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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信息雲端走廊建置刍議

  一、前言

  因兩岸情况特殊,許多科技新創僅因來自於中國大陸,便被貼上標籤,於落地時先天地被蒙上一層誤解及猜忌的面紗。因此而額外付出的成本,就企業而言,爲不必要的浪費;對兩岸共享科技新創的成果來説,則搆成無謂的阻礙。承此,本文擬以無人商店進軍台灣爲例,點出此類科技新創産業在落地時遭受的困難及解决之道,進而提出建置“兩岸信息雲端走廊”刍議,在制度面上創建、改善,以期促成兩岸良性競争的長遠目標。

  公元2016年8月1日無人便利店“繽果盒子”問世後見BingoBox繽果盒子官網https://www.bingobox.com/event.html,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30日。,此項結合科技新創與傳統零售的産業便走入生活中。並迅速地於中國大陸廣設據點。台灣方面則於2018年3月間展開授權談判,並於同年8月16日在台北市華山1914文創園區舉辦記者會,以“智能商店”之名稱進軍台灣BingoBox繽果盒子無人商店引進台灣時,台灣的經營團隊認爲“無人”二字頗犯忌諱,爲了凸顯該商店的科技與新創特色,故以BingoStore“智慧”商店取而代之。另見台灣蘋果日報“《蘋果》獨家直擊 中國無人商店在台開店”報導,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5/1411501/,2018年8月15日,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30日。,旋即於台北、桃園等處進行試營運。筆者有幸參與,因而知悉此等來自中國大陸的科技新創,落地台灣時面臨的困難所在,並因此有一己之愚。

  二、無人商店進軍台灣時所遭受的困難與對策

  無人商店在台灣商轉的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及對策略述如下:無人商店屬於貨櫃之鋼構搆造,須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但造成經營成本大爲提昇,不利推展加盟。無人商店之進出係以手機掃描QR CODE(二維碼)後方得開啓店門,掃描QR CODE之行爲是否足以作爲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之自願同意,尚有疑義。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指包含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别該個人之數據。復依同法第7、8、9、15及19條等規定可知,對於個人資料之搜集、處理及利用雖得經當事人同意後爲之,但其同意須當事人經過明確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例如搜集者名稱、搜集與利用之目的、期間與方式等,出於明確理解後而爲慎重的同意。搜集者並應負舉证責任。

  檢視無人商店消費的具體情節,消費者先於無人商店之網站註册成爲會員,並填寫綁定的手機門號,進出無人商店時便可直接掃描店門外的QR CODE(二維碼),取得系統後台之授權後進入店内消費。其中,手機門號係屬聯絡方式、進入店内消費則爲社會活動,均屬前開之個人資料。但網站登録註册與實際消費時間上恐有落差,因此,在網站登録註册時依網站服務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所勾選的“同意”個人事項被網站搜集、處理及利用,其同意的範圍未必足以涵蓋實際消費時,上開個人資料再次被搜集。復因瀏覽網站、登録註册乃虚擬世界之活動,而掃描QR CODE、店内消費則爲現實世界之活動,如何探知消費者確實同意其個人資料於二種世界當中皆被搜集、處理及利用,便至關重要。

  爲解决上開問題,筆者當時建議采取“加强告知措施”的方式作爲因應。亦即,除在網站中特别告知所搜集的個人資料包含身分辨識資料、消費過程臉部辨識數據、快速結賬服務所需數據等;在利用方面並告知將與相關的後台進行串接、交换;此外,更在手機APP中建置彈跳提示,當消費者以手機掃描QR CODE時,手機屏幕即自動彈跳出前開加强告知事項,再次提醒消費者,借此確保消費者能充分理解而同意其個人資料將被搜集。

  商品辨識系統串接結賬系統的相關問題。消費紀録屬於與個人的社會活動、財務情况相關的個人資料,相較於一般商店原則上毋庸精確地儲存每筆來店消費者的消費紀録,無人商店則因采取自動辨識商品搭配自動結賬系統,爲避免糾紛及便利退换貨品,因此必須詳盡、精確地儲存每筆消費者的消費紀録。基於此,在無人商店消費時被搜集個人資料的程度遠較普通消費來得高。然而,此等消費紀録不論是用於帳款核對、顧客大數據(big data)分析或營銷廣告精準投放之用,在功能不同的系統或平台之間彼此串接,及因此衍生出對消費者行爲的預測,皆對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産生嚴重影響。

  回顧無人商店結賬流程,消費者將挑選之商品放入自動辨識商品裝置,商品進行辨識並由後台系統産生交易明細及賬單,消費者確認金額無誤後選擇支付方式,後台系統便將交易成功的訊息串連給支付平台業者,支付平台業者再轉傳給協力的銀行等金融業者的後台系統,由金融機構進行扣款或墊款,並將扣款或墊款成功的訊息回傳給支付平台業者,再由支付平台業者回傳給無人商店的後台系統,完成結賬行爲。

