
  台灣為何沒有辦法比照辦理,理由很簡單:台灣小,大陸大,台灣對中國大陸市場既有需要,也有恐懼,大陸對於兩岸關係發展,政治性的目的大於台灣,這本身也是一種“不對稱”。從這個角度來看,大陸沒有什麼好與台灣計較的。因而,北京不宜以國際規範來思考兩岸關係,而應以兩岸關係特殊性這個角度為兩岸創造符合雙方利益的特殊規範。
  
  “特殊關係”所延伸的兩岸互動方式,等於是兩岸關係“內外有別”的一種定位。兩岸對外,各自依據國際社會的現有規範與他國交往,但是在兩岸自行互動時,兩岸可以有自己的依據與模式。在政治立場上,北京不希望兩岸關係國際關係化,因此,“特殊關係”讓北京贏得了立場;在經濟上,“特殊關係”中“不對稱”的設計,可以讓台灣取得實質的利益。
  
  再造機會之窗:主權共享與共同締造新中國
  
  讓兩岸關係回歸到特殊關係,即“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的形式運作,有幾種不同的路徑。第一、單方面的處理。由於兩岸雙方的憲法均是“一中憲法”,因此任何一方均可依據憲法,對對方做國民待遇的優惠設定。當然,由於兩岸大小差距過大,台灣方面的敏感度與脆弱度均較之大陸為高,因此,北京方面更有條件學習西德的做法,將兩岸關係視同為“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處理。
  
  第二、雙方面共同處理。如果兩岸有更大的誠意,可以透過“和平(基礎)協定”的簽署,雙方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使得雙方共同約定遵守“一個中國”原則。如果了這個協定,那麼國際間便沒有什麼可以質疑兩岸的特殊關係與經貿安排了。
  
  目前在兩岸關係互動過程中,到底是應該“先易後難”、“先經後政”還是“難易並進”、“政經並行”?我是主張後者的。兩岸關係的本質是政治問題,幾乎所有經濟問題均與政治有關,這與一般國家間的問題本質不同。迴避政治只談經濟,並不一定能夠為未來的政治爭議創造好的解決基礎,反而有可能治絲益棼。如果能夠處理兩岸政治定位的問題,特別是確定兩岸之間的關係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那麼,兩岸就可以對經貿關係自行做出有利於對方規範,而不必再受WTO“相同待遇”的約束。簡單的說,兩岸定位問題如果解決,爾後的問題處理自然可以“輕舟過萬重山”了。
  
  “一中三憲”是“整個中國內部關係”另一種的法律文字表述,兩岸均不失其立場,又兼顧到未來的理想。“兩岸統合”是兩岸互動時的進階方式,有助於強化與鞏固“整個中國”的內涵。
  
  2009年8月2日,我在上海拜訪社會科學院黃仁偉副院長時,黃仁偉院長告訴我說,汪道涵先生的八十六字箴言,原本是九十個字,後來版本所刪除的四個字,正是“主權共享”。
  
  在敬仰汪道涵先生的卓見之餘,也想著這四個字會在什麼位置,想了想,這四個字應該是放在“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平等協商,共議統一”的中間。汪道涵先生原本的主張應該是“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主權共享,平等協商,共議統一”。
  
  八十六字箴言的年份是1998年,經過了十多年,北京應該更有自信到可以與台北共同擁有與享有中國的主權。在多篇文章中,我不停地呼籲北京是否可以在“一中新三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不容分割”之後,再加個第四句,“中國的主權為兩岸全體人民所共有與共享”。
  
  北京如果宣示“主權共享”,等於為兩岸的“特殊關係”開啟了宣示性的序幕。這樣的宣示,與胡錦濤在2008年12月31日所說“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的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一致,完全符合的主權尚未分裂說法。中國的主權既然沒有分裂,主權當然屬於兩岸全體人民,並由兩岸全體人民所共享。
  
  2005年12月26日,上海東亞所章念馳所長在紀念汪道涵先生一文中說,汪道涵先生所提出的著名的“共同締造論”,“把鄧小平的‘誰也不吃掉誰’和江澤民的‘中國人不打中國人’這二句箴言,發揮得淋漓盡致。他有許多對未來的一個中國的豐富設想,展示了一個老共產黨人的博大胸懷”。
  
  老共產黨人雖已凋零,但叮嚀猶言在耳。透過主權共享,彼此共有整個中國的主權,兩岸相互尊重彼此的憲法,彼此“誰也不吃掉誰”。在兩岸追求統一的過程中,“整個中國內部”的“特殊關係”是兩岸關係的定位。“共同締造論”要締造的中國,就是透過統合過程建立第三憲的新中國。
  
  哲人已逝、精神長存。謹以此文“論主權共享與特殊關係”嘗試為注道涵先生的觀點續貂,並期以“一中三憲、兩岸統合”做為汪道涵先生“共同締造論”的實踐路徑。

  (本文原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0年2月號,總第1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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