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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之探討

  “‘兩制’台灣方案”被認爲是習近平對台政策的最大亮點和40年來最重要的對台政策論述,已經引起兩岸學術界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廣泛討論。本文將着重梳理習總書記早先提出的“‘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到“習五點”中“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政策醖釀脈絡,並針對“習五點”與“鄧六點”的關係,來對“台灣方案”的内容、路徑及特點等進行深入探討。

  一、新命題及其深化:從“具體實現形式”到“台灣方案”

  “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這個重要命題的提出並不是領導人的心血來潮之作,它與毛澤東、鄧小平等的對台政策主綫一脈相承,但作爲習近平的原創性貢獻有一個獨特的醖釀過程,其破題可追溯到2014年9月。

  2014年9月會見台灣統派參訪團時,習總書記對“一國兩制”進行了重要闡述,成爲鄧小平之後第一位專題論述“一國兩制”的大陸最高領導人。這次談話是“一國兩制”理論的昇級版,並開始揭橥“‘兩制’台灣方案”。談話指出:“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况,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是能充分照顧到台灣民衆利益的安排”。這就是著名的“三個充分”,提供了探索“台灣方案”的基本思路,表明大陸領導層在堅持對台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已意識到台灣問題相較於港澳問題的特殊性,鮮明提出了“‘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這一嶄新課題。

  在年初《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習近平提出對台政策五項重大主張,包括“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這次講話與2014年講話相比,有如下新特點:第一,以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爲鮮明主題,44次提到統一,將國家統一上昇到國家戰略的最高層次,用堅定有力的語言强調了中國統一前景的確定性和排逆性。民族復興和中國崛起提供瞭解决台灣問題新的歷史方位,也是探索“台灣方案”的時代背景。第二,再次重申了“三個充分”,並將其發展爲“五個充分”。“習五點”的原話是:“一國兩制”的提出,本來就是爲了照顧台灣現實情况,維護台灣同胞利益福祉。“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况,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産、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見“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新華網2019年1月2日。“三個充分”在2014年提出,在新的重大場合加以重申,是更爲鄭重的政策性宣示,“五個充分”則豐富了這方面的思想。第三,以“一家人”、“家裏事”等話語强調雙方在統一過程中的平等地位,明確彼此的主體性身份。5年前講話是大陸單方面對政策的論述,這次則將台灣同胞擺進來。第四,非常重要的是,在提出“台灣方案”的同時還發出“民主協商”的呼吁:“我們鄭重倡議,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兩岸各政黨、各界别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龢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台灣方案”和“民主協商”都是首次提出,在“一國兩制”的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從5年前提出找到“‘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到現在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是一個獨特的思維過程和政策醖釀過程,對以“一國兩制”最新方式解决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目標來説,經歷了一個破題及深化的過程。“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是破題,“‘兩制’台灣方案”是正式命題;但細心者會發現,“具體實現形式”實際上才正是“台灣方案”的内涵和標的,“台灣方案”是時機成熟時賦予政策的正式命名。因此,就政策推出過程而言,是先有政策内涵,後有政策名稱,也就是内在先於外在。但當“台灣方案”作爲正式命題提出時,解决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的目標更明朗了,對台政策和統一政策的内涵更深化了,同時也更看重台灣問題的特殊性了。

  二、“台灣方案”需要單獨構建

  從實然邏輯看,“習五點”提出的“探索”要求意味着“台灣方案”需要單獨構建,找到“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而不是在“一國兩制”的大框架裏静止不動。一方面,“習五點”在現今兩岸關係發展的關鍵時刻發表,是對歷史發展趨勢的肯定性回應。無論是找到“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還是探索“台灣方案”都是“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歷史大勢的必然要求。但另一方面,也恰恰是在此歷史大勢之下,台灣内部政治和社會生態也有新的變化,夾雜着種種“突變”因素,其特殊性一面不减反增;外部環境也存在着復雜嚴峻的一面,灰犀牛和黑天鵝交織并存,給解决台灣問題、探索“台灣方案”帶來一定困擾。這就要求更全面、更深刻認識到台灣問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强化解决台灣問題的針對性。毋寧説,“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需要探索“台灣方案”,最後要的也就是“台灣方案”;但這個“台灣方案”一定是立足台灣問題特殊性和復雜性,有針對性地專門解决台灣問題的方案。

  在本質意義上,特殊性决定必要性,復雜性决定針對性。根據台灣問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循着正反兩個方面的情况,必須開宗明義强調兩點:一是“台灣方案”必須單獨構建、具體推動,二是需要與港澳模式加以區隔。盡管“一國兩制”首先用於成功解决港澳回歸,分别形成有港澳特色的模式,爲國家統一提供了先期經驗;但港澳回歸均已過20年,如何找到“一國兩制”最新形式解决台灣問題則是現今務須面對的事情。實事求是地講,台灣問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是港澳所不具有的,“一國兩制”在島内遇到了較大阻力和挑戰,且多年來積累下來很多獨有難題。因此,我們需要認識到台灣問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更加注重“台灣方案”與港澳方案的區隔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努力構建有台灣特色的、也就是區隔於港澳的“一國兩制”方案,即“‘兩制’台灣方案”。這意味着,以“一國兩制”解决台灣問題不可能完全照搬港澳模式,它不是港澳模式的復製、再版,也不是港澳模式的簡單擴大或表現在更寬容一些上,而是必須根據自身的性質、定位和現狀,也就是根據其全部特殊性來加以構建,必須找到“一國兩制”在台具體實現形式。

  三、“台灣方案”的内容:對比“習五點”與“鄧六點”