  短短數秒之間,前述的個人資料便有遭多次傳遞的機會。消費者雖然各别在無人商店、支付平台網站註册或金融機構開户時,分别勾選同意個人資料受搜集及合理利用之選項,但事實上難以想象消費者在勾選時,能充分理解前開信息傳遞的過程而“同意”。於是下列問題便值得重新審視:商品自動辨識後自動結算賬單並透過行動支付扣款,消費者是否同意其個人資料不斷受搜集及交换?加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事項需達於何種程度?台灣地區行動支付尚未普及,其他支付方式(如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悠游卡等)是否均取得消費者同意?加强告知此措施是否可行?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或悠游卡等支付工具,各平台串接消費者個人資料,是否因信息安全保護層級不一致而形成保護漏洞,值得檢視。行動支付以外的結賬方式,未能整合行動支付與消費信息,將造成無人商店無法善加利用顧客信息的浪費。上述問題僅能初步描繪出在無人商店的消費歷程中,個人資料不斷地遭受搜集及交换的過程。就台灣地區而言,最大的差异在於消費者是否選擇行動支付進行結賬。蓋現金支付爲匿名方式,店家除非刻意於結賬時批注,否則難以掌握該筆消費紀録係由何人所爲;悠游卡等第三方支付本質上爲消費者預先儲值後的直接扣款,理論上亦無庸刻意搜集消費紀録;信用卡支付則因髮卡機構爲銀行等金融機構且已行之多年,對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程度已臻完善。與此相較,行動支付則因綁定手機門號,能具體特定且實時掌握係由何人所爲之消費,復因引進台灣的時間較短,消費者的個資保護極易在方便使用的風潮下遭受忽視,因而可能出現前開問題,值得深入研究。

  虚擬幣支付易淪爲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之工具,且無人商店將成爲虚擬幣價值跌落時之避風港,財物損失將難以預估。媒體對前述問題點並未全然掌握,以訛傳訛的新聞報導,一層一層掩上對來自於中國大陸的科技新創的誤解及猜忌的面紗。無人商店在經營上所面臨的問題,不論無人商店係由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引進台灣,均須妥善處理。然而,因兩岸情况特殊,部分台灣媒體對大陸事務一概持懷疑、敵視的詭异情懷。以前述記者會爲例,在記者會前一天,便遭台灣蘋果日報刻意以“‘中國’無人商店在台開店”爲標題報導,全然無視在台推廣係以本地公司經營管理之事實。進而引起對無人商店泛政治性的攻訐謾駡,純粹的科技新創無端披上一層理盲的政治面紗,台灣經營團隊僅能在記者會前一晚發布新聞稿導正視聽。檢視“异議者”所持理由,最振振有詞者爲消費數據將由設置在中國大陸的後台系統保有,异議者因而認爲台灣百姓的個人資料將泄漏予中國大陸,恐受其他利用雲雲。然而,科技並無國界與地域之别,個人資料隨着交易型態不同而極易流傳於外,在因特網世界更是如此。“异議者”在驚恐於渠等偶爾爲之的消費個資被中國大陸掌握之餘,却無視於通訊個資可能被LINE、微信等掌握,社群互動個資則完全曝光於臉書(FACEBOOK)等社群軟件中的現實,顧此而失彼,頗令人莞爾,並讓人難以理解渠等權衡使用科技新創的理由究竟爲何。雖然從技術層面上改採諸如各自設置數據庫後台、或共享共管的雲端數據庫等,均爲得以有效消弭前述疑慮的手段。但從長遠來看,兩岸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制進展程度不同、立法考慮更可能有异,全然以台灣的法制觀點檢視來自於中國大陸的科技新創或商業模式,恐怕未蒙其利而先自陷疑慮。

  因此本文認爲,兩岸共同建置“信息雲端走廊”似爲一味良藥,透過雙方政府之初步過濾,讓優良的科技新創得以進入育成走廊,除建置共享共管的雲端數據庫外,在走廊内的科技新創産業則享有豁免於對岸“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拘束的優惠。於具體落地時並頒給認证標章,使企業免去諸如前述繁複的加强告知措施。簡而言之,本文認爲科技新創服膺於法律的成本不應由産業承擔,兩岸政府應主動除去彼此引進科技新創時在法律上的荆棘,方能使兩岸百姓真正共享科技所帶來的便利。



  莊嘉宏莊嘉宏,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法務經理,現任台灣美聯集團董事長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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