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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夢》後四十回的作者應該署誰

  最近,《紅樓夢》作者的署名變化引起了廣泛關注和争議。其核心在於,人民文學出版社新版《紅樓夢》後四十回的作者不再是高鶚,而變成了“無名氏”,高鶚則與程偉元並列爲“整理者”。

  否定高鶚對於《紅樓夢》的著作權,我以爲是合理的。2005年,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紅樓夢》評本時,就曾照筆者的建議未把高鶚列爲作者。這樣處理的理由,主要有四個。

  其一,認爲《紅樓夢》後四十回係高鶚所續,其主要依據是張問陶《贈高蘭墅同年》(見《船山詩草》卷十六《辛癸集》)詩的題下自注:“傳奇《紅樓夢》八十回以後,俱蘭墅所補。”恩華爲《八旗藝文志》編目,亦認爲:“《紅樓夢》一百二十回:漢軍曹沾注。高鶚補。”胡適等學者認爲:“補”的意思就是“續”,因而著作權屬於高鶚。他們没有設想將“補”理解爲“補綴”“修訂”的可能性。

  其二,認爲高鶚和程偉元只是對後四十回作了編輯、補綴或整理,其主要依據是程本所載程、高兩人的序和兩人合撰的《紅樓夢引言》。程甲本卷首程偉元《紅樓夢序》雲:“《紅樓夢》小説本名《石頭記》,作者相傳不一,究竟未知出自何人,惟書内記雪芹曹先生删改數過。好事者每傳鈔一部,置廟市中,昂其值得數十金,可謂不脛而走矣。然原目一百廿卷,今所傳只八十卷,殊非全本。即間稱有全部者,及檢閲仍只八十卷,讀者頗以爲憾。不佞以是書既有百廿卷之目,豈無全璧?爰爲竭力搜羅,自藏書家甚至故紙堆中無不留心,數年以來,僅積有廿餘卷。一日偶於鼓擔上得十餘卷,遂重價購之,欣然翻閲,見其前後起伏,尚屬接笋,然漶漫不可收拾。乃同友人細加厘剔,截長補短,抄成全部,復爲鎸板,以公同好,《紅樓夢》全書始至是告成矣。”所謂“截長補短”,即補綴是也,正是“補”的準確釋義。1959年,《干隆鈔本百廿回紅樓夢》被發現,表明在程偉元、高鶚排印本之前,確已有了完整的一百二十回本。程甲本高鶚自序與程序意思相近。程乙本《紅樓夢》卷首還有程、高合寫的引言:“書中後四十回,係就歷年所得,集腋成裘,更無他本可考。惟按其先後關照者,略爲修輯,使其有應接而無矛盾。至其原文,未敢臆改。俟再得善本,更爲厘定,且不欲盡掩其本來面目也。”所有這些都指向一個結論:後四十回是程、高在多種殘本基礎上修訂、整理而成的。

  其三、從創作的普遍現象看,續書比另起爐竈更難:續寫者必須體認别人的風格,在别人已經形成的框架内寫作,這樣,勢必處處被掣肘,很難施展自己的才力。因此,有許多續書,實際上只從原著借來一點因由(這在嚴格意義上已並非續書),如《西游補》、《後水滸傳》等。像《紅樓夢》這樣後四十回與前八十回之間内在聯繫如此密切的情况極爲少見。照一般的説法,曹雪芹寫前八十回尚且需要十載,倘若後四十回真是續作,那就至少需要五年,考慮到續書之難,則七年、八年也未必够用。高鶚有這個可能嗎?他的年譜告訴我們:高鶚干隆五十三年(1788年)中舉,干隆六十年(1795年)中進士,中間相距八年,《紅樓夢》百二十回刊本於干隆五十六年(1791年)首次刊印成,離他中舉才三年。三年能完成這樣的“續作”嗎?

  其四、一般寫續書的人,總是力求所續的情節與原著的伏筆相吻合;如不能吻合,則改削原著的伏筆,使之與所續的情節吻合。而現在的前八十回與後四十回却多有不吻合之處。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呢?比較合理的推測是:曹雪芹在修改《紅樓夢》時,時有改變最初設想之處,因而與早先的預示、伏筆不合;而高鶚作爲修訂者,“至其原文,未敢臆改”,於是留下了漏洞。

  鑒於上述理由,拙見以爲,《紅樓夢》後四十回的著作權確實不屬於高鶚,署“無名氏著”比署“高鶚著”更爲嚴謹。但因此而剥奪了曹雪芹對後四十回的著作權,仍不免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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