  在近期討論中,有一個現象很值得重視,人們對“鄧六點”是否會加以調整或改變激發起議論,包括關注“鄧六點”所做承諾能否繼續兑現;即使一些人没有直接或主動提及“鄧六點”,但其文章在内容上還是與此密切相關,而且重點是在辨識前後有哪些相同或不同。在這種對比式的討論中,不同學者提出了“軟方案”或“硬方案”,在這些討論中,一位軍隊學者依據“鄧六點”及李家泉、陳孔立等教授的文章擬出的“方案”被認爲是“軟方案”,而一位地方學者依據新近研究提出的“方案”却被認爲是“硬方案”。便是在一定程度上拿“鄧六點”作爲參照的;也就是説,對“鄧六點”的再認識引發了“軟”與“硬”方案的討論。因此,研究和探索“台灣方案”,需要觀照“習五點”與“鄧六點”的關係,尤其是説到“台灣方案”的内容,更需回溯到“鄧六點”。“習五點”從“具體實現形式”到“台灣方案”,是自身措辭用語的變化;而在内容上,人們會想到“習五點”是對“鄧六點”的繼承還是改變?是超越還是覆蓋?是增加還是减少?是放寬還是收緊?在某種意義上講,“鄧六點”是理解“習五點”的一個重要參照係。“鄧六點”一般是以收入《鄧小平文選》的版本爲標準的版本,但多年前美國華人學者楊力宇教授曾兩次到北京大學面見張植榮教授和我本人,特意説明他手上還有一個現場版本的“鄧六點”,並强調那個版本更開放。

  本文認爲,“習五點”與“鄧六點”確實有一個繼承與發展、存量與增量、新時期與新時代的關係問題;但本文同樣認爲,二者在基本原則、統一主綫、政策基點等方面是高度一致的,“習五點”仍然繼承了鄧小平對台政策的政治遺産,“鄧六點”的精神和要點對當下構建“台灣方案”仍有着很重要的意義;當然,由於歷史條件的演變和兩岸各自都發生的變化,今天在探索“台灣方案”時,也不必完全拘泥於鄧小平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作出的個别論斷、觀點及提法。

  特别是,習近平總書記的“‘兩制’台灣方案”是站在新時代歷史方位提出的,依據民族復興、中國崛起和“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的歷史大勢進行論述,也深刻洞察島内外條件的新變動加以論述。因此,有對解决台灣問題“方案”的創新、甚至原創的部分,有對兩岸難題的破解部分。

  根據習總書記講話的精神,從時間過程來講,探索和實施“台灣方案”包含兩個階段,需要做出這兩個階段的制度性安排,即: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性安排,二是統一後制度性安排。這與“鄧六點”主要關注統一後安排有所不同,是正確處理了統一前和統一後的關係,正確處理了和平發展與國家統一的關係,是統一方案的進程論而非結果論。從所應包括的内容來講,“台灣方案”涵及政治、經濟、社會、軍事、法律、文化教育、涉外諸方面,但在和平發展與統一後兩個階段,均需重點解决5個問題(也是難題):確立雙方接受的兩岸政治定位、處理好主權與治權的關係、增强台灣同胞國家認同、加强兩岸經濟社會融合及處理台灣“國際空間”問題。雖然在“習五點”中並未直接論及這些内容,但從十八大以來習總書記對台政策論述及我對台政策來看,是涵括以上諸點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對這些問題較爲完整的呈現和具體處理,爲“鄧六點”所不曾涉及,但確實是新時代對台方略所應化解的問題。

  1、兩個階段

  需要説明的是,盡管與多數人的意見不同,但本人堅持認爲,“台灣方案”應該分爲兩個階段,而不是只有一個階段(將其僅僅看成是統一後“方案”)。實際上,在討論“台灣方案”時也可有“大方案”和“小方案”,“小方案”是統一後方案,“大方案”是包括和平發展與統一後兩個階段的方案。

  (1)和平發展的制度性安排:“台灣方案”首先要對和平發展作出制度性安排,即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兩岸民主協商建立制度性安排,使兩岸關係發展不受島内政治變動影響,達成長期穩定的和平發展局面。習總書記鄭重倡議的兩岸民主協商本意即是先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在此階段,兩岸需要共同推動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加强民間社會的交流交往,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在條件成熟時,兩岸也可以通過平等協商談判達成和平協議、結束敵對狀態協議,或和平發展協議,並就政治交往互動、軍事安全互信等深水區問題開始進行協商,達成一定成果。

  (2)統一後制度性安排:“葉九條”、“鄧六點”等對“一國兩制”的論述,揭示了以“幾個基本不變”爲主的統一後制度性安排。十八大以來,習總書記多次重申“‘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並對統一後制度性安排作了深入論述。特别是“台灣方案”發出了探索兩岸和平統一具體路徑、方式、方案的動員令,對統一後制度性安排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台灣方案”必須提供爲兩岸大多數人民接受的合理統一模式。因此,要高度重視總書記關於“一國兩制”在台具體實現形式、“三個充分”等重要論述,將國家結構調整和制度性安排納入研究。

  2、需要先行解决的五個問題

  無論是和平發展階段還是最後實現統一的階段,都需要解决長期以來兩岸面臨的5個重要問題:兩岸政治定位、主權與治權的關係、台灣同胞國家認同、兩岸經濟社會融合及台灣“國際空間”問題,這些問題是台灣社會及民衆最關心、最在意的問題,是找到“一國兩制”在台實現形式所需解决的主要問題,是實現在台落地的關鍵所在,也是“台灣方案”必須克服的難題。鑒於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及敏感性,在和平發展階段即需要着手解决並得到一定的解决結果,在這個意義上講,它們也是這一階段制度性建設中的主要内容。


  李義虎,北京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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